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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然让他们输完的,反正都是魔变。就先到这儿吧。这个要时间打,你要把时间操控一下,最后要改呀,那你念完吧,马瑞,那你念完念完念完。
把那个陈述现在有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判决结果没有,没有直接因为评论的影响改变大,而大众在对案件的讨论中了解了校园发展迹象和留学儿童健康安全等社会问题。因此,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都更重视孩子的心理,可有向美方认可这些原告领导个性化的生活,所以判对之后,因此的改变是对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负责,更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定程序的负责,这有利于社会公正。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对仲裁者示出有定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好呀,好,然后下。
要不然让他们输完的,反正都是魔变。就先到这儿吧。这个要时间打,你要把时间操控一下,最后要改呀,那你念完吧,马瑞,那你念完念完念完。
把那个陈述现在有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判决结果没有,没有直接因为评论的影响改变大,而大众在对案件的讨论中了解了校园发展迹象和留学儿童健康安全等社会问题。因此,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都更重视孩子的心理,可有向美方认可这些原告领导个性化的生活,所以判对之后,因此的改变是对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负责,更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定程序的负责,这有利于社会公正。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对仲裁者示出有定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好呀,好,然后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辩论主题> 对仲裁者示出有定的讨论 vs (未明确反方立场) </辩论主题> <辩论环节> 正方一辩 · 开篇陈词 </辩论环节> <辩论文本> (前半部分为非辩题论述内容,略)把那个陈述现在有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判决结果没有,没有直接因为评论的影响改变大,而大众在对案件的讨论中了解了校园发展迹象和留学儿童健康安全等社会问题。因此,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都更重视孩子的心理,可有向美方认可这些原告领导个性化的生活,所以判对之后,因此的改变是对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负责,更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定程序的负责,这有利于社会公正。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对仲裁者示出有定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好呀,好,然后下。 </辩论文本>
文本首先提及法律事实与法律程序,指出判决结果未因评论而发生重大改变。接着阐述大众通过案件讨论了解到校园发展、留学儿童健康安全等社会问题,并促使家庭和学校更加重视孩子的心理。随后提到相关改变对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负责,也对法律事实和法定程序负责,最终落脚到这些改变有利于社会公正,从而得出“对仲裁者示出有定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的结论。
进行这个四辩对辩环节,时间各为1分30秒,有请。讨论开始了,麻烦各位。
首先,如果大众的讨论没有对实验结果造成影响,那么这个讨论是有意义的吗?
这是有意义的。
然后,你方刚才说在讨论中会让人们忽视伤害者,但是事实恰恰相反,当我们理性讨论事出有因的时候,并不是为伤害者找借口,而是去探讨什么样的原因导致的事件发生,从而去发现社会上存在的问题。这难道不是从整体程度上有利于社会进步吗?
2022年成都上门女婿杀人案,男子因妻子出轨、女方家庭逼迫产生矛盾,最终自杀。网上有很多言论说“活该”,我认为这样的言论并不占大多数,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普遍性。
抖音旗下2022年1-6月,日均拦截20%的辱骂、侮辱、谩骂等不良评论,总量达99218万条,其中针对加害者的恶意过激讨论占比显著。那请问你们有没有持续关注这个事情?
根据认知评估理论,人们在经历情绪事件时,可以通过重新评估和解释事件,选择更合理的应对方式。你方提出的问题,只是在一段时间之内对受害者和加害者会有过激讨论,但是从长时间来看,大家还是会理性分析,也就是说,对加害者的讨论,最终还是会对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利的。
我问你,你方认为,对加害者的过度讨论是否会影响对受害者利益的关注?难道是集体不关注受害者的利益吗?
我们没有否认受害者有自身的权益,也没有否认加害者的权益,但是加害者的权益应该体现在法律框架内,而不应该体现在对结果的过度影响中。
我问您,正方时间到了,反方你继续把观点说完。
在《奥赛罗》这个典型案例中,伊阿古用谎言和挑拨,让奥赛罗被嫉妒冲昏头脑,亲手杀死妻子。这难道不证明人的负面前情绪是很容易被渲染的吗?
而且在日本福岛核事故中,我国部分地区出现抢盐风潮,公众因为对核辐射的恐慌情绪盲目跟从谣言。这难道不证明,人们的情绪煽动会造成对客观事实的偏离吗?
时间到了。
进行这个四辩对辩环节,时间各为1分30秒,有请。讨论开始了,麻烦各位。
首先,如果大众的讨论没有对实验结果造成影响,那么这个讨论是有意义的吗?
这是有意义的。
然后,你方刚才说在讨论中会让人们忽视伤害者,但是事实恰恰相反,当我们理性讨论事出有因的时候,并不是为伤害者找借口,而是去探讨什么样的原因导致的事件发生,从而去发现社会上存在的问题。这难道不是从整体程度上有利于社会进步吗?
2022年成都上门女婿杀人案,男子因妻子出轨、女方家庭逼迫产生矛盾,最终自杀。网上有很多言论说“活该”,我认为这样的言论并不占大多数,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普遍性。
抖音旗下2022年1-6月,日均拦截20%的辱骂、侮辱、谩骂等不良评论,总量达99218万条,其中针对加害者的恶意过激讨论占比显著。那请问你们有没有持续关注这个事情?
根据认知评估理论,人们在经历情绪事件时,可以通过重新评估和解释事件,选择更合理的应对方式。你方提出的问题,只是在一段时间之内对受害者和加害者会有过激讨论,但是从长时间来看,大家还是会理性分析,也就是说,对加害者的讨论,最终还是会对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利的。
我问你,你方认为,对加害者的过度讨论是否会影响对受害者利益的关注?难道是集体不关注受害者的利益吗?
我们没有否认受害者有自身的权益,也没有否认加害者的权益,但是加害者的权益应该体现在法律框架内,而不应该体现在对结果的过度影响中。
我问您,正方时间到了,反方你继续把观点说完。
在《奥赛罗》这个典型案例中,伊阿古用谎言和挑拨,让奥赛罗被嫉妒冲昏头脑,亲手杀死妻子。这难道不证明人的负面前情绪是很容易被渲染的吗?
