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询3篇字是。好同学,那今天我们先达成一个共识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所侵害的最核心、最不可饶恕的,不是一个人的人生、人格尊严以及一个家庭的骨肉亲情吗?但是问题是,我们在讨论量刑的时候,不应该只简单地问“是”或“不是”,而是要看到,当一个孩子被拐卖时,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他们的行为都会对受害者的人生和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你认为是“买卖”这个行为造成的,还是“买”这个行为造成的,又或者是两者共同造成的?
肯定是两者共同造成的呀。非常好,所以说同学,在造成骨肉分离、家庭破碎这个最核心的悲剧结果上,买卖双方缺一不可,是共同造成了这个完整的侵害,对吗?
但是他们关于其实都会……同学你不可以打断我。那么对于共同造成严重恶果的行为,法律为什么要在定罪量刑上体现出天壤之别呢?这是因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买方所带来的伤害远远小于卖方吗?您方一直在回避一个问题:在他们共同侵害的“人身不可买卖性”这一点上,他们都受到了惩罚,而拐卖妇女儿童的这一方,其实……我理解你的意思,好同学你不要打断我。他两方都受到伤害,那是我现在只需要你回答我,是否买方所带来的伤害远远小于卖方呢?
您这样太……因为我们说,拐卖犯罪确实所侵害的法益要更多,所以说同学,然存在同样的问题,那这一点我方就拿下了,对方辩友。按照您方的逻辑,我们是否可以类比在毒品犯罪中,是不是也应该惩治制毒贩毒者,而不追究吸毒者的法律责任?因为没有侵害毒品,是您方所说的这个也可以吸毒增加买家的罪行,不要混淆买卖实质上的差别。因为本身,拐卖犯罪打击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毒品犯罪打击的是毒品管制和公民健康,两者都是源头,共同构成犯罪链条。请您方明确告诉我,这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哪里?
首先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双方我们都进行了定罪,而且如果您方坚持,对目前的买方,我们可以加重处罚,但是卖方依然要同样加重,他们不能同罪,因为卖方所侵害的法益依旧要比买方多。感谢双方。
自询3篇字是。好同学,那今天我们先达成一个共识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所侵害的最核心、最不可饶恕的,不是一个人的人生、人格尊严以及一个家庭的骨肉亲情吗?但是问题是,我们在讨论量刑的时候,不应该只简单地问“是”或“不是”,而是要看到,当一个孩子被拐卖时,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他们的行为都会对受害者的人生和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你认为是“买卖”这个行为造成的,还是“买”这个行为造成的,又或者是两者共同造成的?
肯定是两者共同造成的呀。非常好,所以说同学,在造成骨肉分离、家庭破碎这个最核心的悲剧结果上,买卖双方缺一不可,是共同造成了这个完整的侵害,对吗?
但是他们关于其实都会……同学你不可以打断我。那么对于共同造成严重恶果的行为,法律为什么要在定罪量刑上体现出天壤之别呢?这是因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买方所带来的伤害远远小于卖方吗?您方一直在回避一个问题:在他们共同侵害的“人身不可买卖性”这一点上,他们都受到了惩罚,而拐卖妇女儿童的这一方,其实……我理解你的意思,好同学你不要打断我。他两方都受到伤害,那是我现在只需要你回答我,是否买方所带来的伤害远远小于卖方呢?
您这样太……因为我们说,拐卖犯罪确实所侵害的法益要更多,所以说同学,然存在同样的问题,那这一点我方就拿下了,对方辩友。按照您方的逻辑,我们是否可以类比在毒品犯罪中,是不是也应该惩治制毒贩毒者,而不追究吸毒者的法律责任?因为没有侵害毒品,是您方所说的这个也可以吸毒增加买家的罪行,不要混淆买卖实质上的差别。因为本身,拐卖犯罪打击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毒品犯罪打击的是毒品管制和公民健康,两者都是源头,共同构成犯罪链条。请您方明确告诉我,这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哪里?
