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量:0
双方正方是9件趋势生白辩论队,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面有请正方进行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黄可儿:大家下午好。 正方二辩郑轩:大家好。 正方三辩李怡轩:大家下午好。 正方四辩叶秀文:大家下午好。
反方是翔宇之风高雅人士,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面有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
反方一辩张先朋:向大家问好。 反方二辩:(此处原文为"有我朋友",保留原始表述)向大家问好。 反方三辩金子谦:大家下午好。 反方四辩成理一下斜:各位问好。
双方正方是9件趋势生白辩论队,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面有请正方进行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黄可儿:大家下午好。 正方二辩郑轩:大家好。 正方三辩李怡轩:大家下午好。 正方四辩叶秀文:大家下午好。
反方是翔宇之风高雅人士,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面有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
反方一辩张先朋:向大家问好。 反方二辩:(此处原文为"有我朋友",保留原始表述)向大家问好。 反方三辩金子谦:大家下午好。 反方四辩成理一下斜:各位问好。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文本内容为辩论的介绍双方环节,主要信息包括:正方为9件趋势生白辩论队,观点是“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由正方一辩黄可儿、二辩郑轩、三辩李怡轩、四辩叶秀文依次进行了简单问候;反方为翔宇之风高雅人士,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由反方一辩张先朋、二辩(表述为“有我朋友”)、三辩金子谦、四辩成理一下斜依次进行了简单问候。此环节未涉及任何关于辩题的概念定义、判断标准、分论点或质询对话等辩论核心内容,仅完成了双方队伍及辩手的基本介绍和立场声明。
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采用14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1214周岁特定恶性犯罪经核准可追溯,不满12周岁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框架。
当下恶性低龄犯罪事件频频发生,部分个体恶意诱导。基于此,我方具体政策主张为:将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14周岁,另外在严格条件下将负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012周岁。
我方论证如下:首先,当前低龄恶性犯罪治理面临困境,其根源在于刑事责任年龄门槛的立法设定已滞后于未成年人认知发展的现实,无法自行调和,必须依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解决。需求性体现有二:其一,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显著。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当下,未成年人过早暴露于复杂的成人化内容中,受到偏激观点、不良价值观影响,产生反社会心理乃至违法犯罪心理。中国司法大数据报告显示,20202024年间,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超过500万人,其中14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占比攀升至44%,1214岁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年增幅达18%。其二,未成年人恶意利用年龄标准。2024年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中,3名1213岁学生预谋杀人,因年龄不足,直至最高检特别核准;2026年1月3日庭审,3名15岁少年因寻衅滋事被刑事行政拘留,落网后声称“等过了14岁就可以拘留了”,反映出年龄标准被恶意利用。这些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滞后。当代部分未成年人完全能够理解杀人、重伤等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表现出精密的预谋和实施手段。制度无视这种趋势,机械地以过去的标准作为刑事责任门槛,导致部分具有完全恶性应受刑罚规制的行为人仅因年龄数字而被排除在责任体系之外。因此,只有通过年龄下调,将责任认定与个体实际恶性挂钩,才能有效遏制犯罪。
其次,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够系统性应对上述需求,且利大于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解决路径有二:其一,直接填补法律空白。年龄下调能将邯郸案件等以往无法纳入或难以纳入刑事追溯的恶性犯罪纳入刑事司法体系,避免核准追溯的滞后性,实现罪责匹配。其二,强化威慑与社会安抚。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披露,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捕率为39%,不诉率为59.5%。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犯罪低成本导致单纯教育已无法起到纠正作用,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强制性矫治。同时,刑罚对被害人具有一定的安抚补偿作用,可平息被害人情绪,避免因加害者未受法律追究而引发的报复行为。
综上,我方认为,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导致法律权威受损、社会安全焦虑;而降低年龄是最小成本实现社会收益的选择。感谢正方一辩。
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采用14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1214周岁特定恶性犯罪经核准可追溯,不满12周岁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框架。
当下恶性低龄犯罪事件频频发生,部分个体恶意诱导。基于此,我方具体政策主张为:将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14周岁,另外在严格条件下将负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012周岁。
我方论证如下:首先,当前低龄恶性犯罪治理面临困境,其根源在于刑事责任年龄门槛的立法设定已滞后于未成年人认知发展的现实,无法自行调和,必须依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解决。需求性体现有二:其一,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显著。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当下,未成年人过早暴露于复杂的成人化内容中,受到偏激观点、不良价值观影响,产生反社会心理乃至违法犯罪心理。中国司法大数据报告显示,20202024年间,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数超过500万人,其中14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占比攀升至44%,1214岁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年增幅达18%。其二,未成年人恶意利用年龄标准。2024年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中,3名1213岁学生预谋杀人,因年龄不足,直至最高检特别核准;2026年1月3日庭审,3名15岁少年因寻衅滋事被刑事行政拘留,落网后声称“等过了14岁就可以拘留了”,反映出年龄标准被恶意利用。这些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滞后。当代部分未成年人完全能够理解杀人、重伤等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表现出精密的预谋和实施手段。制度无视这种趋势,机械地以过去的标准作为刑事责任门槛,导致部分具有完全恶性应受刑罚规制的行为人仅因年龄数字而被排除在责任体系之外。因此,只有通过年龄下调,将责任认定与个体实际恶性挂钩,才能有效遏制犯罪。
其次,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够系统性应对上述需求,且利大于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解决路径有二:其一,直接填补法律空白。年龄下调能将邯郸案件等以往无法纳入或难以纳入刑事追溯的恶性犯罪纳入刑事司法体系,避免核准追溯的滞后性,实现罪责匹配。其二,强化威慑与社会安抚。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披露,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捕率为39%,不诉率为59.5%。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犯罪低成本导致单纯教育已无法起到纠正作用,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强制性矫治。同时,刑罚对被害人具有一定的安抚补偿作用,可平息被害人情绪,避免因加害者未受法律追究而引发的报复行为。
综上,我方认为,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导致法律权威受损、社会安全焦虑;而降低年龄是最小成本实现社会收益的选择。感谢正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是否能解决当前低龄恶性犯罪治理面临的困境(根源在于刑事责任年龄门槛的立法设定已滞后于未成年人认知发展的现实),并系统性应对需求且利大于弊。
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本环节为单边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请注意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被质询方有5秒保护时间,发言及计时有请。
承认对方辩友,因为未成年犯罪,我们究竟是在惩戒恶魔,还是在挽救上瘾?如果他犯罪,罪是很严重,你说我们在做恶劣的事情,我们当然是在惩治恶魔了,但也可以挽救本身,两者不冲突。你也知道,这些极端案件各地很少。像在头,你说,但一下调整的原因包含着这个案件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我方已经告诉你,它的占比逐渐攀升至45%,而且未成年罪犯已经超过5万人,这是人数不少,而且案例少,我们是有核准追诉的。核准追诉的意思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来判定这个未成年罪犯是否该被定罪,私下恰恰可以按照您方所说的案件,我们有专门的措施可以进行干预。
有专门的措施,那为什么还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去做呢?我们没有下调,就是当下的法律目前是12至14周岁是核准追诉,这个是已经当下的年龄。我们现在是下调,你现在10至12周岁犯罪了,我们也核准追诉你。然后在这个情况下,12至14周岁本身如果你犯的是八大重罪,我们还是要把你关进未成年人监狱的,而核准追诉这个东西,你也必须是把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之后,你才可以用这个方法来进行干预。
那请给出10至12岁这些案例数据。我们现在看到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开春的研究指出,校园暴力参与者比例,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为2.5%、42.5%和32.5%。初中生和高中生暴力参与者全部属于八大罪范围之内吗?而校园暴力参与者已经占2.5%,而校园暴力往后发展,恰恰是恶性事件的产生。而其次我们也看见2015年10月10岁的女孩事件,所以我们不应该通过一些教育手段来把它制止了。
有故意伤害,我们发现10岁女孩李某,她在电梯里将邻居的小女孩(1岁婴儿)抱起摔在地上拳打脚踢,最后更是把那个婴儿从25楼阳台上面摔下,导致婴儿重伤。但是李某仅因年龄10岁,此案并未立案。这是故意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你方似乎没有措施来保护那样的受害者,所以其实也只是个个例,对方的没有给出解决方法呀。人家杀人了,今天你告诉我只要仅仅去教育就够了吗?似乎听起来好像也有点荒谬。
我们可以通过矫治教育。你方通过矫正教育矫正杀人犯的意思吗?你以为他们是没有教育吗?我相信那个10岁小女孩,她仅仅在学校里面学习到的知识之后,知道杀人是不对的,可仅仅是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管制他们,而导致她今天犯下了这样的罪行。我相信希望听到你方后续的论证。
是我卡了吗?所以还是我发言?那所以教育的效果是我还是蛮好奇的,希望你把后续论证。反方四辩注意一下你的麦克风状态,是不是没有打开麦克风。你怎么判断,他们怎么就能认知这些犯罪啊?对呀,恰恰就是因为他们今天不可能认知到这件事情是错的,所以我们就要把年龄下调,让他们知道这件事情既然是错的,是犯罪。而后续我们也可以进行,难道年龄下调就能让他们知道吗?那这不应该涉及到教育宣传、法制宣传问题吗?
那对啊,第一件事情,如果今天年龄不下调,我们拿什么东西来宣传?告诉你今天你犯社会犯罪,恰恰按照你刚才说的,就是因为我们今天要下调了,我们才能向你宣传这些东西。你如果做了,有很严重的惩罚在等待着你,这样子未成年你才会害怕。下调是因为他们今天心理不够成熟,我们才要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宣传。初中生对刑事责任年龄等与自身相关的刑法知识正确率约为20%左右,你单一想象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加强教育的话,你如何让他们知道他们自己的行为?OK,我懂你意思了,你的意思是觉得他们不能见到就是这个惩罚的效果到底什么样的?
