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经营化趋势确实愈加明显,而这些犯罪的强惩罚性是被动的,我方认为这对犯罪的遏制作用有限。因此,我方认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我方认为,判断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取决于这一调整能否有效降低未成年人对他人侵害行为的危害性。首先,随着网络普及及教育发展,未成年人心理发展更成熟,也具备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在营养状况改善、教育刺激等多种因素影响下,如今12周岁的未成年人相当于过去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更加成熟。国际智力期刊杂志26年关于中国未成年人智力的研究表明,如今的12周岁儿童在各项智商得分上均显著高于同时期的同龄人,其中总智商提高6.19分,操作智商提升6.55分,言语智商提升1.91分。美国心理学家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指出,直至12周岁,未成年人已经开始具备初步逻辑思维的推导能力,能够理解较为复杂的规则和因果关系。
现实案例中,2023年7月,山西一名12岁男孩在某大会上,持手机全程拍摄上传网络。2023年9月,广东韶关一名11岁男生在校内,将水杯中的液体泼向6岁女童,造成大面积烫伤,该行为明显是故意的。这些未成年人虽然年龄尚小,但具有足够的心智水平、施暴能力,甚至有充分的作案动机。如果对这种人我们都无动于衷,那我们社会的人身安全又该如何保障?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通过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对于未成年人群体能起到极大的警示作用。刑法的核心功能不仅在于直接惩处已然发生的犯罪,更在于防范潜在的犯罪风险。当未成年人清楚认识到自身的恶性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付出相应代价时,犯罪行为便能得到有效遏制。而身边犯罪者被缉拿归案,也能对他们起到最好的震慑作用。2002年陕西抢劫杀人案,一名主犯因持刀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被抓后,另两名同伙因恐惧处罚落网。2005年,陕西咸阳发生一起案件,四名犯罪嫌疑人在父母劝说下主动自首。相关研究显示,在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犯中,28.9%表示非常害怕再受到处罚,39.2%表示害怕再次受到处罚,害怕受处罚的比例比成年犯高出5个百分点。可见,实施抓捕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能有效降低其再犯风险。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经营化趋势确实愈加明显,而这些犯罪的强惩罚性是被动的,我方认为这对犯罪的遏制作用有限。因此,我方认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我方认为,判断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取决于这一调整能否有效降低未成年人对他人侵害行为的危害性。首先,随着网络普及及教育发展,未成年人心理发展更成熟,也具备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在营养状况改善、教育刺激等多种因素影响下,如今12周岁的未成年人相当于过去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更加成熟。国际智力期刊杂志26年关于中国未成年人智力的研究表明,如今的12周岁儿童在各项智商得分上均显著高于同时期的同龄人,其中总智商提高6.19分,操作智商提升6.55分,言语智商提升1.91分。美国心理学家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指出,直至12周岁,未成年人已经开始具备初步逻辑思维的推导能力,能够理解较为复杂的规则和因果关系。
现实案例中,2023年7月,山西一名12岁男孩在某大会上,持手机全程拍摄上传网络。2023年9月,广东韶关一名11岁男生在校内,将水杯中的液体泼向6岁女童,造成大面积烫伤,该行为明显是故意的。这些未成年人虽然年龄尚小,但具有足够的心智水平、施暴能力,甚至有充分的作案动机。如果对这种人我们都无动于衷,那我们社会的人身安全又该如何保障?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通过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对于未成年人群体能起到极大的警示作用。刑法的核心功能不仅在于直接惩处已然发生的犯罪,更在于防范潜在的犯罪风险。当未成年人清楚认识到自身的恶性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付出相应代价时,犯罪行为便能得到有效遏制。而身边犯罪者被缉拿归案,也能对他们起到最好的震慑作用。2002年陕西抢劫杀人案,一名主犯因持刀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被抓后,另两名同伙因恐惧处罚落网。2005年,陕西咸阳发生一起案件,四名犯罪嫌疑人在父母劝说下主动自首。相关研究显示,在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犯中,28.9%表示非常害怕再受到处罚,39.2%表示害怕再次受到处罚,害怕受处罚的比例比成年犯高出5个百分点。可见,实施抓捕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能有效降低其再犯风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判断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取决于这一调整能否有效降低未成年人对他人侵害行为的危害性。
您方认为,以教育为主的理由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年龄,若其行为后果不严重则不予认可。是的,小先生,那我请问,2023年最高检核准追诉的12~14岁重案案件中,近七成存在预谋、毁证或手段残忍情节,这些孩子是没有接受教育吗?那他们在作案以后是先接受教育还是先接受惩罚?遏制未成年犯罪的核心在于教育,通过教育矫治和源头预防。
此次我给你一个真实的案例:2025年,深圳14岁男孩钟某因迟到杀害同班女生,作案前专门搜索了“14周岁杀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您告诉我,当孩子把年龄当成犯罪“计算器”的时候,你方的教育从何入手?
对方辩友认为个别极端案例不能代表普遍情况,不能用少数案例来否定教育的作用。但当您方无法回答“当一个孩子实施犯罪以后,先教育还是先惩罚”时,我方认为,教育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首先控制其行为是避免其继续危害社会的必要手段。教育是一个长期过程,而受害者等不到这遥遥无期的教育谈话,他们需要的是及时控制与惩戒,及时给受害者家属一个交代,也给社会一个交代。
那请问对方辩友,您方坚持不追责,那把受害者家属的安全感置于何处呢?我们并非不追责,而是强调要减少犯罪、预防犯罪,通过专门矫治教育。那您方所谓的“矫正环境”又是什么?中科院心理所2026年的调查显示,87%的犯罪未成年人生活在被忽视或暴力的环境中,经历童年创伤的可能性是非犯罪未成年人的12倍。那请问,当家庭已经失责、社会已经失守,您方子凭什么相信光靠教育和小学措施就能扭转局面?
好,既然教育无法完全扭转现状,法律明显是教育和降低其生活危害性的最好方式,所以我们支持教育,但也不能光靠教育。最后,请问最高检2025年数据显示,刑法纠判制度实施后,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下降9.8%,严重暴力犯罪占比...时间到。
您方认为,以教育为主的理由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年龄,若其行为后果不严重则不予认可。是的,小先生,那我请问,2023年最高检核准追诉的12~14岁重案案件中,近七成存在预谋、毁证或手段残忍情节,这些孩子是没有接受教育吗?那他们在作案以后是先接受教育还是先接受惩罚?遏制未成年犯罪的核心在于教育,通过教育矫治和源头预防。
此次我给你一个真实的案例:2025年,深圳14岁男孩钟某因迟到杀害同班女生,作案前专门搜索了“14周岁杀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您告诉我,当孩子把年龄当成犯罪“计算器”的时候,你方的教育从何入手?
对方辩友认为个别极端案例不能代表普遍情况,不能用少数案例来否定教育的作用。但当您方无法回答“当一个孩子实施犯罪以后,先教育还是先惩罚”时,我方认为,教育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首先控制其行为是避免其继续危害社会的必要手段。教育是一个长期过程,而受害者等不到这遥遥无期的教育谈话,他们需要的是及时控制与惩戒,及时给受害者家属一个交代,也给社会一个交代。
那请问对方辩友,您方坚持不追责,那把受害者家属的安全感置于何处呢?我们并非不追责,而是强调要减少犯罪、预防犯罪,通过专门矫治教育。那您方所谓的“矫正环境”又是什么?中科院心理所2026年的调查显示,87%的犯罪未成年人生活在被忽视或暴力的环境中,经历童年创伤的可能性是非犯罪未成年人的12倍。那请问,当家庭已经失责、社会已经失守,您方子凭什么相信光靠教育和小学措施就能扭转局面?