首先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双方我们都进行了定罪,而且如果您方坚持,对目前的买方,我们可以加重处罚,但是卖方依然要同样加重,他们不能同罪,因为卖方所侵害的法益依旧要比买方多。感谢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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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逻辑链条:共同加害事实→处罚均衡原则→类比论证→核心区别追问→立场澄清 ⊣ 反驳节点:①打断尝试 ②法益数量差异 ③类比有效性质疑
我们正式开始,有请正方开篇陈词。
我方认为,买卖同罪是指在惩治买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将贩卖与收买视为同等严重的罪行,予以相同或相近的法律评价,赋予同等惩罚、刑罚惩处。当前法律将拐卖定义为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而收买则是从他人处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我方主张,正是因为法律将这两种本质上一体两面、互为因果的行为区别对待,才导致了惩治效果不佳,因此,必须推动买卖同罪。
评判标准是何者更能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权平等,并有效惩罚犯罪,彰显社会公益。
第一,买卖同罪更切合社会的正义直观与道德共识,是法律与人民同心同德的体现。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对1530名受访者的问卷调查显示,93.7%的受访者支持买卖同罪。法律不仅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温度就来源于它对人民最朴素的正义感的回应。当人民普遍认为“没有买哪有卖”,买家和卖家一样可恶时,这并非简单的舆论,而是社会形成的关于人格尊严不可交易的道德共识。若法律运动与此共识相悖,就会丧失其公信力与道德教化功能。买卖同罪正是让冰冷的法条与炽热的社会共识同频共振,这本身就是在彰显社会公益。
第二,买卖同罪在法理上贯彻了共同犯罪责任,在实效上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首先从法律层面看,被拐卖者、买家和卖家其实都享有人的权利,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均受到同等侵害。因此,保障人权平等,至少要对各方权利予以同等保护,这才是在法律层面保障人权平等的体现。其次从实效层面看,法律犯罪经济学告诉我们,提高犯罪成本是最有效的预防手段。当前“卖重买轻”的惩罚结构对买方的约束严重不足,唯有买卖同罪才能大幅提高买方的犯罪门槛,从源头上掐断犯罪的需求,真正做到惩罚犯罪并预防犯罪,这才是有效率、真正的社会公益与正义。
一个拒绝将人格尊严商品的社会,才是一个真正捍卫人权的社会;一部对买卖人格尊严行为予以同等惩处的法律,才是一部充满正义光辉的法律。因此,我方坚定认为买卖同罪,不仅是在修补一条法律,更是在铸就一个人格尊严高于一切的社会信念。感谢。
我们正式开始,有请正方开篇陈词。
我方认为,买卖同罪是指在惩治买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将贩卖与收买视为同等严重的罪行,予以相同或相近的法律评价,赋予同等惩罚、刑罚惩处。当前法律将拐卖定义为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而收买则是从他人处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我方主张,正是因为法律将这两种本质上一体两面、互为因果的行为区别对待,才导致了惩治效果不佳,因此,必须推动买卖同罪。
评判标准是何者更能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权平等,并有效惩罚犯罪,彰显社会公益。
第一,买卖同罪更切合社会的正义直观与道德共识,是法律与人民同心同德的体现。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对1530名受访者的问卷调查显示,93.7%的受访者支持买卖同罪。法律不仅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温度就来源于它对人民最朴素的正义感的回应。当人民普遍认为“没有买哪有卖”,买家和卖家一样可恶时,这并非简单的舆论,而是社会形成的关于人格尊严不可交易的道德共识。若法律运动与此共识相悖,就会丧失其公信力与道德教化功能。买卖同罪正是让冰冷的法条与炽热的社会共识同频共振,这本身就是在彰显社会公益。
第二,买卖同罪在法理上贯彻了共同犯罪责任,在实效上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首先从法律层面看,被拐卖者、买家和卖家其实都享有人的权利,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均受到同等侵害。因此,保障人权平等,至少要对各方权利予以同等保护,这才是在法律层面保障人权平等的体现。其次从实效层面看,法律犯罪经济学告诉我们,提高犯罪成本是最有效的预防手段。当前“卖重买轻”的惩罚结构对买方的约束严重不足,唯有买卖同罪才能大幅提高买方的犯罪门槛,从源头上掐断犯罪的需求,真正做到惩罚犯罪并预防犯罪,这才是有效率、真正的社会公益与正义。
一个拒绝将人格尊严商品的社会,才是一个真正捍卫人权的社会;一部对买卖人格尊严行为予以同等惩处的法律,才是一部充满正义光辉的法律。因此,我方坚定认为买卖同罪,不仅是在修补一条法律,更是在铸就一个人格尊严高于一切的社会信念。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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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者更能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权平等,并有效惩罚犯罪,彰显社会公益。
感谢正方,接下来有请反方质询正方。
反方:各位辩友,今天想和你说达生的故事,咱们今天讨论的范围仅限于中国,没有问题吧?
正方:可以。
反方:那现在我们存在于这个强大的国家,我们不得不否认现在目前中国的法律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了,对吧?
正方:我方不认同您的看法。今天您说您就是说你是还是不是同学?我方现在回应你的问题,首先我方认为目前的法律他就算现在比较完善,但是他也可能存在漏洞。
反方:嗯,可以了,这样就可以了。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他现在已经已经成体系且相对完善了。
反方:好,那我今天再再问您方,今天觉得是买方的法定刑太重了,还是卖方法定刑?您方今天是觉得卖方法定性太重了,还是买方法律性太轻了呢?
