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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劣迹艺人”指因违法和道德失范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业者。而所谓的立法禁止从事演艺事业,是指通过立法法律法规授权权利主体及广电总局,对涉毒自然人实施行业封杀,不允许其从事任何台前幕后的演艺活动。
要判断是否应当立法禁止吸毒劣迹艺人从事演艺行业,就要判断立法是否具有正当性、必要性。我方坚定认为,应当立法禁止吸毒劣迹艺人从事演艺行业,如下:
首先,禁止吸毒劣迹艺人从事演艺行业具有正当性。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有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事业的义务。这意味着,与西方政府对文化领域采取放任中立态度不同,我国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文化领域实施积极干预,引导公民向善。进一步来看,艺人吸毒的劣迹行为本质上是对社会共同善的严重违背。吸毒艺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民族感情与公众正义感。如果允许其不受限制地继续在聚光灯下抛头露面,不仅是对禁毒英烈的亵渎,也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背叛,会对社会产生恶劣的负面效应,误导粉丝群体,降低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对毒品危害的警惕性。比如部分粉丝在言论中表明“吸毒只是危害自己,没有影响他人”。当然,国家干预应当符合比例原则。我们主张的并非一次吸毒,终身禁演,而是要在处罚上保持宽容的立场,实行梯度处罚。我们认为,可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中,增加一条,明确授权广电总局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根据情节轻重、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影响,在个案中决定具体的从业限制时长。
其次,现行规范体系存在矛盾,通过立法进行从业限制十分必要。目前,针对吸毒劣迹艺人的从业限制,主要规定在国家广电总局、中宣部发布的通知及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自律管理办法中。然而,仅依上述文件限制就业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损害法律体系的统一性。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改,明确将从业限制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从业限制。然而,目前限制吸毒嫖娼劣迹艺人从业的依据只是规范性文件和自律管理办法,显然层级过低。 第二,在实际层面上,现行的规范主体、规制手段、规制范围以及违反后果都极其模糊,规制不完全,存在大量模糊地带,实践中对于艺人从业限制时长往往语焉不详,动辄做出无期限抵制的决定。 第三,在程序层面上,现有的行业惩戒缺乏程序性救济,自律管理办法仅赋予艺人进行申辩的权利,缺少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赋予相对人受到处罚时申请听证的程序性救济权利。
综上,我方认为应当依法禁止吸毒劣迹艺人从事演艺行业。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开宗明义,“劣迹艺人”指因违法和道德失范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业者。而所谓的立法禁止从事演艺事业,是指通过立法法律法规授权权利主体及广电总局,对涉毒自然人实施行业封杀,不允许其从事任何台前幕后的演艺活动。
要判断是否应当立法禁止吸毒劣迹艺人从事演艺行业,就要判断立法是否具有正当性、必要性。我方坚定认为,应当立法禁止吸毒劣迹艺人从事演艺行业,如下:
首先,禁止吸毒劣迹艺人从事演艺行业具有正当性。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有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事业的义务。这意味着,与西方政府对文化领域采取放任中立态度不同,我国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文化领域实施积极干预,引导公民向善。进一步来看,艺人吸毒的劣迹行为本质上是对社会共同善的严重违背。吸毒艺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民族感情与公众正义感。如果允许其不受限制地继续在聚光灯下抛头露面,不仅是对禁毒英烈的亵渎,也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背叛,会对社会产生恶劣的负面效应,误导粉丝群体,降低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对毒品危害的警惕性。比如部分粉丝在言论中表明“吸毒只是危害自己,没有影响他人”。当然,国家干预应当符合比例原则。我们主张的并非一次吸毒,终身禁演,而是要在处罚上保持宽容的立场,实行梯度处罚。我们认为,可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中,增加一条,明确授权广电总局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根据情节轻重、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影响,在个案中决定具体的从业限制时长。