可是今天我今天一边给他施加压力,一边降低这个年龄,似乎听起来完全不冲突啊。冲突的点在哪里?你方后续可以论证一下。可是之前也有实验进行年龄下调,但是犯罪率反而上升,请问这是为什么?你刚刚的数据能完整地念一下吗?就这太简短了,我不太懂它的上升是上升了多少,它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底具体是什么样趋势,下调的。
说话可能恰恰就是因为他上升了,所以我们今天才要让年龄下调之后,然后更好地去教育、去惩罚、去保护他们。这是。是我又卡了吗?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继续扩大,达到了51526人,同比上升了1%。时间到。这个数据非常好,2024年那个时候不恰恰是还没有下调嘛,所以这个时候我们才要下调来让未成年人……时间到。感谢。
时间到了,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真的没有把东西都吸收进去了。时间到了。
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本环节为单边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请注意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被质询方有5秒保护时间,发言及计时有请。
承认对方辩友,因为未成年犯罪,我们究竟是在惩戒恶魔,还是在挽救上瘾?如果他犯罪,罪是很严重,你说我们在做恶劣的事情,我们当然是在惩治恶魔了,但也可以挽救本身,两者不冲突。你也知道,这些极端案件各地很少。像在头,你说,但一下调整的原因包含着这个案件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我方已经告诉你,它的占比逐渐攀升至45%,而且未成年罪犯已经超过5万人,这是人数不少,而且案例少,我们是有核准追诉的。核准追诉的意思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来判定这个未成年罪犯是否该被定罪,私下恰恰可以按照您方所说的案件,我们有专门的措施可以进行干预。
有专门的措施,那为什么还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去做呢?我们没有下调,就是当下的法律目前是12至14周岁是核准追诉,这个是已经当下的年龄。我们现在是下调,你现在10至12周岁犯罪了,我们也核准追诉你。然后在这个情况下,12至14周岁本身如果你犯的是八大重罪,我们还是要把你关进未成年人监狱的,而核准追诉这个东西,你也必须是把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之后,你才可以用这个方法来进行干预。
那请给出10至12岁这些案例数据。我们现在看到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开春的研究指出,校园暴力参与者比例,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为2.5%、42.5%和32.5%。初中生和高中生暴力参与者全部属于八大罪范围之内吗?而校园暴力参与者已经占2.5%,而校园暴力往后发展,恰恰是恶性事件的产生。而其次我们也看见2015年10月10岁的女孩事件,所以我们不应该通过一些教育手段来把它制止了。
有故意伤害,我们发现10岁女孩李某,她在电梯里将邻居的小女孩(1岁婴儿)抱起摔在地上拳打脚踢,最后更是把那个婴儿从25楼阳台上面摔下,导致婴儿重伤。但是李某仅因年龄10岁,此案并未立案。这是故意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你方似乎没有措施来保护那样的受害者,所以其实也只是个个例,对方的没有给出解决方法呀。人家杀人了,今天你告诉我只要仅仅去教育就够了吗?似乎听起来好像也有点荒谬。
我们可以通过矫治教育。你方通过矫正教育矫正杀人犯的意思吗?你以为他们是没有教育吗?我相信那个10岁小女孩,她仅仅在学校里面学习到的知识之后,知道杀人是不对的,可仅仅是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管制他们,而导致她今天犯下了这样的罪行。我相信希望听到你方后续的论证。
是我卡了吗?所以还是我发言?那所以教育的效果是我还是蛮好奇的,希望你把后续论证。反方四辩注意一下你的麦克风状态,是不是没有打开麦克风。你怎么判断,他们怎么就能认知这些犯罪啊?对呀,恰恰就是因为他们今天不可能认知到这件事情是错的,所以我们就要把年龄下调,让他们知道这件事情既然是错的,是犯罪。而后续我们也可以进行,难道年龄下调就能让他们知道吗?那这不应该涉及到教育宣传、法制宣传问题吗?
那对啊,第一件事情,如果今天年龄不下调,我们拿什么东西来宣传?告诉你今天你犯社会犯罪,恰恰按照你刚才说的,就是因为我们今天要下调了,我们才能向你宣传这些东西。你如果做了,有很严重的惩罚在等待着你,这样子未成年你才会害怕。下调是因为他们今天心理不够成熟,我们才要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宣传。初中生对刑事责任年龄等与自身相关的刑法知识正确率约为20%左右,你单一想象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加强教育的话,你如何让他们知道他们自己的行为?OK,我懂你意思了,你的意思是觉得他们不能见到就是这个惩罚的效果到底什么样的?
可是今天我今天一边给他施加压力,一边降低这个年龄,似乎听起来完全不冲突啊。冲突的点在哪里?你方后续可以论证一下。可是之前也有实验进行年龄下调,但是犯罪率反而上升,请问这是为什么?你刚刚的数据能完整地念一下吗?就这太简短了,我不太懂它的上升是上升了多少,它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底具体是什么样趋势,下调的。
说话可能恰恰就是因为他上升了,所以我们今天才要让年龄下调之后,然后更好地去教育、去惩罚、去保护他们。这是。是我又卡了吗?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继续扩大,达到了51526人,同比上升了1%。时间到。这个数据非常好,2024年那个时候不恰恰是还没有下调嘛,所以这个时候我们才要下调来让未成年人……时间到。感谢。
时间到了,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真的没有把东西都吸收进去了。时间到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围绕"数据有效性"、"措施必要性"、"因果关系"三个核心争议点展开,双方多次使用诉诸数据、归谬法、因果论证等逻辑规则)
感谢。接下来由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第一,仅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回避了根本问题。未成年人犯罪背后往往是家庭、学校、社会等系统性问题。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底线手段处置受社会影响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等于将社会的失职转嫁给未成年人,这既违背了法律的正义,也逃避了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社会来看,要减少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不能盲目地用刑法给这些行为冠以犯罪之名。
第一,未成年人心智较不成熟,行为的冲动性很强,且大多对刑法了解甚少,降低年龄预防和威慑的效果甚微。第二,过早地将未成年人判定为罪犯并动用刑罚,可能强化未成年人“我是罪犯”的自我认识,易促使其融入罪犯群体,并受此影响产生再犯行为。所以针对此问题,我方认为可以不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通过前端教育和后端矫正来达到更好的效果。
第二,即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受害者的诉求也未必能够得到满足。对于受害者,诉求应当包含正义声张、伤害的补偿和真相与道歉。
第一,正义声张对于受害者而言,从报复角度看似乎很解恨,但从教育性和修复性角度看,这可能会导致其彻底仇恨社会,丧失改造机会,未来回归社会后危险更大。对于受害者家属而言,真正的了结可能来自加害者真诚的、发自内心的悔悟,而非一个仅仅冰冷的刑期。一个在专门的教育机构中认识到错误并被成功改造的少年,比一个在监狱中关押满一定刑期的青年对社会的威胁更小。
第二,伤害的补偿,在这一点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实质性帮助。降低刑事责任的核心是惩罚,而民事赔偿的核心是补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自动带来足额补偿,相反,在非刑法化的处理框架下,可以通过独立的民事赔偿诉讼,更灵活地推动家庭承担责任,并可能引入国家司法救助等补偿机制,更实际地解决受害者家庭的相应诉求。
对于真相与道歉这点,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律师的建议下,首要目标就成了减刑和脱罪,在诉讼中可能选择隐瞒和逃避真相,而非真诚地道歉和沟通。相反,在教育体系中,专业人士可以引导少年犯直面自己的错误,理解自己对受害者家庭造成的巨大伤害,这更有助于促成其发自内心的忏悔与道歉,这对受害者家属的心理修复至关重要。
所以我方认为应该坚持法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而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回答完毕。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感谢。接下来由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第一,仅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回避了根本问题。未成年人犯罪背后往往是家庭、学校、社会等系统性问题。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底线手段处置受社会影响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等于将社会的失职转嫁给未成年人,这既违背了法律的正义,也逃避了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社会来看,要减少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不能盲目地用刑法给这些行为冠以犯罪之名。
第一,未成年人心智较不成熟,行为的冲动性很强,且大多对刑法了解甚少,降低年龄预防和威慑的效果甚微。第二,过早地将未成年人判定为罪犯并动用刑罚,可能强化未成年人“我是罪犯”的自我认识,易促使其融入罪犯群体,并受此影响产生再犯行为。所以针对此问题,我方认为可以不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通过前端教育和后端矫正来达到更好的效果。
第二,即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受害者的诉求也未必能够得到满足。对于受害者,诉求应当包含正义声张、伤害的补偿和真相与道歉。
第一,正义声张对于受害者而言,从报复角度看似乎很解恨,但从教育性和修复性角度看,这可能会导致其彻底仇恨社会,丧失改造机会,未来回归社会后危险更大。对于受害者家属而言,真正的了结可能来自加害者真诚的、发自内心的悔悟,而非一个仅仅冰冷的刑期。一个在专门的教育机构中认识到错误并被成功改造的少年,比一个在监狱中关押满一定刑期的青年对社会的威胁更小。
第二,伤害的补偿,在这一点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实质性帮助。降低刑事责任的核心是惩罚,而民事赔偿的核心是补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自动带来足额补偿,相反,在非刑法化的处理框架下,可以通过独立的民事赔偿诉讼,更灵活地推动家庭承担责任,并可能引入国家司法救助等补偿机制,更实际地解决受害者家庭的相应诉求。
对于真相与道歉这点,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律师的建议下,首要目标就成了减刑和脱罪,在诉讼中可能选择隐瞒和逃避真相,而非真诚地道歉和沟通。相反,在教育体系中,专业人士可以引导少年犯直面自己的错误,理解自己对受害者家庭造成的巨大伤害,这更有助于促成其发自内心的忏悔与道歉,这对受害者家属的心理修复至关重要。
所以我方认为应该坚持法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而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回答完毕。
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进入对辩环节,本环节双方二辩各有1分30秒,双方交替进行,由正方先开始发言。
(正方二辩)我方首先请对方辩友看第一个部分的个例,你觉得个例少?在14亿人口的中国大环境下,你觉得少吗?我方这里有至少10个数据和案例,你要一个个听吗?