正方:同学,两个回应,第一,您方说现在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善,我方并不认同。今天我法律完善了,并不代表我法律就是完全无误的。我今天社会上有那么多行同学,您回答我的第二个问题好吗?
反方:同学,我现在回答你的问题,我我你听我说完好吗?
正方:那您说。
反方:首先,今天法律完善并不代表这个法律,它是完全没有错误的。今天买卖同罪,在我方看来,其实就今天买卖法律上将买卖好了。
正方:同学,你还是回答我第二个问题吧,你这回答有点太多了。
反方:那你直接问是要加重今天好,第一个问题我就简单回应一下,就是啊,今天我方认为法律法律它。那个行为他他完善和这个买卖不同罪,他是没有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二个问题,他买卖,我方认为买卖同罪,他应该是同等性质的罪行。
反方:啥叫同等性质的罪行,加法的罪法定权太重,还是两个法定权太轻了?
正方:我方当然是认为买方的放行了。
反方:那你方,那你方是想要怎样达到买卖同罪呢?
正方:我方认为他们俩的背景当然是一样的,因为没有需求端就没有供应端啊。
反方:我问的是,您方是想要怎样打买卖同罪。
正方:当然是通过法律上对他们两者罪行,我刚才意见稿里已经很明确了,很明显,但是我方我没有的,阳方我没有注意过,有的被抹了在但在某方面里做的很好,那这种符号你发音怎么说呢?
反方:感谢例子我,你继续说。
正方:你我方当然你能理解,但是这个爱的动机,它真的能正当化购买这个行行为本身吗?我们今天审判的不是收养这个愿望,而是说我今天通过购买人口来实现收养这个犯罪手段,他真的能满足我啊,真的可以去为了实现一个美人美好愿望去么?采采用犯罪手段我不可以啊,下现。
感谢正方,接下来有请反方质询正方。
反方:各位辩友,今天想和你说达生的故事,咱们今天讨论的范围仅限于中国,没有问题吧?
正方:可以。
反方:那现在我们存在于这个强大的国家,我们不得不否认现在目前中国的法律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了,对吧?
正方:我方不认同您的看法。今天您说您就是说你是还是不是同学?我方现在回应你的问题,首先我方认为目前的法律他就算现在比较完善,但是他也可能存在漏洞。
反方:嗯,可以了,这样就可以了。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他现在已经已经成体系且相对完善了。
反方:好,那我今天再再问您方,今天觉得是买方的法定刑太重了,还是卖方法定刑?您方今天是觉得卖方法定性太重了,还是买方法律性太轻了呢?
正方:同学,两个回应,第一,您方说现在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善,我方并不认同。今天我法律完善了,并不代表我法律就是完全无误的。我今天社会上有那么多行同学,您回答我的第二个问题好吗?
反方:同学,我现在回答你的问题,我我你听我说完好吗?
正方:那您说。
反方:首先,今天法律完善并不代表这个法律,它是完全没有错误的。今天买卖同罪,在我方看来,其实就今天买卖法律上将买卖好了。
正方:同学,你还是回答我第二个问题吧,你这回答有点太多了。
反方:那你直接问是要加重今天好,第一个问题我就简单回应一下,就是啊,今天我方认为法律法律它。那个行为他他完善和这个买卖不同罪,他是没有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二个问题,他买卖,我方认为买卖同罪,他应该是同等性质的罪行。
反方:啥叫同等性质的罪行,加法的罪法定权太重,还是两个法定权太轻了?
正方:我方当然是认为买方的放行了。
反方:那你方,那你方是想要怎样达到买卖同罪呢?
正方:我方认为他们俩的背景当然是一样的,因为没有需求端就没有供应端啊。
反方:我问的是,您方是想要怎样打买卖同罪。
正方:当然是通过法律上对他们两者罪行,我刚才意见稿里已经很明确了,很明显,但是我方我没有的,阳方我没有注意过,有的被抹了在但在某方面里做的很好,那这种符号你发音怎么说呢?
