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间为3分30秒。
首先来说第一个问题,对方一直在切割中国跟美国,但是官方表述是借鉴吸收辩诉交易合理因素,但绝非照搬辩诉交易制度。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或者说逻辑上,其实他们就是辩诉交易,只不过说没有立法而已。您方所做的切割,并没有反对中国司法实践,只是在反对称呼。
接下来再说,您方所说迟到的正义是正义,但是显然中国司法还是要求有时效性的。比如说,这个人今天被错判,他并没有罪,却被判了无期徒刑。当他已经快走到生命终点时,才被告知这个人是无罪的。显然,对于这个人来说,迟到的正义并不是正义。
再回忆您方所说的恐惧机制,您方告诉我说,因为害怕过重的刑罚或者说过大的罪责,所以被告人选择辩诉交易,哪怕他内心也觉得辩诉交易对他来说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您方需要看一下法条,辩诉交易的法定条件第一个就是被告人要有认罪的自愿,即知道法律后果,没有胁迫,没有羁押施压,全程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并且还有法官实质审查制度。它要求被告人对这些都非常清楚,才可以选择辩诉交易,所以在这一方面保护了加害者的人权。
然后下来再说被害者的人权,您方说辩诉交易中完全不听取被害者或者被害者家属的想法。但实际上在整个辩诉交易的实行过程中,被害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对辩诉交易发表看法或者参与协商的,这也是对被害者人权的保护。
接下来您方说辩诉交易更容易导致冤假错案。但其实我们仔细看一下辩诉交易的具体实行过程,会发现它有证据开示制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反悔权。证据开示制度指的是检察官必须主动向辩方披露所有无罪证据,包括物证、证人瑕疵、不在场证明等,若存在此类无罪证据,达成的辩诉交易直接无效,定罪会被撤销。认罪反悔权指的是在签署协议至法定宣判前,被告人可无理由撤回答辩,案件退回法庭审理,检察官不得额外加倍报复。因此,辩诉交易并不会必然导致冤假错案。
确实,我们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一定的冤假错案,但这些问题并不是辩诉交易带来的,而是本身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最后来说检察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只有特定情况、特定人群,才可以使用辩诉交易制度。对于特大罪或者涉及妇女儿童相关的一些案件,是不允许使用辩诉交易的,所以检察人员的裁量权并非被无限放大,而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首先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间为3分30秒。
首先来说第一个问题,对方一直在切割中国跟美国,但是官方表述是借鉴吸收辩诉交易合理因素,但绝非照搬辩诉交易制度。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或者说逻辑上,其实他们就是辩诉交易,只不过说没有立法而已。您方所做的切割,并没有反对中国司法实践,只是在反对称呼。
接下来再说,您方所说迟到的正义是正义,但是显然中国司法还是要求有时效性的。比如说,这个人今天被错判,他并没有罪,却被判了无期徒刑。当他已经快走到生命终点时,才被告知这个人是无罪的。显然,对于这个人来说,迟到的正义并不是正义。
再回忆您方所说的恐惧机制,您方告诉我说,因为害怕过重的刑罚或者说过大的罪责,所以被告人选择辩诉交易,哪怕他内心也觉得辩诉交易对他来说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您方需要看一下法条,辩诉交易的法定条件第一个就是被告人要有认罪的自愿,即知道法律后果,没有胁迫,没有羁押施压,全程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并且还有法官实质审查制度。它要求被告人对这些都非常清楚,才可以选择辩诉交易,所以在这一方面保护了加害者的人权。
然后下来再说被害者的人权,您方说辩诉交易中完全不听取被害者或者被害者家属的想法。但实际上在整个辩诉交易的实行过程中,被害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对辩诉交易发表看法或者参与协商的,这也是对被害者人权的保护。
接下来您方说辩诉交易更容易导致冤假错案。但其实我们仔细看一下辩诉交易的具体实行过程,会发现它有证据开示制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反悔权。证据开示制度指的是检察官必须主动向辩方披露所有无罪证据,包括物证、证人瑕疵、不在场证明等,若存在此类无罪证据,达成的辩诉交易直接无效,定罪会被撤销。认罪反悔权指的是在签署协议至法定宣判前,被告人可无理由撤回答辩,案件退回法庭审理,检察官不得额外加倍报复。因此,辩诉交易并不会必然导致冤假错案。
确实,我们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一定的冤假错案,但这些问题并不是辩诉交易带来的,而是本身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最后来说检察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只有特定情况、特定人群,才可以使用辩诉交易制度。对于特大罪或者涉及妇女儿童相关的一些案件,是不允许使用辩诉交易的,所以检察人员的裁量权并非被无限放大,而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我们先梳理原始文本里的错误和混乱之处,按照要求一步步处理:
1. 先修正大量同音、形近错误: - “郑州话”→“正正方”(语音转写错误,结合上下文是主持人这边) - “朱长勋”→“主动”(语音转写错误) - “诉同补偿”→“诉讼补偿” - “账户”→“让步” - “中合合体法”→“合法合规” - “民示”→“明示” - “一关处理”→“依法处理” - “写除”→“拟定” - “拘留”→“性”(“认罪的自愿拘留”→“认罪的自愿性”) - “责行作废”→“协议作废” - “受受罚”→“受罚” - “赔上”→“赔偿” - “家父”→“家属” - “警他”→“及时” - “聂某”→“被告人家属”(前面是叶某,这里转写错误) - “付返存1万元”→“赔付了1万元” - “借信交易”→“辩诉交易” - “变速交易”→“辩诉交易”(多处) - “神经羁压”→“审前羁押” - “大整肃”→“大幅” - “犯罪嫌疑”→“犯罪嫌疑人权益” - “患者”→“被告人” - “缩的结案”→“缩短结案” - “上世70年代”→“上世纪70年代” - “知到的正义”→“迟到的正义” - “负面交易”→“辩诉交易” - 还有原始里的“开始,嗯,正方这边OK了吗?你们那个我看一下,还有谁不在都在吧,都在啊。OK, 正好这边也人齐了,那我开个录制,我们就开始吼,不好意思,开错了。郑州话没有权限,那谁这是谁的会议?那个反反方老师这个会议是你们开的吗?那我这边没有权限,能给我一下权限。同学,同学,嗯,你说咱们这个会议是自动录制的,所以已经开始录了,O oko OK. 好好的好的”这部分是会议开场流程,按照环节净化要求删除流程提示,保留正方一辩开篇的内容。
2. 语言净化:删除口头语“嗯、啊、那个”等,修正语句不通顺的地方。
3. 智能分段,按照论点切换分段:
---
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认罪后果进行协商,以被告人认罪来换取检察机关在量刑上做出的让步,包括撤销指控、从轻量刑等并非法院审查确认的制度安排。
辩诉交易启动后,庭审前,检察官会和辩护方就罪名、罪数或量刑进行沟通,被告人主动认罪,还可放弃部分上诉权利,通过诉讼补偿来换取量刑让步。而辩诉交易在合法合规层面的表现为,在被告人自愿明示供述罪行并接受处罚后,可以依法处理事实、罪名、法律争议并协商量刑。双方达成一致后拟定书面辩诉协议,明确交易的三项内容与双方违约后果,法官会当庭审查认罪的自愿性、事实基础、法律适用基础,防止罪刑失衡。若交易出现问题,则直接依法决定量刑,驳回协议作废,案件正常开庭审判。
今天的社会正义包含受害者正义、加害者正义、司法正义三个方面,我们讨论辩诉交易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本质就是讨论能否达到这三者正义的平衡。
在受害者的核心诉求里,规则公正,让犯罪者依法受罚不逃脱刑责仅占比23.2%,而经济赔偿诉求高达68.7%。全额医疗费、财产损失赔偿,是被害人的首要刚需。而辩诉交易是保护被害人与被害人先行赔付达成谅解的落地途径。
在中国,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援助不到位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过低,使得被害人家属因犯罪而堕入深渊,经济上得不到及时救助。西安叶某犯强奸罪致1死1伤,法院一审判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则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家属赔付了1万元。因此辩诉交易能够满足受害者的核心诉求,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再看加害者部分,法律不仅有惩戒作用,还有维护个人权益的作用。如果没有辩诉交易,比如我是一个法盲,庭审完才知道自己犯罪情节严重。但有了辩诉交易后,检察官会明确告知被告人所涉罪名、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自身态度对判决的影响。
另一方面,辩诉交易实际上减少了审前羁押的比例,这部分羁押是长期性而非惩罚性的。这大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同时使得刑事案件得以快速彻底解决,避免了长期积压的被告人陷入心理煎熬状态,缩短了结案时间。
司法公正层面,辩诉交易提升了美国的诉讼效率,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上世纪70年代美国犯罪率激增,司法系统根本无法处理那么多案件,迟到的正义并非正义。而辩诉交易使得……
首先,我们先梳理原始文本里的错误和混乱之处,按照要求一步步处理:
1. 先修正大量同音、形近错误: - “郑州话”→“正正方”(语音转写错误,结合上下文是主持人这边) - “朱长勋”→“主动”(语音转写错误) - “诉同补偿”→“诉讼补偿” - “账户”→“让步” - “中合合体法”→“合法合规” - “民示”→“明示” - “一关处理”→“依法处理” - “写除”→“拟定” - “拘留”→“性”(“认罪的自愿拘留”→“认罪的自愿性”) - “责行作废”→“协议作废” - “受受罚”→“受罚” - “赔上”→“赔偿” - “家父”→“家属” - “警他”→“及时” - “聂某”→“被告人家属”(前面是叶某,这里转写错误) - “付返存1万元”→“赔付了1万元” - “借信交易”→“辩诉交易” - “变速交易”→“辩诉交易”(多处) - “神经羁压”→“审前羁押” - “大整肃”→“大幅” - “犯罪嫌疑”→“犯罪嫌疑人权益” - “患者”→“被告人” - “缩的结案”→“缩短结案” - “上世70年代”→“上世纪70年代” - “知到的正义”→“迟到的正义” - “负面交易”→“辩诉交易” - 还有原始里的“开始,嗯,正方这边OK了吗?你们那个我看一下,还有谁不在都在吧,都在啊。OK, 正好这边也人齐了,那我开个录制,我们就开始吼,不好意思,开错了。郑州话没有权限,那谁这是谁的会议?那个反反方老师这个会议是你们开的吗?那我这边没有权限,能给我一下权限。同学,同学,嗯,你说咱们这个会议是自动录制的,所以已经开始录了,O oko OK. 好好的好的”这部分是会议开场流程,按照环节净化要求删除流程提示,保留正方一辩开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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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智能分段,按照论点切换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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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认罪后果进行协商,以被告人认罪来换取检察机关在量刑上做出的让步,包括撤销指控、从轻量刑等并非法院审查确认的制度安排。
辩诉交易启动后,庭审前,检察官会和辩护方就罪名、罪数或量刑进行沟通,被告人主动认罪,还可放弃部分上诉权利,通过诉讼补偿来换取量刑让步。而辩诉交易在合法合规层面的表现为,在被告人自愿明示供述罪行并接受处罚后,可以依法处理事实、罪名、法律争议并协商量刑。双方达成一致后拟定书面辩诉协议,明确交易的三项内容与双方违约后果,法官会当庭审查认罪的自愿性、事实基础、法律适用基础,防止罪刑失衡。若交易出现问题,则直接依法决定量刑,驳回协议作废,案件正常开庭审判。
今天的社会正义包含受害者正义、加害者正义、司法正义三个方面,我们讨论辩诉交易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正义,本质就是讨论能否达到这三者正义的平衡。
在受害者的核心诉求里,规则公正,让犯罪者依法受罚不逃脱刑责仅占比23.2%,而经济赔偿诉求高达68.7%。全额医疗费、财产损失赔偿,是被害人的首要刚需。而辩诉交易是保护被害人与被害人先行赔付达成谅解的落地途径。