而且在日本福岛核事故中,我国部分地区出现抢盐风潮,公众因为对核辐射的恐慌情绪盲目跟从谣言。这难道不证明,人们的情绪煽动会造成对客观事实的偏离吗?
时间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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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话中存在明显的攻防错位,正方聚焦讨论价值与理性回归,反方后程集中论证情绪传染性,双方未形成直接逻辑对抗)
宋先生,有请。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会损害受害者权益。
首先,我方认为,对加害行为的模糊与消减是不可取的。对方辩友或许认为探究加害者的动机背景是为了客观性,但在社会舆论与司法实践中,若过度关注动机,会导致舆论的注意力从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转移到原因的合理性上,这可能会引导对案件的审理。比如某暴力伤人事件,若过度讨论加害者,而忽视对受害者的关注,将伤人行为的违法性归咎于受害者,这无疑是以动机的合理性为前提,这与法律与公理所捍卫的行为本身的正当性相违背,而非对动机借口的无限包容。
其次,社会公正体现在公众对违法追究的普遍共识,而事出有因的讨论会让这种共识陷入混乱。它会让受害者群体陷入第二次伤害的困境。当受害者的痛苦被加害者的原因分流关注时,社会对受害者权益优先保护的意识就会被弱化而分散。长此以往,公众对何为公正的认识将变得扭曲。有人追捧弱者的暴力行为,有人甚至高呼受害者有罪,社会舆论将彻底沦为情绪与借口的武器。例如,2011年罗云平因强奸罪被判刑4年,获得4200元民事赔偿的案件,在媒体曝光后,部分网友对其进行指责,让受害者在法律内得到定罪的情况下,仍需承受社会舆论的指责与羞辱,导致他在维权过程中产生强烈的心理压力。还有八达岭老虎咬人案、藏身生活岛事件等,这样的案例已经充分说明了问题。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本质上是对加害者责任的弱化,对社会共识的认知扭曲,对正义价值的损害。这不仅可能导致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还可能导致事情结果的误判,以及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我们不提倡为加害者的行为寻找借口,因为加害者的行为本身就是对社会秩序的挑战。捍卫社会公正,我们需要聚焦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明确加害者的责任边界,坚守受害者权利优先的价值排序。唯有如此,法律才能成为震慑恶行的利器,舆论才会成为捍卫正义的力量,社会才能在行为与责任的明确规则中真正实现公平正义。谢谢大家。
宋先生,有请。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会损害受害者权益。
首先,我方认为,对加害行为的模糊与消减是不可取的。对方辩友或许认为探究加害者的动机背景是为了客观性,但在社会舆论与司法实践中,若过度关注动机,会导致舆论的注意力从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转移到原因的合理性上,这可能会引导对案件的审理。比如某暴力伤人事件,若过度讨论加害者,而忽视对受害者的关注,将伤人行为的违法性归咎于受害者,这无疑是以动机的合理性为前提,这与法律与公理所捍卫的行为本身的正当性相违背,而非对动机借口的无限包容。
其次,社会公正体现在公众对违法追究的普遍共识,而事出有因的讨论会让这种共识陷入混乱。它会让受害者群体陷入第二次伤害的困境。当受害者的痛苦被加害者的原因分流关注时,社会对受害者权益优先保护的意识就会被弱化而分散。长此以往,公众对何为公正的认识将变得扭曲。有人追捧弱者的暴力行为,有人甚至高呼受害者有罪,社会舆论将彻底沦为情绪与借口的武器。例如,2011年罗云平因强奸罪被判刑4年,获得4200元民事赔偿的案件,在媒体曝光后,部分网友对其进行指责,让受害者在法律内得到定罪的情况下,仍需承受社会舆论的指责与羞辱,导致他在维权过程中产生强烈的心理压力。还有八达岭老虎咬人案、藏身生活岛事件等,这样的案例已经充分说明了问题。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本质上是对加害者责任的弱化,对社会共识的认知扭曲,对正义价值的损害。这不仅可能导致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还可能导致事情结果的误判,以及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我们不提倡为加害者的行为寻找借口,因为加害者的行为本身就是对社会秩序的挑战。捍卫社会公正,我们需要聚焦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明确加害者的责任边界,坚守受害者权利优先的价值排序。唯有如此,法律才能成为震慑恶行的利器,舆论才会成为捍卫正义的力量,社会才能在行为与责任的明确规则中真正实现公平正义。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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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正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主席,感谢主席。对方辩友,我想请问,社会公正要求社会各方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请问在杀害事件中,受害者的利益保障是否是社会公正需要协调的利益之一?我认为是的。但是我们同样也应该权衡加害者与受害者的权益。对方辩友,我想让你打断一下,如果连受害者的权益都保障不了,那我们所追求的公正,究竟是谁的公正?是追求伤害者权益的公正吗?我们所说的社会公正,包含着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好,那下一个问题。关于加害者,对方辩友,我方将加害者定义为实施伤害行为的人,您是否认同这个定义的核心在于其客观行为,而对其主观意图的考量呢?我认为,客观的加害者所实施的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包含着主观和客观的要素。客观怎么了?主观怎么了?请对方辩友先正面回答。不要回避问题,这种需要思考的问题,应该给出明确的观点。
当公众对加害者的“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时,这种讨论是更倾向于激发大家的理性思考,还是更倾向于引发大家的同情与共鸣?我认为,大众的情绪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方认为,法律的视角更符合现实。当媒体用大量篇幅描绘加害者的“事出有因”时,评论区是充满了“我理解他”的共情,还是我们必须冷静分析法律条文的讨论?就比如见稿中所谓的无效讨论。这是问的问题吗?如果是问的问题,那还是请对方辩友回答。行,你再重复一遍问题,让正方一辩重新回应一下。然后问完这个问题,这个质询环节就结束了。
当媒体用大量篇幅描绘加害者“事出有因”时,评论区是充满了“我理解他”的共情,还是我们必须冷静分析法律条文的讨论?我觉得这两方我们都有。情绪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更应该理性地去讨论这件事情。
(注:辩题信息缺失,按原始文本格式保留空白)
视频正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主席,感谢主席。对方辩友,我想请问,社会公正要求社会各方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请问在杀害事件中,受害者的利益保障是否是社会公正需要协调的利益之一?我认为是的。但是我们同样也应该权衡加害者与受害者的权益。对方辩友,我想让你打断一下,如果连受害者的权益都保障不了,那我们所追求的公正,究竟是谁的公正?是追求伤害者权益的公正吗?我们所说的社会公正,包含着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好,那下一个问题。关于加害者,对方辩友,我方将加害者定义为实施伤害行为的人,您是否认同这个定义的核心在于其客观行为,而对其主观意图的考量呢?我认为,客观的加害者所实施的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包含着主观和客观的要素。客观怎么了?主观怎么了?请对方辩友先正面回答。不要回避问题,这种需要思考的问题,应该给出明确的观点。
