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第一,独创性判断应关注成果而非过程。AI生成物的独创性来源于人类的智力引导与算法的创造性表达。那对方辩友怎么主张AI只是算法工具,也能生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对方认为AI生成过程看似简单,因此不具备独创性,但我不认同这种观点。这恰恰混淆了创作过程与创作成果的区别,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非创作行为。AI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应看其最终表达是否体现了个性化的视角与创新。
在创作过程中,我们的用户通过输入特定参数的方式,实际上就为AI创作输入了代码、创作意图,AI的技术生成过程并非简单的排列组合,而是在算法驱动下对数据进行筛选、优化,最终形成具有独特表达形式的成果。例如,AI生成的诗歌、画作和音乐往往在结构、风格、意境上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创新,而这种创新是算法与人类智慧共同作用的产物,已应被视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第二,著作权保护的本质是对智力劳动成果的认可,而非对创作者身份的限制。对方会质疑AI不具有自然人的创作能力,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因此AI生成的成果也不一定能获得保护。但我认为,这恰恰是一个误区。著作权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类智力劳动,鼓励创作与传播。AI生成物的背后是开发者、数据提供者、评估者等多方主体的资金投入与智力成本。如果仅仅因为生成工具是AI就否定其成果的可保护性,无异于否定了这些人类参与者的劳动价值。
事实上,著作权制度历来随着技术发展而演进,从摄影到电影,从软件到数据库,每一次新技术带来的创作形式都经历了从争议到被认可的过程。AI服务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创作模式,其保护模式应当延续这个传统。保护对象的权利归属应是人类,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制度设计明确AI生成物的著作者归属于开发者、使用者或其他相关人类主体,从而既保护创作积极性,又避免主体资格的争议。
第三,不予保护将导致法律空白与市场秩序混乱,阻碍科技创新与文化繁荣。当前,AI生成物已广泛应用于文学、艺术、设计、科研等领域,经济价值与社会影响力日益显著。如果法律不给予其适当保护,将导致创新成果受侵害、创作者权益受损等问题。相反,如果将其纳入著作权保护体系,不仅能规范市场行为,还能明确权责,规范AI创作主体的健康发展,最终推动社会整体文化创新与科学进步。
感谢双方发言。
我认为第一,独创性判断应关注成果而非过程。AI生成物的独创性来源于人类的智力引导与算法的创造性表达。那对方辩友怎么主张AI只是算法工具,也能生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对方认为AI生成过程看似简单,因此不具备独创性,但我不认同这种观点。这恰恰混淆了创作过程与创作成果的区别,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非创作行为。AI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应看其最终表达是否体现了个性化的视角与创新。
在创作过程中,我们的用户通过输入特定参数的方式,实际上就为AI创作输入了代码、创作意图,AI的技术生成过程并非简单的排列组合,而是在算法驱动下对数据进行筛选、优化,最终形成具有独特表达形式的成果。例如,AI生成的诗歌、画作和音乐往往在结构、风格、意境上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创新,而这种创新是算法与人类智慧共同作用的产物,已应被视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第二,著作权保护的本质是对智力劳动成果的认可,而非对创作者身份的限制。对方会质疑AI不具有自然人的创作能力,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因此AI生成的成果也不一定能获得保护。但我认为,这恰恰是一个误区。著作权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类智力劳动,鼓励创作与传播。AI生成物的背后是开发者、数据提供者、评估者等多方主体的资金投入与智力成本。如果仅仅因为生成工具是AI就否定其成果的可保护性,无异于否定了这些人类参与者的劳动价值。
事实上,著作权制度历来随着技术发展而演进,从摄影到电影,从软件到数据库,每一次新技术带来的创作形式都经历了从争议到被认可的过程。AI服务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创作模式,其保护模式应当延续这个传统。保护对象的权利归属应是人类,我们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制度设计明确AI生成物的著作者归属于开发者、使用者或其他相关人类主体,从而既保护创作积极性,又避免主体资格的争议。
第三,不予保护将导致法律空白与市场秩序混乱,阻碍科技创新与文化繁荣。当前,AI生成物已广泛应用于文学、艺术、设计、科研等领域,经济价值与社会影响力日益显著。如果法律不给予其适当保护,将导致创新成果受侵害、创作者权益受损等问题。相反,如果将其纳入著作权保护体系,不仅能规范市场行为,还能明确权责,规范AI创作主体的健康发展,最终推动社会整体文化创新与科学进步。
感谢双方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形式轮番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之言论。
(正方二辩):够吗?
(反方二辩):我不是,我不是。我知道。你知道做指数。您知道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它需要有创作过程以及最低限度的创造标准是吗?
(正方二辩):好,那么您方所说到的只看结果肯定是不对的,对不对?
(反方二辩):我方认为啊,这个只看结果,我方认为你们不,你们是混淆了获胜的成果,因为最主要的还是要看结果,保护到一个作品,而非这个具体的行为结构。
(正方二辩):好,那过程结果都要看,那么您说人类在过程当中主要提供了哪些具体贡献呢?
(反方二辩):输入人类自己想的一些指令,就像有一些活儿,只有人类输入指令才能整出来,对吧?比如说那个秦始皇,其给那种城对吧?人类如果不给他出指令的话,你这个怎么不能创造出这么有价值的一个作品来了,难道人类就真的没有贡献吗?
(正方二辩):那如果我让您去给我写一首诗,那么我是不是作者呢?那肯定我下达指令,然后对我任何的过程中,那我肯定是我对他有著作权对吧?那我写首诗,比如说诗的内容你是听什么起北极星对吧?难道如果不给他下这个指令,他机械他自己能做出来吗?还得是我给他下的指令,所以任何指令都会使人类成为作者啊。
(反方二辩):人类拿给创造的时间最多还有30秒。那个职业本来就是我的,我自己想出来的。
(正方二辩):那任何人如果都输入同一个指令,但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果,那您方的创造性的劳动体现在哪里呢?任何人输入同一个指令,那是他是存在同一个AI,如果你同一个使命,是不是不同AI结果呢?不一样,那是不是从同一个AI的结果都未必一样,那这个时候人类的独创性保护以及对作品的可控性体现在哪里呢?
