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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了3遍,接下来进行第一轮成绩PK,由反方先开始,有请。
感谢主席,感谢在场各位。我来阐明为什么监狱无法带来我方所说的矫治效果。首先是一个实证上的数据比较:18岁以后的少年出狱后一年内再犯率为42%,同期成人出狱一年再犯率仅为29%。所以说,少年进入监狱之后,出狱后的再犯率会更高,这正是监狱机制实效的弊端。
第二,我来阐述我方提出的解决机制。首先是引入法制副校长,由公检法司第一线实务服务人员担任辅导员,致力于以案释法,帮助未成年人重塑法律敬畏感。其次是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和精神干预力量,分析其心理动因,进行针对性的情绪疏导和行为矫正。第三,对于年龄较小、不具备继续接受高中教育条件的未成年人,专门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接,切断其因无学历、无技能而重返犯罪道路的逻辑链条。最后一层是核心的制度保障:在专门学校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同时保留原学校学籍,符合条件者颁发毕业证。谢谢。
接下来有请正方开始。
对方认为,有的人冲动自控力差,所以就可以原谅。照你这么说,很多成年人犯罪也是因为一时冲动,你干脆把监狱都取消,把刑法都取消,所有人都一起去上学就好了。这样的社会或许没有犯罪,但我觉得这很不现实。
第二,对方提到,一个不知道杀人是错的、不知道杀人可能带来后果的孩子,听起来他真的生理上有问题。可是,我方今天讨论的不是随意的情况,我们应该有“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如果一个孩子真的因精神问题无法判断是非,司法机关也不会对其判刑。我们并非要对所有未成年人判刑,而是可以逐步降低矫治的起始年龄至10岁,因为10岁结合了当前儿童的基本认知能力,这是一个普遍引用的数据。
最后一件事,你为了降低再犯率,所以干脆不逮捕任何人、不惩罚任何人,这样受害率会上升,所有人都是第一次犯罪且不用承担任何后果。这是你想要的结果吗?
接下来有请。
讲了3遍,接下来进行第一轮成绩PK,由反方先开始,有请。
感谢主席,感谢在场各位。我来阐明为什么监狱无法带来我方所说的矫治效果。首先是一个实证上的数据比较:18岁以后的少年出狱后一年内再犯率为42%,同期成人出狱一年再犯率仅为29%。所以说,少年进入监狱之后,出狱后的再犯率会更高,这正是监狱机制实效的弊端。
第二,我来阐述我方提出的解决机制。首先是引入法制副校长,由公检法司第一线实务服务人员担任辅导员,致力于以案释法,帮助未成年人重塑法律敬畏感。其次是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和精神干预力量,分析其心理动因,进行针对性的情绪疏导和行为矫正。第三,对于年龄较小、不具备继续接受高中教育条件的未成年人,专门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接,切断其因无学历、无技能而重返犯罪道路的逻辑链条。最后一层是核心的制度保障:在专门学校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同时保留原学校学籍,符合条件者颁发毕业证。谢谢。
接下来有请正方开始。
对方认为,有的人冲动自控力差,所以就可以原谅。照你这么说,很多成年人犯罪也是因为一时冲动,你干脆把监狱都取消,把刑法都取消,所有人都一起去上学就好了。这样的社会或许没有犯罪,但我觉得这很不现实。
第二,对方提到,一个不知道杀人是错的、不知道杀人可能带来后果的孩子,听起来他真的生理上有问题。可是,我方今天讨论的不是随意的情况,我们应该有“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如果一个孩子真的因精神问题无法判断是非,司法机关也不会对其判刑。我们并非要对所有未成年人判刑,而是可以逐步降低矫治的起始年龄至10岁,因为10岁结合了当前儿童的基本认知能力,这是一个普遍引用的数据。
最后一件事,你为了降低再犯率,所以干脆不逮捕任何人、不惩罚任何人,这样受害率会上升,所有人都是第一次犯罪且不用承担任何后果。这是你想要的结果吗?
接下来有请。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首先通过对比18岁后少年与成人出狱后一年内再犯率(42% vs 29%),论证监狱对少年矫治效果不佳;随后提出解决机制,包括法制副校长以案释法、专业心理咨询干预、职业技能培训、专门学校保障义务教育及保留学籍等措施。
正方首先反驳对方关于冲动犯罪可原谅的观点,通过归谬法指出按此逻辑应取消监狱和刑法,认为不现实;其次提出“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强调并非对所有未成年人判刑,主张将矫治起始年龄逐步降低至10岁,理由是10岁符合当前儿童基本认知能力;最后反驳对方降低再犯率的思路,认为不逮捕不惩罚会导致受害率上升。
反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间为两分30秒,请开始。
我不需要论证这个,我讲三个板块。
第一个,合理性。我们一直在聊儿童究竟有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首先,第一点,对方的举证很不合理。如果今天对方的举证是极端个例,以及一些什么青春期的研究,那根本说明不了一个10岁的小孩,他对于犯罪这件事情,是有基本的辨认能力的。何况,我再给大家报一个数据:经历过暴力的儿童和青少年,他的认知和情感心智是显著较低的。那么,这些出身不好的儿童是不是也没有根本达到你们所谓的刑责标准?OK,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对方只谈个案。他也许会知道,他会……他也许把一些人残忍地杀害了,但是他可能不会知道,当我把这把刀捅进老师的肚子里的时候,我的人生跟老师的人生从此都被改变了。如果是这样子,他的辨认能力也是同样不够的。如果因为一个极端个案,今天就要把底线降到10岁,那逐渐出现一个9岁的是不是也要降到9岁?所以说,对方的论证根本就不是当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描摹,也不具备合理性。
这是第一个板块。
第二个板块看需求性。今天讨论我们觉得还是应该看现状。我们都知道,行凶时年龄已经下调了,以及2022年新出台的《行政处罚法》,也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惩治。所以我想请问一下,今天对方完全没有一个例子或者数据来表明,现行的法律解决力是真的不够的。所以说,我要求对方举证,当下犯罪年龄结构必须是低龄化的趋势,很明显,已经达到12岁以下了,但是我好像没有看到任何一个证据。但是我们看到的是重大案件,像邯郸杀人案,我们已经有了对加害者的惩罚。所以说,我根本就不知道对方的需求性在哪里。预防性犯罪入刑的理由你都没有聊清楚,那我觉得你的这个预防好像太超前了吧。
这是第二个板块。
第三个板块,对方无非是觉得只矫治措施还不够,我们需要把他们关进监狱。这里有个数据冲突,我来解释一下。对方说要下调年龄,那就是要把更多的人送进少管所跟监狱。但是我方提出的下调,是因为根据河北省检察院的调查发现,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是家庭环境,一个是受教育程度低。如果你只把他们送进监狱,能够解决这个社会的根本问题吗?所以说,这也解释了我们之前提到的数据:18岁以下的少年,他出狱后一年后的再犯率在英国是42%,是远远高于同龄成人的。所以说,要解决当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症候,就应该像我方这样,通过一些柔性的措施去帮助他们。
谢谢。
反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间为两分30秒,请开始。
我不需要论证这个,我讲三个板块。
第一个,合理性。我们一直在聊儿童究竟有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首先,第一点,对方的举证很不合理。如果今天对方的举证是极端个例,以及一些什么青春期的研究,那根本说明不了一个10岁的小孩,他对于犯罪这件事情,是有基本的辨认能力的。何况,我再给大家报一个数据:经历过暴力的儿童和青少年,他的认知和情感心智是显著较低的。那么,这些出身不好的儿童是不是也没有根本达到你们所谓的刑责标准?OK,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对方只谈个案。他也许会知道,他会……他也许把一些人残忍地杀害了,但是他可能不会知道,当我把这把刀捅进老师的肚子里的时候,我的人生跟老师的人生从此都被改变了。如果是这样子,他的辨认能力也是同样不够的。如果因为一个极端个案,今天就要把底线降到10岁,那逐渐出现一个9岁的是不是也要降到9岁?所以说,对方的论证根本就不是当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描摹,也不具备合理性。
这是第一个板块。
第二个板块看需求性。今天讨论我们觉得还是应该看现状。我们都知道,行凶时年龄已经下调了,以及2022年新出台的《行政处罚法》,也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惩治。所以我想请问一下,今天对方完全没有一个例子或者数据来表明,现行的法律解决力是真的不够的。所以说,我要求对方举证,当下犯罪年龄结构必须是低龄化的趋势,很明显,已经达到12岁以下了,但是我好像没有看到任何一个证据。但是我们看到的是重大案件,像邯郸杀人案,我们已经有了对加害者的惩罚。所以说,我根本就不知道对方的需求性在哪里。预防性犯罪入刑的理由你都没有聊清楚,那我觉得你的这个预防好像太超前了吧。
这是第二个板块。
第三个板块,对方无非是觉得只矫治措施还不够,我们需要把他们关进监狱。这里有个数据冲突,我来解释一下。对方说要下调年龄,那就是要把更多的人送进少管所跟监狱。但是我方提出的下调,是因为根据河北省检察院的调查发现,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是家庭环境,一个是受教育程度低。如果你只把他们送进监狱,能够解决这个社会的根本问题吗?所以说,这也解释了我们之前提到的数据:18岁以下的少年,他出狱后一年后的再犯率在英国是42%,是远远高于同龄成人的。所以说,要解决当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症候,就应该像我方这样,通过一些柔性的措施去帮助他们。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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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方第四轮城市PK。今天场上发生的事情,我们先建议从需求性角度给大家比较对方的需求性。今天讨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当前存在的一些低龄犯罪案例。如果没有这些案例,你们讨论这个问题的意义何在?我们法律中的典型年龄规定,不就是为了保护那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却实施犯罪的人吗?
第二层是辨认能力,第三个层次是预防性。在我方看来,辨认能力与预防性其实是相互冲突的。对方用3-4个不能直接证明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犯罪程度的数据进行滑坡论证,在我们拆解这些数据后发现,它们都被用来支持预防性立法。但是,同学,如果你要进行预防性立法,干脆直接推翻现有法案得了,何必还要保护10岁的孩子呢?万一九岁以下、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犯罪行为,你直接通过预防性立法处理就好了。
最后关于恶意补足,我感觉我方都不需要回应。因为这个恶意补足机制,对方没有告诉我们它将如何承担相应的社会影响和司法资源成本。
接下来有请正方进行第四轮PK。
好,先来解决一个真实性错误:所谓恶意补足机制,虽然在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说法,但大部分学者认为,12-14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在特定情况下(如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制度是借鉴恶意补足原则的。
所以我方要告诉大家,这并非像对方同学所说的那样,我们不需要将恶意强加给每一位未成年人,让12岁到14岁所有的孩子只要犯了错就都判定承担刑事责任。我们还是要看他们本身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而我们要做的,是不让那些真的有恶意的孩子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是我方要表达的核心观点。
回过头来,对方对未成年人的描摹实在是太不贴合现状了。你知道吗?现在的未成年人懂得很多。我家里养了一只小猫,它咬了我一下,我拍了它的脑袋,它之后就不再咬我了,还会舔我的手。你觉得10岁的小孩会不懂吗?在那些11、12、13岁的案例中,孩子们因为老师发现他们偷东西,不想让老师知道,他们明确知道杀死老师后老师就不会开口了。你告诉我们他们还没有恶意,我不相信。
青海方第四轮城市PK。今天场上发生的事情,我们先建议从需求性角度给大家比较对方的需求性。今天讨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当前存在的一些低龄犯罪案例。如果没有这些案例,你们讨论这个问题的意义何在?我们法律中的典型年龄规定,不就是为了保护那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却实施犯罪的人吗?