当公众对加害者的“事出有因”进行讨论时,这种讨论是更倾向于激发大家的理性思考,还是更倾向于引发大家的同情与共鸣?我认为,大众的情绪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方认为,法律的视角更符合现实。当媒体用大量篇幅描绘加害者的“事出有因”时,评论区是充满了“我理解他”的共情,还是我们必须冷静分析法律条文的讨论?就比如见稿中所谓的无效讨论。这是问的问题吗?如果是问的问题,那还是请对方辩友回答。行,你再重复一遍问题,让正方一辩重新回应一下。然后问完这个问题,这个质询环节就结束了。
当媒体用大量篇幅描绘加害者“事出有因”时,评论区是充满了“我理解他”的共情,还是我们必须冷静分析法律条文的讨论?我觉得这两方我们都有。情绪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更应该理性地去讨论这件事情。
(注:辩题信息缺失,按原始文本格式保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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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体现在反方通过连续追问迫使正方从“平衡权益”转向“强调受害者权益”“承认情绪存在”,正方多次以模糊表述回避核心对立点)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促进社会公正,维护各方权益。
一方面,人们在讨论过程中会基于实践结果和理性判断发表言论,为司法机关提供有力依据。据调查,61.8%的受访者认为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民意表达具有积极意义,表明多数网络讨论是理性的。司法机关能够将这些民意与案件事实结合,推动判决更加合理公正。例如在某案件中,通过对加害者行为动机的讨论,促使司法机关将无期徒刑改为更合理的有期徒刑5年,体现了民意对司法公正的推动作用。
另一方面,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仅能平衡加害者与受害者的权益,还能为完善法律提供参考。讨论过程中会呈现案件原委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帮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同时反映出社会问题,为法律完善提供反馈。即使讨论没有明确结果,其理性表达也能保持社会公正性,促进公众对司法的监督。
我国目前教育普及程度较高,2023年各阶段网屋入学率将为90%以上,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60.5%。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深化法治宣传行动,全国普法新媒体账号累计达3万余个,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订阅量居国内前列,各地网上普法平台平均覆盖率达10%以上。2024年,全国人民安全感超过98%,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下降超过X%。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人们可通过搜索引擎学习法律知识,理性讨论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综上所述,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权益,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认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促进社会公正,维护各方权益。
一方面,人们在讨论过程中会基于实践结果和理性判断发表言论,为司法机关提供有力依据。据调查,61.8%的受访者认为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民意表达具有积极意义,表明多数网络讨论是理性的。司法机关能够将这些民意与案件事实结合,推动判决更加合理公正。例如在某案件中,通过对加害者行为动机的讨论,促使司法机关将无期徒刑改为更合理的有期徒刑5年,体现了民意对司法公正的推动作用。
另一方面,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仅能平衡加害者与受害者的权益,还能为完善法律提供参考。讨论过程中会呈现案件原委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帮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同时反映出社会问题,为法律完善提供反馈。即使讨论没有明确结果,其理性表达也能保持社会公正性,促进公众对司法的监督。
我国目前教育普及程度较高,2023年各阶段网屋入学率将为90%以上,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60.5%。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深化法治宣传行动,全国普法新媒体账号累计达3万余个,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订阅量居国内前列,各地网上普法平台平均覆盖率达10%以上。2024年,全国人民安全感超过98%,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下降超过X%。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人们可通过搜索引擎学习法律知识,理性讨论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综上所述,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权益,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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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环节主要讨论了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具体包括:为司法机关提供有力依据,推动判决更加合理公正,如某案件中通过讨论促使司法机关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平衡加害者与受害者的权益,为完善法律提供参考,帮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并反映社会问题;同时提及我国教育普及程度高、法治宣传行动深化、人民安全感高以及青少年违法犯罪人数下降等背景情况,认为在互联网快速发展下,理性讨论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进而得出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能够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权益,是实现社会公正重要途径的结论。
我方的观点是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讨论伦理与社会公正的关系,并予以阐述。
家庭暴力中实施伤害行为的人,其行为的发生是有原因的。讨论在现代汉语语境中的定义是某一问题交换意见也会进行辩论。社会公正在百度中的定义为:社会各方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文明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实现在这里也能够明确客观标准,实现公正的决策,了解社会案件的客观事实,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第一,对施暴者动机的讨论是否导致偏离案件客观实际,受害者权益是否得到了保障。首先,我们对施暴者进行了讨论,往往是主观色彩比较负面的,而且根据情绪渲染理论,个体的情绪状态相互影响,很容易产生这种极端情绪。他们看待任何一个家庭暴力事件时,会先入为主地带有负面预期,一旦案件爆发,就可能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对施暴者动机的猜测中,而非聚焦于受害者的权益。共情本质是共情引发的助人意愿,而非有意义的推动。可见大众带着这种情绪进行讨论,很容易导致对受害者的过度同情,进一步引发对施暴者的同情言论,给施暴者的伤害行为合理性化。