(反方二辩)热量不也很少吗?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的态度叫做“少就不要管”,可是那些有杀人行为的小孩,按照对方的态度,是不是也可以“不要管”?
(反方二辩)并不是。但是我方今天只是说,你方提到的5万人,在今天这4000人面前,您方的司法成本怎么办?今天我们知道,未成年人案件上报到最高点时有34人,其中只有4例被处罚、成功解决,有30例是滞留的、无效解决的,所以对方辩友所说的司法成本根本就不成立。
(正方二辩)还有,我方问你,今天您方还是说“大量有未成年人恶意利用”,你方的数据在哪里?第一,到底这个他方觉得立法成本很大,可是成本到底是多少?他方没有给出。第二个部分,他方觉得“少就不要管”,因为他方觉得太少了,不值得、不重要。
(反方二辩)第一个问题,他方觉得这个弊端太大,可是弊端到底有多少,他们没有给。第二个部分是“少就不要管”,但是我方的态度是“有核准之数”,少的部分就不应该被遗漏。
(正方二辩)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14~16周岁的被告人占34.59%,且他们的犯罪类型只对8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说明,还有无数的校园暴力、校园霸凌者没有被统计进去,这部分人你管不管?对方辩友,我已经跟你说过了,今天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非八大罪案件占据70%~80%。还有回应您方所说的那个问题,我方已经给出数据了,最高检今天已经上报34起,但只解决了4起,说明这个司法效率是不够的。
(反方二辩)对的,所以恰恰是解决了4起。我方发现这4起也是有必要的,因为这四个小孩杀了人、犯了罪,他们应该得到法律的惩治。我们公开的话,并没有说这个罪名没有意义,对吗?
(正方二辩)并不是,我方还是想让您方接着给出数据,说明“大量恶意利用”的情况。还有您方跟我说“前端教育和法律没有冲突”,但是从您方的一辩稿意思来看,好像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说,教育没有作用是吗?
(反方二辩)我方只是告诉你,教育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且如果小孩现在13岁就出去杀人,他10岁都可以自主把一个婴儿从25楼丢下去,我们觉得这已经不是教育可以解决的了。我方从来觉得法律是遏制最坏情况发生的手段。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改变所有未成年人的恶意,而是如果有小孩犯了严重的罪,我们不要因为他的年龄小就放过他,就错失管制他的机会。以上,感谢。
(正方二辩)对方跟我说“不要放过未成年人”,由于刚才也提到法律是最后手段,这是刑法的谦抑性,但是在这之前,我们难道不能先用教育去管制他吗?还有对方辩友今天跟我说要安抚被害人,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被害人是怎么被安抚的?其次,我方还有一个观点,法律也能对被害人进行安抚。感谢。
接下来进入对辩环节,本环节双方二辩各有1分30秒,双方交替进行,由正方先开始发言。
(正方二辩)我方首先请对方辩友看第一个部分的个例,你觉得个例少?在14亿人口的中国大环境下,你觉得少吗?我方这里有至少10个数据和案例,你要一个个听吗?
(反方二辩)热量不也很少吗?
(正方二辩)对方辩友的态度叫做“少就不要管”,可是那些有杀人行为的小孩,按照对方的态度,是不是也可以“不要管”?
(反方二辩)并不是。但是我方今天只是说,你方提到的5万人,在今天这4000人面前,您方的司法成本怎么办?今天我们知道,未成年人案件上报到最高点时有34人,其中只有4例被处罚、成功解决,有30例是滞留的、无效解决的,所以对方辩友所说的司法成本根本就不成立。
(正方二辩)还有,我方问你,今天您方还是说“大量有未成年人恶意利用”,你方的数据在哪里?第一,到底这个他方觉得立法成本很大,可是成本到底是多少?他方没有给出。第二个部分,他方觉得“少就不要管”,因为他方觉得太少了,不值得、不重要。
(反方二辩)第一个问题,他方觉得这个弊端太大,可是弊端到底有多少,他们没有给。第二个部分是“少就不要管”,但是我方的态度是“有核准之数”,少的部分就不应该被遗漏。
(正方二辩)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14~16周岁的被告人占34.59%,且他们的犯罪类型只对8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说明,还有无数的校园暴力、校园霸凌者没有被统计进去,这部分人你管不管?对方辩友,我已经跟你说过了,今天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非八大罪案件占据70%~80%。还有回应您方所说的那个问题,我方已经给出数据了,最高检今天已经上报34起,但只解决了4起,说明这个司法效率是不够的。
(反方二辩)对的,所以恰恰是解决了4起。我方发现这4起也是有必要的,因为这四个小孩杀了人、犯了罪,他们应该得到法律的惩治。我们公开的话,并没有说这个罪名没有意义,对吗?
(正方二辩)并不是,我方还是想让您方接着给出数据,说明“大量恶意利用”的情况。还有您方跟我说“前端教育和法律没有冲突”,但是从您方的一辩稿意思来看,好像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说,教育没有作用是吗?
(反方二辩)我方只是告诉你,教育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且如果小孩现在13岁就出去杀人,他10岁都可以自主把一个婴儿从25楼丢下去,我们觉得这已经不是教育可以解决的了。我方从来觉得法律是遏制最坏情况发生的手段。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改变所有未成年人的恶意,而是如果有小孩犯了严重的罪,我们不要因为他的年龄小就放过他,就错失管制他的机会。以上,感谢。
(正方二辩)对方跟我说“不要放过未成年人”,由于刚才也提到法律是最后手段,这是刑法的谦抑性,但是在这之前,我们难道不能先用教育去管制他吗?还有对方辩友今天跟我说要安抚被害人,我想问一下对方辩友,被害人是怎么被安抚的?其次,我方还有一个观点,法律也能对被害人进行安抚。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有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请规则上发言并计时,有请。
好,我第一个问题是:你方刚刚提出教育这种替代方案,那你方有没有数据能够说明教育的效果?为什么教育对那些我方刚刚提到的已经杀人放火的犯罪者有效?你没有回答啊。根据白皮书,社区矫正教育在小学教育中的再犯率低达4.7%。
嗯,那你这个再犯率是什么时候的?再犯率就是你方告诉我说,教育可以让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回归正途。教育这么有用,为什么一开始他们还会犯罪呢?我们说的是后端的教育,即惩戒教育。也就是说,你方认为教育只在后端有用,在前端就没有用。你方也没有告诉我,他们后来不再犯错,是因为教育的作用,还是因为他们成年后一旦犯罪就要负刑事责任、受到惩罚?你方也不清楚,所以你方没有说明这个结果是因为教育,还是因为他们长大了要负刑事责任。所以我方认为,在教育失效的情况下,法律以零容忍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用强制力捍卫被伤害者的权益。
第二点,我方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给出了未成年犯管教所这一方案。它专门负责关押未满18周岁的罪犯,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也就是说教育和惩治在我方的方法论中是并行不悖的。
那我问你,你这个教育的替代方案,对于惩治这些已经犯了错的未成年人有什么作用吗?
OK,所以这个方案啊,你先想。这是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率和预防犯罪的教育效果。OK,所以说,第1点,教育和法律的冲突在哪里?根本没有冲突。未成年人犯管教所既可以进行教育,又可以进行法律惩罚。第2点,你有没有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教育的对象是17岁的人,而案件涉及的是13岁杀人的情况?对于13岁的未成年人,你这个教育方案没有任何作用。
非常感谢。感谢双方辩手的参与。
接下来有请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请规则上发言并计时,有请。
好,我第一个问题是:你方刚刚提出教育这种替代方案,那你方有没有数据能够说明教育的效果?为什么教育对那些我方刚刚提到的已经杀人放火的犯罪者有效?你没有回答啊。根据白皮书,社区矫正教育在小学教育中的再犯率低达4.7%。
嗯,那你这个再犯率是什么时候的?再犯率就是你方告诉我说,教育可以让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回归正途。教育这么有用,为什么一开始他们还会犯罪呢?我们说的是后端的教育,即惩戒教育。也就是说,你方认为教育只在后端有用,在前端就没有用。你方也没有告诉我,他们后来不再犯错,是因为教育的作用,还是因为他们成年后一旦犯罪就要负刑事责任、受到惩罚?你方也不清楚,所以你方没有说明这个结果是因为教育,还是因为他们长大了要负刑事责任。所以我方认为,在教育失效的情况下,法律以零容忍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用强制力捍卫被伤害者的权益。
第二点,我方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给出了未成年犯管教所这一方案。它专门负责关押未满18周岁的罪犯,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也就是说教育和惩治在我方的方法论中是并行不悖的。
那我问你,你这个教育的替代方案,对于惩治这些已经犯了错的未成年人有什么作用吗?
