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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宣布本场比赛正式开始,下面进入立论环节,首先由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一个沉重但又必须直面的话题:当一名12岁以下的孩子举起刀剥夺另一个生命时,法律究竟该用什么目光注视他?我方今天的主张是,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并不是盲目的扩大,而是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等极恶重罪,经最高检严格核准后依法追究责任。这不是对未成年人的背叛,而是更长远的保护。
第一,法律的生命在于回应现实。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制定于1979年,40多年前的孩子12岁可能还在玩泥巴,今天的孩子12岁已经能熟练应用各种手段毁尸灭迹,这并非危言耸听。2024年,11岁、9岁两名男童将邻居家7个月大的男婴抱起后暴力致死;2021年,11岁男孩杀害堂妹。这是一道道用鲜血写成的现实。有人说这是极少数案例,统计起来确实是少数,但对躺在冰冷地上的受害者来说,这是100%的悲剧。我们不能因为少就假装它不存在,更不能因为少就让少数受害者承受这100%的不公。法律要守护的是每一个个体,而不是在牺牲发生时用概率为加害者开脱。
第二,刑事责任年龄不是天生的保护罩,而是对责任能力的推定。当个案中孩子的作案手段、心智成熟度与成年人无异时,法律不应该固守之前的数字。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撕开了一道口子,把12-14周岁极恶重罪纳入追溯范围,这并非破坏体系,而是必要的例外。若12岁可追溯,11岁、10岁孩子若杀人手段、主观恶意与12岁无异,为何仅仅因晚出生365天就拥有"免罪金牌"?
第三,我方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单纯以关押、惩戒代替教育,更希望看到孩子在接受处罚的同时,也能得到专业的矫正和教育。惩罚和教育从来不是二选一,而是要一起发力,帮他们重新走回正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意味着"一判了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可根据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一旦进入刑事程序,社会调查制度、不公开庭审(注:原文"公开庭政监督"疑为"不公开庭审"或"法庭监督",此处按原意保留核心逻辑)、社区矫正等机制,都可以对未成年犯罪背后的原因进行进一步调查与了解,只有通过刑事程序才能把家庭责任拽出来接受法律审视。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应该成为他们的特权。当一个人的行为已经突破人性底线,手段已然成人化,主观恶意已然极端化时,"未成年"三个字就不再是他需要被保护的理由,而成了刺向受害者家属的刀。法律的正义不能迟到,更不能因为一个冰冷的数字就让无辜者白白付出生命代价。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谢谢大家。
感谢正方一辩。
我宣布本场比赛正式开始,下面进入立论环节,首先由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一个沉重但又必须直面的话题:当一名12岁以下的孩子举起刀剥夺另一个生命时,法律究竟该用什么目光注视他?我方今天的主张是,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并不是盲目的扩大,而是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等极恶重罪,经最高检严格核准后依法追究责任。这不是对未成年人的背叛,而是更长远的保护。
第一,法律的生命在于回应现实。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制定于1979年,40多年前的孩子12岁可能还在玩泥巴,今天的孩子12岁已经能熟练应用各种手段毁尸灭迹,这并非危言耸听。2024年,11岁、9岁两名男童将邻居家7个月大的男婴抱起后暴力致死;2021年,11岁男孩杀害堂妹。这是一道道用鲜血写成的现实。有人说这是极少数案例,统计起来确实是少数,但对躺在冰冷地上的受害者来说,这是100%的悲剧。我们不能因为少就假装它不存在,更不能因为少就让少数受害者承受这100%的不公。法律要守护的是每一个个体,而不是在牺牲发生时用概率为加害者开脱。
第二,刑事责任年龄不是天生的保护罩,而是对责任能力的推定。当个案中孩子的作案手段、心智成熟度与成年人无异时,法律不应该固守之前的数字。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撕开了一道口子,把12-14周岁极恶重罪纳入追溯范围,这并非破坏体系,而是必要的例外。若12岁可追溯,11岁、10岁孩子若杀人手段、主观恶意与12岁无异,为何仅仅因晚出生365天就拥有"免罪金牌"?
第三,我方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单纯以关押、惩戒代替教育,更希望看到孩子在接受处罚的同时,也能得到专业的矫正和教育。惩罚和教育从来不是二选一,而是要一起发力,帮他们重新走回正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意味着"一判了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可根据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一旦进入刑事程序,社会调查制度、不公开庭审(注:原文"公开庭政监督"疑为"不公开庭审"或"法庭监督",此处按原意保留核心逻辑)、社区矫正等机制,都可以对未成年犯罪背后的原因进行进一步调查与了解,只有通过刑事程序才能把家庭责任拽出来接受法律审视。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应该成为他们的特权。当一个人的行为已经突破人性底线,手段已然成人化,主观恶意已然极端化时,"未成年"三个字就不再是他需要被保护的理由,而成了刺向受害者家属的刀。法律的正义不能迟到,更不能因为一个冰冷的数字就让无辜者白白付出生命代价。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谢谢大家。
感谢正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法律应回应现实需求、基于责任能力个案判断,并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维护个体正义和社会保护。
双方正方是江苏省苏州第十中学二队,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面有请正方进行自我介绍。
院方一辩李宇轩,正方二辩刘若涵,反方三辩吴忧,正方四辩万佳宇贤。我方辩手问候在场各位。
反方是9见旭日生白辩论队,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面有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
反方一辩蒋子轩,反方二辩潘佳一,反方三辩轩,反方四辩白杨。反方代表九见旭日生白问候在场的各位,祝在场的主席评委及对方辩友新年快乐,欢迎。
下面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本场比赛的三位评委,他们分别是陆宇哲评委、兰思源评委、沈家浩评委,欢迎各位的到来。在比赛开始之前,请允许我对本次比赛的提示铃声做出说明:当环节时间剩余30秒时,将听到如下铃响;当环节时间剩余5秒时,将听到如下铃响;当环节时间用尽时,将听到如下铃响。
双方正方是江苏省苏州第十中学二队,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面有请正方进行自我介绍。
院方一辩李宇轩,正方二辩刘若涵,反方三辩吴忧,正方四辩万佳宇贤。我方辩手问候在场各位。
反方是9见旭日生白辩论队,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面有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
反方一辩蒋子轩,反方二辩潘佳一,反方三辩轩,反方四辩白杨。反方代表九见旭日生白问候在场的各位,祝在场的主席评委及对方辩友新年快乐,欢迎。
下面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本场比赛的三位评委,他们分别是陆宇哲评委、兰思源评委、沈家浩评委,欢迎各位的到来。在比赛开始之前,请允许我对本次比赛的提示铃声做出说明:当环节时间剩余30秒时,将听到如下铃响;当环节时间剩余5秒时,将听到如下铃响;当环节时间用尽时,将听到如下铃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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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环节主要完成了以下内容:
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本环节为单边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请注意。
反方四辩:听得见吗? 正方一辩:可以听见。 反方四辩:好,开麦。第一个问题:在你的一辩稿中,我没有听到对“电人中的进一步”的解释。我好奇一下,在你方理解中,要进到哪一步才能达到所谓的美好结果呢?
正方一辩:美好结果,当他们犯了这些案子,当他们做出这些极恶重罪时,他们就应该受到惩罚啊。
反方四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所以如此美好的结果不是纸上谈兵,因为你方并没有跟我说要下调到哪个年龄,也没有说明实际意义。那好了,我接着问下一个问题:你会给我总结一下刑事责任年龄立好吗?下头形的能力好。
正方一辩:(未听清,重复)嗯,最后两个字是什么?
反方四辩:抱歉没听清,我重新问一下。在你的一辩稿中,要下调到几岁才能得出来呢?
正方一辩:我们今天探讨的辩题是“该不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具体下调到多少岁,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之内。
反方四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所以您方辩友告诉我只是去探讨“应不应该下调”,但没有说明下调几岁,所以这只是纸上谈兵,没有实际意义。下一步,您是否认为不应该设计具体的年龄呢?好,对吧?
正方一辩:(未听清,转换话题)好,那我问下一个问题好了,您方给我总结一下,您方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利好在哪里?
反方四辩:首先就是,当这些孩子犯了重罪之后,这些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属必须要得到应有的结果,他们要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一个……
正方一辩:我没懂,这和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有什么关系呢?
反方四辩:我不用纠缠这一点了。我问一下,您方刚才说出来了一件事情,是当代青年有早熟的现象是吗?
正方一辩:嗯,对是的,未成年早熟现象。
反方四辩:看早熟的,那请看怎么针对出来的普遍性结论呢?
正方一辩:我方在一辩稿中没有提到普遍性,我方只是提到了这些12岁以下特别严重的个例,我们不能用个例……
反方四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所以对方辩友今天在辩论中没有给出下调到具体的政策,没有告诉我具体的利好,也没有针对出来普遍性年龄,只是举了几张个例,对吗?
正方一辩:(默认)对吧。
反方四辩:感谢双方辩手。
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本环节为单边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请注意。
反方四辩:听得见吗? 正方一辩:可以听见。 反方四辩:好,开麦。第一个问题:在你的一辩稿中,我没有听到对“电人中的进一步”的解释。我好奇一下,在你方理解中,要进到哪一步才能达到所谓的美好结果呢?
正方一辩:美好结果,当他们犯了这些案子,当他们做出这些极恶重罪时,他们就应该受到惩罚啊。
反方四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所以如此美好的结果不是纸上谈兵,因为你方并没有跟我说要下调到哪个年龄,也没有说明实际意义。那好了,我接着问下一个问题:你会给我总结一下刑事责任年龄立好吗?下头形的能力好。
正方一辩:(未听清,重复)嗯,最后两个字是什么?
反方四辩:抱歉没听清,我重新问一下。在你的一辩稿中,要下调到几岁才能得出来呢?