好,既然教育无法完全扭转现状,法律明显是教育和降低其生活危害性的最好方式,所以我们支持教育,但也不能光靠教育。最后,请问最高检2025年数据显示,刑法纠判制度实施后,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下降9.8%,严重暴力犯罪占比...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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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今天强调的是应形成重罪的处理机制。数据显示,我国对未成年人教育矫治观不仅针对轻罪,对于所有未达到判刑年龄的人,也可送往专门教育机构进行矫正。相关数据显示,2024年专门教育学校数量为2215所,2023年为110多所,整体呈增长态势。专门教育的干预效果非常好,无需再进行其他措施。
刚才听对方说,经过教育矫治后再犯率有所下降?但这里的“再犯”仅指未成年犯罪,并非未成年重大犯罪。因此,对方的数据并不精准,无法证明其结论。
对方认为将轻罪和重罪放在一起矫正会导致交叉感染,我方认为,应将重罪罪犯送入监狱集中教育,同时进行心理和教育干预,这样更方便且能降低成本。而对方将未成年人送入青年监狱,反而容易交叉感染,因为其中可能包含多种恶性犯罪手段。我们的专门教育机构会根据不同犯罪年龄阶段进行区分矫治,非监禁的方式效果更好。
对方提到2025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首次实现下降,起诉人数同比下降2.2%和99.8%,认为这是专门教育带来的利好。但2021年我国已出现过一次下降,这一结果可能是2021年政策实施后的滞后效应,难以直接归因于当前措施。
加强预防教育与刑法并不冲突。目前监狱中对未成年犯也有教育讲师机构,实行半劳动半教育模式。将重罪罪犯与专门教育对象分开关押,反而能预防交叉感染,因此两者并不矛盾。
我方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当教育手段有效时,应优先强调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而非一味将未成年人送入监狱惩罚。监狱的主要功能是教育和改正,同时告慰社会及受害人。若因刑法无法处置而让其逃脱,将损害社会信任,难以达成社会共识。
对方存在矛盾,前面说监狱不是为了惩罚,后面又说改造中包含惩罚。而我们的专门教育无需劳动改造和关押,通过科学干预、社会责任及家庭约束即可。请问对方如何量化矫正效果?若再犯,是否意味着矫正失败,需再次矫正?是通过考试、提问或道歉等方式量化吗?
专门矫正机构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专门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针对性干预。
(时间提示)我方认为,作为上层治理,预防教育是关键,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需以此弥补漏洞。否则,10岁左右的孩子犯罪后将无法处理,专门教育机构若无法有效干预,他们如何改正?
12岁以下未成年人大脑前额叶未发育成熟,对行为后果和法律意见缺乏完整认知。正如杨建荣教授所批判,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教而诛”,用成年人刑罚逻辑对待未成熟个体,违背刑法责任能力原则,突破底线。因此,我方坚持应上移刑事责任年龄。
感谢。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二、四辩。
我方今天强调的是应形成重罪的处理机制。数据显示,我国对未成年人教育矫治观不仅针对轻罪,对于所有未达到判刑年龄的人,也可送往专门教育机构进行矫正。相关数据显示,2024年专门教育学校数量为2215所,2023年为110多所,整体呈增长态势。专门教育的干预效果非常好,无需再进行其他措施。
刚才听对方说,经过教育矫治后再犯率有所下降?但这里的“再犯”仅指未成年犯罪,并非未成年重大犯罪。因此,对方的数据并不精准,无法证明其结论。
对方认为将轻罪和重罪放在一起矫正会导致交叉感染,我方认为,应将重罪罪犯送入监狱集中教育,同时进行心理和教育干预,这样更方便且能降低成本。而对方将未成年人送入青年监狱,反而容易交叉感染,因为其中可能包含多种恶性犯罪手段。我们的专门教育机构会根据不同犯罪年龄阶段进行区分矫治,非监禁的方式效果更好。
对方提到2025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首次实现下降,起诉人数同比下降2.2%和99.8%,认为这是专门教育带来的利好。但2021年我国已出现过一次下降,这一结果可能是2021年政策实施后的滞后效应,难以直接归因于当前措施。
加强预防教育与刑法并不冲突。目前监狱中对未成年犯也有教育讲师机构,实行半劳动半教育模式。将重罪罪犯与专门教育对象分开关押,反而能预防交叉感染,因此两者并不矛盾。
我方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当教育手段有效时,应优先强调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而非一味将未成年人送入监狱惩罚。监狱的主要功能是教育和改正,同时告慰社会及受害人。若因刑法无法处置而让其逃脱,将损害社会信任,难以达成社会共识。
对方存在矛盾,前面说监狱不是为了惩罚,后面又说改造中包含惩罚。而我们的专门教育无需劳动改造和关押,通过科学干预、社会责任及家庭约束即可。请问对方如何量化矫正效果?若再犯,是否意味着矫正失败,需再次矫正?是通过考试、提问或道歉等方式量化吗?
专门矫正机构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专门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针对性干预。
(时间提示)我方认为,作为上层治理,预防教育是关键,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需以此弥补漏洞。否则,10岁左右的孩子犯罪后将无法处理,专门教育机构若无法有效干预,他们如何改正?
12岁以下未成年人大脑前额叶未发育成熟,对行为后果和法律意见缺乏完整认知。正如杨建荣教授所批判,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教而诛”,用成年人刑罚逻辑对待未成熟个体,违背刑法责任能力原则,突破底线。因此,我方坚持应上移刑事责任年龄。
感谢。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二、四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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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先回答您的第一个问题。您刚刚提到14岁的人犯罪前会进行搜索、销毁证据等行为,但我方刚才讨论的是12岁以下未成年人,他们不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这是您方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您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不应受到处理,但我方有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占比非常高。2021年至2023年,全国判处未成年人罪犯共计98726人。这表明我们并非不处理,而是应该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将他们送往专门的教育矫治场所。对于那些实施重大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已依法进行了判决。
接下来,我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中“刑法的谦抑性”。即非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不会轻易使用刑法,对于刑法要秉持克制、少用的原则。
我们还有数据支持:经专门教育矫治的涉罪未成年人,其再犯率仅为4.7%。2025年,全国专门矫治教育场所扩容后,未成年人起诉人数分别下降了3.5%和10%。此外,腾讯“成长守护平台”系统在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工作中,矫治转化率超过了98%。
您方提到未成年人在专门教育场所可能受到不公待遇,比如被强迫劳动等,但事实是,专门教育场所通过心理健康教育、法律教育、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管理,保留了未成年人一定的人身自由。您方认为这没有用,是这样吗?
最后,从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来看,我方不认同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场。该原则以年龄为界限判断刑事责任能力,若公诉机关能证明低龄未成年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能够清晰认知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就可突破年龄限制追究其责任;反之,则进行角度教育。这一原则的核心与我国“责任与能力相匹配”的法理一致,即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相应的认知能力,让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何在?关键在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解决问题的关键。
时间到,请正反方四辩。
首先,我先回答您的第一个问题。您刚刚提到14岁的人犯罪前会进行搜索、销毁证据等行为,但我方刚才讨论的是12岁以下未成年人,他们不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这是您方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您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不应受到处理,但我方有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占比非常高。2021年至2023年,全国判处未成年人罪犯共计98726人。这表明我们并非不处理,而是应该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将他们送往专门的教育矫治场所。对于那些实施重大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已依法进行了判决。
接下来,我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中“刑法的谦抑性”。即非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不会轻易使用刑法,对于刑法要秉持克制、少用的原则。
我们还有数据支持:经专门教育矫治的涉罪未成年人,其再犯率仅为4.7%。2025年,全国专门矫治教育场所扩容后,未成年人起诉人数分别下降了3.5%和10%。此外,腾讯“成长守护平台”系统在未成年人专门教育工作中,矫治转化率超过了98%。
您方提到未成年人在专门教育场所可能受到不公待遇,比如被强迫劳动等,但事实是,专门教育场所通过心理健康教育、法律教育、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管理,保留了未成年人一定的人身自由。您方认为这没有用,是这样吗?