我认为,疫情期间出现的一些异常的主观任性行为,大众过度聚焦于施暴者的身份立场的主观定性,将施暴者的行为合理化,这会影响大众对案件客观情况的看法,以及大众对判刑的心理预期。同样,心理失衡的大众会对案件发表不理性的意见,这是基于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研究结果:约1/3的家暴者在受到同情或宽容后,将自己的权利滥用行为合理化。
其次,媒体通过其叙事与报道,对整个案件中施暴者的应对行为给予过多关注,这让案件的舆论有向片面化发展的趋势。例如,媒体和律师将某些案件中施暴者的行为归咎于母性错误的家庭教育问题,在所谓还原动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合理化了施暴者的杀人行为。当法律给出了合理的判决时,大众却倾向于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这显然不利于司法公正。
第二,对加害者是否有原因的讨论,会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对加害者是否有原因的讨论,会分散大众对受害者权益的关注。在受害者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若有人认为加害者有可原谅的因素,这是对受害者的二次攻击。而且在讨论过程中,受害者的隐私被一次次曝光,使其再次受到伤害,让受害者选择息事宁人,想要逃避一辈子。《纽约时报》中提到,许多受害者选择不报案,主要原因是社会评价和舆论压力以及担忧,但加害者对伤害的挥之不去,受害者的情绪不易平复,这也与讨论的氛围有关。一直以来,都存在用概率来...(原文此处不完整,保留原样)
我方的观点是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讨论伦理与社会公正的关系,并予以阐述。
家庭暴力中实施伤害行为的人,其行为的发生是有原因的。讨论在现代汉语语境中的定义是某一问题交换意见也会进行辩论。社会公正在百度中的定义为:社会各方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文明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实现在这里也能够明确客观标准,实现公正的决策,了解社会案件的客观事实,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第一,对施暴者动机的讨论是否导致偏离案件客观实际,受害者权益是否得到了保障。首先,我们对施暴者进行了讨论,往往是主观色彩比较负面的,而且根据情绪渲染理论,个体的情绪状态相互影响,很容易产生这种极端情绪。他们看待任何一个家庭暴力事件时,会先入为主地带有负面预期,一旦案件爆发,就可能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对施暴者动机的猜测中,而非聚焦于受害者的权益。共情本质是共情引发的助人意愿,而非有意义的推动。可见大众带着这种情绪进行讨论,很容易导致对受害者的过度同情,进一步引发对施暴者的同情言论,给施暴者的伤害行为合理性化。
我认为,疫情期间出现的一些异常的主观任性行为,大众过度聚焦于施暴者的身份立场的主观定性,将施暴者的行为合理化,这会影响大众对案件客观情况的看法,以及大众对判刑的心理预期。同样,心理失衡的大众会对案件发表不理性的意见,这是基于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研究结果:约1/3的家暴者在受到同情或宽容后,将自己的权利滥用行为合理化。
其次,媒体通过其叙事与报道,对整个案件中施暴者的应对行为给予过多关注,这让案件的舆论有向片面化发展的趋势。例如,媒体和律师将某些案件中施暴者的行为归咎于母性错误的家庭教育问题,在所谓还原动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合理化了施暴者的杀人行为。当法律给出了合理的判决时,大众却倾向于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这显然不利于司法公正。
第二,对加害者是否有原因的讨论,会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对加害者是否有原因的讨论,会分散大众对受害者权益的关注。在受害者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若有人认为加害者有可原谅的因素,这是对受害者的二次攻击。而且在讨论过程中,受害者的隐私被一次次曝光,使其再次受到伤害,让受害者选择息事宁人,想要逃避一辈子。《纽约时报》中提到,许多受害者选择不报案,主要原因是社会评价和舆论压力以及担忧,但加害者对伤害的挥之不去,受害者的情绪不易平复,这也与讨论的氛围有关。一直以来,都存在用概率来...(原文此处不完整,保留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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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变时间为1分30秒,不请。首先,您方认为对加害人的定义是对军人造成伤害的人,没错吧?
反方一辩:没错。
那么,您方认为那些没有触及法律但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人,是不是属于加害者呢?
反方一辩:不是。
如果一个人为救车中的婴儿打碎车窗,这个时候他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他的行为犯法吗?
反方一辩:不犯法,他属于紧急避险,不是违法行为。所以您方的定义是不全面的,加害者的行为不一定触犯法律,因此依据我方定义,加害者是侵权行为的责任人。
那么我们来问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舆论暴力是在互联网上,然后被舆论裹挟着,或者作为被害者的,但我方认为借意见交换的名义一边倒的情况,是不属于讨论的范畴的。
你方认为是否认同很多需要沟通意见交换?
反方一辩:嗯,是的。
那么您说大家一边倒的发言,他们试图讨论吗?
反方一辩:算是讨论。
不好意思,我没听清。
反方一辩:但是,讨论那是讨论,那么就是它不存在不同意见的交换。你说了,那是评论或者娱乐,但是他们都只是发表了观点,但并没有交流。是讨论吗?互相的互相之间的评论算是交换意见的讨论。他们有交换意见吗?就是我看到这件事情了,我发表评论了。我有跟其他人说,或者说我们商量着怎么办吗?我只是对这件事儿发表了意见而已。这是讨论吗?
所以说,我觉得这不是讨论,他不能回复评论吗?大家在评论区做一个交流吧。
不对,这有的……不好意思,你不好打了。
下一个问题,您方观点里面一直都在强调一些犯罪的行为,您方对社会公众的认识就局限于此吗?
反方一辩:可以啊,不好意思,你……我们对社会公众的定义为,社会各方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嗯,那我们要保证社会公正,既要通过公正司法程序,也需要在结果上公正,满足这两个点才为社会公正,没问题吧?
正方二辩:对,可以。
时间到了,时间到了,时间到了。
五个变时间为1分30秒,不请。首先,您方认为对加害人的定义是对军人造成伤害的人,没错吧?
反方一辩:没错。
那么,您方认为那些没有触及法律但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人,是不是属于加害者呢?
反方一辩:不是。
如果一个人为救车中的婴儿打碎车窗,这个时候他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他的行为犯法吗?
反方一辩:不犯法,他属于紧急避险,不是违法行为。所以您方的定义是不全面的,加害者的行为不一定触犯法律,因此依据我方定义,加害者是侵权行为的责任人。
那么我们来问下一个问题,您方认为舆论暴力是在互联网上,然后被舆论裹挟着,或者作为被害者的,但我方认为借意见交换的名义一边倒的情况,是不属于讨论的范畴的。
你方认为是否认同很多需要沟通意见交换?