正方一辩:我们今天探讨的辩题是“该不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具体下调到多少岁,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之内。
反方四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所以您方辩友告诉我只是去探讨“应不应该下调”,但没有说明下调几岁,所以这只是纸上谈兵,没有实际意义。下一步,您是否认为不应该设计具体的年龄呢?好,对吧?
正方一辩:(未听清,转换话题)好,那我问下一个问题好了,您方给我总结一下,您方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利好在哪里?
反方四辩:首先就是,当这些孩子犯了重罪之后,这些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属必须要得到应有的结果,他们要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一个……
正方一辩:我没懂,这和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有什么关系呢?
反方四辩:我不用纠缠这一点了。我问一下,您方刚才说出来了一件事情,是当代青年有早熟的现象是吗?
正方一辩:嗯,对是的,未成年早熟现象。
反方四辩:看早熟的,那请看怎么针对出来的普遍性结论呢?
正方一辩:我方在一辩稿中没有提到普遍性,我方只是提到了这些12岁以下特别严重的个例,我们不能用个例……
反方四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所以对方辩友今天在辩论中没有给出下调到具体的政策,没有告诉我具体的利好,也没有针对出来普遍性年龄,只是举了几张个例,对吗?
正方一辩:(默认)对吧。
反方四辩: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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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规则应用:
面请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看到题目的时候,我心里产生了一个困惑: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到底要进到哪一步才能实现对对方口中的公平正义呢?对于那些年幼的恶魔,我们的确会痛心,不能让有罪之人受到惩罚。但作为反方,我方必须指出,情绪的宣泄不能代替理性的立法,司法独立性绝不能被舆论左右。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本质上是法制教育的缺失,而非法制规范作用的失效,这是我们误判的病灶。根据2023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63%的未成年人来自单亲、留守或流动家庭,51%长期沉迷网络,42%是校园霸凌的受害者或加害者。明明是家庭没教好,学校没管好,社会没护好,最后让孩子走偏了。法律的目的是维护和平,是挽救与矫治。所以我们应该做的是优先完善法律的法制教育机制,在犯罪诞生前扼杀犯罪,而非在犯罪诞生后让更多的孩子承受社会的排斥。失职带来的后果,就是因为孩子身上的淤青不被看到,所以孩子才被动选择拿起拳头来保护自己。
其次,威慑的前提是理性认知。皮亚杰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告诉我们,5~10岁的孩子处于他律阶段,他们判断行为对错只看结果而不看动机,他们服从规则是因为怕被惩罚,而不是因为懂道德。并且,儿童权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中也提出,13岁以下的儿童大脑与体质仍在发育,因此他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影响做出全面理解。如果主体根本不具备完整的认知与控制能力,降低年龄门槛又如何能让他们承担起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才能负的刑事责任?这非但不是正义,反而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更可怕的是,一旦贴上“犯罪标签”,将面临社会歧视、就业无门。美国司法部统计,14岁前被监禁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再犯率比接受社区矫正者高出67%,这难道就是对方想要看到的结果吗?
综上所述,反对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在纵容恶,而是在追求更高级的正义。真正的正义不是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而是修复性司法。当一个孩子举起刀的那一刻,失败的不仅仅是他,还有我们每一个成年人。他本应是这个社会的防护网。与其在下游打捞落水者,不如去上游修建堤坝。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谢谢。
感谢反方一辩。
面请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看到题目的时候,我心里产生了一个困惑: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到底要进到哪一步才能实现对对方口中的公平正义呢?对于那些年幼的恶魔,我们的确会痛心,不能让有罪之人受到惩罚。但作为反方,我方必须指出,情绪的宣泄不能代替理性的立法,司法独立性绝不能被舆论左右。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本质上是法制教育的缺失,而非法制规范作用的失效,这是我们误判的病灶。根据2023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63%的未成年人来自单亲、留守或流动家庭,51%长期沉迷网络,42%是校园霸凌的受害者或加害者。明明是家庭没教好,学校没管好,社会没护好,最后让孩子走偏了。法律的目的是维护和平,是挽救与矫治。所以我们应该做的是优先完善法律的法制教育机制,在犯罪诞生前扼杀犯罪,而非在犯罪诞生后让更多的孩子承受社会的排斥。失职带来的后果,就是因为孩子身上的淤青不被看到,所以孩子才被动选择拿起拳头来保护自己。
其次,威慑的前提是理性认知。皮亚杰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告诉我们,5~10岁的孩子处于他律阶段,他们判断行为对错只看结果而不看动机,他们服从规则是因为怕被惩罚,而不是因为懂道德。并且,儿童权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中也提出,13岁以下的儿童大脑与体质仍在发育,因此他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影响做出全面理解。如果主体根本不具备完整的认知与控制能力,降低年龄门槛又如何能让他们承担起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才能负的刑事责任?这非但不是正义,反而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更可怕的是,一旦贴上“犯罪标签”,将面临社会歧视、就业无门。美国司法部统计,14岁前被监禁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再犯率比接受社区矫正者高出67%,这难道就是对方想要看到的结果吗?
综上所述,反对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在纵容恶,而是在追求更高级的正义。真正的正义不是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而是修复性司法。当一个孩子举起刀的那一刻,失败的不仅仅是他,还有我们每一个成年人。他本应是这个社会的防护网。与其在下游打捞落水者,不如去上游修建堤坝。因此,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谢谢。
感谢反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同上。
请问对方辩手,面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案件频发,法律是否应当与时俱进,回应社会现实与公众这一诉求?
请问你方有证据吗?面对未成年人暴力案件频发,我指的是他们的行为。我们先明确,是否存在这种少数的低龄恶性案件的发生?请你回答我的问题:是否应当与时俱进回应这种社会现实与正义诉求?
就算有少数问题,但我方不理解为什么各地可以推动普遍立法,那我们是不是应当减少这种极端事件的发生?
下一个问题:矫治教育与依法追责并非对立,为什么您方要非要选择二选一,放弃这种底线惩罚呢?
我们也没有说对立,但我们觉得单独教育更好。我们惩罚孩子只是不支持他们受刑法处罚,但他们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教育手段。首先,我们的刑法是兜底的,那你们为什么要放弃这个兜底的选择,而只进行教育呢?
那是因为让孩子进入刑罚体系,弊端太大了。这个问题我们会在二辩稿中详细说明。
下一个问题:当犯罪手段与成年人无异,主观恶性极大,年龄小,难道可以等于不担责,受害者活该承受伤害吗?
我们没有说不担责,我们只是不通过刑事处罚方式处罚他们,可以通过社区矫正、其他惩罚方式。但是您所谓的这种手段与成年人无异的低龄重罪者,您方所谓的教育矫治或者其他方式,如何确保其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呢?这种矫正失败是否有后续的追责机制能力?
首先,你方无法证明他们的手段与成年人无异,这是你方需要论证的一个点。我方有数据,最高检2024年白皮书以及司法案例说明,90%的低龄重罪者有反侦查能力,比如说埋尸、藏尸等。
下一个问题:低龄恶性犯罪是否客观存在,危害极大?你方如何证明危害极大?不凭你方少数各地案件吗?这种低龄重罪者杀人已经严重违反社会秩序,难道还不够危险吗?
所以我们要避免这个危险,我们所进行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矫治,以及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是否极大。你方没有证明其危害极大,你方只是逻辑推理。而且杀人难道不够危险极大吗?
好,就算危险极大,那么你们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就有用了吗?这也是你方需要论证的。我承认或不承认危害大,但只是少数个例,不具有普遍说服力。
感谢双方。
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同上。
请问对方辩手,面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案件频发,法律是否应当与时俱进,回应社会现实与公众这一诉求?
请问你方有证据吗?面对未成年人暴力案件频发,我指的是他们的行为。我们先明确,是否存在这种少数的低龄恶性案件的发生?请你回答我的问题:是否应当与时俱进回应这种社会现实与正义诉求?
就算有少数问题,但我方不理解为什么各地可以推动普遍立法,那我们是不是应当减少这种极端事件的发生?
下一个问题:矫治教育与依法追责并非对立,为什么您方要非要选择二选一,放弃这种底线惩罚呢?
我们也没有说对立,但我们觉得单独教育更好。我们惩罚孩子只是不支持他们受刑法处罚,但他们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教育手段。首先,我们的刑法是兜底的,那你们为什么要放弃这个兜底的选择,而只进行教育呢?
那是因为让孩子进入刑罚体系,弊端太大了。这个问题我们会在二辩稿中详细说明。
下一个问题:当犯罪手段与成年人无异,主观恶性极大,年龄小,难道可以等于不担责,受害者活该承受伤害吗?
我们没有说不担责,我们只是不通过刑事处罚方式处罚他们,可以通过社区矫正、其他惩罚方式。但是您所谓的这种手段与成年人无异的低龄重罪者,您方所谓的教育矫治或者其他方式,如何确保其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呢?这种矫正失败是否有后续的追责机制能力?
首先,你方无法证明他们的手段与成年人无异,这是你方需要论证的一个点。我方有数据,最高检2024年白皮书以及司法案例说明,90%的低龄重罪者有反侦查能力,比如说埋尸、藏尸等。
下一个问题:低龄恶性犯罪是否客观存在,危害极大?你方如何证明危害极大?不凭你方少数各地案件吗?这种低龄重罪者杀人已经严重违反社会秩序,难道还不够危险吗?
所以我们要避免这个危险,我们所进行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矫治,以及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是否极大。你方没有证明其危害极大,你方只是逻辑推理。而且杀人难道不够危险极大吗?