(反方二辩):作品可控性因为他这个不一样的呀,是人类自己成果的输入吗?不一样很正常。那么其实人类在对自己的作品是应该有可控性的,但是您方没有体现出对作品的可控性。
(正方二辩):多么有可控,他这个你输入之后对吧,这个结果你是有一定。
(反方二辩):对方到时反方还有35秒。这个法激励的是创作而非投资。AI研发既然可以通过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保障、进攻等方式得到保护,那么只要我方能够论证出我们有更优的方式在随意笔上得证,那么我方是不是今天就可以得证呢?
(正方二辩):其次,有价值的。有价值的成果并不一定是作品,像天气预报、股票分析,AI都可以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是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我们认可AI是产物,是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不是著作权法。
形式轮番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之言论。
(正方二辩):够吗?
(反方二辩):我不是,我不是。我知道。你知道做指数。您知道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它需要有创作过程以及最低限度的创造标准是吗?
(正方二辩):好,那么您方所说到的只看结果肯定是不对的,对不对?
(反方二辩):我方认为啊,这个只看结果,我方认为你们不,你们是混淆了获胜的成果,因为最主要的还是要看结果,保护到一个作品,而非这个具体的行为结构。
(正方二辩):好,那过程结果都要看,那么您说人类在过程当中主要提供了哪些具体贡献呢?
(反方二辩):输入人类自己想的一些指令,就像有一些活儿,只有人类输入指令才能整出来,对吧?比如说那个秦始皇,其给那种城对吧?人类如果不给他出指令的话,你这个怎么不能创造出这么有价值的一个作品来了,难道人类就真的没有贡献吗?
(正方二辩):那如果我让您去给我写一首诗,那么我是不是作者呢?那肯定我下达指令,然后对我任何的过程中,那我肯定是我对他有著作权对吧?那我写首诗,比如说诗的内容你是听什么起北极星对吧?难道如果不给他下这个指令,他机械他自己能做出来吗?还得是我给他下的指令,所以任何指令都会使人类成为作者啊。
(反方二辩):人类拿给创造的时间最多还有30秒。那个职业本来就是我的,我自己想出来的。
(正方二辩):那任何人如果都输入同一个指令,但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果,那您方的创造性的劳动体现在哪里呢?任何人输入同一个指令,那是他是存在同一个AI,如果你同一个使命,是不是不同AI结果呢?不一样,那是不是从同一个AI的结果都未必一样,那这个时候人类的独创性保护以及对作品的可控性体现在哪里呢?
(反方二辩):作品可控性因为他这个不一样的呀,是人类自己成果的输入吗?不一样很正常。那么其实人类在对自己的作品是应该有可控性的,但是您方没有体现出对作品的可控性。
(正方二辩):多么有可控,他这个你输入之后对吧,这个结果你是有一定。
(反方二辩):对方到时反方还有35秒。这个法激励的是创作而非投资。AI研发既然可以通过专利、商业秘密的保护、保障、进攻等方式得到保护,那么只要我方能够论证出我们有更优的方式在随意笔上得证,那么我方是不是今天就可以得证呢?
(正方二辩):其次,有价值的。有价值的成果并不一定是作品,像天气预报、股票分析,AI都可以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是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我们认可AI是产物,是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但不是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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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一、二、四辩,时间为2分30秒。
首先,我想请问对方二辩,在最近两件的“红色拍案”中,对于相关照片的著作权,按照一些法律及法院的裁定,该照片实际上并非作品,因为其中不包含任何人类元素。您是否认为作品的作者必须是人类?
我认为,动物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但不应否认该照片本身的合法性。
那我再问你,美国在相关案件中采取个案审查原则,例如在涉及由AI独立生成图像的漫画书版权保护案中,法院拒绝为其提供版权保护。您觉得这个判决是错误的吗?
差不多。只要没有人类参与,单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不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因为人类只是下达指令,这只是提供一个思想的过程,而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本身。如果人类不下达指令,就不会有表达;而这种表达是人类指令的具体化,AI只是帮助人类将其想法和独创性表达出来。
接下来我问一下正方四辩,您觉得像AI下指令,这个指令是什么性质?
我方认为,具体的指令本身无关紧要。比如,如果指令是违法的,那么基于此产生的成果不受保护;如果指令是一个设计成果,且已受保护,那么对后续成果的保护需另当别论。
然后我想问正方一辩,您刚才提到的“工具属性”是什么意思?
工具属性是指AI在其中只是一个工具,背后真正发挥作用的是人,所以著作权应归属于人。例如,我自己画画,这个过程是我的,我没有必要将其与他人共同列为作品作者。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一、二、四辩,时间为2分30秒。
首先,我想请问对方二辩,在最近两件的“红色拍案”中,对于相关照片的著作权,按照一些法律及法院的裁定,该照片实际上并非作品,因为其中不包含任何人类元素。您是否认为作品的作者必须是人类?
我认为,动物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但不应否认该照片本身的合法性。
那我再问你,美国在相关案件中采取个案审查原则,例如在涉及由AI独立生成图像的漫画书版权保护案中,法院拒绝为其提供版权保护。您觉得这个判决是错误的吗?
差不多。只要没有人类参与,单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不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因为人类只是下达指令,这只是提供一个思想的过程,而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本身。如果人类不下达指令,就不会有表达;而这种表达是人类指令的具体化,AI只是帮助人类将其想法和独创性表达出来。
接下来我问一下正方四辩,您觉得像AI下指令,这个指令是什么性质?
我方认为,具体的指令本身无关紧要。比如,如果指令是违法的,那么基于此产生的成果不受保护;如果指令是一个设计成果,且已受保护,那么对后续成果的保护需另当别论。
然后我想问正方一辩,您刚才提到的“工具属性”是什么意思?