反方一辩:嗯,是的。
那么您说大家一边倒的发言,他们试图讨论吗?
反方一辩:算是讨论。
不好意思,我没听清。
反方一辩:但是,讨论那是讨论,那么就是它不存在不同意见的交换。你说了,那是评论或者娱乐,但是他们都只是发表了观点,但并没有交流。是讨论吗?互相的互相之间的评论算是交换意见的讨论。他们有交换意见吗?就是我看到这件事情了,我发表评论了。我有跟其他人说,或者说我们商量着怎么办吗?我只是对这件事儿发表了意见而已。这是讨论吗?
所以说,我觉得这不是讨论,他不能回复评论吗?大家在评论区做一个交流吧。
不对,这有的……不好意思,你不好打了。
下一个问题,您方观点里面一直都在强调一些犯罪的行为,您方对社会公众的认识就局限于此吗?
反方一辩:可以啊,不好意思,你……我们对社会公众的定义为,社会各方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嗯,那我们要保证社会公正,既要通过公正司法程序,也需要在结果上公正,满足这两个点才为社会公正,没问题吧?
正方二辩:对,可以。
时间到了,时间到了,时间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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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反方二辩做执行小结,时长1分半。
社会公正必须得到保护。首先,社会公正必须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对方无法否认,社会公正的核心之一就是要协调好各方利益,而受害者无疑是其中最需要被保护的一方。一旦加害者开始出现,受害者就会被忽视,被伤害,甚至因为害怕舆论而不敢报案。当受害者都不敢站起来时,我们还谈何社会公正。
关于伤害者,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加害者,核心是看他有没有做伤害别人的客观行为。这就意味着,一旦伤害行为发生,加害者的身份就已确立。当我们回过头去大谈特谈他事出有因,本质上就是在替他找借口,注意力已经跑偏了。
接下来我们看到,这种讨论的本体是煽动情绪而非引发理性。当大家热衷于讨论被害者的事因,讨论如何表达理解的共情,而非冷静地依据法律,必然会导致我们的判断出现偏差,与案件的客观真相越来越远,不利于实现公正。
感谢反方二辩。
有请反方二辩做执行小结,时长1分半。
社会公正必须得到保护。首先,社会公正必须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对方无法否认,社会公正的核心之一就是要协调好各方利益,而受害者无疑是其中最需要被保护的一方。一旦加害者开始出现,受害者就会被忽视,被伤害,甚至因为害怕舆论而不敢报案。当受害者都不敢站起来时,我们还谈何社会公正。
关于伤害者,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加害者,核心是看他有没有做伤害别人的客观行为。这就意味着,一旦伤害行为发生,加害者的身份就已确立。当我们回过头去大谈特谈他事出有因,本质上就是在替他找借口,注意力已经跑偏了。
接下来我们看到,这种讨论的本体是煽动情绪而非引发理性。当大家热衷于讨论被害者的事因,讨论如何表达理解的共情,而非冷静地依据法律,必然会导致我们的判断出现偏差,与案件的客观真相越来越远,不利于实现公正。
感谢反方二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关于讨论的范围和样态,我方认为讨论应当是有一定的思想碰撞,而非我只是发表见解就是讨论。至于您方认为我们只是要在网上发表评论或一些舆论观点,这些并不属于讨论的范畴。
另外,伤害者的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就像我刚才举的例子,如果一个婴儿的生命受到威胁,我砸破窗户去救他,这种情况下是不构成犯罪的,而且这个例子对讨论的探讨是有利的。
第三,我方对于公众讨论的定义,您刚才提到“评论会很好是吧”,但您的意思是说要体现一定的公平性。结果处理方面,既要遵循事故公众的审理程序,另一方面要给被害者和受害者一个公平的结果。对于加害者和受害者而言,这是无法简单了结的,所以我方认为,对相关事件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不仅要给受害者以公正,还要给加害者以公正。不能因为一些人做了伤害或损害别人的事情,就完全否定其行为的原因,正如我刚才举的砸破窗户救婴儿的例子,这是一个最简单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定性时难道没有考虑原因吗?
感谢正方。
首先,关于讨论的范围和样态,我方认为讨论应当是有一定的思想碰撞,而非我只是发表见解就是讨论。至于您方认为我们只是要在网上发表评论或一些舆论观点,这些并不属于讨论的范畴。
另外,伤害者的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就像我刚才举的例子,如果一个婴儿的生命受到威胁,我砸破窗户去救他,这种情况下是不构成犯罪的,而且这个例子对讨论的探讨是有利的。
第三,我方对于公众讨论的定义,您刚才提到“评论会很好是吧”,但您的意思是说要体现一定的公平性。结果处理方面,既要遵循事故公众的审理程序,另一方面要给被害者和受害者一个公平的结果。对于加害者和受害者而言,这是无法简单了结的,所以我方认为,对相关事件的讨论,有利于社会公正,不仅要给受害者以公正,还要给加害者以公正。不能因为一些人做了伤害或损害别人的事情,就完全否定其行为的原因,正如我刚才举的砸破窗户救婴儿的例子,这是一个最简单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定性时难道没有考虑原因吗?
感谢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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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正方二辩,当今人们的文化水平比较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这个你认同吗?
看好。那么,我不认同“法律知识太专业,不一定大多数人都具有全部法律知识”这一观点。我没有说完全知道,我只是说他们具备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识,懂吗?
好。那我再问一下反方四辩,司法机关会在一定程度上听取民众的意见,这点你认同吗?
好。那我想问一下一点,司法机关经过思考讨论,他们在部分案件中会改变原本的判决,这点你认同吗?
他们有一套自己的判断体系,并不太多地受讨论影响。有一些案件他们在听取了民众的意见之后,会经过仔细思考再进行改变,这点你不认同吗?
其他怎么分啊,但是是有这样一些案件,对吧?
那么司法机关经过讨论,改变原审判决之后,会不会去修改部分法律,就是和那些事实不符合或随时代发展的法律?他们会去修改吗?