其次,现行规范体系存在矛盾,通过立法进行从业限制十分必要。目前,针对吸毒劣迹艺人的从业限制,主要规定在国家广电总局、中宣部发布的通知及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自律管理办法中。然而,仅依上述文件限制就业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损害法律体系的统一性。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改,明确将从业限制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从业限制。然而,目前限制吸毒嫖娼劣迹艺人从业的依据只是规范性文件和自律管理办法,显然层级过低。 第二,在实际层面上,现行的规范主体、规制手段、规制范围以及违反后果都极其模糊,规制不完全,存在大量模糊地带,实践中对于艺人从业限制时长往往语焉不详,动辄做出无期限抵制的决定。 第三,在程序层面上,现有的行业惩戒缺乏程序性救济,自律管理办法仅赋予艺人进行申辩的权利,缺少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赋予相对人受到处罚时申请听证的程序性救济权利。
综上,我方认为应当依法禁止吸毒劣迹艺人从事演艺行业。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判断是否应当立法禁止吸毒劣迹艺人从事演艺行业,就要判断立法是否具有正当性、必要性。
质询方单次时长1分30秒,被质询方有5秒钟保护时间,质询方不得打断,计时正常进行。
首先,我方认为禁止吸毒艺人从事演艺活动,违反了艺人的公众责任。艺人具有公众性,应当对社会起到正向引导作用,这也是宪法对文化产业的相关规定。因此,若艺人存在吸毒行为,便违反了社会倡导的道德准则,对社会道德建设造成负面影响。
您方提出的禁止艺人终身进入行业的依据是什么?我方首先明确,并未主张必须采用终身禁入的处罚方式,甚至反对终身禁止其进入行业。若仅从处罚目的出发,类似刑法中防止再犯的预防性作用,那么行业禁入确实具备这一功能。但您方将刑法中的预防性措施与行业禁入等同,我方认为并不恰当。
我方认为行业禁入不止具备预防作用。您方提到的预防吸毒艺人再次涉毒,其实并不准确。艺人本身没有严格的行业准入门槛,我方所说的限制其从业,本质上是限制择业自由,而禁止进入演艺行业,实则属于行业禁令。行业禁令通常与职业存在直接关联,因此您方需要论证吸毒行为与演艺行业之间的关联。
接下来讨论执行层面的问题:此类处罚是否需要行政和司法机关介入? 首先回应关联问题:艺人作为公众人物,是众多人的偶像,尤其对青少年群体存在或大或小的影响。例如,某艺人发表不当言论后,甚至有粉丝发布相关照片支持其偶像,可见其影响力之大。因此,艺人肩负着特殊的职业义务,这是第一点。 针对执行问题,我方承认行政机关可对艺人进行处分,但核心在于处罚需要有法律层级的授权。因此您方需要证明,现行行业规范不足以解决此类问题,否则引入行政和司法机关介入将造成资源浪费。
您方提到民众对吸毒艺人的态度,我方此前已说明,不能完全依赖民众的情绪倾向。此前辩论中提到有97%的民众支持永久禁演吸毒艺人,但我方认为这并不具备参考价值。大部分民众会采取理性抵制的态度,而非极端情绪。同时,民众普遍反对毒品,因此基本不会效仿艺人吸毒。
最后一个问题:行业内部的自律规范是否足够?现实情况是,一旦艺人被行业抵制,广电总局及行业自律协会通常会发布无期限限制的处罚,这严重侵犯了艺人的职业自由。
好,接下来请反方一辩发言,发言时长3分钟。
质询方单次时长1分30秒,被质询方有5秒钟保护时间,质询方不得打断,计时正常进行。
首先,我方认为禁止吸毒艺人从事演艺活动,违反了艺人的公众责任。艺人具有公众性,应当对社会起到正向引导作用,这也是宪法对文化产业的相关规定。因此,若艺人存在吸毒行为,便违反了社会倡导的道德准则,对社会道德建设造成负面影响。
您方提出的禁止艺人终身进入行业的依据是什么?我方首先明确,并未主张必须采用终身禁入的处罚方式,甚至反对终身禁止其进入行业。若仅从处罚目的出发,类似刑法中防止再犯的预防性作用,那么行业禁入确实具备这一功能。但您方将刑法中的预防性措施与行业禁入等同,我方认为并不恰当。
我方认为行业禁入不止具备预防作用。您方提到的预防吸毒艺人再次涉毒,其实并不准确。艺人本身没有严格的行业准入门槛,我方所说的限制其从业,本质上是限制择业自由,而禁止进入演艺行业,实则属于行业禁令。行业禁令通常与职业存在直接关联,因此您方需要论证吸毒行为与演艺行业之间的关联。
接下来讨论执行层面的问题:此类处罚是否需要行政和司法机关介入? 首先回应关联问题:艺人作为公众人物,是众多人的偶像,尤其对青少年群体存在或大或小的影响。例如,某艺人发表不当言论后,甚至有粉丝发布相关照片支持其偶像,可见其影响力之大。因此,艺人肩负着特殊的职业义务,这是第一点。 针对执行问题,我方承认行政机关可对艺人进行处分,但核心在于处罚需要有法律层级的授权。因此您方需要证明,现行行业规范不足以解决此类问题,否则引入行政和司法机关介入将造成资源浪费。
您方提到民众对吸毒艺人的态度,我方此前已说明,不能完全依赖民众的情绪倾向。此前辩论中提到有97%的民众支持永久禁演吸毒艺人,但我方认为这并不具备参考价值。大部分民众会采取理性抵制的态度,而非极端情绪。同时,民众普遍反对毒品,因此基本不会效仿艺人吸毒。
最后一个问题:行业内部的自律规范是否足够?现实情况是,一旦艺人被行业抵制,广电总局及行业自律协会通常会发布无期限限制的处罚,这严重侵犯了艺人的职业自由。
好,接下来请反方一辩发言,发言时长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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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本中未呈现正方一辩的回应内容,故流程图仅包含质询方的提问逻辑与反驳路径)
感谢主席,恭候在场各位。我方开篇明义,我方讨论的法律仅限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
立法的前提需要考虑清楚两个问题:一是是否有立法需求,二是立法的必要性问题。因此,我方认为不应当立法禁止吸毒劣迹艺人从事演艺行业。
首先,当下已有充分机制应对吸毒劣迹艺人,立法缺失必要性。我国民众对吸毒行为高度抵制。2016年上海调查显示,98%的市民坚决拒绝毒品,在被问及相关问题时,48%的人表示拒绝接触毒品,51%的人不仅自己拒绝,还会劝阻他人。即使在年龄较小、认知能力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中,有近九成认为吸毒有害健康。这种社会共识决定了,吸毒艺人即使想要复出,民众也不会买账。