好,就算危险极大,那么你们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就有用了吗?这也是你方需要论证的。我承认或不承认危害大,但只是少数个例,不具有普遍说服力。
感谢双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攻防转换节点:
逻辑规则应用:
我方坚持认为,适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对社会现实的必要回应,是兼顾教育正义的理性选择。
首先,介绍一下少年管所。《监狱法》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专门关押改造未成年人的监狱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以教育为主导,而非单纯的惩罚,旨在将这些误入歧途的少年改造成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守法公民。对于某些罪行较重的未成年人,可能有人误解为犯罪成本低,无法形成有效威慑。但少年管所作为刑罚执行场所,其本身就带有法律威严,这种惩罚带来的敬畏感,有时反而是促进未成年人真正反思所必须的“猛药”。行为错误必须付出代价,这是承担责任的第一步。
其次,法律应随社会发展而发展。刑法修正案已开创个别调低年龄的实践先例,充分说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僵化教条。立法者针对特定恶性犯罪审慎下调年龄门槛,这是法律与时俱进、精准回应社会关系的体现,为我们提供了成熟的立法范式和严格适用标准。在严格限定罪名与条件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可行且必要的,能确保法律不滥用、不滥罚。
第三,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当未成年人犯下杀人、重伤等严重暴力犯罪时,受害者家庭承受的是难以愈合的创伤。如果法律再次保持沉默或仅以教育不足为由纵容,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也会损害司法的温度。绝不能以牺牲最基本的社会治理为代价。因此,对恶性犯罪依法追究,是对受害者最基本的告慰,也是维护法治社会公信力的基石。
基于以上对有效法律治理、已有立法基础的考量,以及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必要且必然的选择。
感谢对方辩友。
我方坚持认为,适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对社会现实的必要回应,是兼顾教育正义的理性选择。
首先,介绍一下少年管所。《监狱法》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专门关押改造未成年人的监狱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以教育为主导,而非单纯的惩罚,旨在将这些误入歧途的少年改造成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守法公民。对于某些罪行较重的未成年人,可能有人误解为犯罪成本低,无法形成有效威慑。但少年管所作为刑罚执行场所,其本身就带有法律威严,这种惩罚带来的敬畏感,有时反而是促进未成年人真正反思所必须的“猛药”。行为错误必须付出代价,这是承担责任的第一步。
其次,法律应随社会发展而发展。刑法修正案已开创个别调低年龄的实践先例,充分说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僵化教条。立法者针对特定恶性犯罪审慎下调年龄门槛,这是法律与时俱进、精准回应社会关系的体现,为我们提供了成熟的立法范式和严格适用标准。在严格限定罪名与条件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可行且必要的,能确保法律不滥用、不滥罚。
第三,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当未成年人犯下杀人、重伤等严重暴力犯罪时,受害者家庭承受的是难以愈合的创伤。如果法律再次保持沉默或仅以教育不足为由纵容,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也会损害司法的温度。绝不能以牺牲最基本的社会治理为代价。因此,对恶性犯罪依法追究,是对受害者最基本的告慰,也是维护法治社会公信力的基石。
基于以上对有效法律治理、已有立法基础的考量,以及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必要且必然的选择。
感谢对方辩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由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同样为2分钟,有请。
好,谢谢。我一直很好奇,如果连下调到几岁都不知道,凭什么一直强调下调呢?如果按那么说,是否我们下调到8岁、6岁、2岁也可以?那你一个2岁的孩子拿起刀不小心扎伤了身边的小朋友,这样算不算故意杀人,是不是也该去坐牢呢?
第二件事,他们告诉我这是兼顾教育和现实的理性决定,我方当然也这么认为。可是,我很好奇,这是下调年龄带来的利好吗?可以改善情况,但这真的是下调年龄带来的利好吗?他方说威慑力大,可是如果法律的威慑力真有那么大,为什么还有这么多成年人在犯法?难道他们也不懂法吗?
再来讲第三件事,对恶性犯罪依法追究是最基本的告慰。可是,我方的持方是“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是“不应该惩罚犯错的人”。我们支持惩罚他们,但不支持用刑罚惩罚他们,因为我们知道法律的根本在于矫正,需要给他们冷却时间,而不是简单地把未成年人关进去。我们相信未成年人是有能力改好、更容易向善的。我们也给出了社区矫正的数据,虽然他方不愿意听。我方的数据表明,上海市监察机关通过社会力量,尤其是专业的青少年司法机构开展心理干预、人格甄别等工作,使2009年以来上海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显著下降,受理审查、逮捕和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数分别下降了74.1%和72.4%。
由此可见,其实未必需要下调年龄才能实现这个利好,也就是说,他方的需求性不够大。感谢反方二辩。
接下来由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同样为2分钟,有请。
好,谢谢。我一直很好奇,如果连下调到几岁都不知道,凭什么一直强调下调呢?如果按那么说,是否我们下调到8岁、6岁、2岁也可以?那你一个2岁的孩子拿起刀不小心扎伤了身边的小朋友,这样算不算故意杀人,是不是也该去坐牢呢?
第二件事,他们告诉我这是兼顾教育和现实的理性决定,我方当然也这么认为。可是,我很好奇,这是下调年龄带来的利好吗?可以改善情况,但这真的是下调年龄带来的利好吗?他方说威慑力大,可是如果法律的威慑力真有那么大,为什么还有这么多成年人在犯法?难道他们也不懂法吗?
再来讲第三件事,对恶性犯罪依法追究是最基本的告慰。可是,我方的持方是“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是“不应该惩罚犯错的人”。我们支持惩罚他们,但不支持用刑罚惩罚他们,因为我们知道法律的根本在于矫正,需要给他们冷却时间,而不是简单地把未成年人关进去。我们相信未成年人是有能力改好、更容易向善的。我们也给出了社区矫正的数据,虽然他方不愿意听。我方的数据表明,上海市监察机关通过社会力量,尤其是专业的青少年司法机构开展心理干预、人格甄别等工作,使2009年以来上海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显著下降,受理审查、逮捕和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数分别下降了74.1%和72.4%。
由此可见,其实未必需要下调年龄才能实现这个利好,也就是说,他方的需求性不够大。感谢反方二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进入对辩环节,本环节双方二辩各有1分30秒,双方交替进行,由正方先开始发言及计时,有请。
对方辩友如果只管教犯错的孩子,却不让他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受害方的伤害如何弥补?
我方从来没有说过不让他承担法律责任,而是不入刑法。因为我们强调这个时候孩子根本就不懂法律的意义。所以我方好奇一下,如果按你方所说那些不懂法律意义也要受到刑事惩罚的话,是否那些精神病人也是呢?
好那我给你一个数据吧,90%的低龄重罪者有反侦查行为,埋尸、藏凶器、撒谎、嫁祸、逃跑,那这个你们怎么看呢?所以你方只能论证这些孩子的自主性强,他们的心理成熟吗?可是下调责任年龄就能解决这一问题吗?
不是。那我刚也说了,法律具有威慑力,可以警示更多未成年人不要犯罪,从而减少受害者数量。
对不起,好像我没有听清你的论证,你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这部分孩子他们还是没有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为什么成年人还要去犯法呢?并且反侦查能力强,为什么就一定代表成熟?我方觉得这恰恰是一种不成熟,真正的成熟应该是不会去犯法,知法并且不犯法吧。
好,那你方的逻辑是,为什么有法律约束的成年人还会犯法呢?因为他们本性恶劣,控制不了自己。那如果我们没有法律,是不是会有更多的人犯法呢?你方怎么解释这个问题?
太好了,我们可以和你达成共识,因为他们本性恶,所以我方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你方所举的极少数案例也是因为孩子本性恶,所以法律又凭什么可以改过他们呢?
你好,那你方就不管了吗?
我方当然要管了,这就是动用我方所说的矫治。我方矫治效率这么高,可是你方没有任何数据,你方只告诉我要下调,可是连下调到几岁都不知道。
那我方刚才也说了,你方关于受害者的伤害,你也根本没有说如何弥补。我们不让他入刑,你们怎么弥补受害者的伤害啊?
那你方想要怎么弥补受害者的伤害呢?
那我现在再给你一个数据,在低龄恶性暴力犯罪中,超过80%的被害人,其家属明确要求刑事追责,不满足于收容教养、专门矫治或批评教育。
第一件事情,司法是有独立性的,不是家属说了算的。第二件事情,我们说的惩罚包括赔偿,包括各种形式,而不简单的只是你方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所以也请你方在后续明确一个下调到几岁的年龄界限。
很好,但是我方已经说过了,在我方二辩申论稿中一开始就提到了,下调到几岁不是我们能评定的,它需要专业的评定,不是吗?而且您方刚才还是没有认真回答我的问题,受害者伤害到底如何弥补?您方只是说不能只看受害者,那我们不看受害者看谁呢?法律最应该注重的不应该就是受害者的权益吗?
以上,谢谢。
感谢双方二辩。
接下来进入对辩环节,本环节双方二辩各有1分30秒,双方交替进行,由正方先开始发言及计时,有请。
对方辩友如果只管教犯错的孩子,却不让他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受害方的伤害如何弥补?
我方从来没有说过不让他承担法律责任,而是不入刑法。因为我们强调这个时候孩子根本就不懂法律的意义。所以我方好奇一下,如果按你方所说那些不懂法律意义也要受到刑事惩罚的话,是否那些精神病人也是呢?
好那我给你一个数据吧,90%的低龄重罪者有反侦查行为,埋尸、藏凶器、撒谎、嫁祸、逃跑,那这个你们怎么看呢?所以你方只能论证这些孩子的自主性强,他们的心理成熟吗?可是下调责任年龄就能解决这一问题吗?
