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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后果的认知。案发后,两名女孩因未满12周岁,警方不予立案,利亚回到了学校正常就读。男婴母亲却一直患上重度抑郁。几乎同一时期,湖北公安县11岁男孩洋洋因琐事预谋伤害了4岁女童,作案后冷静误导警方,同样因未满14周岁(原文"严厉逃脱寻责"表述模糊,此处按常见逻辑修正为"未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案件刺痛了公众的神经,也引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当一个10岁或11岁的孩子能够冷静地预谋杀人,能够互相推诿责任,能够清晰认知行为的恶劣性质时,我们的法律是否还要固守一个12岁以下一律免责的底线?
因此,我方主张在维持现有12岁刚性追责条款的基础上,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门槛降至10周岁。这意味着,对于10~12周岁这一特定年龄段,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在实施特定严重暴力犯罪时,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控制能力和主观恶性,那么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核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应的,科学严苛的证据链审查机制也将设立。
我方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当今年轻人的心智早熟和犯罪低龄化已成为显著社会问题,法律应当对此作出回应。发展心理学研究表明,10岁是儿童道德发展和认知发展的分水岭,已经具备了辨别基本是非和控制冲动的基本认知能力。与此同时,随着数字化时代信息量的暴涨,当代未成年人的心智早熟已成普遍事实。2015年国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我国学生的青春期普遍提前至1011周岁。美国儿童学家的观察也指出,现在10岁的孩子的体征和行为方式已经相当于过去15岁的少年。而我们的法制教育也在同步跟进,2024年普法工作明确指出812岁青少年的普法目标,包括初步认知未成年人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孩子们已经在课堂上学过"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游戏中也明白"做了坏事要负责"。如果法律却告诉那些被侵害的家庭:"因为他不满12周岁,所以我们什么都不敢做",这不仅是对教育成果的背离,更是对被害者的二次伤害。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已呈现低龄化现象,10~13周岁低龄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当犯罪已经发生,当低龄化趋势已经显现,当孩子们已经具备了相应的认知能力,法律不应该再保持沉默。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在应对极端暴力事件时,存在受害者权益保护的真空,法律应当回应人民朴素的公正观念。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实行双向保护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过度强调对加害未成年人的保护而忽视了受害者的权益。例如,某地11岁男孩杀害婴儿的案件中,婴儿永远失去了生命,家庭因此破碎。而加害者因未满12周岁免于刑责,其监护人因经济困难无法赔偿,当法律既不能追究加害者的责任,又不能为受害者家庭提供有效救济时,这个家庭的公平正义在哪里?当公众反复看到因为"差几天满12岁"而不立案的新闻,当受害者家庭一次次被告知"法律没办法",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就会流失,这催生出私立救济的冲动。法律不仅要对未成年加害者的行为作出回应,更要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对极少数具备恶意的低龄犯罪进行追责,恰恰是在向社会宣告:年龄不是恶性犯罪的挡箭牌,法律始终站在正义这一边。
感谢正方一辩。接下来有请反方一辩。
行为后果的认知。案发后,两名女孩因未满12周岁,警方不予立案,利亚回到了学校正常就读。男婴母亲却一直患上重度抑郁。几乎同一时期,湖北公安县11岁男孩洋洋因琐事预谋伤害了4岁女童,作案后冷静误导警方,同样因未满14周岁(原文"严厉逃脱寻责"表述模糊,此处按常见逻辑修正为"未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案件刺痛了公众的神经,也引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当一个10岁或11岁的孩子能够冷静地预谋杀人,能够互相推诿责任,能够清晰认知行为的恶劣性质时,我们的法律是否还要固守一个12岁以下一律免责的底线?
因此,我方主张在维持现有12岁刚性追责条款的基础上,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门槛降至10周岁。这意味着,对于10~12周岁这一特定年龄段,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在实施特定严重暴力犯罪时,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控制能力和主观恶性,那么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严格核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应的,科学严苛的证据链审查机制也将设立。
我方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当今年轻人的心智早熟和犯罪低龄化已成为显著社会问题,法律应当对此作出回应。发展心理学研究表明,10岁是儿童道德发展和认知发展的分水岭,已经具备了辨别基本是非和控制冲动的基本认知能力。与此同时,随着数字化时代信息量的暴涨,当代未成年人的心智早熟已成普遍事实。2015年国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我国学生的青春期普遍提前至1011周岁。美国儿童学家的观察也指出,现在10岁的孩子的体征和行为方式已经相当于过去15岁的少年。而我们的法制教育也在同步跟进,2024年普法工作明确指出812岁青少年的普法目标,包括初步认知未成年人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孩子们已经在课堂上学过"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游戏中也明白"做了坏事要负责"。如果法律却告诉那些被侵害的家庭:"因为他不满12周岁,所以我们什么都不敢做",这不仅是对教育成果的背离,更是对被害者的二次伤害。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人故意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已呈现低龄化现象,10~13周岁低龄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当犯罪已经发生,当低龄化趋势已经显现,当孩子们已经具备了相应的认知能力,法律不应该再保持沉默。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在应对极端暴力事件时,存在受害者权益保护的真空,法律应当回应人民朴素的公正观念。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实行双向保护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过度强调对加害未成年人的保护而忽视了受害者的权益。例如,某地11岁男孩杀害婴儿的案件中,婴儿永远失去了生命,家庭因此破碎。而加害者因未满12周岁免于刑责,其监护人因经济困难无法赔偿,当法律既不能追究加害者的责任,又不能为受害者家庭提供有效救济时,这个家庭的公平正义在哪里?当公众反复看到因为"差几天满12岁"而不立案的新闻,当受害者家庭一次次被告知"法律没办法",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就会流失,这催生出私立救济的冲动。法律不仅要对未成年加害者的行为作出回应,更要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对极少数具备恶意的低龄犯罪进行追责,恰恰是在向社会宣告:年龄不是恶性犯罪的挡箭牌,法律始终站在正义这一边。
感谢正方一辩。接下来有请反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法律应否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取决于是否能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心智早熟与犯罪低龄化)、是否能弥补受害者权益保护的不足以及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观念。
坚守也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尊重,更立足于我国犯罪治理的建设逻辑与法律体系的稳定需求。首先从科学依据来看,进一步下降刑事年龄缺乏生理与认知层面的支撑。现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这是立法机关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精神发育、生理发育水平做出的审慎决策。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联合高校发布的《未成年人认知发展与刑事责任能力研究报告》显示,12周岁以下的儿童大脑前额叶皮层可能仍处于快速发育期,对行为的充分控制、后果预判能力以及对犯罪这一概念的抽象认知水平,均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标准。而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发布的办案数据也印证了,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涉案案件中,近90%属于冲动模仿性行为,其核心成因是监护缺失与认知不足,而非主观恶性极强的故意犯罪。试问,用惩罚成年人的刑罚去约束心智未熟、冲动无知的孩子,怎么能实现教育改造、迷途知返的真正目的呢?这绝非是法治的初衷,更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
其次,从法律稳定性来看,进一步下调刑事年龄会直接打破规则统一,让法律介入情绪立法的危险误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稳定,刑法的权威在于普适。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定,追求的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普遍规则统一,绝不是能够被极少数极端案例绑架裹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2025年的司法统计数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连续三年同比下降,其中12周岁以下儿童犯罪案件占比不足0.5%,且3年间进一步下降0.3个百分点。这组数据清晰地戳破了低龄犯罪泛滥的舆论假象。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核心矛盾并非是年龄门槛过高,而是少数极端个案引起的舆论情绪。若因为个例而突破年龄底线,不仅会打破12周岁这一形成全社会共识的法律边界,更会让刑法沦为情绪的附庸,最终让法律失去公信力与约束力,治标不治本。
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从不是年龄红线的高低,而是家庭监护的缺位、学校教育短板、社会引导不足的综合结果。我国早已形成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司法原则,且实践效果显著。最高检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专门矫治教育转化率达98%,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回归正途率超97%。未成年人犯罪率在近五年来首次实现双下降。
最后,从立法原则来看,保护优先、矫治为本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不动摇的核心准则。我们从不纵容任何危害社会的恶行,但更反对用成年人的严苛标准去苛求心智未成熟、尚有救赎可能的孩子。进一步下调刑事年龄,看似是对受害者的公平,实则是让更多未成年人被贴上犯罪标签,彻底断送其回归社会、重获新生的可能。
最后,我方坚信不应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谢谢大家。
坚守也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尊重,更立足于我国犯罪治理的建设逻辑与法律体系的稳定需求。首先从科学依据来看,进一步下降刑事年龄缺乏生理与认知层面的支撑。现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这是立法机关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精神发育、生理发育水平做出的审慎决策。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联合高校发布的《未成年人认知发展与刑事责任能力研究报告》显示,12周岁以下的儿童大脑前额叶皮层可能仍处于快速发育期,对行为的充分控制、后果预判能力以及对犯罪这一概念的抽象认知水平,均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标准。而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发布的办案数据也印证了,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涉案案件中,近90%属于冲动模仿性行为,其核心成因是监护缺失与认知不足,而非主观恶性极强的故意犯罪。试问,用惩罚成年人的刑罚去约束心智未熟、冲动无知的孩子,怎么能实现教育改造、迷途知返的真正目的呢?这绝非是法治的初衷,更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
其次,从法律稳定性来看,进一步下调刑事年龄会直接打破规则统一,让法律介入情绪立法的危险误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稳定,刑法的权威在于普适。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定,追求的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普遍规则统一,绝不是能够被极少数极端案例绑架裹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2025年的司法统计数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连续三年同比下降,其中12周岁以下儿童犯罪案件占比不足0.5%,且3年间进一步下降0.3个百分点。这组数据清晰地戳破了低龄犯罪泛滥的舆论假象。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核心矛盾并非是年龄门槛过高,而是少数极端个案引起的舆论情绪。若因为个例而突破年龄底线,不仅会打破12周岁这一形成全社会共识的法律边界,更会让刑法沦为情绪的附庸,最终让法律失去公信力与约束力,治标不治本。
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从不是年龄红线的高低,而是家庭监护的缺位、学校教育短板、社会引导不足的综合结果。我国早已形成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司法原则,且实践效果显著。最高检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专门矫治教育转化率达98%,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回归正途率超97%。未成年人犯罪率在近五年来首次实现双下降。
最后,从立法原则来看,保护优先、矫治为本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不动摇的核心准则。我们从不纵容任何危害社会的恶行,但更反对用成年人的严苛标准去苛求心智未成熟、尚有救赎可能的孩子。进一步下调刑事年龄,看似是对受害者的公平,实则是让更多未成年人被贴上犯罪标签,彻底断送其回归社会、重获新生的可能。
最后,我方坚信不应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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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反方一辩开篇陈词主要围绕“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对方辩友您好,您方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请问具体要降到多少岁呢?