工具属性是指AI在其中只是一个工具,背后真正发挥作用的是人,所以著作权应归属于人。例如,我自己画画,这个过程是我的,我没有必要将其与他人共同列为作品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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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
时公报后面来到互合辩问环节,双方各有4分钟时间,首先有请正方发言。如果任意一方时间到亮红牌,主席可以说时间到终止作答,另一方还有时间要提醒,时间还有可以继续作答。本环节中发言辩手若作为发言结束同时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积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续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开始。
首先,这方要应该给我们区分生成物和辅助生成物。没有单纯的生成物,所有的AI公式的背后都有一个人的指量,而这个人的质量,在我方看来就是人的主创性的一个表现。
我想我们的思考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对方刚才二辩一直说这个人通过AI生成的东西是可控的,因为人下了指令。他们这边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我像豆包问今天天气真好,豆包会问为什么?首先我方认为可控不可控不是讨论它有没有资格被保护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其次,就是对方怎么回答你,我也可以跟他继续对话,对吧?我可以引导他,那你能不能给我生成一个天气的图片呢?或者你未来天气不满意,你能够以天气为我做一首诗呢?这个过程中是个人的思想,有人的表达,人能够参与去控制,这个东西在你们看来就叫对方性,那它所生成的结果在我看来就是具有独创性的,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这个想法没有您方所要求的标准那么的高。那我方问你一个5岁孩子,他画一幅画,这个东西你认为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对吗?当然,儿童独立创作的绘画当然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请问对方,您们可以回答一下,如果说同一个提示,不同的人用了同一个提示所生成的不同作品,这种情况下,怎么去判断著作权归属呢?生成不同的作品,但是人有选择在里边,我可以选择不同作品,我选择这个,甚至我觉得它不够完善,我为它提供参数,让它不断完备,这个过程生成为一个自己的作品,就是我们认为它都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其次,你刚才回答的5岁孩子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那么,人发出指令创作的作品,他表达的思想为什么就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呢?我认为二者没有明确的区别。
我想给对方澄清一下,著作权保护的是人的智力成果。什么是智力成果呢?你想想你想到什么东西,你思想的表达才是智力成果,这才是作者的宝贵东西,而不是刚刚所说的,我想让AI生成天气图片,就想问剩下的图片是晴天还是阴天是无法确定的,你可以从成千上万的图片里面选择一个你可能想到的,但是之前的图片有个问题还是怎么回事?首先对方的观点我不认同,就是我说一种什么样,我再次强调,我有一个选择的空间在里边,我选用哪个,就是我对于您方观点的一个表达。您认为人类创作者的保护空间被挤压了,那我问你,在Photoshop、各种办公软件出现之后,难道那些以前用手写的人,创作空间就被挤压了吗?他们是进入这个工具更好地创作,技术的出现表明我们的技术发展到了一个新的产业阶段,我们要保护人类的独立创作和创新。我认为对方的第二个论点根本就是立不住的。
首先,选择不等于创作。我从超市选择苹果不代表我创造了苹果,我今天从100个图片当中选择一张,也只是选择行为,而不是创作行为。其次,对于工具论,我们认为比如相机,它需要人类构图、调光、按快门,学习构图的技巧,但是AI生成当中,人类没有构图、没有调色、没有笔触,相机是我们人类可以控制的工具,而AI是自主生成的系统,就像你没有办法确定你今天跟AI说了什么,AI会回答你什么,说明这个过程并不受你的调控。
首先,我方面的是“超级苹果不等于选择”这个观点是完全不对的。我认为选择背后其实就是一种创作,因为我选什么是因为我个人的思想不一样,每个人思想不一样,他选择也就不一样,这就是我的独创性的表达,所以说这个选择本身就是一种作品,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没有任何一条明确规定所有的保护和创作都必须是人类独立完成的,对方能给我找出哪条法律规定了只要不是人类独立创作的就不保护吗?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以我认为在科技发展的同时,要推进法律的发展。虽然说人工智能不能脱离人类,但它作为一个辅助工具,我可以认为人在借助它创作作品的时候,人的这个作品是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您方认为选择苹果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吗?我方认为选择苹果本身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我方认为您方指的这个意思跟这个案件的现实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我方赞同的是选择背后有人的思想,有人的思想就是独创性,独创性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选择苹果也体现了人的思想,人的选择为什么就不算呢?因为你选择一个苹果,你并没有创作苹果,苹果是自然物。而人通过AI生成一个东西,你选择这个AI生成的结果,你并没有生成这个东西,但是我通过AI调整参数生成一个东西,这个过程中,人有选择和调整,这就构成了创作,就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就像我们用Photoshop创作图片,这肯定是我们的作品,那如果说这已经保护过了,为什么我们还要讨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呢?
其次,还是刚才有一个问题,就是比如说我提供一个思想,然后AI生成一个东西,那如果我是一个美术老师,让学生和AI分别帮我画一幅画。很明显,学生画的作品作者是学生,那么类似的,AI生成作品难道作者是AI吗?作者既不是我也不是AI,那作者是谁呢?首先,我认为您方的“笔”和“人”的观点正好印证我方观点,笔在我方这里就是人工智能,人就是我,我用笔去画画就是我通过工具创作,总体是我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其次,您方列举的例子也是完全印证我方观点。首先,老师让学生画画,学生是人,是他创造作品,老师只是起到指导作用。但是AI是工具,正因为它是工具,所以它的作品权利属于我。最多就是我可以在下面标注一下这个作品是谁创作的,就像老师指导学生一样,老师也可以在作品后面标注。
正方时间结束,反方还有1分零七秒。
既然用于训练AI的那个人类的作品都没有得到更多著作权法保护,那么AI的生成物反而先得到了保护,这个之间的矛盾情况如何界定呢?