不是。那我刚也说了,法律具有威慑力,可以警示更多未成年人不要犯罪,从而减少受害者数量。
对不起,好像我没有听清你的论证,你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这部分孩子他们还是没有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为什么成年人还要去犯法呢?并且反侦查能力强,为什么就一定代表成熟?我方觉得这恰恰是一种不成熟,真正的成熟应该是不会去犯法,知法并且不犯法吧。
好,那你方的逻辑是,为什么有法律约束的成年人还会犯法呢?因为他们本性恶劣,控制不了自己。那如果我们没有法律,是不是会有更多的人犯法呢?你方怎么解释这个问题?
太好了,我们可以和你达成共识,因为他们本性恶,所以我方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你方所举的极少数案例也是因为孩子本性恶,所以法律又凭什么可以改过他们呢?
你好,那你方就不管了吗?
我方当然要管了,这就是动用我方所说的矫治。我方矫治效率这么高,可是你方没有任何数据,你方只告诉我要下调,可是连下调到几岁都不知道。
那我方刚才也说了,你方关于受害者的伤害,你也根本没有说如何弥补。我们不让他入刑,你们怎么弥补受害者的伤害啊?
那你方想要怎么弥补受害者的伤害呢?
那我现在再给你一个数据,在低龄恶性暴力犯罪中,超过80%的被害人,其家属明确要求刑事追责,不满足于收容教养、专门矫治或批评教育。
第一件事情,司法是有独立性的,不是家属说了算的。第二件事情,我们说的惩罚包括赔偿,包括各种形式,而不简单的只是你方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所以也请你方在后续明确一个下调到几岁的年龄界限。
很好,但是我方已经说过了,在我方二辩申论稿中一开始就提到了,下调到几岁不是我们能评定的,它需要专业的评定,不是吗?而且您方刚才还是没有认真回答我的问题,受害者伤害到底如何弥补?您方只是说不能只看受害者,那我们不看受害者看谁呢?法律最应该注重的不应该就是受害者的权益吗?
以上,谢谢。
感谢双方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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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下面进入质询环节,由双方三辩指定对方任意辩手回答,中途可以换人。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辩手,时间为两分钟,有请。
对方辩友,您刚刚举了一个例子说扎伤,那我想请问,扎伤是不小心的还是故意的?按我方刚刚所说,是不小心的。但我们今天主张的责罚是具有主观恶意性且严重的。好,我换一个问题问你,您方说12岁以下的孩子没有辨认能力,对不对?
不是没有辨认能力,而是能力不够完全。一个孩子是怎么知道杀人是不对的?一个孩子想要知道杀人是不对的,不就是需要教育吗?今天我们教他什么?教他杀人永远是不对的,还是教他12岁以前杀人是不对的?
我们今天说的是杀人这件事情本身是不对的。您方认为法律在12岁划条件,是告诉12岁以前杀人法律不叫他负责。这并不是说不叫他负责,而是我们要告诉他这件事情是不对的,而不是说在实际实施之前杀人就不需要负责。同样,他也需要负责,也需要矫正教育,所以他要负责,对不对?那要负责,我们为什么不用刑法让他承担责任?
是因为对于刑法负责,可能会导致他再犯率提高,会导致他有一些标签效应,导致他依然还会犯罪,他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关于标签效应,那个杀人的孩子有标签效应,那请问被害者怎么办?
我们给予他相应的补偿。补偿就够了吗?我方不理解下调为什么就能达到这个利好。其实他被下调,我可以把他永远关在少管所,对不对?我方不知道你们关注的被害者的权益到底应该怎么保护?
(对方未继续提问)我换一个问题。您方说教育比惩罚重要,请问如果一个11岁的孩子在殴打婴儿后还隐瞒事实,您觉得他缺乏的是知识还是敬畏?
他应该都缺乏。他缺乏这些东西,那法律应该告诉他什么?有没有一种可能,我们推崇的是教育和矫正,所以教育可以告诉他什么是对的,什么是不对的,是道德教化。法律中的少管所里面也有教育。此外,如果是一个本性很恶的人,你教育他,你怎么教育他?你教育他他改不好怎么办?改不好难道不是教育不到位吗?改不好应该是教育不到位,所以我们应该进一步教育,我们应该加强教育。
还有,你这个观点没有事实证据,希望你方给出落地论证,这只是你方一个意向。您方说加强教育,是不是想的太理想了?加强教育是不是要投入很多资金?您方把一个非常理想的东西理想化了。
你方说我方的观点有弊端,我想请您具体论证一下我方的弊端是什么?
感谢双方辩手。
下面进入质询环节,由双方三辩指定对方任意辩手回答,中途可以换人。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辩手,时间为两分钟,有请。
对方辩友,您刚刚举了一个例子说扎伤,那我想请问,扎伤是不小心的还是故意的?按我方刚刚所说,是不小心的。但我们今天主张的责罚是具有主观恶意性且严重的。好,我换一个问题问你,您方说12岁以下的孩子没有辨认能力,对不对?
不是没有辨认能力,而是能力不够完全。一个孩子是怎么知道杀人是不对的?一个孩子想要知道杀人是不对的,不就是需要教育吗?今天我们教他什么?教他杀人永远是不对的,还是教他12岁以前杀人是不对的?
我们今天说的是杀人这件事情本身是不对的。您方认为法律在12岁划条件,是告诉12岁以前杀人法律不叫他负责。这并不是说不叫他负责,而是我们要告诉他这件事情是不对的,而不是说在实际实施之前杀人就不需要负责。同样,他也需要负责,也需要矫正教育,所以他要负责,对不对?那要负责,我们为什么不用刑法让他承担责任?
是因为对于刑法负责,可能会导致他再犯率提高,会导致他有一些标签效应,导致他依然还会犯罪,他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关于标签效应,那个杀人的孩子有标签效应,那请问被害者怎么办?
我们给予他相应的补偿。补偿就够了吗?我方不理解下调为什么就能达到这个利好。其实他被下调,我可以把他永远关在少管所,对不对?我方不知道你们关注的被害者的权益到底应该怎么保护?
(对方未继续提问)我换一个问题。您方说教育比惩罚重要,请问如果一个11岁的孩子在殴打婴儿后还隐瞒事实,您觉得他缺乏的是知识还是敬畏?
他应该都缺乏。他缺乏这些东西,那法律应该告诉他什么?有没有一种可能,我们推崇的是教育和矫正,所以教育可以告诉他什么是对的,什么是不对的,是道德教化。法律中的少管所里面也有教育。此外,如果是一个本性很恶的人,你教育他,你怎么教育他?你教育他他改不好怎么办?改不好难道不是教育不到位吗?改不好应该是教育不到位,所以我们应该进一步教育,我们应该加强教育。
还有,你这个观点没有事实证据,希望你方给出落地论证,这只是你方一个意向。您方说加强教育,是不是想的太理想了?加强教育是不是要投入很多资金?您方把一个非常理想的东西理想化了。
你方说我方的观点有弊端,我想请您具体论证一下我方的弊端是什么?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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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反方3辩质询对方正方任意辩手,时间同样为两分钟,有请。
(录音环节)请问可以听到吗?
可以听到。那就对面一辩吧,可以吗?
等一下,我还没说话呢,能不能重置一下?
嗯,发言及计时。
就是刚刚那个,不是我在挑人吗?这个也要记是吗?您直接开始就好了。
所以您方目前是没有政策吗?
我方无法给你,因为我方不是专业机构,我方无法给您给出我们究竟该下调到多少岁。这是我方在一辩稿中,以及后面几辩刚才给您论述过的。
您方没有政策怎么谈论利好和弊害?
因为我方今天不是因为这些个。我们不能说因为那些12岁以下的孩子,他们犯下这么严重的罪行,比如恶意杀人、严重抛弃,这些罪他们是很严重的。我们不能不看法律设置底线,从来不是因为这件事情在发生,而因为您方这么回答我方,您方没有政策,您方怎么讨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利好?就是您方都没有具体的政策,您方怎么讨论这个利好,实际上就是你方自己脑补出来的。
我方不是给您举案例了吗?这些12岁的孩子,他们的严重性已经足以动摇社会对法律的基本信任,这才是我方今天想要询问您方的问题。我方问你方的是,你方都没有政策,你方怎么给我方考虑后续对他们的这种影响也好,利好也好,你方怎么讨论?
好。这难道不是一个大概的概念问题吗?因为我们今天探讨的不一直都是说该如何去降低,以及究竟该不该去降低这个问题吗?
不是你方不要一直回避我方的问题。我方问你方,你方今天既然没有政策,你方怎么跟我方谈利好和弊害?
那您方。嗯,我们今天,那我们就是在参考了12岁到14周岁已经下调过的这个方案之后,我们去参考了那些数据,以及去我今天的问题问12~14周岁。因为在我的一辩稿中已经提出了,这是我们的先例,先例给我们指的那个方向。
好,你1214周岁没有关系。那我方问您方,您方现在可以论证到,这次1012周岁的案件人数,跟我们当时下调的12~14周岁的案件人数的比例是差不多的吗?
它是保密的呀,我方收不到数据,但我跟你说,这些事情都发生了,我们看到媒体报道了这些。
因为没关系,没有办法论证。这是一个普遍性事件,问你方下一个问题:你方认为特例就可以推动普遍的法律的改变?
我方不停的在跟您强调了,法律设置底线从来不是因为这件事天天发生。正因为12~14岁也不是因为这件事天天发生,这是因为它的严重性很大,它严重性大到足以动摇我们这个社会。
你方回答我方,你方今天认为特例可不可以推动普遍立法的改变?
你在我方看来,立法不一定是要针对所有普遍的恶性杀人案件。故意杀人也是非常严重的案件,难道不是因为故意杀人的严重性,才推动了法律的改变吗?这跟您方那个10~12岁的这个普遍性完全没有办法类比。
您方现在就是正面回答我方,你方认为个例可不可以推动普遍立法?