第二层是辨认能力,第三个层次是预防性。在我方看来,辨认能力与预防性其实是相互冲突的。对方用3-4个不能直接证明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犯罪程度的数据进行滑坡论证,在我们拆解这些数据后发现,它们都被用来支持预防性立法。但是,同学,如果你要进行预防性立法,干脆直接推翻现有法案得了,何必还要保护10岁的孩子呢?万一九岁以下、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犯罪行为,你直接通过预防性立法处理就好了。
最后关于恶意补足,我感觉我方都不需要回应。因为这个恶意补足机制,对方没有告诉我们它将如何承担相应的社会影响和司法资源成本。
接下来有请正方进行第四轮PK。
好,先来解决一个真实性错误:所谓恶意补足机制,虽然在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说法,但大部分学者认为,12-14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在特定情况下(如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制度是借鉴恶意补足原则的。
所以我方要告诉大家,这并非像对方同学所说的那样,我们不需要将恶意强加给每一位未成年人,让12岁到14岁所有的孩子只要犯了错就都判定承担刑事责任。我们还是要看他们本身是否具有主观恶意。而我们要做的,是不让那些真的有恶意的孩子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是我方要表达的核心观点。
回过头来,对方对未成年人的描摹实在是太不贴合现状了。你知道吗?现在的未成年人懂得很多。我家里养了一只小猫,它咬了我一下,我拍了它的脑袋,它之后就不再咬我了,还会舔我的手。你觉得10岁的小孩会不懂吗?在那些11、12、13岁的案例中,孩子们因为老师发现他们偷东西,不想让老师知道,他们明确知道杀死老师后老师就不会开口了。你告诉我们他们还没有恶意,我不相信。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时间为3分30秒。请正方一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我先测试一下麦克风,能听清发言及计时吗?可以听清发言及计时好,谢谢发言及计时啊。
谢主席,各位好。2021年更新的刑法第十七条写明,12岁及以下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12到14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等重罪负刑事责任,14到16周岁扩充为8大罪,16周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023年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指出,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检察白皮书2024》的数据指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1526人,提起公诉56877人,同比分别上升4.3%和46%。基于犯罪低龄化趋势和未成年人犯罪影响,我方认为有必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第一,当今12周岁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覆盖更低年龄的恶性犯罪,有需要进一步下调。从生理发展上看,皮亚杰理论指出,10岁是未成年人基本逻辑能力成熟、有基本认知能力的分界线。在这一年龄下,未成年人已对其行为有基本认知。然而,1012周岁的儿童实施恶意犯罪,以及1214周岁除两大罪以外的恶意犯罪却无法进行司法审理。2024年,湖北荆州一名11周岁男孩,仅因4岁女童因玩具与他争吵,便将其推入粪缸致其死亡,并用20块砖头盖住缸口掩盖犯罪事实。民警讯问他时,他十分冷静从容,并且隐瞒撒谎,主观恶性非常严重,但由于其未满12周岁,最终司法机关表示,根据现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要求,无法予以立案。同年9月,李某(9岁)和陈某某(11岁)杀害了一名7岁男婴。县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男婴小黎被故意伤害致死。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和陈某某年龄不满12周岁,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决定不予立案。年龄限制成为他们恶性犯罪后摆脱法律制裁的重要原因。但他们残忍的手段与冷静从容的表现,让我们无法相信他们不知行为恶劣,反而是清楚自己被法律保护才能有恃无恐。
第二,对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确保了法律同案同判原则的落实,进一步保障了法律公正。现有刑事责任年龄中,根据年龄划档从轻处罚,导致许多性质相同、仅仅相差几岁的案件,最后结果却同案不同判,有违法律裁决的公平公正。2022年,淄博市13岁小莫持匕首多次刺切徐某胸部、肩部致其窒息死亡,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莫有期徒刑13年;而2025年,深圳刚满14周岁的钟某某持刀对潘某某身体多处捅刺致其死亡,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钟某某无期徒刑。同为杀人案,同为情节严重、主观恶性严重,却因为年龄之差导致判决结果大相径庭,这样的法律判决绝非正义。因此,我方提出以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政策:16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16岁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大罪进行刑事处罚,同罪同罚。其余恶性犯罪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以上条款均同时设置了情节恶劣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严格条件。
以上感谢。感谢正方一辩,接下来有请反方一辩进行。
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时间为3分30秒。请正方一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我先测试一下麦克风,能听清发言及计时吗?可以听清发言及计时好,谢谢发言及计时啊。
谢主席,各位好。2021年更新的刑法第十七条写明,12岁及以下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12到14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等重罪负刑事责任,14到16周岁扩充为8大罪,16周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023年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指出,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检察白皮书2024》的数据指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1526人,提起公诉56877人,同比分别上升4.3%和46%。基于犯罪低龄化趋势和未成年人犯罪影响,我方认为有必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第一,当今12周岁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覆盖更低年龄的恶性犯罪,有需要进一步下调。从生理发展上看,皮亚杰理论指出,10岁是未成年人基本逻辑能力成熟、有基本认知能力的分界线。在这一年龄下,未成年人已对其行为有基本认知。然而,1012周岁的儿童实施恶意犯罪,以及1214周岁除两大罪以外的恶意犯罪却无法进行司法审理。2024年,湖北荆州一名11周岁男孩,仅因4岁女童因玩具与他争吵,便将其推入粪缸致其死亡,并用20块砖头盖住缸口掩盖犯罪事实。民警讯问他时,他十分冷静从容,并且隐瞒撒谎,主观恶性非常严重,但由于其未满12周岁,最终司法机关表示,根据现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要求,无法予以立案。同年9月,李某(9岁)和陈某某(11岁)杀害了一名7岁男婴。县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男婴小黎被故意伤害致死。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和陈某某年龄不满12周岁,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决定不予立案。年龄限制成为他们恶性犯罪后摆脱法律制裁的重要原因。但他们残忍的手段与冷静从容的表现,让我们无法相信他们不知行为恶劣,反而是清楚自己被法律保护才能有恃无恐。
第二,对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确保了法律同案同判原则的落实,进一步保障了法律公正。现有刑事责任年龄中,根据年龄划档从轻处罚,导致许多性质相同、仅仅相差几岁的案件,最后结果却同案不同判,有违法律裁决的公平公正。2022年,淄博市13岁小莫持匕首多次刺切徐某胸部、肩部致其窒息死亡,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莫有期徒刑13年;而2025年,深圳刚满14周岁的钟某某持刀对潘某某身体多处捅刺致其死亡,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钟某某无期徒刑。同为杀人案,同为情节严重、主观恶性严重,却因为年龄之差导致判决结果大相径庭,这样的法律判决绝非正义。因此,我方提出以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政策:16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0~16岁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大罪进行刑事处罚,同罪同罚。其余恶性犯罪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以上条款均同时设置了情节恶劣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严格条件。
以上感谢。感谢正方一辩,接下来有请反方一辩进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是否有必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需基于犯罪低龄化趋势和未成年人犯罪影响,具体考量现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能覆盖更低年龄的恶性犯罪,以及是否能确保法律同案同判原则的落实以保障法律公正。
感谢双方,接下来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发言时间为3分30秒,请开始。
从对方提出的政策来看,对方认为应同案同判。但未成年人因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完全,需要一定的保护。若与成年人一同受审判刑,这一保护将无法实现。对方还提到,例如9岁或8岁的小朋友犯了严重罪行,若按现行法律无法判刑,这是否意味着要无限度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我不明白他们对此的态度。
第二,对方称恶意不足,但我们无法确定施暴者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他们可能是被网络教唆,其主观恶意是否包括明知最低刑格年龄而故意实施行为,本身就难以确认,因此“恶意不足”的观点不成立。
我们再来看核心问题。对方认为,现在青少年生理发育很快,过去10岁相当于现在的14岁。但我方之前提供过法大政法的数据:我国大陆青少年生理成熟年龄平均为2.17岁和1.12岁,其生理成熟的同时,心理成熟并未相应提升,反而有延后趋势。正是因为生理成熟过早而心理跟不上,才导致冲动等问题,这说明未成年人发育仍不成熟。
关于“前额叶发育”的理论,对方提到的PR杰影响逻辑思辨能力等,与前额叶的控制能力、辨认能力并非同一概念。
另外,1997年刑法已调整过刑事责任年龄,为何五年后又要进一步调整?难道五年内未成年人发育突飞猛进?我方对此无法理解。
在根属性问题上,我方认为社会矫治可以解决问题。正如自由辩中提到的,监狱的再犯率很高,而社区矫治在上海的成功率达99.4%,有完整机制。社会教导院与监狱的区别在于,前者让未成年人接触社会,避免与社会完全隔绝,更有利于他们刑满释放后重回社会。
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为社会失序、网络信息混乱、家庭教育缺位等社会环境问题。我们不去问责不作为的邻居、监管不力的网络平台、失职的家庭,却只要求孩子控制自己,这太残忍、太不公平。刑法不仅是保护受害者的工具,也应保护加害者应有的权益,否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将被颠覆,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感谢双方,接下来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发言时间为3分30秒,请开始。
从对方提出的政策来看,对方认为应同案同判。但未成年人因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完全,需要一定的保护。若与成年人一同受审判刑,这一保护将无法实现。对方还提到,例如9岁或8岁的小朋友犯了严重罪行,若按现行法律无法判刑,这是否意味着要无限度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我不明白他们对此的态度。
第二,对方称恶意不足,但我们无法确定施暴者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他们可能是被网络教唆,其主观恶意是否包括明知最低刑格年龄而故意实施行为,本身就难以确认,因此“恶意不足”的观点不成立。
我们再来看核心问题。对方认为,现在青少年生理发育很快,过去10岁相当于现在的14岁。但我方之前提供过法大政法的数据:我国大陆青少年生理成熟年龄平均为2.17岁和1.12岁,其生理成熟的同时,心理成熟并未相应提升,反而有延后趋势。正是因为生理成熟过早而心理跟不上,才导致冲动等问题,这说明未成年人发育仍不成熟。
关于“前额叶发育”的理论,对方提到的PR杰影响逻辑思辨能力等,与前额叶的控制能力、辨认能力并非同一概念。
另外,1997年刑法已调整过刑事责任年龄,为何五年后又要进一步调整?难道五年内未成年人发育突飞猛进?我方对此无法理解。
在根属性问题上,我方认为社会矫治可以解决问题。正如自由辩中提到的,监狱的再犯率很高,而社区矫治在上海的成功率达99.4%,有完整机制。社会教导院与监狱的区别在于,前者让未成年人接触社会,避免与社会完全隔绝,更有利于他们刑满释放后重回社会。
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为社会失序、网络信息混乱、家庭教育缺位等社会环境问题。我们不去问责不作为的邻居、监管不力的网络平台、失职的家庭,却只要求孩子控制自己,这太残忍、太不公平。刑法不仅是保护受害者的工具,也应保护加害者应有的权益,否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将被颠覆,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辩友,我们不是要取消这条线,我们是要画到10岁。为什么是十岁?我之前给你念过很多遍,你说的心理生理的语言后,我知道我看过现在10岁的小孩的身体发育程度,大约等于同一时期的15岁,而心理水平是同龄的一岁,也等于1970年代刑法制定时候那个14岁小孩。什么意思?我给你翻译一下,也就是他们已经同时具备了侵害的能力,并已经有可能拥有明确的侵害动机。
既然家里的小猫都知道,如果我咬人之后会被拍一下脑袋,我就不再去咬人了。难道这个小孩他不懂吗?就像你方说的,有一些人可能是冲动犯罪,有些小朋友可能是被诱导,有的人因为原生家庭等各种原因,事出有因。对方辩友,我们除了立法,还有司法和执法。他们自然会进行辨别的。现在对于成年人的司法也是如此,对于加害者的讨论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
但从头到尾对这件事的讨论,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学者认为只要事出有因就可以逃脱责罚。我们当然不是要不顾一切地惩罚所有人,我们会根据每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的不同严重程度进行判断。我们今天要处理的真正问题不是这些生怎么看,而是当你明确识别出来一个人的恶意,当这个“小恶魔”站在你的面前挑衅,你说“我就是杀了他了,但是我未成年,你不能抓我”。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是,到这一步的时候究竟应该怎么办?
