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既然如此,我可不可以只传播一个事情而不进行审判呢?假设只传播而不进行拷问的话,这件事情的解决必然遥遥无期。那您认为让事件双方都卷入网络舆论的中心,让网友接受的就是当事人去接受网友名为“审判”实为“指责”的暴力笔法,这是一种正义吗?对方辩友不要曲解我方的意思,我方所论及的审判并不是情绪宣泄,而是公共舆论场所网民对于重大事件的关注与讨论,并非网络暴力。
但是网络具有信息碎片化的特点,而且很多信息不会公开,您方是怎么觉得网友会知道全面的真相呢?所以就需要通过我们的审判。根据我方的调查,54.7%的受访者选择先核实信息来源再求证,51%的被调查者在转发信息前会求证真伪,并非如墙头草一般听风就是雨,而是会进行理性分析。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舆论研究所检测显示,敏感事件中网络舆论的“有罪推定”比率高达68%,您方怎么看呢?我方承认这确实有一部分情况,但并不能因为这一部分而否定网络审判的有效性。假设没有网络审判的推动与传播,底层人民群众又怎么通过好的渠道去了解真相呢?
我想问一下,关于刚刚说的这个机制的问题,网络审判的机制是否完善?跟我们现有的公检法机制相比,它的作用是否更多?它是一种组织性的作用,而且确实需要国家一定的法律去规范。但是机制的缺失会导致很多不公平现象产生。
然后就是网络审判如同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其环境,所以它需要一个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过程。
那既然如此,我可不可以只传播一个事情而不进行审判呢?假设只传播而不进行拷问的话,这件事情的解决必然遥遥无期。那您认为让事件双方都卷入网络舆论的中心,让网友接受的就是当事人去接受网友名为“审判”实为“指责”的暴力笔法,这是一种正义吗?对方辩友不要曲解我方的意思,我方所论及的审判并不是情绪宣泄,而是公共舆论场所网民对于重大事件的关注与讨论,并非网络暴力。
但是网络具有信息碎片化的特点,而且很多信息不会公开,您方是怎么觉得网友会知道全面的真相呢?所以就需要通过我们的审判。根据我方的调查,54.7%的受访者选择先核实信息来源再求证,51%的被调查者在转发信息前会求证真伪,并非如墙头草一般听风就是雨,而是会进行理性分析。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舆论研究所检测显示,敏感事件中网络舆论的“有罪推定”比率高达68%,您方怎么看呢?我方承认这确实有一部分情况,但并不能因为这一部分而否定网络审判的有效性。假设没有网络审判的推动与传播,底层人民群众又怎么通过好的渠道去了解真相呢?
我想问一下,关于刚刚说的这个机制的问题,网络审判的机制是否完善?跟我们现有的公检法机制相比,它的作用是否更多?它是一种组织性的作用,而且确实需要国家一定的法律去规范。但是机制的缺失会导致很多不公平现象产生。
然后就是网络审判如同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任何事情的发生都有其环境,所以它需要一个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过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网络审判让我们离正义更远了。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衡量是否接近正义的标准是什么。这一核心是程序严谨、事实充分、权力制衡的司法审判,其目标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而网络审判的第一标准与这一目标背道而驰。
第一,网络审判以情绪代替理性,践踏了不冤枉好人的正义底线。网络审判依赖的是碎片化甚至虚假的信息,其动力源于情绪宣泄而非实时调查。例如,2022年浙江杭州的“证明华事件”,当事人仅因染了粉色头发在网上分享录取通知书,就被海量网民进行道德审判和人身攻击,最终导致其抑郁自杀。一个本该拥有灿烂前途的生命,就这样被未经核实的“正义”扼杀。这非但不是正义,反而会让我们离正义越来越远。
第二,网络审判与舆论压力干扰司法独立,破坏了程序正义这一保障正义的基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而网络审判在案件审理前就依据有罪推定的逻辑进行“舆论定罪”,绑架司法程序。例如,2023年武汉大学图书馆性骚扰案事件曝光72小时内,微博上高达79%的品牌(应为“博主”)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就认定该男生有罪,然而法院最终依法认定其行为不构成性骚扰。网络审判的舆论定罪与司法审判的公正结果截然相反,这充分证明了网络审判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司法,让真正的正义更远。
综上所述,网络审判无论是对个人权益的侵害,还是对司法程序的破坏,都让我们离真正的正义越来越远。谢谢。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网络审判让我们离正义更远了。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衡量是否接近正义的标准是什么。这一核心是程序严谨、事实充分、权力制衡的司法审判,其目标是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而网络审判的第一标准与这一目标背道而驰。
第一,网络审判以情绪代替理性,践踏了不冤枉好人的正义底线。网络审判依赖的是碎片化甚至虚假的信息,其动力源于情绪宣泄而非实时调查。例如,2022年浙江杭州的“证明华事件”,当事人仅因染了粉色头发在网上分享录取通知书,就被海量网民进行道德审判和人身攻击,最终导致其抑郁自杀。一个本该拥有灿烂前途的生命,就这样被未经核实的“正义”扼杀。这非但不是正义,反而会让我们离正义越来越远。
第二,网络审判与舆论压力干扰司法独立,破坏了程序正义这一保障正义的基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而网络审判在案件审理前就依据有罪推定的逻辑进行“舆论定罪”,绑架司法程序。例如,2023年武汉大学图书馆性骚扰案事件曝光72小时内,微博上高达79%的品牌(应为“博主”)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就认定该男生有罪,然而法院最终依法认定其行为不构成性骚扰。网络审判的舆论定罪与司法审判的公正结果截然相反,这充分证明了网络审判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司法,让真正的正义更远。
综上所述,网络审判无论是对个人权益的侵害,还是对司法程序的破坏,都让我们离真正的正义越来越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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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是否接近正义的标准是:是否符合司法审判的核心要素(程序严谨、事实充分、权力制衡)及目标(不冤枉好人,不放过坏人)
谢谢主席,各辩友,开宗明义。我方所定义的网络审判绝非简单的情绪宣泄,而是在公共舆论场所上,网民基于公开信息,对重大社会案件进行关注、讨论与监督。
其次,我们必须明确正义的标准何在。查士丁尼在《法学阶梯》中对正义的界定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有坚定的而恒久的愿望。据此,我方认为,评判我们是否离正义更近,关键在于社会审判是否更有效地构建固定机制,去发现并给予每个人应得的结果,无论是让受害者得到公正,还是让作恶者得到惩处。基于此,我们认为网络审判让我们离正义更近了。
第一,网络舆论的聚焦效应与制度化的民意反馈渠道相结合,促进了应得的正义程序启动。在“丰县铁链女”事件中,正是无数网友不断的追问、纠正与分析才撕开了地方试图掩盖的黑幕,最终推动省级调查的成立,让真相与罪恶得以曝光,给予了受害者应得的解救与关怀。更重要的是,这种努力的表达已获得制度性接纳。据人民日报报道,全国31个省区市均开通了网络留言办理工作,累计有59位省级干部、2400多位地方一把手对网民留言作出公开回复,这充分确保了民众“给予每个人应得部分”的愿望,能够直接转化为督促公权力行动的有效压力。