OK,所以这个方案啊,你先想。这是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率和预防犯罪的教育效果。OK,所以说,第1点,教育和法律的冲突在哪里?根本没有冲突。未成年人犯管教所既可以进行教育,又可以进行法律惩罚。第2点,你有没有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教育的对象是17岁的人,而案件涉及的是13岁杀人的情况?对于13岁的未成年人,你这个教育方案没有任何作用。
非常感谢。感谢双方辩手的参与。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两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今天对方给出一个替代的方法论,一整套前端他们要教育,后端他们要矫正。首先,为什么教育与司法程序不是并行不悖的呢?我方发现大量的未成年人,他们不是不懂法,而是在恶意利用法律。2026年1月3日凌晨,3名15岁少年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落网后声称忘记1月11号14岁就可以拘留了。13岁的刘某、14岁的赵某和11岁的失人孙某残忍杀害老师,李某在指认犯罪现场时毫无悔意,在供述时告诉他们的朋友,“我们是小孩,杀人也不用坐牢。”他们不是不懂法,而是故意犯法,因为他们知道自己不用被关进去。而且,如果一个十几岁的人已经可以完成故意杀人、强奸这八类严重犯罪,我方认为仅仅是教育已经不足以让他改邪归正,必须使用强制力,通过司法手段让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是有法律后果的。
这是第一个部分,关于对方教育的部分。第二个部分,对方没有给出教育为什么是有用的。对方告诉我再犯率很低,但是你有没有告诉我你的再犯率很低的数据里面,那些接受教育的人到底都是什么人?他们是17岁因家庭条件不好盗窃,还是13岁杀了自己的母亲,甚至杀害自己的老师呢?到底是哪类人群,我没有看到。
第二部分,对方提到后端的矫正部分。我方给你一个数据:对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即9-13岁),近十年间,基本采取“一放了之”的办法,占67%;剩下接受相关处置、收容教育的仅占5%,进入工读专门学校的占4%,救助站收容占3%,还有21%被遣送至家庭接受家长和监护人的批评教育。所以,您方后端矫正的效率到底在哪里?我完全看不到。
最后一个部分,对方认为只要是少部分人,我们有核准追诉,即10-12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了很严重的罪,我们才会把他关进去。对方的态度是“少就不管了”吗?我国的公开司法记录中没有记录过武装叛乱和暴乱案件,不代表这个罪本身没有意义。法律从来都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考量,它是对全社会保底性的威慑,我们在预防最坏情况的发生。
以上,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发言。
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两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今天对方给出一个替代的方法论,一整套前端他们要教育,后端他们要矫正。首先,为什么教育与司法程序不是并行不悖的呢?我方发现大量的未成年人,他们不是不懂法,而是在恶意利用法律。2026年1月3日凌晨,3名15岁少年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落网后声称忘记1月11号14岁就可以拘留了。13岁的刘某、14岁的赵某和11岁的失人孙某残忍杀害老师,李某在指认犯罪现场时毫无悔意,在供述时告诉他们的朋友,“我们是小孩,杀人也不用坐牢。”他们不是不懂法,而是故意犯法,因为他们知道自己不用被关进去。而且,如果一个十几岁的人已经可以完成故意杀人、强奸这八类严重犯罪,我方认为仅仅是教育已经不足以让他改邪归正,必须使用强制力,通过司法手段让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是有法律后果的。
这是第一个部分,关于对方教育的部分。第二个部分,对方没有给出教育为什么是有用的。对方告诉我再犯率很低,但是你有没有告诉我你的再犯率很低的数据里面,那些接受教育的人到底都是什么人?他们是17岁因家庭条件不好盗窃,还是13岁杀了自己的母亲,甚至杀害自己的老师呢?到底是哪类人群,我没有看到。
第二部分,对方提到后端的矫正部分。我方给你一个数据:对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即9-13岁),近十年间,基本采取“一放了之”的办法,占67%;剩下接受相关处置、收容教育的仅占5%,进入工读专门学校的占4%,救助站收容占3%,还有21%被遣送至家庭接受家长和监护人的批评教育。所以,您方后端矫正的效率到底在哪里?我完全看不到。
最后一个部分,对方认为只要是少部分人,我们有核准追诉,即10-12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犯了很严重的罪,我们才会把他关进去。对方的态度是“少就不管了”吗?我国的公开司法记录中没有记录过武装叛乱和暴乱案件,不代表这个罪本身没有意义。法律从来都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考量,它是对全社会保底性的威慑,我们在预防最坏情况的发生。
以上,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同样为两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好,谢谢各位。今天对方的问题我们一个个来过。第一个,他跟我说今年未成年犯罪达到5万人,这很多。但是我们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每个年只有3000万人?(此处疑似口误,结合上下文推测为“每年新增犯罪人数”或“相关数据”,暂按原文保留)。我们是18岁以下人群有两亿多人,这5万人在这两亿多人面前,依旧是个例好吗?
其次,对方一直跟我说教育有用,我现在用数据来回应一下。根据2024年最高检提出的数据,未成年人犯罪率是4.7%,而成年人犯罪率第一年是36%,第二年是65%。说明什么?未成年人的潜在犯罪风险其实是特别高的,特别是可以有矫治作用的。还有,根据2023年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提到,未成年人的犯罪中,非八大罪占70%~80%。所以对方今天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您方这个需求还是特别低,本来需求就低,现在是更低。
在回答对方对于宣传的问题,我们今天其实对于这个宣传一直在说“你不能犯罪”,而没有根本提到过“你几岁不能犯罪”。所以说对方对于那些已经利用法律的人其实都是。都是那些早熟的非常少数的人。而且对方在二辩跟我说,因为他们大量恶意利用这种法律漏洞的人,但是对方只对我举出了特例,请对方后续接着论证。
我的发言到这儿,感谢。
下面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同样为两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好,谢谢各位。今天对方的问题我们一个个来过。第一个,他跟我说今年未成年犯罪达到5万人,这很多。但是我们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每个年只有3000万人?(此处疑似口误,结合上下文推测为“每年新增犯罪人数”或“相关数据”,暂按原文保留)。我们是18岁以下人群有两亿多人,这5万人在这两亿多人面前,依旧是个例好吗?
其次,对方一直跟我说教育有用,我现在用数据来回应一下。根据2024年最高检提出的数据,未成年人犯罪率是4.7%,而成年人犯罪率第一年是36%,第二年是65%。说明什么?未成年人的潜在犯罪风险其实是特别高的,特别是可以有矫治作用的。还有,根据2023年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提到,未成年人的犯罪中,非八大罪占70%~80%。所以对方今天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您方这个需求还是特别低,本来需求就低,现在是更低。
在回答对方对于宣传的问题,我们今天其实对于这个宣传一直在说“你不能犯罪”,而没有根本提到过“你几岁不能犯罪”。所以说对方对于那些已经利用法律的人其实都是。都是那些早熟的非常少数的人。而且对方在二辩跟我说,因为他们大量恶意利用这种法律漏洞的人,但是对方只对我举出了特例,请对方后续接着论证。
我的发言到这儿,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时间同样为两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好,我先质问反方。正方一辩,您方今天提出的需求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低龄化,对吗?
等一下,你那个视频里的音乐太快了,没有给我缓冲时间。你能把问题再问一遍吗?
就是不计时间的,好吧?谁告诉你不计时间的?我以为你会向主席确认一下情况,非常抱歉。
今天你们带来的需求也是降低所谓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低龄化,对不对?
嗯,对啊,对,这个是对的。
那我想请问您方认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是什么?
我们觉得犯罪低龄化的原因是恶意诱导,恰恰是因为当下互联网的信息太复杂了,让他们分不清。文化的原因是恶意导向,恰恰是因为当下互联网的信息太纷杂了,让他们分不清自己内心的需求,然后恶意导向,所以他们就会产生杀害或伤害他人的意图。
好,您方的需求根本也就是所谓的环境改变,也是近年来信息流通。那为什么不直接改变环境呢,也就是所谓的前端教育?可以通过改善前端教育,一边让前端教育改变之后依然做出这种行为的人受到惩罚。哦,那您方为什么觉得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
因为受到惩罚之后,你就不会再做这件事情。在你小的时候,父母教育你,如果做了错事就会受到惩罚,久而久之你就会形成习惯,知道这件事不能做。而不是说,你杀人了,我用爱和教育感化你,今天没有关系。只要你时间记错了就可以。
第一件事情,这对于加害者来说,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第二件事情,对于受害者的家属,他们本身也了解到一定的情况。你告诉我,只要加害者被拘留就够了,可是我刚看到的是,今天真正那个死了孩子的妈妈,她最希望看到的是受害者能够受到应有惩罚。这是两件事情,所以您方今天要满足的是所谓的被害者利益。
那么我想问的是,如果今天步入刑罚,当这些未成年人被纳入刑罚范围之中,他们受到刑罚管制,也就是所谓的进监狱产生的交叉感染的后果怎么办?对社会造成二次危害怎么办?
在女方看来,他进了监狱之后会怎样?如果那个人没有一次教育、一次惩罚之前,他再犯率会更高,这部分我方在之前的辩论中有数据举证。第二件事情交叉感染的论证,你方不要想当然,你方没有给我这个进监狱之后再犯罪的数据。
好,我再问一个问题。今天近年来的案件有34起,也就是只有4起在动用全部法律司法资源的前提下,今天已经不够,司法资源已经不够的基础下,您方是怎么在给出司法资源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再去管更多的案件?你给我一个方法。
在你方看来,今天司法资源不够,所以今天现在社会上暴力案件发生是不用管的,没关系?
好,第二件事情,你刚刚要我举证。对于实施恶性犯罪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基本上采用“一放了之”的办法,占67%;剩下进入相关组织收入教育占5%,进入工读专业学校占4%,救助站收容占3%,21%被送至家庭。我们大家看到,在当下社会里面,进入收容所、未成年监狱的这部分教育其实是不够的。所以这就是我方为什么今天提出下调责任年龄,而政策是专款专用的。
而且你方司法资源不够的论证在哪里?我方到现在还没有看到。
回答你这个问题:司法资源不够,就是因为34起案件,投入全部司法资源两三年来只解决四起,对于这些案件,你该怎么处置?当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后,需要投入更大的司法资源,而且您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降低犯罪率,这个是没有论证的。请问您方有没有做过论证?