我方具体要降到10至12周岁,建立一个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则。
那为什么是10至12周岁而不是9岁呢?请您给出科学依据。
我方有三条数据支持:第一条是英国政府报告指出10至12周岁可能发生不良和严重行为;我国的流行病学调查也指出,10至12周岁的生理体征已在发育;而发展心理学专家指出,10岁之前儿童由他律引导,10岁之后开始自律引导,因此10至12周岁是较为合理的时间区间。
对方辩友,您方主张10岁的儿童已经具有能够明白世界的能力了是吗?
那么对方辩友,如果今天正好10岁,明天又出现了9岁的恶性案件,你们到底要不要继续下降这个年龄呢?
我方认为10至12周岁是主要区间,这是一个略为可控的微调,后续可通过长期实施进行调整。
请您论证10岁儿童与19岁(应为"13岁")儿童在心智发展上的具体区别,是否有具体数据表明?如果10岁儿童产生恶性行为是极少数,那么对于这些极少数案例出现之后,你们还要继续下降年龄吗?
我方有具体统计结果显示,10至13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总量的70%,而非90%(原文"90多岁"为明显错误,已修正)。
好的,那如果明天出现了9岁的恶性案件,你方要不要再调整年龄?
(对方未正面回答)
对方辩友,如果一个10岁的孩子能因为手段残忍而被认定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请问这个10岁的孩子能够独立签合同吗?能够结婚吗?能够行使选举权吗?
我认为对方这个问题完全不相关。我们所建立的恶意调整年龄规则,第一是针对八种严重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等,且需要有确凿证据。
您方在论证中提到10至13岁的孩子已经具备心智早熟的论据,那么既然您方认为10岁能够因犯罪手段残忍而被认定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该10岁孩子却不能签订合同、不能行使选举权,按照您方逻辑,他既然已经成熟到可以承担最严厉的刑法,为什么不能享有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法律为什么在定罪时承认他成熟,而在赋权时把他当成了孩子?这不是一种矛盾吗?
根据我们在广西百色和湖北的案例,那些被害者的权益由谁来守护呢?他们被这些9岁、11岁的孩子杀害之后,谁去维护这些被害者的利益呢?所以对方辩友就是完全不考虑12周岁以下孩子的权益了是吗?
感谢双方辩手。
对方辩友您好,您方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请问具体要降到多少岁呢?
我方具体要降到10至12周岁,建立一个恶意补足年龄的规则。
那为什么是10至12周岁而不是9岁呢?请您给出科学依据。
我方有三条数据支持:第一条是英国政府报告指出10至12周岁可能发生不良和严重行为;我国的流行病学调查也指出,10至12周岁的生理体征已在发育;而发展心理学专家指出,10岁之前儿童由他律引导,10岁之后开始自律引导,因此10至12周岁是较为合理的时间区间。
对方辩友,您方主张10岁的儿童已经具有能够明白世界的能力了是吗?
那么对方辩友,如果今天正好10岁,明天又出现了9岁的恶性案件,你们到底要不要继续下降这个年龄呢?
我方认为10至12周岁是主要区间,这是一个略为可控的微调,后续可通过长期实施进行调整。
请您论证10岁儿童与19岁(应为"13岁")儿童在心智发展上的具体区别,是否有具体数据表明?如果10岁儿童产生恶性行为是极少数,那么对于这些极少数案例出现之后,你们还要继续下降年龄吗?
我方有具体统计结果显示,10至13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总量的70%,而非90%(原文"90多岁"为明显错误,已修正)。
好的,那如果明天出现了9岁的恶性案件,你方要不要再调整年龄?
(对方未正面回答)
对方辩友,如果一个10岁的孩子能因为手段残忍而被认定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请问这个10岁的孩子能够独立签合同吗?能够结婚吗?能够行使选举权吗?
我认为对方这个问题完全不相关。我们所建立的恶意调整年龄规则,第一是针对八种严重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等,且需要有确凿证据。
您方在论证中提到10至13岁的孩子已经具备心智早熟的论据,那么既然您方认为10岁能够因犯罪手段残忍而被认定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该10岁孩子却不能签订合同、不能行使选举权,按照您方逻辑,他既然已经成熟到可以承担最严厉的刑法,为什么不能享有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法律为什么在定罪时承认他成熟,而在赋权时把他当成了孩子?这不是一种矛盾吗?
根据我们在广西百色和湖北的案例,那些被害者的权益由谁来守护呢?他们被这些9岁、11岁的孩子杀害之后,谁去维护这些被害者的利益呢?所以对方辩友就是完全不考虑12周岁以下孩子的权益了是吗?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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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规则标注:
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好的,你方朋友可以听到吗?
可以。
好的,方辩友,我先问你第一个问题:您刚所提到的“12周岁以下儿童大脑前额叶发育未完全”是吗?
没有,我们这方显示人处于快速发育期,是行为发展期,并非发育未完全。我也查到相关数据,大脑前额叶发育完全是在25岁左右,25岁之前都处于发育阶段。
所以,您的意思是年龄不到25岁,我们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您方认为“科学依据”这一点无法成立。
好,第二个问题:对方辩友,法律条款的修改是否不会只有单一的一句话进行修改?很多所需的配套措施也会有所跟进。
并不是。
我先回答你上方那个问题:12周岁以下儿童处于快速发育期,这一点您是否可以确认?
(沉默)
法律的制定是根据社会现象、儿童心智成熟度等综合因素规定的,并非仅因某一因素。
我打断一下,我问你:法律修改时是否会有很多配套措施跟进?
(对方未直接回应,需确认)
我国现行少年司法体系区别于成年人司法体系,具有教育矫正、社区监管、心理辅导等功能的少年法庭。您方所提的教育矫治、社会监管等措施并非单独利好。
我们聚焦的是:能否让未成年人知晓自己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能否让受害者的正义得到伸张。
好,第三个问题:对方辩友,法律的功能是否不仅是惩罚已发生的犯罪,也包括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犯罪?
是的。
对方已承认法律具有预防功能,那么立法是否需要考虑潜在社会风险?
立法可以解决一定问题,但为杜绝未来发生,还是要以教育为主。
对呀,我方已达成共识,我方也强调教育的重要性,并非你方单独利好。比如,对方承认需要考虑社会潜在风险,那么您方所举的个例并不代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我们已达成共识:个例不能代表所有案件。
感谢双方辩手。
正方四辩质询反方一辩。
好的,你方朋友可以听到吗?
可以。
好的,方辩友,我先问你第一个问题:您刚所提到的“12周岁以下儿童大脑前额叶发育未完全”是吗?
没有,我们这方显示人处于快速发育期,是行为发展期,并非发育未完全。我也查到相关数据,大脑前额叶发育完全是在25岁左右,25岁之前都处于发育阶段。
所以,您的意思是年龄不到25岁,我们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您方认为“科学依据”这一点无法成立。
好,第二个问题:对方辩友,法律条款的修改是否不会只有单一的一句话进行修改?很多所需的配套措施也会有所跟进。
并不是。
我先回答你上方那个问题:12周岁以下儿童处于快速发育期,这一点您是否可以确认?
(沉默)
法律的制定是根据社会现象、儿童心智成熟度等综合因素规定的,并非仅因某一因素。
我打断一下,我问你:法律修改时是否会有很多配套措施跟进?
(对方未直接回应,需确认)
我国现行少年司法体系区别于成年人司法体系,具有教育矫正、社区监管、心理辅导等功能的少年法庭。您方所提的教育矫治、社会监管等措施并非单独利好。
我们聚焦的是:能否让未成年人知晓自己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能否让受害者的正义得到伸张。
好,第三个问题:对方辩友,法律的功能是否不仅是惩罚已发生的犯罪,也包括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犯罪?
是的。
对方已承认法律具有预防功能,那么立法是否需要考虑潜在社会风险?
立法可以解决一定问题,但为杜绝未来发生,还是要以教育为主。
对呀,我方已达成共识,我方也强调教育的重要性,并非你方单独利好。比如,对方承认需要考虑社会潜在风险,那么您方所举的个例并不代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我们已达成共识:个例不能代表所有案件。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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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听得到吗?