此外,演艺圈有自己的行业自律。《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演艺人员不得参与毒品活动,违者将面临1年、3年、5年甚至永久的行业联合惩戒。行业自律不是法律,但它的约束力通过市场、舆论和企业得以落实,效果清晰可见。一边是民众的自觉抵制,一边是行业的严格规范,在这种双重机制下,立法完全没有必要。
其次,立法禁止吸毒艺人从业,缺乏对劳动权限制的正当性,还将传递不良的社会价值。劳动权是我国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关乎生存与发展。国家对劳动权的限制,必须基于重大的公共利益,具备充分正当的立法理由,且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即规制手段与目的之间必须有直接、必然、最小侵害的关联。
现行法律对劳动权的限制,如禁止吸毒者担任公务员、警察或特定经营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属于预防性措施。这些岗位的从业者因吸毒可能自控力下降,相关限制是为了防范及时出现的安全风险,而非单纯的惩戒。而演艺行业艺人吸毒,是个人违法行为,已经受到法律惩处,其在改正后从事演艺活动,并不会直接必然地危害公众生活和公共安全。当前行业自律已有惩罚措施,依法直接或通过行业惩戒,会给当事人带来二次伤害。
实际上,立法就是以“社会影响不好”为由剥夺劳动权,这是典型的惩戒性逻辑,而非预防性逻辑。更严重的是,若以“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社会影响不好”为由就可以禁止一个人的主业,那么将开创一个危险的先例:率先在演艺行业为改过自新者打上终身烙印,向社会传递“因为影响不好就可以合法剥夺一个人的职业资格”的信号。这既不符合我国帮助吸毒人员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立法目标,也违背了立法引导而非标签化排斥人的现代法治价值。法律不是道德审判的工具,更不该成为二次惩罚的借口。
因此,我方重申:不应当立法禁止吸毒劣迹艺人从事演艺行业。谢谢。
感谢主席,恭候在场各位。我方开篇明义,我方讨论的法律仅限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
立法的前提需要考虑清楚两个问题:一是是否有立法需求,二是立法的必要性问题。因此,我方认为不应当立法禁止吸毒劣迹艺人从事演艺行业。
首先,当下已有充分机制应对吸毒劣迹艺人,立法缺失必要性。我国民众对吸毒行为高度抵制。2016年上海调查显示,98%的市民坚决拒绝毒品,在被问及相关问题时,48%的人表示拒绝接触毒品,51%的人不仅自己拒绝,还会劝阻他人。即使在年龄较小、认知能力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中,有近九成认为吸毒有害健康。这种社会共识决定了,吸毒艺人即使想要复出,民众也不会买账。
此外,演艺圈有自己的行业自律。《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演艺人员不得参与毒品活动,违者将面临1年、3年、5年甚至永久的行业联合惩戒。行业自律不是法律,但它的约束力通过市场、舆论和企业得以落实,效果清晰可见。一边是民众的自觉抵制,一边是行业的严格规范,在这种双重机制下,立法完全没有必要。
其次,立法禁止吸毒艺人从业,缺乏对劳动权限制的正当性,还将传递不良的社会价值。劳动权是我国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关乎生存与发展。国家对劳动权的限制,必须基于重大的公共利益,具备充分正当的立法理由,且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即规制手段与目的之间必须有直接、必然、最小侵害的关联。
现行法律对劳动权的限制,如禁止吸毒者担任公务员、警察或特定经营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属于预防性措施。这些岗位的从业者因吸毒可能自控力下降,相关限制是为了防范及时出现的安全风险,而非单纯的惩戒。而演艺行业艺人吸毒,是个人违法行为,已经受到法律惩处,其在改正后从事演艺活动,并不会直接必然地危害公众生活和公共安全。当前行业自律已有惩罚措施,依法直接或通过行业惩戒,会给当事人带来二次伤害。
实际上,立法就是以“社会影响不好”为由剥夺劳动权,这是典型的惩戒性逻辑,而非预防性逻辑。更严重的是,若以“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社会影响不好”为由就可以禁止一个人的主业,那么将开创一个危险的先例:率先在演艺行业为改过自新者打上终身烙印,向社会传递“因为影响不好就可以合法剥夺一个人的职业资格”的信号。这既不符合我国帮助吸毒人员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立法目标,也违背了立法引导而非标签化排斥人的现代法治价值。法律不是道德审判的工具,更不该成为二次惩罚的借口。
因此,我方重申:不应当立法禁止吸毒劣迹艺人从事演艺行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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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否具有必要性(是否存在立法需求及立法的必要性)
辩对面环节,每方各为1分30秒,双方均不得打断对方发言。发生争执时,好来,吴亦凡输入微博,搜索吴亦凡三个字出来的都是他的安利组。这个年方怎么解释?粉丝还在给他洗地吗?哎,粉丝推荐吴亦凡,现在推荐吴亦凡的相关内容为好。没有听到方面的论证。
你们刚才讲广电总局的那个通知,它是不合法的,那我问你,它施行了10年了,为什么不合法呢?施行10年啊,不合法,所以现在要改吗?很多不合宪的文件也施行了很久,难道我们就不做合宪性审查了吗?哎,没有问题。那做合宪性审查是要有一定的害处。我请问啊,这个行业规定性的害处是什么?