你说那个杀死老师的13岁小孩,他是认识不到自己这一刀下去会同时改变自己和老师两个人的人生,他才是犯罪吗?不是的,他恰恰就是知道我这一刀下去只会改变老师的人生,让我讨厌的老师闭嘴,而我的人生因为我未成年,所以不需要受到任何影响。他就是认识到了这一点,他才会去犯罪啊。
对方辩友跟我说,事先的教育重要,诱导的避免重要,事后的矫正也重要。当然,我承认,可是为什么惩罚同样也不可避免?因为你这些东西,你只能去教他,只能去告诉他要崇德向善。可是,如果他今天反过来告诉你,你对我的教育失效了,不就是要利用我的年龄,把我手里这把刀捅进我讨厌的人的身体的时候,也没有办法劝阻,而可以劝阻的人是我吗?
你们今天对这些未成年犯人充满同情,可是那些真正应该被你们同情的人去了哪里?那个明明只是想矫正学生的行为,却被学生一刀一刀捅死,甚至被抛出窗外的老师,他的人生不值得同情吗?那个8岁的小女孩被自己邻居家的13个男孩强奸,可是这个男孩因为年龄不够而被轻易放宽处理,这个小女孩甚至以后每天的人生还要面对这个男孩,她不值得同情吗?难道凭什么你对这些施与恶意的人施舍善意,而那些真正的受害者,他们的权益却无从保障?
对方辩友今天所有的东西最后落到他跟我说法律刚调整过,可是法律不就是社会的兜底网?它不就是最大程度地保护社会的安全,最大程度地规避所有的犯罪吗?今天我们看到社会状况有变化,所以我们要将法律跟上去补足、弥补,去更好地保护。法律追逐的永远不是法律本身,追逐的永远是时代和正义。以上,感谢。
对方辩友,我们不是要取消这条线,我们是要画到10岁。为什么是十岁?我之前给你念过很多遍,你说的心理生理的语言后,我知道我看过现在10岁的小孩的身体发育程度,大约等于同一时期的15岁,而心理水平是同龄的一岁,也等于1970年代刑法制定时候那个14岁小孩。什么意思?我给你翻译一下,也就是他们已经同时具备了侵害的能力,并已经有可能拥有明确的侵害动机。
既然家里的小猫都知道,如果我咬人之后会被拍一下脑袋,我就不再去咬人了。难道这个小孩他不懂吗?就像你方说的,有一些人可能是冲动犯罪,有些小朋友可能是被诱导,有的人因为原生家庭等各种原因,事出有因。对方辩友,我们除了立法,还有司法和执法。他们自然会进行辨别的。现在对于成年人的司法也是如此,对于加害者的讨论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
但从头到尾对这件事的讨论,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学者认为只要事出有因就可以逃脱责罚。我们当然不是要不顾一切地惩罚所有人,我们会根据每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的不同严重程度进行判断。我们今天要处理的真正问题不是这些生怎么看,而是当你明确识别出来一个人的恶意,当这个“小恶魔”站在你的面前挑衅,你说“我就是杀了他了,但是我未成年,你不能抓我”。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是,到这一步的时候究竟应该怎么办?
你说那个杀死老师的13岁小孩,他是认识不到自己这一刀下去会同时改变自己和老师两个人的人生,他才是犯罪吗?不是的,他恰恰就是知道我这一刀下去只会改变老师的人生,让我讨厌的老师闭嘴,而我的人生因为我未成年,所以不需要受到任何影响。他就是认识到了这一点,他才会去犯罪啊。
对方辩友跟我说,事先的教育重要,诱导的避免重要,事后的矫正也重要。当然,我承认,可是为什么惩罚同样也不可避免?因为你这些东西,你只能去教他,只能去告诉他要崇德向善。可是,如果他今天反过来告诉你,你对我的教育失效了,不就是要利用我的年龄,把我手里这把刀捅进我讨厌的人的身体的时候,也没有办法劝阻,而可以劝阻的人是我吗?
你们今天对这些未成年犯人充满同情,可是那些真正应该被你们同情的人去了哪里?那个明明只是想矫正学生的行为,却被学生一刀一刀捅死,甚至被抛出窗外的老师,他的人生不值得同情吗?那个8岁的小女孩被自己邻居家的13个男孩强奸,可是这个男孩因为年龄不够而被轻易放宽处理,这个小女孩甚至以后每天的人生还要面对这个男孩,她不值得同情吗?难道凭什么你对这些施与恶意的人施舍善意,而那些真正的受害者,他们的权益却无从保障?
对方辩友今天所有的东西最后落到他跟我说法律刚调整过,可是法律不就是社会的兜底网?它不就是最大程度地保护社会的安全,最大程度地规避所有的犯罪吗?今天我们看到社会状况有变化,所以我们要将法律跟上去补足、弥补,去更好地保护。法律追逐的永远不是法律本身,追逐的永远是时代和正义。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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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立论时间为3分30秒,请反方一辩测试麦克风是否正常。你好,听得到吗?听得到请开始。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今天我们讨论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下调的核心是行为人是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021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层:已满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和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则根据附加条件分层讨论。也就是说,对方需要论证12岁这条红线还要进一步降低,且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学理论,相应的其他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也需要承担更大范围的刑事责任。
在这一背景下,我方坚定认为,当下仍处于通过立法与社会现状动态平衡的阶段,不应该粗暴地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否则会适得其反。论证如下:
第一,当下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依旧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现状并没有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需求性,甚至在解决力上起反面效果。儿童权利委员会指出,10多岁以下的儿童额叶皮质仍在发育,因此,他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影响做出全面理解。12周岁更是责任能力的生理与法理底线,再下调违背科学规律。联合国人权高专办2016年2月最新声明中重申,最低刑事年龄不应低于14岁,并敦促各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降低该标准。
其次,当代的信息交流环境对青少年的心理成长不甚友好,信息的碎片化与集中化极易将青少年引导向极端的道路。当前,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6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97.3%,而网络上大量的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外界诱惑,而非具备成熟的自主判断能力。将青少年送入监狱,会对其常规发展机会产生负面影响,反而增加成年后涉入犯罪的概率。国际研究也指出,当儿童被推入刑事司法系统,会对其自我认同产生毁灭性的打击,成本更高且效果更差。正如韩国学者对刑事责任年龄下调问题的系统研究所示,仅仅通过惩罚让未成年人感到恐惧并不是有效的方法。应强调教育因素,且司法程序中对未成年人特殊性的关照,往往难以保障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优先选择。
第二,从现状来看,当代社会的司法实践证明,未成年人犯罪率可以依靠人性化的政策措施被降低,且未成年人可以依靠现有政策回归社会。但年龄下调不具有根本性。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影响最大的因素之一是家庭环境,其次是受教育水平低,无学无业人数占比达70.64%。我方认为应该治本,而非仅仅治标。目前专门学校的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当前我国的专门学校已形成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覆盖。更多时候,孩子们并非无可救药,而是没有找到正确的教育方式。与其把12岁的孩子送进监狱,不如把他们送进专门学校。例如,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建立关护基地,关护基地的100余名涉罪未成年人均顺利通过关护期,无一再犯。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分局推行"警校结对"帮扶模式,辖区被处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精准帮扶后再犯率同比下降85.7%。上海检察机关通过介入社会力量,99.4%的涉罪未成年人没有脱保或重新犯罪。
综上所述,无论从生理发育、社会环境还是教育实效来看,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均不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感谢反方一辩。
谢谢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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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今天我们讨论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下调的核心是行为人是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021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层:已满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和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则根据附加条件分层讨论。也就是说,对方需要论证12岁这条红线还要进一步降低,且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学理论,相应的其他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也需要承担更大范围的刑事责任。
在这一背景下,我方坚定认为,当下仍处于通过立法与社会现状动态平衡的阶段,不应该粗暴地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否则会适得其反。论证如下:
第一,当下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依旧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现状并没有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需求性,甚至在解决力上起反面效果。儿童权利委员会指出,10多岁以下的儿童额叶皮质仍在发育,因此,他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影响做出全面理解。12周岁更是责任能力的生理与法理底线,再下调违背科学规律。联合国人权高专办2016年2月最新声明中重申,最低刑事年龄不应低于14岁,并敦促各国在任何情况下不得降低该标准。
其次,当代的信息交流环境对青少年的心理成长不甚友好,信息的碎片化与集中化极易将青少年引导向极端的道路。当前,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6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97.3%,而网络上大量的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外界诱惑,而非具备成熟的自主判断能力。将青少年送入监狱,会对其常规发展机会产生负面影响,反而增加成年后涉入犯罪的概率。国际研究也指出,当儿童被推入刑事司法系统,会对其自我认同产生毁灭性的打击,成本更高且效果更差。正如韩国学者对刑事责任年龄下调问题的系统研究所示,仅仅通过惩罚让未成年人感到恐惧并不是有效的方法。应强调教育因素,且司法程序中对未成年人特殊性的关照,往往难以保障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优先选择。
第二,从现状来看,当代社会的司法实践证明,未成年人犯罪率可以依靠人性化的政策措施被降低,且未成年人可以依靠现有政策回归社会。但年龄下调不具有根本性。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影响最大的因素之一是家庭环境,其次是受教育水平低,无学无业人数占比达70.64%。我方认为应该治本,而非仅仅治标。目前专门学校的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当前我国的专门学校已形成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覆盖。更多时候,孩子们并非无可救药,而是没有找到正确的教育方式。与其把12岁的孩子送进监狱,不如把他们送进专门学校。例如,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建立关护基地,关护基地的100余名涉罪未成年人均顺利通过关护期,无一再犯。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分局推行"警校结对"帮扶模式,辖区被处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精准帮扶后再犯率同比下降85.7%。上海检察机关通过介入社会力量,99.4%的涉罪未成年人没有脱保或重新犯罪。
综上所述,无论从生理发育、社会环境还是教育实效来看,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均不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感谢反方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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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判断标准:是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以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
请正方一辩发言,时间为1分30秒。
(测试环节)请反方四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
好的,你好,听得很清晰,同学。2022年的数据就是现状下上升的数据,你再读一下吧。
好的,是2024年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指出,我国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101526人,提起公诉56877人。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获悉,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分别下降9.8%和2.2%,首次实现双下降。这说明问题没有你方说的那么可怕,是在往下走,同学。
我们觉得刑法的适用比认知提升更需要考虑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你方如何论证未成年人现在都具备这样的能力?