在中国,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援助不到位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过低,使得被害人家属因犯罪而堕入深渊,经济上得不到及时救助。西安叶某犯强奸罪致1死1伤,法院一审判故意杀人罪、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则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家属赔付了1万元。因此辩诉交易能够满足受害者的核心诉求,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再看加害者部分,法律不仅有惩戒作用,还有维护个人权益的作用。如果没有辩诉交易,比如我是一个法盲,庭审完才知道自己犯罪情节严重。但有了辩诉交易后,检察官会明确告知被告人所涉罪名、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自身态度对判决的影响。
另一方面,辩诉交易实际上减少了审前羁押的比例,这部分羁押是长期性而非惩罚性的。这大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同时使得刑事案件得以快速彻底解决,避免了长期积压的被告人陷入心理煎熬状态,缩短了结案时间。
司法公正层面,辩诉交易提升了美国的诉讼效率,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上世纪70年代美国犯罪率激增,司法系统根本无法处理那么多案件,迟到的正义并非正义。而辩诉交易使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各位好。控辩交易,指仅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与辩方在法庭审理前达成的协议:被告承认较轻罪名或多项指控中的一项,以此换取检察官的让步,如撤销部分指控、建议较轻刑罚、承认不追究更重罪名。
判断控辩交易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关键在于普遍社会正义的标准——司法实践是否符合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美国政治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实现,而程序的正义依赖实体正义。基于此,我方观点如下:
第一,程序正义要求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践,但控辩交易把看得见的正义关进了黑箱。在控辩交易中,检察官的权力过大。一方面,被告的自愿性原则在事实上被虚置。联邦量刑指南数据和大量实证研究证实,选择接受审判的被告人面临的刑期通常比认罪的被告人高出35%~400%不等。应用于行为决策研究的丹尼尔·卡尼曼前景理论表示,人在面对损失时,其痛苦所导致的情绪波动是得到相同收益时喜悦情绪的2.5倍。在面对确定的较轻刑罚和可能的毁灭性判处之间,被告人往往更倾向于认罪以获得轻判。即使嫌疑人自身在事实上并没有实施罪名所指控的行为,检察官仍可能向被告提出远超事实所应得的罪名,用不当的刑期作为筹码,借助信息不对称威慑被告人进行控辩交易,以此来达成高结案率和胜诉率。另一方面,扩大而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当检察官可以轻易掌控控辩交易的走向时,实际操作中各种各样的黑暗面就会把正义关进黑箱,对实质正义造成严重的损害。毫无疑义,这不利于社会正义。
第二,实质正义要求罚当其罪,但控辩交易遮蔽了事实真相,违背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实体正义是司法在结果层面对正义的终极捍卫,它要求司法的判决必须基于对事实真相的查明和对罪行相适应原则的遵守。而控辩交易则无疑会带来针对无辜者的冤假错案,以及针对重罪犯的重罪轻判。我方将从两方面进行论证:
其一,控辩交易因追逐效率、查证不足而系统性地制造冤假错案。根据美国无罪计划统计,在DNA证明清白的案件中,约10%的被平反者曾经在控辩交易中认罪。同时,控辩交易的盛行在实际审判中正向有罪推定演进,造成了无辜者的困境。
其二,控辩交易实际上正在为真正的重罪犯提供逃避应受惩罚的机会。2015年的研究表明,罪犯每在应服刑期之外逃避服刑一个月,再犯率就会提高约1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全社会仍然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去处理这些再犯案件。同时,控辩交易带来的司法惰性也会使控辩双方都更倾向于采用交易的手段结案,而更少地收集事实证据,违背了实质正义对真相的追求。好人被重判、坏人被轻判的情况愈演愈烈,使得事实真相的系统性遮蔽被视作寻常,引发了社会不安和不公,必然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的侵蚀和破坏,不利于全社会对正义的永恒追求。
以上,感谢。
感谢主席,各位好。控辩交易,指仅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与辩方在法庭审理前达成的协议:被告承认较轻罪名或多项指控中的一项,以此换取检察官的让步,如撤销部分指控、建议较轻刑罚、承认不追究更重罪名。
判断控辩交易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关键在于普遍社会正义的标准——司法实践是否符合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美国政治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实现,而程序的正义依赖实体正义。基于此,我方观点如下:
第一,程序正义要求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践,但控辩交易把看得见的正义关进了黑箱。在控辩交易中,检察官的权力过大。一方面,被告的自愿性原则在事实上被虚置。联邦量刑指南数据和大量实证研究证实,选择接受审判的被告人面临的刑期通常比认罪的被告人高出35%~400%不等。应用于行为决策研究的丹尼尔·卡尼曼前景理论表示,人在面对损失时,其痛苦所导致的情绪波动是得到相同收益时喜悦情绪的2.5倍。在面对确定的较轻刑罚和可能的毁灭性判处之间,被告人往往更倾向于认罪以获得轻判。即使嫌疑人自身在事实上并没有实施罪名所指控的行为,检察官仍可能向被告提出远超事实所应得的罪名,用不当的刑期作为筹码,借助信息不对称威慑被告人进行控辩交易,以此来达成高结案率和胜诉率。另一方面,扩大而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当检察官可以轻易掌控控辩交易的走向时,实际操作中各种各样的黑暗面就会把正义关进黑箱,对实质正义造成严重的损害。毫无疑义,这不利于社会正义。
第二,实质正义要求罚当其罪,但控辩交易遮蔽了事实真相,违背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实体正义是司法在结果层面对正义的终极捍卫,它要求司法的判决必须基于对事实真相的查明和对罪行相适应原则的遵守。而控辩交易则无疑会带来针对无辜者的冤假错案,以及针对重罪犯的重罪轻判。我方将从两方面进行论证:
其一,控辩交易因追逐效率、查证不足而系统性地制造冤假错案。根据美国无罪计划统计,在DNA证明清白的案件中,约10%的被平反者曾经在控辩交易中认罪。同时,控辩交易的盛行在实际审判中正向有罪推定演进,造成了无辜者的困境。
其二,控辩交易实际上正在为真正的重罪犯提供逃避应受惩罚的机会。2015年的研究表明,罪犯每在应服刑期之外逃避服刑一个月,再犯率就会提高约1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全社会仍然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去处理这些再犯案件。同时,控辩交易带来的司法惰性也会使控辩双方都更倾向于采用交易的手段结案,而更少地收集事实证据,违背了实质正义对真相的追求。好人被重判、坏人被轻判的情况愈演愈烈,使得事实真相的系统性遮蔽被视作寻常,引发了社会不安和不公,必然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的侵蚀和破坏,不利于全社会对正义的永恒追求。
以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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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小结,时间为两分钟。
我的试音,可以听到吗? 可以的,谢谢主席,各位好。反方在这里必须向各位解释什么才叫社会正义。在正方看来,只要满足了受害者所提出的100万,加害者给了,这就叫社会正义,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来看一下过往的案件,聂树斌案。聂树斌在我国21世纪初期,明明是无辜的人,却被误当作罪犯惩治。后来对他的家人进行了一部分补偿,金额是200多万还是400多万,可是这部分补偿真的能弥补那份正义吗?这不是迟到不迟到的问题,迟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从来就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命题。我们不能在今天就简单地告诉大家那到底是不是正义。可是真正的正义从来不应该是满足了某一方的诉求就可以了,它一定要符合程序和实质正义。这一部分的正义,我方在一辩稿中通过罗尔斯的正义论已经向各位进行了论证。
所以反方必须请正方在此后解释,为什么在他看来,社会正义只要是你给钱、我收钱就好了,我们认为这不合理。
既然回到我方的框架,反方在这里向各位论证的是,交易负面交易系统性产生的根属性弊害。 首先,反方在这里提出的心理学机制:损失痛苦是获得喜悦的2.5倍。什么意思?在面对一个具体确定的巨额刑期,与可能产生的巨额刑期和更轻的刑期之间,人们往往会在恐惧的驱使下选择后者,这是有心理学机制印证的,这是第一层。 第二层,2013年国外进行的一项实验显示,56.4%的无辜者愿意虚假承认有罪,以换取减刑的利益,这就是我们反方今天真正担心的。在巨大的刑期面前,控方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手段威胁你:你要是不怎么样,我就给你判死刑。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辩方往往是难以招架的。 最后一层,来自周Sper在2021年的论文中指出的限制效应,即时间限制和……
感谢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小结,时间为两分钟。
我的试音,可以听到吗? 可以的,谢谢主席,各位好。反方在这里必须向各位解释什么才叫社会正义。在正方看来,只要满足了受害者所提出的100万,加害者给了,这就叫社会正义,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来看一下过往的案件,聂树斌案。聂树斌在我国21世纪初期,明明是无辜的人,却被误当作罪犯惩治。后来对他的家人进行了一部分补偿,金额是200多万还是400多万,可是这部分补偿真的能弥补那份正义吗?这不是迟到不迟到的问题,迟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从来就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命题。我们不能在今天就简单地告诉大家那到底是不是正义。可是真正的正义从来不应该是满足了某一方的诉求就可以了,它一定要符合程序和实质正义。这一部分的正义,我方在一辩稿中通过罗尔斯的正义论已经向各位进行了论证。
所以反方必须请正方在此后解释,为什么在他看来,社会正义只要是你给钱、我收钱就好了,我们认为这不合理。
既然回到我方的框架,反方在这里向各位论证的是,交易负面交易系统性产生的根属性弊害。 首先,反方在这里提出的心理学机制:损失痛苦是获得喜悦的2.5倍。什么意思?在面对一个具体确定的巨额刑期,与可能产生的巨额刑期和更轻的刑期之间,人们往往会在恐惧的驱使下选择后者,这是有心理学机制印证的,这是第一层。 第二层,2013年国外进行的一项实验显示,56.4%的无辜者愿意虚假承认有罪,以换取减刑的利益,这就是我们反方今天真正担心的。在巨大的刑期面前,控方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手段威胁你:你要是不怎么样,我就给你判死刑。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辩方往往是难以招架的。 最后一层,来自周Sper在2021年的论文中指出的限制效应,即时间限制和……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的,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讨论,时间为5分钟。
反方一辩,请对方辩友声音尽量大一点。是7号麦克风吗?好的。
社会正义可以不管,加害方的个人需求是吧?并非如此。我们并非只考虑个人。我们看到的是,在法治权威的规范下,社会公正既需要惩治犯罪,同时也需要保障个人权益,所以这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
请教你,先承认如果没有这个教育制度,对吧?是的,这是肯定的。那你了解认罪认罚制度吗?