您刚才说的很明显你没有理解,我想强调的是辅助生成物和生成物的区别在哪里。我刚才并没有否认人类作品可以自己保护,对方想保护的只是我提供的那个想法,而这个想法是在你们的观点里不被保护的,所以你刚才混淆了这两个观点。然后想问一下,如果你们想通过立法的话,应该怎么设计这个法律呢?这个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如果是机器,它没有寿命,也没有传承,这个流程应该怎么设置?首先关键在于创作。那么,AI生成的作品是否属于人类创作?如果AI是完全自主生成,没有人类的实质性参与,那么它可能不构成作品。但如果人类提供了指令、参数、选择等实质性创作要素,那么这个作品应当属于人类作者。
首先,选择不等于创作,我从100个图片中选择一张,只是选择行为,而不是创作行为。其次,对于工具论,相机需要人类的构图、调光、按快门,而AI生成中,人类没有这些步骤,AI是自主生成的,这说明AI与相机不同,它的创作过程不受人类控制。
我认为对方的观点是错误的,选择背后的思想和调整参数才是创作。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AI生成的结果是人类思想的表达,所以应当受到保护。而选择自然物如苹果,只是事实行为,不是创作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AI不是法律主体,不能成为作者。因此,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提供指令和参数的人类用户。
对方认为AI是工具,所以权利属于用户,这与我们的观点一致。但对方混淆了工具和自主创作的区别,AI不是工具,而是具有自主生成能力的系统,所以不能简单类比相机。
我认为著作权法没有明确排除AI生成作品,只要符合独创性要求,就应当受到保护。而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是人类的思想和选择,这在AI生成中是存在的。
对方的“超级苹果”比喻不恰当,选择苹果是事实行为,而选择AI生成的图片并调整参数是创作行为,二者有本质区别。
我认为,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人类用户,因为用户提供了指令和参数,进行了选择和调整,这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而AI只是工具,不能成为权利主体。
对方的第二个论点“选择不等于创作”是错误的,因为选择背后的思想和调整是创作的过程,这与人类创作中的构思、选择没有区别。
我认为,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必要的,它鼓励创新,促进科技发展,同时不会挤压人类创作者的空间,反而会让创作更加高效和便捷。
最后,我再次强调,只要人类在AI生成过程中进行了实质性的创作行为,如提供指令、选择参数、调整结果等,那么这个作品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权利归属于人类用户。
时公报后面来到互合辩问环节,双方各有4分钟时间,首先有请正方发言。如果任意一方时间到亮红牌,主席可以说时间到终止作答,另一方还有时间要提醒,时间还有可以继续作答。本环节中发言辩手若作为发言结束同时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积计时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续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开始。
首先,这方要应该给我们区分生成物和辅助生成物。没有单纯的生成物,所有的AI公式的背后都有一个人的指量,而这个人的质量,在我方看来就是人的主创性的一个表现。
我想我们的思考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对方刚才二辩一直说这个人通过AI生成的东西是可控的,因为人下了指令。他们这边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我像豆包问今天天气真好,豆包会问为什么?首先我方认为可控不可控不是讨论它有没有资格被保护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其次,就是对方怎么回答你,我也可以跟他继续对话,对吧?我可以引导他,那你能不能给我生成一个天气的图片呢?或者你未来天气不满意,你能够以天气为我做一首诗呢?这个过程中是个人的思想,有人的表达,人能够参与去控制,这个东西在你们看来就叫对方性,那它所生成的结果在我看来就是具有独创性的,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这个想法没有您方所要求的标准那么的高。那我方问你一个5岁孩子,他画一幅画,这个东西你认为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对吗?当然,儿童独立创作的绘画当然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请问对方,您们可以回答一下,如果说同一个提示,不同的人用了同一个提示所生成的不同作品,这种情况下,怎么去判断著作权归属呢?生成不同的作品,但是人有选择在里边,我可以选择不同作品,我选择这个,甚至我觉得它不够完善,我为它提供参数,让它不断完备,这个过程生成为一个自己的作品,就是我们认为它都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其次,你刚才回答的5岁孩子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那么,人发出指令创作的作品,他表达的思想为什么就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呢?我认为二者没有明确的区别。
我想给对方澄清一下,著作权保护的是人的智力成果。什么是智力成果呢?你想想你想到什么东西,你思想的表达才是智力成果,这才是作者的宝贵东西,而不是刚刚所说的,我想让AI生成天气图片,就想问剩下的图片是晴天还是阴天是无法确定的,你可以从成千上万的图片里面选择一个你可能想到的,但是之前的图片有个问题还是怎么回事?首先对方的观点我不认同,就是我说一种什么样,我再次强调,我有一个选择的空间在里边,我选用哪个,就是我对于您方观点的一个表达。您认为人类创作者的保护空间被挤压了,那我问你,在Photoshop、各种办公软件出现之后,难道那些以前用手写的人,创作空间就被挤压了吗?他们是进入这个工具更好地创作,技术的出现表明我们的技术发展到了一个新的产业阶段,我们要保护人类的独立创作和创新。我认为对方的第二个论点根本就是立不住的。
首先,选择不等于创作。我从超市选择苹果不代表我创造了苹果,我今天从100个图片当中选择一张,也只是选择行为,而不是创作行为。其次,对于工具论,我们认为比如相机,它需要人类构图、调光、按快门,学习构图的技巧,但是AI生成当中,人类没有构图、没有调色、没有笔触,相机是我们人类可以控制的工具,而AI是自主生成的系统,就像你没有办法确定你今天跟AI说了什么,AI会回答你什么,说明这个过程并不受你的调控。
首先,我方面的是“超级苹果不等于选择”这个观点是完全不对的。我认为选择背后其实就是一种创作,因为我选什么是因为我个人的思想不一样,每个人思想不一样,他选择也就不一样,这就是我的独创性的表达,所以说这个选择本身就是一种作品,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没有任何一条明确规定所有的保护和创作都必须是人类独立完成的,对方能给我找出哪条法律规定了只要不是人类独立创作的就不保护吗?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以我认为在科技发展的同时,要推进法律的发展。虽然说人工智能不能脱离人类,但它作为一个辅助工具,我可以认为人在借助它创作作品的时候,人的这个作品是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您方认为选择苹果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吗?我方认为选择苹果本身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我方认为您方指的这个意思跟这个案件的现实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我方赞同的是选择背后有人的思想,有人的思想就是独创性,独创性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选择苹果也体现了人的思想,人的选择为什么就不算呢?因为你选择一个苹果,你并没有创作苹果,苹果是自然物。而人通过AI生成一个东西,你选择这个AI生成的结果,你并没有生成这个东西,但是我通过AI调整参数生成一个东西,这个过程中,人有选择和调整,这就构成了创作,就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就像我们用Photoshop创作图片,这肯定是我们的作品,那如果说这已经保护过了,为什么我们还要讨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呢?