可以,我方明确告诉你可以,因为这个行为本身严重性极大。反对严重性有多大?严重性有多大,他杀人了呀,他残忍抛尸,他有预谋,难道你方认为危害不够大吗?
你方今天认为只要杀人就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所以您方今天的主张是不是应该改为只要有人杀人了,就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所以,精神病人包括很小年龄的人都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我方在一辩稿中已经跟您说过了,我们今天探讨的是,12岁以下还能冷静地预谋杀人,能残忍抛尸逃避侦查。他的所有行为本身就是对他能力的证明。我们没有说他只要杀人就应该受到刑事处罚,而是因为他所有的行为认知都与他的年龄不符,这证明了他的认知能力。
那对他有完全的认知能力的论证,又在哪里?
我方没有提到完全这个字。冷静预谋杀人,我方认为这跟一个正常成年人杀人一样,我们难道能说他完全知道自己行为的心理与法律后果吗?我方无法判断,但是当他做出这些行为时,他的认知能力是成熟的。
不好意思,我是可以打断的吧?您方无法判断,那您方怎么指望降低之后那些人去判断吗?
嗯,我没太听懂,不计你只能从重新认懂,就是你方已经告诉我说不是完全,那你方的标准是什么了?预谋杀人、残忍抛尸这些行为,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对他能否理解法律后果的证明,有没有具体的标准,还是说只有您方先举出这种支离破碎的举动?
这些杀人事件本身就是极其严重的,危害性极强,你方才告诉我说是要有预谋的杀人,那他这个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就跟12岁到14岁年龄线下调之后,他们是如何判断的一样。
没关系,后续的我方会给你方回应,感谢双方辩手。
(计时提醒)请注意本场计时,除非是设备问题,若是选手个人原因导致听不到或者其他情况让重新发言,时间依然需要计算。
下面有请反方3辩质询对方正方任意辩手,时间同样为两分钟,有请。
(录音环节)请问可以听到吗?
可以听到。那就对面一辩吧,可以吗?
等一下,我还没说话呢,能不能重置一下?
嗯,发言及计时。
就是刚刚那个,不是我在挑人吗?这个也要记是吗?您直接开始就好了。
所以您方目前是没有政策吗?
我方无法给你,因为我方不是专业机构,我方无法给您给出我们究竟该下调到多少岁。这是我方在一辩稿中,以及后面几辩刚才给您论述过的。
您方没有政策怎么谈论利好和弊害?
因为我方今天不是因为这些个。我们不能说因为那些12岁以下的孩子,他们犯下这么严重的罪行,比如恶意杀人、严重抛弃,这些罪他们是很严重的。我们不能不看法律设置底线,从来不是因为这件事情在发生,而因为您方这么回答我方,您方没有政策,您方怎么讨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利好?就是您方都没有具体的政策,您方怎么讨论这个利好,实际上就是你方自己脑补出来的。
我方不是给您举案例了吗?这些12岁的孩子,他们的严重性已经足以动摇社会对法律的基本信任,这才是我方今天想要询问您方的问题。我方问你方的是,你方都没有政策,你方怎么给我方考虑后续对他们的这种影响也好,利好也好,你方怎么讨论?
好。这难道不是一个大概的概念问题吗?因为我们今天探讨的不一直都是说该如何去降低,以及究竟该不该去降低这个问题吗?
不是你方不要一直回避我方的问题。我方问你方,你方今天既然没有政策,你方怎么跟我方谈利好和弊害?
那您方。嗯,我们今天,那我们就是在参考了12岁到14周岁已经下调过的这个方案之后,我们去参考了那些数据,以及去我今天的问题问12~14周岁。因为在我的一辩稿中已经提出了,这是我们的先例,先例给我们指的那个方向。
好,你1214周岁没有关系。那我方问您方,您方现在可以论证到,这次1012周岁的案件人数,跟我们当时下调的12~14周岁的案件人数的比例是差不多的吗?
它是保密的呀,我方收不到数据,但我跟你说,这些事情都发生了,我们看到媒体报道了这些。
因为没关系,没有办法论证。这是一个普遍性事件,问你方下一个问题:你方认为特例就可以推动普遍的法律的改变?
我方不停的在跟您强调了,法律设置底线从来不是因为这件事天天发生。正因为12~14岁也不是因为这件事天天发生,这是因为它的严重性很大,它严重性大到足以动摇我们这个社会。
你方回答我方,你方今天认为特例可不可以推动普遍立法的改变?
你在我方看来,立法不一定是要针对所有普遍的恶性杀人案件。故意杀人也是非常严重的案件,难道不是因为故意杀人的严重性,才推动了法律的改变吗?这跟您方那个10~12岁的这个普遍性完全没有办法类比。
您方现在就是正面回答我方,你方认为个例可不可以推动普遍立法?
可以,我方明确告诉你可以,因为这个行为本身严重性极大。反对严重性有多大?严重性有多大,他杀人了呀,他残忍抛尸,他有预谋,难道你方认为危害不够大吗?
你方今天认为只要杀人就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所以您方今天的主张是不是应该改为只要有人杀人了,就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所以,精神病人包括很小年龄的人都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我方在一辩稿中已经跟您说过了,我们今天探讨的是,12岁以下还能冷静地预谋杀人,能残忍抛尸逃避侦查。他的所有行为本身就是对他能力的证明。我们没有说他只要杀人就应该受到刑事处罚,而是因为他所有的行为认知都与他的年龄不符,这证明了他的认知能力。
那对他有完全的认知能力的论证,又在哪里?
我方没有提到完全这个字。冷静预谋杀人,我方认为这跟一个正常成年人杀人一样,我们难道能说他完全知道自己行为的心理与法律后果吗?我方无法判断,但是当他做出这些行为时,他的认知能力是成熟的。
不好意思,我是可以打断的吧?您方无法判断,那您方怎么指望降低之后那些人去判断吗?
嗯,我没太听懂,不计你只能从重新认懂,就是你方已经告诉我说不是完全,那你方的标准是什么了?预谋杀人、残忍抛尸这些行为,这些行为本身就是对他能否理解法律后果的证明,有没有具体的标准,还是说只有您方先举出这种支离破碎的举动?
这些杀人事件本身就是极其严重的,危害性极强,你方才告诉我说是要有预谋的杀人,那他这个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就跟12岁到14岁年龄线下调之后,他们是如何判断的一样。
没关系,后续的我方会给你方回应,感谢双方辩手。
(计时提醒)请注意本场计时,除非是设备问题,若是选手个人原因导致听不到或者其他情况让重新发言,时间依然需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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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2分钟,有请。
谢谢主席,感谢各位。关于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我方已经说明,并非不提降到几岁,而是这并非我们能决定的。有多少案件是被保密的,我们能调查到吗?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代表我们不用审慎对待,我们应该先讨论“该不该降”,再细化到具体年龄。
您方刚刚举了一个扎伤的案例,扎伤是意外,这严重吗?有主观恶意吗?在之前的质询中,您方也同意这是意外。我方的观点是,我们要责罚的是具有主观恶意、情节严重的行为。我方今天并非要求将每一个犯错的孩子都送进监狱,只是要求在极端、残忍的个案中保留一种可能性,让孩子直视自己行为的后果,让他知道有些行为边界并非在12岁以后才存在。
回应对方辩友的个例问题:第一,现在的极端个案不代表未来不会成为普遍问题。第二,这些极端恶例难道就不管了吗?如此严重的恶例,您方为何选择回避?
回应您方提到的精神病人问题: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能够对等吗?一个11岁的孩子殴打婴儿后还隐瞒事实,他有条理、有思想,精神病人有吗?我方不反对加强教育,但教育是万能的吗?教育必然能够避免那些残忍的案件吗?教育可能管不住极恶之徒,感化不了早已突破人文底线的人。温和措施面对极端暴力从来都是无力、滞后甚至无效的。教育的震慑和影响远不如强有力的执行令,更能揭示家庭原因。
你方又提到家庭原因,可你必须清醒:环境可以解释犯罪,却不能洗白犯罪。犯罪可以成为从轻的理由,绝不能成为免责金牌。成年人也会因家庭、社会环境问题犯罪,我们从未因此免除他们的刑责,凭什么要求未成年施暴者拥有绝对的豁免权?
今天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却冷静有预谋的施暴者,我们依然称他为“孩子”,但我们保护的并非他自己。
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2分钟,有请。
谢谢主席,感谢各位。关于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我方已经说明,并非不提降到几岁,而是这并非我们能决定的。有多少案件是被保密的,我们能调查到吗?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代表我们不用审慎对待,我们应该先讨论“该不该降”,再细化到具体年龄。
您方刚刚举了一个扎伤的案例,扎伤是意外,这严重吗?有主观恶意吗?在之前的质询中,您方也同意这是意外。我方的观点是,我们要责罚的是具有主观恶意、情节严重的行为。我方今天并非要求将每一个犯错的孩子都送进监狱,只是要求在极端、残忍的个案中保留一种可能性,让孩子直视自己行为的后果,让他知道有些行为边界并非在12岁以后才存在。
回应对方辩友的个例问题:第一,现在的极端个案不代表未来不会成为普遍问题。第二,这些极端恶例难道就不管了吗?如此严重的恶例,您方为何选择回避?