我想向你强调关键的一点:控辩交易的时候,大家是不开庭的?不对,绝对开庭。我大概知道,您也可以再解释一下您的看法。
所以认罪认罚制度是,如果一个人认罪且认罚,态度良好,可以获得一定幅度的减轻处罚,对吧?是的。所以它在一定程度上和我们的辩诉交易制度是一样的,都是保障了这一部分加害人所应有的个人权利。
稍等稍等,因为这是模辩,我们能不能两边换一下人来接?可以。好的,那你可以把刚刚的问题再问一遍。
好的,我的问题是:你告诉我说辩诉交易制度会罔顾事实真相,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在控辩交易制度的流程当中,所有的事实提取……
我可以解释完吗?我觉得我们在这方面可能有一点点分歧,我可以解释一下吗?你解释。
是因为认罪认罚制度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之下,无论加害者是否认罪认罚、是否减轻罪行,都必须完成所有的事实检证和提取环节。但辩诉交易制度根本不是这样的。辩诉交易制度指的是,只要被告人认罪并签署相关文书,那么所有的事实真相都不用再深究。这是辩诉交易真正的问题所在。那么在这样的制度下,就会……
我说完了。那我必须向你讲一个案例。上世纪1990年代,有一个美国海军相关的案件,案件发生在弗吉尼亚州。2017年美国法院针对辩诉交易的相关数据显示,其正确率达到了82%。我们看到你说的罔顾事实真相,到底体现在哪里?
受害者完全不参与交易,对吧?你在强词夺理。我解释一下,今天受害者在这个过程当中确实是缺位的,因为检察方代表了国家公诉。但现在美国有超过11个州要求被害人参与相关程序,其实我还是认为,这个法案的意义在于推动辩诉交易的实现,最终损害的是被害人的利益,所以在这里,被害人的个人意愿被转移了。同时问你的是,中国的认罪认罚制度,无论如何都要完成所有的事实验证和提取环节。可在辩诉交易当中,当然根本不是只要签了文书,无论事实是怎样的,都无所谓,上庭念一下就过去了。谢谢。所以你不了解辩诉交易制度同样有实质的调查取证环节,还有联络审查的环节,它也有这个流程。所以我没有看到你说的为什么没有事实依据?你愿意让我向你念一个判例吗?
你讲一下。就我刚刚讲的弗吉尼亚州的例子里,有一名妇女被奸杀,四名海军人员遭到指控。警方立刻锁定了四名嫌疑人,可问题在于他们全都是无辜的,DNA检测显示与现场物证完全不匹配。可是在长期的高压审讯之下,有一人做出了虚假供述,指认另外三人是同伙。随后警方在没有提取任何有效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对三人判处死刑,一人判处无期徒刑。只不过在后来,因为案件复查才得以纠正。
请教你,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否减少了10%的普通刑事案件?美国的司法惩罚率实际上达到了100%。如果没有辩诉交易制度,司法如何兼顾每一个案件中的当事人权益?那恰恰是因为权力过大所导致的系统性问题,我接下来继续向你论述。
我回答你这个问题,在现行的制度之下,哪怕只是因为山区建设需要的资源更多,就放弃在山区推进建设,我们觉得这完全不符合社会公平的推进逻辑。
好的,感谢双方辩手。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讨论,时间为5分钟。
反方一辩,请对方辩友声音尽量大一点。是7号麦克风吗?好的。
社会正义可以不管,加害方的个人需求是吧?并非如此。我们并非只考虑个人。我们看到的是,在法治权威的规范下,社会公正既需要惩治犯罪,同时也需要保障个人权益,所以这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
请教你,先承认如果没有这个教育制度,对吧?是的,这是肯定的。那你了解认罪认罚制度吗?
我想向你强调关键的一点:控辩交易的时候,大家是不开庭的?不对,绝对开庭。我大概知道,您也可以再解释一下您的看法。
所以认罪认罚制度是,如果一个人认罪且认罚,态度良好,可以获得一定幅度的减轻处罚,对吧?是的。所以它在一定程度上和我们的辩诉交易制度是一样的,都是保障了这一部分加害人所应有的个人权利。
稍等稍等,因为这是模辩,我们能不能两边换一下人来接?可以。好的,那你可以把刚刚的问题再问一遍。
好的,我的问题是:你告诉我说辩诉交易制度会罔顾事实真相,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在控辩交易制度的流程当中,所有的事实提取……
我可以解释完吗?我觉得我们在这方面可能有一点点分歧,我可以解释一下吗?你解释。
是因为认罪认罚制度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之下,无论加害者是否认罪认罚、是否减轻罪行,都必须完成所有的事实检证和提取环节。但辩诉交易制度根本不是这样的。辩诉交易制度指的是,只要被告人认罪并签署相关文书,那么所有的事实真相都不用再深究。这是辩诉交易真正的问题所在。那么在这样的制度下,就会……
我说完了。那我必须向你讲一个案例。上世纪1990年代,有一个美国海军相关的案件,案件发生在弗吉尼亚州。2017年美国法院针对辩诉交易的相关数据显示,其正确率达到了82%。我们看到你说的罔顾事实真相,到底体现在哪里?
受害者完全不参与交易,对吧?你在强词夺理。我解释一下,今天受害者在这个过程当中确实是缺位的,因为检察方代表了国家公诉。但现在美国有超过11个州要求被害人参与相关程序,其实我还是认为,这个法案的意义在于推动辩诉交易的实现,最终损害的是被害人的利益,所以在这里,被害人的个人意愿被转移了。同时问你的是,中国的认罪认罚制度,无论如何都要完成所有的事实验证和提取环节。可在辩诉交易当中,当然根本不是只要签了文书,无论事实是怎样的,都无所谓,上庭念一下就过去了。谢谢。所以你不了解辩诉交易制度同样有实质的调查取证环节,还有联络审查的环节,它也有这个流程。所以我没有看到你说的为什么没有事实依据?你愿意让我向你念一个判例吗?
你讲一下。就我刚刚讲的弗吉尼亚州的例子里,有一名妇女被奸杀,四名海军人员遭到指控。警方立刻锁定了四名嫌疑人,可问题在于他们全都是无辜的,DNA检测显示与现场物证完全不匹配。可是在长期的高压审讯之下,有一人做出了虚假供述,指认另外三人是同伙。随后警方在没有提取任何有效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对三人判处死刑,一人判处无期徒刑。只不过在后来,因为案件复查才得以纠正。
请教你,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否减少了10%的普通刑事案件?美国的司法惩罚率实际上达到了100%。如果没有辩诉交易制度,司法如何兼顾每一个案件中的当事人权益?那恰恰是因为权力过大所导致的系统性问题,我接下来继续向你论述。
我回答你这个问题,在现行的制度之下,哪怕只是因为山区建设需要的资源更多,就放弃在山区推进建设,我们觉得这完全不符合社会公平的推进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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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反方三辩声音可以听清吗? 可以听清。正方一辩,好的,同先生,你好,满足加害人需求就是正义吗?