听得到,非常清晰。请开始发言,感谢。
首先,对于对方的数据,这里存在一个疑惑。对方今天将10~12岁定为可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提到10岁开始自律引导,9岁开始发育,因此将10岁定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体现。这里有一个疑问:10岁开始自律引导,是否意味着10岁就可以开始承担法律责任?刚才的推论在哪里?我方没有听到相关论证。你方开始自律引导的观点没问题,但下一秒就认定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一逻辑需要进一步说明。这是您方数据存在的问题。
第二,您方所举的例子,像11岁儿童和9岁儿童踩踏事件,我方没有看到具体案例,也非常痛心有这样的案例存在。但你方提到涉事者是留守儿童,其根本问题在于教育缺失,而非刑罚是否设置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高低。正是教育的缺失导致他们犯下罪行,而非年龄本身。
接下来,您方论述说涉事者具有主观恶意。我方听到您的观点,但这是非常主观的判断。我们需要官方论述作为依据,因此您的例子需要更中肯的论证。
第三,您方四辩提到法律具有威慑力,因此认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1012岁有利于威慑他人不再犯法。我方有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在20162020年(即《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之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平均为30%,未成年人平均统计年龄在14岁左右(原文“9.3.65”疑似口误,暂保留“9.3.65”)。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达到1.7%。在犯罪率下降的情况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未进一步降低犯罪率,说明下调年龄不构成您方所说的威慑作用,这是我方与您方观点的区别。
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年龄相关的变化,您方可在后续论述中补充,谢谢。
感谢反方二辩。
Hello,听得到吗?
听得到,非常清晰。请开始发言,感谢。
首先,对于对方的数据,这里存在一个疑惑。对方今天将10~12岁定为可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提到10岁开始自律引导,9岁开始发育,因此将10岁定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体现。这里有一个疑问:10岁开始自律引导,是否意味着10岁就可以开始承担法律责任?刚才的推论在哪里?我方没有听到相关论证。你方开始自律引导的观点没问题,但下一秒就认定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一逻辑需要进一步说明。这是您方数据存在的问题。
第二,您方所举的例子,像11岁儿童和9岁儿童踩踏事件,我方没有看到具体案例,也非常痛心有这样的案例存在。但你方提到涉事者是留守儿童,其根本问题在于教育缺失,而非刑罚是否设置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高低。正是教育的缺失导致他们犯下罪行,而非年龄本身。
接下来,您方论述说涉事者具有主观恶意。我方听到您的观点,但这是非常主观的判断。我们需要官方论述作为依据,因此您的例子需要更中肯的论证。
第三,您方四辩提到法律具有威慑力,因此认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1012岁有利于威慑他人不再犯法。我方有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在20162020年(即《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之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平均为30%,未成年人平均统计年龄在14岁左右(原文“9.3.65”疑似口误,暂保留“9.3.65”)。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达到1.7%。在犯罪率下降的情况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未进一步降低犯罪率,说明下调年龄不构成您方所说的威慑作用,这是我方与您方观点的区别。
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年龄相关的变化,您方可在后续论述中补充,谢谢。
感谢反方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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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请正反二辩对辩时间各为1分30秒,双方交替发言,请正方先开始。你可听清吗?
可以听清。好,第一个问题请问一下,你方认为10岁开始自律,你已经承认了,所以您认为所有10~12岁犯罪的人都是因为教育缺失吗?
当然不是啊,但是今天您方举给我的例子,他们是由于教育缺失对不对?然后您现在向我论证,您方认可《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的结果吗?
嗯,您您给我再重新复述一下,《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的结果是什么?同时,我向您方指出,今日的市政府2024年青少年普法工作指引中指出,8岁至12岁的青少年普法工作中就已经涵盖了初步认识未成年人常见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您方所说的教育缺失,我没有听到。
对,所以您方是认可这个《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那《刑法》为什么将这个最低法定年龄设置在1214岁,而并非是1014岁呢?
这是综合了国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考虑的。您方今天跟我讲过,他要进一步降低,就得跟我方论述2021年到2026年这五年间发生了什么,让你觉得他要进一步降低了。这方面论述你方没有给到我,希望你在后方进行一个补充,好吗?
首先,从对方的话当中,我可以听到我们达成共识,就好像青少年的心智已经都成熟了,我们的法律就会因此而下调。那么,我在前面已经给了您大量论述,根据于我国学生的青春期普遍提前到10~11周岁,以及现在10岁孩子的体征和行为方式,相当于过去15岁的少年等现状,所以我方认为应该持续下调。这里请您可以回复我一下,您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立法就犯罪率飙升,和您方的数据的关联性在哪里?并没有听懂对方所说的论证和例子,这一方面我方没有听到任何。您是拿今年2026年和2021年做对比,或者说2025年和2021年做对比,您方所举出的只是一些学术上的看法和观点,您方这样的论据我方是不接受的。
那我方的论据很明白,就是为什么《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它设定在了这个1214岁,而并非1014岁,因为从科学上来说,前额叶并未发展完善,所以说你在12岁之前是没有任何在这方面的认知能力的,你方能明白吗?
就是您,您方得给我讲明白,在这五年间,他有什么额外的改变。我之前已经告诉过你了,我方的数据查到的是25岁的时候,青少年的前额叶才发育成熟,也就是对方提出的所谓12岁前额叶发育不成熟,不需要承担刑责。
那我现在45岁,之前我都不应该承担是吗?所以对方你现在给不到我相关的例子嘛,你就感觉拿前额叶嘛,但我这边还有根据前运算阶段证实,7~11岁只能依据具体事物无法进行抽象的行为处理呢。
好,我们国家根据民意和现实,这样的法律调整是之前20年的关键因素之一。
感谢双方辩手。
那有请正反二辩对辩时间各为1分30秒,双方交替发言,请正方先开始。你可听清吗?
可以听清。好,第一个问题请问一下,你方认为10岁开始自律,你已经承认了,所以您认为所有10~12岁犯罪的人都是因为教育缺失吗?
当然不是啊,但是今天您方举给我的例子,他们是由于教育缺失对不对?然后您现在向我论证,您方认可《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的结果吗?
嗯,您您给我再重新复述一下,《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的结果是什么?同时,我向您方指出,今日的市政府2024年青少年普法工作指引中指出,8岁至12岁的青少年普法工作中就已经涵盖了初步认识未成年人常见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您方所说的教育缺失,我没有听到。
对,所以您方是认可这个《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那《刑法》为什么将这个最低法定年龄设置在1214岁,而并非是1014岁呢?
这是综合了国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考虑的。您方今天跟我讲过,他要进一步降低,就得跟我方论述2021年到2026年这五年间发生了什么,让你觉得他要进一步降低了。这方面论述你方没有给到我,希望你在后方进行一个补充,好吗?
首先,从对方的话当中,我可以听到我们达成共识,就好像青少年的心智已经都成熟了,我们的法律就会因此而下调。那么,我在前面已经给了您大量论述,根据于我国学生的青春期普遍提前到10~11周岁,以及现在10岁孩子的体征和行为方式,相当于过去15岁的少年等现状,所以我方认为应该持续下调。这里请您可以回复我一下,您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立法就犯罪率飙升,和您方的数据的关联性在哪里?并没有听懂对方所说的论证和例子,这一方面我方没有听到任何。您是拿今年2026年和2021年做对比,或者说2025年和2021年做对比,您方所举出的只是一些学术上的看法和观点,您方这样的论据我方是不接受的。
那我方的论据很明白,就是为什么《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它设定在了这个1214岁,而并非1014岁,因为从科学上来说,前额叶并未发展完善,所以说你在12岁之前是没有任何在这方面的认知能力的,你方能明白吗?
就是您,您方得给我讲明白,在这五年间,他有什么额外的改变。我之前已经告诉过你了,我方的数据查到的是25岁的时候,青少年的前额叶才发育成熟,也就是对方提出的所谓12岁前额叶发育不成熟,不需要承担刑责。
那我现在45岁,之前我都不应该承担是吗?所以对方你现在给不到我相关的例子嘛,你就感觉拿前额叶嘛,但我这边还有根据前运算阶段证实,7~11岁只能依据具体事物无法进行抽象的行为处理呢。
好,我们国家根据民意和现实,这样的法律调整是之前20年的关键因素之一。
感谢双方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关键攻防节点:
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全体时间为两分30秒,请正方三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
可以听清了,非常清晰,请开始。
四辩,我问你啊,你觉得现在的法律没有给未成年人赋予民事权利,所以给他定刑事责任,所以不公平是吧?
是的,我方认为没有。
没有?请继续说。
(停顿)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有要继续说吗?
没事,您放心发言,待会我来回答。
好,那我现在20岁,我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我没有这个刑事权利,所以是我现在就可以不用不负刑法责任了。
可是,我刚强调的是,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那我再问你好了,那根据民法总则草案指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年龄从10周岁降到6周岁,那是不是刑法年龄也可以从12周岁降到10周岁呢?
不是。法律清清楚楚写的12~18周岁不能独立实施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结婚,不能投票,为什么呢?因为法律知道这个阶段的孩子心智还没有成熟,不能够完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所以这是我刚想说的,民法和刑法是两个体系,调整的内容不同。民法中,16周岁就开始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了,所以你好像混淆了两个法律体系的适用范围。
再往下问你的是,你方一辩跟我证明的是缺乏认知支撑,所以你证明是前额叶皮层还在发展是吗?
(停顿)他现在还是未成年人,前额叶皮层还在发展中。
等于我现在没有现在对法律的初步认知吗?
他自己并没有合理的认知能力,只是有部分基础认知,但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能力不足。
没有认识能力,你没有证明,而我方看到的是根据全国各种司法实践的证明。英国政府公报指出,10岁小朋友就有能够认知自己法律责任的能力。且我国政府工作报告指出,面向8到12岁的小朋友的普法目标是,包括初步认识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危害,以及违法之后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所以我国政府报告这里指出,8岁到12岁其实大体已经有初步认知,所以你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完全没有认知,只是心智还在成熟,但是成熟的过程中不妨碍他们已经有初步认知了。
再往下问你的是,那你觉得你还有别的证明,证明大家里面有没有就是你说的是,那我帮我帮你证明在过去几年犯罪率攀升了,才可以证明大家的这个需求不必要是不是?
不是的,10岁到12岁的孩子,他只是在情绪状态下控制能力会降低。他们不是不懂对错,而是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
好,所以你没法证明的是小朋友对法律没有了观念。
可是我觉得知法犯法是一个非常恐怖的事情。
再往下,你没有给我进行反驳,人死了,但是我没法证明过去几年中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对不对?