最后,从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来看,我方不认同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场。该原则以年龄为界限判断刑事责任能力,若公诉机关能证明低龄未成年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能够清晰认知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就可突破年龄限制追究其责任;反之,则进行角度教育。这一原则的核心与我国“责任与能力相匹配”的法理一致,即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相应的认知能力,让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何在?关键在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解决问题的关键。
时间到,请正反方四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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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时,任意切换被执行对象,执行方有权打断被执行方发言,只记执行方时间,时间为2分钟。开口发言即计时。有请辩。今天你刚刚告诉我,因为数量少,所以不能以少数个案来绑架多数的前提,对不对?这是你方的核心观点。你方认为,不能以少数的个例来绑架群体,这是你方今天的态度。而我方辩认为,你方是典型的公益性思维,因为数量少,所以就不顾及对社会的极端影响力。你方有考虑过这种情况吗?
我们说的不是,不管是谁来讲,进监狱和进少管所是两种不同的程度,所以你方对于这种少数个例就要放宽标准,对吗?不是,我们的观点是,没关系,我尽量引导,所以就算今天从公益主义思维来讲,如果因为数量少,我们一定要放宽条件。那最好的方式其实是什么呢?不是放宽条件,而是加大对他的控制。因为按照你方的思维,最好的方式是什么?我们可以牺牲少数的成员,多数人按照你方这样的思维,那我们就应该对这些未成年人处以更加严格的管控。所以,你方其实反而论证了我方的立场。所以不能只以数量论,而要看其恶劣程度和影响力。
第二点,你方认为未成年人心智成熟,所以不要太担心其责任,对吗?反方二辩。不好意思,你先听一下。我刚才想问你那个问题,你说我方认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所以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不对?不是,我方不是说他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是我们说要让他进入专门的矫治教育场所,对他进行管教。那你方先要告诉我,进矫治教育就等于让他进入刑事责任体系,对不对?是的。好的,打断一下,所以你方今天的立场已经与我方一致,你方如果今天认为矫治教育属于刑法律范围,你方没有任何必要论证。
但是我再给你定一个假设吧,今天一个机器人如果杀人了,我们要把这个机器人废掉,或者控制住它,不是废掉。我们今天说的责任,是在于教育的角度,要控制住它,然后再教育。所以,今天你就以我们先听你的这个假设来讲,我们今天就算假设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其实低下,就像这个机器人一样,知道杀人意味着什么,知道杀人的方法,杀了人,机器人有杀人的方法,有杀人的动机和能力。它的愚蠢无知,不是它逃脱罪名的原因。对待这种人,我方认为坚持要将其送进监狱,进行更加严格的管控和教育。
另外,你打比方说交叉感染的数据,比如这个数据,我刚也查到了,进监狱的犯罪率是27.5%,而导致的其他后果是4%的时间。请坐。
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一、二、四辩,规则同上,时间为2分钟,开口即计时。
质询时,任意切换被执行对象,执行方有权打断被执行方发言,只记执行方时间,时间为2分钟。开口发言即计时。有请辩。今天你刚刚告诉我,因为数量少,所以不能以少数个案来绑架多数的前提,对不对?这是你方的核心观点。你方认为,不能以少数的个例来绑架群体,这是你方今天的态度。而我方辩认为,你方是典型的公益性思维,因为数量少,所以就不顾及对社会的极端影响力。你方有考虑过这种情况吗?
我们说的不是,不管是谁来讲,进监狱和进少管所是两种不同的程度,所以你方对于这种少数个例就要放宽标准,对吗?不是,我们的观点是,没关系,我尽量引导,所以就算今天从公益主义思维来讲,如果因为数量少,我们一定要放宽条件。那最好的方式其实是什么呢?不是放宽条件,而是加大对他的控制。因为按照你方的思维,最好的方式是什么?我们可以牺牲少数的成员,多数人按照你方这样的思维,那我们就应该对这些未成年人处以更加严格的管控。所以,你方其实反而论证了我方的立场。所以不能只以数量论,而要看其恶劣程度和影响力。
第二点,你方认为未成年人心智成熟,所以不要太担心其责任,对吗?反方二辩。不好意思,你先听一下。我刚才想问你那个问题,你说我方认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所以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不对?不是,我方不是说他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是我们说要让他进入专门的矫治教育场所,对他进行管教。那你方先要告诉我,进矫治教育就等于让他进入刑事责任体系,对不对?是的。好的,打断一下,所以你方今天的立场已经与我方一致,你方如果今天认为矫治教育属于刑法律范围,你方没有任何必要论证。
但是我再给你定一个假设吧,今天一个机器人如果杀人了,我们要把这个机器人废掉,或者控制住它,不是废掉。我们今天说的责任,是在于教育的角度,要控制住它,然后再教育。所以,今天你就以我们先听你的这个假设来讲,我们今天就算假设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其实低下,就像这个机器人一样,知道杀人意味着什么,知道杀人的方法,杀了人,机器人有杀人的方法,有杀人的动机和能力。它的愚蠢无知,不是它逃脱罪名的原因。对待这种人,我方认为坚持要将其送进监狱,进行更加严格的管控和教育。
另外,你打比方说交叉感染的数据,比如这个数据,我刚也查到了,进监狱的犯罪率是27.5%,而导致的其他后果是4%的时间。请坐。
接下来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一、二、四辩,规则同上,时间为2分钟,开口即计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体现在从反驳对方核心观点(数量少不应重视)→ 转向概念界定(矫治教育的法律属性)→ 最终用类比和数据强化己方立场(恶劣程度和影响力优先于数量)。
好的。有请反方三辩小杰,时间为2分30秒,开口发言及计时。
我方想先回应一下您方观点。您方认为我方因为未成年人犯罪是少数案例,所以就不去讨论大众化的问题。也就是说,您方所谓我方“一刀切”,但我方刚刚提出了一个引用英美法的观点,叫做“恶意年龄补足原则”。也就是说,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4起,12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不足0.3%。
我方讨论这些数据,并不是想证明各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需要关注,我们要讨论的是个案,要“个案特判”。我们可以通过“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去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恶意,才决定是否对其适用刑罚。
所以我方一直强调的观点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并非说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不需要承担责任。我们今天讨论的,正是要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力度。并不是说正规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是正如您方所说,他们中的很多人可能缺乏社会经验或遭受过创伤,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真正正确,所以我们才要先进行教育,而非直接施以惩罚。
因此,您方才称我方“以个例掩盖大众”、“功利主义治理”,其实是错误的。因为我方一直强调的是“个案特判”,并非“一刀切”。
像您方刚刚说“心智不成熟就不用负责任吗?”当然不是。我们一直都知道,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核心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其辨认能力确实不足。他们可能只知道“我杀了人,他死了”,但并不知道这个行为是错的、是犯罪的。所以我们今天一直在强调,要通过教育的方式让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
而今天刚好有这样的场所——矫治教育机构,它能够矫正未成年人的行为,降低其再犯率。您方跟我说“可是重罪,我们不知道它占的比例是多少”,但我们只知道,矫治教育机构在降低再犯率方面是有成效的。这就证明了教育矫治确实是有用的,它能让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因此,我方始终认为,现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场所和教育作用都在不断增加和提升,所以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将刑事责任年龄“降格”。
所以我们今天一直在讨论的是:对于这些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到底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是要承担的,但不是以您方所说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种方式。我们要考虑他们的心智成熟度,要兼顾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恶意补足年龄”的特殊考量。因此,我方今天一直强调的是,我们不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式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谢谢。