小朋友现在都有这样的能力,我觉得下降10%也仍有9万多人,这个数据挺可怕的。而且你也不能保证未来下降趋势会持续。我给你念一个数据就好:2026年的相关心理学文章表示,10岁的儿童逻辑思维趋于稳定。然后皮亚杰的理论指出,10周岁是未成年人基本逻辑能力成熟的节点。
我给你分析一下,你听我讲。儿童权利委员会发布的文件指出,13岁以下的儿童额叶体质仍在发育,他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影响做出全面理解。这个观点直接针对控制能力,你在后续需要解释,皮亚杰理论为何会影响所谓的辨认能力与认知影响。
(反方二辩发言)
你方二轮提到同案同判,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需要在犯罪情节上对未成年人给予保护,这是否意味着要推翻现行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不对,不对。因为仅仅相差一岁,就导致判罚结果如此大相径庭,我方觉得这不是一个法律应有的样态。同时,我要告诉你,我方也有相应的依据。
我想解释的是,十多岁的未成年人,这个群体应该给予轻判。如果你方后续坚持用同案同判,比如认为未成年人应与成年人一样判刑,那就是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同学。
你刚才自己也说了,9岁和10岁,一岁之差,9岁的人犯罪是否要下调到9岁?那8岁的人犯罪怎么办?是不是要继续下调?
我方认为,成年人已经发育成熟,而10岁的人也已具备一定认知能力,这才是我们讨论的关键。因为9岁的时候大脑发育尚未完善,所以你方还是觉得应该根据发育是否完善来决定是否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这没有问题。这正是我方与你方今天的主要分歧。
我们刚刚讲的同案同判,是因为成年人都已发育好了,所以不能因为一两岁的年龄差异就区别对待。但你要知道,现在很多小朋友的大脑发育尚未完善,18岁都还未发育完成。
感谢双方发言。
请正方一辩发言,时间为1分30秒。
(测试环节)请反方四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
好的,你好,听得很清晰,同学。2022年的数据就是现状下上升的数据,你再读一下吧。
好的,是2024年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指出,我国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101526人,提起公诉56877人。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获悉,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分别下降9.8%和2.2%,首次实现双下降。这说明问题没有你方说的那么可怕,是在往下走,同学。
我们觉得刑法的适用比认知提升更需要考虑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你方如何论证未成年人现在都具备这样的能力?
小朋友现在都有这样的能力,我觉得下降10%也仍有9万多人,这个数据挺可怕的。而且你也不能保证未来下降趋势会持续。我给你念一个数据就好:2026年的相关心理学文章表示,10岁的儿童逻辑思维趋于稳定。然后皮亚杰的理论指出,10周岁是未成年人基本逻辑能力成熟的节点。
我给你分析一下,你听我讲。儿童权利委员会发布的文件指出,13岁以下的儿童额叶体质仍在发育,他们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影响做出全面理解。这个观点直接针对控制能力,你在后续需要解释,皮亚杰理论为何会影响所谓的辨认能力与认知影响。
(反方二辩发言)
你方二轮提到同案同判,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需要在犯罪情节上对未成年人给予保护,这是否意味着要推翻现行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不对,不对。因为仅仅相差一岁,就导致判罚结果如此大相径庭,我方觉得这不是一个法律应有的样态。同时,我要告诉你,我方也有相应的依据。
我想解释的是,十多岁的未成年人,这个群体应该给予轻判。如果你方后续坚持用同案同判,比如认为未成年人应与成年人一样判刑,那就是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同学。
你刚才自己也说了,9岁和10岁,一岁之差,9岁的人犯罪是否要下调到9岁?那8岁的人犯罪怎么办?是不是要继续下调?
我方认为,成年人已经发育成熟,而10岁的人也已具备一定认知能力,这才是我们讨论的关键。因为9岁的时候大脑发育尚未完善,所以你方还是觉得应该根据发育是否完善来决定是否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这没有问题。这正是我方与你方今天的主要分歧。
我们刚刚讲的同案同判,是因为成年人都已发育好了,所以不能因为一两岁的年龄差异就区别对待。但你要知道,现在很多小朋友的大脑发育尚未完善,18岁都还未发育完成。
感谢双方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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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质行反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请正方四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
正方四辩:麦克风测试,请问可以听到吗?
反方一辩:可以听清,请开始。
正方四辩:好,你说他不够成熟。10岁孩子的体征和行为现在已经相当于过去的15岁少年,平安杰的理论也认为10岁的儿童认知已经具备基本认知能力,为什么还不够成同学?这个基本认知能力是什么意思?我认得我爸爸跟我妈妈是基本认知能力,但是我们的数据告诉你说,打断一下,我给你准确的数据。现在10岁儿童的认知能力已经等于刑法制定中14岁儿童的认知能力,为什么还不够?
反方一辩:这这是这哪来的?这在我听来很奇怪,为什么现在。
正方四辩:哦,这是美国的一个儿童专家的研究成果。人家跟我说前额叶发育不成熟,可是你知道吗?前额叶完全长出要到25岁,我现在前额叶还在发育,所以是不是我犯罪了,你也不能判我?
反方一辩:这位同学就是在儿童权利为容,他们研究小孩子的额叶体质,他们认为13岁这个年龄的额叶体质不足以支撑他们有足够的控制自己的行为。保护好保护的是那些受害的儿童,这些犯罪的儿童应该得到他们应有的制裁,我们不是要重判他,我们只让他得到应有的制裁,所以不构成这个问题,我解决完了。
正方四辩:第二件事,你跟我说他有可能被碎片化信息诱导,对不对?同学,你也没有解决啊,而且儿童没有犯罪人的权利。
反方一辩:现在诱导已经存在,诱导犯罪可以管控。被诱导了没有办法管哪个更糟糕?
正方四辩:什么叫被诱导?可以管控未成年人会被碎片化信息诱导。现在这个诱导已经存在了,但是是诱导了犯罪没有办法管,还是诱导犯罪之后我们可以管控?那政策?我们觉得诱导了没有必要通过让他们进监狱来管,我们有柔性的政策和措施。
反方一辩:嗯,对,所以你只是跟我说你有柔性的政策,可你不教育嘛,我们也要教育你。
正方四辩:刚才担心的教育问题,我们一边抓一边教育,在监狱让他完成教育那种不行。因为我们认识到,如果让他进监狱会对他自己的人格认知进行更大的毁灭性打击,并且出来之后,你进监狱教育,跟让他进少管所或者相应的专门学校教育效果是不如后者的,而且你进监狱,他的再犯率不如后者高。
反方一辩:这个教育质量的问题,我们可以提升在监狱里的未成年人的教育质量没有问题,为什么还是不行?
正方四辩:因为我们现在看到的,在实施的进监狱教育就是比不进监狱要更差一些。那你不能告诉我说,你们有个大同社会理想社会才进监狱就是怎么样更好?
反方一辩:能这么说吧,不要跟你讲大同社会,也就是教育教育教育水平的问题,由教育水平来解决。
正方四辩:我们今天要解决的是,到底这个人犯罪能不能判?你教育他同德向善,可是如果他不听怎么办?你的持方没有办法解决,而我们的持方可以解决。非常感谢,感谢双方。
正方四辩:质行反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请正方四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
正方四辩:麦克风测试,请问可以听到吗?
反方一辩:可以听清,请开始。
正方四辩:好,你说他不够成熟。10岁孩子的体征和行为现在已经相当于过去的15岁少年,平安杰的理论也认为10岁的儿童认知已经具备基本认知能力,为什么还不够成同学?这个基本认知能力是什么意思?我认得我爸爸跟我妈妈是基本认知能力,但是我们的数据告诉你说,打断一下,我给你准确的数据。现在10岁儿童的认知能力已经等于刑法制定中14岁儿童的认知能力,为什么还不够?
反方一辩:这这是这哪来的?这在我听来很奇怪,为什么现在。
正方四辩:哦,这是美国的一个儿童专家的研究成果。人家跟我说前额叶发育不成熟,可是你知道吗?前额叶完全长出要到25岁,我现在前额叶还在发育,所以是不是我犯罪了,你也不能判我?
反方一辩:这位同学就是在儿童权利为容,他们研究小孩子的额叶体质,他们认为13岁这个年龄的额叶体质不足以支撑他们有足够的控制自己的行为。保护好保护的是那些受害的儿童,这些犯罪的儿童应该得到他们应有的制裁,我们不是要重判他,我们只让他得到应有的制裁,所以不构成这个问题,我解决完了。
正方四辩:第二件事,你跟我说他有可能被碎片化信息诱导,对不对?同学,你也没有解决啊,而且儿童没有犯罪人的权利。
反方一辩:现在诱导已经存在,诱导犯罪可以管控。被诱导了没有办法管哪个更糟糕?
正方四辩:什么叫被诱导?可以管控未成年人会被碎片化信息诱导。现在这个诱导已经存在了,但是是诱导了犯罪没有办法管,还是诱导犯罪之后我们可以管控?那政策?我们觉得诱导了没有必要通过让他们进监狱来管,我们有柔性的政策和措施。
反方一辩:嗯,对,所以你只是跟我说你有柔性的政策,可你不教育嘛,我们也要教育你。
正方四辩:刚才担心的教育问题,我们一边抓一边教育,在监狱让他完成教育那种不行。因为我们认识到,如果让他进监狱会对他自己的人格认知进行更大的毁灭性打击,并且出来之后,你进监狱教育,跟让他进少管所或者相应的专门学校教育效果是不如后者的,而且你进监狱,他的再犯率不如后者高。
反方一辩:这个教育质量的问题,我们可以提升在监狱里的未成年人的教育质量没有问题,为什么还是不行?