他未成年犯罪率现在已经下降了。而且过去,过去我不把10岁到12岁未成年人定为刑罚责任主体,所以过去他们都不算犯罪,不算承担刑事责任。但现在我没法统计他的数据,就证明这个事情没有存在吗?
是存在,但是他们不一定是犯的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这种存在也是我方数据表明的是,确实过去不将其定为刑事责任。可是我会看到的是,我国现在的法律教育在学校从2023年到2025年增加了三倍,全国已高达430所,也就是过去确实不将其定为刑事责任,可是他们现在要加强普法,只是被转移到了那些特殊教育学校去普法,不代表过去没有发生。
再往下,我方提出恰恰这证明了未成年犯罪高发,在未成年犯罪中,70%来源于10~13周岁,所以这个年龄段的人犯罪率很高。
再往下,你跟我们认的是我们规则不统一。那现在我们对于现有法律进行补充,完全沿袭过去的法律标准,只是进行补充,哪里违法,他们只是把这些孩子放到专门的学校去进行教育、矫正。而只有需要矫正说明他们已经犯罪了,所以我们可以证明的是过去在攀升,而我方觉得矫正和教育是必要的措施。
感谢双方辩手。
请正方三辩质询,反方全体时间为两分30秒,请正方三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
可以听清了,非常清晰,请开始。
四辩,我问你啊,你觉得现在的法律没有给未成年人赋予民事权利,所以给他定刑事责任,所以不公平是吧?
是的,我方认为没有。
没有?请继续说。
(停顿)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有要继续说吗?
没事,您放心发言,待会我来回答。
好,那我现在20岁,我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我没有这个刑事权利,所以是我现在就可以不用不负刑法责任了。
可是,我刚强调的是,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那我再问你好了,那根据民法总则草案指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年龄从10周岁降到6周岁,那是不是刑法年龄也可以从12周岁降到10周岁呢?
不是。法律清清楚楚写的12~18周岁不能独立实施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结婚,不能投票,为什么呢?因为法律知道这个阶段的孩子心智还没有成熟,不能够完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所以这是我刚想说的,民法和刑法是两个体系,调整的内容不同。民法中,16周岁就开始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了,所以你好像混淆了两个法律体系的适用范围。
再往下问你的是,你方一辩跟我证明的是缺乏认知支撑,所以你证明是前额叶皮层还在发展是吗?
(停顿)他现在还是未成年人,前额叶皮层还在发展中。
等于我现在没有现在对法律的初步认知吗?
他自己并没有合理的认知能力,只是有部分基础认知,但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能力不足。
没有认识能力,你没有证明,而我方看到的是根据全国各种司法实践的证明。英国政府公报指出,10岁小朋友就有能够认知自己法律责任的能力。且我国政府工作报告指出,面向8到12岁的小朋友的普法目标是,包括初步认识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危害,以及违法之后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所以我国政府报告这里指出,8岁到12岁其实大体已经有初步认知,所以你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完全没有认知,只是心智还在成熟,但是成熟的过程中不妨碍他们已经有初步认知了。
再往下问你的是,那你觉得你还有别的证明,证明大家里面有没有就是你说的是,那我帮我帮你证明在过去几年犯罪率攀升了,才可以证明大家的这个需求不必要是不是?
不是的,10岁到12岁的孩子,他只是在情绪状态下控制能力会降低。他们不是不懂对错,而是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
好,所以你没法证明的是小朋友对法律没有了观念。
可是我觉得知法犯法是一个非常恐怖的事情。
再往下,你没有给我进行反驳,人死了,但是我没法证明过去几年中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对不对?
他未成年犯罪率现在已经下降了。而且过去,过去我不把10岁到12岁未成年人定为刑罚责任主体,所以过去他们都不算犯罪,不算承担刑事责任。但现在我没法统计他的数据,就证明这个事情没有存在吗?
是存在,但是他们不一定是犯的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这种存在也是我方数据表明的是,确实过去不将其定为刑事责任。可是我会看到的是,我国现在的法律教育在学校从2023年到2025年增加了三倍,全国已高达430所,也就是过去确实不将其定为刑事责任,可是他们现在要加强普法,只是被转移到了那些特殊教育学校去普法,不代表过去没有发生。
再往下,我方提出恰恰这证明了未成年犯罪高发,在未成年犯罪中,70%来源于10~13周岁,所以这个年龄段的人犯罪率很高。
再往下,你跟我们认的是我们规则不统一。那现在我们对于现有法律进行补充,完全沿袭过去的法律标准,只是进行补充,哪里违法,他们只是把这些孩子放到专门的学校去进行教育、矫正。而只有需要矫正说明他们已经犯罪了,所以我们可以证明的是过去在攀升,而我方觉得矫正和教育是必要的措施。
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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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体现在反方对“法律体系差异”的切割、对“认知能力”的弱化承认,以及正方对“数据统计缺陷”的反驳)
反方三辩执行对正方全体质询,时间为两分30秒,请反方三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喂喂,你好,可以听到吗?可以听清请开始。
我想问一下正方一辩,请问对方辩友,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将最低的刑责年龄设定在14周岁,而我国至今没有单独的少年司法体系。在矫正资源本就不足的情况下,在这样的国际共识和本国国情下,贵方坚持主张下调这个责任年龄,是会有确切的制度或者资源支撑,还是仅是为了迎合您方所说的各地大众情绪的宣泄?
对方没有证明所谓的大多数国家是哪些大洲的国家,而我方告诉你,欧美大多数国家已将这个保护年龄下调至10岁。高谢是您说欧美大多数国家都将保护年龄下降到10岁,对吗?我这边好像查到不是这个数据,并且在国际上面,未成年保护法一直主张的是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您方一直说的是要以惩戒来压制他们,让他们不再犯法。请问一下,这中间缺失的教育是刑法能弥补的吗?刑法怎么进行教育?
首先,对方无法证明我国司法体系的不足。其次,我方看到在过去两年的时间内,我国少管所的体系规模增长了3倍,虽然我们没有提到具体数据,但少管所体系的增加,是不是对应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之后的惩戒措施的加强?然后,您方至今没有给出具体的制度支撑答案,那么请问,有科学知识表明您方今天说的数据,即孩子青春期提前,对吗?那这个青春期提前可能代表的不是他们认知的完善,反而代表的是他们的压力增加。我这边有一个北京师范大学2024年的期刊,他们说当代10岁儿童的认知与道德发展节奏并未提前,和之前三年处在同一个发展阶段。而且因为他们这个青春期的提前,反而他们的自我情绪调节能力、抗挫折能力更弱,这其实呈现了一个“逆成熟化”的阶段,您方承认这个吗?
我们知道,教育与惩戒从来都不是不能并存的。我们有教育,也有惩戒的出现。你刚刚完全没有听明白我刚刚的问题,对吧?所以说,这个青春期的提前并不能造成他们认知的成熟,反而造成了他们情绪调节更加失控。这说明,我们这个时候未成年人需要的是法律吗?需要通过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来让他们知道刑罚的意义吗?不是的,缺失的反而是教育环节。我方认为,我国缺失的是没有老师告诉孩子“你不可以去杀人,你不可以去杀害同学”,这才是我方认为缺失的对吗?
但是我方的数据告诉你,我国的法律推进是逐渐向低龄化普及的。现在正好是2024年,我院友也念过了,普法工作指出,812岁的青少年普法工作正在逐步推行,也就是说,812周岁的青少年已经有了初步的法律认知,知道自己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那么,我请问,这个未成年人如果在可能认知完全或不完全的情况下进入监狱,会不会造成交叉感染?这是否牺牲了这个未成年人的未来,造成更多潜在犯罪呢?
我方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告诉你,10到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减少了30%~60%。
反方三辩执行对正方全体质询,时间为两分30秒,请反方三辩测试设备是否正常。喂喂,你好,可以听到吗?可以听清请开始。
我想问一下正方一辩,请问对方辩友,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将最低的刑责年龄设定在14周岁,而我国至今没有单独的少年司法体系。在矫正资源本就不足的情况下,在这样的国际共识和本国国情下,贵方坚持主张下调这个责任年龄,是会有确切的制度或者资源支撑,还是仅是为了迎合您方所说的各地大众情绪的宣泄?
对方没有证明所谓的大多数国家是哪些大洲的国家,而我方告诉你,欧美大多数国家已将这个保护年龄下调至10岁。高谢是您说欧美大多数国家都将保护年龄下降到10岁,对吗?我这边好像查到不是这个数据,并且在国际上面,未成年保护法一直主张的是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您方一直说的是要以惩戒来压制他们,让他们不再犯法。请问一下,这中间缺失的教育是刑法能弥补的吗?刑法怎么进行教育?
首先,对方无法证明我国司法体系的不足。其次,我方看到在过去两年的时间内,我国少管所的体系规模增长了3倍,虽然我们没有提到具体数据,但少管所体系的增加,是不是对应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之后的惩戒措施的加强?然后,您方至今没有给出具体的制度支撑答案,那么请问,有科学知识表明您方今天说的数据,即孩子青春期提前,对吗?那这个青春期提前可能代表的不是他们认知的完善,反而代表的是他们的压力增加。我这边有一个北京师范大学2024年的期刊,他们说当代10岁儿童的认知与道德发展节奏并未提前,和之前三年处在同一个发展阶段。而且因为他们这个青春期的提前,反而他们的自我情绪调节能力、抗挫折能力更弱,这其实呈现了一个“逆成熟化”的阶段,您方承认这个吗?
