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本场比赛正式开始,现在是第一环节,正方一辩陈词,有请正方一辩。
各位评委,大家晚上好。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权利人的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转付使用费,并进行有关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
举个例子来说,权利人相当于拥有房源,即将一切事务委托给中介的用户,不用自己跑腿收租;使用者相当于租客,也不用挨家挨户敲门询问;组织相当于中介和物业,最终协调统一收费、分配利益、处理纠纷等。而权利人自行管理著作权是指权利人自己当房东,自己找租客,自己收租,自己处理违约问题。
因此,我方今天判断谁更有利于作品传播的标准,是何者能使作品被更好地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了使用者对多数权利人的授权问题,为使用者获得授权提供了便利的渠道。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中行使权利、统一授权许可和规模化运营,系统性降低了作品使用的交易成本和法律风险。
一个想开KTV的老板,在准备阶段需要得到大量歌曲的授权。在权利人自行管理的情况下,老板需要与众多歌曲的著作权人分别沟通,获得授权不仅工作量大,合作效率极低。而在集体管理的情况下,KTV老板只需要打开中国音乐著作协会的官网,找到符合需求的板块,填写申请表,根据明确的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即可与中国音乐著作协会签署相关合约使用,由此可见,集体管理为使用者获得多数权利人的授权提供了便利渠道,能将人们因授权成本过高而放弃使用的潜在需求,转化为实际的付费使用,使作品得以进入KTV、商场、短视频、教科书等海量应用场景,实现了广泛传播。
集体管理让著作权人难以控制和行使的权利得以有效管理,使著作权人的权益最大化,从而推动作品的广泛传播。著作权人的能力和精力都有限,他们经常只关注自己的专长,对著作权管理知识不太了解,自行管理需要处理更多繁杂且复杂的事务,一般来说,他们很难胜任对作品的管理。此外,过多的作品管理任务也会耽误他们的创作。
各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简单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做以下三件事情:向使用者包括许可收费,向权利人转付收费,以及代表著作权人向侵权使用者维权。不管是作品的授权许可、版权使用的收集,还是在作品被非法使用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能以自己的名义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鼓励著作权人积极进行创作,带来更多优秀的作品,为作品传播提供原始动力。
谢谢大家。
好的,感谢一辩。
下面本场比赛正式开始,现在是第一环节,正方一辩陈词,有请正方一辩。
各位评委,大家晚上好。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权利人的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转付使用费,并进行有关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
举个例子来说,权利人相当于拥有房源,即将一切事务委托给中介的用户,不用自己跑腿收租;使用者相当于租客,也不用挨家挨户敲门询问;组织相当于中介和物业,最终协调统一收费、分配利益、处理纠纷等。而权利人自行管理著作权是指权利人自己当房东,自己找租客,自己收租,自己处理违约问题。
因此,我方今天判断谁更有利于作品传播的标准,是何者能使作品被更好地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了使用者对多数权利人的授权问题,为使用者获得授权提供了便利的渠道。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中行使权利、统一授权许可和规模化运营,系统性降低了作品使用的交易成本和法律风险。
一个想开KTV的老板,在准备阶段需要得到大量歌曲的授权。在权利人自行管理的情况下,老板需要与众多歌曲的著作权人分别沟通,获得授权不仅工作量大,合作效率极低。而在集体管理的情况下,KTV老板只需要打开中国音乐著作协会的官网,找到符合需求的板块,填写申请表,根据明确的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即可与中国音乐著作协会签署相关合约使用,由此可见,集体管理为使用者获得多数权利人的授权提供了便利渠道,能将人们因授权成本过高而放弃使用的潜在需求,转化为实际的付费使用,使作品得以进入KTV、商场、短视频、教科书等海量应用场景,实现了广泛传播。
集体管理让著作权人难以控制和行使的权利得以有效管理,使著作权人的权益最大化,从而推动作品的广泛传播。著作权人的能力和精力都有限,他们经常只关注自己的专长,对著作权管理知识不太了解,自行管理需要处理更多繁杂且复杂的事务,一般来说,他们很难胜任对作品的管理。此外,过多的作品管理任务也会耽误他们的创作。
各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简单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做以下三件事情:向使用者包括许可收费,向权利人转付收费,以及代表著作权人向侵权使用者维权。不管是作品的授权许可、版权使用的收集,还是在作品被非法使用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能以自己的名义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鼓励著作权人积极进行创作,带来更多优秀的作品,为作品传播提供原始动力。
谢谢大家。
好的,感谢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何者能使作品被更好地了解。
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
好的,对方辩友,你刚才说了,集体管理是在权利人的允许下,将自己的作品全程交给集体来管理是吗?
对的,就是将自己的这些作品授权给这个集体管理组织。
OK,这里我们其实就能达到共识,就是集体管理的定义。我方承认是全部交给一个协会或者说一个组织进行集体管理。在这种集体的管理下,让我们的作品进入一个曲库是吗?像刚才您方提到了一个KTV的形式啊,对。但是还是要纠正您方一点,我不太认同的地方就是像刚刚您说的,交给某些协会,其实并不是像这种集体管理组织,它必须是有国家官方认可的。那这样的话,其实只有5家,就像刚刚我在一辩中提到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那我想问一下,当我的作品,假如我是一个作品,我的作品被海量放到一个曲库里面,让别人播放了一年,但相比于我在抖音上被别人点赞或者评论转发,哪种更算是一种有效的传播呢?
对方辩友,您的意思是说让他把它就是放到自媒体上和他授权给这个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进行一个对比,对吗?
我再退回一步,我是说当我制作了一首歌,然后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放到了2400万多首的这种曲库里面,那么我能被别人听见吗?
对方辩友这里有一个很奇怪的说法,就是说我把它放到一个海量的曲库里,我不能被看见。那很奇怪啊,现在大家都在发抖音啊,但最后爆火也是一个偶然事件,你又怎么能保证我自己如果去发抖音宣传,我就一定能够被大家看见呢?这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
首先我是说,如果你放到曲库里面,你有可能被传播出去吗?就是说,你在这么多大量的海量曲库里面,你怎么保证你的歌肯定能被传播出去,被了解到呢?
好,其实这里我们想明确一个东西,就是主体属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个东西,它其实相对来说是一个中性的。它并不是说它虽然没有起到一个宣传的作用,但是它确实能够给,比如说你想要刚刚我所说的授权问题,和对使用者的一个保护协议的问题。你刚刚只是说什么被看见的问题,但是现在这种当下的情况下,大家把所有权利放到这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你上传抖音,我个人觉得这两者不矛盾。而且,你作为著作权人,你有你的权益,那么你自己发抖音也是不需要支付版权费用的。我不太明白这两者怎么会冲突了。
没有,没有,我主要是想说,你的放到一个曲库里面能够被播放,不等于你被传播出去了。就好像如果按你方的定义来说,那我是不是在电梯里或者超市里的歌就是最能广泛传播了呢?这就是最有效的传播了呢?
这其实不冲突,就是在放到这个曲库。因为首先,作为著作权人,他可以自己也可以去把他这个歌,比如说上传到各种平台,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有人,比如说像KTV,想要去使用的话,那么他就要去向这个著作权协会去提交申请。我不用说一一去找每个著作权人对接,就打个比方说,我这首歌如果爆火了,那有很多人都会去找我对接,我真的能够看得到那么多条信息吗?
首先,那这样的话,现在已经是一个数字化的时代,关于数字化的时代,我方后面会给你分享。其次,当一首歌能够在网上面被广泛传播,才是有效的传播。
好的,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
好的,对方辩友,你刚才说了,集体管理是在权利人的允许下,将自己的作品全程交给集体来管理是吗?
对的,就是将自己的这些作品授权给这个集体管理组织。
OK,这里我们其实就能达到共识,就是集体管理的定义。我方承认是全部交给一个协会或者说一个组织进行集体管理。在这种集体的管理下,让我们的作品进入一个曲库是吗?像刚才您方提到了一个KTV的形式啊,对。但是还是要纠正您方一点,我不太认同的地方就是像刚刚您说的,交给某些协会,其实并不是像这种集体管理组织,它必须是有国家官方认可的。那这样的话,其实只有5家,就像刚刚我在一辩中提到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那我想问一下,当我的作品,假如我是一个作品,我的作品被海量放到一个曲库里面,让别人播放了一年,但相比于我在抖音上被别人点赞或者评论转发,哪种更算是一种有效的传播呢?
对方辩友,您的意思是说让他把它就是放到自媒体上和他授权给这个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进行一个对比,对吗?
我再退回一步,我是说当我制作了一首歌,然后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放到了2400万多首的这种曲库里面,那么我能被别人听见吗?