第二,网络审判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极大地唤醒了公民的权利与监督意识。网民网络诚信调查显示,面对未证实的信息,54.7%的受访者选择心理存疑并求证,50%的被调查者在转发信息前会求证真伪。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每次理性的网络讨论都是一次公民精神的成长与法治共识的凝聚。在“昆山反杀案”的讨论中,无数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普法,让正当防卫、程序正义等法律概念深入人心。这个过程中,“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这一正义理念,从法典条文变成了社会大众共同追求和可以捍卫的普遍价值。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作为传统正义的补充与延伸,网络审判以其高效性与全民性,推动社会离正义更近了。
谢谢主席,各辩友,开宗明义。我方所定义的网络审判绝非简单的情绪宣泄,而是在公共舆论场所上,网民基于公开信息,对重大社会案件进行关注、讨论与监督。
其次,我们必须明确正义的标准何在。查士丁尼在《法学阶梯》中对正义的界定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有坚定的而恒久的愿望。据此,我方认为,评判我们是否离正义更近,关键在于社会审判是否更有效地构建固定机制,去发现并给予每个人应得的结果,无论是让受害者得到公正,还是让作恶者得到惩处。基于此,我们认为网络审判让我们离正义更近了。
第一,网络舆论的聚焦效应与制度化的民意反馈渠道相结合,促进了应得的正义程序启动。在“丰县铁链女”事件中,正是无数网友不断的追问、纠正与分析才撕开了地方试图掩盖的黑幕,最终推动省级调查的成立,让真相与罪恶得以曝光,给予了受害者应得的解救与关怀。更重要的是,这种努力的表达已获得制度性接纳。据人民日报报道,全国31个省区市均开通了网络留言办理工作,累计有59位省级干部、2400多位地方一把手对网民留言作出公开回复,这充分确保了民众“给予每个人应得部分”的愿望,能够直接转化为督促公权力行动的有效压力。
第二,网络审判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极大地唤醒了公民的权利与监督意识。网民网络诚信调查显示,面对未证实的信息,54.7%的受访者选择心理存疑并求证,50%的被调查者在转发信息前会求证真伪。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每次理性的网络讨论都是一次公民精神的成长与法治共识的凝聚。在“昆山反杀案”的讨论中,无数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普法,让正当防卫、程序正义等法律概念深入人心。这个过程中,“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这一正义理念,从法典条文变成了社会大众共同追求和可以捍卫的普遍价值。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作为传统正义的补充与延伸,网络审判以其高效性与全民性,推动社会离正义更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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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是否离正义更近的关键在于:社会审判是否更有效地构建固定机制,去发现并给予每个人应得的结果(包含让受害者得到公正、让作恶者得到惩处两个维度)
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对质询方单方计时一分一分钟,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质询方可以打断被质询方发言及计时。好,我想请问反方一辩,观点一点就是针对刚刚你们提到的五大事件,请问五大事件最后出现了反转?
嗯,我的事件最后在司法的审判与调查中的确出现了一定的反转,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有没有起到非动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会干扰司法,请举出例子,它在反转过程中干扰司法。比如在一开始,可能网络上他就会出现最后他反转,最后他反转了吗?就在司法的审判以及这位男生他在提交证据的过程中,的确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反转,那反转是不是意味着网络让我们反转的过程,是不是本身就是一个纠错的过程?我刚刚在上面提供了这个反转的过程,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反转是不是?一个反转,是不是纠错机制?在反转的过程中,是不是让我们离这一个,在这个就是反转的过程中,他的父母以及司法程序,他是经过了一定程度的调查,最后才出现了反转。请你明确告诉我,在您方构建的没有网络审判的世界当中,我方一辩所提到的“铁链女”事件的正义将如何到来?我们又能依靠什么来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坚壁?
我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的自省以及执行效率。我想强调的是自省的效率如何?自省的效率它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是高的,因为它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机制在里面。
真的吗?您方提到的自省的效率,在这个网络环境中,就比如说设立在我们学校的情况,有多少人去争取?它在多大程度上是会有?比如大家对于一个运动会的志愿者的选举,如果是有,这是网络舆论事件吗?这是网络娱乐事件吗?但是刚刚您指出的的确是学校的事件,学校的事件也并非网络出现的舆论事件,我方强调的不是志愿者。那您学校的事件结束之前。
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对质询方单方计时一分一分钟,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而质询方可以打断被质询方发言及计时。好,我想请问反方一辩,观点一点就是针对刚刚你们提到的五大事件,请问五大事件最后出现了反转?
嗯,我的事件最后在司法的审判与调查中的确出现了一定的反转,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有没有起到非动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会干扰司法,请举出例子,它在反转过程中干扰司法。比如在一开始,可能网络上他就会出现最后他反转,最后他反转了吗?就在司法的审判以及这位男生他在提交证据的过程中,的确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反转,那反转是不是意味着网络让我们反转的过程,是不是本身就是一个纠错的过程?我刚刚在上面提供了这个反转的过程,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反转是不是?一个反转,是不是纠错机制?在反转的过程中,是不是让我们离这一个,在这个就是反转的过程中,他的父母以及司法程序,他是经过了一定程度的调查,最后才出现了反转。请你明确告诉我,在您方构建的没有网络审判的世界当中,我方一辩所提到的“铁链女”事件的正义将如何到来?我们又能依靠什么来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坚壁?
我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的自省以及执行效率。我想强调的是自省的效率如何?自省的效率它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是高的,因为它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机制在里面。
真的吗?您方提到的自省的效率,在这个网络环境中,就比如说设立在我们学校的情况,有多少人去争取?它在多大程度上是会有?比如大家对于一个运动会的志愿者的选举,如果是有,这是网络舆论事件吗?这是网络娱乐事件吗?但是刚刚您指出的的确是学校的事件,学校的事件也并非网络出现的舆论事件,我方强调的不是志愿者。那您学校的事件结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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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二辩小结时间,1分30秒发言计时。
我首先想对刚刚这八案件的家人进行一个定性。你刚刚说娱乐反转确实是反转,但是请问对当事人的伤害可以反转吗?他对当事人已经造成了网暴的伤害,这种网暴对于多少人来说是他们一生的阴影,这种东西是可逆的吗?