其次,还是刚才有一个问题,就是比如说我提供一个思想,然后AI生成一个东西,那如果我是一个美术老师,让学生和AI分别帮我画一幅画。很明显,学生画的作品作者是学生,那么类似的,AI生成作品难道作者是AI吗?作者既不是我也不是AI,那作者是谁呢?首先,我认为您方的“笔”和“人”的观点正好印证我方观点,笔在我方这里就是人工智能,人就是我,我用笔去画画就是我通过工具创作,总体是我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其次,您方列举的例子也是完全印证我方观点。首先,老师让学生画画,学生是人,是他创造作品,老师只是起到指导作用。但是AI是工具,正因为它是工具,所以它的作品权利属于我。最多就是我可以在下面标注一下这个作品是谁创作的,就像老师指导学生一样,老师也可以在作品后面标注。
正方时间结束,反方还有1分零七秒。
既然用于训练AI的那个人类的作品都没有得到更多著作权法保护,那么AI的生成物反而先得到了保护,这个之间的矛盾情况如何界定呢?
您刚才说的很明显你没有理解,我想强调的是辅助生成物和生成物的区别在哪里。我刚才并没有否认人类作品可以自己保护,对方想保护的只是我提供的那个想法,而这个想法是在你们的观点里不被保护的,所以你刚才混淆了这两个观点。然后想问一下,如果你们想通过立法的话,应该怎么设计这个法律呢?这个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如果是机器,它没有寿命,也没有传承,这个流程应该怎么设置?首先关键在于创作。那么,AI生成的作品是否属于人类创作?如果AI是完全自主生成,没有人类的实质性参与,那么它可能不构成作品。但如果人类提供了指令、参数、选择等实质性创作要素,那么这个作品应当属于人类作者。
首先,选择不等于创作,我从100个图片中选择一张,只是选择行为,而不是创作行为。其次,对于工具论,相机需要人类的构图、调光、按快门,而AI生成中,人类没有这些步骤,AI是自主生成的,这说明AI与相机不同,它的创作过程不受人类控制。
我认为对方的观点是错误的,选择背后的思想和调整参数才是创作。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AI生成的结果是人类思想的表达,所以应当受到保护。而选择自然物如苹果,只是事实行为,不是创作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AI不是法律主体,不能成为作者。因此,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提供指令和参数的人类用户。
对方认为AI是工具,所以权利属于用户,这与我们的观点一致。但对方混淆了工具和自主创作的区别,AI不是工具,而是具有自主生成能力的系统,所以不能简单类比相机。
我认为著作权法没有明确排除AI生成作品,只要符合独创性要求,就应当受到保护。而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是人类的思想和选择,这在AI生成中是存在的。
对方的“超级苹果”比喻不恰当,选择苹果是事实行为,而选择AI生成的图片并调整参数是创作行为,二者有本质区别。
我认为,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人类用户,因为用户提供了指令和参数,进行了选择和调整,这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而AI只是工具,不能成为权利主体。
对方的第二个论点“选择不等于创作”是错误的,因为选择背后的思想和调整是创作的过程,这与人类创作中的构思、选择没有区别。
我认为,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必要的,它鼓励创新,促进科技发展,同时不会挤压人类创作者的空间,反而会让创作更加高效和便捷。
最后,我再次强调,只要人类在AI生成过程中进行了实质性的创作行为,如提供指令、选择参数、调整结果等,那么这个作品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权利归属于人类用户。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对话中出现3次核心概念交锋:①选择是否构成创作 ②AI工具属性认定 ③权利主体适格性,最终形成"人类实质性参与"的攻防焦点)
大家好,我们今天这场辩论探讨的从来不是AI生成的内容是否有用,而是它是否值得被著作权法保护,是否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对方同学一直在强调技术进步、市场需求、劳动投入,但是却忽略了或者说回避了两个核心问题:一个是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与创作的本质内核。著作权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是鼓励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著作权法的保护核心从来都不是冰冷的成果本身,而是对人类情感表达、精神共鸣和生命体验的捍卫。
我们不妨思考,为什么我们会被一幅画、一部电影、一篇文章打动?在座的同学或许看过韩剧《请回答1988》,在剧中,郑焕因为红绿灯错过向刘美兰表白时,说了一句朴素却动人的话:“好坏的不是红绿灯,不是时机,而是我数不清的犹豫。”人类无法做到完美,也正是因为生命里藏着爱恨、犹豫、遗憾与后悔。正是这些人类独有的情感,构成了作品的灵魂。
我们为什么反感在晋江、起点等小说网站看到AI生成的小说?为什么我们对游戏公司、动画公司在创作中使用AI感到不满?因为我们希望在作品中感受到创作者真实的想法与情感。我们要守护的,从来不是代码运行的结果,而是人类存在于作品中的独特情感与精神价值。真正值得保护的,从来不是冰冷的生成物,而是每个用情感书写人生的创作者。
因此,我呼吁大家:如果还想看到《甄嬛传》《哈利·波特》《权力的游戏》等优秀作品;如果还希望这个世界上有作者愿意用十年、二十年的时间创作经典并永久流传;如果还希望这些作者能够通过他们的付出得到正向的物质激励,过上体面的生活——那么,请大家投我们一票,坚持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立场。谢谢。
大家好,我们今天这场辩论探讨的从来不是AI生成的内容是否有用,而是它是否值得被著作权法保护,是否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对方同学一直在强调技术进步、市场需求、劳动投入,但是却忽略了或者说回避了两个核心问题:一个是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与创作的本质内核。著作权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是鼓励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著作权法的保护核心从来都不是冰冷的成果本身,而是对人类情感表达、精神共鸣和生命体验的捍卫。
我们不妨思考,为什么我们会被一幅画、一部电影、一篇文章打动?在座的同学或许看过韩剧《请回答1988》,在剧中,郑焕因为红绿灯错过向刘美兰表白时,说了一句朴素却动人的话:“好坏的不是红绿灯,不是时机,而是我数不清的犹豫。”人类无法做到完美,也正是因为生命里藏着爱恨、犹豫、遗憾与后悔。正是这些人类独有的情感,构成了作品的灵魂。
我们为什么反感在晋江、起点等小说网站看到AI生成的小说?为什么我们对游戏公司、动画公司在创作中使用AI感到不满?因为我们希望在作品中感受到创作者真实的想法与情感。我们要守护的,从来不是代码运行的结果,而是人类存在于作品中的独特情感与精神价值。真正值得保护的,从来不是冰冷的生成物,而是每个用情感书写人生的创作者。
因此,我呼吁大家:如果还想看到《甄嬛传》《哈利·波特》《权力的游戏》等优秀作品;如果还希望这个世界上有作者愿意用十年、二十年的时间创作经典并永久流传;如果还希望这些作者能够通过他们的付出得到正向的物质激励,过上体面的生活——那么,请大家投我们一票,坚持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立场。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正方辩友,下面有请反方三辩小结,时间1分30秒。
好的,首先还是请大家看待辩题时运用二分法。正方一辩既没有提到人类在生成作品中提供了任何贡献,也没有提到机器在生成作品中有什么独创性的贡献。因此,尤其是像美国版权局他们也提到了,缺乏人类实质性智力贡献及原创性内容,是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
其次,刚才提到的工具属性。如果AI本质上还是工具,那它生成的内容,就是人类创作的结果,我们没必要再重新制作。因此,若讨论人工智能是否应获得著作权保护,我们只要现存的法律就可以保护了。
其次,如果说AI生成内容具有不可控性和不可预测性,那我们也不可能保护它,因为人类不可能保护一个自己无法控制的东西,这也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作品。