我们知道,教育与惩戒从来都不是不能并存的。我们有教育,也有惩戒的出现。你刚刚完全没有听明白我刚刚的问题,对吧?所以说,这个青春期的提前并不能造成他们认知的成熟,反而造成了他们情绪调节更加失控。这说明,我们这个时候未成年人需要的是法律吗?需要通过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来让他们知道刑罚的意义吗?不是的,缺失的反而是教育环节。我方认为,我国缺失的是没有老师告诉孩子“你不可以去杀人,你不可以去杀害同学”,这才是我方认为缺失的对吗?
但是我方的数据告诉你,我国的法律推进是逐渐向低龄化普及的。现在正好是2024年,我院友也念过了,普法工作指出,812岁的青少年普法工作正在逐步推行,也就是说,812周岁的青少年已经有了初步的法律认知,知道自己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那么,我请问,这个未成年人如果在可能认知完全或不完全的情况下进入监狱,会不会造成交叉感染?这是否牺牲了这个未成年人的未来,造成更多潜在犯罪呢?
我方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告诉你,10到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减少了30%~60%。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流程图符号说明:→表示逻辑推进,⊣表示反驳节点)
谢谢双方辩手。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钟,请开始。
第一个事情,法律不是为了惩戒,而是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所以我方也不否认,在现有的我国法律制度下,我们要逐步推进法教育,而且在实践中已有很多案例,比如认为8岁到12岁小朋友就应该认识自己的常见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以及承担法律责任。政府也认为小朋友在该年龄段就已经历初步认识,能够建立初步认知,所以这才被定为法律目标。
再往下,我们觉得如果这些小朋友的认知都已经教育得那么好了之后,还仍然犯罪,这是我们觉得不可以接受的。知法犯法是我们觉得很恐怖的现实。而我们觉得,在已经建立了初步认知、已经有了法律意识的时候,你还去犯罪,这难道不是很恐怖的事情吗?所以,我方认为,被推定承担责任的不是那部分普通学生,而是通过我方观点证明的未成年人。如果一个小朋友能够被推定为他有了初步的法律认知,且他的恶意很严重,经过严格审查之后,才能认定他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对大部分普通人进行惩戒。
现在我们已经足够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还仍然犯法的人,我们只能依法处理。所以回到我方的例子中,那个74个月大的小女孩杀害自己的亲人,她的言行中透露出对法律的不重视,比如“你都我都踩了一脚会没事吗?”,这说明她已经懂法了,可是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是不是能看出她的心思已经够缜密了?而你不罚她,是对大家的不重视吗?
所以这种情况下,你说条件是当事人还不够成熟不够理智,但是并非所有少数人真的不够理智不够成熟,关键在于,有些孩子心思很缜密,所以他们还能跟警察周旋。当警察调查的时候,他说“哎呀,我当时没看到他,不要查我,我没有见到他”。视频证据能看到小朋友有初步认识能力,且他能够与警察周旋,他的心智已经够早熟了。
这也符合我们现在的局势:随着信息化爆炸时代的发展,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已经不能用过去的标准来衡量。现在10岁孩子的体征和认知水平相当于过去15岁的少年人,所以大家的认知能力提升了,不仅法律认识能力提升了,甚至连违法犯罪能力也提升了。所以,应该支持我方的观点。
再往下,你方说是那些小朋友在碰到不良影响时可能会进行交叉感染。可这正是我方想说的,这种观点对于小朋友来说是最大的纵容。因为我们觉得,如果你认为12岁以下就不用被管教,就等于告诉他们“反正我年龄小,就算犯法了也没关系,因为不会得到惩罚,可以得到社会继续教育啊”。你方对他们释放了不好的信号。
而这是基于现有的法律,对于10-12岁的小朋友,我们是可以进行适当的行为干预和惩戒的。这只要达到成人刑罚的30%-60%,这不是严厉惩罚他,而是对你给予酌定处罚量。但是不是不罚你,而是我们觉得应该罚,只是可以适当减轻处罚。如果你不罚他,这对被害者是不公平的,这与你方所强调的社会正义是相违背的。
感谢正方三辩。
谢谢双方辩手。接下来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两分钟,请开始。
第一个事情,法律不是为了惩戒,而是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所以我方也不否认,在现有的我国法律制度下,我们要逐步推进法教育,而且在实践中已有很多案例,比如认为8岁到12岁小朋友就应该认识自己的常见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以及承担法律责任。政府也认为小朋友在该年龄段就已经历初步认识,能够建立初步认知,所以这才被定为法律目标。
再往下,我们觉得如果这些小朋友的认知都已经教育得那么好了之后,还仍然犯罪,这是我们觉得不可以接受的。知法犯法是我们觉得很恐怖的现实。而我们觉得,在已经建立了初步认知、已经有了法律意识的时候,你还去犯罪,这难道不是很恐怖的事情吗?所以,我方认为,被推定承担责任的不是那部分普通学生,而是通过我方观点证明的未成年人。如果一个小朋友能够被推定为他有了初步的法律认知,且他的恶意很严重,经过严格审查之后,才能认定他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对大部分普通人进行惩戒。
现在我们已经足够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还仍然犯法的人,我们只能依法处理。所以回到我方的例子中,那个74个月大的小女孩杀害自己的亲人,她的言行中透露出对法律的不重视,比如“你都我都踩了一脚会没事吗?”,这说明她已经懂法了,可是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是不是能看出她的心思已经够缜密了?而你不罚她,是对大家的不重视吗?
所以这种情况下,你说条件是当事人还不够成熟不够理智,但是并非所有少数人真的不够理智不够成熟,关键在于,有些孩子心思很缜密,所以他们还能跟警察周旋。当警察调查的时候,他说“哎呀,我当时没看到他,不要查我,我没有见到他”。视频证据能看到小朋友有初步认识能力,且他能够与警察周旋,他的心智已经够早熟了。
这也符合我们现在的局势:随着信息化爆炸时代的发展,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已经不能用过去的标准来衡量。现在10岁孩子的体征和认知水平相当于过去15岁的少年人,所以大家的认知能力提升了,不仅法律认识能力提升了,甚至连违法犯罪能力也提升了。所以,应该支持我方的观点。
再往下,你方说是那些小朋友在碰到不良影响时可能会进行交叉感染。可这正是我方想说的,这种观点对于小朋友来说是最大的纵容。因为我们觉得,如果你认为12岁以下就不用被管教,就等于告诉他们“反正我年龄小,就算犯法了也没关系,因为不会得到惩罚,可以得到社会继续教育啊”。你方对他们释放了不好的信号。
而这是基于现有的法律,对于10-12岁的小朋友,我们是可以进行适当的行为干预和惩戒的。这只要达到成人刑罚的30%-60%,这不是严厉惩罚他,而是对你给予酌定处罚量。但是不是不罚你,而是我们觉得应该罚,只是可以适当减轻处罚。如果你不罚他,这对被害者是不公平的,这与你方所强调的社会正义是相违背的。
感谢正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对方辩友,感谢发言。您依旧没有说明白为什么普法了就意味着可以承担法律责任。当时我推了对方,对方依旧没有听到。
第二点,对方一直在强调判罚的区别。我刚从数据上告诉您,依据刑法,未成年人依据刑法判刑是进入未管所。根据2023年到2025年未管所的数据,江西未管所中出所后再次犯法的概率高达2.8%,这一概率远远高于江西社区矫正对象的0.061%,存在3%的巨大差距。您方需要向我论述,今天我方提出的教育改造为什么有效——因为通过教育,未成年人再犯率非常低,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然后我继续挑战您方案例上的问题。您方说,某未成年人踩了婴儿后,在警察问询时说“我没见过这个婴儿”,认为这体现了其主观恶意。我对此感到疑惑:我们小时候做错事怕被家长责怪时,也会说“不知道”“不是我”。仅凭这一点就基本定性其主观恶性,我无法理解。
有请正方。
好,对方辩友,我首先问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普法了就不代表他有法律承担责任?如果按对方的逻辑,那我们为什么还要普法呢?
第二,对方辩友一直在问,为什么10岁之后开始我们要进入这个年龄节点。我提及的皮亚杰儿童心理学理论已提出,10岁开始人已具有自我道德观,能够辨认善恶。在我们提出的11岁和9岁儿童互相推诿、害怕被责罚的例子中,他们为什么会推诿?这不正证明他们知道自己做的是坏事,害怕只有自己被责罚吗?这正是我们想证明的:10岁开始,人已知道自己在作恶。
第三,人在做冲动犯罪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吗?我方无法理解这个逻辑。如果按对方所说,冲动犯罪就没有任何责任,那成年人冲动犯罪是不是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方辩友,感谢发言。您依旧没有说明白为什么普法了就意味着可以承担法律责任。当时我推了对方,对方依旧没有听到。
第二点,对方一直在强调判罚的区别。我刚从数据上告诉您,依据刑法,未成年人依据刑法判刑是进入未管所。根据2023年到2025年未管所的数据,江西未管所中出所后再次犯法的概率高达2.8%,这一概率远远高于江西社区矫正对象的0.061%,存在3%的巨大差距。您方需要向我论述,今天我方提出的教育改造为什么有效——因为通过教育,未成年人再犯率非常低,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然后我继续挑战您方案例上的问题。您方说,某未成年人踩了婴儿后,在警察问询时说“我没见过这个婴儿”,认为这体现了其主观恶意。我对此感到疑惑:我们小时候做错事怕被家长责怪时,也会说“不知道”“不是我”。仅凭这一点就基本定性其主观恶性,我无法理解。
有请正方。
好,对方辩友,我首先问第一个问题:为什么普法了就不代表他有法律承担责任?如果按对方的逻辑,那我们为什么还要普法呢?