关于机制的问题,网络审判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所谓的真相其实是视角主义,并不全面。而且很多网民容易被带节奏,所以网络审判真的能推动正义的到来吗?在更多的实际案例中,网络审判更容易滑向网暴的对立面,这就是所谓的正义吗?
拿一些极个别的“胜利”案例来否定大多数网暴案件,是否有失偏颇呢?
关于“扑上民国的反杀案”,我觉得还是需要一个传播。就算不审判,传播它照样可以推动正义的实现,而并非一定要网络审判。所以说审判并不是必需的,而且其弊一定大于利。
反方二辩小结时间,1分30秒发言计时。
我首先想对刚刚这八案件的家人进行一个定性。你刚刚说娱乐反转确实是反转,但是请问对当事人的伤害可以反转吗?他对当事人已经造成了网暴的伤害,这种网暴对于多少人来说是他们一生的阴影,这种东西是可逆的吗?
关于机制的问题,网络审判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所谓的真相其实是视角主义,并不全面。而且很多网民容易被带节奏,所以网络审判真的能推动正义的到来吗?在更多的实际案例中,网络审判更容易滑向网暴的对立面,这就是所谓的正义吗?
拿一些极个别的“胜利”案例来否定大多数网暴案件,是否有失偏颇呢?
关于“扑上民国的反杀案”,我觉得还是需要一个传播。就算不审判,传播它照样可以推动正义的实现,而并非一定要网络审判。所以说审判并不是必需的,而且其弊一定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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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四辩与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为一分30秒,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之言论,双方计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完成为止,由正方先开始。
对方刚刚强调了,在引导下,先把这方词对被动的搜索,而是搜索的合法信息。比如说,案例中警方是应该调取行车记录仪的,这是司法利用监督来提高效率,而不是被司法干扰。如果司法被干扰,那是说明司法所规不存在问题,只能说这是网络里存在的大问题。
首先对方辩友,我们并没有否定司法监督,或者是我们并没有将其捆绑。嗯,首先您说的他干扰司法的这个问题,司法是权威的,是公平且正义的,如果您说司法没有做到,那我……那您对这个国家的司法还有信心吗?
还有,对方辩友,您说我方辩友所说的普及司法审判这个问题,您是觉得网络审判可以弥补司法的一些缺陷,您认为它是可行的,那它就是必须的吗?我刚才说的,如果这样的话,那干扰我们从不害怕网络来干扰司法,我们舆论从来不会干扰司法。网络不是干扰司法的。它会提出……嗯,它甚至会干扰司法的独立行使,但是它确实会对司法的判案过程造成一定影响。
哪里,如果会,那你的意思是说你对我们的国家司法不信任?所以我认为司法的特性……我想说的就是,以网络形态来说,网络审判它本身就是不可取的,因为它是不严谨的,是缺乏权威的。如果没有公检法机关规定的话,那网络上说什么“正义”,那就什么就是正义了。那您说……我方并没有说网络审判,让网络审判是网络审判让……让正义,我方只是说网络审判与司法的关系。如果没有完全审判,那那些被司法机关忽略的背后的真相,那你……那应该怎么办?那你的意思就是说我们就是要采用司法审判,那我们就是要采用网络审判的方式来帮助司法审判,那我们……那难道我们的社会也应该看到,那我们的社会是不能忽略网络审判的一些……网络暴力和网络舆论的呀,那我们……这些司法也要采纳吗?直播……
感谢双方辩友的精彩发言。
对方四辩与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各为一分30秒,双方以交替形式轮流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完成之言论,双方计时将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完成为止,由正方先开始。
对方刚刚强调了,在引导下,先把这方词对被动的搜索,而是搜索的合法信息。比如说,案例中警方是应该调取行车记录仪的,这是司法利用监督来提高效率,而不是被司法干扰。如果司法被干扰,那是说明司法所规不存在问题,只能说这是网络里存在的大问题。
首先对方辩友,我们并没有否定司法监督,或者是我们并没有将其捆绑。嗯,首先您说的他干扰司法的这个问题,司法是权威的,是公平且正义的,如果您说司法没有做到,那我……那您对这个国家的司法还有信心吗?
还有,对方辩友,您说我方辩友所说的普及司法审判这个问题,您是觉得网络审判可以弥补司法的一些缺陷,您认为它是可行的,那它就是必须的吗?我刚才说的,如果这样的话,那干扰我们从不害怕网络来干扰司法,我们舆论从来不会干扰司法。网络不是干扰司法的。它会提出……嗯,它甚至会干扰司法的独立行使,但是它确实会对司法的判案过程造成一定影响。
哪里,如果会,那你的意思是说你对我们的国家司法不信任?所以我认为司法的特性……我想说的就是,以网络形态来说,网络审判它本身就是不可取的,因为它是不严谨的,是缺乏权威的。如果没有公检法机关规定的话,那网络上说什么“正义”,那就什么就是正义了。那您说……我方并没有说网络审判,让网络审判是网络审判让……让正义,我方只是说网络审判与司法的关系。如果没有完全审判,那那些被司法机关忽略的背后的真相,那你……那应该怎么办?那你的意思就是说我们就是要采用司法审判,那我们就是要采用网络审判的方式来帮助司法审判,那我们……那难道我们的社会也应该看到,那我们的社会是不能忽略网络审判的一些……网络暴力和网络舆论的呀,那我们……这些司法也要采纳吗?直播……
感谢双方辩友的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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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首轮发言:强调司法利用监督提高效率(以警方调取行车记录仪为例)→ 司法被干扰说明网络存在问题而非司法体系问题
⊣ 反方反驳(归谬法):司法具有权威性/公平正义属性→质疑司法即质疑国家司法公信力
正方次轮发言:区分"网络审判弥补司法缺陷"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承认网络舆论会影响司法独立行使
⊣ 反方反驳(滑坡论证):网络审判不严谨/缺乏权威→若以网络定义正义将导致混乱
正方三轮发言:提出司法可能忽略真相→需网络审判补充
⊣ 反方反驳(举例论证):网络审判伴随网络暴力→司法不应采纳此类舆论
(注:双方发言存在部分逻辑断层与表述不完整,流程图已基于可辨识内容构建)
在1分30秒的发言时间内,首先谈到传播的事情,还是昆山龙哥事件。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网络传播,注意是网络传播,最终推动了事件的发生。而且我们在说传播的过程当中,现在许许多多的事实传播就是通过网络造成的,就是通过网络平台的网络传播最终导致了这个事情。因此我们可以说是网络舆论审判促进了正义的实现。
其次,对方提到少数人受到网络伤害的问题,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革命就是流血牺牲。我们难道因为少数人受到了网络的伤害,就不进行舆论审判吗?我们是宁愿看到因为少数人受到舆论审判,然后大众对这少部分人受到的舆论审判进行反思,从今往后争取少出现这样的事件,还是让现在网络审判根本不存在,而当以后出现了类似网络审判的东西,让更多人受到类似网络暴力的现象?究竟是为了少数人的正义而放弃多数人的利益,还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牺牲少数人的利益?