对方辩友这里有一个很奇怪的说法,就是说我把它放到一个海量的曲库里,我不能被看见。那很奇怪啊,现在大家都在发抖音啊,但最后爆火也是一个偶然事件,你又怎么能保证我自己如果去发抖音宣传,我就一定能够被大家看见呢?这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
首先我是说,如果你放到曲库里面,你有可能被传播出去吗?就是说,你在这么多大量的海量曲库里面,你怎么保证你的歌肯定能被传播出去,被了解到呢?
好,其实这里我们想明确一个东西,就是主体属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个东西,它其实相对来说是一个中性的。它并不是说它虽然没有起到一个宣传的作用,但是它确实能够给,比如说你想要刚刚我所说的授权问题,和对使用者的一个保护协议的问题。你刚刚只是说什么被看见的问题,但是现在这种当下的情况下,大家把所有权利放到这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你上传抖音,我个人觉得这两者不矛盾。而且,你作为著作权人,你有你的权益,那么你自己发抖音也是不需要支付版权费用的。我不太明白这两者怎么会冲突了。
没有,没有,我主要是想说,你的放到一个曲库里面能够被播放,不等于你被传播出去了。就好像如果按你方的定义来说,那我是不是在电梯里或者超市里的歌就是最能广泛传播了呢?这就是最有效的传播了呢?
这其实不冲突,就是在放到这个曲库。因为首先,作为著作权人,他可以自己也可以去把他这个歌,比如说上传到各种平台,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有人,比如说像KTV,想要去使用的话,那么他就要去向这个著作权协会去提交申请。我不用说一一去找每个著作权人对接,就打个比方说,我这首歌如果爆火了,那有很多人都会去找我对接,我真的能够看得到那么多条信息吗?
首先,那这样的话,现在已经是一个数字化的时代,关于数字化的时代,我方后面会给你分享。其次,当一首歌能够在网上面被广泛传播,才是有效的传播。
好的,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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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反方一辩进行申论环节,谢谢主席。以往许多唱片公司因需要向多家剧院收费困难而成立联合版权协会,这是集体管理的雏形,但在纸质传播时代,它确实解决了营销与维权的难题。在自媒体时代,渠道爆炸,触达用户已非难事。集体管理的优势主要仅体现在维权。在此背景下,选择自行管理就是让企业或歌手全靠权利人自己谈授权。如果有咖啡店想要合作,那权利人就要自己亲自报价,然后自己在各个平台上,比如抖音、B站发布作品宣传。而集体管理是版权人把他的歌曲放入2400多万的曲库里面,然后健身房、商场等场所想要跟协会购买时,就购买打包的授权,不用具体了解哪首歌放进去了,反正月底等收成。
当前现实是,2020年澎湃新闻调查显示,80%的音乐人的作品几乎从未被收听。而2024年的调查中,71.6%的网民更喜欢听新深度报道。这说明谁能让作品在广告或深度内容中获得更多曝光,谁能让作品在广度与深度上普及,谁就更利于传播?
首先,创作者对于传播自主权的充分运用,为拓宽传播路径、提升传播广度提供了更直接、更有力的支撑。每一份作品都凝聚着心血,宜家效应表明人们更珍视自己亲手创造之物。数字化时代,技术让传播门槛降低。让技术将复杂的传播过程变成了一个简单的操作界面,创作者更容易宣传,而权利人自行管理给了创作者完整的传播自主权,作品不再被动地、任务式地发布,创作者可以结合作品的特点、受众需求与品牌特性,自主决定用什么样的方式发布。2025年数据显示,83%的创作者在三个及以上的平台发布内容,这说明了他们主动为自己的作品争取曝光,有效扩大了覆盖面。
其次,著作权权利人自行管理,通过构建作者与受众的直接连接,以故事化运营创造记忆点,更能实现作品的辨识度与提升传播深度。社交媒体时代,传播本身是人与人之间的连接,作者从幕后走到台前,通过互动让其更鲜活,是传播的关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粉丝经济市场规模超6000亿,粉丝贡献超63%,证明直接连接的可行性。而作者通过分享故事,回应粉丝,创造记忆点,如当年《明朝那些事》的作者当年明月与粉丝共同传播,形成社群化效应,这就是凯文·凯勒指出的,情感互动、记忆塑造让作者成为可感化IP,深化传播效果。
感谢反方一辩。
请反方一辩进行申论环节,谢谢主席。以往许多唱片公司因需要向多家剧院收费困难而成立联合版权协会,这是集体管理的雏形,但在纸质传播时代,它确实解决了营销与维权的难题。在自媒体时代,渠道爆炸,触达用户已非难事。集体管理的优势主要仅体现在维权。在此背景下,选择自行管理就是让企业或歌手全靠权利人自己谈授权。如果有咖啡店想要合作,那权利人就要自己亲自报价,然后自己在各个平台上,比如抖音、B站发布作品宣传。而集体管理是版权人把他的歌曲放入2400多万的曲库里面,然后健身房、商场等场所想要跟协会购买时,就购买打包的授权,不用具体了解哪首歌放进去了,反正月底等收成。
当前现实是,2020年澎湃新闻调查显示,80%的音乐人的作品几乎从未被收听。而2024年的调查中,71.6%的网民更喜欢听新深度报道。这说明谁能让作品在广告或深度内容中获得更多曝光,谁能让作品在广度与深度上普及,谁就更利于传播?
首先,创作者对于传播自主权的充分运用,为拓宽传播路径、提升传播广度提供了更直接、更有力的支撑。每一份作品都凝聚着心血,宜家效应表明人们更珍视自己亲手创造之物。数字化时代,技术让传播门槛降低。让技术将复杂的传播过程变成了一个简单的操作界面,创作者更容易宣传,而权利人自行管理给了创作者完整的传播自主权,作品不再被动地、任务式地发布,创作者可以结合作品的特点、受众需求与品牌特性,自主决定用什么样的方式发布。2025年数据显示,83%的创作者在三个及以上的平台发布内容,这说明了他们主动为自己的作品争取曝光,有效扩大了覆盖面。
其次,著作权权利人自行管理,通过构建作者与受众的直接连接,以故事化运营创造记忆点,更能实现作品的辨识度与提升传播深度。社交媒体时代,传播本身是人与人之间的连接,作者从幕后走到台前,通过互动让其更鲜活,是传播的关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粉丝经济市场规模超6000亿,粉丝贡献超63%,证明直接连接的可行性。而作者通过分享故事,回应粉丝,创造记忆点,如当年《明朝那些事》的作者当年明月与粉丝共同传播,形成社群化效应,这就是凯文·凯勒指出的,情感互动、记忆塑造让作者成为可感化IP,深化传播效果。
感谢反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谁能让作品在广告或深度内容中获得更多曝光,谁能让作品在广度与深度上普及,谁就更利于传播
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三辩:你好。我想问一下,假如我是周杰伦,我把我的歌交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管理,那我还可以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我自己的歌吗?
反方一辩:可以。
正方三辩:对方也认识到,我把授权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这类集体管理组织,其实和我自己去宣传并不冲突。我很好奇,对方觉得冲突的点在哪里呢?
反方一辩:周杰伦的歌放到协会管理后,协会需要管理两千四百多万首歌曲。你提出周杰伦是火爆明星,他不能代表那些背后的小群体。大的明星协会当然会选择帮他宣传,但不可能做到一品一策。如果周杰伦是不知名的小众音乐人,他就没办法被看见,会淹没在其中,无法做到一品一策。
正方三辩:好的,我理解了。您方认为,像这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推流作用吗?
反方一辩:我非常好奇。哦,明白您方的意思。您再讲一遍,在周杰伦的例子里,您觉得他作为大IP,他的著作权会不会得到协会的推流和营销?但现实情况是这样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真的会对这些歌进行推流吗?
正方三辩:这是一个二八效应吧,如果没记错的话,协会会对周杰伦这类流量好的歌手进行推流,而不会对小众音乐人推流。
反方一辩:好的,这里我们需要修正一个点。像这种著作权集体管理,它其实是非常通用性的中介服务机构,不仅具有非营利性质,也不会像您刚所说的那样进行推流。
正方三辩:那下一个问题,作为小众音乐人,像您刚说的打通个人IP,跟粉丝进行更深互动,真的能让更多人被看见吗?