回应您方提到的精神病人问题: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能够对等吗?一个11岁的孩子殴打婴儿后还隐瞒事实,他有条理、有思想,精神病人有吗?我方不反对加强教育,但教育是万能的吗?教育必然能够避免那些残忍的案件吗?教育可能管不住极恶之徒,感化不了早已突破人文底线的人。温和措施面对极端暴力从来都是无力、滞后甚至无效的。教育的震慑和影响远不如强有力的执行令,更能揭示家庭原因。
你方又提到家庭原因,可你必须清醒:环境可以解释犯罪,却不能洗白犯罪。犯罪可以成为从轻的理由,绝不能成为免责金牌。成年人也会因家庭、社会环境问题犯罪,我们从未因此免除他们的刑责,凭什么要求未成年施暴者拥有绝对的豁免权?
今天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却冷静有预谋的施暴者,我们依然称他为“孩子”,但我们保护的并非他自己。
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知行小结,时间同样为两分钟,有请谢主意。
大家好,首先对方辩友对我方非常苛刻,他方一没有政策,二也没有判断标准,但是他方要求我们的教育要求百分百,我们的教育解决率是99.4%(以上海为例),贵阳的是99.6%,中国的检查员的是99.7%。我方认为这个解决率应该是比较有效的,但是由于对方没有政策,所以对方看来的结果就是他方也没有解决力。
我方认为这个辩题应该还是一个政策辩。在对方完全是纸上谈兵和自我臆想的情况下,我方跟你方讨论一些在对方印象中也可以讨论的东西。首先你方先告诉我说精神病人跟青少年不能对等,为什么我们对等呢?是因为我国法律有一个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它要求行为人具备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你看那种反侦查行为并不能代表他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我们怎么判断他有没有呢?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指出,他们没有办法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全面的理解,所以我方认为12岁以下的人应该视为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与精神病人的情况是一样的。
但是对方辩友今天告诉我说,因为他11岁这个情况我们也要管,所以我们就通过纳入刑法,有个例我们就立法。所以按照对方辩友今天的这个逻辑,我们可以推导出他方认为年龄差异是不对的,应该所有人一视同仁,全部通通都丢到监狱里去。这是对方今天的逻辑可以推导出的态度。
那我方通过精神病人这个例子想告诉你说,我们仅仅应该冷酷地看待他们的行为,我们更应该看到背后的教育的缺失、社会的问题,以及他们本身心智年龄的不成熟导致他们没有办法对自己的刑事责任行为做出完全的理解。因此,与他们没有到达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一样,我方认为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谢谢。
感谢反方三辩。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知行小结,时间同样为两分钟,有请谢主意。
大家好,首先对方辩友对我方非常苛刻,他方一没有政策,二也没有判断标准,但是他方要求我们的教育要求百分百,我们的教育解决率是99.4%(以上海为例),贵阳的是99.6%,中国的检查员的是99.7%。我方认为这个解决率应该是比较有效的,但是由于对方没有政策,所以对方看来的结果就是他方也没有解决力。
我方认为这个辩题应该还是一个政策辩。在对方完全是纸上谈兵和自我臆想的情况下,我方跟你方讨论一些在对方印象中也可以讨论的东西。首先你方先告诉我说精神病人跟青少年不能对等,为什么我们对等呢?是因为我国法律有一个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它要求行为人具备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你看那种反侦查行为并不能代表他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那我们怎么判断他有没有呢?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指出,他们没有办法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全面的理解,所以我方认为12岁以下的人应该视为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与精神病人的情况是一样的。
但是对方辩友今天告诉我说,因为他11岁这个情况我们也要管,所以我们就通过纳入刑法,有个例我们就立法。所以按照对方辩友今天的这个逻辑,我们可以推导出他方认为年龄差异是不对的,应该所有人一视同仁,全部通通都丢到监狱里去。这是对方今天的逻辑可以推导出的态度。
那我方通过精神病人这个例子想告诉你说,我们仅仅应该冷酷地看待他们的行为,我们更应该看到背后的教育的缺失、社会的问题,以及他们本身心智年龄的不成熟导致他们没有办法对自己的刑事责任行为做出完全的理解。因此,与他们没有到达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一样,我方认为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谢谢。
感谢反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环节:本环节双方各有4分钟时间交替发言,如果一方时间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或示意主席放弃发言。发言及计时首先有请正方同学。
对方辩友刚刚在三个小节中给我举了很多数据,说他们小学教育很好,但是我方也在二辩稿中跟您提到了,我们不是说他们不进行教育,我们在问管处他们要教育根,而且根据司法部显示,其刑法处罚家和矫治的未成年当中,94%小之后回归正常教育工作,比纯矫制高26%,您方这个数据看看。林峰,可以进一步解释一下,林峰那个纯角质跟进一步的那个是那个进一步的那个是已经被关进少管所了是吗?车管所已经不存在了,是卫管所,但一个意思就是刑法处罚在矫治的未成年当中,就是在这里关关卫管所,他怎么还有叫呢,就是它那个什么单纯矫治跟进会管所,那两个犯的罪也是完全一样的。对,根据司法部统计显示。您方不能就是说根据司法部统计解释,我方希望您方就是可以详细解释一下这个数据。
好,那我们现在不谈这个数据。我方问您,您刚刚又说我们这方没有政策。然后您说您方的小学教育非常完善,是这个意思吗?对啊,您方没有政策呀。那营销很完善,是这个意思吗?就是你方的小学教育,包括我,因为我刚刚没有在快书面上看到你们小学教育没有任何弊端,是这个意思吗?你方不能给我方扣帽子,一个您方没有任何的政策,然后甚至事实上你方都没有办法讨论。然后你方要求我说矫职教育要做到百分百的完善,这个对比未免也太苛刻了吧。
我方没有说你就是对方一直在说我们没有政策,但我也想,但我也想问对方,对方在今天的这个小学教育的过程当中,他们这些这些毕竟我方这边也有这个案例,当这个实际在我一边导人提到的那个11岁、9岁的孩子当中,两位未成年,他们虽然犯了那么严重的罪,他们仍然上去未进入专职教学教育机构,对方怎么看?你你应该把它放到那个小学教育机构里啊,这不是很简单的一个逻辑吗?而且您方可以回答我方吗?就是我方不是告诉您方了,他13岁以下,他没有办法对自己的这个行为做出完全的理解,那作为他没有没办法到达这个刑事责任年龄的这种标准,你方怎么看对方个体?看不看对方就是一直跟我这3岁一下,对方要不要看看个例?
我方的态度很坚持,我方认为个例不应该推动普遍的立法。这些这么严,没说这些个例这么严重,您方不看啊。为什么就是克里他那么严重,但他是针对一个人的,很严重。我方认为,如果今天只看一个人的伤害,而不看后续带来的种种影响,带来战犯。严重,我方认为如果今天只看一个人的伤害,而不看后续带来的种种影响,带来大概率的升高,那你方今天只局限于一个人的局限和我方今天只限于整个社会的。我方认为这样的对比,你方应该是可以看到的,是一个人吗?有,那么有,有很多人都在被未成年人杀害,是一个人吗?我方也觉得这也是整个社会。
12岁以下的人很多的话,你方要论证。警方一直在跟我们说个例这个问题,但我想问你们一下,如果有这些个例都参考,更多的未成年人知道啊,我杀人了,我不用进监狱,那如果这些个例越来越多,怎么办呀?那你发给我方论证越来越多呀。都有这个杀人不进这个参考了,那很多未成年人就觉得,哦,反正杀人我不用进监狱,那我也就杀人试试看,那这个个例越来越多,你方该怎么办,你方还没有。要进监狱,那我也就杀人试试看。那这个个例越来越多,你方该怎么办?你方还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万一他变成普遍了该怎么办?
第一件事情没听懂,为什么未成年人一定要学坏不学好?第二件事情,这不是你方的论证义务吗?
未成年人学坏不学好是什么意思?未成年人,你你刚要跟我说一下,未成年人是肯定会学坏的。你方就忽略这个前提了,不是那个前提,你方才给我方论证啊。哦,未成年人会学坏,有这个可能,你方认不认可?可能性多大?你方要论证啊,你方先告诉我说,他会发展成一个普遍现象,论证在哪里呢?如方一直在要我们论证,但是我刚才已经说了,有恰当参考,那很多未成年人接受的这个参考会变得越来越多。我刚刚才已经论证过这件事情了,那是您放心,那个自我猜想不叫论证。
对方辩友刚刚一直在跟我们说,就是这些个例,他们因为这些个例,我们就不用去管这件事了。那么,不好意思,我的我,我我的亲人,我的朋友,他们被杀害了,我要他们进监狱。法律是的底线不就是这些天天发生对方认不认可这件事情,他这个认不认可。
没听懂,家人让他进监狱就要进监狱吗?那司法的独立性是干什么用的呢?不是进监狱,是因为犯了错受到惩罚,对方认不认可?认可啊,所以我方先告诉你说,我没有配套惩罚措施,我没有社会矫正啊。为什么一定要一定要受到刑事惩罚的这个论证又在哪里?为什么说小小智教育就是惩罚了。
嗯,你方就回答我方了。我方已经给你方提出了配套措施,并以告诉你说他有99.4%的这样的一个解决率。然后,你方今天没有政策,没有任何的论证,你方就告诉我你方为什么执着于他一定要受到刑事惩罚。
哦,那您方刚刚给我取的数据全都是这种刑事案件,全没有那种较轻的那种这种至尊高这种这种类似案件是吗?你方刚刚举的那些不叫刑事案件,他现在还没有纳入刑法,我说的是您方的诉请。没有我方那些数据,哎,对我方那些数据,现在还不是刑事案件就能进行社会矫正的。哦,这不是刑事案件。那我们刚刚第一篇稿中不停的给你提到了,我们说要针对的是什么人,是疑律,而是那些他们犯的刑事恶性罪犯的这些人。您方看不看?你方就跟我说那些数据,你方讨论的那些人现在也不是刑事案件。我现在我国国家还没条法呢,不叫刑事案件,那杀人就是不是很严重,你方认不认可杀人严重,一定要导向刑事惩罚的这个逻辑环到底是怎么得出来的?你方能告诉我一下吗?