哦,我们看到这个定义,它不仅满足了加害者需求,还保证了受害者还有满足司法程序的正义。我们先聊加害人,这是正义吗? 哦,这犯者最后才是正义。但我们也是假害人,想找加害人,想找个人强奸我们应该帮他找一个人去强奸吗? 错了,今天法律满足需求,不代表正义。往下走。 你觉得你们今天讲的效率提高和公平正义的关系, 同学,同学,今天思政书上就说了,司法系统和司法的四大根本要求之一,就有实质正义,它并非正义。如果你没要证,就是正义。你论证回答我的问题,效率提高和公平正义的关系。 在我的论证就在司法的,司法就是你要求有一个要及时。今天你过了这个时间,根本啊,我往下问,我的问题是,如果没有控辩交易,司法系统会瘫痪吗? 会的,美国我们这边有数据。 是谁说的?我看一眼。稍等,如果没有控辩交易,美国司法系统制度也会面临崩溃的危险。来源,我稍等,我给你点出处。 好,你给不出来源,我来告诉你,根本不会崩溃,因为当初是有一些小的地方,有人开始私下使用控辩交易,发现这样处理效率很高,于是才推广使用。而当时美国的司法系统根本没崩溃。所以在不用控辩交易不会崩溃,不会瘫痪的情况下,我们来比较究竟是有一部分案件被悬置的危害更大,还是我们发现所有的案件都按照更轻的判处重不当判定来判,并且有更多的非正义,我往下走。 你觉得无辜者认罪,正不正义?是无辜者认罪不正义没问题吧? 没问题。 好,可是我们看到今天在控辩交易的系统性制度下,很多无辜者认罪。刚才我们在二辩给的例子,四个人都是无辜的,可是他们因为被威胁,所以都认罪了,你觉得这正义吗? 同学,你需要告诉我,法律不少的,错的法律也会出现错判违法的情况。你不能告诉我,你个例就可以证到。 好,没问题,至少你承认在这个例子里是不正义的。我再给你一个例子吧,在布莱恩·班克斯的案件中,这是一个非常出名的被改编为电影的案例,他拒绝了认罪,就会面临41年的无期徒刑,而认罪以后,只需要被判处5年。在这种巨大的威胁面前,他选择了认罪。你觉得这是公平的吗? 同学,我同样有类比。今天你后面,你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的积压。这部可带给你的心理煎熬, 我打断一下,你完全没有否认,在这两个案件里,无辜者认罪都是不公平的。我后续向你解释为什么今天会产生系统性的无辜者认罪问题,往下走。 你这个重罪将被判轻了,这是公平的吗? 哦,我觉得这看情况,我们中国这种侦诉的情况,我给你举一个例子吧,就是我们一辩稿中一个人,他本来一审是判了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判处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为什么?因为他给了受害者60万的赔偿金,看到在中国他完全是合理且正确的。 当然不是,你这个例子一定有没有解释清楚的,在中国,如果他真犯了这样的事情,不可能通过金额来给他减轻。往下走。 我告诉你,在。
你好,反方三辩声音可以听清吗? 可以听清。正方一辩,好的,同先生,你好,满足加害人需求就是正义吗?
哦,我们看到这个定义,它不仅满足了加害者需求,还保证了受害者还有满足司法程序的正义。我们先聊加害人,这是正义吗? 哦,这犯者最后才是正义。但我们也是假害人,想找加害人,想找个人强奸我们应该帮他找一个人去强奸吗? 错了,今天法律满足需求,不代表正义。往下走。 你觉得你们今天讲的效率提高和公平正义的关系, 同学,同学,今天思政书上就说了,司法系统和司法的四大根本要求之一,就有实质正义,它并非正义。如果你没要证,就是正义。你论证回答我的问题,效率提高和公平正义的关系。 在我的论证就在司法的,司法就是你要求有一个要及时。今天你过了这个时间,根本啊,我往下问,我的问题是,如果没有控辩交易,司法系统会瘫痪吗? 会的,美国我们这边有数据。 是谁说的?我看一眼。稍等,如果没有控辩交易,美国司法系统制度也会面临崩溃的危险。来源,我稍等,我给你点出处。 好,你给不出来源,我来告诉你,根本不会崩溃,因为当初是有一些小的地方,有人开始私下使用控辩交易,发现这样处理效率很高,于是才推广使用。而当时美国的司法系统根本没崩溃。所以在不用控辩交易不会崩溃,不会瘫痪的情况下,我们来比较究竟是有一部分案件被悬置的危害更大,还是我们发现所有的案件都按照更轻的判处重不当判定来判,并且有更多的非正义,我往下走。 你觉得无辜者认罪,正不正义?是无辜者认罪不正义没问题吧? 没问题。 好,可是我们看到今天在控辩交易的系统性制度下,很多无辜者认罪。刚才我们在二辩给的例子,四个人都是无辜的,可是他们因为被威胁,所以都认罪了,你觉得这正义吗? 同学,你需要告诉我,法律不少的,错的法律也会出现错判违法的情况。你不能告诉我,你个例就可以证到。 好,没问题,至少你承认在这个例子里是不正义的。我再给你一个例子吧,在布莱恩·班克斯的案件中,这是一个非常出名的被改编为电影的案例,他拒绝了认罪,就会面临41年的无期徒刑,而认罪以后,只需要被判处5年。在这种巨大的威胁面前,他选择了认罪。你觉得这是公平的吗? 同学,我同样有类比。今天你后面,你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的积压。这部可带给你的心理煎熬, 我打断一下,你完全没有否认,在这两个案件里,无辜者认罪都是不公平的。我后续向你解释为什么今天会产生系统性的无辜者认罪问题,往下走。 你这个重罪将被判轻了,这是公平的吗? 哦,我觉得这看情况,我们中国这种侦诉的情况,我给你举一个例子吧,就是我们一辩稿中一个人,他本来一审是判了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判处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为什么?因为他给了受害者60万的赔偿金,看到在中国他完全是合理且正确的。 当然不是,你这个例子一定有没有解释清楚的,在中国,如果他真犯了这样的事情,不可能通过金额来给他减轻。往下走。 我告诉你,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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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 满足加害人需求就是正义吗?
→ 提出核心伦理质疑(归谬法:极端需求类比)
正方一辩: 不仅满足加害者需求,还保证受害者及司法程序正义
⊣ 补充条件试图限定讨论范围
反方三辩: (打断)仅讨论加害人需求满足是否正义 + 强奸需求类比
→ 强化归谬,剥离附加条件聚焦核心问题
正方一辩: 法律满足需求不代表正义(修正观点)
⊣ 承认前提不成立,转移讨论方向
反方三辩: 效率提高与公平正义的关系?
→ 引入价值排序问题(诉诸权威:思政书司法根本要求)
正方一辩: 司法要求及时性,过了时间正义无法实现
→ 主张效率是正义实现的必要条件
反方三辩: 没有控辩交易司法系统会瘫痪吗?
→ 针对效率论点的事实性追问
正方一辩: 会(引用美国数据)
→ 肯定事实主张
反方三辩: (反驳)美国司法系统在控辩交易推广前未崩溃 + 提出危害比较(悬置案件 vs 轻判/非正义)
⊣ 用历史事实否定瘫痪论,构建新比较维度
反方三辩: 无辜者认罪正不正义?
→ 引入程序正义问题
正方一辩: 没问题(承认不正义)
→ 接受前提
反方三辩: (举例)四人因威胁认罪是否正义?
→ 具体案例佐证系统性风险
正方一辩: 不能以个例论证制度问题
⊣ 质疑案例代表性(个例-整体谬误)
反方三辩: (确认)至少该例不正义 + 补充布莱恩·班克斯案(41年威胁vs5年认罪)
→ 承认对方质疑,强化案例典型性(电影改编案例增强说服力)
正方一辩: (类比)案件积压的心理煎熬
→ 试图平衡两种危害
反方三辩: (打断)未否认两案中无辜者认罪不公平 + 预告后续解释系统性问题
⊣ 锁定对方回避核心问题,保持质询节奏
反方三辩: 重罪轻判是否公平?
→ 转向实体正义问题
正方一辩: 中国案例(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因赔偿60万)
→ 用本土案例论证合理性
反方三辩: 中国不可能通过金额减轻死刑判决
⊣ 质疑案例真实性(诉诸专业知识)
正方一辩: (未完成回应)
→ 对话中断
感谢。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继续质询,时间为两分钟。
可以的,可以的。好,谢谢。首先,有一件事情存在逻辑错误: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我们保障的不是加害者的所有权利,而是加害者应该拥有的权利。
最后再说明一遍,社会正义的定义——实在不好意思,同学,三位同学,实在不好意思,我们听不到你的声音,能不能麻烦你声音大一点,你可以从头开始。现在能听清了吗?好的,你不要生气,谢谢。我没生气,我声音放大一点。能再重新说一遍吗?好吗?我确认一下。我现在声音可以听清吗?对方辩友可以的,可以的。好,谢谢。
第一件事情,我就是说,我们今天不是要说保障所有加害者的所有权利,而是说我们要保障加害者应当享有的人权和基本权利。我再解释一遍社会正义的定义:在中国刑诉法学的开篇论述中,有这样的表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相平衡。惩罚犯罪,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更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进行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也应当被纳入考量,所以这是一个动态的平衡过程,而非只偏向某一方。
但你方提到存在很多重判轻判的情况,我要说明的是,判重判轻本身并非问题核心,关键在于重判轻判的理由是否合理。在中国同样有认罪认罚制度,监狱执行期间也有重大立功减刑的制度。自动判刑的过程本身并不合理。我们看到,当加害者认罪并且符合立功条件时,就可以保障其基本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这恰恰为这部分人提供了应有的便利。
其次,你方提到,难道会有人为了购买解除刑事处罚的“玩具”而行贿吗?我要说明的是,我国现有刑事和解制度,即加害人和被害人只要达成一定的协商和协议,就可以通过金钱交易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刑事和解。
尤其需要提到的是,2015年国际资源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案件,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态势非常严峻,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证据链断裂。如果按照你方的逻辑,这类案件压根就无法解决,因为证据链缺失,没有办法提供解决证据的途径。而我们通过控辩协商制度,可以让相关办案人员交代案件情况,推动这类三年积案的解决。
感谢。下面有请正方三辩,继续质询,时间为两分钟。
可以的,可以的。好,谢谢。首先,有一件事情存在逻辑错误: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我们保障的不是加害者的所有权利,而是加害者应该拥有的权利。
最后再说明一遍,社会正义的定义——实在不好意思,同学,三位同学,实在不好意思,我们听不到你的声音,能不能麻烦你声音大一点,你可以从头开始。现在能听清了吗?好的,你不要生气,谢谢。我没生气,我声音放大一点。能再重新说一遍吗?好吗?我确认一下。我现在声音可以听清吗?对方辩友可以的,可以的。好,谢谢。
第一件事情,我就是说,我们今天不是要说保障所有加害者的所有权利,而是说我们要保障加害者应当享有的人权和基本权利。我再解释一遍社会正义的定义:在中国刑诉法学的开篇论述中,有这样的表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相平衡。惩罚犯罪,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更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进行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也应当被纳入考量,所以这是一个动态的平衡过程,而非只偏向某一方。
但你方提到存在很多重判轻判的情况,我要说明的是,判重判轻本身并非问题核心,关键在于重判轻判的理由是否合理。在中国同样有认罪认罚制度,监狱执行期间也有重大立功减刑的制度。自动判刑的过程本身并不合理。我们看到,当加害者认罪并且符合立功条件时,就可以保障其基本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这恰恰为这部分人提供了应有的便利。
其次,你方提到,难道会有人为了购买解除刑事处罚的“玩具”而行贿吗?我要说明的是,我国现有刑事和解制度,即加害人和被害人只要达成一定的协商和协议,就可以通过金钱交易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刑事和解。
尤其需要提到的是,2015年国际资源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案件,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态势非常严峻,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证据链断裂。如果按照你方的逻辑,这类案件压根就无法解决,因为证据链缺失,没有办法提供解决证据的途径。而我们通过控辩协商制度,可以让相关办案人员交代案件情况,推动这类三年积案的解决。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的,感谢来到自由辩论环节,双方时间各为4分钟,有请同学。
今天中国法律网将控面交易分为即时性控面交易和默许性负面交易,其认为中国的相关制度属于默许性负面交易。你要反对中国的相关制度吗?