接下来进行自由辩论环节。双方交替发言,一方落座后接另一方发言时间,一方在另一方时间用尽前不可发言。双方各计时4分钟。
好的。有请反方三辩小杰,时间为2分30秒,开口发言及计时。
我方想先回应一下您方观点。您方认为我方因为未成年人犯罪是少数案例,所以就不去讨论大众化的问题。也就是说,您方所谓我方“一刀切”,但我方刚刚提出了一个引用英美法的观点,叫做“恶意年龄补足原则”。也就是说,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4起,12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不足0.3%。
我方讨论这些数据,并不是想证明各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需要关注,我们要讨论的是个案,要“个案特判”。我们可以通过“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去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恶意,才决定是否对其适用刑罚。
所以我方一直强调的观点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并非说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不需要承担责任。我们今天讨论的,正是要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力度。并不是说正规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是正如您方所说,他们中的很多人可能缺乏社会经验或遭受过创伤,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真正正确,所以我们才要先进行教育,而非直接施以惩罚。
因此,您方才称我方“以个例掩盖大众”、“功利主义治理”,其实是错误的。因为我方一直强调的是“个案特判”,并非“一刀切”。
像您方刚刚说“心智不成熟就不用负责任吗?”当然不是。我们一直都知道,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核心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其辨认能力确实不足。他们可能只知道“我杀了人,他死了”,但并不知道这个行为是错的、是犯罪的。所以我们今天一直在强调,要通过教育的方式让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
而今天刚好有这样的场所——矫治教育机构,它能够矫正未成年人的行为,降低其再犯率。您方跟我说“可是重罪,我们不知道它占的比例是多少”,但我们只知道,矫治教育机构在降低再犯率方面是有成效的。这就证明了教育矫治确实是有用的,它能让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因此,我方始终认为,现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场所和教育作用都在不断增加和提升,所以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将刑事责任年龄“降格”。
所以我们今天一直在讨论的是:对于这些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到底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是要承担的,但不是以您方所说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种方式。我们要考虑他们的心智成熟度,要兼顾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恶意补足年龄”的特殊考量。因此,我方今天一直强调的是,我们不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式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谢谢。
接下来进行自由辩论环节。双方交替发言,一方落座后接另一方发言时间,一方在另一方时间用尽前不可发言。双方各计时4分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辩友们刚才向我们描述了一个非常美好的场景,告诉我现在的教育体系有多么完善。为什么体系完善依然会出现这样的极端暴力事件?教育或许存在不足,但确实产生了这种不良的社会关系。所以,你今天要我比较的是,把这些孩子送到监狱是否可行。把这些孩子送到普通学校,何等的可行性?你让我认为,把他们关进监狱是更好的选择吗?我已经告诉过你,比如再犯率已经在降低,而且我方已经列举了很多案例。你一定要考虑到我方之前提到的,把未成年人关进监狱之后,对其他成员产生的震慑作用。我方无论在实证研究上还是案例上都告诉你,如果把未成年人放到监狱里,他对其他周围未成年人产生的影响更大。然而,你方的观点是,不需要让他意识到行为的错误,也不需要让所有未成年人都知道他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我们应该用教育让他知道行为的错误以及后果的严重性,而不是仅靠惩罚,更不需要只依靠少年监狱来实现。
所以,你方今天的案例实际上告诉我们,把孩子关进监狱影响的不仅是他个人,还有他的家长、父母以及周边一群潜在的未成年人。我方认为,教育的范围比你方更大,所以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同样,成年人犯罪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为什么一定要把这些明明不知道自己行为是错的孩子也放到监狱里面呢?无知者就一定无罪吗?一个孩子无知但杀人放火了,然后就可以放任自流吗?这不是道理。我们并没有说完全不惩罚,而是强调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你所说的这些作用,教育同样可以实现。第一点,教育和惩罚之间并不矛盾,我们今天的措施也是进行教育,而不是让他做坏事。这是第一点,我们今天也是先对他进行教育,再考虑其他措施。
另外,您方提到把他放在心理监狱,他有一半的劳动和教育,您认为这种劳动教育对他来说更好。并且,我方认为把他放到专门的机构去,再犯率更低,能更好地回归社会。如果把他放到少年监狱里,关了很多年,你要怎么证明他更好地回归社会?
您方也讨论了社会危害性的问题,如果把他放到监狱中,他学到了10%的更恶劣手段,出来后对社会的危害是不是更大了?而我们把他放到专门机构,他接触到的是更低风险的环境,学到的是正确的东西,出来以后回归社会,社会危害性就降低了。
首先,第一点,您方的数据只能说明重罪者再犯率的问题,要考虑到重罪者和轻罪者的基础是不一样的。第二点,您方始终没有达到我方的观点。今天我们讨论的是教育对未成年人自身的效率,这种效率也很大,不仅是惩罚他自己,还要震慑他人,保护其他未成年人。多人所说的那些制度难道都起不到效果吗?所以还是要把他送到监狱里面,因为监狱的效率也可以很高。
我方更强调教育方式,让他认识到自己真正的错误,而不是仅仅不去做这件事。教育和惩罚并不矛盾。我们国家在犯学教育方面做得更好,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犯罪?是不是应该用惩罚来保护一下?但我并不是说不惩罚,我刚刚说的是震慑作用,可能你所谓把他们关到少年监狱里,他知道自己有错,然后可以震慑那些可能要犯错的孩子。但是你把那些成年人放到监狱,他们同样也会震慑那些可能要犯错的孩子。
我在说并不是说不惩罚,我一直说的是,我们现在需要的是教育效果,而并非你所说的震慑作用。你方今天根本不明白,未成年人犯罪后要怎么处理。今天未成年人只要满10岁,反正一年也没有未成年,他不是关到成年监狱里,而是关到少年监狱里。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有最基本的优待,要把他送到少年监狱里,进行一些劳役和教育,而不是放到普通监狱里,这是第一点。所以你方今天争论少年监狱和普通监狱的区别有什么用呢?你方还是想说监狱的作用更大,无论少年还是成年。
我方强调的是,现在未成年人犯罪,不光是自己认知能力的问题,还有社会责任以及家庭教育的问题。我们应该强化社会责任和家庭教育,而不是只把他丢到少年监狱里进行改造和惩罚。可以打个比方,家庭教育问题,今天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前提就是家庭教育已经缺失了,他的家庭状况很糟糕。所以我们要把他放到专门的教育层面,让社会对他进行再次教化,而不是说放到普通学校里,你觉得他家里面重新教育他一次,能让他从罪犯变回正常人吗?
所以我们今天主张的是,对于一些家庭教育已经失败的未成年人,在他们承担刑事责任后,让他们进入专门的矫治教育机构,这对应我们的专门学校。这些专门学校在各地有分布,各个单位机关也有相应的机制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管控。为什么体系完整依然有犯罪问题出现?这就好比为什么法律完整也依旧存在犯罪事实。所以我们刚才讨论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法律的漏洞,而是个人行为的问题。就算有人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我们也常说你是九年义务教育的漏网之鱼,你接受了教育但没学到东西,我们也是这样说。所以我们认为,是因为教育程度不够,所以才会做出错误行为,需要专门的矫治教育。你如何量化这种矫正的结果呢?再犯率是一个指标,我方之前提到的是所有未成年人的再犯率,而且重罪的再犯率是升高了的。但你刚刚提供的不也是再犯罪吗?是重罪才犯罪,未成年人再犯罪有轻罪也有重罪,重罪再犯的主观恶性不一样。
但在我看来,2024年相关数据显示,重罪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人数为4400人,占比0.3%,这个比重是不是更高一点?如果按您方说的,这个比重更低,只占0.3%,但这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问题在于未成年人的年龄与心智是否成熟,以及把他们关进监狱后的效率如何。我之前提到年龄上,他们的心智是成熟的,而且就算心理成熟,我们也不能放任自流,还是要进行监视和管控,然后再教育。你今天已经犯罪了,有杀人动机的人摆在面前,你的意思是我要先控制他,而不是把他关进监狱进行控制和严格管控,让他不再犯罪是吗?