反方:感谢例子我,你继续说。
正方:你我方当然你能理解,但是这个爱的动机,它真的能正当化购买这个行行为本身吗?我们今天审判的不是收养这个愿望,而是说我今天通过购买人口来实现收养这个犯罪手段,他真的能满足我啊,真的可以去为了实现一个美人美好愿望去么?采采用犯罪手段我不可以啊,下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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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卡,等一下。有请反方。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观点是,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我们认为,“买卖同罪”是指拐卖妇女儿童与收买拐卖妇女儿童按同一罪名论处,应受同等处罚。我方并非为任何犯罪行为开脱,而是主张法律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区分犯罪构成、社会危害和量刑情节,从而真正精准地实现法律效益最大化。“一刀切”的从罪从罚看似大快人心,实际却违背了法律精髓,无法从现实层面实现法案效益最大化。要讨论买卖双方是否具有同等处罚的现实合理性,我方论证如下:
第一,买方和卖方所侵害的法益不完全一致,因此量刑不应该相同。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已比较完善,我国在处理国内刑事案件方面相对成熟,已在最大程度保障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单纯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买卖双方,均严重侵害人格尊严及人身不可买卖性。但在实践中,拐卖方行为常伴随着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等行为,因此该罪同时侵犯了被拐卖人的人身自由与生命安全。而收买行为若仅侵犯人身自由与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241条第4款明确规定,有这种情况的,需要在收买罪之外另定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这一规定恰恰说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只需要考虑单一的收买行为,不包含人身自由与安全,二者侵犯的法益范围存在本质差异。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自然不应该适用相同刑罚。
第二,即便抛开法律逻辑,从现实影响来看,买卖同罪不仅无法根治问题,而且可能加剧被拐卖者的危险。一个人在决定是否犯罪时,与眼前利益做比较的不是纸面的刑罚轻重,而是实际被处罚的概率。当获得的利益足够大,且被发现受处罚的概率足够小时,人往往在迫于生活压力时仍会进行这样的犯罪活动。当买方面临与卖方同等重刑时,若察觉暴露风险,可能会销毁证据、避免追责,对被拐卖妇女儿童实行灭口的极端行为,而将受害者推向更危险的境地。除此之外,并非所有买家都会恶意对待他们收买回来的人,相反,那些善意收买者的行为也会侵犯被拐卖人的权利,“同罪”恰恰违背了正义的结果正义,所以不能草率地判定买卖同罪,要根据实际情况。法不外乎情理,法律的制定归根到底是维护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无论是从法益侵害的本质差异还是现实层面的潜在危害来看,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都不具备合理性。因此,我方坚持认为,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感谢。
有点卡,等一下。有请反方。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观点是,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我们认为,“买卖同罪”是指拐卖妇女儿童与收买拐卖妇女儿童按同一罪名论处,应受同等处罚。我方并非为任何犯罪行为开脱,而是主张法律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区分犯罪构成、社会危害和量刑情节,从而真正精准地实现法律效益最大化。“一刀切”的从罪从罚看似大快人心,实际却违背了法律精髓,无法从现实层面实现法案效益最大化。要讨论买卖双方是否具有同等处罚的现实合理性,我方论证如下:
第一,买方和卖方所侵害的法益不完全一致,因此量刑不应该相同。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已比较完善,我国在处理国内刑事案件方面相对成熟,已在最大程度保障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单纯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买卖双方,均严重侵害人格尊严及人身不可买卖性。但在实践中,拐卖方行为常伴随着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等行为,因此该罪同时侵犯了被拐卖人的人身自由与生命安全。而收买行为若仅侵犯人身自由与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第241条第4款明确规定,有这种情况的,需要在收买罪之外另定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这一规定恰恰说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只需要考虑单一的收买行为,不包含人身自由与安全,二者侵犯的法益范围存在本质差异。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自然不应该适用相同刑罚。