最关键的是,对方辩友无法为现实困境提供可行的替代方案。他们的立论建立在一种理想化的假设之上。我们知道,绝对的权力带来绝对的腐败,现有的监督体系也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当正常的司法审判出现局部故障时,网络舆论这把虽然粗糙但有力的破冰锤,我们是可以通过它来实现我们的正义的。
最后我们再次强调,网络审判是一种补充性的社会机制,它有缺陷,但有效,让我们离正义更近。谢谢。
在1分30秒的发言时间内,首先谈到传播的事情,还是昆山龙哥事件。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网络传播,注意是网络传播,最终推动了事件的发生。而且我们在说传播的过程当中,现在许许多多的事实传播就是通过网络造成的,就是通过网络平台的网络传播最终导致了这个事情。因此我们可以说是网络舆论审判促进了正义的实现。
其次,对方提到少数人受到网络伤害的问题,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革命就是流血牺牲。我们难道因为少数人受到了网络的伤害,就不进行舆论审判吗?我们是宁愿看到因为少数人受到舆论审判,然后大众对这少部分人受到的舆论审判进行反思,从今往后争取少出现这样的事件,还是让现在网络审判根本不存在,而当以后出现了类似网络审判的东西,让更多人受到类似网络暴力的现象?究竟是为了少数人的正义而放弃多数人的利益,还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牺牲少数人的利益?
最关键的是,对方辩友无法为现实困境提供可行的替代方案。他们的立论建立在一种理想化的假设之上。我们知道,绝对的权力带来绝对的腐败,现有的监督体系也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当正常的司法审判出现局部故障时,网络舆论这把虽然粗糙但有力的破冰锤,我们是可以通过它来实现我们的正义的。
最后我们再次强调,网络审判是一种补充性的社会机制,它有缺陷,但有效,让我们离正义更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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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秒发言及计时。首先我怕我特别。对方指控观点干扰司法、干扰审判。请明确说明我方的哪一句会直接作用于司法。网络审判本身就会干扰司法,比如说它会干扰法官判案,它的舆论。法官作为具有专业素养的个体,如果不能排除外界干扰,法律的天平就会倾斜,所以司法必须独立,以独立维护正义,由法官独立维护。对,司法机关,还有法官。个人的问题是网络舆论的问题。在庭审方面,法官代表整个司法机关对案件当事人作出判决,对正义作出裁决,由法官来宣布。这难道不能代表吗?他不是其中的代表吗?他是代表法院,代表司法机关来工作的。
反方一辩刚才提到情绪、鲜血和道德审判。我想说,情绪化等于非正义吗?情绪化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是与非正义相关的。但情绪化在一定程度上并非不等于非正义,所以情况不同。我认为,情绪化在一定程度上不等于非正义。你刚才又说情绪化会导致网络审判。我只是说它不等于非正义,但是在网络审判接近正义的过程中,它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偏离轨道。
我想举一个例子,1937年的时候,我国已经到了抗战时期,这个时候钱穆大师已经在云南撰写《国史大纲》,作为国家的遗书。这个时候,按照你的理性化思考,理性化的思考不能……那这个时候全国应该不……我想问你这个例子与网络审判有什么关系?我们讨论的是之前的话题,这个话题我们先结束。
三十秒发言及计时。首先我怕我特别。对方指控观点干扰司法、干扰审判。请明确说明我方的哪一句会直接作用于司法。网络审判本身就会干扰司法,比如说它会干扰法官判案,它的舆论。法官作为具有专业素养的个体,如果不能排除外界干扰,法律的天平就会倾斜,所以司法必须独立,以独立维护正义,由法官独立维护。对,司法机关,还有法官。个人的问题是网络舆论的问题。在庭审方面,法官代表整个司法机关对案件当事人作出判决,对正义作出裁决,由法官来宣布。这难道不能代表吗?他不是其中的代表吗?他是代表法院,代表司法机关来工作的。
反方一辩刚才提到情绪、鲜血和道德审判。我想说,情绪化等于非正义吗?情绪化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是与非正义相关的。但情绪化在一定程度上并非不等于非正义,所以情况不同。我认为,情绪化在一定程度上不等于非正义。你刚才又说情绪化会导致网络审判。我只是说它不等于非正义,但是在网络审判接近正义的过程中,它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偏离轨道。
我想举一个例子,1937年的时候,我国已经到了抗战时期,这个时候钱穆大师已经在云南撰写《国史大纲》,作为国家的遗书。这个时候,按照你的理性化思考,理性化的思考不能……那这个时候全国应该不……我想问你这个例子与网络审判有什么关系?我们讨论的是之前的话题,这个话题我们先结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但时间依旧是1分30秒。发言及计时。
首先向对方提出疑问,就是在您的发言中关于“多数”的部分,按照您的说法,就像书是“数”的回答,这当然是多数人的观点。但是,多数人的暴政最后往往偏离了正义的事实,正是因为我们要警惕多数人的暴政。在警惕多数人暴政的过程中,我们距离真正的正义又有多远?而今天我们就是要警惕网络上存在的多数人的所谓“网暴言论”,才能让我们回归理性。
我想问一下,正方四辩:网络审判具有网民对案情认识的局限性,您方是否承认?请正面回答。
网络审判具有网民对案情认识的局限性,这一点我方承认。但是,网络讨论让事件得到了热点化关注,让事件被司法机关更重视,这也是我刚刚说的“舆论监督”效应。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网络信息进行调查取证,推动案件侦查,这是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
那我想问一下,正方一辩:如果用这种局限性的看法去评判争议的话,司法公正又如何靠近正义?
用这种局限性的看法去评判正义,司法公正或许会曲折地靠近正义,但这种“局限性”本身就存在问题。几个人的观点可能存在偏差,这也是一种局限。综上,既然您方观点认为网络审判让我们离正义更近了,那么为什么不直接改为线上审判,取代现有的法庭司法程序?我没有说要简化构建,它并不允许在司法机关之外进行。
我想问一下正方二辩:您方是否觉得司法需要考虑网络舆论?