正方四辩:因为我们现在看到的,在实施的进监狱教育就是比不进监狱要更差一些。那你不能告诉我说,你们有个大同社会理想社会才进监狱就是怎么样更好?
反方一辩:能这么说吧,不要跟你讲大同社会,也就是教育教育教育水平的问题,由教育水平来解决。
正方四辩:我们今天要解决的是,到底这个人犯罪能不能判?你教育他同德向善,可是如果他不听怎么办?你的持方没有办法解决,而我们的持方可以解决。非常感谢,感谢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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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两分30秒,请对方二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Hello, hello, 麦克,这是可以听清吗?可以听清请开始。感谢我方将阐述四个观点。
第一,对方认为12岁以下未成年人无能力、无需求承担刑事责任,但我方前两辩已提供相关论据,现在再补充两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指出,我国未成年人出现暴力行为的年龄大概在1012周岁。环球时报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我国学生的青春期普遍提前至1011岁,美国儿童专家也指出,现在10岁孩子的体征和行为方式已相当于过去15岁的少年。今天10岁孩子的认知水平,已相当于1979年刑法制定时14岁左右孩子的水平。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的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儿童性发育时间轴已从原来普遍认为的12岁,提前到女孩9.5岁和男孩11.3岁。因此,我方已提供6项证据证明,现在10岁孩子的认知和行为能力已显著提升。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对12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仍属空白,在这种情况下,若认为他们“没有需求”,难道不是忽视了实际情况吗?
接下来,我方将举例说明12岁以下未成年人存在主观恶意犯罪的情况。例如,2015年,13岁、12岁、11岁的三名孩子将值班留校的教师李某杀害并抢走其钱包。在供述中,其中一名刘姓未成年人说:“我们还是小孩,什么人都不用怕。”这种情况下,难道还能说他们“没有需求”吗?此外,需注意的是,若受害者及其家人在受害后未得到及时、有效、公正的救济,其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无法排解,可能会滋生新的报复心理和复仇欲望,这将对社会造成更大危害。
第二,对方认为网络不良信息多,未成年人易受引导,我方认为这恰恰更需要明确法律底线,以增强威慑力。日本将刑事责任年龄调整至14周岁后,未成年人犯罪率降低了5~15个百分点。中山大学的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法律在宣传到位的情况下,具有明显的震慑效果,能将潜在犯罪数量降低30%~50%。这证明我方政策具有实际效用和威慑力。
第三,对方担心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对未成年人人生造成负面影响,我方政策已包含完善措施,不会影响其长远权益。例如,上海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年下降,99.4%的涉罪未成年人未再犯或重新犯罪。相关部门数据显示,80个示范单位中,未成年人再犯率降低了1.2个百分点,涉罪未成年人比例下降4.7%。
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两分30秒,请对方二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Hello, hello, 麦克,这是可以听清吗?可以听清请开始。感谢我方将阐述四个观点。
第一,对方认为12岁以下未成年人无能力、无需求承担刑事责任,但我方前两辩已提供相关论据,现在再补充两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指出,我国未成年人出现暴力行为的年龄大概在1012周岁。环球时报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我国学生的青春期普遍提前至1011岁,美国儿童专家也指出,现在10岁孩子的体征和行为方式已相当于过去15岁的少年。今天10岁孩子的认知水平,已相当于1979年刑法制定时14岁左右孩子的水平。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的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儿童性发育时间轴已从原来普遍认为的12岁,提前到女孩9.5岁和男孩11.3岁。因此,我方已提供6项证据证明,现在10岁孩子的认知和行为能力已显著提升。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对12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仍属空白,在这种情况下,若认为他们“没有需求”,难道不是忽视了实际情况吗?
接下来,我方将举例说明12岁以下未成年人存在主观恶意犯罪的情况。例如,2015年,13岁、12岁、11岁的三名孩子将值班留校的教师李某杀害并抢走其钱包。在供述中,其中一名刘姓未成年人说:“我们还是小孩,什么人都不用怕。”这种情况下,难道还能说他们“没有需求”吗?此外,需注意的是,若受害者及其家人在受害后未得到及时、有效、公正的救济,其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无法排解,可能会滋生新的报复心理和复仇欲望,这将对社会造成更大危害。
第二,对方认为网络不良信息多,未成年人易受引导,我方认为这恰恰更需要明确法律底线,以增强威慑力。日本将刑事责任年龄调整至14周岁后,未成年人犯罪率降低了5~15个百分点。中山大学的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法律在宣传到位的情况下,具有明显的震慑效果,能将潜在犯罪数量降低30%~50%。这证明我方政策具有实际效用和威慑力。
第三,对方担心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对未成年人人生造成负面影响,我方政策已包含完善措施,不会影响其长远权益。例如,上海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年下降,99.4%的涉罪未成年人未再犯或重新犯罪。相关部门数据显示,80个示范单位中,未成年人再犯率降低了1.2个百分点,涉罪未成年人比例下降4.7%。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反方二辩。下面有请正反方二辩进行对辩,双方各有1分30秒,交替发言,请开始。
(反方二辩发言) 你以前针对12岁以上孩子支付的那些措施,现在我们对10岁的孩子也实施这件事情,难道不是你方提纲里提出来的那些也能解决的吗?所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其关进监狱并不能解决问题,我方认为矫正机制、矫正学校的机制才能解决。
(正方二辩发言) 第二件事,请教您方的这个数据。我们看到一份研究显示,与60年代相比,我国大多青少年生理年龄成熟提前了2.17岁和1.12岁,但生理年龄成熟并不代表心理年龄成熟。
(反方二辩发言) 回答我这个问题:有惩罚和进学校教育这两件事情从来就不冲突。照你这么说,现在12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你们也不要了,18岁、25岁也不要了,大家当时就取消监狱,全都教育好了?毕竟以下的教育就叫“成兽人”,我觉得好奇怪。
(正方二辩发言) 第二件事情,这个数学逻辑推理能力和你所谓的判断能力,哪个听起来更难啊?没听懂你滑坡论证的这个逻辑是怎么推导出来的?回答我的问题:心理成熟和生理成熟是不是一回事?
(反方二辩发言) 我们的举证不光有心理和生理,我刚刚已经给你提供了5个举证,你要不要一个一个分析一下?我再来问你这件事情:我所说的“滑坡”意思是想告诉你,以前那些12岁以上的人,你对他们采取的措施是惩罚和教育兼并,现在我们降到10岁,同样是惩罚和教育兼并,为什么就不行了?所以,你方的口径就是“摆烂”,要调一定要往上调,却没有论证处向下调这件事为什么是合理的。
(正方二辩发言) 我方看到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当前现状下已足够应对。哎,请教您方,如果说在这个现状之下,我方想不想要那些可能因为之前犯过错、有过失误的孩子重回正轨呢?
(反方二辩发言) 不,我完全没听懂你的意思。我是在归谬:你既然认为往下调节没有什么后果,那为什么不能往下调?我没听懂,再来。你说的再犯率,我也可以给你举出数据:80个示范单位涉及的未成年人犯罪再犯率仅为4.1%;上海99.4%的涉罪未成年人未重新犯罪;福建长安网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通过团体辅导心理干预化解问题,解决率达到了85%。你所谓的“加分率”在哪里?所以在我方的解决机制下,用矫正的作用就能做好,没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把他们关进监狱。
(正方二辩发言) 回答我的问题:那些可能因为失足掉入深渊的孩子,你们是要保护他们一下,还是彻底让他们进监狱,从此不再管他们?你的教育措施这么厉害,为什么现在社会上还有未成年人犯罪?所以我方要百分百解决才能得证吗?
(反方二辩发言) 嗯,但是你的意思也是觉得说,干脆……先不讨论了。你方的比较标准根本就不公允。在我方的解决机制下,90%的未成年人不会再犯。这是我方现状下解决问题的比较优势,然后再从态度层面进行比较。我方的态度是,如果孩子还有过错,但我们能够救他一把、拉他一把,这不应该是错误的。
感谢双方。
感谢反方二辩。下面有请正反方二辩进行对辩,双方各有1分30秒,交替发言,请开始。
(反方二辩发言) 你以前针对12岁以上孩子支付的那些措施,现在我们对10岁的孩子也实施这件事情,难道不是你方提纲里提出来的那些也能解决的吗?所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其关进监狱并不能解决问题,我方认为矫正机制、矫正学校的机制才能解决。
(正方二辩发言) 第二件事,请教您方的这个数据。我们看到一份研究显示,与60年代相比,我国大多青少年生理年龄成熟提前了2.17岁和1.12岁,但生理年龄成熟并不代表心理年龄成熟。
(反方二辩发言) 回答我这个问题:有惩罚和进学校教育这两件事情从来就不冲突。照你这么说,现在12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你们也不要了,18岁、25岁也不要了,大家当时就取消监狱,全都教育好了?毕竟以下的教育就叫“成兽人”,我觉得好奇怪。
(正方二辩发言) 第二件事情,这个数学逻辑推理能力和你所谓的判断能力,哪个听起来更难啊?没听懂你滑坡论证的这个逻辑是怎么推导出来的?回答我的问题:心理成熟和生理成熟是不是一回事?
(反方二辩发言) 我们的举证不光有心理和生理,我刚刚已经给你提供了5个举证,你要不要一个一个分析一下?我再来问你这件事情:我所说的“滑坡”意思是想告诉你,以前那些12岁以上的人,你对他们采取的措施是惩罚和教育兼并,现在我们降到10岁,同样是惩罚和教育兼并,为什么就不行了?所以,你方的口径就是“摆烂”,要调一定要往上调,却没有论证处向下调这件事为什么是合理的。
(正方二辩发言) 我方看到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当前现状下已足够应对。哎,请教您方,如果说在这个现状之下,我方想不想要那些可能因为之前犯过错、有过失误的孩子重回正轨呢?
(反方二辩发言) 不,我完全没听懂你的意思。我是在归谬:你既然认为往下调节没有什么后果,那为什么不能往下调?我没听懂,再来。你说的再犯率,我也可以给你举出数据:80个示范单位涉及的未成年人犯罪再犯率仅为4.1%;上海99.4%的涉罪未成年人未重新犯罪;福建长安网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通过团体辅导心理干预化解问题,解决率达到了85%。你所谓的“加分率”在哪里?所以在我方的解决机制下,用矫正的作用就能做好,没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把他们关进监狱。
(正方二辩发言) 回答我的问题:那些可能因为失足掉入深渊的孩子,你们是要保护他们一下,还是彻底让他们进监狱,从此不再管他们?你的教育措施这么厉害,为什么现在社会上还有未成年人犯罪?所以我方要百分百解决才能得证吗?