我们认为法律具有长期稳定性,不可能因为某些特别的案件就频繁改变。
我并没有说频繁改变。比如说,第20条在经过某个案件之后,法院机关、司法机关对相应法律做出了改变,所以存在这样一些事情,他们会对法律做出改变和完善,这点你同意吗?
第20条对适用情况做出的改变,不是他们讨论的结果,而是本来就该这样的判决,是处于紧急情况。
那民众的讨论会不会影响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思考吗?
那我们收集建议难道不就是为了指导我们更好地进行判决吗?那他们收集程序难道不会听取吗?他们听取了这些建议,然后也修改了相关的一些不合适的法律,这样的话,我们是否让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利益都得到了维护呢?
不一定。你觉得这样收集大众意见,经过讨论得出的结论,不能够更好地让双方的利益得到维护吗?
我方认为,司法机关主要不是通过收集大众意见来进行法律判决的。
那他们难道不会在一定程度上听取一些民众的建议吗?
会的,为了大众的讨论。
我想问一下正方二辩,当今人们的文化水平比较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这个你认同吗?
看好。那么,我不认同“法律知识太专业,不一定大多数人都具有全部法律知识”这一观点。我没有说完全知道,我只是说他们具备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识,懂吗?
好。那我再问一下反方四辩,司法机关会在一定程度上听取民众的意见,这点你认同吗?
好。那我想问一下一点,司法机关经过思考讨论,他们在部分案件中会改变原本的判决,这点你认同吗?
他们有一套自己的判断体系,并不太多地受讨论影响。有一些案件他们在听取了民众的意见之后,会经过仔细思考再进行改变,这点你不认同吗?
其他怎么分啊,但是是有这样一些案件,对吧?
那么司法机关经过讨论,改变原审判决之后,会不会去修改部分法律,就是和那些事实不符合或随时代发展的法律?他们会去修改吗?
我们认为法律具有长期稳定性,不可能因为某些特别的案件就频繁改变。
我并没有说频繁改变。比如说,第20条在经过某个案件之后,法院机关、司法机关对相应法律做出了改变,所以存在这样一些事情,他们会对法律做出改变和完善,这点你同意吗?
第20条对适用情况做出的改变,不是他们讨论的结果,而是本来就该这样的判决,是处于紧急情况。
那民众的讨论会不会影响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机关的思考吗?
那我们收集建议难道不就是为了指导我们更好地进行判决吗?那他们收集程序难道不会听取吗?他们听取了这些建议,然后也修改了相关的一些不合适的法律,这样的话,我们是否让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利益都得到了维护呢?
不一定。你觉得这样收集大众意见,经过讨论得出的结论,不能够更好地让双方的利益得到维护吗?
我方认为,司法机关主要不是通过收集大众意见来进行法律判决的。
那他们难道不会在一定程度上听取一些民众的建议吗?
会的,为了大众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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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军报不可打断。
好的,对方辩友。我想请问,社会公正是否包含对受害者的基本保护与尊重?请正方一辩回答。
好的。对的。那司法程序是不是应该鼓励还是阻碍受害者站出来呢?请正方二辩回答。
应该鼓励受害者站出来,但是我们也不敢保证加害者的行为不会再次发生。首先,在类似事件中,大家都在争论被保安拖拽的女乘客(作为受害者)是否活该,这个焦点有没有转向对受害者的关注?请正方四辩回答。
(反方三辩似乎对问题有疑问)你能不能再重复一遍?在西安地铁事件中,大家争论被保安拖拽的女乘客是不是活该,这个焦点有没有转向对受害者的关注?
(正方四辩回答)我们大家看,保安的暴力行为是加害者对女乘客实施的,讨论“她是不是活该”,这是否转向了对受害者的指责?
(反方三辩)不是,我认为这方面有不同的声音。这个问题本身就容易引发对受害者的不当讨论。
(反方三辩继续提问)那么,在伤口上撒盐,公开讨论受害者的隐私或指责其行为,认为“情有可原,事出有因”,这是不是对受害者进行了二次精神冲击?请正方一辩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回答。
(正方一辩)可以。这方面可以先说明一下你的问题吗?“在受害者身上、伤口上撒盐,公开讨论或指责其行为,认为情有可原、事出有因”,这种情况是否对受害者造成了二次精神冲击?
(反方三辩)我觉得这种情况很少,你有相关的数据或案例支撑吗?(似乎因表述问题,正方一辩未完全理解,反方三辩追问)他们听不懂这个是什么意思,是吧?
(正方一辩回答)王卡?(可能为口误,未明确)
(反方三辩)好的,您也承认没有数据支持吗?那么,您的观点相当于承认了受害者受到了二次伤害。另外,在讨论过程中,犯罪者的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被公开到网上,使其姓名权、肖像权等受到损害,您认为他有没有受到精神冲击,权益有没有得到保障?
(正方一辩)调声远是谁?(可能为口误)这种负面情况确实存在争议,但是这不是……
(反方三辩)您已经承认了这种情况确实存在。根据我们双方对社会公正的定义(定义一致),受害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也受到了二次冲击,请问这是否意味着他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不利于社会公正?
(正方一辩)有意见了?
(反方三辩)为什么不是?请给我原因。
(正方一辩)难受。虽然说存在这种伤害,但是我们在判决的时候会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反方三辩)在判决时维护其合法权益?那么我们现在讨论的辩题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您的回答没有涉及到这个讨论的核心。
时间到了。哦,对了,我忘了问你们,你们准备奇袭了吗?这个时候要不要发动奇袭啊?
(正方)这个……不行。
有请反方三辩,盘问正方一、二、四辩,军报不可打断。
好的,对方辩友。我想请问,社会公正是否包含对受害者的基本保护与尊重?请正方一辩回答。
好的。对的。那司法程序是不是应该鼓励还是阻碍受害者站出来呢?请正方二辩回答。
应该鼓励受害者站出来,但是我们也不敢保证加害者的行为不会再次发生。首先,在类似事件中,大家都在争论被保安拖拽的女乘客(作为受害者)是否活该,这个焦点有没有转向对受害者的关注?请正方四辩回答。
(反方三辩似乎对问题有疑问)你能不能再重复一遍?在西安地铁事件中,大家争论被保安拖拽的女乘客是不是活该,这个焦点有没有转向对受害者的关注?
