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恋爱关系中,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在恋爱关系中,不应该追求等价的付出》一题,辩之竹内共收录26场比赛。我们为您提供这26场比赛的论点、判断标准提取,以及总计数百条论据的提取,还有Deepseek的辩题分析。这可以帮您更好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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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通过质询对方辩友,其回应始终试图用保护的名义来掩盖剥夺的本质。对方反复强调,叫醒是为了让爱人免受恐惧,但当我提问"凭什么替对方判定无知的死去比清醒告别更幸福"时,对方却始终离不开"保护"这两个字。
既然知道生命都会有死亡,就像飞机都有发生事故的概率,为什么人们依然选择坐飞机?因为每个人都要有面对死亡的能力。我们对对方的保护,不应是将自己的判断强加于人,就像有人怕黑,但有的人却觉得黑夜里更加宁静。我们不能替对方决定沉睡中死亡就是他想要的结局。
对方说我们叫醒自己的爱人是利己主义,我不明白这为什么和利己有关系。你们将共同面对死亡,却将其曲解为转向痛苦,这本身就是对爱的误解。当我们质问"并肩作战难道不比独自缺席更有意义"时,你们却始终强调因为恐惧死亡,所以就要以沉睡来面对死亡,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最后,诸多事例都告诉我们:爱不是独善其身的逃避,不是一个人面对,而是两个人共同在一起。用"我陪你"这三个字来衡量爱情的重量。
刚才通过质询对方辩友,其回应始终试图用保护的名义来掩盖剥夺的本质。对方反复强调,叫醒是为了让爱人免受恐惧,但当我提问"凭什么替对方判定无知的死去比清醒告别更幸福"时,对方却始终离不开"保护"这两个字。
既然知道生命都会有死亡,就像飞机都有发生事故的概率,为什么人们依然选择坐飞机?因为每个人都要有面对死亡的能力。我们对对方的保护,不应是将自己的判断强加于人,就像有人怕黑,但有的人却觉得黑夜里更加宁静。我们不能替对方决定沉睡中死亡就是他想要的结局。
对方说我们叫醒自己的爱人是利己主义,我不明白这为什么和利己有关系。你们将共同面对死亡,却将其曲解为转向痛苦,这本身就是对爱的误解。当我们质问"并肩作战难道不比独自缺席更有意义"时,你们却始终强调因为恐惧死亡,所以就要以沉睡来面对死亡,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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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对方始终回避了三个致命矛盾:第一个是当我们航空安全的准则要求清醒求生时,你方却用保护剥夺了爱人的生存权。巴西空难63%的生还率差距证明,这并不是自以为的温柔保护,而是致命的风险。
第二是当神经科学证实昏迷中应激痛苦会更甚时,你方仍坚持不知情即幸福。但76%的幸存者由临终对话获得了救赎,您为何替他们拒绝最后的情感连接?
第三是当89%的人拒绝被决定死亡方式时,您方竟以爱之名实行了专制。若此刻身处险境,您真能接受医院未经同意就让您昏迷死去吗?
我方坚持叫醒,是因为叫醒是给爱人知情权,让他自主选择拥抱、告别或协同求生;叫醒也是给爱人的生存权,清醒配合指令能够增加35%的生还可能;更是给爱人尊严权——生命不属于旁观者的设想,而属于亲历者的意志和尊严。
最后请问对方,您方精心构筑的温柔牢笼所困住的,究竟是爱人的恐惧,还是您不敢直面生命真相的懦弱?面对另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我们没有资格替他人做决定。爱人是我们共同面对世界的同伴,把选择权还给爱人才是爱的最高级形态。我们在生命的最后关头,依然应当直面真相,共享生命的完整性。
感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对方始终回避了三个致命矛盾:第一个是当我们航空安全的准则要求清醒求生时,你方却用保护剥夺了爱人的生存权。巴西空难63%的生还率差距证明,这并不是自以为的温柔保护,而是致命的风险。
第二是当神经科学证实昏迷中应激痛苦会更甚时,你方仍坚持不知情即幸福。但76%的幸存者由临终对话获得了救赎,您为何替他们拒绝最后的情感连接?
第三是当89%的人拒绝被决定死亡方式时,您方竟以爱之名实行了专制。若此刻身处险境,您真能接受医院未经同意就让您昏迷死去吗?