其次,刚才对方提到的春风案。春风案实际上是一个人工智能的辅助生成物,并不是属于一个单纯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对于辅助生成物,我们可以保护的是人类的改编创作,其实是改编者使用了数百次的指令,或者有自己的一些想法在里面,这大概只是一个改编的过程。你可以保护改编者将其做成的改编作品或汇编作品,但不能保证整个生成过程本身。
时间到。
感谢正方辩友,下面有请反方三辩小结,时间1分30秒。
好的,首先还是请大家看待辩题时运用二分法。正方一辩既没有提到人类在生成作品中提供了任何贡献,也没有提到机器在生成作品中有什么独创性的贡献。因此,尤其是像美国版权局他们也提到了,缺乏人类实质性智力贡献及原创性内容,是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
其次,刚才提到的工具属性。如果AI本质上还是工具,那它生成的内容,就是人类创作的结果,我们没必要再重新制作。因此,若讨论人工智能是否应获得著作权保护,我们只要现存的法律就可以保护了。
其次,如果说AI生成内容具有不可控性和不可预测性,那我们也不可能保护它,因为人类不可能保护一个自己无法控制的东西,这也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作品。
其次,刚才对方提到的春风案。春风案实际上是一个人工智能的辅助生成物,并不是属于一个单纯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对于辅助生成物,我们可以保护的是人类的改编创作,其实是改编者使用了数百次的指令,或者有自己的一些想法在里面,这大概只是一个改编的过程。你可以保护改编者将其做成的改编作品或汇编作品,但不能保证整个生成过程本身。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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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观点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应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义。我们今天讨论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特指在生成过程中,人类提供初始数据、设定目标或者触发指令,由人工智能模型独立完成内容生成、结构安排乃至表达形式选择的产物。这与人类创作者深度参与、AI仅作为工具使用的人工智能辅助生成物有本质区别。后者创作主体的著作权归属并无疑义,而前者才是我们今天辩论的焦点。故论述如下:
第一,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附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其缺乏人类作者的智力创作。创作的核心是人类在智力创作活动中,通过对思想与情感的创新表达来体现成果。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本质上是算法、数据和概率模型驱动的,其过程是从模式识别到模式输出的计算,并非基于理解和情感的创作。任何人在输入相同指令和数据的情况下,都可能获得一定或有限的输出,这彻底排除了人类作者在创作过程中进行个性化选择、安排和表达的可能性。在2019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黑林律师事务所诉度秘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由法律统计软件自动生成的数据分析报告虽具有一定价值,但并非完全由自然人创作,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法院的核心理由是,人类创作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著作权法是“人法”,其激励和保护的对象是人类的创造力。
第二,从立法目的与社会效益上来看,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给予著作权保护,将违背知识产权法的初衷,并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赋予作者专有权利,激励更多人投身创造性和智力劳动,从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这一激励机制的预设前提是人类作者的创作成本相对较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生产成本极低,且可批量化、模式化生产。如果不将其与人类作品同等对待,不给予著作权保护,那么海量的AI生成内容将充斥市场,严重挤占人类创作者的生存空间。2023年,美国作家协会等组织对OpenAI提起诉讼,指控其训练的GPT模型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大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书籍进行训练,构成大规模版权侵权。这反映了人类创作者对于AI未经授权使用其作品进行训练的担忧。法律应当明确禁止这种变相的数据掠夺行为,长此以往,人类高质量创作的空间将被压缩,届时依赖人类智慧的AI及生成内容也将失去文明根基,整个文化创新生态系统将受到严重破坏。
综上所述,我方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感谢反方辩手,接下来进行二轮质询驳论环节。首先。
我方观点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应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定义。我们今天讨论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特指在生成过程中,人类提供初始数据、设定目标或者触发指令,由人工智能模型独立完成内容生成、结构安排乃至表达形式选择的产物。这与人类创作者深度参与、AI仅作为工具使用的人工智能辅助生成物有本质区别。后者创作主体的著作权归属并无疑义,而前者才是我们今天辩论的焦点。故论述如下:
第一,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附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其缺乏人类作者的智力创作。创作的核心是人类在智力创作活动中,通过对思想与情感的创新表达来体现成果。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本质上是算法、数据和概率模型驱动的,其过程是从模式识别到模式输出的计算,并非基于理解和情感的创作。任何人在输入相同指令和数据的情况下,都可能获得一定或有限的输出,这彻底排除了人类作者在创作过程中进行个性化选择、安排和表达的可能性。在2019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黑林律师事务所诉度秘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由法律统计软件自动生成的数据分析报告虽具有一定价值,但并非完全由自然人创作,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法院的核心理由是,人类创作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著作权法是“人法”,其激励和保护的对象是人类的创造力。
第二,从立法目的与社会效益上来看,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给予著作权保护,将违背知识产权法的初衷,并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赋予作者专有权利,激励更多人投身创造性和智力劳动,从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这一激励机制的预设前提是人类作者的创作成本相对较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生产成本极低,且可批量化、模式化生产。如果不将其与人类作品同等对待,不给予著作权保护,那么海量的AI生成内容将充斥市场,严重挤占人类创作者的生存空间。2023年,美国作家协会等组织对OpenAI提起诉讼,指控其训练的GPT模型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大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书籍进行训练,构成大规模版权侵权。这反映了人类创作者对于AI未经授权使用其作品进行训练的担忧。法律应当明确禁止这种变相的数据掠夺行为,长此以往,人类高质量创作的空间将被压缩,届时依赖人类智慧的AI及生成内容也将失去文明根基,整个文化创新生态系统将受到严重破坏。