当然需要。但是,这不等于网络舆论可以绑架司法。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权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此规定,正说明网络舆论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不足以替代司法程序。
首先,我们一再强调的是,网络舆论起到的是监督和促进作用,它并没有造成任何事实上的司法误判。正是因为有了网络舆论的介入,对司法审判形成了压力,督促司法机关尽快审理案件,让司法机关最终能够实现正义的审判,这正是网络舆论的推动和压力作用,让我们更接近正义。
好,那我想问一下,正方四辩:您如所说网络反映民意,那正常社会事件中,未参与网络讨论的人的意见算什么?您方是否在回避这一点?如果我们要考虑网民背后的情绪,那我们是否在关注真正的正义?
首先,网络舆论并非完全等同于“民意”,它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群体的关注和诉求,同时,它也并非是错的,它反映了一种人类的朴素正义观。同时,网络舆论与网络暴力的区别在于,网络暴力是网民暴力的极端化表现,它会引起过度关注,聚焦社会热点,让事件暴露在公众视野中,这是网络舆论的双刃剑效应。
网络咨询时间结束。和正方二辩的发言还是不发言?哦,我选择不发言。那么同样我们也看到了司法审判中出现了冤假错案,导致了当事人生命的损伤。这一点我们难道就不去关注了吗?为什么你们要回避这个问题?
但时间依旧是1分30秒。发言及计时。
首先向对方提出疑问,就是在您的发言中关于“多数”的部分,按照您的说法,就像书是“数”的回答,这当然是多数人的观点。但是,多数人的暴政最后往往偏离了正义的事实,正是因为我们要警惕多数人的暴政。在警惕多数人暴政的过程中,我们距离真正的正义又有多远?而今天我们就是要警惕网络上存在的多数人的所谓“网暴言论”,才能让我们回归理性。
我想问一下,正方四辩:网络审判具有网民对案情认识的局限性,您方是否承认?请正面回答。
网络审判具有网民对案情认识的局限性,这一点我方承认。但是,网络讨论让事件得到了热点化关注,让事件被司法机关更重视,这也是我刚刚说的“舆论监督”效应。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网络信息进行调查取证,推动案件侦查,这是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
那我想问一下,正方一辩:如果用这种局限性的看法去评判争议的话,司法公正又如何靠近正义?
用这种局限性的看法去评判正义,司法公正或许会曲折地靠近正义,但这种“局限性”本身就存在问题。几个人的观点可能存在偏差,这也是一种局限。综上,既然您方观点认为网络审判让我们离正义更近了,那么为什么不直接改为线上审判,取代现有的法庭司法程序?我没有说要简化构建,它并不允许在司法机关之外进行。
我想问一下正方二辩:您方是否觉得司法需要考虑网络舆论?
当然需要。但是,这不等于网络舆论可以绑架司法。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权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此规定,正说明网络舆论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不足以替代司法程序。
首先,我们一再强调的是,网络舆论起到的是监督和促进作用,它并没有造成任何事实上的司法误判。正是因为有了网络舆论的介入,对司法审判形成了压力,督促司法机关尽快审理案件,让司法机关最终能够实现正义的审判,这正是网络舆论的推动和压力作用,让我们更接近正义。
好,那我想问一下,正方四辩:您如所说网络反映民意,那正常社会事件中,未参与网络讨论的人的意见算什么?您方是否在回避这一点?如果我们要考虑网民背后的情绪,那我们是否在关注真正的正义?
首先,网络舆论并非完全等同于“民意”,它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群体的关注和诉求,同时,它也并非是错的,它反映了一种人类的朴素正义观。同时,网络舆论与网络暴力的区别在于,网络暴力是网民暴力的极端化表现,它会引起过度关注,聚焦社会热点,让事件暴露在公众视野中,这是网络舆论的双刃剑效应。
网络咨询时间结束。和正方二辩的发言还是不发言?哦,我选择不发言。那么同样我们也看到了司法审判中出现了冤假错案,导致了当事人生命的损伤。这一点我们难道就不去关注了吗?为什么你们要回避这个问题?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反方三辩→正方四辩:提出"网络审判具有网民对案情认识的局限性,您方是否承认?"(使用直接确认式质询)
正方四辩回应:承认局限性⊣但强调舆论监督效应→推动司法调查(采用让步式防御+转向利好)
反方三辩→正方一辩:追问"局限性看法如何保障司法公正靠近正义?"(使用归谬法:以对方承认的前提推导不利结论)
正方一辩回应:承认局限性存在问题→反问"为何不改为线上审判"(采用防御性反问+转移战场)
反方三辩→正方二辩:提出"司法是否需要考虑网络舆论?"(使用两难式质询)
正方二辩回应:需要考虑但≠绑架司法→强调司法独立原则(采用限定性承认+法律依据支撑)
正方集体陈述:网络舆论起监督促进作用→未造成司法误判→压力督促正义实现(主动发起攻势,构建因果链条)
反方三辩→正方四辩:提出"未参与网络讨论者意见如何处理?是否回避民意代表性问题?"(使用揭露矛盾法,攻击对方逻辑漏洞)
正方四辩回应:网络舆论≠民意→反映特定群体诉求+朴素正义观→区分网络舆论与网络暴力(采用概念切割术+补充定义)
反方三辩结尾:指出司法冤假错案问题→质疑对方回避关键问题(使用诉诸后果法,强化对方论证缺陷)
(注:攻防转换节点出现在正方从承认局限性转向强调监督作用时;反方始终围绕"民意代表性"和"局限性风险"两个核心战场展开攻击)
我们不应只关注网络审判给当事人带来的利益受损,而忽视司法审判中同样存在的利益受损。双方的行为在事实上都造成了利益损伤,这是历史进步过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代价。
接下来进入正方三辩小结环节,时间两分钟,发言及计时。对方无非是从三个方面对网络审判的跟进进行界定:情绪化、司法独立以及网络暴力。需要注意的是,情绪化是人类难以避免的,而人的情绪化更是一种朴素价值观的体现,它本身并不会直接干扰司法独立。我们每个公民都有监督司法机关的权利,网络舆论监督也是其中一种方式,不能将其等同于工具。
第三点,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对网络使用者自身的媒介素养有相关影响,但不能一概而论地否定整个网络审判。我们可以将网络审判分开来看:网络是一种途径,审判是一种结果行为,这相当于一个工具。我们有策划审判,也有网络审判。
(结束发言)
我们不应只关注网络审判给当事人带来的利益受损,而忽视司法审判中同样存在的利益受损。双方的行为在事实上都造成了利益损伤,这是历史进步过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代价。
接下来进入正方三辩小结环节,时间两分钟,发言及计时。对方无非是从三个方面对网络审判的跟进进行界定:情绪化、司法独立以及网络暴力。需要注意的是,情绪化是人类难以避免的,而人的情绪化更是一种朴素价值观的体现,它本身并不会直接干扰司法独立。我们每个公民都有监督司法机关的权利,网络舆论监督也是其中一种方式,不能将其等同于工具。
第三点,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对网络使用者自身的媒介素养有相关影响,但不能一概而论地否定整个网络审判。我们可以将网络审判分开来看:网络是一种途径,审判是一种结果行为,这相当于一个工具。我们有策划审判,也有网络审判。
(结束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我方首先认可对方辩友的能力,但事实是,利用网络舆论来审判司法案件,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以对方辩友的观点,用错误的观点、错误的方法来推进真理,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对方辩友今天一直在告诉大家,网络审判是有用且可取的,那么请对方辩友解释一下,为什么这种可取性是成立的?