反方一辩:是可以的。所以我们提出一个“品牌共鸣效应模型”,当作者自己讲这首歌背后的故事,或与粉丝互动时,会产生记忆锚点,让他被看见。
正方三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对方辩友可以举一个比较有名的例子吗?比如互联网时代,通过个人IP让作品被看见的例子。
反方一辩:你说的是品牌故事。比如有一个品牌的洗衣粉叫“活力28”,它背后的老板当时要破产,他在破产前通过抖音发布创业故事,引起网友怜悯,让品牌起死回生。这说明老板从幕后走到台前,效果更好。
正方三辩:这也只是一个个例,而且您刚举的洗衣粉例子,好像和今天讨论的著作权管理关系不大。您刚才提到的音乐创作者通过分享故事、生活,能让作品被看见吗?
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辩。
正方三辩:你好。我想问一下,假如我是周杰伦,我把我的歌交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管理,那我还可以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我自己的歌吗?
反方一辩:可以。
正方三辩:对方也认识到,我把授权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这类集体管理组织,其实和我自己去宣传并不冲突。我很好奇,对方觉得冲突的点在哪里呢?
反方一辩:周杰伦的歌放到协会管理后,协会需要管理两千四百多万首歌曲。你提出周杰伦是火爆明星,他不能代表那些背后的小群体。大的明星协会当然会选择帮他宣传,但不可能做到一品一策。如果周杰伦是不知名的小众音乐人,他就没办法被看见,会淹没在其中,无法做到一品一策。
正方三辩:好的,我理解了。您方认为,像这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推流作用吗?
反方一辩:我非常好奇。哦,明白您方的意思。您再讲一遍,在周杰伦的例子里,您觉得他作为大IP,他的著作权会不会得到协会的推流和营销?但现实情况是这样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真的会对这些歌进行推流吗?
正方三辩:这是一个二八效应吧,如果没记错的话,协会会对周杰伦这类流量好的歌手进行推流,而不会对小众音乐人推流。
反方一辩:好的,这里我们需要修正一个点。像这种著作权集体管理,它其实是非常通用性的中介服务机构,不仅具有非营利性质,也不会像您刚所说的那样进行推流。
正方三辩:那下一个问题,作为小众音乐人,像您刚说的打通个人IP,跟粉丝进行更深互动,真的能让更多人被看见吗?
反方一辩:是可以的。所以我们提出一个“品牌共鸣效应模型”,当作者自己讲这首歌背后的故事,或与粉丝互动时,会产生记忆锚点,让他被看见。
正方三辩:不好意思打断一下,对方辩友可以举一个比较有名的例子吗?比如互联网时代,通过个人IP让作品被看见的例子。
反方一辩:你说的是品牌故事。比如有一个品牌的洗衣粉叫“活力28”,它背后的老板当时要破产,他在破产前通过抖音发布创业故事,引起网友怜悯,让品牌起死回生。这说明老板从幕后走到台前,效果更好。
正方三辩:这也只是一个个例,而且您刚举的洗衣粉例子,好像和今天讨论的著作权管理关系不大。您刚才提到的音乐创作者通过分享故事、生活,能让作品被看见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请正方二辩进行申论环节。
你好,听得到吗?可以听到非常清晰。稍等一下,我听到你这边声音有点卡,稍等。您再说说一下。可以开始了是吗?嗯,可以听到吗?好,嗯,可以了。好,现在开始。是这样子的,我总结一下现在场上的情况。刚才我们提出的问题是说,中国音乐学会有两千四百多万首曲目,但实际上这个中国音乐协会并不负责宣传这个项目,它只能仅仅作为一个管理版权的机构。也就是说,如果你某个音乐APP,比如网易云或者QQ音乐,他们想要申请某一首某个人的新歌,可以从这个音乐版权(即中国音乐学会)这里申请到。也就是说,中国音乐学会本身其实不负责传播,它只是提供了一个便利的通道,方便音乐人、创作者以及各位观众或听众。
这也是我们一直在强调的点。我们所说的集体管理之所以会更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就是因为集体管理的存在可以使这些作品传播变得更加便捷简单。因为如果不存在集体管理的话,每一个人想要去申请一首歌来听,可能需要专门去联系那一个音乐的创作者。据我所知,有一首名为《军》的新歌,其版权方组织了一个专门的团队,建立了一个200多人的小组,去与邓丽君那边的版权费进行深谈,并且有一首歌最终也没有谈下来。这其中消耗的时间和精力,是如果由权利人自行管理更难以利于作品传播的。
我方今天的论点一直在于,集体管理便利,既可以给创作者更多的时间进行创作,不必管这些杂事,同时也可以让每个想听的人直接找音乐版权协会去申请就好了。
感谢正方二辩。
请正方二辩进行申论环节。
你好,听得到吗?可以听到非常清晰。稍等一下,我听到你这边声音有点卡,稍等。您再说说一下。可以开始了是吗?嗯,可以听到吗?好,嗯,可以了。好,现在开始。是这样子的,我总结一下现在场上的情况。刚才我们提出的问题是说,中国音乐学会有两千四百多万首曲目,但实际上这个中国音乐协会并不负责宣传这个项目,它只能仅仅作为一个管理版权的机构。也就是说,如果你某个音乐APP,比如网易云或者QQ音乐,他们想要申请某一首某个人的新歌,可以从这个音乐版权(即中国音乐学会)这里申请到。也就是说,中国音乐学会本身其实不负责传播,它只是提供了一个便利的通道,方便音乐人、创作者以及各位观众或听众。
这也是我们一直在强调的点。我们所说的集体管理之所以会更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就是因为集体管理的存在可以使这些作品传播变得更加便捷简单。因为如果不存在集体管理的话,每一个人想要去申请一首歌来听,可能需要专门去联系那一个音乐的创作者。据我所知,有一首名为《军》的新歌,其版权方组织了一个专门的团队,建立了一个200多人的小组,去与邓丽君那边的版权费进行深谈,并且有一首歌最终也没有谈下来。这其中消耗的时间和精力,是如果由权利人自行管理更难以利于作品传播的。
我方今天的论点一直在于,集体管理便利,既可以给创作者更多的时间进行创作,不必管这些杂事,同时也可以让每个想听的人直接找音乐版权协会去申请就好了。
感谢正方二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
反方三辩:稍等,麦克公司试一下,因为我这边在放烟花,不确定大家能不能听到,会不会有嘈杂的声音。这边听到人声还是非常庆幸您可以听到。OOKOK,那就好。
反方三辩:发现级进时好的方辩友,我想请问一下您方今天跟我所说的“更有利于作品的传播”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正方二辩:我刚刚看到标准在一线稿的时候已经说过了。
反方三辩:什么?我听到卡刚刚卡了一下,这是什么?
正方二辩:我刚才确实卡了一下啊。
反方三辩:不信你方时间?不对,本来就不该计时的,刚才在计时的,然后你重新说一遍吧,你重新说一遍。你方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正方二辩:Hello,我没有听清楚你刚刚说了什么,我在问您方的判断标准啊。
反方三辩:好的好的,现在清楚了,我方的判断标准是能否使用?
正方二辩:是的,我在回答,听得到吗?现在你好。
反方三辩:你好,这边可以听到回答,快回答你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啊?
正方二辩:我问他判断标准是能否使就是能不能让这个作品更更被更好的了解啊?
反方三辩:OK,好,那您方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更好的让用户去了解这个作品,对吧?
正方二辩:对,就是能不能让他们去更好的去了解这个音乐。
反方三辩:好,刚才您方一直在说的是集体管理能够让这个产能够让这个作者更加方便的去管理作品,对不对?
正方二辩:不是的,我方一直强调的是,他有两个层面,一方面能够让这个作者就是更就,他不必去管这个版权费的版权相关的事情,他只需要专心创作,然后管理的事情交给的是这个音乐协会。然后同时呢,那些想要使用的人,就比如说是普通的音乐听众,他可能只要买个会员就好。因为QQ啊,网易外形是乐管。
反方三辩:好打断一下,为什么今天您方告诉我的这个更加便利,能够带来更好的了解。这里的论证在是这样子的,我我方我方的一辩稿也有提到过说,如果获取音乐的渠道是是困难的,那么肯定大部分就是音乐的传播就绝对不会像现在这样这么广泛。所以我方认为的观点是说他就是因为它便利了他,利于获得了他,才可以被更多人就是愿意去更好的了解。
反方三辩:如果蒙娜丽莎的知名度仅仅在于卢浮宫的话,那我相信他的知名度肯定不会像现在这样子,就是随便谁都知道。我给我给您方举个例子,今天方今天单车方便了,我出门去广州玩,但为什么能够让大家更了解这个广州呢?也就是说今天集体管集体的这……
反方三辩:不知道,但是为什么这个集体管理的方式能够让大家更了解这个作品?