我方坚持叫醒,是因为叫醒是给爱人知情权,让他自主选择拥抱、告别或协同求生;叫醒也是给爱人的生存权,清醒配合指令能够增加35%的生还可能;更是给爱人尊严权——生命不属于旁观者的设想,而属于亲历者的意志和尊严。
最后请问对方,您方精心构筑的温柔牢笼所困住的,究竟是爱人的恐惧,还是您不敢直面生命真相的懦弱?面对另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我们没有资格替他人做决定。爱人是我们共同面对世界的同伴,把选择权还给爱人才是爱的最高级形态。我们在生命的最后关头,依然应当直面真相,共享生命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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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站在三万英尺的高空之上,面临一个残酷却深刻的抉择:面对身边沉睡的爱人,我们是否应该唤醒他?我方坚定认为应当叫醒,因为这不仅关乎爱情,更关乎对生命个体最根本的尊重与对亲密关系本质的深刻理解。理由如下:
第一,尊重个体生命自主权与临终尊严是超越一切的最高原则。世界卫生组织和病人权利法案都强调知情权是基本人权,即使在临终关怀中也应尊重病人的意愿。每个人无论处于何种处境,都是独立的生命个体,拥有对自己生命状态不可剥夺的知情权与自主权。死亡是生命的终章,我方认为个体有权清醒地知晓自己为何而死,这是对生命最起码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他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向这个世界告别:可以诉说埋藏多年的“我爱你”或“对不起”,让爱在终结前圆满;也可以选择向他人留言,用最后几分钟给年迈的父母、牵挂的孩子、最好的朋友留下叮咛和感谢。这并非恐惧或遗憾的弥补,而是生命终章时的主动交代,是他希望在世界上留下的最后痕迹。剥夺这份知情权,实质是剥夺对方规划死亡体验的权利,也剥夺他与世界最后产生联系的可能。在重大事故或灾难的回顾中,幸存者与遇难者家属常表达的最大遗憾之一,就是没能好好告别。让对方在懵懂中消失,不是善意的保护,而是以爱之名的信息囚笼。
第二,真正的爱情关系是并肩面对一切的战友同盟,而非单方面的庇护与被庇护。对方辩友可能会说,让他在美梦中离去不是更仁慈、更温柔吗?我方认为这恰恰混淆了亲子关系与成年人恋爱关系的本质。我的爱人不是需要我蒙上眼睛保护的孩子,而是与我灵魂相契合、共同承担生命重量的伴侣。生活中的风风雨雨我们共同面对,喜悦悲伤我们彼此分享,爱情的基础是平等、信任与共同承担。为何在死亡面前,我们就要擅自决定对方只能接受所谓甜蜜的谎言,而失去共赴真相的选择?死亡是生命最沉重的课题,也是需要共同面对的终极挑战。单方面决定让对方在无知中离世,看似仁慈,实则隐含居高临下的父权式保护思维,低估了对方作为成熟伴侣的承受能力和共同面对的意愿,这无异于在最后关头单方面解除了对方作为战友的资格。真正的尊重,是相信对方有力量、有权利与我一起清醒面对最后的真实——无论其中有恐惧、悲伤,还是无言的爱与最后的告别。在清醒状态下,一个眼神、一次握手传递的能量与慰藉,都远超传说中的无知无觉。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应该叫醒爱人。这是基于对个体生命自主权与尊严的最高尊重,也是基于对成熟爱情关系本质的理解:在生命最后关头,应当坚持并肩面对真相,共享生命的完整性,而非单方面施加自以为是的保护。谢谢大家。
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站在三万英尺的高空之上,面临一个残酷却深刻的抉择:面对身边沉睡的爱人,我们是否应该唤醒他?我方坚定认为应当叫醒,因为这不仅关乎爱情,更关乎对生命个体最根本的尊重与对亲密关系本质的深刻理解。理由如下:
第一,尊重个体生命自主权与临终尊严是超越一切的最高原则。世界卫生组织和病人权利法案都强调知情权是基本人权,即使在临终关怀中也应尊重病人的意愿。每个人无论处于何种处境,都是独立的生命个体,拥有对自己生命状态不可剥夺的知情权与自主权。死亡是生命的终章,我方认为个体有权清醒地知晓自己为何而死,这是对生命最起码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他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向这个世界告别:可以诉说埋藏多年的“我爱你”或“对不起”,让爱在终结前圆满;也可以选择向他人留言,用最后几分钟给年迈的父母、牵挂的孩子、最好的朋友留下叮咛和感谢。这并非恐惧或遗憾的弥补,而是生命终章时的主动交代,是他希望在世界上留下的最后痕迹。剥夺这份知情权,实质是剥夺对方规划死亡体验的权利,也剥夺他与世界最后产生联系的可能。在重大事故或灾难的回顾中,幸存者与遇难者家属常表达的最大遗憾之一,就是没能好好告别。让对方在懵懂中消失,不是善意的保护,而是以爱之名的信息囚笼。
第二,真正的爱情关系是并肩面对一切的战友同盟,而非单方面的庇护与被庇护。对方辩友可能会说,让他在美梦中离去不是更仁慈、更温柔吗?我方认为这恰恰混淆了亲子关系与成年人恋爱关系的本质。我的爱人不是需要我蒙上眼睛保护的孩子,而是与我灵魂相契合、共同承担生命重量的伴侣。生活中的风风雨雨我们共同面对,喜悦悲伤我们彼此分享,爱情的基础是平等、信任与共同承担。为何在死亡面前,我们就要擅自决定对方只能接受所谓甜蜜的谎言,而失去共赴真相的选择?死亡是生命最沉重的课题,也是需要共同面对的终极挑战。单方面决定让对方在无知中离世,看似仁慈,实则隐含居高临下的父权式保护思维,低估了对方作为成熟伴侣的承受能力和共同面对的意愿,这无异于在最后关头单方面解除了对方作为战友的资格。真正的尊重,是相信对方有力量、有权利与我一起清醒面对最后的真实——无论其中有恐惧、悲伤,还是无言的爱与最后的告别。在清醒状态下,一个眼神、一次握手传递的能量与慰藉,都远超传说中的无知无觉。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应该叫醒爱人。这是基于对个体生命自主权与尊严的最高尊重,也是基于对成熟爱情关系本质的理解:在生命最后关头,应当坚持并肩面对真相,共享生命的完整性,而非单方面施加自以为是的保护。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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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即将坠毁的飞机上是否叫醒爱人,应基于对个体生命自主权与临终尊严的最高尊重,以及对成熟爱情关系本质(平等、信任、共同承担)的深刻理解。
请问对方辩友,您方强调知情权,但如果知情权带来的只有恐惧和无力感,这种权利是否已经转化为一种伤害?