害处在于我方第二辩论手告诉你的不统一不明确,而且它还容易被钻漏洞,这就是它的问题。第二个论点稍后我方下面会论证。来,再问您了,别回避这个行业自律,我刚刚说了,那个男歌手二进宫之后还能登上央视,行业自律在哪里?
先别这么着急,你们三位论证的,是要告诉我,它影响到了什么,它造成了什么。哎,先别这么着急,你们三辩论证那个需要告诉我,它影响到了什么,它造成什么实际的影响就可以。
关于涉毒艺人复出这方面,你觉得央视为什么愿意让这个歌手再度登上这个舞台呢?是央视特别喜欢大家去学习他吸毒的行为吗?对啊,所以不合理嘛。我方告诉你了,要进行竞业限制吗?现在不就是没有规定,所以他就可以复出,可以钻漏洞。
你把这个不叫复出啊,你把这个叫钻漏洞。那我方说的完成戒毒期限、完成禁毒教育之后回归,这才叫复出啊。他在正当性上是完全不一样的。好,来,您说这个。
关于民众舆论,你们知道现在资本是可以操控舆论的吗?哎,所以看到他能上央视,不是央视在钻他的漏洞,是央视审查之后觉得他的禁毒很成功,他能向大家传达出我们禁毒之后改过自新,可以像正常一样生活这样的倡导,才让他登上这个舞台。
我想请问乙方说的带来不利影响,到底这个影响落到了什么?实质上有多少人在学习他去做吸毒的行为,给我一个数。这个影响落到了什么?实际上有多少人在学习他去做吸毒的行为,给我一个数据。
央视倡导在哪里,央视直接让他登上了舞台,央视可别说他是戒过毒的艺人哈。来,至于他这个影响落到哪,首先他承不承认呢?艺人是有公开性、公共性的,他对粉丝是有很强的引导作用的,完全没有问题。我刚才跟你讲的很清楚,有引导作用。第一,你要论证到他引导大家去吸毒。第二,或者说他改过自新之后,不会引导大家跟他一样去改过自新,去戒毒,去重新抵制毒品。你要的论证是,难道一个艺人要引导到我的粉丝全去吸毒,才叫他对这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吗?
我看到现在已经有人因为宋冬野吸毒这件事情,说“我们一直在等他”,粉丝甚至对吸毒这个事情放松了警惕,在毒品危害如此严峻的情况下,让大家放松警惕,这难道还不是一个很大的害处吗?
到这里我都没有听到他们说民众对宋冬野吸毒这个态度,那民众说的是宋冬野犯过错,改过自新之后,我愿意等你改完这个错,来等你复出,恰恰是国家倡导我们要对这些吸毒的人员去的一个态度。他改过自新之后,传达出好的社会影响之后,为什么要去禁止他?你方的举证是,我方认可他要复出的说法,梯度性的处罚嘛,您方没看到这个,没举证在哪,我不告诉你,粉丝说他没说让东西借,他只说你不来的。吴金不怎么回过来了。
关于法律问题,你问的这个立法和管理办法有什么区别呢?管理办法好的,你立法干嘛呢?好,下面进入。
辩对面环节,每方各为1分30秒,双方均不得打断对方发言。发生争执时,好来,吴亦凡输入微博,搜索吴亦凡三个字出来的都是他的安利组。这个年方怎么解释?粉丝还在给他洗地吗?哎,粉丝推荐吴亦凡,现在推荐吴亦凡的相关内容为好。没有听到方面的论证。
你们刚才讲广电总局的那个通知,它是不合法的,那我问你,它施行了10年了,为什么不合法呢?施行10年啊,不合法,所以现在要改吗?很多不合宪的文件也施行了很久,难道我们就不做合宪性审查了吗?哎,没有问题。那做合宪性审查是要有一定的害处。我请问啊,这个行业规定性的害处是什么?
害处在于我方第二辩论手告诉你的不统一不明确,而且它还容易被钻漏洞,这就是它的问题。第二个论点稍后我方下面会论证。来,再问您了,别回避这个行业自律,我刚刚说了,那个男歌手二进宫之后还能登上央视,行业自律在哪里?