第二,即便抛开法律逻辑,从现实影响来看,买卖同罪不仅无法根治问题,而且可能加剧被拐卖者的危险。一个人在决定是否犯罪时,与眼前利益做比较的不是纸面的刑罚轻重,而是实际被处罚的概率。当获得的利益足够大,且被发现受处罚的概率足够小时,人往往在迫于生活压力时仍会进行这样的犯罪活动。当买方面临与卖方同等重刑时,若察觉暴露风险,可能会销毁证据、避免追责,对被拐卖妇女儿童实行灭口的极端行为,而将受害者推向更危险的境地。除此之外,并非所有买家都会恶意对待他们收买回来的人,相反,那些善意收买者的行为也会侵犯被拐卖人的权利,“同罪”恰恰违背了正义的结果正义,所以不能草率地判定买卖同罪,要根据实际情况。法不外乎情理,法律的制定归根到底是维护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无论是从法益侵害的本质差异还是现实层面的潜在危害来看,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都不具备合理性。因此,我方坚持认为,拐卖妇女儿童不应该买卖同罪。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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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提出对"买卖同罪"的定义,即拐卖与收买行为按同一罪名论处并受同等处罚;接着表明立场,认为法律应尊重客观事实,区分犯罪构成、社会危害和量刑情节以实现法律效益最大化,反对"一刀切"的同罪同罚。随后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证:第一,买方和卖方侵害的法益不完全一致,拐卖方常伴随多种侵害人身自由与生命安全的行为,而收买行为仅需考虑单一收买行为,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不应同等量刑;第二,从现实影响看,买卖同罪可能加剧被拐卖者危险,买家面临重刑时可能销毁证据甚至灭口,且并非所有买家都恶意对待被拐卖者,同罪违背结果正义。最后总结,认为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不具备合理性,坚持不应该买卖同罪的观点。
我方进行小结,时间为1分30秒。好,谢谢主席。我们今天始终强调,我们所说的买卖同罪不合理,不合理的原因是因为:拐卖妇女儿童的一方,其侵害的不仅有人身不可买卖性,还同时在实际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会对被侵害者的安全造成威胁。而买方并不一定会对其造成威胁,即使造成了威胁,我们也有相应的加重刑来对其进行惩治。
其次,您方所说两者当然都是不对的,所以两者都应受到惩罚,我们并没有逃避任何一方的责任。我们可以适当加重买家的罪行,但卖家也必须同时加重,二者不能等同,因为他们本身所侵害的法益是不一样的,我们要理性地为他们量刑。
其实您方刚才一直在说人权、说人权平等。我们所规定的人权平等,是在所有法律上都享有了人权。按照您的逻辑,卖方有一定的人权,买方有一定的人权,受害者也有一定的人权,为何单单说我方认为买卖不同罪就是不尊重人权呢?这个问题希望您在接下来可以给出相应的例子。
最后我再着重强调一下,我方并没有轻判的意思。因为我刚才一直在说,即使我们坚持买卖不同罪,也并非对买方轻判,因为买方有时并不当然地侵害被拐卖者的其他权益,比如人身自由与生命安全。如果出现了侵犯情况,我国《刑法》第241条有相应的规定:如果买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有强奸、非法拘禁或者故意伤害等行为,我们会有相应的加重刑,所以并不会出现轻判的情况。感谢对方。
我方进行小结,时间为1分30秒。好,谢谢主席。我们今天始终强调,我们所说的买卖同罪不合理,不合理的原因是因为:拐卖妇女儿童的一方,其侵害的不仅有人身不可买卖性,还同时在实际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会对被侵害者的安全造成威胁。而买方并不一定会对其造成威胁,即使造成了威胁,我们也有相应的加重刑来对其进行惩治。
其次,您方所说两者当然都是不对的,所以两者都应受到惩罚,我们并没有逃避任何一方的责任。我们可以适当加重买家的罪行,但卖家也必须同时加重,二者不能等同,因为他们本身所侵害的法益是不一样的,我们要理性地为他们量刑。
其实您方刚才一直在说人权、说人权平等。我们所规定的人权平等,是在所有法律上都享有了人权。按照您的逻辑,卖方有一定的人权,买方有一定的人权,受害者也有一定的人权,为何单单说我方认为买卖不同罪就是不尊重人权呢?这个问题希望您在接下来可以给出相应的例子。
最后我再着重强调一下,我方并没有轻判的意思。因为我刚才一直在说,即使我们坚持买卖不同罪,也并非对买方轻判,因为买方有时并不当然地侵害被拐卖者的其他权益,比如人身自由与生命安全。如果出现了侵犯情况,我国《刑法》第241条有相应的规定:如果买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有强奸、非法拘禁或者故意伤害等行为,我们会有相应的加重刑,所以并不会出现轻判的情况。感谢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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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小结)
刚才我方已与对方辩友明确一个共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侵害的核心是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家庭的骨肉血亲关系。
好的,针对对方辩友提出的问题,我方回应如下:买方和卖方固然可能涉及人权伤害,但这并非我方当前讨论的重点。他们的行为最终需由法律审判,而真正的受害者是被拐卖者及其家庭。若没有需求,便没有供应;没有供应,也不会有需求。因此,买卖双方的行为应被同等追责。
对方辩友无法区分拐卖妇女儿童与毒品犯罪的本质区别,我方认为,关键在于“人”的属性。社会主义社会强调人人平等,被拐卖者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其犯罪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买卖同罪的逻辑应得到坚守。
感谢对方辩友的发言。
(正方小结)
刚才我方已与对方辩友明确一个共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侵害的核心是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家庭的骨肉血亲关系。
好的,针对对方辩友提出的问题,我方回应如下:买方和卖方固然可能涉及人权伤害,但这并非我方当前讨论的重点。他们的行为最终需由法律审判,而真正的受害者是被拐卖者及其家庭。若没有需求,便没有供应;没有供应,也不会有需求。因此,买卖双方的行为应被同等追责。
对方辩友无法区分拐卖妇女儿童与毒品犯罪的本质区别,我方认为,关键在于“人”的属性。社会主义社会强调人人平等,被拐卖者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其犯罪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买卖同罪的逻辑应得到坚守。
感谢对方辩友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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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辩友,您是否认为,因为收买者可能出于收养目的,其罪过就比较小?这是否意味着在文明社会中,可以用所谓的个人需求来正当化购买人口、将人商品化的行为?这是否是对人格尊严的亵渎?