(反方二辩发言) 嗯,但是你的意思也是觉得说,干脆……先不讨论了。你方的比较标准根本就不公允。在我方的解决机制下,90%的未成年人不会再犯。这是我方现状下解决问题的比较优势,然后再从态度层面进行比较。我方的态度是,如果孩子还有过错,但我们能够救他一把、拉他一把,这不应该是错误的。
感谢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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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集中在"生理/心理成熟辨析"、"矫正机制有效性数据"、"论证标准公允性"三个核心争议点)
感谢反方三辩。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30秒,请正方三辩开始。
第一个问题,关于需求性的部分,你方无非只是说犯罪人数在降低,可是你也没有告诉我犯罪的人数很少。而我刚刚给你的指证恰恰是,在中国人口基数这么大的情况下,哪怕犯罪率只有百分之几,犯罪人数也是很多,它依旧是一个亟待被解决的问题。
再者,往下想,我就像我刚刚提到的预防性犯罪,所以我们立法的原因根本就不是看现实的问题究竟有多少,而是它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它可能发生背后成因的机理是否成立,我们就应该立法,这是需求性的部分。
第二个部分是标准的部分。你方无非是想说第一个部分,你方跟我方其实是对到了,就是说入罪理由包括法律渊源和社会教育的部分。你觉得法律渊源中,未成年人控制能力和辨别能力不够;而社会教育的部分,你方认为法律渊源需要为社会教育退让。
而我刚刚也解释过,社会效益的部分其实是需要为法律渊源所让步的。而回到社会教育的部分,我方指证的是,在那80个示范教育点位里,社会的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很低,近低于近五年的再犯率1.2个百分点,所以我方也没有额外的忧虑。这是我方论证的意思。
而最后一件事情,也是我方觉得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法律渊源的问题,即控制能力和辨别能力的问题。我们双方对于现状的描摹其实是比较一致的,区别在于:你方对于辨别能力是一个认知高标,而我方对于辨别能力是一个认知低标。
可是我好奇的点恰还在于这里,为什么一个人必须要了解到自己犯罪之后所有的后果、所有可能带来的影响、犯罪的真实意义,我才能去判他刑呢?刚刚对方没有解释清楚,所以我方看见的事情是什么?我方当然知道普法很重要,我们要让每个人都知道生与死的含义,知道犯罪所可能带来的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可是这件事情究竟是要先于法律还是后于法律?
我方认为要后于法律,因为教育是有滞后性的。坦白来说,我现在已经25岁了,可是对于这些概念,比如生与死的概念,可能还不是完全了解。生死是人一生的课题,要完全了解要等到什么时候?这件事是比较靠后的,而在这之前,那些人的犯罪我们就不管了吗?我方觉得不是这样的。
对于那些被害者而言,真正公允的是什么?你教育每一个小孩子,在他们哪怕不了解生与死这个概念的时候,也要提前告诉他们,你这么做是错的,千万不可以这么做。10岁的小孩子在一堂课中35分钟都能安安静静地坐在位子上,你告诉我他们没有控制自己去杀人的能力吗?我方不相信。而真的要做的就是,你告诉他们这么做不行,如果这么做,你要被判刑,这才是我方觉得真正公正的办法。
而最后一件事情,你无非是想说不良信息很多,可是我从头到尾没有听过你的论证。谢谢各位。
感谢反方三辩。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30秒,请正方三辩开始。
第一个问题,关于需求性的部分,你方无非只是说犯罪人数在降低,可是你也没有告诉我犯罪的人数很少。而我刚刚给你的指证恰恰是,在中国人口基数这么大的情况下,哪怕犯罪率只有百分之几,犯罪人数也是很多,它依旧是一个亟待被解决的问题。
再者,往下想,我就像我刚刚提到的预防性犯罪,所以我们立法的原因根本就不是看现实的问题究竟有多少,而是它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它可能发生背后成因的机理是否成立,我们就应该立法,这是需求性的部分。
第二个部分是标准的部分。你方无非是想说第一个部分,你方跟我方其实是对到了,就是说入罪理由包括法律渊源和社会教育的部分。你觉得法律渊源中,未成年人控制能力和辨别能力不够;而社会教育的部分,你方认为法律渊源需要为社会教育退让。
而我刚刚也解释过,社会效益的部分其实是需要为法律渊源所让步的。而回到社会教育的部分,我方指证的是,在那80个示范教育点位里,社会的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很低,近低于近五年的再犯率1.2个百分点,所以我方也没有额外的忧虑。这是我方论证的意思。
而最后一件事情,也是我方觉得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法律渊源的问题,即控制能力和辨别能力的问题。我们双方对于现状的描摹其实是比较一致的,区别在于:你方对于辨别能力是一个认知高标,而我方对于辨别能力是一个认知低标。
可是我好奇的点恰还在于这里,为什么一个人必须要了解到自己犯罪之后所有的后果、所有可能带来的影响、犯罪的真实意义,我才能去判他刑呢?刚刚对方没有解释清楚,所以我方看见的事情是什么?我方当然知道普法很重要,我们要让每个人都知道生与死的含义,知道犯罪所可能带来的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可是这件事情究竟是要先于法律还是后于法律?
我方认为要后于法律,因为教育是有滞后性的。坦白来说,我现在已经25岁了,可是对于这些概念,比如生与死的概念,可能还不是完全了解。生死是人一生的课题,要完全了解要等到什么时候?这件事是比较靠后的,而在这之前,那些人的犯罪我们就不管了吗?我方觉得不是这样的。
对于那些被害者而言,真正公允的是什么?你教育每一个小孩子,在他们哪怕不了解生与死这个概念的时候,也要提前告诉他们,你这么做是错的,千万不可以这么做。10岁的小孩子在一堂课中35分钟都能安安静静地坐在位子上,你告诉我他们没有控制自己去杀人的能力吗?我方不相信。而真的要做的就是,你告诉他们这么做不行,如果这么做,你要被判刑,这才是我方觉得真正公正的办法。
而最后一件事情,你无非是想说不良信息很多,可是我从头到尾没有听过你的论证。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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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两分30秒,请正方三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正方三辩可以听清吗?可以听清请开始。
好,第一辩同学,第一件事情我先来打标准啊。你方觉得立法的原因无非是,第一个是你觉得社会效益,第二个就是他入罪的理由,法律源头没有问题吧。立法为什么要看入罪的理由跟什么法律效益?
二辩同学,你方第一个论点的判准也告诉我们说,我们要看他的控制辨别能力。然后第三个论点告诉我是他可能会以后可能会有一些风险,比如说不被社会接受或者再犯率没有问题吧。辨别能力要去看前恶裂这样的对风险的控制能力不是皮亚杰的理论,后续的过程我没有在进这个问题我来答你的标准,所以确实你们要看的是入罪的理由以及社会的效益。
所以,那我问你好,如果一个人本身无罪,我可不可以因为把他判进去以后社会效益超级高而把他判进监狱呢?四辩。
人生无罪,为什么要判他?都不存在判刑。太好了,太好了。
第二件事情是,如果一个人有罪,但是我把他判进监狱以后,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后果。比如说成年人,我把他判进监狱以后,他出来以后可能确实没法再如此会了,这个时候意味着我不要判他行吗?一辩。
他出去进来,我觉得又怕。太好了,所以你发现了没有,入罪的原因,法律源头才是最重要的事情。社会效益往后靠一靠。
我先来看法律源头的部分,确实是辨认能力和那个控制力。第一辩,我请教一下他啊,你方只是觉得他辨认能力还不够,对不对?
嗯,对啊,我们觉得他们辨认能力不够啊。我请教你,为什么一定要完全辨认到我犯了这个罪之后意味着什么?我犯了这个罪之后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是什么?我才能判一个人刑呢?
二辩,因为我们的这个理论已经清晰指出了,而且在刑法上应该怎么去判断,我们也给出论述了啊。
谢倩同学,我请教你,我相信中国大部分男人都不太知道为什么不能嫖娼,他们不知道嫖娼背后所带来的对女性的结构性压迫,可是这意味着他们嫖娼之后,我们不用对他们做刑事处罚吗?这边。
你方那个例子,你方给我的这个状态就不存在啊,就非常非常奇怪。你跟我说一个人没有罪,于是不把他……不好意思打断一下。
所以在这个例子里面,我发现事情是什么?是哪怕你不知道你做错的原因是什么,以及背后的深刻的机理是什么,只要你知道做它是错误的,我们就可以判刑。刚刚那个嫖娼例子,你解释不了,所以回过头来,回到认知对错能力一线。
同学,我请教你,你觉得10岁的小朋友不知道杀人是错的吗?
嗯,我们觉得10岁的小朋友可能确实理解不了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有多严重。你还在讲剥夺生命有多严重的问题,可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不知道这是错的吗?
二辩,你方的判准必须只要知道是错的就行了。而我方的判准是……对,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所以从你的态度里,我知道他知道这件事情是错的,对。
第四点,我请教你了,这个13岁、12岁、11岁三个初中生的事件,把一个老师残忍地杀害而被判来。然后警察问他的时候,他还说我知道啊,我是个未成年人,你们又判不了我。你觉得这样的孩子不该判刑,对不对?
四辩,第一,有可能真不知道;第二,知道了也不一定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第三,你方只考虑个例,你方看不看那些真不知道的人?你把他这个年龄下降了也套进去,是不是不对?所以我方举证的恰恰是他们明知故犯,他们知道这么做是错的,可是他们不知道后果。这是我方举的最后一个例子。
最后一件事情,你无非是告诉我说,这个社会上有很多不良的信息,请问你有举证过吗?以前《熊出没》他可能说“你去死吧”,现在《熊出没》这些东西全部都屏蔽掉了,你有论证过网络信息越来越差吗?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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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第一辩同学,第一件事情我先来打标准啊。你方觉得立法的原因无非是,第一个是你觉得社会效益,第二个就是他入罪的理由,法律源头没有问题吧。立法为什么要看入罪的理由跟什么法律效益?
二辩同学,你方第一个论点的判准也告诉我们说,我们要看他的控制辨别能力。然后第三个论点告诉我是他可能会以后可能会有一些风险,比如说不被社会接受或者再犯率没有问题吧。辨别能力要去看前恶裂这样的对风险的控制能力不是皮亚杰的理论,后续的过程我没有在进这个问题我来答你的标准,所以确实你们要看的是入罪的理由以及社会的效益。
所以,那我问你好,如果一个人本身无罪,我可不可以因为把他判进去以后社会效益超级高而把他判进监狱呢?四辩。
人生无罪,为什么要判他?都不存在判刑。太好了,太好了。
第二件事情是,如果一个人有罪,但是我把他判进监狱以后,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后果。比如说成年人,我把他判进监狱以后,他出来以后可能确实没法再如此会了,这个时候意味着我不要判他行吗?一辩。
他出去进来,我觉得又怕。太好了,所以你发现了没有,入罪的原因,法律源头才是最重要的事情。社会效益往后靠一靠。
我先来看法律源头的部分,确实是辨认能力和那个控制力。第一辩,我请教一下他啊,你方只是觉得他辨认能力还不够,对不对?
嗯,对啊,我们觉得他们辨认能力不够啊。我请教你,为什么一定要完全辨认到我犯了这个罪之后意味着什么?我犯了这个罪之后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是什么?我才能判一个人刑呢?