在事实层面,例如郑丽华的生命消失在舆论中,而五大男学生也在舆论中承受着生不如死的压力。如果舆论成为评判当事人的标准,那么任何语言都将变得无关紧要,我们不再依靠程序严谨的司法正义,也不再需要还原充分的事实。
对方辩友的观点,就像是在混淆我们对道德的认知,将网络审判美化。对方辩友似乎只看到了审判轻易发生的表象,却看不见那些当事人所遭受的暴力言语;只看到了网络审判背后键盘侠的意气风发,却看不见案件当事人如郑明华、武大男学生等人的怆然与痛苦。
当对方辩友在为网络审判侃侃而谈时,我们不知道有多少人在网络世界的运转下变得戾气十足,也不知道原本多少心存善良的人正在实施网络暴力行为。难道我们没有察觉到,网络审判正在给正义留下阴影吗?我们不能对那些在索要司法正义的案件中,面对狂妄嚣张的网络暴徒视而不见。
司法或许不是追求公正与正义的唯一方式,但我们仍然需要远离网络审判和舆论暴力,不要让这朵迷失本性的“花”种在我们的社会土壤中。
因此,我方认为网络审判让我们离真正的正义越来越远。感谢对方四辩的发言。
我方首先认可对方辩友的能力,但事实是,利用网络舆论来审判司法案件,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以对方辩友的观点,用错误的观点、错误的方法来推进真理,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对方辩友今天一直在告诉大家,网络审判是有用且可取的,那么请对方辩友解释一下,为什么这种可取性是成立的?
在事实层面,例如郑丽华的生命消失在舆论中,而五大男学生也在舆论中承受着生不如死的压力。如果舆论成为评判当事人的标准,那么任何语言都将变得无关紧要,我们不再依靠程序严谨的司法正义,也不再需要还原充分的事实。
对方辩友的观点,就像是在混淆我们对道德的认知,将网络审判美化。对方辩友似乎只看到了审判轻易发生的表象,却看不见那些当事人所遭受的暴力言语;只看到了网络审判背后键盘侠的意气风发,却看不见案件当事人如郑明华、武大男学生等人的怆然与痛苦。
当对方辩友在为网络审判侃侃而谈时,我们不知道有多少人在网络世界的运转下变得戾气十足,也不知道原本多少心存善良的人正在实施网络暴力行为。难道我们没有察觉到,网络审判正在给正义留下阴影吗?我们不能对那些在索要司法正义的案件中,面对狂妄嚣张的网络暴徒视而不见。
司法或许不是追求公正与正义的唯一方式,但我们仍然需要远离网络审判和舆论暴力,不要让这朵迷失本性的“花”种在我们的社会土壤中。
因此,我方认为网络审判让我们离真正的正义越来越远。感谢对方四辩的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在进入自由辩论环节,时间各3分钟,由正方开始发言,发言辩手落作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计时长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用完,另一方可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
对方辩友一直口口声声说要维护司法独立,那么如果是司法的绝对独立,那我们还要公检法机关做什么用?公检法机关不正是在监督司法审判过程吗?其次,我还想问对方,为了维护对方所谓的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我们宁可选择在“铁链女事件”中保持沉默,让她在黑暗中继续沉沦吗?请对方为我、为我们在这个“铁链女事件”中的当事人找一个不通过网络审判的路径,最终还能得到正义审判的结果和方案。谢谢。
发生就等于审判吗?正是它们的发生推动了网络审判。如果没有网络的审判,那么“田艳敏事件”很有可能已经被地方政府以“精神疾病”为由压下去了,就没有后面的事情了。
对方一直在混淆“发生、传播以及审判”的概念,刚刚也在说这些东西确实要靠网络传播来实现。那请问,您方对网络审判的定义是公民对于网络热点事件、舆论热点事件进行的监督讨论,这本身就是网络的价值所在,请不要混淆我们的讨论。
首先,我方辩友,你是否学过政治?政治里面有讲监督权和审判权,这两个首先就是分开的概念。我刚刚在问传播和审判的关系,你突然又引进来一个“监督”,但监督和审判本来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方再次强调,我们对网络舆论审判的定义是:网民基于朴素价值观对社会热点事件进行的讨论和监督。记住,以后的问题不再回答这样的问题,那你没有办法保证在网络平台上,人们进行审判之前,事实已经充分被展露,也没有办法保证大家在进行审判时心态是遵循正义的,这话怎么看?
首先,这是基于网民认知能力的有限,当然不能得到所有事情的全貌。但是我们可以想,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每个网民的媒介素养会提升。正如十五报告里说我们要提升全社会的文明素养,到那时,网络审判作为一种工具,当然会被更会用的人使用,使用之后它的价值当然是正向的,离正义更近了。我们从历史的宏大角度看,现在走的每一步都是离正义更近了,对不对?对方辩友,其实您之前说的“司法封闭”,就是属于那种司法主义封闭,你说的“人生而有情绪”,就是连系带的,然后您说这种情绪化其实是推动了正义,那我们想请问您,对这种情绪化,有多少人是揣着“以为正义”的价值取向,然后主动参与网络举报而不自知?他们一开始的初心不就是以正义、要推动正义吗?是啊,因为有情绪化,我要推动正义啊。如果你心里连这种情绪化的建议都没有,那你心里没有正义的价值观,没有好的价值观,没有同理心,这些都没有,那你的心会被什么占领呢?如果没有正义的价值观,没有好的价值观,没有同理心,那你的心思会被一些邪恶的东西占领。人的心思没有正义的东西作为底气,所谓的建议都没有,那你还想有理性的建议吗?