先别这么着急,你们三位论证的,是要告诉我,它影响到了什么,它造成了什么。哎,先别这么着急,你们三辩论证那个需要告诉我,它影响到了什么,它造成什么实际的影响就可以。
关于涉毒艺人复出这方面,你觉得央视为什么愿意让这个歌手再度登上这个舞台呢?是央视特别喜欢大家去学习他吸毒的行为吗?对啊,所以不合理嘛。我方告诉你了,要进行竞业限制吗?现在不就是没有规定,所以他就可以复出,可以钻漏洞。
你把这个不叫复出啊,你把这个叫钻漏洞。那我方说的完成戒毒期限、完成禁毒教育之后回归,这才叫复出啊。他在正当性上是完全不一样的。好,来,您说这个。
关于民众舆论,你们知道现在资本是可以操控舆论的吗?哎,所以看到他能上央视,不是央视在钻他的漏洞,是央视审查之后觉得他的禁毒很成功,他能向大家传达出我们禁毒之后改过自新,可以像正常一样生活这样的倡导,才让他登上这个舞台。
我想请问乙方说的带来不利影响,到底这个影响落到了什么?实质上有多少人在学习他去做吸毒的行为,给我一个数。这个影响落到了什么?实际上有多少人在学习他去做吸毒的行为,给我一个数据。
央视倡导在哪里,央视直接让他登上了舞台,央视可别说他是戒过毒的艺人哈。来,至于他这个影响落到哪,首先他承不承认呢?艺人是有公开性、公共性的,他对粉丝是有很强的引导作用的,完全没有问题。我刚才跟你讲的很清楚,有引导作用。第一,你要论证到他引导大家去吸毒。第二,或者说他改过自新之后,不会引导大家跟他一样去改过自新,去戒毒,去重新抵制毒品。你要的论证是,难道一个艺人要引导到我的粉丝全去吸毒,才叫他对这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吗?
我看到现在已经有人因为宋冬野吸毒这件事情,说“我们一直在等他”,粉丝甚至对吸毒这个事情放松了警惕,在毒品危害如此严峻的情况下,让大家放松警惕,这难道还不是一个很大的害处吗?
到这里我都没有听到他们说民众对宋冬野吸毒这个态度,那民众说的是宋冬野犯过错,改过自新之后,我愿意等你改完这个错,来等你复出,恰恰是国家倡导我们要对这些吸毒的人员去的一个态度。他改过自新之后,传达出好的社会影响之后,为什么要去禁止他?你方的举证是,我方认可他要复出的说法,梯度性的处罚嘛,您方没看到这个,没举证在哪,我不告诉你,粉丝说他没说让东西借,他只说你不来的。吴金不怎么回过来了。
关于法律问题,你问的这个立法和管理办法有什么区别呢?管理办法好的,你立法干嘛呢?好,下面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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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符号说明→表示逻辑推进,⊣表示反驳节点)
首先,有请反方一辩,时长1分30秒,被质行方有5秒钟保护时间,质行方不得打断及计时。
首先问你方一个问题,法律上的禁止从业规定。举个例子,证券法第221条规定,对证券行业的禁止进入期限从三年开始,五年甚至可以终身。可以看到这类规定会违反比例原则,这是第二个问题。
现在我们来明确,你方认为规范的手段是什么?是靠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还是其他?我方提出双重机制:第一是靠民众自觉抵制,从我方此前论述可以看出,大众对吸毒的看法十分理智。第二是通过行业自律,我方刚刚已经提到过具体规范,已经有较为完善的制度,比如以一年、三年、五年为期限的行业组织规范。
现在我们分别来看你方提到的两方面问题。首先是大众群体的问题,双方可以后续讨论,我们现在聚焦部门规范的问题。你方告诉我,现在进行规范的部门是哪个?
请你快告诉我,现在进行规范的部门是哪个?我方主要以广电总局为代表的演出行业为例,请你快告诉我广电总局的性质是什么?它是行政机关,还是其他性质的部门?
如果你们不清楚,我来告诉你,它是行政主体。那么,这个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属于公权力行为。公权力行为需要接受合法性审查,其作出的从业规定限制,实际上会损害当事人的私权利。因此,这类行为不仅在法律依据上存在问题,实质上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劳动权,这两方面的问题你方如何解决?能否简要回应?
好的,那我们先聊法律保护问题。你方现在用行业内的企业公布的规定,造成了带有公权力性质的强制性措施,损害当事人的劳动权,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对此你方如何解释?
我方并没有造成完全性的损害,就像你方所说,并未完全禁止。我方提到的一年、三年、五年乃至终身的从业限制,可能我表达不太准确,并非完全禁止,而是对劳动权进行限制,这类限制必须要有法律授权,这就是法律保留原则。
其次,我来告诉你,你方的措施需要通过合法性审查,我方时间到。下面。
首先,有请反方一辩,时长1分30秒,被质行方有5秒钟保护时间,质行方不得打断及计时。
首先问你方一个问题,法律上的禁止从业规定。举个例子,证券法第221条规定,对证券行业的禁止进入期限从三年开始,五年甚至可以终身。可以看到这类规定会违反比例原则,这是第二个问题。
现在我们来明确,你方认为规范的手段是什么?是靠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还是其他?我方提出双重机制:第一是靠民众自觉抵制,从我方此前论述可以看出,大众对吸毒的看法十分理智。第二是通过行业自律,我方刚刚已经提到过具体规范,已经有较为完善的制度,比如以一年、三年、五年为期限的行业组织规范。
现在我们分别来看你方提到的两方面问题。首先是大众群体的问题,双方可以后续讨论,我们现在聚焦部门规范的问题。你方告诉我,现在进行规范的部门是哪个?