正方二辩:不好意思,是这样,我们不是说更了解,我们是说更好的去了解,也就是说有更多的渠道,更多的方面去了解,不是说去了解更多的渠道的是我们前面也说了,如果如果他他不是一个简单就能获得版权,简单就能听到这一首歌的情况之下,那大部分人是不会去,就比如说在抖音上那种很洗脑的歌,他跟那种古典的音乐会,我相信肯定是前者更容易获得,更容易被了解。
正方二辩:所以我方提出说说集体管理可以有利于作品传播,是因为集体的集体管理的存在,集体管理的存在,它使人们获得音乐的渠道变得简单了,因此人们有更多的方式,就哪怕是作为音乐的,作为视频的BGM,或者说那种那种很火爆的那种短视频的配乐,所以才让他能够有更多的渠道被了解,就是我方所说的更好的了解,不是更利于了解其实。
反方三辩:房间管理和传播是两回事情,而且您方刚才也提到了,他不负责宣传,只负责授权,那为什么不负责宣传?可以带来传播。这里我下结了,你们没有论证到这一点。
正方二辩:好,下一个问题,你们的论点一是。
反方三辩:稍等一下,我们的论点一是。
正方二辩: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它方便了人们能去,因为我们一篇稿里其实是这样子写的。就是他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它是便于民众更好,就是可以给创作者和和听众提供便利。
反方三辩:你还是在打便利对吧?可是刚才我也说了,这个便利挣不成,没有办法,你们你们还是没有在证这个便利呀。那你方的问题2是什么呢?
正方二辩:嗯,我们是一个论点,就是稍等。就是我们我们这个便利还是从两个方面来讲,一个方面是是对于使用者,就是说听众啊,一个方面是对于创作者而已,其实我们就是说从在两个层面上都提供了便利,从而可以使他更好的为传服务。
反方三辩:没有太听懂你方的意思。那如果按照刚才你的例思,免费开放的话,那作者为什么会去,为什么会开心?如果大家使用我的东西,那我开心的免费什么?我东西开大还是在哪里一下好的。
反方三辩:感谢双方辩手。
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
反方三辩:稍等,麦克公司试一下,因为我这边在放烟花,不确定大家能不能听到,会不会有嘈杂的声音。这边听到人声还是非常庆幸您可以听到。OOKOK,那就好。
反方三辩:发现级进时好的方辩友,我想请问一下您方今天跟我所说的“更有利于作品的传播”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正方二辩:我刚刚看到标准在一线稿的时候已经说过了。
反方三辩:什么?我听到卡刚刚卡了一下,这是什么?
正方二辩:我刚才确实卡了一下啊。
反方三辩:不信你方时间?不对,本来就不该计时的,刚才在计时的,然后你重新说一遍吧,你重新说一遍。你方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正方二辩:Hello,我没有听清楚你刚刚说了什么,我在问您方的判断标准啊。
反方三辩:好的好的,现在清楚了,我方的判断标准是能否使用?
正方二辩:是的,我在回答,听得到吗?现在你好。
反方三辩:你好,这边可以听到回答,快回答你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啊?
正方二辩:我问他判断标准是能否使就是能不能让这个作品更更被更好的了解啊?
反方三辩:OK,好,那您方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更好的让用户去了解这个作品,对吧?
正方二辩:对,就是能不能让他们去更好的去了解这个音乐。
反方三辩:好,刚才您方一直在说的是集体管理能够让这个产能够让这个作者更加方便的去管理作品,对不对?
正方二辩:不是的,我方一直强调的是,他有两个层面,一方面能够让这个作者就是更就,他不必去管这个版权费的版权相关的事情,他只需要专心创作,然后管理的事情交给的是这个音乐协会。然后同时呢,那些想要使用的人,就比如说是普通的音乐听众,他可能只要买个会员就好。因为QQ啊,网易外形是乐管。
反方三辩:好打断一下,为什么今天您方告诉我的这个更加便利,能够带来更好的了解。这里的论证在是这样子的,我我方我方的一辩稿也有提到过说,如果获取音乐的渠道是是困难的,那么肯定大部分就是音乐的传播就绝对不会像现在这样这么广泛。所以我方认为的观点是说他就是因为它便利了他,利于获得了他,才可以被更多人就是愿意去更好的了解。
反方三辩:如果蒙娜丽莎的知名度仅仅在于卢浮宫的话,那我相信他的知名度肯定不会像现在这样子,就是随便谁都知道。我给我给您方举个例子,今天方今天单车方便了,我出门去广州玩,但为什么能够让大家更了解这个广州呢?也就是说今天集体管集体的这……
反方三辩:不知道,但是为什么这个集体管理的方式能够让大家更了解这个作品?
正方二辩:不好意思,是这样,我们不是说更了解,我们是说更好的去了解,也就是说有更多的渠道,更多的方面去了解,不是说去了解更多的渠道的是我们前面也说了,如果如果他他不是一个简单就能获得版权,简单就能听到这一首歌的情况之下,那大部分人是不会去,就比如说在抖音上那种很洗脑的歌,他跟那种古典的音乐会,我相信肯定是前者更容易获得,更容易被了解。
正方二辩:所以我方提出说说集体管理可以有利于作品传播,是因为集体的集体管理的存在,集体管理的存在,它使人们获得音乐的渠道变得简单了,因此人们有更多的方式,就哪怕是作为音乐的,作为视频的BGM,或者说那种那种很火爆的那种短视频的配乐,所以才让他能够有更多的渠道被了解,就是我方所说的更好的了解,不是更利于了解其实。
反方三辩:房间管理和传播是两回事情,而且您方刚才也提到了,他不负责宣传,只负责授权,那为什么不负责宣传?可以带来传播。这里我下结了,你们没有论证到这一点。
正方二辩:好,下一个问题,你们的论点一是。
反方三辩:稍等一下,我们的论点一是。
正方二辩: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它方便了人们能去,因为我们一篇稿里其实是这样子写的。就是他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它是便于民众更好,就是可以给创作者和和听众提供便利。
反方三辩:你还是在打便利对吧?可是刚才我也说了,这个便利挣不成,没有办法,你们你们还是没有在证这个便利呀。那你方的问题2是什么呢?
正方二辩:嗯,我们是一个论点,就是稍等。就是我们我们这个便利还是从两个方面来讲,一个方面是是对于使用者,就是说听众啊,一个方面是对于创作者而已,其实我们就是说从在两个层面上都提供了便利,从而可以使他更好的为传服务。
反方三辩:没有太听懂你方的意思。那如果按照刚才你的例思,免费开放的话,那作者为什么会去,为什么会开心?如果大家使用我的东西,那我开心的免费什么?我东西开大还是在哪里一下好的。
反方三辩: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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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规则应用:
与反方二辩进行申论。可以听到吗?可以的。好,首先再跟对方明确一下,我方所说的集体管理是指:我创作了这首歌,将其放入某个曲目,但音乐协会不包含宣传义务,即音乐协会没有义务帮你在平台上发布;若我们在平台上发布,是我自行管理。利好在于,我作为创作家、作为管理者,愿意对我的作品去买单。
第二,如果对方认为渠道多了就能让别人更好地了解,这并不成立。就比如今天商场或KTV都播放了我的歌,但能播放的是几分之几呢?别人能知道我这个人是几分之几呢?别人能够更好地了解我吗?其实不然。相反,如果我作为自我管理者、权利人自行管理,我可以在各个平台进行更好的针对性宣发,能够连接到我的群众。
第三,对方刚才一直在强调渠道更好、更便捷,但这并未论证出“更好地了解”。我方认为,更好的了解应从广度和深度来论证,即让消费者或别人更了解我的作品在讲什么。
以上。感谢反方二辩。
与反方二辩进行申论。可以听到吗?可以的。好,首先再跟对方明确一下,我方所说的集体管理是指:我创作了这首歌,将其放入某个曲目,但音乐协会不包含宣传义务,即音乐协会没有义务帮你在平台上发布;若我们在平台上发布,是我自行管理。利好在于,我作为创作家、作为管理者,愿意对我的作品去买单。
第二,如果对方认为渠道多了就能让别人更好地了解,这并不成立。就比如今天商场或KTV都播放了我的歌,但能播放的是几分之几呢?别人能知道我这个人是几分之几呢?别人能够更好地了解我吗?其实不然。相反,如果我作为自我管理者、权利人自行管理,我可以在各个平台进行更好的针对性宣发,能够连接到我的群众。
第三,对方刚才一直在强调渠道更好、更便捷,但这并未论证出“更好地了解”。我方认为,更好的了解应从广度和深度来论证,即让消费者或别人更了解我的作品在讲什么。
以上。感谢反方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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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二辩。对方辩友你好,我想问一下,你方对于权利的自行管理的定义是什么?权利人保有各项权利,就是他可以自行决定他的播放权在哪里播放,以及他与他人如何签订权利相关协议,各项权利都由自己掌握。
OK,我了解。那我很好奇,如果在平台上宣发,你方是怎么将这种行为定义为权利人自行管理的一个利好?