反方发言。刚才好像没开麦,我重新发言。好的。我方从来都没有将收买被拐卖行为正当化,因为它实实在在地侵害了人格尊严及人身不可买卖性。
请问,您方认为买卖双方是共同犯罪,所以应该同罪。我想给您方建议一个情境:假如两个人共同经营专柜并偷了一个同款奢侈品包包,其中一人恶意损坏了包包,凭最朴素的道德直觉,您认为哪个人所受的惩罚更重?
对方辩友认为我的例子存在主从犯情况。但今天我们讨论的辩题是“买卖是否应该同罪”。买卖双方是供需两端,没有买卖就没有这种犯罪,在两端需求共存的情况下,他们的罪行应该被平等判处。
对方辩友,我再问你,今天如果只能判三年,根据最高检数据,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1268人,在现行法律对买方最高刑为三年的背景下,您认为这种惩罚力度是否足够威慑潜在的收买者?
我方认为,法律的作用就是惩治犯罪、发挥威慑力、预防犯罪。无论收买还是拐卖人口,本质上都是对人权的不尊重,所以买卖双方都应该同罪。我方提出的例子,本质上是对人权的尊重。请您方不要再逃避我的问题。
对方辩友,您是否认为,因为收买者可能出于收养目的,其罪过就比较小?这是否意味着在文明社会中,可以用所谓的个人需求来正当化购买人口、将人商品化的行为?这是否是对人格尊严的亵渎?
反方发言。刚才好像没开麦,我重新发言。好的。我方从来都没有将收买被拐卖行为正当化,因为它实实在在地侵害了人格尊严及人身不可买卖性。
请问,您方认为买卖双方是共同犯罪,所以应该同罪。我想给您方建议一个情境:假如两个人共同经营专柜并偷了一个同款奢侈品包包,其中一人恶意损坏了包包,凭最朴素的道德直觉,您认为哪个人所受的惩罚更重?
对方辩友认为我的例子存在主从犯情况。但今天我们讨论的辩题是“买卖是否应该同罪”。买卖双方是供需两端,没有买卖就没有这种犯罪,在两端需求共存的情况下,他们的罪行应该被平等判处。
对方辩友,我再问你,今天如果只能判三年,根据最高检数据,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1268人,在现行法律对买方最高刑为三年的背景下,您认为这种惩罚力度是否足够威慑潜在的收买者?
我方认为,法律的作用就是惩治犯罪、发挥威慑力、预防犯罪。无论收买还是拐卖人口,本质上都是对人权的不尊重,所以买卖双方都应该同罪。我方提出的例子,本质上是对人权的尊重。请您方不要再逃避我的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双方的对比精彩对辩,接下来有请反方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40秒。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对方主要就讲了两个点。我方不支持买卖同罪的原因,其一就是因为买卖双方的法理侵害是不同的,所以我们在判处罪行的时候一定要考虑这个根本性这一点。由于我国是罪行法定,所以我们在判处的时候一定要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去对待这个问题。所以我们不能说,因为您方刚才提到的一个数据,说是多少多少人都觉得应该加重刑罚,加重买方的刑罚。但是我们要说的是,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可能完全跟着舆论走。如果刑法的量刑依据是看民众的呼声哪个更高,那说句不好听,那真的是一个国家的本末倒置。案件的审判是我们讲究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定同罪,无疑是与部分善良收买案件的结果正义要求背道而驰。
而且您方一直说只要加重了刑罚,貌似就可以震慑到一部分人,但是我方刚才也说了,拐卖案件的高发区,它地点多发区有一个这样的特点,就是经济贫困,发展落后,教育资源匮乏,有些人可能都不知道自己已经涉嫌犯罪,没有办法在第一时间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您方这种情况下所期待的那种威慑效果还存在吗?如果我们又回到这个问题,他们为什么要进行这种犯罪行为,其实根本并不是因为刑罚太轻了,所以他们才会去这样做,而是因为他们落后的经济条件、教育跟不上的现状以及生活所迫给他们造成了这样的压力,所以他们才会进行这些行为,加重刑罚是没有办法根治这种情况的。
而且您方一直忽略一个意见,我方一直在强调收买的情况是有善意者的,我们的法律其实在制定的时候要具有普适性,它要尽可能多地保证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需要保护的行为得到最恰当的刑罚。刑法规定的处罚不是给那些我们深恶痛绝的人制定的,我们要给那些犯了错误,但是部分行为具有正义性的人以出路,就像是很多在东南亚某些国家的女性,她们是自愿被拐卖到中国成为媳妇,因为她们那个地方过于贫困,而中国能给她们更好的生活。如果她们正好到了一个比较好的家庭,现实中有很多案例,就是她们到了一个地方,那里的人实实在在地对她们好,既没有侵害她们的人身自由,也没有对她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侵犯,这种行为本身是具有正义性的。如果我们硬要给她们套上买卖同罪的帽子,那是不是有违背我们的结果正义呢?