第一件事情,你告诉我说34起案件就能让司法资源在人数这么大的情况下投入全部司法资源。第二件事情,在你方看来这些司法资源不够,那我们就不用去管那些恶性事件,让这个社会慢慢走向那样的地步吗?第三件事情,这个数据本身没有办法论证出司法资源不够的情况下,我方只能看到是34起恶性案件真的很恶劣而已。
我方您方一直以为我方不解决问题,我告诉你,现在已经有解决方法,就是走民事赔偿。我方这样问你:你们依旧没有论证这个必要性,即下调之后的刑事责任如何落实?
以上,感谢双方辩手。
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时间同样为两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好,我先质问反方。正方一辩,您方今天提出的需求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低龄化,对吗?
等一下,你那个视频里的音乐太快了,没有给我缓冲时间。你能把问题再问一遍吗?
就是不计时间的,好吧?谁告诉你不计时间的?我以为你会向主席确认一下情况,非常抱歉。
今天你们带来的需求也是降低所谓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低龄化,对不对?
嗯,对啊,对,这个是对的。
那我想请问您方认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是什么?
我们觉得犯罪低龄化的原因是恶意诱导,恰恰是因为当下互联网的信息太复杂了,让他们分不清。文化的原因是恶意导向,恰恰是因为当下互联网的信息太纷杂了,让他们分不清自己内心的需求,然后恶意导向,所以他们就会产生杀害或伤害他人的意图。
好,您方的需求根本也就是所谓的环境改变,也是近年来信息流通。那为什么不直接改变环境呢,也就是所谓的前端教育?可以通过改善前端教育,一边让前端教育改变之后依然做出这种行为的人受到惩罚。哦,那您方为什么觉得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
因为受到惩罚之后,你就不会再做这件事情。在你小的时候,父母教育你,如果做了错事就会受到惩罚,久而久之你就会形成习惯,知道这件事不能做。而不是说,你杀人了,我用爱和教育感化你,今天没有关系。只要你时间记错了就可以。
第一件事情,这对于加害者来说,没有起到任何作用。第二件事情,对于受害者的家属,他们本身也了解到一定的情况。你告诉我,只要加害者被拘留就够了,可是我刚看到的是,今天真正那个死了孩子的妈妈,她最希望看到的是受害者能够受到应有惩罚。这是两件事情,所以您方今天要满足的是所谓的被害者利益。
那么我想问的是,如果今天步入刑罚,当这些未成年人被纳入刑罚范围之中,他们受到刑罚管制,也就是所谓的进监狱产生的交叉感染的后果怎么办?对社会造成二次危害怎么办?
在女方看来,他进了监狱之后会怎样?如果那个人没有一次教育、一次惩罚之前,他再犯率会更高,这部分我方在之前的辩论中有数据举证。第二件事情交叉感染的论证,你方不要想当然,你方没有给我这个进监狱之后再犯罪的数据。
好,我再问一个问题。今天近年来的案件有34起,也就是只有4起在动用全部法律司法资源的前提下,今天已经不够,司法资源已经不够的基础下,您方是怎么在给出司法资源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再去管更多的案件?你给我一个方法。
在你方看来,今天司法资源不够,所以今天现在社会上暴力案件发生是不用管的,没关系?
好,第二件事情,你刚刚要我举证。对于实施恶性犯罪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基本上采用“一放了之”的办法,占67%;剩下进入相关组织收入教育占5%,进入工读专业学校占4%,救助站收容占3%,21%被送至家庭。我们大家看到,在当下社会里面,进入收容所、未成年监狱的这部分教育其实是不够的。所以这就是我方为什么今天提出下调责任年龄,而政策是专款专用的。
而且你方司法资源不够的论证在哪里?我方到现在还没有看到。
回答你这个问题:司法资源不够,就是因为34起案件,投入全部司法资源两三年来只解决四起,对于这些案件,你该怎么处置?当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后,需要投入更大的司法资源,而且您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降低犯罪率,这个是没有论证的。请问您方有没有做过论证?
第一件事情,你告诉我说34起案件就能让司法资源在人数这么大的情况下投入全部司法资源。第二件事情,在你方看来这些司法资源不够,那我们就不用去管那些恶性事件,让这个社会慢慢走向那样的地步吗?第三件事情,这个数据本身没有办法论证出司法资源不够的情况下,我方只能看到是34起恶性案件真的很恶劣而已。
我方您方一直以为我方不解决问题,我告诉你,现在已经有解决方法,就是走民事赔偿。我方这样问你:你们依旧没有论证这个必要性,即下调之后的刑事责任如何落实?
以上,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
对方今天跟我方谈到司法资源不够,这意味着您方承认我们不需要解决这个问题,那为什么不直接讲法律呢?是因为您方认为司法资源不够,所以至少需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我方已经与您方在此达成共识,只不过您方觉得这一措施不一定能实施。
我们来分析一下您方认为司法资源不够的观点。您方的数据完全是歪曲的。您提到的数据原文是:12至14周岁的核准追诉案件有34起,经过人民检察院核查后,能被确认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有4起。这并非司法资源不够,而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恶性事件并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确实极为有限。您方不知道这个数据是如何得出的,是想当然还是引用了非官方文件?至少我国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官方文件是这样的。因此,如果您方认为剩余的30起案件也应该解决,那么我方提出将12至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八大类犯罪,不就可以解决您方的问题了吗?对不对?所以,首先,您方关于“司法资源不够”的论证数据是被歪曲过的。
其次,您方如果要解决问题,也应该像我方一样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再看,我方想与您方探讨的是:为什么您方频频强调,因为是未成年人,所以我们应该改变他的成长环境?这正是我方今天想与您方讨论的核心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到底有何不同?我方认为,任何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要其心智达到10岁左右,具备基本的意识,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那么,未成年人可以得到的宽容是什么?第一件事是司法保护,他们承担责任后,档案会被封存,出狱后仍能像正常人一样生活。第二件事是在少管所,他们能接受相应的配合教育措施。您刚才提到的“交叉感染”,虽然论证不充分,但我国的少管所体系非常完善,未成年人一进去就能接受教育,有教师授课,教育机会当然要保障,但他们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感谢正方三辩。
谢谢主席。
对方今天跟我方谈到司法资源不够,这意味着您方承认我们不需要解决这个问题,那为什么不直接讲法律呢?是因为您方认为司法资源不够,所以至少需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我方已经与您方在此达成共识,只不过您方觉得这一措施不一定能实施。
我们来分析一下您方认为司法资源不够的观点。您方的数据完全是歪曲的。您提到的数据原文是:12至14周岁的核准追诉案件有34起,经过人民检察院核查后,能被确认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有4起。这并非司法资源不够,而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恶性事件并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确实极为有限。您方不知道这个数据是如何得出的,是想当然还是引用了非官方文件?至少我国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官方文件是这样的。因此,如果您方认为剩余的30起案件也应该解决,那么我方提出将12至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八大类犯罪,不就可以解决您方的问题了吗?对不对?所以,首先,您方关于“司法资源不够”的论证数据是被歪曲过的。
其次,您方如果要解决问题,也应该像我方一样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再看,我方想与您方探讨的是:为什么您方频频强调,因为是未成年人,所以我们应该改变他的成长环境?这正是我方今天想与您方讨论的核心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到底有何不同?我方认为,任何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要其心智达到10岁左右,具备基本的意识,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那么,未成年人可以得到的宽容是什么?第一件事是司法保护,他们承担责任后,档案会被封存,出狱后仍能像正常人一样生活。第二件事是在少管所,他们能接受相应的配合教育措施。您刚才提到的“交叉感染”,虽然论证不充分,但我国的少管所体系非常完善,未成年人一进去就能接受教育,有教师授课,教育机会当然要保障,但他们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感谢正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进入质询环节,由双方三辩指定对方任意辩手回答,中途可以换人。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辩手,时间为2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正方三辩:我可以盘问他们的一辩吗?
主席:可以的。
正方三辩:好了,那正方三辩试音,请问一辩听得清楚吗?
(对方回应)
正方三辩:好的,那我来提问你方一辩。
第一个问题,你方一辩稿中提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因此教育与惩罚需并行,对吗?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三辩:所以你方今天不能说教育特别好,因此惩罚就完全不需要,这点我们双方达成共识。
第二个问题,你方提到“5万人太少了,所以我们完全不需要解决”,这是否意味着“杀人人数在14亿人面前太少,吸毒人数在14亿人面前太少,所以全部都不要管,心态直接取消”?
反方一辩:并没有说完全不需要解决,只是相对来说,其必要性没有杀人和吸毒那么高。
正方三辩:不知道未成年人只有杀人行为才受刑罚吗?
反方一辩:不一定是杀人,10~12岁未成年人只有实施杀人或严重致人残疾行为时,才可以被核准追诉。警方认为这部分问题要不要解决?
正方三辩:达成共识,所以杀人行为也需要受到惩罚。对方辩友认为“杀人这部分人太少,所以就让他自生自灭,我们都不干预”,对吗?
反方一辩:这样肯定是不对的。
正方三辩:来进一步问林峰(反方一辩)。林峰,你方一辩稿中提到“惩罚不一定能让未成年人真心认识到错误,专业人士引导他就可以认识到错误”。这一点的论证在哪里?