第二,对方辩友一直在问,为什么10岁之后开始我们要进入这个年龄节点。我提及的皮亚杰儿童心理学理论已提出,10岁开始人已具有自我道德观,能够辨认善恶。在我们提出的11岁和9岁儿童互相推诿、害怕被责罚的例子中,他们为什么会推诿?这不正证明他们知道自己做的是坏事,害怕只有自己被责罚吗?这正是我们想证明的:10岁开始,人已知道自己在作恶。
第三,人在做冲动犯罪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吗?我方无法理解这个逻辑。如果按对方所说,冲动犯罪就没有任何责任,那成年人冲动犯罪是不是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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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反方。好,感谢对方的发言。对方还是没有向我方说明,这个“普法就可以开始承担责任了”的推论在哪里?你告诉他你这样做是“坏人”,他就一定可以承担起这个责任了吧?这个论证在哪里,我还是没有看到,很奇怪啊。
第二,对方还是没有说明“行凶实一修改过后”的具体内容。这五五年间,青少年的经济有了重大的发展,社会有什么改变?所以我们要修改刑法了?这方面我也没有意识到。
第三方面,对方告诉我的是“教育和惩戒的定行”,但我方今天说的是我方的“教育优于惩戒”更好,为什么?因为教育的矫正率更高,有一个3%的差额。这是我方给到您的,你方在数据上有没有向我方进行回击啊?您方唯一给出的一个例子就是“主观恶性”的例子,但是这个例子我方已经推翻了,事实并不像您方所说的这样,在近几年它有一个新的争议,对不对?
最后,我们从数据来向您证明:在“行凶实一修改”之前,我国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平均为3.67%;“行凶实一”之后,这个数值为4.7%。这说明什么?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反而会引起再犯罪率的提升。感谢。有请反方(或:有请对方)。
声音清楚吗?可以听清。好。承担不起民事法的刑法责任,是你方要证明的。而我方说了,可以沿袭现有法律的观念,对青少年予以一定量的减刑,让年轻人能知道法律的严重性。这时候,你方可能会想,如果给他们管控了,这会对他们往后的人生造成弊端。可是,我方想说的是,我方现在讨论的并非大部分是“不小心犯罪”的小朋友,普通小朋友甚至已经被判定为有主观恶意,且恶意很严重,且是预谋犯罪,且可能是我们觉得不太能接受的心思很缜密的小朋友。所以,你方认为这些管控会损害他们的人生吗?做一个对比:如果我们这群小朋友回归社会,到底是更加危害社会呢,还是给他们进行惩戒之后再进行教育更能够回应社会的需求?所以,你方所谓的“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大混乱”,无法证明。这是我方所谓的“先进行管控再进行教育”才是更好的手段。所以,管控和教育我们双管齐下,而你方只实行教育,却无法证明其效果。
感谢双方。
有请反方。好,感谢对方的发言。对方还是没有向我方说明,这个“普法就可以开始承担责任了”的推论在哪里?你告诉他你这样做是“坏人”,他就一定可以承担起这个责任了吧?这个论证在哪里,我还是没有看到,很奇怪啊。
第二,对方还是没有说明“行凶实一修改过后”的具体内容。这五五年间,青少年的经济有了重大的发展,社会有什么改变?所以我们要修改刑法了?这方面我也没有意识到。
第三方面,对方告诉我的是“教育和惩戒的定行”,但我方今天说的是我方的“教育优于惩戒”更好,为什么?因为教育的矫正率更高,有一个3%的差额。这是我方给到您的,你方在数据上有没有向我方进行回击啊?您方唯一给出的一个例子就是“主观恶性”的例子,但是这个例子我方已经推翻了,事实并不像您方所说的这样,在近几年它有一个新的争议,对不对?
最后,我们从数据来向您证明:在“行凶实一修改”之前,我国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平均为3.67%;“行凶实一”之后,这个数值为4.7%。这说明什么?进一步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反而会引起再犯罪率的提升。感谢。有请反方(或:有请对方)。
声音清楚吗?可以听清。好。承担不起民事法的刑法责任,是你方要证明的。而我方说了,可以沿袭现有法律的观念,对青少年予以一定量的减刑,让年轻人能知道法律的严重性。这时候,你方可能会想,如果给他们管控了,这会对他们往后的人生造成弊端。可是,我方想说的是,我方现在讨论的并非大部分是“不小心犯罪”的小朋友,普通小朋友甚至已经被判定为有主观恶意,且恶意很严重,且是预谋犯罪,且可能是我们觉得不太能接受的心思很缜密的小朋友。所以,你方认为这些管控会损害他们的人生吗?做一个对比:如果我们这群小朋友回归社会,到底是更加危害社会呢,还是给他们进行惩戒之后再进行教育更能够回应社会的需求?所以,你方所谓的“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大混乱”,无法证明。这是我方所谓的“先进行管控再进行教育”才是更好的手段。所以,管控和教育我们双管齐下,而你方只实行教育,却无法证明其效果。
感谢双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那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你好,可以听见吗?可以听清。谢谢主席,各位好。我们先把情绪放一放,好不好?我们来聊一些很朴素的事情。为什么法律在寻求正义之后要给未成年人画出一条特殊的年龄线呢?不是因为孩子的犯错可以被原谅,而是因为一个人承担责任的能力是他的认知、心智、自控力绑在一起的。这并不是偏袒那些低龄施暴者,这是法律最基本的公平。
对方辩友今天逻辑很直接:有的孩子犯错,有的年龄管不住,那就把年龄往下调。这听起来很顺,好像问题就解决了。但我们稍微多想一步,就会发现一条线只是一条线,你并没有改变一个孩子自身的成长规律。未成年人之所以会做出极端冲动、不计后果的事,往往不是因为他们知道错但不怕罚,而是因为他们真的不够成熟,真的看不清后果。你把刑罚的门槛降低了,只是让更多心智未成熟的孩子,提前进入一套本为成年人设计的惩罚体系,而不是进行了更严密的治理,而是更粗糙的处理。
对方辩友说不降低就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平,可真正的公平从来都不是抓得更早、关得更多,而是我们真正能够去解决问题,而不是仅仅处理未成年人出问题。根源从来不在年龄划得太高,而在于监护缺位、教育缺失。但安逸的是,我们不去补全端的保护,不去建立有效的矫治,只是忙着去把年龄限一降再降。本质上就是把成年人该扛的责任推给了还没有长大的孩子。
我们今天不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纵容恶,而是坚持更有效的解决办法。我们可以去约束,可以去惩戒,可以去矫治。当然,我们会建立更多的专门学校和专门的教育体系去管理这些孩子。但我们不要轻易用立法去定义一个人的未来。一个成熟的社会,不会用最简单粗暴的方式去回应最复杂的存在问题。这是为了让孩子们在走错路时还有回头的机会,我们要明白他们改得过来。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也许会换来一时的舆论掌声,却会埋下长久的社会隐患。它解决不了犯罪的根源,弥补不了受害者的伤痛,更不能带给我们真正想要的安全与秩序。
我们今天站在这里,不是要否定惩罚的意义,而是要坚持:惩戒可以有,约束可以有,矫治必须有,但是唯独不能有轻易放弃一个人的未来。当代中国的法治早已走出了为言行是从的阶段。我们有更细致的干预,有更专业的矫治,有更温和的规训。我们可以约束行为,但不必否定人生;我们可以纠正错误,但不必抹杀可能。一个社会的文明从来不看它对善良有多宽容,而是看它对迷途者有多清醒。真正的安全感不是把越来越小的孩子送上审判席,而是让越来越少的孩子走到需要审判的那一步。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许是最“快”的正义,却是最“贵”的捷径。它忽略了教育,推卸了责任,逃避了本该与我们成年人共同承担的一切,最后把所有的代价都压在孩子们的成长路上。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当代中国不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因为法律的公平使命从来不是制造更多的罪人,而是守护更多来得及被拯救的人。谢谢大家。
那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你好,可以听见吗?可以听清。谢谢主席,各位好。我们先把情绪放一放,好不好?我们来聊一些很朴素的事情。为什么法律在寻求正义之后要给未成年人画出一条特殊的年龄线呢?不是因为孩子的犯错可以被原谅,而是因为一个人承担责任的能力是他的认知、心智、自控力绑在一起的。这并不是偏袒那些低龄施暴者,这是法律最基本的公平。
对方辩友今天逻辑很直接:有的孩子犯错,有的年龄管不住,那就把年龄往下调。这听起来很顺,好像问题就解决了。但我们稍微多想一步,就会发现一条线只是一条线,你并没有改变一个孩子自身的成长规律。未成年人之所以会做出极端冲动、不计后果的事,往往不是因为他们知道错但不怕罚,而是因为他们真的不够成熟,真的看不清后果。你把刑罚的门槛降低了,只是让更多心智未成熟的孩子,提前进入一套本为成年人设计的惩罚体系,而不是进行了更严密的治理,而是更粗糙的处理。
对方辩友说不降低就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平,可真正的公平从来都不是抓得更早、关得更多,而是我们真正能够去解决问题,而不是仅仅处理未成年人出问题。根源从来不在年龄划得太高,而在于监护缺位、教育缺失。但安逸的是,我们不去补全端的保护,不去建立有效的矫治,只是忙着去把年龄限一降再降。本质上就是把成年人该扛的责任推给了还没有长大的孩子。
我们今天不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纵容恶,而是坚持更有效的解决办法。我们可以去约束,可以去惩戒,可以去矫治。当然,我们会建立更多的专门学校和专门的教育体系去管理这些孩子。但我们不要轻易用立法去定义一个人的未来。一个成熟的社会,不会用最简单粗暴的方式去回应最复杂的存在问题。这是为了让孩子们在走错路时还有回头的机会,我们要明白他们改得过来。
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也许会换来一时的舆论掌声,却会埋下长久的社会隐患。它解决不了犯罪的根源,弥补不了受害者的伤痛,更不能带给我们真正想要的安全与秩序。