您方一直强调互联网...(原文此处中断,保留原样)
双方的对比精彩对辩,接下来有请反方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40秒。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对方主要就讲了两个点。我方不支持买卖同罪的原因,其一就是因为买卖双方的法理侵害是不同的,所以我们在判处罪行的时候一定要考虑这个根本性这一点。由于我国是罪行法定,所以我们在判处的时候一定要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去对待这个问题。所以我们不能说,因为您方刚才提到的一个数据,说是多少多少人都觉得应该加重刑罚,加重买方的刑罚。但是我们要说的是,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可能完全跟着舆论走。如果刑法的量刑依据是看民众的呼声哪个更高,那说句不好听,那真的是一个国家的本末倒置。案件的审判是我们讲究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定同罪,无疑是与部分善良收买案件的结果正义要求背道而驰。
而且您方一直说只要加重了刑罚,貌似就可以震慑到一部分人,但是我方刚才也说了,拐卖案件的高发区,它地点多发区有一个这样的特点,就是经济贫困,发展落后,教育资源匮乏,有些人可能都不知道自己已经涉嫌犯罪,没有办法在第一时间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您方这种情况下所期待的那种威慑效果还存在吗?如果我们又回到这个问题,他们为什么要进行这种犯罪行为,其实根本并不是因为刑罚太轻了,所以他们才会去这样做,而是因为他们落后的经济条件、教育跟不上的现状以及生活所迫给他们造成了这样的压力,所以他们才会进行这些行为,加重刑罚是没有办法根治这种情况的。
而且您方一直忽略一个意见,我方一直在强调收买的情况是有善意者的,我们的法律其实在制定的时候要具有普适性,它要尽可能多地保证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需要保护的行为得到最恰当的刑罚。刑法规定的处罚不是给那些我们深恶痛绝的人制定的,我们要给那些犯了错误,但是部分行为具有正义性的人以出路,就像是很多在东南亚某些国家的女性,她们是自愿被拐卖到中国成为媳妇,因为她们那个地方过于贫困,而中国能给她们更好的生活。如果她们正好到了一个比较好的家庭,现实中有很多案例,就是她们到了一个地方,那里的人实实在在地对她们好,既没有侵害她们的人身自由,也没有对她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侵犯,这种行为本身是具有正义性的。如果我们硬要给她们套上买卖同罪的帽子,那是不是有违背我们的结果正义呢?
您方一直强调互联网...(原文此处中断,保留原样)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反方。接下来有请正方进行总结陈词。
好的,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回到辩论的核心几点。对方辩友也承认,今天买卖双方同时侵犯了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这是我们双方达成的共识。那么我们今天讨论拐卖妇女儿童,究竟在讨论什么?不是冰冷的法律条文,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个具体的人,是他们被撕裂的人生,是他们永远无法愈合的伤口。
对方辩友一直在告诉我,买方可能会给予被拐者“温暖”。我承认,法律的量刑过重可能会让被拐者面临危险,但对方辩友也提到了结果正义。我认为,今天买卖双方,即需求端与供应端,共同造成了犯罪的伤害。如果买卖双方罪行不对等,是否会诱使购买者挑战法律权威,进而购买被拐者呢?对方辩友认为偏远地区民众不知罪行,难道这就能成为法律无法发挥作用的理由吗?显然不能。我来自一个小镇,若有人因买卖被拐者入狱,不出1500米,全镇人都会知道。这绝不是对方逃避法律教化作用的借口。今天,无论如何,法律的作用就是惩治犯罪。
对方辩友还说,将买卖双方一刀切是不现实的。同学,我今天再次问你,没有卖方,会有买方吗?没有买方,会有卖方吗?对方辩友无法回答。对方辩友认为一刀切无法让效益最大化,我方则想问,对方提到的“项目”在哪里?我方今天谈到的社会公益,绝不仅仅依靠社会名义的共识。我方也提到,93%的被拐者本人认同并支持买卖同罪,这说明社会舆论、社会大众都希望实现买卖同罪。这正是人民的需求。我们今天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法律,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回应民众的需求,满足民众最朴素的愿望。