(对方回应卡顿)
正方三辩:哈,我很卡,听不到对面说话。通过惩罚,他们可能会以脱罪为主要目的,所以论证在哪里?是你方今天自己想当然的吗?
(对方回应)
正方三辩:说话好,是我卡了吗?还是对面没有说话?
主席:我这边网络正常,您那边网络正常吗?
反方一辩:(通过网络沟通)就是矫治教育是有相应措施的。
正方三辩:好,所以你方也回答不了我方为什么只有专业人士引导才能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而惩罚没有办法。我方不理解:一个人做错了事,受到惩罚却不能意识到错误;而用“虽然你这个年纪刑法还未下调,你一点惩罚都没有,但我们会用爱和教育感化你”的方式,就能让他改邪归正?我方认为这样的论证甚至不符合逻辑,肯定不成立。
回到我方观点,你方提到“刑罚能起到安抚作用”,认为只要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就能直接抹除受害者家属的所有心理缺陷。当然不能,但刑罚就能吗?
我方认为,当有人伤害了我的女儿,而这个人最终受到刑罚处罚,对我来说应该是最好的慰藉。这是你方的观点,那么请给出完整论证。
反方一辩:您方今天是认为“什么惩罚都受不到”,对我来说才是最好的慰藉?
正方三辩:我们可以有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其他措施,为什么一定要用刑罚?
反方一辩:具体处罚方式……(背景音杂音)
主席:没关系。
反方一辩:(调整后)可以通过罚款、拘留之类的。
正方三辩:所以对方直接认为,罚款和拘留比让他直接受到刑罚的安抚效果更好?
反方一辩:我们还可以增加别的措施。
正方三辩:别的措施是什么?
反方一辩:比如多方行政介入,我们已经提过。
正方三辩:能详细讲吗?
反方一辩:受害者家属参与审判过程,他首先应该达到审判年龄吧。
(对方沉默)
正方三辩:所以,对方三辩用沉默来回答我方问题,我方这边就直接解掉了。至少目前这个环节,对方对“安抚作用”的理解停留在精神安慰层面,而我方认为,受罚者受到真正的刑罚才是对受害者家属的真正安抚。
感谢双方辩手。
下面进入质询环节,由双方三辩指定对方任意辩手回答,中途可以换人。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辩手,时间为2分钟,发言及计时开始。
正方三辩:我可以盘问他们的一辩吗?
主席:可以的。
正方三辩:好了,那正方三辩试音,请问一辩听得清楚吗?
(对方回应)
正方三辩:好的,那我来提问你方一辩。
第一个问题,你方一辩稿中提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因此教育与惩罚需并行,对吗?
反方一辩:是的。
正方三辩:所以你方今天不能说教育特别好,因此惩罚就完全不需要,这点我们双方达成共识。
第二个问题,你方提到“5万人太少了,所以我们完全不需要解决”,这是否意味着“杀人人数在14亿人面前太少,吸毒人数在14亿人面前太少,所以全部都不要管,心态直接取消”?
反方一辩:并没有说完全不需要解决,只是相对来说,其必要性没有杀人和吸毒那么高。
正方三辩:不知道未成年人只有杀人行为才受刑罚吗?
反方一辩:不一定是杀人,10~12岁未成年人只有实施杀人或严重致人残疾行为时,才可以被核准追诉。警方认为这部分问题要不要解决?
正方三辩:达成共识,所以杀人行为也需要受到惩罚。对方辩友认为“杀人这部分人太少,所以就让他自生自灭,我们都不干预”,对吗?
反方一辩:这样肯定是不对的。
正方三辩:来进一步问林峰(反方一辩)。林峰,你方一辩稿中提到“惩罚不一定能让未成年人真心认识到错误,专业人士引导他就可以认识到错误”。这一点的论证在哪里?
(对方回应卡顿)
正方三辩:哈,我很卡,听不到对面说话。通过惩罚,他们可能会以脱罪为主要目的,所以论证在哪里?是你方今天自己想当然的吗?
(对方回应)
正方三辩:说话好,是我卡了吗?还是对面没有说话?
主席:我这边网络正常,您那边网络正常吗?
反方一辩:(通过网络沟通)就是矫治教育是有相应措施的。
正方三辩:好,所以你方也回答不了我方为什么只有专业人士引导才能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而惩罚没有办法。我方不理解:一个人做错了事,受到惩罚却不能意识到错误;而用“虽然你这个年纪刑法还未下调,你一点惩罚都没有,但我们会用爱和教育感化你”的方式,就能让他改邪归正?我方认为这样的论证甚至不符合逻辑,肯定不成立。
回到我方观点,你方提到“刑罚能起到安抚作用”,认为只要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就能直接抹除受害者家属的所有心理缺陷。当然不能,但刑罚就能吗?
我方认为,当有人伤害了我的女儿,而这个人最终受到刑罚处罚,对我来说应该是最好的慰藉。这是你方的观点,那么请给出完整论证。
反方一辩:您方今天是认为“什么惩罚都受不到”,对我来说才是最好的慰藉?
正方三辩:我们可以有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其他措施,为什么一定要用刑罚?
反方一辩:具体处罚方式……(背景音杂音)
主席:没关系。
反方一辩:(调整后)可以通过罚款、拘留之类的。
正方三辩:所以对方直接认为,罚款和拘留比让他直接受到刑罚的安抚效果更好?
反方一辩:我们还可以增加别的措施。
正方三辩:别的措施是什么?
反方一辩:比如多方行政介入,我们已经提过。
正方三辩:能详细讲吗?
反方一辩:受害者家属参与审判过程,他首先应该达到审判年龄吧。
(对方沉默)
正方三辩:所以,对方三辩用沉默来回答我方问题,我方这边就直接解掉了。至少目前这个环节,对方对“安抚作用”的理解停留在精神安慰层面,而我方认为,受罚者受到真正的刑罚才是对受害者家属的真正安抚。
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同样为2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首先,对方今天提出的降低刑事责任能力的需求,是针对当今社会犯罪年轻化的问题,但对方依旧没有给我准确论证,如何以及为什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降低犯罪率。
其次,再谈到刚才的资源问题,我先不提司法资源,那公安资源呢?当今社会中,如果优先普及教育,我们可以优先提高前置教育、前端教育来降低犯罪率,然后配套进行社区矫正以降低再犯率,这样就可以省去大量公安资源。
其次,您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降低犯罪率,其基础也是要提高普法水平,这就是为什么11案下调之后,也就是2021年,犯罪率反而提高的原因。
还有,刚才我提到的交叉感染问题,即您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一个孩子进入监狱,他会跟同等的犯罪者待在一起,为什么他就不会被其他犯罪者影响?而且您方说所谓的矫治法律非常完善,但您方也没有出具任何论证,这一点在我方看来是不成立的。
再其次,您方一直说我方今天认为低龄犯罪就不管了,其实不是。今天相应的法律配套已经有了,包括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这都要根据他的犯罪行为来决定。
感谢反方三辩。
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同样为2分钟,发言及计时有请。首先,对方今天提出的降低刑事责任能力的需求,是针对当今社会犯罪年轻化的问题,但对方依旧没有给我准确论证,如何以及为什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降低犯罪率。
其次,再谈到刚才的资源问题,我先不提司法资源,那公安资源呢?当今社会中,如果优先普及教育,我们可以优先提高前置教育、前端教育来降低犯罪率,然后配套进行社区矫正以降低再犯率,这样就可以省去大量公安资源。
其次,您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降低犯罪率,其基础也是要提高普法水平,这就是为什么11案下调之后,也就是2021年,犯罪率反而提高的原因。
还有,刚才我提到的交叉感染问题,即您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一个孩子进入监狱,他会跟同等的犯罪者待在一起,为什么他就不会被其他犯罪者影响?而且您方说所谓的矫治法律非常完善,但您方也没有出具任何论证,这一点在我方看来是不成立的。
再其次,您方一直说我方今天认为低龄犯罪就不管了,其实不是。今天相应的法律配套已经有了,包括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这都要根据他的犯罪行为来决定。
感谢反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进行自由辩论环节,本环节双方各有4分钟的时间交替发言,如果一方时间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或示意主席放弃发言。发言及计时首先有请正方同学,正方声音,请问可以听到吗?
可以听到。谢谢主席。我方在之前的发言中已经回应过您方今天对我方观点的质疑。您方今天告诉我,2020年的一个法条实施之后,犯罪率不降反升,这实际上说明该下降趋势本应存在,因为在没有下调之前,有那么多的犯罪率和犯罪案件曾经未被纳入犯罪统计,只有下调之后,相关人数才上升,这恰恰说明一些人终于被纳入了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对方辩友认为,今天是我们下调之后,犯罪人数反而上升了,那么我方的作用到底在哪里呢?
还有,对方辩友在三辩中提到的“先成在在叫你在论证在哪”,首先我方的论证是:当那些人曾经犯罪时,根本不算犯罪案件,只有下调之后,他们才被纳入犯罪案件统计。其次,“新城在教”是我国少管所的配套措施,即我国确实是这么做的,并非对方误解的意思。这方面我方的意思是说,您方提到的犯罪率上升,是说明犯罪人数在增加,是指以前那些未被纳入犯罪事件的人现在被统计进来了。但我方想说的是,除了这些新增的人,原本就被纳入犯罪统计的人数是否也在增加呢?
还有,您方跟我说大量未成年人恶意利用法律漏洞,证据在哪里?您方排除了那些本身已被纳入的情况,却没有回答我方关于犯罪人数增加的论证。好,对方辩友请先回答我一下,您方所提问的“大量恶意利用法律漏洞”,您的“大量”数据在哪里?所以,您方先不回答我方那个论证,是希望后续能补充说明吗?