二辩,因为我们的这个理论已经清晰指出了,而且在刑法上应该怎么去判断,我们也给出论述了啊。
谢倩同学,我请教你,我相信中国大部分男人都不太知道为什么不能嫖娼,他们不知道嫖娼背后所带来的对女性的结构性压迫,可是这意味着他们嫖娼之后,我们不用对他们做刑事处罚吗?这边。
你方那个例子,你方给我的这个状态就不存在啊,就非常非常奇怪。你跟我说一个人没有罪,于是不把他……不好意思打断一下。
所以在这个例子里面,我发现事情是什么?是哪怕你不知道你做错的原因是什么,以及背后的深刻的机理是什么,只要你知道做它是错误的,我们就可以判刑。刚刚那个嫖娼例子,你解释不了,所以回过头来,回到认知对错能力一线。
同学,我请教你,你觉得10岁的小朋友不知道杀人是错的吗?
嗯,我们觉得10岁的小朋友可能确实理解不了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有多严重。你还在讲剥夺生命有多严重的问题,可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不知道这是错的吗?
二辩,你方的判准必须只要知道是错的就行了。而我方的判准是……对,不好意思打断一下,所以从你的态度里,我知道他知道这件事情是错的,对。
第四点,我请教你了,这个13岁、12岁、11岁三个初中生的事件,把一个老师残忍地杀害而被判来。然后警察问他的时候,他还说我知道啊,我是个未成年人,你们又判不了我。你觉得这样的孩子不该判刑,对不对?
四辩,第一,有可能真不知道;第二,知道了也不一定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第三,你方只考虑个例,你方看不看那些真不知道的人?你把他这个年龄下降了也套进去,是不是不对?所以我方举证的恰恰是他们明知故犯,他们知道这么做是错的,可是他们不知道后果。这是我方举的最后一个例子。
最后一件事情,你无非是告诉我说,这个社会上有很多不良的信息,请问你有举证过吗?以前《熊出没》他可能说“你去死吧”,现在《熊出没》这些东西全部都屏蔽掉了,你有论证过网络信息越来越差吗?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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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规则应用:
感谢正方三辩,加油。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时间为两分30秒,请反方三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50音可以听见吗?可以听见请开始。
新闻一院同学,你们聊了认知能力,聊了逻辑能力,但是刑法要聊辨认和控制能力。我来问你了,这两者有没有区别?
你觉得我觉得认知和控制能力是认知能力的一部分。
请你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没关系。比如一个人他认知到所有的汉字,但是他能辨认什么是好的文章吗?
我觉得认知到杀人是一件坏事,认知到我这个坏事不应该做,我觉得也是一种认知能力。
你不能只说认知,对我认知的是一些很简单的东西。可以吗?
我总结一下,他的认知很高,他的辨认能力很差。同样的,你知道什么是犯罪,你能够辨认到犯罪的恶有多大,会给你带来什么,这是两回事。你知道什么是杀人,但是他不会知道当我杀害那个老师的时候,我的人生跟他的人生从此就被改变了。这是认知能力的不够。
我再退一步,就算真的存在有早熟的小朋友,你能论证这是现在儿童的普遍样态吗?
二辩,我论证了儿童早熟的普遍样态。2015年的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学生青春期普遍提前到10~15岁,过去15岁的研究数据,现在10岁的孩子相当于过去15岁的少年,这一点二辩已经打过了。所以说对方觉得不是那个,那你来说一下问题吧。
我听你说环球时报2015年流行病学的调查,我国学生的性心理发展水平也提到了10岁儿童的性心理发展水平相当于过去15岁的少年。美国儿童学家指出,现在10岁孩子的体征和行为方式已经相当于过去15岁的少年。今天10岁孩子的认知水平和青春期提前的事实,就能够论证他们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了吗?所以说,我很疑惑的是,对方当然可以举出一些研究和极端个例,但是刑责年龄本身就是法律最合理的推理,是最公正的方法。如果今天对方的论证就是个例和这些研究数据,而不是当下未成年人的普遍情况,那我们先到这里。
再来问三辩,你知道现在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了对吧?
对,你好。(反方二辩)我来回答,我来回答。确实,刑事责任年龄已经下调了。可是我方看到现状是,当下孩子的真实状态在改变,以及我们对于孩子的辨别能力这个标准也需要改变。
(反方二辩)我俩都已经讲完了,我想问的是,现在他的法律惩戒力度真的不够吗?像海能开杀人案,我们已经有了对加害者的惩罚分化,我不知道你的需求性在哪里。
(反方二辩)我觉得惩罚不够。这个惩罚是完全轻飘飘的,矫正效果也不好,我认为惩罚不够。
你要聊这个问题,你得看当下犯罪的年龄结构。你必须得跟我证明,从12岁继续往下调,12岁以下的孩子,他们的犯罪率上升趋势很明显。你有证据吗?
没有必要,因为有一种立法叫预防性立法,它关注的本身就是你的孩子还没有犯罪,你就要开始预防性立法。我不知道这种立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到底在哪里。所以说,因为对方通篇没有论证12岁以下的犯罪率上升趋势很明显,完全没有需求性,违背了科学立法原则。
我再来问,你觉得现在的矫治措施够不够好啊?我们需要矫治措施,配上惩罚会更好。
刚刚我已经清楚论证了,惩罚根本就是一个不合理的事情,因为他根本就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我已经证完了。我来问你矫正措施的例子,上海市通过心理干预、人格甄别等等的矫治措施,99.4%的未成年人没有重新犯罪,回归社会。
(反方二辩)觉得不好,在哪我们也要矫治,也要劝他从德向善,但是我们劝他,他不听,我们依然可以惩罚,而你们不行,只能...
(反方三辩)现在也有惩罚,《治安管理处罚法》1月1号已经颁布了,如果14~16周岁未成年人一年内犯了两次罪,可以将他关进看守所。所以说现在惩罚措施已经是到位了。我不知道对方的需求性在哪里。谢谢。
感谢正方三辩,加油。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时间为两分30秒,请反方三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50音可以听见吗?可以听见请开始。
新闻一院同学,你们聊了认知能力,聊了逻辑能力,但是刑法要聊辨认和控制能力。我来问你了,这两者有没有区别?
你觉得我觉得认知和控制能力是认知能力的一部分。
请你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没关系。比如一个人他认知到所有的汉字,但是他能辨认什么是好的文章吗?
我觉得认知到杀人是一件坏事,认知到我这个坏事不应该做,我觉得也是一种认知能力。
你不能只说认知,对我认知的是一些很简单的东西。可以吗?
我总结一下,他的认知很高,他的辨认能力很差。同样的,你知道什么是犯罪,你能够辨认到犯罪的恶有多大,会给你带来什么,这是两回事。你知道什么是杀人,但是他不会知道当我杀害那个老师的时候,我的人生跟他的人生从此就被改变了。这是认知能力的不够。
我再退一步,就算真的存在有早熟的小朋友,你能论证这是现在儿童的普遍样态吗?
二辩,我论证了儿童早熟的普遍样态。2015年的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学生青春期普遍提前到10~15岁,过去15岁的研究数据,现在10岁的孩子相当于过去15岁的少年,这一点二辩已经打过了。所以说对方觉得不是那个,那你来说一下问题吧。
我听你说环球时报2015年流行病学的调查,我国学生的性心理发展水平也提到了10岁儿童的性心理发展水平相当于过去15岁的少年。美国儿童学家指出,现在10岁孩子的体征和行为方式已经相当于过去15岁的少年。今天10岁孩子的认知水平和青春期提前的事实,就能够论证他们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了吗?所以说,我很疑惑的是,对方当然可以举出一些研究和极端个例,但是刑责年龄本身就是法律最合理的推理,是最公正的方法。如果今天对方的论证就是个例和这些研究数据,而不是当下未成年人的普遍情况,那我们先到这里。
再来问三辩,你知道现在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了对吧?
对,你好。(反方二辩)我来回答,我来回答。确实,刑事责任年龄已经下调了。可是我方看到现状是,当下孩子的真实状态在改变,以及我们对于孩子的辨别能力这个标准也需要改变。
(反方二辩)我俩都已经讲完了,我想问的是,现在他的法律惩戒力度真的不够吗?像海能开杀人案,我们已经有了对加害者的惩罚分化,我不知道你的需求性在哪里。
(反方二辩)我觉得惩罚不够。这个惩罚是完全轻飘飘的,矫正效果也不好,我认为惩罚不够。
你要聊这个问题,你得看当下犯罪的年龄结构。你必须得跟我证明,从12岁继续往下调,12岁以下的孩子,他们的犯罪率上升趋势很明显。你有证据吗?
没有必要,因为有一种立法叫预防性立法,它关注的本身就是你的孩子还没有犯罪,你就要开始预防性立法。我不知道这种立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到底在哪里。所以说,因为对方通篇没有论证12岁以下的犯罪率上升趋势很明显,完全没有需求性,违背了科学立法原则。
我再来问,你觉得现在的矫治措施够不够好啊?我们需要矫治措施,配上惩罚会更好。
刚刚我已经清楚论证了,惩罚根本就是一个不合理的事情,因为他根本就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我已经证完了。我来问你矫正措施的例子,上海市通过心理干预、人格甄别等等的矫治措施,99.4%的未成年人没有重新犯罪,回归社会。
(反方二辩)觉得不好,在哪我们也要矫治,也要劝他从德向善,但是我们劝他,他不听,我们依然可以惩罚,而你们不行,只能...
(反方三辩)现在也有惩罚,《治安管理处罚法》1月1号已经颁布了,如果14~16周岁未成年人一年内犯了两次罪,可以将他关进看守所。所以说现在惩罚措施已经是到位了。我不知道对方的需求性在哪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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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正方二辩。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行小结,时间为两分30秒,请反方二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麦克风测试,请问可以听清吗?