请你快告诉我,现在进行规范的部门是哪个?我方主要以广电总局为代表的演出行业为例,请你快告诉我广电总局的性质是什么?它是行政机关,还是其他性质的部门?
如果你们不清楚,我来告诉你,它是行政主体。那么,这个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属于公权力行为。公权力行为需要接受合法性审查,其作出的从业规定限制,实际上会损害当事人的私权利。因此,这类行为不仅在法律依据上存在问题,实质上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劳动权,这两方面的问题你方如何解决?能否简要回应?
好的,那我们先聊法律保护问题。你方现在用行业内的企业公布的规定,造成了带有公权力性质的强制性措施,损害当事人的劳动权,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对此你方如何解释?
我方并没有造成完全性的损害,就像你方所说,并未完全禁止。我方提到的一年、三年、五年乃至终身的从业限制,可能我表达不太准确,并非完全禁止,而是对劳动权进行限制,这类限制必须要有法律授权,这就是法律保留原则。
其次,我来告诉你,你方的措施需要通过合法性审查,我方时间到。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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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对方的立论提出了三个论点。第一个叫做民众会自觉抵制,那先问您方第一个问题:民众包不包括粉丝?粉丝会不会去抵制呢?我方看到,现在打开微博,输入吴亦凡三个字,出来的可不是对他强奸罪的批评,而是对他的安利,说“我告诉你”。刚刚说过,再打开贴吧,输入宋冬野,他的相关动态下,有粉丝说“胖子知道我们在等他”,这就是您方所说的公众抵制。
首先,第一点,您方所说的公众抵制,连粉丝的极端行为都制止不了,粉丝群体依然存在,这种抵制根本无法生效。再看第二点,公众的抵制一定是正当的吗?我方反复强调,演艺生涯不应当被终身封禁,为什么?因为当一个戒毒成功的艺人出来,声泪俱下地讲述戒毒有多难,他对整个社会是有正面效应的,他的引导作用非常大,所以我们认为他的演艺生涯本身就不应该被终止。
其次,必须要指出的是,您方在第一个论点里强调,要靠民众的舆论去抵制。那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封禁期限是1年、3年还是5年,也没有明确判定标准的情况下,这种抵制就会变成永久封禁。这和您方第三个论点所说的“劳动权不能得到不当限制”难道不是冲突的吗?
好,这是对您方第一个论点的两点攻击。接下来再看你们的行业自律论点。你们提到行业自律,首先我要问:我们现在看到有很多人钻行业漏洞,比如《纤夫的爱》的男歌手,他在吸毒之后二进宫,甚至可以登上央视,这难道就是您方所说的行业自律能够产生的效果吗?
今天对方的立论提出了三个论点。第一个叫做民众会自觉抵制,那先问您方第一个问题:民众包不包括粉丝?粉丝会不会去抵制呢?我方看到,现在打开微博,输入吴亦凡三个字,出来的可不是对他强奸罪的批评,而是对他的安利,说“我告诉你”。刚刚说过,再打开贴吧,输入宋冬野,他的相关动态下,有粉丝说“胖子知道我们在等他”,这就是您方所说的公众抵制。
首先,第一点,您方所说的公众抵制,连粉丝的极端行为都制止不了,粉丝群体依然存在,这种抵制根本无法生效。再看第二点,公众的抵制一定是正当的吗?我方反复强调,演艺生涯不应当被终身封禁,为什么?因为当一个戒毒成功的艺人出来,声泪俱下地讲述戒毒有多难,他对整个社会是有正面效应的,他的引导作用非常大,所以我们认为他的演艺生涯本身就不应该被终止。
其次,必须要指出的是,您方在第一个论点里强调,要靠民众的舆论去抵制。那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封禁期限是1年、3年还是5年,也没有明确判定标准的情况下,这种抵制就会变成永久封禁。这和您方第三个论点所说的“劳动权不能得到不当限制”难道不是冲突的吗?