综上所述,我方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感谢反方辩手,接下来进行二轮质询驳论环节。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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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试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以下我将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性质认定,以及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两个层面来论证我方观点。
首先,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作品,也具备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独创性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要件。AI生成内容本质是人借助新型创作工具完成的智力成果。AI是传统创作工具的延伸,用户通过设计提示词、调整参数、筛选结果、后期优化等行为投入了实质性的智力劳动,使AI生成内容具备了个性化表达特征,而我国已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印证了这一判断。
在“春风送来的温暖”AI对话宣传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认定,被告通过设计提示词、反复调整参数生成的“缩画像”,体现了个人审美判断与宣传表达,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在这些案例中,法院认可AI生成的故事、评论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理由是,创作团队对于创作体系、风格、数据输入等特权化安排,使作品具有独创性。这些案例说明,AI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与传统作品遵循同一标准,只要存在人类的实质性投入,就应认定其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其次,从著作权法的立法意义来看,保护AI生成物契合鼓励创新与全面创作的社会效应。著作权法比专利法设置更高的创造性门槛和保护标准,专利法严格要求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著作权法仅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及可复制性,更注重保护创作者的表达形式。这种制度设计是为了降低创作的法律成本,鼓励更多人投入创作热情。从孩童的涂鸦到普通人的随笔,这些稚嫩的图画也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这表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创作成果的独创性表达,而非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本身。将AI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法框架进行探讨,能让用户的智力投入获得应有回报,激励更多人合理运用AI工具开展创作,也能引导社会以更理性、更妥善的态度对待新技术。
AI生成内容并非对版权制度的颠覆,而是技术进步催生的新型创作成果。技术发展是根本力量,法律是因变量,因此,我们应该明确,AI作为工具的属性,其权利归属应属于用户,实现对AI生成物的有效保护。这一调整既是对现有版权框架的完善,也是对技术发展趋势的有效回应。
最后,我方想对反方辩友说,无论AI如何发展,其本质仍是人类智力活动的工具。在认定AI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时,核心标准始终是人类是否投入实质性智力劳动。以上就是我方的观点。
尝试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以下我将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性质认定,以及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两个层面来论证我方观点。
首先,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作品,也具备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独创性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要件。AI生成内容本质是人借助新型创作工具完成的智力成果。AI是传统创作工具的延伸,用户通过设计提示词、调整参数、筛选结果、后期优化等行为投入了实质性的智力劳动,使AI生成内容具备了个性化表达特征,而我国已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印证了这一判断。
在“春风送来的温暖”AI对话宣传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明确认定,被告通过设计提示词、反复调整参数生成的“缩画像”,体现了个人审美判断与宣传表达,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在这些案例中,法院认可AI生成的故事、评论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理由是,创作团队对于创作体系、风格、数据输入等特权化安排,使作品具有独创性。这些案例说明,AI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与传统作品遵循同一标准,只要存在人类的实质性投入,就应认定其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其次,从著作权法的立法意义来看,保护AI生成物契合鼓励创新与全面创作的社会效应。著作权法比专利法设置更高的创造性门槛和保护标准,专利法严格要求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著作权法仅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及可复制性,更注重保护创作者的表达形式。这种制度设计是为了降低创作的法律成本,鼓励更多人投入创作热情。从孩童的涂鸦到普通人的随笔,这些稚嫩的图画也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这表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创作成果的独创性表达,而非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本身。将AI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法框架进行探讨,能让用户的智力投入获得应有回报,激励更多人合理运用AI工具开展创作,也能引导社会以更理性、更妥善的态度对待新技术。
AI生成内容并非对版权制度的颠覆,而是技术进步催生的新型创作成果。技术发展是根本力量,法律是因变量,因此,我们应该明确,AI作为工具的属性,其权利归属应属于用户,实现对AI生成物的有效保护。这一调整既是对现有版权框架的完善,也是对技术发展趋势的有效回应。
最后,我方想对反方辩友说,无论AI如何发展,其本质仍是人类智力活动的工具。在认定AI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时,核心标准始终是人类是否投入实质性智力劳动。以上就是我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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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表达聚焦于AI生成物的形成过程,而非一个想法或指令的情景提出。对方试图用“人类参与”这个模糊的说法,但无法说明人类在AI生成物中不可替代的具体贡献是什么。如何量化这样的贡献,正是讨论前提的缺失。
其二,对方的逻辑存在错位。对方告诉我们保护AI生成物是为了激励创新,但请问这是谁的创新?著作权法的灵魂在于激励人类创作者的智力劳动,但对方方案所激励的实际上是资本对AI技术的投资和对数据资源的掠夺。如果目的是激励技术研发,为何不走专利保护的路径,或者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强行将算法输出的结果认定为作品,是对著作权法本质的扭曲。更严重的是,这种倾向正在毒害创作源头。当前人类创作者的作品尚未得到充分保护,大量未经许可的作品正在被用于AI训练当中,但是AI的生成物却已经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话,那么人类创作者的保护空间又在何处呢?