然后,您方先告诉我恶意漏洞的问题,我方有3个案件,您要听吗?三个案件,对方辩友,最后还是很少吗?还有就是,您方今天跟我说的是“教育”,今天我们说的是“你不能去犯罪”,而不是说“你几岁几岁不能犯罪”,对吧?对方辩友对我方的攻击,我方刚刚在咨询环节与您达成共识:即使是少数情况也需要管制,而您方却一直针对我方“少数”的观点进行攻击,这对我方没有任何效用。那还是请问您方,今天我们强调教育,是不是一直在说“你不能去犯罪”,而不是说“你今天几岁不能犯罪,几岁能犯罪”?教育的效用具体又在哪里呢?
比如10~12岁的人,您跟他教育的时候说:“虽然法律上现在没有任何规定,就是你犯罪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你还是不要犯罪啊。”您方认为这样的教育最有用吗?
第一,这不是我方的意思。今天我们受到的教育都是告诉我们“你不能去犯罪”,不管是几岁都不能去犯罪。所以您方跟我说的“恶性案件都是那些极少出现”,我方先把这部分观点截掉。其实,在与您方辩论中,您方一直在说“教育没用”,教育没用到底在哪里呢?我方已经论证过,就是关于您方说的那些人,您一直在跟他们说“不要犯罪”,但他们居然还是去犯罪了,那您方还要告诉我,继续去教育他“不能去犯罪”,这不是重复他犯罪之前所说的话吗?您的教育作用究竟用在何处呢?并不是我方否定正向教育的作用,但请问您方今天是如何让青少年从正向教育的输出转变为恶性犯罪的输出呢?
第一个部分,对方辩友提到“一放了之的办法占60%”,我已经读过两遍了。现在社会上大部分青少年案件,您方觉得“小的也用”,但被处理的只是小部分,60%以上的案件根本不管,采取“一放了之”的态度,这会让他们觉得前端教育有用,但已经犯罪的人您管不管?我们要管,您方要不要管?
请再重复一下你的问题。嗯,刚才麦克风有问题,现在开始计时。
对方辩友的第一个部分是:他方觉得矫正有用,可是矫正我方现在看到社会的实验样态是,有67%的孩子没有被判刑,而且被“一放了之”,根本没有进入收容教育。第二个部分是他们觉得前端教育可以遏制犯罪,我觉得当然没有问题,可是教育与矫治是并行不悖的,后端的事情是,这孩子已经犯法了,我方要管,他方要不要管?
首先,我方从来没有说不管。当今社会法律体系已经对他们纳入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今天还是刚才那个问题:为什么说2020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后犯罪率反弹,难道不是因为我们教育力度不够大吗?我方认为,今天应该做的不是继续降低,而是维持现状,加大教育力度。因为首先,教育资源我们有,而司法资源我们不够。
第一部分,我觉得这个反弹的部分,我们至少已经解释三遍,评委应该已经听懂了。为什么上一次会反弹?因为本来比如说现在13岁杀人,我不会被记录到犯罪数据里面,因为13岁杀人根本就不在那一部分的责任年龄范围内,现在被纳入了,所以我被计算到犯罪率里面。这恰恰说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有用的,它让那些曾经没有被追究的孩子产生了恐惧。
但同学,您方说“司法资源不够”,可是政策一直都是有专款专用的,您这个“司法资源不够”的数据到底从哪里来?我没看到啊。我方这份数据已经给过您方三四遍了,今天那个最高点可能“核查有三四人是处理了四期”,我方跟您讲了,那是不达到标准,您方引用的官方文件其实不是这个意思,它只是告诉你核准追溯的条件是什么样的。
第二个问题,您方说“下降了有什么用”,您恰恰帮我方论证了那个问题啊:那么多曾经不是刑事案件的人被纳入刑事案件,是不是恰恰就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效应吗?
第三,您方说“民事跟行政责任”,可是我方了解到这最多就是拘留几天和罚金,您方认为这是足够的吗?
剩余的我方二辩想继续跟您方解释,为什么我方一直在用司法资源不够的数据,因为他们那个数据根本论证不了司法资源问题,他方顶多可以帮我方论证:告诉大家现在的标准太高了,因为34的孩子,为什么他们最终只被判进去4个?具体数据是多少?为什么只被判进去这么少?为什么那些孩子杀人了,但是因为标准太高,他们没有被判进去?恰恰是因为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太高了。
我们发现现在的孩子,他们恶意犯罪,比如早前他们10岁就可以在电梯里把邻居家一岁的婴儿抱起摔在地上,还把这个孩子从25楼阳台抛下去然后藏尸;还有那些孩子说“我就想弄死他,反正我14岁不成立”。
非常感谢,感谢双方辩手。
接下来进行自由辩论环节,本环节双方各有4分钟的时间交替发言,如果一方时间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或示意主席放弃发言。发言及计时首先有请正方同学,正方声音,请问可以听到吗?
可以听到。谢谢主席。我方在之前的发言中已经回应过您方今天对我方观点的质疑。您方今天告诉我,2020年的一个法条实施之后,犯罪率不降反升,这实际上说明该下降趋势本应存在,因为在没有下调之前,有那么多的犯罪率和犯罪案件曾经未被纳入犯罪统计,只有下调之后,相关人数才上升,这恰恰说明一些人终于被纳入了刑事责任的范围。所以对方辩友认为,今天是我们下调之后,犯罪人数反而上升了,那么我方的作用到底在哪里呢?
还有,对方辩友在三辩中提到的“先成在在叫你在论证在哪”,首先我方的论证是:当那些人曾经犯罪时,根本不算犯罪案件,只有下调之后,他们才被纳入犯罪案件统计。其次,“新城在教”是我国少管所的配套措施,即我国确实是这么做的,并非对方误解的意思。这方面我方的意思是说,您方提到的犯罪率上升,是说明犯罪人数在增加,是指以前那些未被纳入犯罪事件的人现在被统计进来了。但我方想说的是,除了这些新增的人,原本就被纳入犯罪统计的人数是否也在增加呢?
还有,您方跟我说大量未成年人恶意利用法律漏洞,证据在哪里?您方排除了那些本身已被纳入的情况,却没有回答我方关于犯罪人数增加的论证。好,对方辩友请先回答我一下,您方所提问的“大量恶意利用法律漏洞”,您的“大量”数据在哪里?所以,您方先不回答我方那个论证,是希望后续能补充说明吗?
然后,您方先告诉我恶意漏洞的问题,我方有3个案件,您要听吗?三个案件,对方辩友,最后还是很少吗?还有就是,您方今天跟我说的是“教育”,今天我们说的是“你不能去犯罪”,而不是说“你几岁几岁不能犯罪”,对吧?对方辩友对我方的攻击,我方刚刚在咨询环节与您达成共识:即使是少数情况也需要管制,而您方却一直针对我方“少数”的观点进行攻击,这对我方没有任何效用。那还是请问您方,今天我们强调教育,是不是一直在说“你不能去犯罪”,而不是说“你今天几岁不能犯罪,几岁能犯罪”?教育的效用具体又在哪里呢?
比如10~12岁的人,您跟他教育的时候说:“虽然法律上现在没有任何规定,就是你犯罪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你还是不要犯罪啊。”您方认为这样的教育最有用吗?
第一,这不是我方的意思。今天我们受到的教育都是告诉我们“你不能去犯罪”,不管是几岁都不能去犯罪。所以您方跟我说的“恶性案件都是那些极少出现”,我方先把这部分观点截掉。其实,在与您方辩论中,您方一直在说“教育没用”,教育没用到底在哪里呢?我方已经论证过,就是关于您方说的那些人,您一直在跟他们说“不要犯罪”,但他们居然还是去犯罪了,那您方还要告诉我,继续去教育他“不能去犯罪”,这不是重复他犯罪之前所说的话吗?您的教育作用究竟用在何处呢?并不是我方否定正向教育的作用,但请问您方今天是如何让青少年从正向教育的输出转变为恶性犯罪的输出呢?
第一个部分,对方辩友提到“一放了之的办法占60%”,我已经读过两遍了。现在社会上大部分青少年案件,您方觉得“小的也用”,但被处理的只是小部分,60%以上的案件根本不管,采取“一放了之”的态度,这会让他们觉得前端教育有用,但已经犯罪的人您管不管?我们要管,您方要不要管?
请再重复一下你的问题。嗯,刚才麦克风有问题,现在开始计时。
对方辩友的第一个部分是:他方觉得矫正有用,可是矫正我方现在看到社会的实验样态是,有67%的孩子没有被判刑,而且被“一放了之”,根本没有进入收容教育。第二个部分是他们觉得前端教育可以遏制犯罪,我觉得当然没有问题,可是教育与矫治是并行不悖的,后端的事情是,这孩子已经犯法了,我方要管,他方要不要管?
首先,我方从来没有说不管。当今社会法律体系已经对他们纳入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今天还是刚才那个问题:为什么说2020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后犯罪率反弹,难道不是因为我们教育力度不够大吗?我方认为,今天应该做的不是继续降低,而是维持现状,加大教育力度。因为首先,教育资源我们有,而司法资源我们不够。
第一部分,我觉得这个反弹的部分,我们至少已经解释三遍,评委应该已经听懂了。为什么上一次会反弹?因为本来比如说现在13岁杀人,我不会被记录到犯罪数据里面,因为13岁杀人根本就不在那一部分的责任年龄范围内,现在被纳入了,所以我被计算到犯罪率里面。这恰恰说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有用的,它让那些曾经没有被追究的孩子产生了恐惧。
但同学,您方说“司法资源不够”,可是政策一直都是有专款专用的,您这个“司法资源不够”的数据到底从哪里来?我没看到啊。我方这份数据已经给过您方三四遍了,今天那个最高点可能“核查有三四人是处理了四期”,我方跟您讲了,那是不达到标准,您方引用的官方文件其实不是这个意思,它只是告诉你核准追溯的条件是什么样的。
第二个问题,您方说“下降了有什么用”,您恰恰帮我方论证了那个问题啊:那么多曾经不是刑事案件的人被纳入刑事案件,是不是恰恰就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效应吗?