我们今天站在这里,不是要否定惩罚的意义,而是要坚持:惩戒可以有,约束可以有,矫治必须有,但是唯独不能有轻易放弃一个人的未来。当代中国的法治早已走出了为言行是从的阶段。我们有更细致的干预,有更专业的矫治,有更温和的规训。我们可以约束行为,但不必否定人生;我们可以纠正错误,但不必抹杀可能。一个社会的文明从来不看它对善良有多宽容,而是看它对迷途者有多清醒。真正的安全感不是把越来越小的孩子送上审判席,而是让越来越少的孩子走到需要审判的那一步。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许是最“快”的正义,却是最“贵”的捷径。它忽略了教育,推卸了责任,逃避了本该与我们成年人共同承担的一切,最后把所有的代价都压在孩子们的成长路上。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当代中国不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因为法律的公平使命从来不是制造更多的罪人,而是守护更多来得及被拯救的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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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反方四辩。最后有请正方四辩进行结辩,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对方辩友所说,我们将年龄限定在10岁是不合理的。他们给出的原因是9岁开始就是在发育的情况,那难道所以设定一个固定的年龄界限就是不合理的?那么我们好奇的是,按照对方的这个逻辑的话,现行法律也存在一个固定年龄的界限,就是12岁。如果按照您方这个逻辑意思,是不是现行法律也存在漏洞?那么法律存在这样的漏洞,我方所提出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正是能够填补这一漏洞。我们能够通过严格的评估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进行恶意补足,让硬性指标变成弹性指标。我方在这一层所具有利好。
第二点,对方辩友一直在给我们扣一个帽子,说我们要用惩罚压盖他们的教育。可是我们从未说要这样做,我们只是为了惩罚他们,只是把他们丢进监狱里就不管了,让他们继续放纵去将错误感染。我们所说的只是让他们提前适用了成年人的惩罚机制。可是我们双方在一开始就达成了一个共识,叫做我们也可以看到现行法律中,未成年人案件有少年法庭制度,区别于成年人犯罪者的一大差别就在于,他们也会受到教育、矫正甚至监管、心理辅导等措施。我们所说的只是为了增加了一层惩罚,让他们知道所做的行为是严重错误的,让他们知道刑法不会再让他们的年龄成为他们的保护伞。
好,接下来我们来看。那么对方想攻击我们最重要的弊端点是什么呢?对方这里在想说,万一对这个未成年犯罪者的未来都产生影响了怎么办?我们万一没办法让这些已经犯下八大重罪的未成年人走上正途怎么办?可是我们所讨论的,是八大重罪行,即杀人、强奸、贩毒、放火这种重罪。那么作为这些罪行的受害者的未来呢?谁对他们负责?我们今天对这些10岁就能犯下八大重罪的人网开一面,告诉他们,你们永远可以通过你们的年龄来掩盖法律知识的不足吗?那不可能的,那些受害者们,对方辩友未曾告诉我们答案,而我方始终在照顾遵纪守法的人,那是不应该成为受害者的人们。
对方辩友是想告诉我们说,要达到一个多高的犯罪率才能进行修改?极端个例就被忽视。可这一个个案背后都是一个完整的家庭,法律如何会对他们进行负责?
对方辩友啊,其中还提到了一个12岁以下犯罪者免于刑责,那是当然了,12岁他是根本不入刑。你说希望我们指出他们不在这里是根本不可能的。
我们继续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一直都做的是双向保护,不仅要考虑加害者的权益,更要考虑被害者的权益。而在我们那些案例中,看到被12岁以下未成年犯罪者夺走生命的那些孩子,那些被毁掉一生的受害者,他们同样是未成年人,他们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可是,现行法律未能回应他们所需要的正义。一个法律体系如果只强调对加害者的宽容,却无法给受害者及其家庭一个基本的回应,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信任就会动摇。
我方从未主张简单粗暴的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我们提出的是更为严格的制度,仅针对少数严重暴力犯罪,仅在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明确认知能力、控制能力、深度恶意的情况下,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可追究责任。我们需要向社会传递的这种清晰的信号:任何年龄都不能成为暴力的保护伞,让法律成为社会最后一道底线,而不是悲剧发生后的沉默见证。
感谢反方四辩。最后有请正方四辩进行结辩,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对方辩友所说,我们将年龄限定在10岁是不合理的。他们给出的原因是9岁开始就是在发育的情况,那难道所以设定一个固定的年龄界限就是不合理的?那么我们好奇的是,按照对方的这个逻辑的话,现行法律也存在一个固定年龄的界限,就是12岁。如果按照您方这个逻辑意思,是不是现行法律也存在漏洞?那么法律存在这样的漏洞,我方所提出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正是能够填补这一漏洞。我们能够通过严格的评估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进行恶意补足,让硬性指标变成弹性指标。我方在这一层所具有利好。
第二点,对方辩友一直在给我们扣一个帽子,说我们要用惩罚压盖他们的教育。可是我们从未说要这样做,我们只是为了惩罚他们,只是把他们丢进监狱里就不管了,让他们继续放纵去将错误感染。我们所说的只是让他们提前适用了成年人的惩罚机制。可是我们双方在一开始就达成了一个共识,叫做我们也可以看到现行法律中,未成年人案件有少年法庭制度,区别于成年人犯罪者的一大差别就在于,他们也会受到教育、矫正甚至监管、心理辅导等措施。我们所说的只是为了增加了一层惩罚,让他们知道所做的行为是严重错误的,让他们知道刑法不会再让他们的年龄成为他们的保护伞。
好,接下来我们来看。那么对方想攻击我们最重要的弊端点是什么呢?对方这里在想说,万一对这个未成年犯罪者的未来都产生影响了怎么办?我们万一没办法让这些已经犯下八大重罪的未成年人走上正途怎么办?可是我们所讨论的,是八大重罪行,即杀人、强奸、贩毒、放火这种重罪。那么作为这些罪行的受害者的未来呢?谁对他们负责?我们今天对这些10岁就能犯下八大重罪的人网开一面,告诉他们,你们永远可以通过你们的年龄来掩盖法律知识的不足吗?那不可能的,那些受害者们,对方辩友未曾告诉我们答案,而我方始终在照顾遵纪守法的人,那是不应该成为受害者的人们。
对方辩友是想告诉我们说,要达到一个多高的犯罪率才能进行修改?极端个例就被忽视。可这一个个案背后都是一个完整的家庭,法律如何会对他们进行负责?
对方辩友啊,其中还提到了一个12岁以下犯罪者免于刑责,那是当然了,12岁他是根本不入刑。你说希望我们指出他们不在这里是根本不可能的。
我们继续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一直都做的是双向保护,不仅要考虑加害者的权益,更要考虑被害者的权益。而在我们那些案例中,看到被12岁以下未成年犯罪者夺走生命的那些孩子,那些被毁掉一生的受害者,他们同样是未成年人,他们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可是,现行法律未能回应他们所需要的正义。一个法律体系如果只强调对加害者的宽容,却无法给受害者及其家庭一个基本的回应,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信任就会动摇。
我方从未主张简单粗暴的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我们提出的是更为严格的制度,仅针对少数严重暴力犯罪,仅在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明确认知能力、控制能力、深度恶意的情况下,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可追究责任。我们需要向社会传递的这种清晰的信号:任何年龄都不能成为暴力的保护伞,让法律成为社会最后一道底线,而不是悲剧发生后的沉默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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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听清吗?可以听清请开始。好,首先第一点,我们现在选择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0岁,是基于我国学生青春期普遍提前到10~11岁等现状和国情做出的选择。后续我们会根据政策实行效果和未来年轻人的现状,决定是否继续下调,这是第一点。
其次,我们刚刚达成一个共识,即对于未成年人,应以预防惨案发生为主,同时辅以教育。法律的目的本来就不是为了惩戒,而是对公民和大家的最低保障标准。我们的目的也是预防和管制,如果最低标准不制定清楚,非要等到大量未成年人、低龄儿童因法律缺失而受害,再去亡羊补牢,这不是法律的目的。现在已有惨案开始发生,这证明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是有趋势需要去预防的。现在不下调,何时下调?此外,如果第一个做错事的低龄儿童因法律未及时调整而心存侥幸,那么其他心神不轨的低龄儿童是否也会效仿违法?这也不会有人管。
第三点,您方认为未成年人在12岁时没有结婚等权利,因此不应以成年人标准要求他们。那么请问,同样没有这些权利(如现在还不可以结婚、不可以签合同)的人,如果去杀人,为什么法律会要求其负刑事责任?为什么现在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12岁?这是否意味着您方的观点存在前后矛盾?
最后,您方所说不能让法律被舆论倒逼,认为这是社会、家庭和境遇的问题。那么如果现在法律是完美的,你们认同吗?但在已有惨案发生、受害者权益得不到保证的前提下,您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没有听到任何论证。
以上感谢正方二辩,接下来有请...
您好,可以听清吗?可以听清请开始。好,首先第一点,我们现在选择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0岁,是基于我国学生青春期普遍提前到10~11岁等现状和国情做出的选择。后续我们会根据政策实行效果和未来年轻人的现状,决定是否继续下调,这是第一点。
其次,我们刚刚达成一个共识,即对于未成年人,应以预防惨案发生为主,同时辅以教育。法律的目的本来就不是为了惩戒,而是对公民和大家的最低保障标准。我们的目的也是预防和管制,如果最低标准不制定清楚,非要等到大量未成年人、低龄儿童因法律缺失而受害,再去亡羊补牢,这不是法律的目的。现在已有惨案开始发生,这证明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是有趋势需要去预防的。现在不下调,何时下调?此外,如果第一个做错事的低龄儿童因法律未及时调整而心存侥幸,那么其他心神不轨的低龄儿童是否也会效仿违法?这也不会有人管。
第三点,您方认为未成年人在12岁时没有结婚等权利,因此不应以成年人标准要求他们。那么请问,同样没有这些权利(如现在还不可以结婚、不可以签合同)的人,如果去杀人,为什么法律会要求其负刑事责任?为什么现在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12岁?这是否意味着您方的观点存在前后矛盾?