为我知道对方在看来为什么要设置型号。让那些让那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受到惩罚,为什么要设置法律?为什么要有这个年龄?为什么要设置法律?明白的告诉你对法律的定义是什么,实现公平正义,被实现公平正义杀的人,他们犯了错,他们不应该去,他们不应该去受到惩罚,不应该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吗?首先我刚告诉你了,他的公平正义也是要积在一些这个人情味上的,为什么我国国家要去要建立这个刑事责任年龄呢?因为有些人他根本没有对自我的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他没有我们的法律告诉他说你这样的人,你竟然还没有认知到,那你就不是应该不受刑事责任年龄来再一次问你方,你方认为为什么一定要受刑事责任,您您方的记好到底在哪里。
我三个字应该受到惩罚,对方认不认?我刚告诉你方了,为什么一定要受到刑事惩罚?你方不要再考了。我们说对方一直在说刑事惩罚,但对方有没有听过我们二辩稿是未管所,也是教育加教育加刑法处置并行的对啊,那刑事惩罚的好处在哪里呢?我方二辩稿已经跟您详细论述了。您方。谢,好,所以总结一下,首先,他方为什么一定要有刑事惩罚?他方没有说刑事惩罚带来的好处,他方也没有说。然后,他方唯一给我方举的那个未管所的案例呢,我方进一步追问他方又不回答我方了。那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方认为他方政策没有需求性,没有然后解决力,也没有甚至根属性。我方这边也告诉你,方他的根属性不来源于法律的缺失,而来源于那个教育和社会的失格。然后再看这个损益,比他方连利好都没有论证高。我方告诉你说,再犯率很高,他方也没有攻击,但我方认为我方应该是完全正常的剩余我方二辩会给您方补充。并且,他方实际上一直是想强调,只要有个例,就应该去完善这条法律,可是同学我真的很好奇,你方个例推出普遍立法那个例他们的独特性,你是怎么把它推成到一个普遍的呢?还是说只用乙方所谓的只要是主观恶意并且情节严重就行了。以上感谢,感谢双方辩手。
环节:本环节双方各有4分钟时间交替发言,如果一方时间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或示意主席放弃发言。发言及计时首先有请正方同学。
对方辩友刚刚在三个小节中给我举了很多数据,说他们小学教育很好,但是我方也在二辩稿中跟您提到了,我们不是说他们不进行教育,我们在问管处他们要教育根,而且根据司法部显示,其刑法处罚家和矫治的未成年当中,94%小之后回归正常教育工作,比纯矫制高26%,您方这个数据看看。林峰,可以进一步解释一下,林峰那个纯角质跟进一步的那个是那个进一步的那个是已经被关进少管所了是吗?车管所已经不存在了,是卫管所,但一个意思就是刑法处罚在矫治的未成年当中,就是在这里关关卫管所,他怎么还有叫呢,就是它那个什么单纯矫治跟进会管所,那两个犯的罪也是完全一样的。对,根据司法部统计显示。您方不能就是说根据司法部统计解释,我方希望您方就是可以详细解释一下这个数据。
好,那我们现在不谈这个数据。我方问您,您刚刚又说我们这方没有政策。然后您说您方的小学教育非常完善,是这个意思吗?对啊,您方没有政策呀。那营销很完善,是这个意思吗?就是你方的小学教育,包括我,因为我刚刚没有在快书面上看到你们小学教育没有任何弊端,是这个意思吗?你方不能给我方扣帽子,一个您方没有任何的政策,然后甚至事实上你方都没有办法讨论。然后你方要求我说矫职教育要做到百分百的完善,这个对比未免也太苛刻了吧。
我方没有说你就是对方一直在说我们没有政策,但我也想,但我也想问对方,对方在今天的这个小学教育的过程当中,他们这些这些毕竟我方这边也有这个案例,当这个实际在我一边导人提到的那个11岁、9岁的孩子当中,两位未成年,他们虽然犯了那么严重的罪,他们仍然上去未进入专职教学教育机构,对方怎么看?你你应该把它放到那个小学教育机构里啊,这不是很简单的一个逻辑吗?而且您方可以回答我方吗?就是我方不是告诉您方了,他13岁以下,他没有办法对自己的这个行为做出完全的理解,那作为他没有没办法到达这个刑事责任年龄的这种标准,你方怎么看对方个体?看不看对方就是一直跟我这3岁一下,对方要不要看看个例?
我方的态度很坚持,我方认为个例不应该推动普遍的立法。这些这么严,没说这些个例这么严重,您方不看啊。为什么就是克里他那么严重,但他是针对一个人的,很严重。我方认为,如果今天只看一个人的伤害,而不看后续带来的种种影响,带来战犯。严重,我方认为如果今天只看一个人的伤害,而不看后续带来的种种影响,带来大概率的升高,那你方今天只局限于一个人的局限和我方今天只限于整个社会的。我方认为这样的对比,你方应该是可以看到的,是一个人吗?有,那么有,有很多人都在被未成年人杀害,是一个人吗?我方也觉得这也是整个社会。
12岁以下的人很多的话,你方要论证。警方一直在跟我们说个例这个问题,但我想问你们一下,如果有这些个例都参考,更多的未成年人知道啊,我杀人了,我不用进监狱,那如果这些个例越来越多,怎么办呀?那你发给我方论证越来越多呀。都有这个杀人不进这个参考了,那很多未成年人就觉得,哦,反正杀人我不用进监狱,那我也就杀人试试看,那这个个例越来越多,你方该怎么办,你方还没有。要进监狱,那我也就杀人试试看。那这个个例越来越多,你方该怎么办?你方还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万一他变成普遍了该怎么办?
第一件事情没听懂,为什么未成年人一定要学坏不学好?第二件事情,这不是你方的论证义务吗?
未成年人学坏不学好是什么意思?未成年人,你你刚要跟我说一下,未成年人是肯定会学坏的。你方就忽略这个前提了,不是那个前提,你方才给我方论证啊。哦,未成年人会学坏,有这个可能,你方认不认可?可能性多大?你方要论证啊,你方先告诉我说,他会发展成一个普遍现象,论证在哪里呢?如方一直在要我们论证,但是我刚才已经说了,有恰当参考,那很多未成年人接受的这个参考会变得越来越多。我刚刚才已经论证过这件事情了,那是您放心,那个自我猜想不叫论证。
对方辩友刚刚一直在跟我们说,就是这些个例,他们因为这些个例,我们就不用去管这件事了。那么,不好意思,我的我,我我的亲人,我的朋友,他们被杀害了,我要他们进监狱。法律是的底线不就是这些天天发生对方认不认可这件事情,他这个认不认可。
没听懂,家人让他进监狱就要进监狱吗?那司法的独立性是干什么用的呢?不是进监狱,是因为犯了错受到惩罚,对方认不认可?认可啊,所以我方先告诉你说,我没有配套惩罚措施,我没有社会矫正啊。为什么一定要一定要受到刑事惩罚的这个论证又在哪里?为什么说小小智教育就是惩罚了。
嗯,你方就回答我方了。我方已经给你方提出了配套措施,并以告诉你说他有99.4%的这样的一个解决率。然后,你方今天没有政策,没有任何的论证,你方就告诉我你方为什么执着于他一定要受到刑事惩罚。
哦,那您方刚刚给我取的数据全都是这种刑事案件,全没有那种较轻的那种这种至尊高这种这种类似案件是吗?你方刚刚举的那些不叫刑事案件,他现在还没有纳入刑法,我说的是您方的诉请。没有我方那些数据,哎,对我方那些数据,现在还不是刑事案件就能进行社会矫正的。哦,这不是刑事案件。那我们刚刚第一篇稿中不停的给你提到了,我们说要针对的是什么人,是疑律,而是那些他们犯的刑事恶性罪犯的这些人。您方看不看?你方就跟我说那些数据,你方讨论的那些人现在也不是刑事案件。我现在我国国家还没条法呢,不叫刑事案件,那杀人就是不是很严重,你方认不认可杀人严重,一定要导向刑事惩罚的这个逻辑环到底是怎么得出来的?你方能告诉我一下吗?