第三,您方说“民事跟行政责任”,可是我方了解到这最多就是拘留几天和罚金,您方认为这是足够的吗?
剩余的我方二辩想继续跟您方解释,为什么我方一直在用司法资源不够的数据,因为他们那个数据根本论证不了司法资源问题,他方顶多可以帮我方论证:告诉大家现在的标准太高了,因为34的孩子,为什么他们最终只被判进去4个?具体数据是多少?为什么只被判进去这么少?为什么那些孩子杀人了,但是因为标准太高,他们没有被判进去?恰恰是因为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限制太高了。
我们发现现在的孩子,他们恶意犯罪,比如早前他们10岁就可以在电梯里把邻居家一岁的婴儿抱起摔在地上,还把这个孩子从25楼阳台抛下去然后藏尸;还有那些孩子说“我就想弄死他,反正我14岁不成立”。
非常感谢,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全程使用数据质疑、案例佐证、逻辑归谬等论证方法,攻防焦点围绕犯罪率统计口径、处罚力度有效性、司法资源充足性三个核心争议点展开)
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vs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反方四辩 · 总结陈词
我方认为,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必要手段,甚至可能南辕北辙。
首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本质上回避了问题的核心。未成年人犯罪从来不是孤立个体行为,而是家庭、学校、社会等一系列系统性失职的恶果。如果我们将这些深受社会环境负面影响的孩子简单贴上犯罪标签,用刑法这把最严厉的手术刀去"切除"这些"病苗",却对滋生这些"病苗"的土壤视而不见,这难道不是一种对社会责任的逃避吗?这不仅违背了法律应有的温度和教育意义,更是在用孩子的未来为教育的缺失买单。
就当下中国而言,盲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预防效果,反而可能适得其反。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行为冲动性强,对刑法的认知极其有限,指望通过扩大刑责范围来威慑他们,毫无用处。另一方面,过早给孩子打上"罪犯"的烙印,无异于将他们推向悬崖。从长远角度看,他们学到的往往不是悔过,而是更狡猾的生存手段和更深的仇恨。这种罪犯认同会大大增加他们回归社会后的再犯风险。相比之下,通过前面的教育预防和后续的科学矫治,才是真正保护社会、挽救迷途少年的理性选择。
其次,即便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受害者的真正诉求也未必能够满足。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而言,正义的实现不仅仅是冰冷的报复。对一个心智未熟的低龄施暴者处以重刑或许能带来一时的解恨,但从长远来看,这只会带来空虚。而一个在矫治教育中真正认识到错误、重塑人格的少年,其真诚的悔悟和未来的向善,才是对受害者家属更深刻的慰藉。
在伤害的补偿方面,我们可以通过非刑法的处理框架,如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追究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同时引入国家司法救助和社会支持体系,更实际地解决受害者家属的需求。
谢谢大家。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
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vs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反方四辩 · 总结陈词
我方认为,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必要手段,甚至可能南辕北辙。
首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本质上回避了问题的核心。未成年人犯罪从来不是孤立个体行为,而是家庭、学校、社会等一系列系统性失职的恶果。如果我们将这些深受社会环境负面影响的孩子简单贴上犯罪标签,用刑法这把最严厉的手术刀去"切除"这些"病苗",却对滋生这些"病苗"的土壤视而不见,这难道不是一种对社会责任的逃避吗?这不仅违背了法律应有的温度和教育意义,更是在用孩子的未来为教育的缺失买单。
就当下中国而言,盲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无法达到预期的预防效果,反而可能适得其反。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行为冲动性强,对刑法的认知极其有限,指望通过扩大刑责范围来威慑他们,毫无用处。另一方面,过早给孩子打上"罪犯"的烙印,无异于将他们推向悬崖。从长远角度看,他们学到的往往不是悔过,而是更狡猾的生存手段和更深的仇恨。这种罪犯认同会大大增加他们回归社会后的再犯风险。相比之下,通过前面的教育预防和后续的科学矫治,才是真正保护社会、挽救迷途少年的理性选择。
其次,即便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受害者的真正诉求也未必能够满足。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而言,正义的实现不仅仅是冰冷的报复。对一个心智未熟的低龄施暴者处以重刑或许能带来一时的解恨,但从长远来看,这只会带来空虚。而一个在矫治教育中真正认识到错误、重塑人格的少年,其真诚的悔悟和未来的向善,才是对受害者家属更深刻的慰藉。
在伤害的补偿方面,我们可以通过非刑法的处理框架,如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追究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同时引入国家司法救助和社会支持体系,更实际地解决受害者家属的需求。
谢谢大家。
感谢反方四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发言及计时有请。
首先,在过去我们认为未成年人是天真的,他们不具有成年人的恶意,如果犯罪是被诱导、威胁的,因此他们不能够负责任,这才是为什么过去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得这么高的原因。如果按照对方的逻辑,因为这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教育,所以惩治他们的法律就可以不存在,那对于很多成年人来说,他们也可以被教育,为什么惩治他们的法律还要存在呢?很简单,因为法律不只是为了教育而存在的,法律同时应该具有保持正义的作用。
今天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司法大数据报告显示,12~14岁受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年均增幅达18%,未成年人接触暴力信息的渠道增多,犯罪低龄化趋势显著。不管是在这些数据中,还是在邯郸案等案例当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对于这些低龄的未成年人,他们是在主动、故意地作恶。2015年10月18日,有三名孩子以非法占有值班教师李某的钱包为目的,手段残忍地杀害了他。并且在案发后,在几名少年的供述中,其中一位少年告诉他们:“我们还是小孩,杀人也不用坐牢。”这才是为什么我方坚决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
但是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也就是9~13岁,基本采取了一放了之的办法。这些一放了之的人占67%,剩下受到收容教育的加起来也就只占了12%,还有21%被遣返回家,接受家长或监护人的批评教育和监管。也就是说,在现行的法律下,一个13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在校内霸凌他人,导致对方死亡,如果情节没有达到特别特别残忍的地步,他可能最后仅仅是赔偿一点钱,然后责令父母或监管人严加管教。
按照对方的逻辑,因为这个犯罪人仅仅是这些未成年当中的一小部分,因为他年纪小,所以惩罚他的法律就可以不存在;因为他的司法成本够高,因为他的立法成本够高,所以这个犯罪者就可以只受到教育而不受到惩罚;那些受伤害的少数人就活该为了这个立法成本而妥协,我们之前没有受到伤害的大多数人,就应该为了这个司法成本漠视公平与正义。但我方认为不是这样的。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我们在保证惩罚的同时也可以进行教育。我方不反对对于未成年犯的再教育,但是我方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该受到惩罚。目前我国有一个机构叫做未成年犯管教所,专门负责关押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我国已有的惩治措施已经非常完善,它会省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专业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的问题是,有很多没有达到刑事惩罚年龄的人逃脱了相应的管教,而不是管教没有起到作用。这就是为什么我方今天一直在坚持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
感谢大家。
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发言及计时有请。
首先,在过去我们认为未成年人是天真的,他们不具有成年人的恶意,如果犯罪是被诱导、威胁的,因此他们不能够负责任,这才是为什么过去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得这么高的原因。如果按照对方的逻辑,因为这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教育,所以惩治他们的法律就可以不存在,那对于很多成年人来说,他们也可以被教育,为什么惩治他们的法律还要存在呢?很简单,因为法律不只是为了教育而存在的,法律同时应该具有保持正义的作用。
今天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司法大数据报告显示,12~14岁受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年均增幅达18%,未成年人接触暴力信息的渠道增多,犯罪低龄化趋势显著。不管是在这些数据中,还是在邯郸案等案例当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对于这些低龄的未成年人,他们是在主动、故意地作恶。2015年10月18日,有三名孩子以非法占有值班教师李某的钱包为目的,手段残忍地杀害了他。并且在案发后,在几名少年的供述中,其中一位少年告诉他们:“我们还是小孩,杀人也不用坐牢。”这才是为什么我方坚决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
但是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未成年人,也就是9~13岁,基本采取了一放了之的办法。这些一放了之的人占67%,剩下受到收容教育的加起来也就只占了12%,还有21%被遣返回家,接受家长或监护人的批评教育和监管。也就是说,在现行的法律下,一个13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在校内霸凌他人,导致对方死亡,如果情节没有达到特别特别残忍的地步,他可能最后仅仅是赔偿一点钱,然后责令父母或监管人严加管教。
按照对方的逻辑,因为这个犯罪人仅仅是这些未成年当中的一小部分,因为他年纪小,所以惩罚他的法律就可以不存在;因为他的司法成本够高,因为他的立法成本够高,所以这个犯罪者就可以只受到教育而不受到惩罚;那些受伤害的少数人就活该为了这个立法成本而妥协,我们之前没有受到伤害的大多数人,就应该为了这个司法成本漠视公平与正义。但我方认为不是这样的。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我们在保证惩罚的同时也可以进行教育。我方不反对对于未成年犯的再教育,但是我方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该受到惩罚。目前我国有一个机构叫做未成年犯管教所,专门负责关押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我国已有的惩治措施已经非常完善,它会省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专业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的问题是,有很多没有达到刑事惩罚年龄的人逃脱了相应的管教,而不是管教没有起到作用。这就是为什么我方今天一直在坚持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
感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