该制度只是在试点,没有正式实施,所以现在还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不叫辩诉交易制度。你不能因为世界杯与新闻报道中都有秩序和沉思的环节,就说二者是同一个东西。
我想问你,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程序正义层面,该制度让受害者的诉求得到了及时回应,你目前对此有挑战吗?会不会让无罪的人变得有罪,让有罪的人量刑变轻?
所以说,我方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取积极态度。其次,我要告诉你的是,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检察官必须向辩方披露无罪、轻罪相关的所有证据,要让辩方了解程序、知晓规则。
所以我们先往下问,在国际违法案件中,司法人员数量有限,难道就可以放弃这类案件吗?
不是,我没听懂,就是你方所提及的经验,与你方认为二者是同一事物的观点,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所以,逻辑上是这样的,都可以通过举报保障加害人的基本权利。所以我在和你讨论这个案件,我方认为如果将案件通过相关方式处理就置之不理,这显然不能论证二者是同一制度,你不能用它们所带来的共同利好来说明二者都是辩诉交易制度,这是不可以的。
我回你个例子,我反过来问你:今天我是西安交通大学的一名医学生,我们西安交大一附院出台规定,要将80%的病人用止痛药打发出院,剩下的20%病人,我们集中全院资源为其进行精密的大型手术。这确实保障了资源分配,因为将更多资源投入到了大型手术中。你愿意去这样的医院吗?
所以,你方的逻辑是通过快速解决一些轻小案件,让这类案件快速化解,我们就能有更多资源处理重大案件,这不是更好吗?
你看,所以我问你,那些被快速处理的轻小案件就不重要了吗?它们的公平就不重要了吗?而是你方提出的提升司法资源利用率的解释。如果没有这一制度,你如何计算需要多少司法资源才能解决所有案件?你解决不了山区孩子读书的问题之前,就不要再用这个口径来回避问题。
我继续往下问,那80%被用止痛药打发出院的病人,在你看来他们的病情就可以不管了,只去管那20%的病人吗?
同时,在今天的检察官制度中,有29个州都设有被害人强制协商制度,并且有1/3的案件会在庭上进行陈述。换言之,今天被害人的意见已经被纳入考量,为什么还会出现被害人权利无法得到保证的情况?
不是,你先把上一个问题结了,别走那么快,被害者权利我们待会儿再聊,你告诉我,那80%的案件,你要不要处理?
只要被害人同意、加害人同意、司法机关也同意,为什么不可以?谢谢。所以他完全不肯进入我的框架来讨论,那80%的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这就是为什么这不能促进社会正义。
我来告诉你为什么,就是因为在当今社会,我们判断社会正义的时候,要看程序和实际两方面。如果你只在乎诉求的满足,就意味着你今天提到的聂树斌案,最后确实得到了平反,确实获得了441万赔偿,可是人死不能复生,你用六天定下口供,结果只是息事宁人。所以实际上恰恰是我方认为,通过辩诉交易制度,让30年非法结案的案件自然推进,让受害人更快得到正义的补偿,让受害人家属尽快得到正义的结果,让加害者得到应有的处罚,这难道不好吗?
不是,同学,你万万要听我在说什么。我恰恰讲的是,6天就结案,导致只有一份口供就定案,从而造成了不公正的判罚,让一个无辜的少年含冤而死,不是说时效性更重要,你到底在论证什么?
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我没听懂那个案例。所以说,如果一个案子直到我死了之后才能结案,这时候辩诉交易告诉我可以结案,今天我确实会损失一部分利益,但如果我选择诉讼,我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加害者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虽然可能不是死刑,是无期徒刑,这时候辩诉交易为什么不可以达成?
我再补充一点,我可能理解为什么你会觉得不好。就是觉得有生之年看到正义得到实现更重要,可是如果你看到的是一个不公正的、错误的轻判,作为被害人,你知道这是不公正的,你可以提出异议,如果他不满足你的需求,你可以将案件打回,你今天可以在庭上重审。我知道这是不公正的,就是你提出异议,他不满足你的需求,你可以打回,你今天可以在庭上重审。
所以换言之,如果被害人的诉求得到满足,被害人认为自己已经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为什么在您方看来还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不好意思,这就是区别,在中国认罪认罚制度中会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可是在美国辩诉交易中根本不考虑被害人。那你回我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它公平吗?
同学,你有没有听我读数据?今天有1/3的案件会在庭上进行陈述表达意见,同时有20多个州都要求检察官必须与被害人进行强制协商。所以说,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了充分尊重。
在本地,我可以告诉你,今天有90%多的案件都选择了和解,并且和解的方式都是接受经济赔偿,从而达成量刑减轻,并且50%的死刑案件都有和解过程。为什么今天在你看来,被害人的诉求就只是获得刑罚?为什么不是更重的刑罚?辩方提出的诉求不符合普遍的想法,这是存在的。
现在我打卡,我问你,就在你方看来,只要那80%的人被快速处理了,是不是就好了?你的时效就得到了这么大的提升?
OK,你要像我说的,那80%被快速处理的人,他们都是自愿的,而不是他们今天会提出上诉,要求继续重审。所以说,今天的现状是这样的,大家的第一诉求就是所谓的经济赔偿。因为经济赔偿得到满足之后,反而不会去追求所谓的更重的刑罚,这也是我当时说的法律背书,并且有50%的死刑、重大刑事案件都选择了和解,为什么大家都愿意选择,司法机关也同意,你方为什么就不同意呢?
两层拆解,你务必要回我。第一层,协商根本不重要,因为你方给出的数据里,协商会与被害者协商,也会与加害者协商,可是你完全不敢回应我方提出的恐惧机制,这是第一个拆解,你必须要回我。
第二个拆解是,为什么在被害人看来,诉求的满足就算是实现了社会正义?今天这个被害人,他想要40万赔偿就足够了,可是他面临的加害者可能拐卖收买了很多妇女儿童,为什么在你看来,只要赔偿了40万到这个家庭里,加害者对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性就可以被忽略?
谢谢,所以你也承认的是,我们起码满足了两方的诉求。其实你今天讲的无外乎就是要说,辩诉交易制度可能会带来一些错案、判罚错误。我们看到的是,在辩诉交易制度出现之前,197年的时候,美国的死刑判罚率达到7%~11%,可是该制度出现之后,误判率降到了4.1%,这不是更好了吗?
是因为死刑的人都被压下去了,不是死刑误判率怎么怎么样了,所以没办法说明任何问题。所以,你的论点一我方不敢接,我们的论点一你也不敢回应。
实体正义的部分,在你今天看来,当各种各样的冤假错案率在提升,当各种各样的错判导致代判率上升的时候,你怎么让辩诉交易达到你方所说的促进社会正义的利好?谢谢。
他是判罚率,而不是死刑率。判罚变得更合理了,变得更公正了。我请你给我举证,算答辩了。叉叉。
不好意思,我本来9,当时我给你举,我跟你说,他是误判率,是死亡率,他误判率变低了,我举证他一家算,为什么变多了数据?
不是,不是我,我们一辩稿中给出的那个数据,就是当每有一个清白的人被释放出来的时候,再判率会上升一个百分点。为什么你不管呢?
所以,所以没有,你没有告诉我说原判决率会变多。我们看的是原判决,它有80%的正确率,难道不高吗?
你的数学好好学一下,什么叫原判决有80%的正确率。我们告诉你的是,他认为辩诉交易制度的正确率达到了82%,不是你咋知道它是正确的,你现在没有回应我们论点一的任何内容,对论点一没有做出任何的回应,没有解释恐惧机制。
是你咋知道它是正确的?你现在没有回我们论点一的任何东西,对论点一没有做出任何的解释,我们的恐惧机制到底管不管了?谢谢同学,你一直说这个程序正义不正确。可是我们今天讨论的三个部分,罪数、罪名还有量刑,这在中国同样是有规定的,然后罪名在中国有相关的区分,为什么它是……
好的,感谢来到自由辩论环节,双方时间各为4分钟,有请同学。
今天中国法律网将控面交易分为即时性控面交易和默许性负面交易,其认为中国的相关制度属于默许性负面交易。你要反对中国的相关制度吗?
该制度只是在试点,没有正式实施,所以现在还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不叫辩诉交易制度。你不能因为世界杯与新闻报道中都有秩序和沉思的环节,就说二者是同一个东西。
我想问你,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程序正义层面,该制度让受害者的诉求得到了及时回应,你目前对此有挑战吗?会不会让无罪的人变得有罪,让有罪的人量刑变轻?