你们也说了他的心智不成熟,这是我们区分刑事责任年龄的根本原因,即是否具备基本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我们之前已经说过数据,今天的未成年人更成熟,因为近20-26年,中国未成年人研究表明,如今的12岁儿童在各项智力量表得分上均显著高于以往的同龄人。为什么以往的同龄人能做到,而这些孩子却犯罪了?我方认为,如果他们的能力达到甚至超过以往同龄人,代表认知能力更高,学的知识更多,但这并不代表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的。
(时间到)
对方辩友们刚才向我们描述了一个非常美好的场景,告诉我现在的教育体系有多么完善。为什么体系完善依然会出现这样的极端暴力事件?教育或许存在不足,但确实产生了这种不良的社会关系。所以,你今天要我比较的是,把这些孩子送到监狱是否可行。把这些孩子送到普通学校,何等的可行性?你让我认为,把他们关进监狱是更好的选择吗?我已经告诉过你,比如再犯率已经在降低,而且我方已经列举了很多案例。你一定要考虑到我方之前提到的,把未成年人关进监狱之后,对其他成员产生的震慑作用。我方无论在实证研究上还是案例上都告诉你,如果把未成年人放到监狱里,他对其他周围未成年人产生的影响更大。然而,你方的观点是,不需要让他意识到行为的错误,也不需要让所有未成年人都知道他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我们应该用教育让他知道行为的错误以及后果的严重性,而不是仅靠惩罚,更不需要只依靠少年监狱来实现。
所以,你方今天的案例实际上告诉我们,把孩子关进监狱影响的不仅是他个人,还有他的家长、父母以及周边一群潜在的未成年人。我方认为,教育的范围比你方更大,所以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同样,成年人犯罪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为什么一定要把这些明明不知道自己行为是错的孩子也放到监狱里面呢?无知者就一定无罪吗?一个孩子无知但杀人放火了,然后就可以放任自流吗?这不是道理。我们并没有说完全不惩罚,而是强调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你所说的这些作用,教育同样可以实现。第一点,教育和惩罚之间并不矛盾,我们今天的措施也是进行教育,而不是让他做坏事。这是第一点,我们今天也是先对他进行教育,再考虑其他措施。
另外,您方提到把他放在心理监狱,他有一半的劳动和教育,您认为这种劳动教育对他来说更好。并且,我方认为把他放到专门的机构去,再犯率更低,能更好地回归社会。如果把他放到少年监狱里,关了很多年,你要怎么证明他更好地回归社会?
您方也讨论了社会危害性的问题,如果把他放到监狱中,他学到了10%的更恶劣手段,出来后对社会的危害是不是更大了?而我们把他放到专门机构,他接触到的是更低风险的环境,学到的是正确的东西,出来以后回归社会,社会危害性就降低了。
首先,第一点,您方的数据只能说明重罪者再犯率的问题,要考虑到重罪者和轻罪者的基础是不一样的。第二点,您方始终没有达到我方的观点。今天我们讨论的是教育对未成年人自身的效率,这种效率也很大,不仅是惩罚他自己,还要震慑他人,保护其他未成年人。多人所说的那些制度难道都起不到效果吗?所以还是要把他送到监狱里面,因为监狱的效率也可以很高。
我方更强调教育方式,让他认识到自己真正的错误,而不是仅仅不去做这件事。教育和惩罚并不矛盾。我们国家在犯学教育方面做得更好,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犯罪?是不是应该用惩罚来保护一下?但我并不是说不惩罚,我刚刚说的是震慑作用,可能你所谓把他们关到少年监狱里,他知道自己有错,然后可以震慑那些可能要犯错的孩子。但是你把那些成年人放到监狱,他们同样也会震慑那些可能要犯错的孩子。
我在说并不是说不惩罚,我一直说的是,我们现在需要的是教育效果,而并非你所说的震慑作用。你方今天根本不明白,未成年人犯罪后要怎么处理。今天未成年人只要满10岁,反正一年也没有未成年,他不是关到成年监狱里,而是关到少年监狱里。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有最基本的优待,要把他送到少年监狱里,进行一些劳役和教育,而不是放到普通监狱里,这是第一点。所以你方今天争论少年监狱和普通监狱的区别有什么用呢?你方还是想说监狱的作用更大,无论少年还是成年。
我方强调的是,现在未成年人犯罪,不光是自己认知能力的问题,还有社会责任以及家庭教育的问题。我们应该强化社会责任和家庭教育,而不是只把他丢到少年监狱里进行改造和惩罚。可以打个比方,家庭教育问题,今天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前提就是家庭教育已经缺失了,他的家庭状况很糟糕。所以我们要把他放到专门的教育层面,让社会对他进行再次教化,而不是说放到普通学校里,你觉得他家里面重新教育他一次,能让他从罪犯变回正常人吗?
所以我们今天主张的是,对于一些家庭教育已经失败的未成年人,在他们承担刑事责任后,让他们进入专门的矫治教育机构,这对应我们的专门学校。这些专门学校在各地有分布,各个单位机关也有相应的机制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管控。为什么体系完整依然有犯罪问题出现?这就好比为什么法律完整也依旧存在犯罪事实。所以我们刚才讨论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法律的漏洞,而是个人行为的问题。就算有人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我们也常说你是九年义务教育的漏网之鱼,你接受了教育但没学到东西,我们也是这样说。所以我们认为,是因为教育程度不够,所以才会做出错误行为,需要专门的矫治教育。你如何量化这种矫正的结果呢?再犯率是一个指标,我方之前提到的是所有未成年人的再犯率,而且重罪的再犯率是升高了的。但你刚刚提供的不也是再犯罪吗?是重罪才犯罪,未成年人再犯罪有轻罪也有重罪,重罪再犯的主观恶性不一样。
但在我看来,2024年相关数据显示,重罪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人数为4400人,占比0.3%,这个比重是不是更高一点?如果按您方说的,这个比重更低,只占0.3%,但这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问题在于未成年人的年龄与心智是否成熟,以及把他们关进监狱后的效率如何。我之前提到年龄上,他们的心智是成熟的,而且就算心理成熟,我们也不能放任自流,还是要进行监视和管控,然后再教育。你今天已经犯罪了,有杀人动机的人摆在面前,你的意思是我要先控制他,而不是把他关进监狱进行控制和严格管控,让他不再犯罪是吗?
你们也说了他的心智不成熟,这是我们区分刑事责任年龄的根本原因,即是否具备基本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我们之前已经说过数据,今天的未成年人更成熟,因为近20-26年,中国未成年人研究表明,如今的12岁儿童在各项智力量表得分上均显著高于以往的同龄人。为什么以往的同龄人能做到,而这些孩子却犯罪了?我方认为,如果他们的能力达到甚至超过以往同龄人,代表认知能力更高,学的知识更多,但这并不代表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的。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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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本围绕未成年人犯罪后应优先采用教育矫治还是监狱惩罚展开论述,主要包含以下逻辑脉络:
接下来,有请反方4辩进行结辩,时间为3分钟。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经过刚才的讨论,我方还是始终坚定认为,当今的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方辩友始终强调了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社会根源,却将刑罚作为解决问题的钥匙。
首先,对方辩友始终放大了低龄恶性犯罪的个案影响,却刻意忽视了客观数据呈现的事实真相。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本应基于普遍的社会现象,而非被极端情绪推动。最高检的数据明确显示,2024年依法核准追溯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仅34人。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后,全国12-13岁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审查结案年仅4件4人,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占比更是仅为0.3%。这些数据都足以说明,恶性犯罪并非普遍的社会问题,只是极个别现象。用偶发的极端案例推动刑事责任年龄的普遍下调,有违立法所要求的审慎与客观,这显然不是我们法律建设应该有的态度。
其次,对方辩友错误地认为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在强化惩戒、守护正义,并不懂得刑法谦抑性的核心内涵,更忽视了刑法对低龄未成年人的反向伤害。刑事责任年龄的核心是能力与责任相匹配。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缺乏完整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并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将低龄未成年人送入监狱,并非真正的惩戒,反而会让他们在监禁环境中产生交叉感染,习得更恶劣的犯罪手段,陷入再犯罪的恶性循环,最终成为更具社会危害性的人。而我方始终强调的专门矫治教育,是有明确数据佐证其有效性的。经过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为4.7%,2025年专门矫治场所扩容之后,未成年人审查逮捕起诉的人数更是显著下降了。这都足以证明,事前干预远比事后惩罚更治本,更符合法治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拯救的初衷,可以更好地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对方辩友还始终回避了一个核心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从来不是刑事责任年龄设置过高,而是家庭监护的缺失、学校教育的缺位和社会引导的不足。北京人民法院的调研数据显示,在判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67%来自于离异家庭。因为监护人的监护意识不高,未能充分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才是让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这些孩子并非天生顽劣,而是在成长中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和正向引导。他们需要的是家庭的关爱、社会的矫治和法律的教育,而不是简单粗暴的刑罚制裁。如果一味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看似是对犯罪的回应,实则是将社会和家庭应该承担的责任推给了刑法,是社会责任的逃避,更是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放弃。