好,这是对您方第一个论点的两点攻击。接下来再看你们的行业自律论点。你们提到行业自律,首先我要问:我们现在看到有很多人钻行业漏洞,比如《纤夫的爱》的男歌手,他在吸毒之后二进宫,甚至可以登上央视,这难道就是您方所说的行业自律能够产生的效果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感谢朋友带来的案例。我方提到某商业失信者被行业排斥抵制,我不认为这是对其劳动权的限制——行业内部出于种种考量,比如社会反响,不愿再使用这类人员,就像吸毒艺人被行业抵制,本质只是行业自主的选择,而非对劳动权的限制。
接下来,你方指出现行管理办法存在诸多问题,我方当然可以承认。但你方需要举证,为何这些问题必须通过立法形式解决,为何行业内部无法通过完善自身规定来处理?你们必须证明,立法是解决问题的必要途径。
其次,我们来谈谈民众态度。在福禄寿乐队的知名歌曲相关评论区,有一条高赞榜一评论写道:“原因作品肯定了人,也因人否定了作品”。我们发现,民众抵制的是吸毒艺人的吸毒行为,而非艺人本身。对方刚才举例宋冬野、柯震东,大众确实认可他们的才华,但对其吸毒行为明确排斥。这说明,民众不会因为喜欢明星就效仿吸毒,我希望反方二辩在对辩环节能说明,到底有多少人是因为明星吸毒而去模仿吸毒的。
最后我们聊聊民众效仿的问题。对方提出,明星复出后可能会引发民众效仿。那为何不让这些艺人在完成整改、彻底改正错误后再复出,让大众效仿他们的正向行为?这一点我方已有论述,谢谢。
首先感谢朋友带来的案例。我方提到某商业失信者被行业排斥抵制,我不认为这是对其劳动权的限制——行业内部出于种种考量,比如社会反响,不愿再使用这类人员,就像吸毒艺人被行业抵制,本质只是行业自主的选择,而非对劳动权的限制。
接下来,你方指出现行管理办法存在诸多问题,我方当然可以承认。但你方需要举证,为何这些问题必须通过立法形式解决,为何行业内部无法通过完善自身规定来处理?你们必须证明,立法是解决问题的必要途径。
其次,我们来谈谈民众态度。在福禄寿乐队的知名歌曲相关评论区,有一条高赞榜一评论写道:“原因作品肯定了人,也因人否定了作品”。我们发现,民众抵制的是吸毒艺人的吸毒行为,而非艺人本身。对方刚才举例宋冬野、柯震东,大众确实认可他们的才华,但对其吸毒行为明确排斥。这说明,民众不会因为喜欢明星就效仿吸毒,我希望反方二辩在对辩环节能说明,到底有多少人是因为明星吸毒而去模仿吸毒的。
最后我们聊聊民众效仿的问题。对方提出,明星复出后可能会引发民众效仿。那为何不让这些艺人在完成整改、彻底改正错误后再复出,让大众效仿他们的正向行为?这一点我方已有论述,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先梳理原始文本里的错误和冗余: 1. 修正口误和错字:“保反律”→“程序”,“从业性止”→“从业禁止”,“戏都教”→“吸毒”,“列聘人名单”→“列入禁演名单”,“观注动物”→“关注”,“参加了”→“封杀”,“205年”→“2005年”,“2025年”→“2005年”,“后们草头脑”→“背后牵头”,“一位阶”→“同一位阶” 2. 删除口头语、冗余停顿,调整逻辑分段 3. 修正语序混乱的地方,比如“用死刑看下,哎,对,用死刑”调整为“以死刑惩戒为例” 4. 保留原意,不添加额外内容
最终整理后的文本: 立法和管理办法的区别在哪里?
以死刑惩戒为例,杀人者死,你方提倡的是哪一种?
我们今天还要讲究程序正义,我会从三个方面说明程序正义上的问题。首先是保留原则,我们刚才已经确认,从业禁止是对劳动权的限制,对吧?关于劳动权的限制,刚才我的申论已经阐述过,还需要重复吗?需要。
在商业领域中,如果一个人曾经失信,或者泄露过严重商业秘密,很多公司自然不愿意招录他。但在演艺行业并非如此,肖战凭借民间习俗,仍然能吸引大量粉丝,获得大量商业代言和收入。为何商业领域此时没有出现类似的限制?就是因为你方在名义上没有做好切割。你方提到的演艺行业协会,并非中世纪那种自发组织的行会,实际上是中国政府在背后牵头的相关组织。他们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不得用同一位阶的法律限制公民的宪法自由,这就是我方所说的违反法律法规原则。
接下来我们讨论矛盾问题。2005年苏永康温州演唱会,是网友举报他有吸毒记录之后,中国演出协会才禁止他在大陆演出,但当时审批单位答复,2005年列入禁演名单时他符合审批条件。这是不是说明两个单位的认定出现了冲突?恰恰说明他已经经过整改后可以回归正常生活。
不对,我们现在的法律根本没有明确艺人解禁的标准,所有所谓回归的艺人,都是在被关注后,立刻在24小时内遭到封杀。
时间到,下面请反方。
首先,先梳理原始文本里的错误和冗余: 1. 修正口误和错字:“保反律”→“程序”,“从业性止”→“从业禁止”,“戏都教”→“吸毒”,“列聘人名单”→“列入禁演名单”,“观注动物”→“关注”,“参加了”→“封杀”,“205年”→“2005年”,“2025年”→“2005年”,“后们草头脑”→“背后牵头”,“一位阶”→“同一位阶” 2. 删除口头语、冗余停顿,调整逻辑分段 3. 修正语序混乱的地方,比如“用死刑看下,哎,对,用死刑”调整为“以死刑惩戒为例” 4. 保留原意,不添加额外内容
最终整理后的文本: 立法和管理办法的区别在哪里?
以死刑惩戒为例,杀人者死,你方提倡的是哪一种?