可以听清,请开始。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第一件事来聊辨别能力。对方辩友说皮亚杰的这个理论说11~15岁有逻辑推理能力,那对方有搞错常识。皮亚杰测试测的是孩子的数学和逻辑智力,而刑法要求的控制能力,看的是大脑前额皮层这种对是非的辨别能力。对方混淆了辨别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之间的区别。科学研究表明,青少年的逻辑认知能力大约在16岁达到成人水平,但其大脑中负责冲动控制、情绪调节和长远风险评估的心理社会成熟度,要到20多岁才能发育成熟。这意味着12岁以下儿童正处于冲动极高、控制力极弱的生理发育早期,有逻辑推理能力只代表他足够聪明,不代表他能清醒地体会到剥夺他人生命的重量和意义。
第二件事来讨论对方观点的弊害。他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威慑力,咱们看一看实证研究。究竟有没有?丹麦通过立法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5岁调到14岁,研究中涵盖包括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内儿童的全部警方记录。结果显示,降低年龄门槛完全没有对14岁未成年人犯罪产生任何震慑。更为严重的是,那些原本就实施了犯罪的青少年,因为门槛降低而被正式纳入司法处理系统的群体,再犯率显著高于未被纳入这个系统的群体。所以,对方辩友,您方认为把这个孩子关进监狱在拯救社会,但事实上这切断了他们教育的后路,把他们彻底推向了深渊,甚至可能造成后续连环犯罪的恶果。
反观中国我方矫正机制的现状,中国政法大学在2016~2019年实地考察了22所专门学校,大量调研发现,专门学校对于犯罪未成年人的转化成功率高达90%以上,部分甚至可以达到95%以上。所以在我方这种矫正机制下,可以看到能够更好地帮助那些误入歧途的孩子重归正轨,显著降低他们后续的再犯率。因此,在他方的倡导之下,带来的是后续还会有更高的再犯率,他们的后路被切断,没有继续重归正轨的可能性。
在我方的机制下,有对心理原因的评估,有对司法教育的重建。还有如果说你已经过了年龄没有办法重返高中教育,我们有职业教育,给他技能,这切断了他后续可能再犯罪的途径,给了他这样的正途。相比之下,我方的方案显然更有效,谢谢。
感谢正方二辩。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行小结,时间为两分30秒,请反方二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麦克风测试,请问可以听清吗?
可以听清,请开始。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第一件事来聊辨别能力。对方辩友说皮亚杰的这个理论说11~15岁有逻辑推理能力,那对方有搞错常识。皮亚杰测试测的是孩子的数学和逻辑智力,而刑法要求的控制能力,看的是大脑前额皮层这种对是非的辨别能力。对方混淆了辨别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之间的区别。科学研究表明,青少年的逻辑认知能力大约在16岁达到成人水平,但其大脑中负责冲动控制、情绪调节和长远风险评估的心理社会成熟度,要到20多岁才能发育成熟。这意味着12岁以下儿童正处于冲动极高、控制力极弱的生理发育早期,有逻辑推理能力只代表他足够聪明,不代表他能清醒地体会到剥夺他人生命的重量和意义。
第二件事来讨论对方观点的弊害。他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威慑力,咱们看一看实证研究。究竟有没有?丹麦通过立法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5岁调到14岁,研究中涵盖包括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内儿童的全部警方记录。结果显示,降低年龄门槛完全没有对14岁未成年人犯罪产生任何震慑。更为严重的是,那些原本就实施了犯罪的青少年,因为门槛降低而被正式纳入司法处理系统的群体,再犯率显著高于未被纳入这个系统的群体。所以,对方辩友,您方认为把这个孩子关进监狱在拯救社会,但事实上这切断了他们教育的后路,把他们彻底推向了深渊,甚至可能造成后续连环犯罪的恶果。
反观中国我方矫正机制的现状,中国政法大学在2016~2019年实地考察了22所专门学校,大量调研发现,专门学校对于犯罪未成年人的转化成功率高达90%以上,部分甚至可以达到95%以上。所以在我方这种矫正机制下,可以看到能够更好地帮助那些误入歧途的孩子重归正轨,显著降低他们后续的再犯率。因此,在他方的倡导之下,带来的是后续还会有更高的再犯率,他们的后路被切断,没有继续重归正轨的可能性。
在我方的机制下,有对心理原因的评估,有对司法教育的重建。还有如果说你已经过了年龄没有办法重返高中教育,我们有职业教育,给他技能,这切断了他后续可能再犯罪的途径,给了他这样的正途。相比之下,我方的方案显然更有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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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月亮的控制能力已经聊完了,但是还在聊没有关系。首先,你也许可以用一些数据和一些极端的个案告诉我他们是比较成熟的。但是,首先你的数据是滑坡论证。第二,你的极端个案就算我退一步讲,他们确实比较成熟,但是你完全没有论证到这个是他们的普遍样本。
我再回到这里,第二个是恶意补足的事情。我就是学法的,它只出现在一些判例法国家,他们需要通过那些大法官,通过他们的判例和经验来判断这个人到底有没有恶意。但这个在我们中国的法庭里面是完全行不通的。如果你要通过这个恶意补足的机制,来去判断那些未成年人到底有没有罪,你需要推翻整个现在的刑法体系,你需要把法官的权力无限加强,你才可以去尝试这个补足的措施,所以说,这一块的方案是完全没有解决力的。你敢不敢回应一下我们导师措施的成效?完全没有听到你的反驳,谢谢。
接下来,有请正方第二轮陈词。
谢谢。所以矫治措施有成效,我方当然认可,可是问题是在于,我在对他进行刑事处罚的时候,我一样可以对他进行矫治措施。你无非只举了一个例子,告诉我他矫治率可能会提高,可是我也给你举了相当的举证,中国的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就告诉大家,80个示范建设单位涉及未成年人,矫治率4.7%,相当于近五年未成年人矫治率的1.2个百分点。所以,你的举证我也没有听到你真的能够论证成功。
所以,第二个事情,你方无非是说是说他的辨别能力不够。可是,我方告诉你的不够,这件事情不重要,因为他只要具有基本的辨别能力,我们就应当判他罪。要不然对于那些受害者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再往下讲,你方无非是告诉大家说网络上有很多不良信息,可是我方看到的情况是现在有禁网行动,现在有绿色行动,对这些不良信息也有所规避。
接下来有请。
我觉得月亮的控制能力已经聊完了,但是还在聊没有关系。首先,你也许可以用一些数据和一些极端的个案告诉我他们是比较成熟的。但是,首先你的数据是滑坡论证。第二,你的极端个案就算我退一步讲,他们确实比较成熟,但是你完全没有论证到这个是他们的普遍样本。
我再回到这里,第二个是恶意补足的事情。我就是学法的,它只出现在一些判例法国家,他们需要通过那些大法官,通过他们的判例和经验来判断这个人到底有没有恶意。但这个在我们中国的法庭里面是完全行不通的。如果你要通过这个恶意补足的机制,来去判断那些未成年人到底有没有罪,你需要推翻整个现在的刑法体系,你需要把法官的权力无限加强,你才可以去尝试这个补足的措施,所以说,这一块的方案是完全没有解决力的。你敢不敢回应一下我们导师措施的成效?完全没有听到你的反驳,谢谢。
接下来,有请正方第二轮陈词。
谢谢。所以矫治措施有成效,我方当然认可,可是问题是在于,我在对他进行刑事处罚的时候,我一样可以对他进行矫治措施。你无非只举了一个例子,告诉我他矫治率可能会提高,可是我也给你举了相当的举证,中国的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就告诉大家,80个示范建设单位涉及未成年人,矫治率4.7%,相当于近五年未成年人矫治率的1.2个百分点。所以,你的举证我也没有听到你真的能够论证成功。
所以,第二个事情,你方无非是说是说他的辨别能力不够。可是,我方告诉你的不够,这件事情不重要,因为他只要具有基本的辨别能力,我们就应当判他罪。要不然对于那些受害者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再往下讲,你方无非是告诉大家说网络上有很多不良信息,可是我方看到的情况是现在有禁网行动,现在有绿色行动,对这些不良信息也有所规避。
接下来有请。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全次PK。没关系,我想大家已经了解得很清楚了,就是究竟这个辨认和控制能力,我们有没有对这些孩子一个高的标准,我想是没有的,因为从事责任年龄本身就是法律的一个推定,我们要尽可能满足绝大多数人的现状。我们看到如果现在要对方把他下调到10岁,这显然是不够合理的,我已经证明完成了。接下来我们来聊监狱把他送进监狱,跟矫治措施到底能不能够共存。我现在对女方的解释是,现在孩子为什么会进监狱,是因为社会给他的教育还不够,社会给他的关心还不够。当这个社会在没有充分履行它的义务的时候,我们就匆忙地把这些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下调,把这些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再把这些孩子们送进监狱,这样的措施你觉得是一个好措施吗?我方认为不是很好的。教育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我们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当我们把这个社会的教育水平和关爱措施提高之后,我们再去聊其他的问题,谢谢。
接下来有请对方第三轮全次PK。对方辩友,我们不是要对所有的小孩采取重判,我们也要区分成年人犯罪中蓄意和无意的区别。如果今天这个小孩他没有恶意,只是一时冲动,法律自然会识别出来。我们今天的真正问题不是说我们把一些没有恶意的人强加给他恶意,而是说当你判断出来这个人有恶意的时候,你却拿他没办法。比如,我们今天看到这个小孩杀害完自己的老师之后,你问他为什么要杀害老师,他说因为我是未成年人,我犯罪没有关系的。我们新的措施就具备了约束力,当这些人再犯的时候就不会那么肆无忌惮,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你跟我讲矫正的措施。矫正当然也要教育,当然也要。可是你们的措施是只能去劝他从德向善,当他不听,当他执意犯罪的时候,拿他没有办法,所以他就会对你说“那我怎么办”,因为你没有办法约束他。我们今天当然要继续劝你从德向善,要继续矫正你的行为,可是当你不听,当你不做的时候,我还可以把你抓进去,让你不要危害别人,影响别人。这是今天我们的利好,感谢。
全次PK。没关系,我想大家已经了解得很清楚了,就是究竟这个辨认和控制能力,我们有没有对这些孩子一个高的标准,我想是没有的,因为从事责任年龄本身就是法律的一个推定,我们要尽可能满足绝大多数人的现状。我们看到如果现在要对方把他下调到10岁,这显然是不够合理的,我已经证明完成了。接下来我们来聊监狱把他送进监狱,跟矫治措施到底能不能够共存。我现在对女方的解释是,现在孩子为什么会进监狱,是因为社会给他的教育还不够,社会给他的关心还不够。当这个社会在没有充分履行它的义务的时候,我们就匆忙地把这些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下调,把这些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再把这些孩子们送进监狱,这样的措施你觉得是一个好措施吗?我方认为不是很好的。教育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我们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当我们把这个社会的教育水平和关爱措施提高之后,我们再去聊其他的问题,谢谢。
接下来有请对方第三轮全次PK。对方辩友,我们不是要对所有的小孩采取重判,我们也要区分成年人犯罪中蓄意和无意的区别。如果今天这个小孩他没有恶意,只是一时冲动,法律自然会识别出来。我们今天的真正问题不是说我们把一些没有恶意的人强加给他恶意,而是说当你判断出来这个人有恶意的时候,你却拿他没办法。比如,我们今天看到这个小孩杀害完自己的老师之后,你问他为什么要杀害老师,他说因为我是未成年人,我犯罪没有关系的。我们新的措施就具备了约束力,当这些人再犯的时候就不会那么肆无忌惮,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你跟我讲矫正的措施。矫正当然也要教育,当然也要。可是你们的措施是只能去劝他从德向善,当他不听,当他执意犯罪的时候,拿他没有办法,所以他就会对你说“那我怎么办”,因为你没有办法约束他。我们今天当然要继续劝你从德向善,要继续矫正你的行为,可是当你不听,当你不做的时候,我还可以把你抓进去,让你不要危害别人,影响别人。这是今天我们的利好,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论述要点:
正方(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论述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