嗯。首先,刚才我们已经说明了,集体管理不具备宣发功能,而如果要宣发作品,是权利人自己进行管理才构成利好。其次,作为管理人,我能够通过不同平台宣发作品,根据不同平台的特点来宣发,让更多人知道。
哦,好,我理解了。对方辩友的意思是说,假如权利人自己宣发作品,这是否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一部分?其实我们确实承认著作权集体管理不包含宣传,但对于授权问题,假设你的歌火了之后,很多人要对你的歌进行授权,你方要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嗯。首先,现在已是数字化、互联网时代,如果需要授权,可以直接找到创作者,能够与创作者直接建立连接,不需要再像之前一样去找中介。
对方辩友,你的意思可能是大家理解得比较简单。比如,我们刚刚提到所谓的歌曲,除非是全包模式,否则会涉及作曲人、作词人等一系列相关人员。那如果像KTV老板,他如果要使用你这首火起来的歌,可能需要分别与作曲人、作词人等进行谈判,这其中会产生大量谈判成本,他真的会愿意去花费精力谈判来使用这首歌吗?
首先,在自行管理中,其实我们还有一个叫商业化平台管理的部分。也就是说,我作为自我管理人,可以决定是否成立一个小团队,或者是否组建专业团队来帮我管理这些事务。
好,那权利管理只是将作品的管理权、授权等任务交给相关组织,不代表权利人自己不可以进行宣发,宣发与权利管理并不冲突。
感谢双方辩手。
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二辩。对方辩友你好,我想问一下,你方对于权利的自行管理的定义是什么?权利人保有各项权利,就是他可以自行决定他的播放权在哪里播放,以及他与他人如何签订权利相关协议,各项权利都由自己掌握。
OK,我了解。那我很好奇,如果在平台上宣发,你方是怎么将这种行为定义为权利人自行管理的一个利好?
嗯。首先,刚才我们已经说明了,集体管理不具备宣发功能,而如果要宣发作品,是权利人自己进行管理才构成利好。其次,作为管理人,我能够通过不同平台宣发作品,根据不同平台的特点来宣发,让更多人知道。
哦,好,我理解了。对方辩友的意思是说,假如权利人自己宣发作品,这是否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一部分?其实我们确实承认著作权集体管理不包含宣传,但对于授权问题,假设你的歌火了之后,很多人要对你的歌进行授权,你方要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嗯。首先,现在已是数字化、互联网时代,如果需要授权,可以直接找到创作者,能够与创作者直接建立连接,不需要再像之前一样去找中介。
对方辩友,你的意思可能是大家理解得比较简单。比如,我们刚刚提到所谓的歌曲,除非是全包模式,否则会涉及作曲人、作词人等一系列相关人员。那如果像KTV老板,他如果要使用你这首火起来的歌,可能需要分别与作曲人、作词人等进行谈判,这其中会产生大量谈判成本,他真的会愿意去花费精力谈判来使用这首歌吗?
首先,在自行管理中,其实我们还有一个叫商业化平台管理的部分。也就是说,我作为自我管理人,可以决定是否成立一个小团队,或者是否组建专业团队来帮我管理这些事务。
好,那权利管理只是将作品的管理权、授权等任务交给相关组织,不代表权利人自己不可以进行宣发,宣发与权利管理并不冲突。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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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正方三辩申论环节。
好,这里有一个口误,我想说的是,自行宣发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其实是并不冲突的。我们今天主要讲的东西其实也很简单,主要是从两个维度去讲:一个是作为使用者的特权问题。其实很多情况下,我们要使用音乐作品,比如说以音乐版权为例,不可能只是去找一个作者谈一首歌曲的授权。一首歌曲可能会有作词者、作曲者以及编曲者等各种各样的权利人,如果要去找个体权利人进行商谈,会非常麻烦,而且谈判成本也非常高。但是把这一切委托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话,就可以节省大量的交易成本。也就是说,集体管理为使用者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渠道,使其能够获得多数权利人的授权。你想要使用作品,只要打开协会网站,填写相应材料就可以了。原本那些因为授权成本过高而放弃使用的潜在需求,就会转化为实际的付费应用,比如进入KTV、商场、短视频平台、教科书等场景。
接下来,我想从创作者的角度来讲。作为著作权人,我们管理授权的能力其实非常有限。我们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如果要自己去对接授权,首先自身可能并不专业,对这方面的了解也知之甚少。对方可能会说可以雇一个专业团队,但这其中的运营成本也非常高。而如果向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交纳一定的费用,由他们全权代理这些事情,我们就可以节省管理时间,有更多精力去创作。好的作品是创作者持续创作的原始动力,有了好的作品,才能得到更好的传播。而且,当作品能够便捷地获得授权时,使用者会更愿意去使用它。
感谢正方。
进行正方三辩申论环节。
好,这里有一个口误,我想说的是,自行宣发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其实是并不冲突的。我们今天主要讲的东西其实也很简单,主要是从两个维度去讲:一个是作为使用者的特权问题。其实很多情况下,我们要使用音乐作品,比如说以音乐版权为例,不可能只是去找一个作者谈一首歌曲的授权。一首歌曲可能会有作词者、作曲者以及编曲者等各种各样的权利人,如果要去找个体权利人进行商谈,会非常麻烦,而且谈判成本也非常高。但是把这一切委托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话,就可以节省大量的交易成本。也就是说,集体管理为使用者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渠道,使其能够获得多数权利人的授权。你想要使用作品,只要打开协会网站,填写相应材料就可以了。原本那些因为授权成本过高而放弃使用的潜在需求,就会转化为实际的付费应用,比如进入KTV、商场、短视频平台、教科书等场景。
接下来,我想从创作者的角度来讲。作为著作权人,我们管理授权的能力其实非常有限。我们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如果要自己去对接授权,首先自身可能并不专业,对这方面的了解也知之甚少。对方可能会说可以雇一个专业团队,但这其中的运营成本也非常高。而如果向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交纳一定的费用,由他们全权代理这些事情,我们就可以节省管理时间,有更多精力去创作。好的作品是创作者持续创作的原始动力,有了好的作品,才能得到更好的传播。而且,当作品能够便捷地获得授权时,使用者会更愿意去使用它。
感谢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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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三辩。
对方辩友,你好。您方一直觉得集体管理更加便利,对吧?
是的。那我现在就要强调一个点:便利不等于传播好。这里便利不等于传播好。然后,您方觉得使用作者不对,不对,您方觉得他便利了之后,不顾权利人的意愿与控制权,这真的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吗?我非常好奇,怎么就到不顾这个著作权人的意愿和使用权了?我很奇怪,这一点这个问题需要您论证一下,我不是很懂这个东西。
您在挑战集体管理的时候,它的版权已经交给了那个协会了,那我的版权都不在这里了,就算我的歌火了,我真的会开心吗?
做了为什么不开心啊?你可能理解错了。我来给你讲一下,像这种著作权管理组织到底是两个运营模式,它是这样子的:一般来说,它主要做三件事情: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版权费,向权利人转付版权费,以及维权。也就是说如果我的歌火了,那么使用的人那么多,他当然会交版权费了,那版权费最后都是到我手里的呀,我为什么会不开心呢?
版权费。你的歌火了之后,就算在那个……你的歌火了之后,版权协会会指派一些人去统计你的歌在那天放了多少遍。而你的歌如果那天并没有放很多次,像平时放了很多次,你的分红就会变少,这样子真的好吗?
哦,我这里要修正一个误区啊,其实像这个收取版权费不是这样子的。它一般来说是按时间计费的,比如说KTV的话,他可能是按你的平方多少、你的歌曲数量来定。以及这个分红问题的话,其实不是按歌曲播放次数计算的,而且也没有那么大的,不是说一下子就买断了,给你一笔费用之后就不再给你钱了,不是的。歌曲越火,那你的分红相应来说也是越多的呀,并不是像你所说的这种计算方式,所以可能对方产生了一些误解。
好的。请问您,您方觉得自行宣发跟集体管理不冲突是吧?