所以我方始终坚持,应该恪守刑法的谦抑性,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用科学的方式干预,用温暖的方式拯救,这才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治本之策,才是法治应有的担当。
时间结束,感谢反方4辩的精彩结辩。接下来,有请正方四辩进行结辩。
接下来,有请反方4辩进行结辩,时间为3分钟。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经过刚才的讨论,我方还是始终坚定认为,当今的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方辩友始终强调了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社会根源,却将刑罚作为解决问题的钥匙。
首先,对方辩友始终放大了低龄恶性犯罪的个案影响,却刻意忽视了客观数据呈现的事实真相。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本应基于普遍的社会现象,而非被极端情绪推动。最高检的数据明确显示,2024年依法核准追溯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仅34人。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后,全国12-13岁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审查结案年仅4件4人,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占比更是仅为0.3%。这些数据都足以说明,恶性犯罪并非普遍的社会问题,只是极个别现象。用偶发的极端案例推动刑事责任年龄的普遍下调,有违立法所要求的审慎与客观,这显然不是我们法律建设应该有的态度。
其次,对方辩友错误地认为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在强化惩戒、守护正义,并不懂得刑法谦抑性的核心内涵,更忽视了刑法对低龄未成年人的反向伤害。刑事责任年龄的核心是能力与责任相匹配。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缺乏完整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并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将低龄未成年人送入监狱,并非真正的惩戒,反而会让他们在监禁环境中产生交叉感染,习得更恶劣的犯罪手段,陷入再犯罪的恶性循环,最终成为更具社会危害性的人。而我方始终强调的专门矫治教育,是有明确数据佐证其有效性的。经过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再犯率仅为4.7%,2025年专门矫治场所扩容之后,未成年人审查逮捕起诉的人数更是显著下降了。这都足以证明,事前干预远比事后惩罚更治本,更符合法治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拯救的初衷,可以更好地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对方辩友还始终回避了一个核心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从来不是刑事责任年龄设置过高,而是家庭监护的缺失、学校教育的缺位和社会引导的不足。北京人民法院的调研数据显示,在判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67%来自于离异家庭。因为监护人的监护意识不高,未能充分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才是让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这些孩子并非天生顽劣,而是在成长中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和正向引导。他们需要的是家庭的关爱、社会的矫治和法律的教育,而不是简单粗暴的刑罚制裁。如果一味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看似是对犯罪的回应,实则是将社会和家庭应该承担的责任推给了刑法,是社会责任的逃避,更是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放弃。
所以我方始终坚持,应该恪守刑法的谦抑性,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用科学的方式干预,用温暖的方式拯救,这才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治本之策,才是法治应有的担当。
时间结束,感谢反方4辩的精彩结辩。接下来,有请正方四辩进行结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法律约束社会、防止未成年人以年龄为借口逃脱罪行具有必要性。
首先,美国心理学家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指出,2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具备具象思维和推理能力,能够理解复杂的规则和因果关系,这一事实毋庸置疑。因此,社会需要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那些恶意犯罪、主观恶性过大且影响社会安全的未成年人(如杀人、分尸、强奸等案件)受到法律制裁,而非无差别地全面降低。这既保护了公平正义,达成社会共识,又对社会形成了威慑力,让潜藏的犯罪行为无处遁形。
其次,刑法的威慑力和公平正义性是社会共识。法律的原则在于平等与正义,它约束每个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运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否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是将刑法作为预防与矫正的上游治理手段,与教育环节加强父母对孩子的教育相结合,共同构建安全社会。这是解决未成年人以年龄为借口逃脱残暴罪行的有效途径,是保护受害者权益、维护法律威严的必要措施。
对方强调刑法与矫正的根本目的在于改造而非惩罚,我方双手赞成。但我们必须明确,改造的前提是对犯罪行为的有效约束。若仅将孩子送入管教所而无法量化其人性善恶,且忽略矫正成本的巨大投入,这种“改造”可能成为空谈,甚至让犯罪者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我们希望社会越来越美好,希望少一些暴力与伤害,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健康成长,但绝不能为年幼的加害人辩解开脱。我们应看到受害者失去至亲后的眼泪,听到他们的呜咽。如果连最基本的法律正义都无法实现,法律的威严何在?人们又如何敬畏和依赖它?
加害者若因年龄而逃避制裁,有人却只能长眠于冰冷地下,这并非法律的本意。暴力的恶意需要正确的监管与矫正,社会需要通过法律条文解决根本问题。加强预防犯罪是不可忽略的战场,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维护社会底线的不可逾越的措施。
好的,比赛环节结束,请评委投出印象票和环节票。
我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法律约束社会、防止未成年人以年龄为借口逃脱罪行具有必要性。
首先,美国心理学家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指出,2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具备具象思维和推理能力,能够理解复杂的规则和因果关系,这一事实毋庸置疑。因此,社会需要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那些恶意犯罪、主观恶性过大且影响社会安全的未成年人(如杀人、分尸、强奸等案件)受到法律制裁,而非无差别地全面降低。这既保护了公平正义,达成社会共识,又对社会形成了威慑力,让潜藏的犯罪行为无处遁形。
其次,刑法的威慑力和公平正义性是社会共识。法律的原则在于平等与正义,它约束每个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运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否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是将刑法作为预防与矫正的上游治理手段,与教育环节加强父母对孩子的教育相结合,共同构建安全社会。这是解决未成年人以年龄为借口逃脱残暴罪行的有效途径,是保护受害者权益、维护法律威严的必要措施。
对方强调刑法与矫正的根本目的在于改造而非惩罚,我方双手赞成。但我们必须明确,改造的前提是对犯罪行为的有效约束。若仅将孩子送入管教所而无法量化其人性善恶,且忽略矫正成本的巨大投入,这种“改造”可能成为空谈,甚至让犯罪者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我们希望社会越来越美好,希望少一些暴力与伤害,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健康成长,但绝不能为年幼的加害人辩解开脱。我们应看到受害者失去至亲后的眼泪,听到他们的呜咽。如果连最基本的法律正义都无法实现,法律的威严何在?人们又如何敬畏和依赖它?