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我是说他们一开始确实怀揣正义的价值取向,但是他们自己参与网络审判,却把正义越推越远了,这怎么说?网络舆论本身就有动态纠正功能,它如何纠正?还是司法审判的纠正呢?动态纠正的时效性很长,而网络舆论可以在几个月内,或者一两天内就立马纠正。那在这种纠正过程中,受害者所受到的伤害是无法挽回的。请对方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举出实例,说明网民基于朴素的正义观,参与网络审判却因自身局限,让正义越推越远的例子。其次,我方说的司法独立,对方一直在强调,我方认为司法独立并非绝对独立,若司法完全封闭,就像“铁链女事件”最初被掩盖的情况,这难道不是司法不独立的表现吗?而且请对方正面回答:为“铁链女事件”提出一个没有网络舆论审判的可行性方案,谢谢。
好,我先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在江苏这个案件中,我们都知道刘星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是刘星的家人就该死了吗?网络上一些关于刘星家人的负面言论,难道都是正确的吗?这还是我刚才那个问题,随着网民自身媒介素养的提升,我们离正义是越来越近的,不是越来越远的。当他们纠正了认知,学了知识,懂得了尊重之后,当然不会说“该死”。这是特定历史情况下的现象,但是未来我们前途一片大好,中国会走向复兴,每个人的媒介素养一定会提升。对方一直在说“网络审判”的负面影响,却对正面影响视而不见,难道你们否认这些不会有正面影响吗?
首先,您还没有回答“司法封闭”这个问题,司法怎么会封闭?还有我方二辩一开始就所说的,这些网络暴力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能够挽回吗?虽然你方一直在提这些负面影响,但我们也要看到网络舆论与审判带来的正面影响。抓紧时间。
对方辩友,你方一直回避司法封闭的问题,同时强调网络审判的正面影响,却不承认其负面影响。我们承认网络审判可能存在情绪化、事实不充分等问题,但随着社会发展,这些问题会逐步改善。司法独立与网络监督并非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网络舆论可以作为司法审判的补充,推动社会进步和正义实现。
我方再次强调,网络审判的定义是网民基于朴素价值观对社会热点事件进行的讨论和监督,其本质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体现。虽然存在不足,但不能因噎废食,应看到其在推动社会正义中的积极作用。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媒介素养提升,网络审判的价值将更加凸显,离正义更近。
对方辩友提到“司法封闭”,这其实是对司法独立的误解。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非封闭运行。公检法机关的监督、网络舆论的监督,都是推动司法公开透明、实现正义的重要力量。
关于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我们不否认其存在,但关键在于如何规范引导。网络审判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监督形式,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通过完善法律、提升素养等方式解决,而非全盘否定其价值。我们应积极利用网络审判的正面作用,同时规避负面影响,让其成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助力。
最后,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伴随着争议和挑战。网络审判也不例外,它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是公民意识觉醒的体现。我们应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网络审判会更好地服务于正义的实现,推动社会向更公平、更公正的方向发展。
在进入自由辩论环节,时间各3分钟,由正方开始发言,发言辩手落作为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计时长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用完,另一方可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
对方辩友一直口口声声说要维护司法独立,那么如果是司法的绝对独立,那我们还要公检法机关做什么用?公检法机关不正是在监督司法审判过程吗?其次,我还想问对方,为了维护对方所谓的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我们宁可选择在“铁链女事件”中保持沉默,让她在黑暗中继续沉沦吗?请对方为我、为我们在这个“铁链女事件”中的当事人找一个不通过网络审判的路径,最终还能得到正义审判的结果和方案。谢谢。
发生就等于审判吗?正是它们的发生推动了网络审判。如果没有网络的审判,那么“田艳敏事件”很有可能已经被地方政府以“精神疾病”为由压下去了,就没有后面的事情了。
对方一直在混淆“发生、传播以及审判”的概念,刚刚也在说这些东西确实要靠网络传播来实现。那请问,您方对网络审判的定义是公民对于网络热点事件、舆论热点事件进行的监督讨论,这本身就是网络的价值所在,请不要混淆我们的讨论。
首先,我方辩友,你是否学过政治?政治里面有讲监督权和审判权,这两个首先就是分开的概念。我刚刚在问传播和审判的关系,你突然又引进来一个“监督”,但监督和审判本来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方再次强调,我们对网络舆论审判的定义是:网民基于朴素价值观对社会热点事件进行的讨论和监督。记住,以后的问题不再回答这样的问题,那你没有办法保证在网络平台上,人们进行审判之前,事实已经充分被展露,也没有办法保证大家在进行审判时心态是遵循正义的,这话怎么看?
首先,这是基于网民认知能力的有限,当然不能得到所有事情的全貌。但是我们可以想,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每个网民的媒介素养会提升。正如十五报告里说我们要提升全社会的文明素养,到那时,网络审判作为一种工具,当然会被更会用的人使用,使用之后它的价值当然是正向的,离正义更近了。我们从历史的宏大角度看,现在走的每一步都是离正义更近了,对不对?对方辩友,其实您之前说的“司法封闭”,就是属于那种司法主义封闭,你说的“人生而有情绪”,就是连系带的,然后您说这种情绪化其实是推动了正义,那我们想请问您,对这种情绪化,有多少人是揣着“以为正义”的价值取向,然后主动参与网络举报而不自知?他们一开始的初心不就是以正义、要推动正义吗?是啊,因为有情绪化,我要推动正义啊。如果你心里连这种情绪化的建议都没有,那你心里没有正义的价值观,没有好的价值观,没有同理心,这些都没有,那你的心会被什么占领呢?如果没有正义的价值观,没有好的价值观,没有同理心,那你的心思会被一些邪恶的东西占领。人的心思没有正义的东西作为底气,所谓的建议都没有,那你还想有理性的建议吗?
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我是说他们一开始确实怀揣正义的价值取向,但是他们自己参与网络审判,却把正义越推越远了,这怎么说?网络舆论本身就有动态纠正功能,它如何纠正?还是司法审判的纠正呢?动态纠正的时效性很长,而网络舆论可以在几个月内,或者一两天内就立马纠正。那在这种纠正过程中,受害者所受到的伤害是无法挽回的。请对方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举出实例,说明网民基于朴素的正义观,参与网络审判却因自身局限,让正义越推越远的例子。其次,我方说的司法独立,对方一直在强调,我方认为司法独立并非绝对独立,若司法完全封闭,就像“铁链女事件”最初被掩盖的情况,这难道不是司法不独立的表现吗?而且请对方正面回答:为“铁链女事件”提出一个没有网络舆论审判的可行性方案,谢谢。
好,我先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在江苏这个案件中,我们都知道刘星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是刘星的家人就该死了吗?网络上一些关于刘星家人的负面言论,难道都是正确的吗?这还是我刚才那个问题,随着网民自身媒介素养的提升,我们离正义是越来越近的,不是越来越远的。当他们纠正了认知,学了知识,懂得了尊重之后,当然不会说“该死”。这是特定历史情况下的现象,但是未来我们前途一片大好,中国会走向复兴,每个人的媒介素养一定会提升。对方一直在说“网络审判”的负面影响,却对正面影响视而不见,难道你们否认这些不会有正面影响吗?