所以说,我方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取积极态度。其次,我要告诉你的是,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检察官必须向辩方披露无罪、轻罪相关的所有证据,要让辩方了解程序、知晓规则。
所以我们先往下问,在国际违法案件中,司法人员数量有限,难道就可以放弃这类案件吗?
不是,我没听懂,就是你方所提及的经验,与你方认为二者是同一事物的观点,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所以,逻辑上是这样的,都可以通过举报保障加害人的基本权利。所以我在和你讨论这个案件,我方认为如果将案件通过相关方式处理就置之不理,这显然不能论证二者是同一制度,你不能用它们所带来的共同利好来说明二者都是辩诉交易制度,这是不可以的。
我回你个例子,我反过来问你:今天我是西安交通大学的一名医学生,我们西安交大一附院出台规定,要将80%的病人用止痛药打发出院,剩下的20%病人,我们集中全院资源为其进行精密的大型手术。这确实保障了资源分配,因为将更多资源投入到了大型手术中。你愿意去这样的医院吗?
所以,你方的逻辑是通过快速解决一些轻小案件,让这类案件快速化解,我们就能有更多资源处理重大案件,这不是更好吗?
你看,所以我问你,那些被快速处理的轻小案件就不重要了吗?它们的公平就不重要了吗?而是你方提出的提升司法资源利用率的解释。如果没有这一制度,你如何计算需要多少司法资源才能解决所有案件?你解决不了山区孩子读书的问题之前,就不要再用这个口径来回避问题。
我继续往下问,那80%被用止痛药打发出院的病人,在你看来他们的病情就可以不管了,只去管那20%的病人吗?
同时,在今天的检察官制度中,有29个州都设有被害人强制协商制度,并且有1/3的案件会在庭上进行陈述。换言之,今天被害人的意见已经被纳入考量,为什么还会出现被害人权利无法得到保证的情况?
不是,你先把上一个问题结了,别走那么快,被害者权利我们待会儿再聊,你告诉我,那80%的案件,你要不要处理?
只要被害人同意、加害人同意、司法机关也同意,为什么不可以?谢谢。所以他完全不肯进入我的框架来讨论,那80%的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这就是为什么这不能促进社会正义。
我来告诉你为什么,就是因为在当今社会,我们判断社会正义的时候,要看程序和实际两方面。如果你只在乎诉求的满足,就意味着你今天提到的聂树斌案,最后确实得到了平反,确实获得了441万赔偿,可是人死不能复生,你用六天定下口供,结果只是息事宁人。所以实际上恰恰是我方认为,通过辩诉交易制度,让30年非法结案的案件自然推进,让受害人更快得到正义的补偿,让受害人家属尽快得到正义的结果,让加害者得到应有的处罚,这难道不好吗?
不是,同学,你万万要听我在说什么。我恰恰讲的是,6天就结案,导致只有一份口供就定案,从而造成了不公正的判罚,让一个无辜的少年含冤而死,不是说时效性更重要,你到底在论证什么?
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我没听懂那个案例。所以说,如果一个案子直到我死了之后才能结案,这时候辩诉交易告诉我可以结案,今天我确实会损失一部分利益,但如果我选择诉讼,我的诉求得不到满足,加害者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虽然可能不是死刑,是无期徒刑,这时候辩诉交易为什么不可以达成?
我再补充一点,我可能理解为什么你会觉得不好。就是觉得有生之年看到正义得到实现更重要,可是如果你看到的是一个不公正的、错误的轻判,作为被害人,你知道这是不公正的,你可以提出异议,如果他不满足你的需求,你可以将案件打回,你今天可以在庭上重审。我知道这是不公正的,就是你提出异议,他不满足你的需求,你可以打回,你今天可以在庭上重审。
所以换言之,如果被害人的诉求得到满足,被害人认为自己已经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为什么在您方看来还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不好意思,这就是区别,在中国认罪认罚制度中会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可是在美国辩诉交易中根本不考虑被害人。那你回我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它公平吗?
同学,你有没有听我读数据?今天有1/3的案件会在庭上进行陈述表达意见,同时有20多个州都要求检察官必须与被害人进行强制协商。所以说,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了充分尊重。
在本地,我可以告诉你,今天有90%多的案件都选择了和解,并且和解的方式都是接受经济赔偿,从而达成量刑减轻,并且50%的死刑案件都有和解过程。为什么今天在你看来,被害人的诉求就只是获得刑罚?为什么不是更重的刑罚?辩方提出的诉求不符合普遍的想法,这是存在的。
现在我打卡,我问你,就在你方看来,只要那80%的人被快速处理了,是不是就好了?你的时效就得到了这么大的提升?
OK,你要像我说的,那80%被快速处理的人,他们都是自愿的,而不是他们今天会提出上诉,要求继续重审。所以说,今天的现状是这样的,大家的第一诉求就是所谓的经济赔偿。因为经济赔偿得到满足之后,反而不会去追求所谓的更重的刑罚,这也是我当时说的法律背书,并且有50%的死刑、重大刑事案件都选择了和解,为什么大家都愿意选择,司法机关也同意,你方为什么就不同意呢?
两层拆解,你务必要回我。第一层,协商根本不重要,因为你方给出的数据里,协商会与被害者协商,也会与加害者协商,可是你完全不敢回应我方提出的恐惧机制,这是第一个拆解,你必须要回我。
第二个拆解是,为什么在被害人看来,诉求的满足就算是实现了社会正义?今天这个被害人,他想要40万赔偿就足够了,可是他面临的加害者可能拐卖收买了很多妇女儿童,为什么在你看来,只要赔偿了40万到这个家庭里,加害者对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性就可以被忽略?
谢谢,所以你也承认的是,我们起码满足了两方的诉求。其实你今天讲的无外乎就是要说,辩诉交易制度可能会带来一些错案、判罚错误。我们看到的是,在辩诉交易制度出现之前,197年的时候,美国的死刑判罚率达到7%~11%,可是该制度出现之后,误判率降到了4.1%,这不是更好了吗?
是因为死刑的人都被压下去了,不是死刑误判率怎么怎么样了,所以没办法说明任何问题。所以,你的论点一我方不敢接,我们的论点一你也不敢回应。
实体正义的部分,在你今天看来,当各种各样的冤假错案率在提升,当各种各样的错判导致代判率上升的时候,你怎么让辩诉交易达到你方所说的促进社会正义的利好?谢谢。
他是判罚率,而不是死刑率。判罚变得更合理了,变得更公正了。我请你给我举证,算答辩了。叉叉。
不好意思,我本来9,当时我给你举,我跟你说,他是误判率,是死亡率,他误判率变低了,我举证他一家算,为什么变多了数据?
不是,不是我,我们一辩稿中给出的那个数据,就是当每有一个清白的人被释放出来的时候,再判率会上升一个百分点。为什么你不管呢?
所以,所以没有,你没有告诉我说原判决率会变多。我们看的是原判决,它有80%的正确率,难道不高吗?
你的数学好好学一下,什么叫原判决有80%的正确率。我们告诉你的是,他认为辩诉交易制度的正确率达到了82%,不是你咋知道它是正确的,你现在没有回应我们论点一的任何内容,对论点一没有做出任何的回应,没有解释恐惧机制。
是你咋知道它是正确的?你现在没有回我们论点一的任何东西,对论点一没有做出任何的解释,我们的恐惧机制到底管不管了?谢谢同学,你一直说这个程序正义不正确。可是我们今天讨论的三个部分,罪数、罪名还有量刑,这在中国同样是有规定的,然后罪名在中国有相关的区分,为什么它是……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主席,第一件事情,今天您方告诉我,因为中国吸取了控辩交易部分的所谓好的部分,又说因为中国吸收了最好的部分可以有利于社会正义,所以这个制度本身是有利于社会正义的。那我问你,那些错误的部分呢?那些导致司法不公正的部分呢,你不看吗?今天就因为我吸收了,现在你就不看那些错误的部分了吗?我吸收了,就等于全盘接受吗?这是第一件事。
第二件事情,我直接拆解您方的逻辑。您方说今天控辩交易可以满足受害者、加害者以及司法单方面的需求。第一件,在控辩交易制度的背景下,我们只有双方当事人,也就是检察官和被告方,受害者在其中是消失的。今天我们不听取受害者本身的诉求,受害者的诉求如何保障?这一点对您方的第一层论证没有帮助。
第二层论您方告诉我,它同时可以满足加害者的需求,我想请问,为什么加害者需要被满足的需求是“加害”?如果你已经认定他是加害者,那么还要满足他的需求就应该是惩罚他。所以您方这里的用词是不准确的。我们应该聊的是,所谓的被告应该是无罪推定的被告。那么无罪推定被告的需求是什么?是他应该被理清事实和真相,在理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进行合适的判罚。所以这个时候应该去满足他合理的参与庭审、举证质证、行使上诉权和辩护权的机制。可是在美国的辩护交易背景下,这些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因为在控辩交易的背景下,被告已经被剥夺了庭审的权利。在美国,90%的案件都是通过控辩交易完成的,案件事实根本无法核查清楚。
第三个点,对方告诉我说,今天它可以满足司法效率的需求。我方三辩、四辩一直在请教您,今天为什么司法效率可以等同于社会正义,您始终没有给出完整的逻辑点。司法效率是如何保证公平正义的?我方认为,如果判罚出现错误,错误的判罚之后再去纠正,效率反而是滞后的。哪怕您方说这是迟到的正义,那如果今天是错误的判罚,也无法实现真正的正义。
OK,针对您方的三个论点,我方的反驳就聊完了。接下来我来聊一下我方的论点。
第一件事情,我方认为,控辩交易无法保障程序正义。因为在控辩交易当中,检察官拥有绝对的裁量权,他的权力不受任何法官或第三方的制约。这个时候,他的权力无限扩大,就更有可能导致腐败的情况。
第二件事情,我方来聊实体正义。我方对于实体正义的判断非常简单:实体正义最重要的就是罚当其罪,首先就是要查明真相,第二点就是罪行与刑罚相适应。首先是查明真相,这一点在美国的控辩交易制度背景下,有一个叫做阿尔肯德的答辩制度,它允许被告人在签署自己无罪的同时做出有罪的答辩。也就是说,只要被告人在签署那份所谓的交易协议的那一刻认同协议,不管他是否坚称自己有罪或者无罪,司法机关都不会去核查所谓的事实真相。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从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的角度,都无法实现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合适的刑法进行判罚,这就会侵蚀司法的公信力。
我请问,在您方的逻辑和我方的逻辑之下,您方都无法完成有效论证,那请问今天您方如何保证所谓的公平正义?所以在我方的逻辑下,我们认为控辩交易天然无法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谢主席,第一件事情,今天您方告诉我,因为中国吸取了控辩交易部分的所谓好的部分,又说因为中国吸收了最好的部分可以有利于社会正义,所以这个制度本身是有利于社会正义的。那我问你,那些错误的部分呢?那些导致司法不公正的部分呢,你不看吗?今天就因为我吸收了,现在你就不看那些错误的部分了吗?我吸收了,就等于全盘接受吗?这是第一件事。