加害者若因年龄而逃避制裁,有人却只能长眠于冰冷地下,这并非法律的本意。暴力的恶意需要正确的监管与矫正,社会需要通过法律条文解决根本问题。加强预防犯罪是不可忽略的战场,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维护社会底线的不可逾越的措施。
好的,比赛环节结束,请评委投出印象票和环节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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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反方一辩进行陈词,时间为3分钟,开口发言及计时开始。
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依据我国刑法,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12周岁,仅针对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这已是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审慎平衡。
首先,从法理根基看,刑事责任年龄的核心是责任与能力的匹配,同时必须恪守刑法的谦抑原则,即刑罚作为最后手段,只有在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失效时才能动用。根据2024年最高检数据,依法核准追溯的12-14周岁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仅有34人,已实现精准惩治,无需进一步下调年龄。并且,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审结12至13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恶性犯罪案件仅4起,极为罕见。最高检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恶性犯罪占比不足0.31%,在全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比极低。用极端个案推动下调年龄,是一种非理性的选择。
其次,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只会让他们在监管环境中交叉感染,习得更恶劣的犯罪手段,陷入“犯罪-受惩罚-再犯罪”的恶性循环。真正的预防从来不是惩罚,而是事前干预。应完善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矫治的联动机制,加强专门学校教育,而非依赖刑罚。最高检数据证明,通过社区矫正、警示教育等措施,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已降至4.4%。2025年全国专门学校教育扩容后,对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5%和10%。
未成年人犯罪并非源于顽劣,而是缺乏家庭有效监管和正确引导,在成长中失去约束。北京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桂清在接受媒体专访时指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源于监护人监护意识淡薄,未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据统计,法院近几年判处的38名未成年罪犯中,67%来自监护缺失的家庭。我们更应从家庭教育和社会事前干预入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而非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来逃避社会责任。
我们痛恨极端恶性犯罪,但更应清醒认识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用简单粗暴的惩罚回避社会治理问题,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破坏。因此,我方再次强调,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好的,有请正方二辩质询。
有请反方一辩进行陈词,时间为3分钟,开口发言及计时开始。
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依据我国刑法,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12周岁,仅针对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这已是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审慎平衡。
首先,从法理根基看,刑事责任年龄的核心是责任与能力的匹配,同时必须恪守刑法的谦抑原则,即刑罚作为最后手段,只有在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失效时才能动用。根据2024年最高检数据,依法核准追溯的12-14周岁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仅有34人,已实现精准惩治,无需进一步下调年龄。并且,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审结12至13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恶性犯罪案件仅4起,极为罕见。最高检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恶性犯罪占比不足0.31%,在全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比极低。用极端个案推动下调年龄,是一种非理性的选择。
其次,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只会让他们在监管环境中交叉感染,习得更恶劣的犯罪手段,陷入“犯罪-受惩罚-再犯罪”的恶性循环。真正的预防从来不是惩罚,而是事前干预。应完善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矫治的联动机制,加强专门学校教育,而非依赖刑罚。最高检数据证明,通过社区矫正、警示教育等措施,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已降至4.4%。2025年全国专门学校教育扩容后,对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5%和10%。
未成年人犯罪并非源于顽劣,而是缺乏家庭有效监管和正确引导,在成长中失去约束。北京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桂清在接受媒体专访时指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源于监护人监护意识淡薄,未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据统计,法院近几年判处的38名未成年罪犯中,67%来自监护缺失的家庭。我们更应从家庭教育和社会事前干预入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而非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来逃避社会责任。
我们痛恨极端恶性犯罪,但更应清醒认识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用简单粗暴的惩罚回避社会治理问题,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破坏。因此,我方再次强调,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好的,有请正方二辩质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质行方有权打断被质行方发言,只记质行方时间,时间为1分30秒,将由您开口发言及计时。
对方辩友,您方的数据显示,只要不考虑未成年人大脑发育不成熟,不具备对刑法的完整认知,那请问对方辩友,您为什么能认知这个未成年人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即他已经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能够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可是我方有数据显示,12岁以下未成年人大脑发育是不成熟的,您方有没有数据显示,12岁或10岁时他的大脑发育已非常成熟,与14岁到18岁的未成年人一样?
我刚刚已经说明了一个智度研究。智力研究表明,(14-18岁未成年人)智商显著高于以往同龄人,并且已开始具备抽象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
好的,那我们先听第二个问题。您方观点认为网络普及让人的认知能力提高,那请问网络是否承认其存在好的信息和坏的信息?那么网络一定会让未成年人的认知提高吗?
(反方二辩未直接回答,转而补充)网络不一定会让认知提高。小孩子会学习,网络上的坏行为他也会学习。
第三个问题,我们这方有专门的知识点:通过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其再犯率仅为5%。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还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呢?因为我们说针对重罪,未成年人要受到惩罚,但你方是否认为年龄小就不用惩罚?显然不是。
好的,您方也没有办法回答这个问题。也就是说,经过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其再犯率是比较低的。因此,在当代社会,专门矫治教育场所是很有用的,我们没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会引发社会问题。
质行方有权打断被质行方发言,只记质行方时间,时间为1分30秒,将由您开口发言及计时。
对方辩友,您方的数据显示,只要不考虑未成年人大脑发育不成熟,不具备对刑法的完整认知,那请问对方辩友,您为什么能认知这个未成年人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即他已经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能够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可是我方有数据显示,12岁以下未成年人大脑发育是不成熟的,您方有没有数据显示,12岁或10岁时他的大脑发育已非常成熟,与14岁到18岁的未成年人一样?
我刚刚已经说明了一个智度研究。智力研究表明,(14-18岁未成年人)智商显著高于以往同龄人,并且已开始具备抽象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
好的,那我们先听第二个问题。您方观点认为网络普及让人的认知能力提高,那请问网络是否承认其存在好的信息和坏的信息?那么网络一定会让未成年人的认知提高吗?
(反方二辩未直接回答,转而补充)网络不一定会让认知提高。小孩子会学习,网络上的坏行为他也会学习。
第三个问题,我们这方有专门的知识点:通过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其再犯率仅为5%。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还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呢?因为我们说针对重罪,未成年人要受到惩罚,但你方是否认为年龄小就不用惩罚?显然不是。
好的,您方也没有办法回答这个问题。也就是说,经过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其再犯率是比较低的。因此,在当代社会,专门矫治教育场所是很有用的,我们没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会引发社会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流程图符号说明:→表示逻辑推进,⊣表示反驳/质疑)
有请正方二辩进行小结,时间为2分30秒。将您开口发言起计时。
我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本身是必要的。刑法的不可协商性,即是在原有体系约束失灵时,有效降低未成年人对社会的危害性,实现更高效率的社会控制。