不是,我刚才想说的是口误,可能你没听清。我想我刚想说的是:你自己宣发的话,其实和集体管理不冲突,因为集体管理管理的是什么东西?就比如说你这个歌曲的一些使用要给谁授权,然后等等这些东西,你自己去做宣发也有关系的呀。集体管理跟自己宣发不冲突,但是自己宣发它是属于集体管理的一部分啊。所以这就是这个利好是算我们的,它就是……
然后,集体管理,它是在以前已经……
好的,感谢双方辩手。
请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三辩。
对方辩友,你好。您方一直觉得集体管理更加便利,对吧?
是的。那我现在就要强调一个点:便利不等于传播好。这里便利不等于传播好。然后,您方觉得使用作者不对,不对,您方觉得他便利了之后,不顾权利人的意愿与控制权,这真的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吗?我非常好奇,怎么就到不顾这个著作权人的意愿和使用权了?我很奇怪,这一点这个问题需要您论证一下,我不是很懂这个东西。
您在挑战集体管理的时候,它的版权已经交给了那个协会了,那我的版权都不在这里了,就算我的歌火了,我真的会开心吗?
做了为什么不开心啊?你可能理解错了。我来给你讲一下,像这种著作权管理组织到底是两个运营模式,它是这样子的:一般来说,它主要做三件事情: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版权费,向权利人转付版权费,以及维权。也就是说如果我的歌火了,那么使用的人那么多,他当然会交版权费了,那版权费最后都是到我手里的呀,我为什么会不开心呢?
版权费。你的歌火了之后,就算在那个……你的歌火了之后,版权协会会指派一些人去统计你的歌在那天放了多少遍。而你的歌如果那天并没有放很多次,像平时放了很多次,你的分红就会变少,这样子真的好吗?
哦,我这里要修正一个误区啊,其实像这个收取版权费不是这样子的。它一般来说是按时间计费的,比如说KTV的话,他可能是按你的平方多少、你的歌曲数量来定。以及这个分红问题的话,其实不是按歌曲播放次数计算的,而且也没有那么大的,不是说一下子就买断了,给你一笔费用之后就不再给你钱了,不是的。歌曲越火,那你的分红相应来说也是越多的呀,并不是像你所说的这种计算方式,所以可能对方产生了一些误解。
好的。请问您,您方觉得自行宣发跟集体管理不冲突是吧?
不是,我刚才想说的是口误,可能你没听清。我想我刚想说的是:你自己宣发的话,其实和集体管理不冲突,因为集体管理管理的是什么东西?就比如说你这个歌曲的一些使用要给谁授权,然后等等这些东西,你自己去做宣发也有关系的呀。集体管理跟自己宣发不冲突,但是自己宣发它是属于集体管理的一部分啊。所以这就是这个利好是算我们的,它就是……
然后,集体管理,它是在以前已经……
好的,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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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方三辩进行申论环节。
好的,对方辩友,不要既要又要,来回回应一下对方辩友关于自己宣发的问题。没错,集体管理关系我们选择了集体管理之后,确实可以继续在互联网上宣传。可是,这一部分继续在互联网上宣传的行为,依旧行使的是自行管理的权利。这一部分利好是属于自行管理带来的便利,而不是集体管理本身。具体而言,当作者进行互联网宣传时,行使的是其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权利人决定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公众展示,公众可以随时点击观看。这是自行管理的标志性行为,也就是权利人自己决定作品的首次公开传播。因此,对面所说的那一部分利好,不属于集体管理,而是属于我们。
这题回到我方论点,并强调“歌越火分红越多”。可是,我们今天真的是在谈收益吗?真的是在谈盈利吗?不是的。我们今天是在谈传播,探讨怎样的方式才能让权利人的歌曲更广、更深地传播到听众的耳朵里。而对面给我们的说法是“歌越火,分红越多,听的也就越多”,那歌不火的怎么办?难道要不管他们的死活吗?
所以,今天我要告诉大家,在互联网这么发达的时代下,我们可以自行宣发我们的作品。通过一品一册的形式,能够把主动权抓在自己手上,向大众展示我们的作品,在广度上能够面向互联网的群体,让他们听到我们的作品;在深度上,我们可以在记忆点上给大众留下记忆锚点,让大家在广度上能够更深刻地记住我们,从而达到深度传播的效果。
感谢反方。
以反方三辩进行申论环节。
好的,对方辩友,不要既要又要,来回回应一下对方辩友关于自己宣发的问题。没错,集体管理关系我们选择了集体管理之后,确实可以继续在互联网上宣传。可是,这一部分继续在互联网上宣传的行为,依旧行使的是自行管理的权利。这一部分利好是属于自行管理带来的便利,而不是集体管理本身。具体而言,当作者进行互联网宣传时,行使的是其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权利人决定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公众展示,公众可以随时点击观看。这是自行管理的标志性行为,也就是权利人自己决定作品的首次公开传播。因此,对面所说的那一部分利好,不属于集体管理,而是属于我们。
这题回到我方论点,并强调“歌越火分红越多”。可是,我们今天真的是在谈收益吗?真的是在谈盈利吗?不是的。我们今天是在谈传播,探讨怎样的方式才能让权利人的歌曲更广、更深地传播到听众的耳朵里。而对面给我们的说法是“歌越火,分红越多,听的也就越多”,那歌不火的怎么办?难道要不管他们的死活吗?
所以,今天我要告诉大家,在互联网这么发达的时代下,我们可以自行宣发我们的作品。通过一品一册的形式,能够把主动权抓在自己手上,向大众展示我们的作品,在广度上能够面向互联网的群体,让他们听到我们的作品;在深度上,我们可以在记忆点上给大众留下记忆锚点,让大家在广度上能够更深刻地记住我们,从而达到深度传播的效果。
感谢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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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三辩有请。
先试一下声音可以听清吗?
这边是可以听清的。
好的,那开始计时。我的第一个问题是,您刚刚所说的自行管理有利于宣传和宣发是吗?
不是啊,我没太懂你的意思,我们说的是...
哦,对,您方所说的自行管理,是更有利于作品的宣传和宣发是吗?
我们所说的更有利于作品的传播,是说这个可以在广度和深度上更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就是意思就是说在全方位上,它更有利于作品传播,是吧?在广度和深度上。
好的,那么您方的平台播放权是怎么来的呢?
平台播放权是什么意思?
对,就是我想问一下,您方知不知道有哪些平台是需要定期向音协会上交版权费的?所以呢,您刚刚知不知道有哪一些平台的播放权获取方式与今天的辩题有关?
哪一些跟今天的辩题有什么关系吗?
就是怎么了呢?是有关系的。因为很多歌曲,如果不是音乐协会购买版权,其实是不能播放的。如果播放的话,其实是触犯了创作者的公共播放权,必须要购买版权才可以在公共播放,不然的话,就是违法的。
嗯,然后呢,那这跟是否更有利于作品的传播有什么关系吗?
就是前面您方一直说,对方的论证不能证明自行管理有利于传播,如果一个东西获取的方式很困难,那它会有利于传播吗?对方也没有在论证这个阻碍在哪儿。
嗯,那请对方辩友说明一下,不好意思,那进入一个具体的例子。如果有一个人他的胡萝卜非常好,但是别人都不知道,此时他决定加入一个超市,让他的胡萝卜在超市里卖,是不是就更有可能让他的胡萝卜得到传播?
你看,胡萝卜可以在超市卖,我也告诉你了,互联网这么发达,也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作品来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宣传呀,所以不只有集体管理这一种办法,还有更多的办法,就比如说我们刚才给你提供的...
好的,双方时间到。
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三辩有请。
先试一下声音可以听清吗?
这边是可以听清的。
好的,那开始计时。我的第一个问题是,您刚刚所说的自行管理有利于宣传和宣发是吗?
不是啊,我没太懂你的意思,我们说的是...
哦,对,您方所说的自行管理,是更有利于作品的宣传和宣发是吗?
我们所说的更有利于作品的传播,是说这个可以在广度和深度上更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就是意思就是说在全方位上,它更有利于作品传播,是吧?在广度和深度上。
好的,那么您方的平台播放权是怎么来的呢?
平台播放权是什么意思?
对,就是我想问一下,您方知不知道有哪些平台是需要定期向音协会上交版权费的?所以呢,您刚刚知不知道有哪一些平台的播放权获取方式与今天的辩题有关?
哪一些跟今天的辩题有什么关系吗?
就是怎么了呢?是有关系的。因为很多歌曲,如果不是音乐协会购买版权,其实是不能播放的。如果播放的话,其实是触犯了创作者的公共播放权,必须要购买版权才可以在公共播放,不然的话,就是违法的。
嗯,然后呢,那这跟是否更有利于作品的传播有什么关系吗?