我们今天还要讲究程序正义,我会从三个方面说明程序正义上的问题。首先是保留原则,我们刚才已经确认,从业禁止是对劳动权的限制,对吧?关于劳动权的限制,刚才我的申论已经阐述过,还需要重复吗?需要。
在商业领域中,如果一个人曾经失信,或者泄露过严重商业秘密,很多公司自然不愿意招录他。但在演艺行业并非如此,肖战凭借民间习俗,仍然能吸引大量粉丝,获得大量商业代言和收入。为何商业领域此时没有出现类似的限制?就是因为你方在名义上没有做好切割。你方提到的演艺行业协会,并非中世纪那种自发组织的行会,实际上是中国政府在背后牵头的相关组织。他们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不得用同一位阶的法律限制公民的宪法自由,这就是我方所说的违反法律法规原则。
接下来我们讨论矛盾问题。2005年苏永康温州演唱会,是网友举报他有吸毒记录之后,中国演出协会才禁止他在大陆演出,但当时审批单位答复,2005年列入禁演名单时他符合审批条件。这是不是说明两个单位的认定出现了冲突?恰恰说明他已经经过整改后可以回归正常生活。
不对,我们现在的法律根本没有明确艺人解禁的标准,所有所谓回归的艺人,都是在被关注后,立刻在24小时内遭到封杀。
时间到,下面请反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所有攻防节点均为正方单方面输出,反方未在文本中呈现回应内容)
首先盘问方可以任意打断,被盘问方不得反问。盘问时长为1分30秒。
今天您方立法限制的是这些艺人的劳动群体,对吧? 是的。那请问您方立论的合理性在哪儿呢? 因为艺人具有公众性,对粉丝有引导作用,所以我们认为他应当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复出。 所以就是说,吸毒艺人对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可能引导粉丝模仿吸毒,对吗? 并不是这样的。我们认为的是,吸毒后立刻允许其复出是不对的,永久禁止其复出也是不对的。如果立即让其复出,就是纵容吸毒行为,松懈了社会对毒品的防线。 那我国现有的法规是规定一年、三年、五年的禁止期限,行业自律协会大量发布的禁令却没有明确1年、3年、5年的期限,只是无期限抵制。 我方已经给出了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李云迪嫖娼案中,行业自律协会只是无期限抵制李云迪,并没有规定其复出时间,类似案件还有很多。所以你的意思是,嫖娼的社会危害性足够大,吸毒艺人也是同理,我们应当出台明确合理的期限规定,对吗? 可以。 好,那我再问你,范冰冰偷税漏税,影响难道不大吗? 还好。那为什么我们不立法禁止偷税漏税的艺人? 首先偷税漏税属于财产类违法,其影响局限于国家财政和社会观感,难道不比吸毒的危害大吗?吸毒的伤害性在哪儿? 我举个例子,艺人吸毒后,年轻粉丝可能会模仿其行为,比如“我也要像偶像一样”。吸毒难道只是对自己的伤害吗? 那按照你的逻辑,只要有不利影响就要立法禁止,那闯红灯是不是也要立法禁止? 我们讨论的是艺人的公众引导作用。 极端粉丝不管有没有立法都会盲目崇拜,就算立法禁止吸毒艺人复出,极端粉丝还是会崇拜。这种情况下立法根本无法解决问题。 我们的观点不是要让吸毒艺人立刻复出,而是在其戒毒改正后,应当撤销法律对其的限制。民众对劣迹艺人的负面态度会一直存续,这和我们的立法观点并不矛盾。
首先盘问方可以任意打断,被盘问方不得反问。盘问时长为1分30秒。
今天您方立法限制的是这些艺人的劳动群体,对吧? 是的。那请问您方立论的合理性在哪儿呢? 因为艺人具有公众性,对粉丝有引导作用,所以我们认为他应当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复出。 所以就是说,吸毒艺人对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可能引导粉丝模仿吸毒,对吗? 并不是这样的。我们认为的是,吸毒后立刻允许其复出是不对的,永久禁止其复出也是不对的。如果立即让其复出,就是纵容吸毒行为,松懈了社会对毒品的防线。 那我国现有的法规是规定一年、三年、五年的禁止期限,行业自律协会大量发布的禁令却没有明确1年、3年、5年的期限,只是无期限抵制。 我方已经给出了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李云迪嫖娼案中,行业自律协会只是无期限抵制李云迪,并没有规定其复出时间,类似案件还有很多。所以你的意思是,嫖娼的社会危害性足够大,吸毒艺人也是同理,我们应当出台明确合理的期限规定,对吗? 可以。 好,那我再问你,范冰冰偷税漏税,影响难道不大吗? 还好。那为什么我们不立法禁止偷税漏税的艺人? 首先偷税漏税属于财产类违法,其影响局限于国家财政和社会观感,难道不比吸毒的危害大吗?吸毒的伤害性在哪儿? 我举个例子,艺人吸毒后,年轻粉丝可能会模仿其行为,比如“我也要像偶像一样”。吸毒难道只是对自己的伤害吗? 那按照你的逻辑,只要有不利影响就要立法禁止,那闯红灯是不是也要立法禁止? 我们讨论的是艺人的公众引导作用。 极端粉丝不管有没有立法都会盲目崇拜,就算立法禁止吸毒艺人复出,极端粉丝还是会崇拜。这种情况下立法根本无法解决问题。 我们的观点不是要让吸毒艺人立刻复出,而是在其戒毒改正后,应当撤销法律对其的限制。民众对劣迹艺人的负面态度会一直存续,这和我们的立法观点并不矛盾。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