第二件事情,我直接拆解您方的逻辑。您方说今天控辩交易可以满足受害者、加害者以及司法单方面的需求。第一件,在控辩交易制度的背景下,我们只有双方当事人,也就是检察官和被告方,受害者在其中是消失的。今天我们不听取受害者本身的诉求,受害者的诉求如何保障?这一点对您方的第一层论证没有帮助。
第二层论您方告诉我,它同时可以满足加害者的需求,我想请问,为什么加害者需要被满足的需求是“加害”?如果你已经认定他是加害者,那么还要满足他的需求就应该是惩罚他。所以您方这里的用词是不准确的。我们应该聊的是,所谓的被告应该是无罪推定的被告。那么无罪推定被告的需求是什么?是他应该被理清事实和真相,在理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进行合适的判罚。所以这个时候应该去满足他合理的参与庭审、举证质证、行使上诉权和辩护权的机制。可是在美国的辩护交易背景下,这些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因为在控辩交易的背景下,被告已经被剥夺了庭审的权利。在美国,90%的案件都是通过控辩交易完成的,案件事实根本无法核查清楚。
第三个点,对方告诉我说,今天它可以满足司法效率的需求。我方三辩、四辩一直在请教您,今天为什么司法效率可以等同于社会正义,您始终没有给出完整的逻辑点。司法效率是如何保证公平正义的?我方认为,如果判罚出现错误,错误的判罚之后再去纠正,效率反而是滞后的。哪怕您方说这是迟到的正义,那如果今天是错误的判罚,也无法实现真正的正义。
OK,针对您方的三个论点,我方的反驳就聊完了。接下来我来聊一下我方的论点。
第一件事情,我方认为,控辩交易无法保障程序正义。因为在控辩交易当中,检察官拥有绝对的裁量权,他的权力不受任何法官或第三方的制约。这个时候,他的权力无限扩大,就更有可能导致腐败的情况。
第二件事情,我方来聊实体正义。我方对于实体正义的判断非常简单:实体正义最重要的就是罚当其罪,首先就是要查明真相,第二点就是罪行与刑罚相适应。首先是查明真相,这一点在美国的控辩交易制度背景下,有一个叫做阿尔肯德的答辩制度,它允许被告人在签署自己无罪的同时做出有罪的答辩。也就是说,只要被告人在签署那份所谓的交易协议的那一刻认同协议,不管他是否坚称自己有罪或者无罪,司法机关都不会去核查所谓的事实真相。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从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的角度,都无法实现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合适的刑法进行判罚,这就会侵蚀司法的公信力。
我请问,在您方的逻辑和我方的逻辑之下,您方都无法完成有效论证,那请问今天您方如何保证所谓的公平正义?所以在我方的逻辑下,我们认为控辩交易天然无法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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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 我先试个音,可以听到吗?主席可以听到,我这边有点小吵,不好意思。
第一个问题,你觉得中国今天有控辩交易制度吗?中国是有类似的制度,但我们不叫这个名字,它不可能完全本土化,只是有类似的借鉴,在实际当中的意义,它不叫控辩交易制度,不在我们今天讨论范畴之内,更应该去聊的是美国那些海洋性文明所产生的制度。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听到你的社会正义讲了受害者、加害者、司法正义三部分,没问题吧?没问题,因为我认为今天中国本土化的类似制度也应该在讨论范围,它不叫控辩交易制度,你后续可以再解释,至少在反方这里,我觉得应该是这样的。
今天我们是回答我的问题:被害者要钱,加害者给了就正义吗?今天我们不止达到了受害者要钱的诉求,同时也维护了让罪犯依法处罚、逃脱刑责的这正义,所以被害者要钱加害者给钱完全不正义,真正要看的正义应该是事实层面上,有没有对大家进行事实的判处,这是真正正义的部分。
我往下继续问你,今天正方需要论证控辩交易能够促进正义,要能够看得见,尊重事实真相和刑罚原则,你有意见吗? 没有意见。我们也是在这个可以接受范围,我们只需要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个部分就好,反方后续基于相应的论证。而控辩交易制度是对此的一大损害。
我问你最后一个问题,判轻判重罔顾事实真相,他们符合社会正义吗? 同学不明白,今天如果没有这个制度的话,美国关键的证据,不要说反方所追求的实质正义,你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再说我方有数据显示,控辩交易的使用率降低10%,所需资源就要变为200%。
我的问题是,今天山区有很多学校亟待建设,每多建设一个学校就会多投入些资源,难道不是吗?问题是,当时的美国是无法承担这样低额的财政资金,在政治上不可行,财政上更不允许。现在呢?现在你可以证到他现在的情况,所以你没有完成你的举证责任。在这里花钱更多不是最重要的,真正要看的社会正义应该是它有没有符合程序和实体两部分。反方后续基于相应论证。
好的,有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 我先试个音,可以听到吗?主席可以听到,我这边有点小吵,不好意思。
第一个问题,你觉得中国今天有控辩交易制度吗?中国是有类似的制度,但我们不叫这个名字,它不可能完全本土化,只是有类似的借鉴,在实际当中的意义,它不叫控辩交易制度,不在我们今天讨论范畴之内,更应该去聊的是美国那些海洋性文明所产生的制度。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听到你的社会正义讲了受害者、加害者、司法正义三部分,没问题吧?没问题,因为我认为今天中国本土化的类似制度也应该在讨论范围,它不叫控辩交易制度,你后续可以再解释,至少在反方这里,我觉得应该是这样的。
今天我们是回答我的问题:被害者要钱,加害者给了就正义吗?今天我们不止达到了受害者要钱的诉求,同时也维护了让罪犯依法处罚、逃脱刑责的这正义,所以被害者要钱加害者给钱完全不正义,真正要看的正义应该是事实层面上,有没有对大家进行事实的判处,这是真正正义的部分。
我往下继续问你,今天正方需要论证控辩交易能够促进正义,要能够看得见,尊重事实真相和刑罚原则,你有意见吗? 没有意见。我们也是在这个可以接受范围,我们只需要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个部分就好,反方后续基于相应的论证。而控辩交易制度是对此的一大损害。
我问你最后一个问题,判轻判重罔顾事实真相,他们符合社会正义吗? 同学不明白,今天如果没有这个制度的话,美国关键的证据,不要说反方所追求的实质正义,你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再说我方有数据显示,控辩交易的使用率降低10%,所需资源就要变为200%。
我的问题是,今天山区有很多学校亟待建设,每多建设一个学校就会多投入些资源,难道不是吗?问题是,当时的美国是无法承担这样低额的财政资金,在政治上不可行,财政上更不允许。现在呢?现在你可以证到他现在的情况,所以你没有完成你的举证责任。在这里花钱更多不是最重要的,真正要看的社会正义应该是它有没有符合程序和实体两部分。反方后续基于相应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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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首先我方开篇就明确,惩罚性司法与保障人权从来不是对立的,二者都应是我们讨论的核心议题,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
我们来看一则真实案例:一名当家女性被害后,其家庭瞬间陷入极度贫困的境地。此时你方却提出,单纯依靠司法判决就能满足这个家庭的核心诉求?显然不能。我们真正需要关注的是,在罪名已经成立、刑期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被害家庭同样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报告显示,当前中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率仅为20%,绝大多数被害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反而只能寄希望于更重的刑罚来寻求心理慰藉。由此可见,被害者的核心诉求,根本不是你方所主张的单一的惩罚性司法。
当然,对方可能会指出美国存在重判或侵犯人权的情况,但我们应当看到,美国设有特别惩戒委员会与布雷迪监察委员会这两种机制。其中特别惩戒委员会,正是针对公职人员渎职行为专门设立的。在这类机制的运作下,那些冤假错案最终也会被纠正、被清除出司法范畴。因此,今天的量刑与重判,始终是在法定框架内进行的。请对方明确告诉我们,为何这一机制无法生效?
其次,我们再来看你方所强调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为何被害者会认为,相较于更重的刑罚,他们能获得更好的补偿?加害者通过认真悔改、主动赔偿损失,或许能够获得刑事免责,而检察机关也能借此节约司法资源,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其他悬而未决的案件中。当双方的公平诉求都得到协同实现时,为何还会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就像我们仅用10%的司法成本,就能办结90%的案件,这90%的公平,难道不应得到认可吗?
首先我方开篇就明确,惩罚性司法与保障人权从来不是对立的,二者都应是我们讨论的核心议题,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
我们来看一则真实案例:一名当家女性被害后,其家庭瞬间陷入极度贫困的境地。此时你方却提出,单纯依靠司法判决就能满足这个家庭的核心诉求?显然不能。我们真正需要关注的是,在罪名已经成立、刑期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被害家庭同样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报告显示,当前中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率仅为20%,绝大多数被害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反而只能寄希望于更重的刑罚来寻求心理慰藉。由此可见,被害者的核心诉求,根本不是你方所主张的单一的惩罚性司法。
当然,对方可能会指出美国存在重判或侵犯人权的情况,但我们应当看到,美国设有特别惩戒委员会与布雷迪监察委员会这两种机制。其中特别惩戒委员会,正是针对公职人员渎职行为专门设立的。在这类机制的运作下,那些冤假错案最终也会被纠正、被清除出司法范畴。因此,今天的量刑与重判,始终是在法定框架内进行的。请对方明确告诉我们,为何这一机制无法生效?