(正方四辩回答)我们大家看,保安的暴力行为是加害者对女乘客实施的,讨论“她是不是活该”,这是否转向了对受害者的指责?
(反方三辩)不是,我认为这方面有不同的声音。这个问题本身就容易引发对受害者的不当讨论。
(反方三辩继续提问)那么,在伤口上撒盐,公开讨论受害者的隐私或指责其行为,认为“情有可原,事出有因”,这是不是对受害者进行了二次精神冲击?请正方一辩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回答。
(正方一辩)可以。这方面可以先说明一下你的问题吗?“在受害者身上、伤口上撒盐,公开讨论或指责其行为,认为情有可原、事出有因”,这种情况是否对受害者造成了二次精神冲击?
(反方三辩)我觉得这种情况很少,你有相关的数据或案例支撑吗?(似乎因表述问题,正方一辩未完全理解,反方三辩追问)他们听不懂这个是什么意思,是吧?
(正方一辩回答)王卡?(可能为口误,未明确)
(反方三辩)好的,您也承认没有数据支持吗?那么,您的观点相当于承认了受害者受到了二次伤害。另外,在讨论过程中,犯罪者的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被公开到网上,使其姓名权、肖像权等受到损害,您认为他有没有受到精神冲击,权益有没有得到保障?
(正方一辩)调声远是谁?(可能为口误)这种负面情况确实存在争议,但是这不是……
(反方三辩)您已经承认了这种情况确实存在。根据我们双方对社会公正的定义(定义一致),受害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也受到了二次冲击,请问这是否意味着他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不利于社会公正?
(正方一辩)有意见了?
(反方三辩)为什么不是?请给我原因。
(正方一辩)难受。虽然说存在这种伤害,但是我们在判决的时候会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反方三辩)在判决时维护其合法权益?那么我们现在讨论的辩题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您的回答没有涉及到这个讨论的核心。
时间到了。哦,对了,我忘了问你们,你们准备奇袭了吗?这个时候要不要发动奇袭啊?
(正方)这个……不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graph TD
A[反方三辩] -->|提问1:社会公正是否包含对受害者的基本保护与尊重?| B(正方一辩)
B -->|回答1:对的| A
A -->|提问2:司法程序是否应鼓励受害者站出来?| C(正方二辩)
C -->|回答2:应该鼓励,但无法保证加害者不再犯| A
A -->|提问3:西安地铁事件中争论"女乘客是否活该"是否转向对受害者关注?| D(正方四辩)
D -->|反问:讨论"是否活该"是否转向指责受害者?| A
A -->|反驳⊣:问题本身易引发不当讨论| A
A -->|提问4:公开讨论受害者隐私/指责行为是否构成二次精神冲击?| B
B -->|请求重复问题| A
A -->|追问:是否有数据支持?| B
B -->|回答含混(王卡?)| A
A -->|推论→:承认无数据支持=承认二次伤害| A
A -->|提问5:公开加害者个人信息是否使其权益受损?| B
B -->|回答含混(调声远是谁?)| A
A -->|推论→:承认情况存在| A
A -->|提问6:基于双方共识(社会公正定义),受害者权益受损是否意味着不利于社会公正?| B
B -->|回答:判决时会维护权益| A
A -->|反驳⊣:未涉及辩题核心"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 A
A -->|时间到,询问是否发动奇袭| E(正方)
E -->|回答:不行| A
我前面忘问你们了,一会儿如果有奇袭的话,你们跟我说,等两个三辩小结完了以后再发动奇袭,好不好?
首先,从高庭中我们就知道,当前人们的文化水平比较高,也具备相应的反分知识。司法机关会在一定程度上听取和采纳民众的意见,经过司法讨论,一些案件可能会改变原有判决,修改不合适的法律。修改原有判决时,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利益都能得到公正与保障;修改法律则能使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这两方面都维护了社会公正。
至于刚刚对方提出的说法,他们的数据只是线上讨论,只考虑了网上发表评论的人,却忽略了线下情况。而且,对方提到20%的言论被抖音平台阻止,这说明平台会阻止不法言论,这同样有利于社会公正。
其次,我们只讨论了加害者,却忽略了加害者可能是另一个案件中的受害者。如果不考虑“事出有因”,可能会在案件中忽视加害者作为受害者的权益,这不利于社会公正。国家机关也会协调处理不法言论,不会让其占据网络空间。
对方只看到了受害者的利益,没有考虑加害者在其他案件中的权益,这是不全面的。我个人认为,只有实际的受害者权益得到保障,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公正。
感谢正方。
(注:原文末尾“C是公司”与上下文无关,已删除)
我前面忘问你们了,一会儿如果有奇袭的话,你们跟我说,等两个三辩小结完了以后再发动奇袭,好不好?