首先,您还没有回答“司法封闭”这个问题,司法怎么会封闭?还有我方二辩一开始就所说的,这些网络暴力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能够挽回吗?虽然你方一直在提这些负面影响,但我们也要看到网络舆论与审判带来的正面影响。抓紧时间。
对方辩友,你方一直回避司法封闭的问题,同时强调网络审判的正面影响,却不承认其负面影响。我们承认网络审判可能存在情绪化、事实不充分等问题,但随着社会发展,这些问题会逐步改善。司法独立与网络监督并非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网络舆论可以作为司法审判的补充,推动社会进步和正义实现。
我方再次强调,网络审判的定义是网民基于朴素价值观对社会热点事件进行的讨论和监督,其本质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体现。虽然存在不足,但不能因噎废食,应看到其在推动社会正义中的积极作用。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媒介素养提升,网络审判的价值将更加凸显,离正义更近。
对方辩友提到“司法封闭”,这其实是对司法独立的误解。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非封闭运行。公检法机关的监督、网络舆论的监督,都是推动司法公开透明、实现正义的重要力量。
关于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我们不否认其存在,但关键在于如何规范引导。网络审判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监督形式,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通过完善法律、提升素养等方式解决,而非全盘否定其价值。我们应积极利用网络审判的正面作用,同时规避负面影响,让其成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助力。
最后,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伴随着争议和挑战。网络审判也不例外,它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是公民意识觉醒的体现。我们应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网络审判会更好地服务于正义的实现,推动社会向更公平、更公正的方向发展。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围绕"网络审判定义""司法独立边界""情绪化影响""媒介素养提升"四个核心争议点展开,双方均存在部分问题回避现象)
对方认为拘留或许会说网络审判可能监督证据、推动真相、探知刑案,但是被网络审判推动的个案,其本质是对法律程序正常推定的干扰,而非网民情绪的胜利。相反,它可能给被网络审判误伤的人,带来再也无法澄清的机会,比如何某证明自己,再比如庞某。
所以说,网络正义从来不是多数人的狂欢,而是一种理性的坚守;它从来不是网络上的单纯审判,而是法律的裁决。当我们把正义的希望寄托在碎片化的信息和情绪化的评判上时,我们恰恰失去了真正的正义。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网络审判让我们的争议更远。
对方认为拘留或许会说网络审判可能监督证据、推动真相、探知刑案,但是被网络审判推动的个案,其本质是对法律程序正常推定的干扰,而非网民情绪的胜利。相反,它可能给被网络审判误伤的人,带来再也无法澄清的机会,比如何某证明自己,再比如庞某。
所以说,网络正义从来不是多数人的狂欢,而是一种理性的坚守;它从来不是网络上的单纯审判,而是法律的裁决。当我们把正义的希望寄托在碎片化的信息和情绪化的评判上时,我们恰恰失去了真正的正义。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网络审判让我们的争议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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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都认为,接下来我们用剩余时间说明,他的学根据监督权利在延伸,是能否纳入的新问题。
三方观点中,您方认为的“地体”问题,我方并没有完全否定。为什么?因为您方是以“地体”为前提,而这需要我们提供证据。首先我需要打破信息壁垒,让公众了解这一案件。在本案中,您方提出的“四法内存”(注:此处“四法内存”表述不明,暂保留)你们的真相只能在传播中被发现或被当事人揭示。如果您方所说的“当事”是指那些被广告的当事人,那么您方能否逼问出那些当事人在租赁网络后留下的记录?比如从中山百沙路到中和月在操场的“拿尸案”(注:此处“拿尸案”表述敏感,暂保留),网络上有网友关注此案,这是公众行使知情权以维护正义,使正义离我们更近,最终推动案件公正处理。
在网络舆论与社会监督的过程中,能够推动司法审判的进步,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判决需要合情合理,获得社会认可,同时也需要通过网络进行形象的表达。网络讨论的本质是公众对法律精神的集体建设。网络暴力固然需要规范,但其中也可能包含有益的表达,比如说呼吁虐待动物的问题,这是在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回应社会大众的期待,让法律问题更被更多人感知。
对方反复强调网络审判的乱象,但这恰恰是我们最需要规范的地方,而不是否定它的理由。今天我们支持网络审判,不是因为它完美无缺,而是因为它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法律来划定讨论界限,用理性引导舆论。网络审判的出现,让普通人的声音也被听见,真相被揭开,法律被感知,这样的正义自然值得追求。
感谢正方四辩的发言,本次辩论赛到此结束。
评委都认为,接下来我们用剩余时间说明,他的学根据监督权利在延伸,是能否纳入的新问题。
三方观点中,您方认为的“地体”问题,我方并没有完全否定。为什么?因为您方是以“地体”为前提,而这需要我们提供证据。首先我需要打破信息壁垒,让公众了解这一案件。在本案中,您方提出的“四法内存”(注:此处“四法内存”表述不明,暂保留)你们的真相只能在传播中被发现或被当事人揭示。如果您方所说的“当事”是指那些被广告的当事人,那么您方能否逼问出那些当事人在租赁网络后留下的记录?比如从中山百沙路到中和月在操场的“拿尸案”(注:此处“拿尸案”表述敏感,暂保留),网络上有网友关注此案,这是公众行使知情权以维护正义,使正义离我们更近,最终推动案件公正处理。
在网络舆论与社会监督的过程中,能够推动司法审判的进步,让人民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判决需要合情合理,获得社会认可,同时也需要通过网络进行形象的表达。网络讨论的本质是公众对法律精神的集体建设。网络暴力固然需要规范,但其中也可能包含有益的表达,比如说呼吁虐待动物的问题,这是在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回应社会大众的期待,让法律问题更被更多人感知。
对方反复强调网络审判的乱象,但这恰恰是我们最需要规范的地方,而不是否定它的理由。今天我们支持网络审判,不是因为它完美无缺,而是因为它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通过法律来划定讨论界限,用理性引导舆论。网络审判的出现,让普通人的声音也被听见,真相被揭开,法律被感知,这样的正义自然值得追求。
感谢正方四辩的发言,本次辩论赛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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