对方辩友提到考虑收养行为可能带来“爱”。同学,我问你,在收养家庭得到爱,与购买行为有什么区别?购买行为本身就是犯罪,不能因为“爱”就从轻判刑甚至不判刑,这显然不可能。
对方辩友还担心,买卖同罪可能会加剧对买方的伤害。同学,法律最根本的精神是保护人民的核心权益。我还想强调,之前的焦虑没有必要。对方辩友提到“做小抄的时间必须应该给予他做小抄的时间,都比他本身就是最就他的时间长”,这句话表述可能存在歧义,但核心观点我理解为法律应给予相应的惩戒。
今天最高检的数据显示,去年仍有上千名被拐儿童办理被起诉,公安部也侦破了被拐卖长达30年的积案。为什么罪恶屡禁不止?因为在现行法律下,买方最高3年的刑期根本无法形成有效威慑,这无疑在告诉收买者:你的代价微不足道。过了三年牢,你就可以出来,甚至还能得到一个孩子,你甚至不知道孩子的来源。买卖同罪,就是要掐断犯罪的源头,让所有潜在的买家望而却步,这才是最有效的犯罪预防。
所以说,我们今天选择买卖同罪,无关法律的严苛,最重要的是正义的完整。
非常感谢。
(接下来环节:感谢正方选手的精彩陈词,接下来有请张潇航评委进行点评。早上好。)
感谢反方。接下来有请正方进行总结陈词。
好的,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回到辩论的核心几点。对方辩友也承认,今天买卖双方同时侵犯了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这是我们双方达成的共识。那么我们今天讨论拐卖妇女儿童,究竟在讨论什么?不是冰冷的法律条文,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个具体的人,是他们被撕裂的人生,是他们永远无法愈合的伤口。
对方辩友一直在告诉我,买方可能会给予被拐者“温暖”。我承认,法律的量刑过重可能会让被拐者面临危险,但对方辩友也提到了结果正义。我认为,今天买卖双方,即需求端与供应端,共同造成了犯罪的伤害。如果买卖双方罪行不对等,是否会诱使购买者挑战法律权威,进而购买被拐者呢?对方辩友认为偏远地区民众不知罪行,难道这就能成为法律无法发挥作用的理由吗?显然不能。我来自一个小镇,若有人因买卖被拐者入狱,不出1500米,全镇人都会知道。这绝不是对方逃避法律教化作用的借口。今天,无论如何,法律的作用就是惩治犯罪。
对方辩友还说,将买卖双方一刀切是不现实的。同学,我今天再次问你,没有卖方,会有买方吗?没有买方,会有卖方吗?对方辩友无法回答。对方辩友认为一刀切无法让效益最大化,我方则想问,对方提到的“项目”在哪里?我方今天谈到的社会公益,绝不仅仅依靠社会名义的共识。我方也提到,93%的被拐者本人认同并支持买卖同罪,这说明社会舆论、社会大众都希望实现买卖同罪。这正是人民的需求。我们今天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法律,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回应民众的需求,满足民众最朴素的愿望。
对方辩友提到考虑收养行为可能带来“爱”。同学,我问你,在收养家庭得到爱,与购买行为有什么区别?购买行为本身就是犯罪,不能因为“爱”就从轻判刑甚至不判刑,这显然不可能。
对方辩友还担心,买卖同罪可能会加剧对买方的伤害。同学,法律最根本的精神是保护人民的核心权益。我还想强调,之前的焦虑没有必要。对方辩友提到“做小抄的时间必须应该给予他做小抄的时间,都比他本身就是最就他的时间长”,这句话表述可能存在歧义,但核心观点我理解为法律应给予相应的惩戒。
今天最高检的数据显示,去年仍有上千名被拐儿童办理被起诉,公安部也侦破了被拐卖长达30年的积案。为什么罪恶屡禁不止?因为在现行法律下,买方最高3年的刑期根本无法形成有效威慑,这无疑在告诉收买者:你的代价微不足道。过了三年牢,你就可以出来,甚至还能得到一个孩子,你甚至不知道孩子的来源。买卖同罪,就是要掐断犯罪的源头,让所有潜在的买家望而却步,这才是最有效的犯罪预防。
所以说,我们今天选择买卖同罪,无关法律的严苛,最重要的是正义的完整。
非常感谢。
(接下来环节:感谢正方选手的精彩陈词,接下来有请张潇航评委进行点评。早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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