首先,从高庭中我们就知道,当前人们的文化水平比较高,也具备相应的反分知识。司法机关会在一定程度上听取和采纳民众的意见,经过司法讨论,一些案件可能会改变原有判决,修改不合适的法律。修改原有判决时,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利益都能得到公正与保障;修改法律则能使法律体系更加完善,这两方面都维护了社会公正。
至于刚刚对方提出的说法,他们的数据只是线上讨论,只考虑了网上发表评论的人,却忽略了线下情况。而且,对方提到20%的言论被抖音平台阻止,这说明平台会阻止不法言论,这同样有利于社会公正。
其次,我们只讨论了加害者,却忽略了加害者可能是另一个案件中的受害者。如果不考虑“事出有因”,可能会在案件中忽视加害者作为受害者的权益,这不利于社会公正。国家机关也会协调处理不法言论,不会让其占据网络空间。
对方只看到了受害者的利益,没有考虑加害者在其他案件中的权益,这是不全面的。我个人认为,只有实际的受害者权益得到保障,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公正。
感谢正方。
(注:原文末尾“C是公司”与上下文无关,已删除)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刚下面做执行小结。经过刚才的质询,我们可知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仅不利于社会公正,反而是在破坏和歧视他。我们说,与被害者达成共识,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必定会使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从而导致不公正这个问题。这种讨论会不可避免地让焦点从加害者转移到受害者身上。
从理论上来看,根据责任受害者偏见这一理论,使人们倾向于将受害者所遭受的不幸归因于受害者自身的某些行为特征或者环境,比如说"他就是那样活该被骚扰""他这么晚出门不被抢才怪",从而不认定受害者应该为自己的受害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另外,我们可以据集体事例说明:西安集体事件当中,当大家都开始争论一个女孩儿是不是活该的时候,保安暴力执法的违法性就被模糊了,这本身就是一种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与我们所追求的保护受害者的社会公正理念背道而驰。
所以,今天我们所说的这种讨论不产生公正,不是在否定讨论的价值,而是一种更深刻的关怀。我们所关怀的不是哪来的具体故事,感人的加害者,不是说这个加害者他事出有因,悲情足够,能够让人怜悯就认为他是好的,而是使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社会的公正,都得到保障的一种社会公正。谢谢大家。
好的,然后咱们把这个会议退了,然后重新进一个会议吧。这个会议要结束了,然后重新再进一下,这个重新再进一下就行了。他这个人。我结束会议了,***。怎么,嗯,见了,来一个,不见了,现在俩孩子。你看他说的。再重新进一下这个会。清,嗯。更进表了吗?怎么都没人进啊?进表表了怎么写?确定是这个吗?嗯。来了来了,然后然后下面就咱们先,嗯,等我们小结完了,然后咱们就发动奇袭吧,中方医院发动奇袭。中医郭瑞。我发动了,嗯,然后反方要不要发动啊。他发动我们了,行。然后时间为2分钟开始吧。
哦,我认为对方在对方说的就是为救婴儿而砸人,他是属于加害者,但是他这个加害者不是为了自身去杀害,是为了救对方手里的婴儿,对方肯定没有意识力,不属于今天我们受害者讨论的这个范畴,没有讨论的必要。
然后其次呢,在属于我们讨论范畴的案件中,综合加害者,在这个原因发生时,你们有更好的方法去维权,去成为了受害者,重要的不是伤人的原因,而是法治社会中,在各种可能让我们去成为受害者的原因面前,我们要保持理性的头脑,不去成为那个受害者。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案件都是有原因、有动机的,不管是何种原因、何种形象,都无法避免地对受害者造成了同样的伤害。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这份同情让加害者基于"有原因"进行的伤害行为合理化,明明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却被说成合理,这本身就是不能提倡的。
在宽案中,于焕因其母亲被债务纠纷的催债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辱骂并实施轻度殴打,持刀捅刺4名债主,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案件在微博、各大媒体平台上被广泛解读为"为民除害""正当防卫",网友呼吁免除刑责,并对司法判决持支持态度,这些声音成为了主流,明显妨碍了社会公正。确有说,大众看到的判决没有符合大众信念,这种认知偏差显然不利于社会公正。这是通过觉得这个是正。
好,然后然后下面。
刚下面做执行小结。经过刚才的质询,我们可知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仅不利于社会公正,反而是在破坏和歧视他。我们说,与被害者达成共识,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必定会使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从而导致不公正这个问题。这种讨论会不可避免地让焦点从加害者转移到受害者身上。
从理论上来看,根据责任受害者偏见这一理论,使人们倾向于将受害者所遭受的不幸归因于受害者自身的某些行为特征或者环境,比如说"他就是那样活该被骚扰""他这么晚出门不被抢才怪",从而不认定受害者应该为自己的受害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另外,我们可以据集体事例说明:西安集体事件当中,当大家都开始争论一个女孩儿是不是活该的时候,保安暴力执法的违法性就被模糊了,这本身就是一种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与我们所追求的保护受害者的社会公正理念背道而驰。
所以,今天我们所说的这种讨论不产生公正,不是在否定讨论的价值,而是一种更深刻的关怀。我们所关怀的不是哪来的具体故事,感人的加害者,不是说这个加害者他事出有因,悲情足够,能够让人怜悯就认为他是好的,而是使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社会的公正,都得到保障的一种社会公正。谢谢大家。
好的,然后咱们把这个会议退了,然后重新进一个会议吧。这个会议要结束了,然后重新再进一下,这个重新再进一下就行了。他这个人。我结束会议了,***。怎么,嗯,见了,来一个,不见了,现在俩孩子。你看他说的。再重新进一下这个会。清,嗯。更进表了吗?怎么都没人进啊?进表表了怎么写?确定是这个吗?嗯。来了来了,然后然后下面就咱们先,嗯,等我们小结完了,然后咱们就发动奇袭吧,中方医院发动奇袭。中医郭瑞。我发动了,嗯,然后反方要不要发动啊。他发动我们了,行。然后时间为2分钟开始吧。
哦,我认为对方在对方说的就是为救婴儿而砸人,他是属于加害者,但是他这个加害者不是为了自身去杀害,是为了救对方手里的婴儿,对方肯定没有意识力,不属于今天我们受害者讨论的这个范畴,没有讨论的必要。
然后其次呢,在属于我们讨论范畴的案件中,综合加害者,在这个原因发生时,你们有更好的方法去维权,去成为了受害者,重要的不是伤人的原因,而是法治社会中,在各种可能让我们去成为受害者的原因面前,我们要保持理性的头脑,不去成为那个受害者。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案件都是有原因、有动机的,不管是何种原因、何种形象,都无法避免地对受害者造成了同样的伤害。对加害者"事出有因"进行讨论,这份同情让加害者基于"有原因"进行的伤害行为合理化,明明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却被说成合理,这本身就是不能提倡的。
在宽案中,于焕因其母亲被债务纠纷的催债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辱骂并实施轻度殴打,持刀捅刺4名债主,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案件在微博、各大媒体平台上被广泛解读为"为民除害""正当防卫",网友呼吁免除刑责,并对司法判决持支持态度,这些声音成为了主流,明显妨碍了社会公正。确有说,大众看到的判决没有符合大众信念,这种认知偏差显然不利于社会公正。这是通过觉得这个是正。
好,然后然后下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