为我知道对方在看来为什么要设置型号。让那些让那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受到惩罚,为什么要设置法律?为什么要有这个年龄?为什么要设置法律?明白的告诉你对法律的定义是什么,实现公平正义,被实现公平正义杀的人,他们犯了错,他们不应该去,他们不应该去受到惩罚,不应该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吗?首先我刚告诉你了,他的公平正义也是要积在一些这个人情味上的,为什么我国国家要去要建立这个刑事责任年龄呢?因为有些人他根本没有对自我的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他没有我们的法律告诉他说你这样的人,你竟然还没有认知到,那你就不是应该不受刑事责任年龄来再一次问你方,你方认为为什么一定要受刑事责任,您您方的记好到底在哪里。
我三个字应该受到惩罚,对方认不认?我刚告诉你方了,为什么一定要受到刑事惩罚?你方不要再考了。我们说对方一直在说刑事惩罚,但对方有没有听过我们二辩稿是未管所,也是教育加教育加刑法处置并行的对啊,那刑事惩罚的好处在哪里呢?我方二辩稿已经跟您详细论述了。您方。谢,好,所以总结一下,首先,他方为什么一定要有刑事惩罚?他方没有说刑事惩罚带来的好处,他方也没有说。然后,他方唯一给我方举的那个未管所的案例呢,我方进一步追问他方又不回答我方了。那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方认为他方政策没有需求性,没有然后解决力,也没有甚至根属性。我方这边也告诉你,方他的根属性不来源于法律的缺失,而来源于那个教育和社会的失格。然后再看这个损益,比他方连利好都没有论证高。我方告诉你说,再犯率很高,他方也没有攻击,但我方认为我方应该是完全正常的剩余我方二辩会给您方补充。并且,他方实际上一直是想强调,只要有个例,就应该去完善这条法律,可是同学我真的很好奇,你方个例推出普遍立法那个例他们的独特性,你是怎么把它推成到一个普遍的呢?还是说只用乙方所谓的只要是主观恶意并且情节严重就行了。以上感谢,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表示逻辑推导,⊣表示反驳节点,每轮交锋主要使用数据质疑、归谬法、诉诸逻辑漏洞等论证规则)
下面进行比赛的最后一个环节,总结陈词环节,首先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
对方辩友一直在给我环绕一个事情,告诉我未成年人只要犯错就一定要受到惩罚。但是对方辩友从未论证过我要进入到哪一步、推行哪一步政策,也没有告诉我其利好、需求性、根属性和损益。
刚才对方辩友也提到媒体报道,说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有多么残酷,那么我想问,当我们看到这些案例时,是否想过他们的成长环境?以赵娣保事件为例,新闻报道称其有强奸、杀人、抢劫行为,看似罪大恶极,理应受到惩罚。但追溯案件背景,他从小缺乏家庭教育,独自长大,只能从网络上的不良信息中获取认知,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对错。当他犯下罪行,我们告诉他“你该进去”,却没有思考过问题的根源。
我不知道鲁迅先生曾说过一句话:“在一个无可救药的民族中,那些所谓的英雄们只会指着孩子们干瞪眼。”我想各位也会有此疑问:为什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一定能让未成年人认识到错误?我方已经论证,矫正教育能让99.4%的未成年人认识到错误且不再犯。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症结在于家庭监护缺位、学校教育中缺乏心理服务部署、表面存在侥幸心理以及缺乏正确价值观引导与约束。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切实负起家庭责任、完善素质教育和心理疏导,而不是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错误的归因只会脱离本质,无法根治问题。
所以我方想强调,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们不应只被舆论报道和受害人呼声裹挟,而应谨慎再谨慎。对于那些尚未完全形成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我们应该引导他们认识错误,而不是直接将他们送进监狱。这就好比在下游打捞落水者,不如在上游加固堤坝、防止悲剧发生。
感谢反方四辩的总结陈词。
下面进行比赛的最后一个环节,总结陈词环节,首先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
对方辩友一直在给我环绕一个事情,告诉我未成年人只要犯错就一定要受到惩罚。但是对方辩友从未论证过我要进入到哪一步、推行哪一步政策,也没有告诉我其利好、需求性、根属性和损益。
刚才对方辩友也提到媒体报道,说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有多么残酷,那么我想问,当我们看到这些案例时,是否想过他们的成长环境?以赵娣保事件为例,新闻报道称其有强奸、杀人、抢劫行为,看似罪大恶极,理应受到惩罚。但追溯案件背景,他从小缺乏家庭教育,独自长大,只能从网络上的不良信息中获取认知,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对错。当他犯下罪行,我们告诉他“你该进去”,却没有思考过问题的根源。
我不知道鲁迅先生曾说过一句话:“在一个无可救药的民族中,那些所谓的英雄们只会指着孩子们干瞪眼。”我想各位也会有此疑问:为什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一定能让未成年人认识到错误?我方已经论证,矫正教育能让99.4%的未成年人认识到错误且不再犯。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症结在于家庭监护缺位、学校教育中缺乏心理服务部署、表面存在侥幸心理以及缺乏正确价值观引导与约束。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切实负起家庭责任、完善素质教育和心理疏导,而不是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错误的归因只会脱离本质,无法根治问题。
所以我方想强调,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们不应只被舆论报道和受害人呼声裹挟,而应谨慎再谨慎。对于那些尚未完全形成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我们应该引导他们认识错误,而不是直接将他们送进监狱。这就好比在下游打捞落水者,不如在上游加固堤坝、防止悲剧发生。
感谢反方四辩的总结陈词。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自信。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有请。
感谢主持人问候在场各位。整场辩论走到最后,我们需要回归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法律设置刑事责任年龄究竟是为了什么?它从来不是一条僵化不变的数字线。时代在变,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度也在变,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
下面让我来回应对方辩友的几个问题。首先,对方辩友反复强调下调年龄是多少岁,这是政策问题,但我们不应该先解决“该不该下调”,再细化“下调到多少岁”吗?
其次,我方提到会管所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方强调未成年人需要保护,应当以教育角度为准,这一点我方从不反对。但当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明显低龄化、暴力化、预谋化特征,甚至利用年龄优势实施杀人、伤害、抢劫、性侵等严重犯罪时,固守原有的年龄界限,就是对被害人的不公,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削弱。
其次,对方辩友把“标签化”视为洪水猛兽,但我们认为标签不等于放弃,而是精准干预的起点。当一个孩子犯下极端恶性罪行时,法律给他一个明确的定性,恰恰是让他知道这件事的性质是犯罪,不是调皮捣蛋,让专业力量介入。有了犯罪这个定性,司法程序才能启动,心理评估、行为矫正、长期监督才能依法进行。这样社会监督到位,判决书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不像责令管教那样“关上家门”就无人知晓。真正的人格变坏不是法律介入造成的,而是社会无视造成的。
针对对方辩友所说的“未成年人学好学坏”这个问题,我想回答对方的是:最高检2025年专项报告提出,未成年人有80%有明确模仿暴力视频学习犯罪的行为。关于家庭教育问题,我方三辩已经说了,家庭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只能是量刑的考量因素。正是因为现行法律对孩子不完全追责,家庭、学校、社会的责任才一定被掩盖了。一个12岁孩子杀人,最后只是责令管教,他的父母被追究了吗?并没有,他们只是被责令批评教育,连罚款都未必有;他所在的学校被问责了吗?也没有;提供暴力视频的平台被处罚了吗?也没有。
所以对方辩友,我们今天不是在追究孩子与追究社会之间做二选一,我们主张的是所有责任方一个都不能少。
对方辩友担心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导致更多未成年人被推向刑罚,会违背教育为主的方针。但降低年龄的适用范围始终是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同时会严格程序配套,从宽处理,强化专门学校教育,真正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法律应当与时俱进,而非停留在几十年前的社会认知里刻舟求剑。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对严重不法行为的是非判断与后果认知,他们能够独立做出选择,并应当为选择承担责任。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完全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一个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核心在于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非单纯的年龄界限。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高,且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时,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对法律正义的坚守,也是对被害人及家庭的基本告慰。
降低年龄是推动司法体系完善的催化剂。正是因为要对低龄犯罪者做出更公正、更规范的法律回应,才会倒逼国家投入更多资源,建设更专业的社会-司法一体化体系,包括专门的调查程序、量刑规范、配套的矫治计划。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表现。下面请各位评委。
自信。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有请。
感谢主持人问候在场各位。整场辩论走到最后,我们需要回归一个最根本的问题:法律设置刑事责任年龄究竟是为了什么?它从来不是一条僵化不变的数字线。时代在变,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度也在变,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
下面让我来回应对方辩友的几个问题。首先,对方辩友反复强调下调年龄是多少岁,这是政策问题,但我们不应该先解决“该不该下调”,再细化“下调到多少岁”吗?
其次,我方提到会管所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方强调未成年人需要保护,应当以教育角度为准,这一点我方从不反对。但当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明显低龄化、暴力化、预谋化特征,甚至利用年龄优势实施杀人、伤害、抢劫、性侵等严重犯罪时,固守原有的年龄界限,就是对被害人的不公,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削弱。
其次,对方辩友把“标签化”视为洪水猛兽,但我们认为标签不等于放弃,而是精准干预的起点。当一个孩子犯下极端恶性罪行时,法律给他一个明确的定性,恰恰是让他知道这件事的性质是犯罪,不是调皮捣蛋,让专业力量介入。有了犯罪这个定性,司法程序才能启动,心理评估、行为矫正、长期监督才能依法进行。这样社会监督到位,判决书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不像责令管教那样“关上家门”就无人知晓。真正的人格变坏不是法律介入造成的,而是社会无视造成的。
针对对方辩友所说的“未成年人学好学坏”这个问题,我想回答对方的是:最高检2025年专项报告提出,未成年人有80%有明确模仿暴力视频学习犯罪的行为。关于家庭教育问题,我方三辩已经说了,家庭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只能是量刑的考量因素。正是因为现行法律对孩子不完全追责,家庭、学校、社会的责任才一定被掩盖了。一个12岁孩子杀人,最后只是责令管教,他的父母被追究了吗?并没有,他们只是被责令批评教育,连罚款都未必有;他所在的学校被问责了吗?也没有;提供暴力视频的平台被处罚了吗?也没有。
所以对方辩友,我们今天不是在追究孩子与追究社会之间做二选一,我们主张的是所有责任方一个都不能少。
对方辩友担心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导致更多未成年人被推向刑罚,会违背教育为主的方针。但降低年龄的适用范围始终是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同时会严格程序配套,从宽处理,强化专门学校教育,真正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法律应当与时俱进,而非停留在几十年前的社会认知里刻舟求剑。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对严重不法行为的是非判断与后果认知,他们能够独立做出选择,并应当为选择承担责任。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完全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一个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核心在于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而非单纯的年龄界限。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高,且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时,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对法律正义的坚守,也是对被害人及家庭的基本告慰。
降低年龄是推动司法体系完善的催化剂。正是因为要对低龄犯罪者做出更公正、更规范的法律回应,才会倒逼国家投入更多资源,建设更专业的社会-司法一体化体系,包括专门的调查程序、量刑规范、配套的矫治计划。
时间到。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表现。下面请各位评委。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