就是前面您方一直说,对方的论证不能证明自行管理有利于传播,如果一个东西获取的方式很困难,那它会有利于传播吗?对方也没有在论证这个阻碍在哪儿。
嗯,那请对方辩友说明一下,不好意思,那进入一个具体的例子。如果有一个人他的胡萝卜非常好,但是别人都不知道,此时他决定加入一个超市,让他的胡萝卜在超市里卖,是不是就更有可能让他的胡萝卜得到传播?
你看,胡萝卜可以在超市卖,我也告诉你了,互联网这么发达,也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作品来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宣传呀,所以不只有集体管理这一种办法,还有更多的办法,就比如说我们刚才给你提供的...
好的,双方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到自由辩环节。有请反方先开始。
对方辩友,您今天不打算处理那一部分不本身就不太红的权利人了吗?我个人认为啊,不管是他红不红,不管是在互联网上,还是说把它交给集体管理,其实这个东西都很难去规避掉。你就算发到互联网上,他火的概率也是微乎其微。这些东西都需要运气,你也不能保证说所有发布的作品他就一定能火,我很好奇这里面的逻辑在哪里?
今天我方告诉你,在互联网上发放作品,至少能够保证能够让大家看得到,我们至少能被看见。可是今天我如果选择了集体管理的话,那我有可能被播放的次数根本就没有达到那个标准,那您方要怎么保证这个冷门作者被看见的问题啊?
我方还是坚持认为,其实自己宣发和集体管理真的不成熟。因为集体管理我们只进行达成共识,就比如说将自己的歌跟使用者订立使用合同而已,自己在平台上发布,这个完全是不冲突的,而且我觉得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实大家的对抗性的可能性都是差不多的。对,所以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管理,但是我们这道题的重点是传播呀。
对啊,是对确实是传播,你方说的很好。但是我们只要看到,如果没有一个集体进行系统性管理的话,其实大家获取这些渠道是非常麻烦的事情。那比如说像KTV、超市,如果大家不去找那种海量科学的授权,而是去分别找这些各自的权利人,他真的会非常非常麻烦,那这个传播的问题,难道你方会觉得自己管理会更便利、更容易被看到吗?曲库里面有2400多万首歌,他为什么不会被淹没在里面呢?他很难被发现的。
我明白啊,我知道大家被发现的几率很大,但是你发了互联网,他就一定会被看见嘛,其实也不是。我们明白这是一个数字化时代,但是他就有创作的空间,但是在创作的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并不是只要你发布的作品就一定会火。我也很好奇,你当时怎么说啊?就是说只是多一点可能性,但是这个可能性其实不足以支撑理论上的传播。好,麻烦你解释一下。
不冲突的那就比较啊,那可是我们今天告诉你了,这个海量投放的情况下,我们的作品只能在这一堆几千首歌里面雪藏着,没有办法被放出来。没有办法被提供出来的情况下,作者大家没有办法了解你歌曲的情况下,你要怎么去进行你的传播?你传播的论证在哪里?就算你的门槛降低了,可是大家又怎么样才能够认识你,知道你的歌曲是什么呢?
我方承认,确实我们这个集体管理组织具备宣传的作用,我们其实主要想表达的可能是重点不太一样。我方主要强调的是前期的被看见,而对方辩友可能更关注后期的授权问题。因为前期被看见之后,后期的授权问题就非常麻烦。因为我知道一首歌曲它要走到我们的一个视角,除了各自创作之外,还有很长的一个流程,也就是说它在后期的授权问题上,如果要得到授权,要去找,比如说这首歌的作词人、作曲者、编曲者等等,这是非常麻烦的一个过程。我们只是想告诉大家,在有集体管理组织的情况下,授权更便利了,那么才会有更多人去找这首歌去传播的可能性。授权更便利,就等于说这个成就就能够促使大家来传播。
那你直接倡导没有版权,直接倡导版权免费就可以了呀,那为什么还要今天去讨论自己管理和集体管理这道题呢?那其实我们想讲的是,在互联网时代下,其实大家的版权意识都没有非常好,还有可能需要一步都要走。如果权利人自己去管理这些事情,也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说刚刚你说的根本就不了解法律,而且你也很难去维持这个问题,那这个问题你们也没有办法解决到呀。
都说了维权的问题没有包括在是否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你方今天一直在提集体管理体制下,有没有可能是它的宣传策略导致作品没有办法被放在合适的场合播放,然后导致大家没有办法看到它。那今天我方告诉你的是,今天我们可以用自己量身定制的形式来宣传我的作品。那我是否会更加了解自己的作品,然后导致这个作品能够得到更好的宣传,然后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到我的作品,从而有利于我们作品的传播。
其实,我还是很好奇,对方辩友对集体管理是不是有一个偏见。其实,我们想告诉大家,集体管理虽然不具有一个宣传功能,但是它在你后续权益的保障上,以及在各种授权的方面,它其实能够让作品走进更多更小的大众视野,才能被看到。如果没有授权,作品就可能被侵权,大家都不知道这个作者是谁,要怎么样才能去知道你的作品到底是什么呢?请问在集体管理的模式下,他们只会把作品名字和几千几万首歌放在一起,打包授权给一些文件,没有办法告诉大家作者是谁,所以就没有办法达到您方所说的传播效果。
好的,双方时间到,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
到自由辩环节。有请反方先开始。
对方辩友,您今天不打算处理那一部分不本身就不太红的权利人了吗?我个人认为啊,不管是他红不红,不管是在互联网上,还是说把它交给集体管理,其实这个东西都很难去规避掉。你就算发到互联网上,他火的概率也是微乎其微。这些东西都需要运气,你也不能保证说所有发布的作品他就一定能火,我很好奇这里面的逻辑在哪里?
今天我方告诉你,在互联网上发放作品,至少能够保证能够让大家看得到,我们至少能被看见。可是今天我如果选择了集体管理的话,那我有可能被播放的次数根本就没有达到那个标准,那您方要怎么保证这个冷门作者被看见的问题啊?
我方还是坚持认为,其实自己宣发和集体管理真的不成熟。因为集体管理我们只进行达成共识,就比如说将自己的歌跟使用者订立使用合同而已,自己在平台上发布,这个完全是不冲突的,而且我觉得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实大家的对抗性的可能性都是差不多的。对,所以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管理,但是我们这道题的重点是传播呀。
对啊,是对确实是传播,你方说的很好。但是我们只要看到,如果没有一个集体进行系统性管理的话,其实大家获取这些渠道是非常麻烦的事情。那比如说像KTV、超市,如果大家不去找那种海量科学的授权,而是去分别找这些各自的权利人,他真的会非常非常麻烦,那这个传播的问题,难道你方会觉得自己管理会更便利、更容易被看到吗?曲库里面有2400多万首歌,他为什么不会被淹没在里面呢?他很难被发现的。
我明白啊,我知道大家被发现的几率很大,但是你发了互联网,他就一定会被看见嘛,其实也不是。我们明白这是一个数字化时代,但是他就有创作的空间,但是在创作的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并不是只要你发布的作品就一定会火。我也很好奇,你当时怎么说啊?就是说只是多一点可能性,但是这个可能性其实不足以支撑理论上的传播。好,麻烦你解释一下。
不冲突的那就比较啊,那可是我们今天告诉你了,这个海量投放的情况下,我们的作品只能在这一堆几千首歌里面雪藏着,没有办法被放出来。没有办法被提供出来的情况下,作者大家没有办法了解你歌曲的情况下,你要怎么去进行你的传播?你传播的论证在哪里?就算你的门槛降低了,可是大家又怎么样才能够认识你,知道你的歌曲是什么呢?