第一,家庭平台的优势在于其底线不可逾越。很多人觉得孩子小能教育,但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3年,最高检核准追诉的12~14岁涉罪案例中,近七成存在预谋、悔罪或手段残忍的情节。这意味着这些孩子清楚自己在干什么,甚至知道如何规避法律。面对这种主观恶性,如果底线是可以协商、量化,后果是可以预判的,那么威慑就无从谈起。而刑法修正案(一)实施以后,公安部数据显示,未成年人遭同龄人严重暴力的报警量下降27%至28.7%。这说明只有当规定明确为会判刑的行为边界,才能彰显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刑法的优势在于责任的不可逃避。有人担心可能判了也管不好,但我们必须说,如果连刑法都不介入,谁来管?原有的体系对极端犯罪的约束力明显不足,而刑事追诉意味着进入司法程序,有强制力兜底,有明确的追求,有对社会的交代。它不是教育的替代品,而是教育的底线。当孩子知道错了,就必须承担责任,这是教育的前提。数据显示,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比下降9.8%,这正是刚性追责带来的正常反馈。
第三,刚性刑法的优势在于其预期是不可模糊的。中国社科院2024年调查显示,86.2%的家长、88.7%的教师,支持对极端恶性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依法追责。这不是情绪化的严惩,而是社会对安全感的基本诉求。当加害者利用年龄漏洞逃脱罪责,受害者的伤痛、旁观者的愤怒,会侵蚀法律的公信力。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将“孩子不能无法无天”的社会共识转化为具体法条,让每个人都能预判行为后果。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有请正方二辩进行小结,时间为2分30秒。将您开口发言起计时。
我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本身是必要的。刑法的不可协商性,即是在原有体系约束失灵时,有效降低未成年人对社会的危害性,实现更高效率的社会控制。
第一,家庭平台的优势在于其底线不可逾越。很多人觉得孩子小能教育,但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3年,最高检核准追诉的12~14岁涉罪案例中,近七成存在预谋、悔罪或手段残忍的情节。这意味着这些孩子清楚自己在干什么,甚至知道如何规避法律。面对这种主观恶性,如果底线是可以协商、量化,后果是可以预判的,那么威慑就无从谈起。而刑法修正案(一)实施以后,公安部数据显示,未成年人遭同龄人严重暴力的报警量下降27%至28.7%。这说明只有当规定明确为会判刑的行为边界,才能彰显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刑法的优势在于责任的不可逃避。有人担心可能判了也管不好,但我们必须说,如果连刑法都不介入,谁来管?原有的体系对极端犯罪的约束力明显不足,而刑事追诉意味着进入司法程序,有强制力兜底,有明确的追求,有对社会的交代。它不是教育的替代品,而是教育的底线。当孩子知道错了,就必须承担责任,这是教育的前提。数据显示,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比下降9.8%,这正是刚性追责带来的正常反馈。
第三,刚性刑法的优势在于其预期是不可模糊的。中国社科院2024年调查显示,86.2%的家长、88.7%的教师,支持对极端恶性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依法追责。这不是情绪化的严惩,而是社会对安全感的基本诉求。当加害者利用年龄漏洞逃脱罪责,受害者的伤痛、旁观者的愤怒,会侵蚀法律的公信力。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将“孩子不能无法无天”的社会共识转化为具体法条,让每个人都能预判行为后果。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当今中国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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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方是否认为现在是一个网络普及的情况?那么您方是否承认在网络普及的情况下,短视频的影响有好有坏?承认,但您是否也承认在青少年时期,他们对事物有非常明显的模仿能力?但这并不能代表他们没有主观恶意。我方现在想问,你是否有这种模仿行为?对,那你说也可能有模仿的,就像我们之前提到的一个很火的案例,一个不良小孩通过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中角色的行为,导致另一个小孩进入玻璃缸躲藏。这种事情其实也会发生,因为他们具备了这种模仿能力。所以我方认为,小孩在那个时期,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会给对方带来伤害。对方认为我们应该进行家庭教育,而非现在的法律处置。
好,那我们下一个问题。正方二辩想请问您是否承认,曾经创伤和社会情感缺位是我们现在社会的现状?对方不认为存在这种缺位。既然对方反复强调情感是天性,那么在我们社会中,当社会能够做到这一点时,我们才能考虑使用刑法。当然,当社会中仍然存在违法行为时,我们才需要用到刑法。但您方是否承认,我们现在社会最终的目标是让社会功能到位?是。所以我方认为现在应该更加重视的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以及社会普法,而并非现在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进入法律程序。
那么下一个问题,对方四辩,您方是否也承认在少管所里面不倡导劳动和一般教育?当然。那您方是否承认在更多未成年犯罪者中,是缺乏教育的?缺乏教育和我们现在国家一直在提倡的法治教育并不冲突。这两者都与认知能力教育有关,就是刚刚我们一直在讨论的社会缺位问题。我觉得根据你提到的“翻写法书”案例,不能说他们是有认知能力的。
那您方是否认为机器人和人是一样的?当然不是。我举个例子,机器人没有意识,人的教育和机器人的程序设定是不一样的。但机器人杀人,只要给它导入相关数据就好,而人犯罪则是基于自身认知,没有固定性质。我们知道,只有通过教育才能让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这两者并不冲突。刑法和教育并行,并非只依靠刑法。机器人是导入数据,所以它知道应该怎么做;而人在教育过程中,也可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这和机器人不同。所以我方认为机器人和人是不一样的,不能通过这个问题得出“人犯罪、机器人犯罪都应送监狱”的结论。
那么下一个问题。您刚刚一直提到教育不能量化,是否存在这种情况?但我们刚刚已经提到,您也认为再犯率不能作为判断教育是否有效的唯一标准。这里的再犯率指的是轻罪的再犯率,即部分人的犯罪再犯,并不是指重罪。我方认为,小学教育其实是有作用的,现在确实因为小学教育而降低了再犯率。所以我方仍然认为,小学教育可以有效打断犯罪的发生。
好。因为腾讯会议的原因,大家需要退出会议,再次进入。
好,接下来。
您方是否认为现在是一个网络普及的情况?那么您方是否承认在网络普及的情况下,短视频的影响有好有坏?承认,但您是否也承认在青少年时期,他们对事物有非常明显的模仿能力?但这并不能代表他们没有主观恶意。我方现在想问,你是否有这种模仿行为?对,那你说也可能有模仿的,就像我们之前提到的一个很火的案例,一个不良小孩通过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中角色的行为,导致另一个小孩进入玻璃缸躲藏。这种事情其实也会发生,因为他们具备了这种模仿能力。所以我方认为,小孩在那个时期,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会给对方带来伤害。对方认为我们应该进行家庭教育,而非现在的法律处置。
好,那我们下一个问题。正方二辩想请问您是否承认,曾经创伤和社会情感缺位是我们现在社会的现状?对方不认为存在这种缺位。既然对方反复强调情感是天性,那么在我们社会中,当社会能够做到这一点时,我们才能考虑使用刑法。当然,当社会中仍然存在违法行为时,我们才需要用到刑法。但您方是否承认,我们现在社会最终的目标是让社会功能到位?是。所以我方认为现在应该更加重视的是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以及社会普法,而并非现在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进入法律程序。
那么下一个问题,对方四辩,您方是否也承认在少管所里面不倡导劳动和一般教育?当然。那您方是否承认在更多未成年犯罪者中,是缺乏教育的?缺乏教育和我们现在国家一直在提倡的法治教育并不冲突。这两者都与认知能力教育有关,就是刚刚我们一直在讨论的社会缺位问题。我觉得根据你提到的“翻写法书”案例,不能说他们是有认知能力的。
那您方是否认为机器人和人是一样的?当然不是。我举个例子,机器人没有意识,人的教育和机器人的程序设定是不一样的。但机器人杀人,只要给它导入相关数据就好,而人犯罪则是基于自身认知,没有固定性质。我们知道,只有通过教育才能让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这两者并不冲突。刑法和教育并行,并非只依靠刑法。机器人是导入数据,所以它知道应该怎么做;而人在教育过程中,也可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这和机器人不同。所以我方认为机器人和人是不一样的,不能通过这个问题得出“人犯罪、机器人犯罪都应送监狱”的结论。
那么下一个问题。您刚刚一直提到教育不能量化,是否存在这种情况?但我们刚刚已经提到,您也认为再犯率不能作为判断教育是否有效的唯一标准。这里的再犯率指的是轻罪的再犯率,即部分人的犯罪再犯,并不是指重罪。我方认为,小学教育其实是有作用的,现在确实因为小学教育而降低了再犯率。所以我方仍然认为,小学教育可以有效打断犯罪的发生。
好。因为腾讯会议的原因,大家需要退出会议,再次进入。
好,接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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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对方辩友认为不能将少数地区的极端案例作为普遍现象。但问题在于,少数地区的极端案件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和受关注度极大,并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能够完全替代。例如,当一个10至12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送往官方矫治机构还是监狱进行严格管控并优先教育,我方认为后者更为合理。
第二点,对方辩友称未成年人精神尚未成熟,不足以承担刑事责任能力。我方辩稿中引用了国际跨26年的中国青少年研究数据,表明当前青少年在认知能力上的成熟度已高于以往,并非心智完全不成熟。
第三点,关于假设一个人如同机器人般缺乏经济能力却实施严重犯罪的情况,我方认为应先控制其行为,在监狱中进行严格管控和社会主义教育,以促进其改过自新。
第四点,对方辩友提及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再犯罪率高达27.5%,而社区矫正的再犯率仅为4.8%。但需注意,两者的犯罪主体基础恶意程度不同:前者多为恶性犯罪,后者多为轻罪。若比较同一类型犯罪的再犯率下降比例,会发现监禁改造能更有效降低再犯风险。此外,原本未成年人犯罪率可能接近100%,进入监狱后降至27.5%,这已体现出监禁改造的积极效果,并非如对方所言存在交叉感染问题。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对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应适用监禁刑。
第一点,对方辩友认为不能将少数地区的极端案例作为普遍现象。但问题在于,少数地区的极端案件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和受关注度极大,并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能够完全替代。例如,当一个10至12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送往官方矫治机构还是监狱进行严格管控并优先教育,我方认为后者更为合理。
第二点,对方辩友称未成年人精神尚未成熟,不足以承担刑事责任能力。我方辩稿中引用了国际跨26年的中国青少年研究数据,表明当前青少年在认知能力上的成熟度已高于以往,并非心智完全不成熟。
第三点,关于假设一个人如同机器人般缺乏经济能力却实施严重犯罪的情况,我方认为应先控制其行为,在监狱中进行严格管控和社会主义教育,以促进其改过自新。
第四点,对方辩友提及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再犯罪率高达27.5%,而社区矫正的再犯率仅为4.8%。但需注意,两者的犯罪主体基础恶意程度不同:前者多为恶性犯罪,后者多为轻罪。若比较同一类型犯罪的再犯率下降比例,会发现监禁改造能更有效降低再犯风险。此外,原本未成年人犯罪率可能接近100%,进入监狱后降至27.5%,这已体现出监禁改造的积极效果,并非如对方所言存在交叉感染问题。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对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应适用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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