第三,对方低估了赋予AI生成物著作权所带来的后果。首先,如果真的赋予AI生成物著作权,那么权利归谁?是输入提示词的用户,还是设计算法的工程师,或是投入巨资的公司?同一个提示词,不同用户可能得到相似的结果,那么谁侵权了?不同用户用同一个提示词产生的结果如果相似,又如何判断到底谁侵犯了谁的权利?这将是实践中纠缠不清的泥潭,将会滋生出无数的诉讼而阻碍交易。
所以最后请让我们回归本质:著作权法诞生之初是一部“人法”,它保护的是人类精神世界的火花与延伸,是智力劳动的结晶。而AI无论如何进化,其核心是计算与概率,没有意识,没有情感,没有独立的创作意图,更没有创作的过程。因此,我们不能将其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对方的表达聚焦于AI生成物的形成过程,而非一个想法或指令的情景提出。对方试图用“人类参与”这个模糊的说法,但无法说明人类在AI生成物中不可替代的具体贡献是什么。如何量化这样的贡献,正是讨论前提的缺失。
其二,对方的逻辑存在错位。对方告诉我们保护AI生成物是为了激励创新,但请问这是谁的创新?著作权法的灵魂在于激励人类创作者的智力劳动,但对方方案所激励的实际上是资本对AI技术的投资和对数据资源的掠夺。如果目的是激励技术研发,为何不走专利保护的路径,或者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强行将算法输出的结果认定为作品,是对著作权法本质的扭曲。更严重的是,这种倾向正在毒害创作源头。当前人类创作者的作品尚未得到充分保护,大量未经许可的作品正在被用于AI训练当中,但是AI的生成物却已经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话,那么人类创作者的保护空间又在何处呢?
第三,对方低估了赋予AI生成物著作权所带来的后果。首先,如果真的赋予AI生成物著作权,那么权利归谁?是输入提示词的用户,还是设计算法的工程师,或是投入巨资的公司?同一个提示词,不同用户可能得到相似的结果,那么谁侵权了?不同用户用同一个提示词产生的结果如果相似,又如何判断到底谁侵犯了谁的权利?这将是实践中纠缠不清的泥潭,将会滋生出无数的诉讼而阻碍交易。
所以最后请让我们回归本质:著作权法诞生之初是一部“人法”,它保护的是人类精神世界的火花与延伸,是智力劳动的结晶。而AI无论如何进化,其核心是计算与概率,没有意识,没有情感,没有独立的创作意图,更没有创作的过程。因此,我们不能将其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一、二、四辩之间任意选手发言时间为2分30秒。
完全符合对方辩友著作权法,从诞生到现在,其保护的治理范围是一成不变的。
问你。一方二辩。
不是,既然你们说不是,但是今天由AI技术引发的生产革命,而你们却要坚信数字版权法就是要固步自封,而不接纳这种新型的治理成果的。但是你们坚持的就是一种传统的思维,我想听你们这种观点。我们接受,但不用过去保护好这个问题结束。我想请问对方一辩,就是你们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属性问题,你们刚才说自主生成和辅助生成这两个区分,你们如何界定?我们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个问题进行讨论的前提,就是生成的内容是否符合除了由人创作之外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只有在满足了这个条件以后,我们才有必要去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一个创作的行为。
这我认为主要还是要从相关内容的产生过程,即如何产生来分析它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要求。我们在开篇立论的时候,对于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也就是从相关内容的产生过程中,这个内容是如何产生的。因为从目前的报道上来看,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主要还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产生的结果。算法、规则和模板与治理成果的应用,其过程是否属于创作,以及产生的结果是否是作品,并无必然联系。基本上算法、规则和模板一旦产生,输入相同的指令所得出的结果基本上是具有唯一性的,这就排除了实施者即输入指令的人发挥创造性的可能性,导致相应的结果无法体现出独创性。
还有30秒,你还要继续问吗?
这结束。
反方,一、二、四辩之间任意选手发言时间为2分30秒。
完全符合对方辩友著作权法,从诞生到现在,其保护的治理范围是一成不变的。
问你。一方二辩。
不是,既然你们说不是,但是今天由AI技术引发的生产革命,而你们却要坚信数字版权法就是要固步自封,而不接纳这种新型的治理成果的。但是你们坚持的就是一种传统的思维,我想听你们这种观点。我们接受,但不用过去保护好这个问题结束。我想请问对方一辩,就是你们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属性问题,你们刚才说自主生成和辅助生成这两个区分,你们如何界定?我们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个问题进行讨论的前提,就是生成的内容是否符合除了由人创作之外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只有在满足了这个条件以后,我们才有必要去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一个创作的行为。
这我认为主要还是要从相关内容的产生过程,即如何产生来分析它是否具有独创性的要求。我们在开篇立论的时候,对于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也就是从相关内容的产生过程中,这个内容是如何产生的。因为从目前的报道上来看,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主要还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产生的结果。算法、规则和模板与治理成果的应用,其过程是否属于创作,以及产生的结果是否是作品,并无必然联系。基本上算法、规则和模板一旦产生,输入相同的指令所得出的结果基本上是具有唯一性的,这就排除了实施者即输入指令的人发挥创造性的可能性,导致相应的结果无法体现出独创性。
还有30秒,你还要继续问吗?
这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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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话中存在表述不完整处,如正方"我们接受,但不用过去保护好这个问题结束"语义模糊,未形成有效攻防转换;反方未直接回应"自主生成/辅助生成"的界定方法,转而从独创性角度展开防御。)
感谢双方辩友,下面有请正方三辩小结,时间1分30秒。
小结是对质询环节的总结,可以针对质询时的交锋内容与回答进行反驳。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辩友,刚才对方辩友对于著作权法的理解是静态的、封闭的,甚至是在倒退到前一个时代的著作权法,而忽视了法律的生命力和对时代发展的适应性。
法律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拥抱新技术的历史。从印刷术到电影技术,再到计算机技术,创作工具的变革从未成为拒绝保护人类智慧成果的理由。
所以说,AI作为人类智慧最新的前沿工具,是否应该将“作者”的定义局限化,从而对著作权法造成如此大的限制?
而刚才在视频环节中,对方提到工具、指令与作者的独创性问题,我认为他们在概念上存在混淆。
感谢双方辩友,下面有请正方三辩小结,时间1分30秒。
小结是对质询环节的总结,可以针对质询时的交锋内容与回答进行反驳。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辩友,刚才对方辩友对于著作权法的理解是静态的、封闭的,甚至是在倒退到前一个时代的著作权法,而忽视了法律的生命力和对时代发展的适应性。
法律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拥抱新技术的历史。从印刷术到电影技术,再到计算机技术,创作工具的变革从未成为拒绝保护人类智慧成果的理由。
所以说,AI作为人类智慧最新的前沿工具,是否应该将“作者”的定义局限化,从而对著作权法造成如此大的限制?
而刚才在视频环节中,对方提到工具、指令与作者的独创性问题,我认为他们在概念上存在混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