其次,我们再来看你方所强调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为何被害者会认为,相较于更重的刑罚,他们能获得更好的补偿?加害者通过认真悔改、主动赔偿损失,或许能够获得刑事免责,而检察机关也能借此节约司法资源,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其他悬而未决的案件中。当双方的公平诉求都得到协同实现时,为何还会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就像我们仅用10%的司法成本,就能办结90%的案件,这90%的公平,难道不应得到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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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来到对辩环节,有请正方四辩和反方四辩。我先试一下音,可以听见吗? 可以,可以的。
首先问您方第一个问题,您方觉得负面交易会导致判罚过轻或者过重的原因是什么? 因为负面交易本身不注重事实核查,更注重的是检察官与被告方在协商中是否达成共识,而不关注事实本身。
好,那我来问您方,今天您方认为中国的认罪认罚制度可以等同于负面交易,但我们可以看到它有这样的趋势。就像美国在控辩交易立法之前,已经有一些案子适用了控辩交易政策,只是后来才正式立法。就像中国的认罪从宽制度,因为主动承认错误、帮助警方侦破案件,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趋势,也可以进行讨论。
问您方下一个问题,您方提到是心理学机制导致认罪认罚?那法律的具体核查与数据作用是什么? 首先回答你前面那个问题,你方说中国的认罪认罚制度有控辩交易的趋势。首先,我想区分两者:中国的认罪认罚制度,本意是让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来完成事实核查;而美国的控辩交易更多是为了降低司法堆积。两者本质完全不同。其次,控辩交易和中国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官拥有的权力也不一样,所以你方将两者等同是完全不公平的。
其实我方刚才提到的心理学机制,是想说明,在负面交易制度背景下,受害者可能更倾向于通过认罪来换取更轻的处罚,这本身不符合事实的客观情况。
那现在我来问你,您方认为检察官的权利是否应该被制约? 不能简单用制约或者不制约来概括。我们都知道法官或司法工作人员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可以为所欲为。所以请不要给我方扣帽子。认罪认罚的制度优势是效率优先,本质上的行为逻辑其实和你方所说的负面交易是一样的,你方也无法否认。那你方既然认为负面交易无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什么替代方案吗? 首先,第一点,我们并非认为检察官可以为所欲为,这和我方的核心价值观完全契合,所以我们认为检察官的权力是受到制约的,这一点我们可以达成共识。可是在美国的控辩交易制度背景下,检察官在控辩交易中拥有绝对的裁量权和定罪权,法官完全不能参与其中。
我就此再问你一个问题,你方认为受害者的权利能得到保护,但我们发现,在控辩交易当中,受害者完全不能参与负面交易,你方如何论证这一点? 不好意思,请你再重复一遍问题,我没听清。 就如首先,在控辩交易当中,受害者并不参与其中,你方如何保证受害者的诉求得到回应? 受害者并非完全不能参与,也可以在其中发表自己的看法,你方可以具体去查证一下。那你的替代方案是什么?为什么你方认为控辩交易牺牲了正义? 我方认为,至少不能以牺牲正义的方式来换取所谓的效率。 这并不是在牺牲正义来换取效率。在没有控辩交易的情况下,因资源不足而积压的数百万案件中,有很多无辜者正在遭受超期羁押,案件石沉大海,正义永远无法到来。在你方看来,让这些人因为案件积压而额外承受牢狱之苦,仅仅因为他们没有被快速审判,难道这也是正义的体现吗?
感谢来到对辩环节,有请正方四辩和反方四辩。我先试一下音,可以听见吗? 可以,可以的。
首先问您方第一个问题,您方觉得负面交易会导致判罚过轻或者过重的原因是什么? 因为负面交易本身不注重事实核查,更注重的是检察官与被告方在协商中是否达成共识,而不关注事实本身。
好,那我来问您方,今天您方认为中国的认罪认罚制度可以等同于负面交易,但我们可以看到它有这样的趋势。就像美国在控辩交易立法之前,已经有一些案子适用了控辩交易政策,只是后来才正式立法。就像中国的认罪从宽制度,因为主动承认错误、帮助警方侦破案件,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趋势,也可以进行讨论。
问您方下一个问题,您方提到是心理学机制导致认罪认罚?那法律的具体核查与数据作用是什么? 首先回答你前面那个问题,你方说中国的认罪认罚制度有控辩交易的趋势。首先,我想区分两者:中国的认罪认罚制度,本意是让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来完成事实核查;而美国的控辩交易更多是为了降低司法堆积。两者本质完全不同。其次,控辩交易和中国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官拥有的权力也不一样,所以你方将两者等同是完全不公平的。
其实我方刚才提到的心理学机制,是想说明,在负面交易制度背景下,受害者可能更倾向于通过认罪来换取更轻的处罚,这本身不符合事实的客观情况。
那现在我来问你,您方认为检察官的权利是否应该被制约? 不能简单用制约或者不制约来概括。我们都知道法官或司法工作人员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可以为所欲为。所以请不要给我方扣帽子。认罪认罚的制度优势是效率优先,本质上的行为逻辑其实和你方所说的负面交易是一样的,你方也无法否认。那你方既然认为负面交易无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什么替代方案吗? 首先,第一点,我们并非认为检察官可以为所欲为,这和我方的核心价值观完全契合,所以我们认为检察官的权力是受到制约的,这一点我们可以达成共识。可是在美国的控辩交易制度背景下,检察官在控辩交易中拥有绝对的裁量权和定罪权,法官完全不能参与其中。
我就此再问你一个问题,你方认为受害者的权利能得到保护,但我们发现,在控辩交易当中,受害者完全不能参与负面交易,你方如何论证这一点? 不好意思,请你再重复一遍问题,我没听清。 就如首先,在控辩交易当中,受害者并不参与其中,你方如何保证受害者的诉求得到回应? 受害者并非完全不能参与,也可以在其中发表自己的看法,你方可以具体去查证一下。那你的替代方案是什么?为什么你方认为控辩交易牺牲了正义? 我方认为,至少不能以牺牲正义的方式来换取所谓的效率。 这并不是在牺牲正义来换取效率。在没有控辩交易的情况下,因资源不足而积压的数百万案件中,有很多无辜者正在遭受超期羁押,案件石沉大海,正义永远无法到来。在你方看来,让这些人因为案件积压而额外承受牢狱之苦,仅仅因为他们没有被快速审判,难道这也是正义的体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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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感谢。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钟。反方三辩试音可以听听吗?可以的,好,我们愿意来聊受害加害的司法端。
首先,2019年青州市检察院调查显示,大家对于刑事案件处理的第一诉求是惩罚加害人。有30.8%的人都认为就应该先惩罚加害人,而金钱是次要的,所以你要看到,在公平这件事情上,并不是有钱就能够说明公平。
你说加害人,你们给的理由竟然是因为加害人可能是法盲,而检察官会告知他。恰恰相反,在控辩交易当中,检察官恰恰会隐瞒各种关键证据,比如目击证人身份存疑,DNA证据不匹配,存在其他嫌疑人。而这种违规在美国的控辩交易当中是时常发生的,为什么?因为检察官的权利过于巨大,通过叠加指控、威胁加重刑罚来达到迫使对方认罪的行为,就是,如果你不承认你有这样的案情,那我可能会加重你的判罚,因为你个人无法获取到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而这时候,法官或者说检察官那边,他们可以拿到可以指证你有罪的证据。于是,这时候我们发现曾经的无罪推定逐渐向有罪推定偏移,什么意思?就是过去你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而是控方需要证明你有罪。可是今天我们看到,在控辩交易当中,你需要证明自己有罪,才可以证明自己无罪,才可以和检察官给出的证据相抗衡,可是个人的力量很难抵付国家机关的力量,所以这时你发现更多人都选择了屈服,他们选择了无辜者也要认罪。这时候,这显然是不正义的。
你们已经承认了,往下走,就是你们说认罪认罚和控辩交易。坦白讲,中国的控辩交易在中国其实是一种仙人跳,可是我们的认罪认罚是要基于基础刑经查实来判定,所以这时候这两者显然是不一样的。
好的,感谢。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钟。反方三辩试音可以听听吗?可以的,好,我们愿意来聊受害加害的司法端。
首先,2019年青州市检察院调查显示,大家对于刑事案件处理的第一诉求是惩罚加害人。有30.8%的人都认为就应该先惩罚加害人,而金钱是次要的,所以你要看到,在公平这件事情上,并不是有钱就能够说明公平。
你说加害人,你们给的理由竟然是因为加害人可能是法盲,而检察官会告知他。恰恰相反,在控辩交易当中,检察官恰恰会隐瞒各种关键证据,比如目击证人身份存疑,DNA证据不匹配,存在其他嫌疑人。而这种违规在美国的控辩交易当中是时常发生的,为什么?因为检察官的权利过于巨大,通过叠加指控、威胁加重刑罚来达到迫使对方认罪的行为,就是,如果你不承认你有这样的案情,那我可能会加重你的判罚,因为你个人无法获取到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而这时候,法官或者说检察官那边,他们可以拿到可以指证你有罪的证据。于是,这时候我们发现曾经的无罪推定逐渐向有罪推定偏移,什么意思?就是过去你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而是控方需要证明你有罪。可是今天我们看到,在控辩交易当中,你需要证明自己有罪,才可以证明自己无罪,才可以和检察官给出的证据相抗衡,可是个人的力量很难抵付国家机关的力量,所以这时你发现更多人都选择了屈服,他们选择了无辜者也要认罪。这时候,这显然是不正义的。
你们已经承认了,往下走,就是你们说认罪认罚和控辩交易。坦白讲,中国的控辩交易在中国其实是一种仙人跳,可是我们的认罪认罚是要基于基础刑经查实来判定,所以这时候这两者显然是不一样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