最后,您方所说不能让法律被舆论倒逼,认为这是社会、家庭和境遇的问题。那么如果现在法律是完美的,你们认同吗?但在已有惨案发生、受害者权益得不到保证的前提下,您方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没有听到任何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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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院长,大家好,谢谢。首先,我想针对我方之前了解的“两名未成年人涉及故意杀人案件”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您方一直强调,只要婴儿死亡,就应认定两名未成年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该案件全程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是两名小孩的行为导致婴儿死亡,最终婴儿的死亡结果,不能简单归咎于两名未成年人构成故意杀人犯罪。
其次,关于生命权的问题。生命是最基本的权利,不容轻易侵犯,这是社会共识。但这是否意味着孩子就应该知晓“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生命”的法律后果?显然,10-12岁的孩子对“恋爱”“犯罪”等概念的认知是模糊的,他们可能知道生命重要,却未必理解“故意杀人”的法律定义。我国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本就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考量。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却忽视他们对法律后果的认知程度,这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再者,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国际和我国一贯主张“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关键在于缺失的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而非单纯通过刑罚下调来“消除罪恶根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更注重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作用,通过情感疏导、心理干预、赔偿道歉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而非简单施以刑罚。对受害者而言,他们更需要的是情感上的慰藉和合理的赔偿,而非对施害者的严惩,这样才能真正减少对他们心理的二次伤害。
因此,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从源头预防犯罪,而非单纯依赖刑罚手段。谢谢。
白院长,大家好,谢谢。首先,我想针对我方之前了解的“两名未成年人涉及故意杀人案件”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您方一直强调,只要婴儿死亡,就应认定两名未成年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该案件全程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是两名小孩的行为导致婴儿死亡,最终婴儿的死亡结果,不能简单归咎于两名未成年人构成故意杀人犯罪。
其次,关于生命权的问题。生命是最基本的权利,不容轻易侵犯,这是社会共识。但这是否意味着孩子就应该知晓“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生命”的法律后果?显然,10-12岁的孩子对“恋爱”“犯罪”等概念的认知是模糊的,他们可能知道生命重要,却未必理解“故意杀人”的法律定义。我国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本就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考量。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却忽视他们对法律后果的认知程度,这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再者,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国际和我国一贯主张“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关键在于缺失的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而非单纯通过刑罚下调来“消除罪恶根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更注重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作用,通过情感疏导、心理干预、赔偿道歉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而非简单施以刑罚。对受害者而言,他们更需要的是情感上的慰藉和合理的赔偿,而非对施害者的严惩,这样才能真正减少对他们心理的二次伤害。
因此,我方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从源头预防犯罪,而非单纯依赖刑罚手段。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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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接下来将进入自由陈词环节,双方会有4次1分钟陈词,双方交替进行,由反方先开始。好,可以听清吗?
反方请开始发言,请及时感谢。首先,第一个问题是我正面挑战了对方的一个逻辑。对方说,因为我们加强了普法,所以他就可以承担责任了。当中的逻辑推论,我没有任何认同,就是他们说10岁的孩子认知了法律责任,OK,他就可以承担法律责任了。这个推论的逻辑链条,我是很疑惑的,他从头到尾都这么推论,但他们当中缺少一个论证。然后,我刚才举的前额叶的例子其实说的已经很明确了:14岁以下的孩子,因为前额叶发展不完全,他对情绪的刺激是格外敏感的,所以说他不是不懂对错,而是控制不住自己。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是,为什么法定年龄定在12~14岁,而并非12岁以下?你方如果要论证应该进一步下调,比如论证这五年间有什么发展,让12岁的标准还要往下调,需要进一步说明。最后一层是你刚才提到的判罚上的区别。根据我方的数据,将机会先放一会儿再说,感谢。
请正方开始发言。好,五年前的发展,我已经用少管所的例子讲得很清楚了,数量在增加,说明需求在增大。再往下,你刚才提到的“产品小学妹”怎么看?说明是现在的未成年人极端恶性犯罪的低龄化严重吗?越往下,大家认知越……让大家反而越不会犯罪?再往下,我所以我挑战的是大家没有负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性。说的是,首先在前端,如果我对犯罪有了认知,认知到犯罪是很恐怖、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我这个时候知法还犯法,我觉得不能接受。那么在后端,我国法律是对这些人进行酌情量刑,30%~60%的量刑调整。所以我不会让他跟成年一样承担极度的刑罚,但是我也会惩戒他,让他对这些极端恶性行为负责。
我方认为,国家刑法不是惩罚普通人,而是针对八种特别严重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强奸、抢劫、放火、爆炸、贩卖毒品等等,并且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确保你具有主观恶意,能明确知道自己行为的危害。所以不是你方鼓励的会惩罚那些“股东”的人,而是对那些已经有严重反社会行为的人进行惩戒,我方觉得是需要的。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接下来将进入自由陈词环节,双方会有4次1分钟陈词,双方交替进行,由反方先开始。好,可以听清吗?
反方请开始发言,请及时感谢。首先,第一个问题是我正面挑战了对方的一个逻辑。对方说,因为我们加强了普法,所以他就可以承担责任了。当中的逻辑推论,我没有任何认同,就是他们说10岁的孩子认知了法律责任,OK,他就可以承担法律责任了。这个推论的逻辑链条,我是很疑惑的,他从头到尾都这么推论,但他们当中缺少一个论证。然后,我刚才举的前额叶的例子其实说的已经很明确了:14岁以下的孩子,因为前额叶发展不完全,他对情绪的刺激是格外敏感的,所以说他不是不懂对错,而是控制不住自己。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是,为什么法定年龄定在12~14岁,而并非12岁以下?你方如果要论证应该进一步下调,比如论证这五年间有什么发展,让12岁的标准还要往下调,需要进一步说明。最后一层是你刚才提到的判罚上的区别。根据我方的数据,将机会先放一会儿再说,感谢。
请正方开始发言。好,五年前的发展,我已经用少管所的例子讲得很清楚了,数量在增加,说明需求在增大。再往下,你刚才提到的“产品小学妹”怎么看?说明是现在的未成年人极端恶性犯罪的低龄化严重吗?越往下,大家认知越……让大家反而越不会犯罪?再往下,我所以我挑战的是大家没有负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性。说的是,首先在前端,如果我对犯罪有了认知,认知到犯罪是很恐怖、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我这个时候知法还犯法,我觉得不能接受。那么在后端,我国法律是对这些人进行酌情量刑,30%~60%的量刑调整。所以我不会让他跟成年一样承担极度的刑罚,但是我也会惩戒他,让他对这些极端恶性行为负责。
我方认为,国家刑法不是惩罚普通人,而是针对八种特别严重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强奸、抢劫、放火、爆炸、贩卖毒品等等,并且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确保你具有主观恶意,能明确知道自己行为的危害。所以不是你方鼓励的会惩罚那些“股东”的人,而是对那些已经有严重反社会行为的人进行惩戒,我方觉得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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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方从来没有说过冲动犯罪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方说的是,法律已经分为不同情形了。关于未成年人,第一层,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法,一定会受到刑事责任,对吗?然后是12-14岁,如果进行了严重违法行为,也可以进行相应处理。
您刚刚说的正方案例,即两个女孩的案例,已经被我方推翻了。这个案例中的女孩似乎并非出于恶意,而且我刚刚已经给出数据,2024年10-12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0。您方一直强调要为了正义去打击犯罪,我一直没明白,您方假设的“反派”到底是谁?您方是否一直忽略了未成年受害者的真实需求,只是用形式上的以暴制暴来满足公众情绪?
谢谢。
您好,可以听清吗? 可以。 好,首先您刚说的广西百色案件,我们记录的是新闻报道的事实,将该事件称之为施暴,并在对话中证明当事人明知行为不当,且相互推诿责任。因未满12岁,警方不予立案,这是法院的记录和新闻报道的内容。我不知道您方的反驳在推翻什么。
其次,您方所说的威慑力和情绪控制,以及不能根据舆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那我只是想告诉您,国家之前下调至12岁,不仅仅是基于犯罪率等宏观数据,更是因为一些引起民意沸腾的未成年人犯罪恶性事件,为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而设置的。
最后,您说情绪失控,但我认为情绪失控并不是知法犯法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潜在危险的借口。我不可能因为怕一个人打我一巴掌,就...
首先我方从来没有说过冲动犯罪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方说的是,法律已经分为不同情形了。关于未成年人,第一层,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法,一定会受到刑事责任,对吗?然后是12-14岁,如果进行了严重违法行为,也可以进行相应处理。
您刚刚说的正方案例,即两个女孩的案例,已经被我方推翻了。这个案例中的女孩似乎并非出于恶意,而且我刚刚已经给出数据,2024年10-12岁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0。您方一直强调要为了正义去打击犯罪,我一直没明白,您方假设的“反派”到底是谁?您方是否一直忽略了未成年受害者的真实需求,只是用形式上的以暴制暴来满足公众情绪?
谢谢。
您好,可以听清吗? 可以。 好,首先您刚说的广西百色案件,我们记录的是新闻报道的事实,将该事件称之为施暴,并在对话中证明当事人明知行为不当,且相互推诿责任。因未满12岁,警方不予立案,这是法院的记录和新闻报道的内容。我不知道您方的反驳在推翻什么。
其次,您方所说的威慑力和情绪控制,以及不能根据舆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那我只是想告诉您,国家之前下调至12岁,不仅仅是基于犯罪率等宏观数据,更是因为一些引起民意沸腾的未成年人犯罪恶性事件,为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而设置的。
最后,您说情绪失控,但我认为情绪失控并不是知法犯法的理由,更不能成为潜在危险的借口。我不可能因为怕一个人打我一巴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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