我方承认,确实我们这个集体管理组织具备宣传的作用,我们其实主要想表达的可能是重点不太一样。我方主要强调的是前期的被看见,而对方辩友可能更关注后期的授权问题。因为前期被看见之后,后期的授权问题就非常麻烦。因为我知道一首歌曲它要走到我们的一个视角,除了各自创作之外,还有很长的一个流程,也就是说它在后期的授权问题上,如果要得到授权,要去找,比如说这首歌的作词人、作曲者、编曲者等等,这是非常麻烦的一个过程。我们只是想告诉大家,在有集体管理组织的情况下,授权更便利了,那么才会有更多人去找这首歌去传播的可能性。授权更便利,就等于说这个成就就能够促使大家来传播。
那你直接倡导没有版权,直接倡导版权免费就可以了呀,那为什么还要今天去讨论自己管理和集体管理这道题呢?那其实我们想讲的是,在互联网时代下,其实大家的版权意识都没有非常好,还有可能需要一步都要走。如果权利人自己去管理这些事情,也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说刚刚你说的根本就不了解法律,而且你也很难去维持这个问题,那这个问题你们也没有办法解决到呀。
都说了维权的问题没有包括在是否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你方今天一直在提集体管理体制下,有没有可能是它的宣传策略导致作品没有办法被放在合适的场合播放,然后导致大家没有办法看到它。那今天我方告诉你的是,今天我们可以用自己量身定制的形式来宣传我的作品。那我是否会更加了解自己的作品,然后导致这个作品能够得到更好的宣传,然后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到我的作品,从而有利于我们作品的传播。
其实,我还是很好奇,对方辩友对集体管理是不是有一个偏见。其实,我们想告诉大家,集体管理虽然不具有一个宣传功能,但是它在你后续权益的保障上,以及在各种授权的方面,它其实能够让作品走进更多更小的大众视野,才能被看到。如果没有授权,作品就可能被侵权,大家都不知道这个作者是谁,要怎么样才能去知道你的作品到底是什么呢?请问在集体管理的模式下,他们只会把作品名字和几千几万首歌放在一起,打包授权给一些文件,没有办法告诉大家作者是谁,所以就没有办法达到您方所说的传播效果。
好的,双方时间到,感谢双方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围绕"传播的核心标准"展开:反方强调"被看见的可能性",正方强调"授权便利带来的传播渠道拓展")
到申论环节,有请反方任意辩手申论。
今天对方的逻辑很简单,他就说,作为一个集体管理方,渠道变大了,别人有机会听到我的歌,那么我的歌就能够被了解、被传播。但是对方自始至终没有论证,我为什么能听见你的歌?你在那么大的海量曲库里面,凭什么你的歌一定能被看到?
第二个,对方说,传播渠道更大了,可以在超市或者KTV等场所让别人听到,没有任何门槛。但这能让别人记住你的歌吗?你要回到你的标准,你的标准是什么?我能够更好地了解到这首歌,不等于别人只是听到,就等于记住了你的歌吧。
今天对方还提出,我们与对方有明确结论:集体管理不包括宣发。既然不包括宣发,为什么对方还说,作为创作者自行在平台上进行宣发,属于你方的利好呢?这种行为完全是权利人自行管理的行为。当我作为著作权权利人时,我可以根据评论、粉丝或者作品特点,决定如何进行宣发。
我方三辩也提到,自主宣发属于自行管理,对方自始至终把集体管理太理想化了。他说集体管理能够规模化宣传、降低成本,这能精准对接每一位权利者吗?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在集体管理下,他们会为我单独申辩吗?对于维权,集体管理往往力不从心,这些作品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而作为作品的创作者,我能够更用心地维权,更精准、一品一策地进行维权。
今天我方还认为,对方所说的标准是能够更了解作品,也就是从广度和深度传播作品。首先,我方一辩稿提到,当我们有了自主权利时,可以拓宽传播路径,选择在抖音、快手等平台通过各种形式宣发作品,自主决定合作对象和商业模式。这种高度的自我管理才能让更多人看见。
其次,我们也提到,能够连接粉丝。作为创作者自我管理,可以直接对接粉丝和听众。
感谢反方申论。
到申论环节,有请反方任意辩手申论。
今天对方的逻辑很简单,他就说,作为一个集体管理方,渠道变大了,别人有机会听到我的歌,那么我的歌就能够被了解、被传播。但是对方自始至终没有论证,我为什么能听见你的歌?你在那么大的海量曲库里面,凭什么你的歌一定能被看到?
第二个,对方说,传播渠道更大了,可以在超市或者KTV等场所让别人听到,没有任何门槛。但这能让别人记住你的歌吗?你要回到你的标准,你的标准是什么?我能够更好地了解到这首歌,不等于别人只是听到,就等于记住了你的歌吧。
今天对方还提出,我们与对方有明确结论:集体管理不包括宣发。既然不包括宣发,为什么对方还说,作为创作者自行在平台上进行宣发,属于你方的利好呢?这种行为完全是权利人自行管理的行为。当我作为著作权权利人时,我可以根据评论、粉丝或者作品特点,决定如何进行宣发。
我方三辩也提到,自主宣发属于自行管理,对方自始至终把集体管理太理想化了。他说集体管理能够规模化宣传、降低成本,这能精准对接每一位权利者吗?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在集体管理下,他们会为我单独申辩吗?对于维权,集体管理往往力不从心,这些作品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而作为作品的创作者,我能够更用心地维权,更精准、一品一策地进行维权。
今天我方还认为,对方所说的标准是能够更了解作品,也就是从广度和深度传播作品。首先,我方一辩稿提到,当我们有了自主权利时,可以拓宽传播路径,选择在抖音、快手等平台通过各种形式宣发作品,自主决定合作对象和商业模式。这种高度的自我管理才能让更多人看见。
其次,我们也提到,能够连接粉丝。作为创作者自我管理,可以直接对接粉丝和听众。
感谢反方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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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点进行结辩。听得到吗?可以的。好,开计时。首先,我方一直强调的是,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和私人自行处理并不冲突。从现实情况来看,也有非常多的音乐创作人,他们既选择在中国音乐协会投入自己的版权,也选择在B站等相关平台开设个人账号,发布自己的新单曲。
对于音乐作品的作者来说,私人授权意味着他们必须准确评估作品的价值,而对于那些需要大量使用作品的用户而言,私人授权并不能减少他们与各音乐著作权人协商的成本。例如我们前面提到的那首纯创作歌曲的例子,作者前后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才完成创作,其中还有一首歌的版权未能顺利获取,非常可惜。
音乐作品的集中管理制度,不仅能增强授权效率,还在推动作品广泛传播、促进使用合规性,以及推动全球版权互动与保护方面具备显著优点。这并不像您方刚刚最后结辩所说的,大平台就一定会为小的音乐工作者发声——并非如此。我方所说的中国音乐协会具有法律效力,是通过正规程序成立的组织,与那些通过抽成盈利的商务化平台并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您方对我方观点的质疑并不成立。
当音乐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时,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作品的成本会减少。比如说,原本一首歌曲的创作需要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去获取版权并完成相关流程,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权利人往往需要组织团队(如200多人的团队)进行交涉,而非仅靠音乐人本人自我管理。这正是集体管理的利好之处。
与此同时,使用者获得授权并使用音乐作品的成本也会降低。他们可以在已获得授权的平台(如QQ、网易云、B站自带的BGM播放功能)中免费选取使用,因为网站本身已申请相关授权。作为音乐创作、传播与使用的场所,集体管理机制能够平衡各方利益。
最后对比授权费用,集体管理的成本相对个人自行管理更低。以上。
感谢正方辩手,本场比赛到此结束,感谢双方辩手为我们带来的精彩辩论。随后录制视频将会发在群里。
四点进行结辩。听得到吗?可以的。好,开计时。首先,我方一直强调的是,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和私人自行处理并不冲突。从现实情况来看,也有非常多的音乐创作人,他们既选择在中国音乐协会投入自己的版权,也选择在B站等相关平台开设个人账号,发布自己的新单曲。
对于音乐作品的作者来说,私人授权意味着他们必须准确评估作品的价值,而对于那些需要大量使用作品的用户而言,私人授权并不能减少他们与各音乐著作权人协商的成本。例如我们前面提到的那首纯创作歌曲的例子,作者前后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才完成创作,其中还有一首歌的版权未能顺利获取,非常可惜。
音乐作品的集中管理制度,不仅能增强授权效率,还在推动作品广泛传播、促进使用合规性,以及推动全球版权互动与保护方面具备显著优点。这并不像您方刚刚最后结辩所说的,大平台就一定会为小的音乐工作者发声——并非如此。我方所说的中国音乐协会具有法律效力,是通过正规程序成立的组织,与那些通过抽成盈利的商务化平台并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您方对我方观点的质疑并不成立。
当音乐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时,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作品的成本会减少。比如说,原本一首歌曲的创作需要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去获取版权并完成相关流程,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权利人往往需要组织团队(如200多人的团队)进行交涉,而非仅靠音乐人本人自我管理。这正是集体管理的利好之处。
与此同时,使用者获得授权并使用音乐作品的成本也会降低。他们可以在已获得授权的平台(如QQ、网易云、B站自带的BGM播放功能)中免费选取使用,因为网站本身已申请相关授权。作为音乐创作、传播与使用的场所,集体管理机制能够平衡各方利益。
最后对比授权费用,集体管理的成本相对个人自行管理更低。以上。
感谢正方辩手,本场比赛到此结束,感谢双方辩手为我们带来的精彩辩论。随后录制视频将会发在群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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