我不理解对方为何觉得知情权会变成一种恐慌与伤害。知情权是一种基本的权利,它并不直接与恐慌或者其他的情绪所挂钩。知情权的意义在于有选择的余地,但在飞机失事的时候,所有选择都失效。此时的知情不是权利,而是将对方从我安稳的梦境中拖到绝望的现实中。就像父母不会让孩子直面不必要的恐惧,爱人之间更应该守护彼此的平静,不是吗?
首先我也说了,我们的爱情是共同的战友关系,而非亲子之间的庇护型关系。其次,我方并不知道叫醒后对方是个什么反应,叫醒他人,剥夺了他人在睡梦中迎接死亡的权利,相反,您方不叫醒他,也是剥夺了对方在惊醒中迎接死亡的权利。在此层面上我们其实是对等的,而我方所说的知情权实际上是一种人应有的权利,他可能与临终前的恐慌有不同反应,但这都是人真实的反应,并不能说我害怕他不接受这个反应,所以剥夺他这个权利。
我们并不是剥夺他这个权利呀,在飞机失事的时候,叫醒他已经没有选择权利了,难道在飞机失事的时候,你能告诉我还有什么选择权利吗?你叫醒他,只会让他徒增更多的烦恼,徒增面对那种恐慌吗?
我刚说了,在叫醒他之后,他会有权利,这个权利体现在最后清醒的几分钟之内,请问他要干什么?他可以选择与你进行对话,转达最后的爱意,也可以选择把这个时间留给其他人,留给父母、孩子或其他人,他可以做自己的选择,在生命最后清醒的几分钟决定做什么,而不是在懵懂中就这样消失了,这并不是一种善意的保护。
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你必须叫醒爱人让其拥有共同面对的权利,在飞机失事这种已经无法改变的条件下,共同面对的不就是让两个人从平静到恐慌的痛苦吗?这种痛苦到底带来的是安慰还是双倍的痛苦啊?
我方认为在人们人格正常平等的情况下,我与爱人是并肩的战友,是平等独立的人格,要把死亡的权利、为什么而死的事情告诉对方,这才是真正的爱。不是强迫对方共同承担绝望,而是尽可能为对方保留一丝安宁,飞机失事既然已经无法逆转,叫醒爱人只会让他从无知无觉的平静跌入对死亡的恐惧,所以这份痛苦毫无意义。不叫醒才是用最后的温柔和沉默,让他带着对世界最好的美好印象离开,这才是更加体贴的爱的方式。
您方说不叫醒对方是替对方做决定。如果您的爱人平时非常怕痛苦,此刻叫醒他,难道不是违背了他的意愿吗?在他无法沟通的时候越界。
我先回应一下前面的问题,在面对死亡时,这是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只不过可能需要很久的时间去面对。在已经无法挽回、基本确定结局的情况下,人们一定会对这个事情产生一定的惶恐和恐惧,这并不是害怕就不叫醒对方的理由。其次,在这个辩题里,我们不知道对方叫醒之后是什么反应,叫醒之后也不知道他是否会平静,并且我方查过很多数据都证实,在人们清醒的最后时刻,有可能冷静地给亲友发最后一条信息,或者做最后的交代,避免自己的遗憾。这并不是说一定会引起恐慌,或者这个过程一定是痛苦的。
我方查找的数据显示,对普通人群调查显示,约60%~80%的人承认在不同情况下对死亡存在恐惧或焦虑,这种恐慌可能表现为对未知、失去控制等的担忧。这不是正好说明如果在飞机失事前提叫醒爱人,他很可能会恐慌,心里已经会恐慌了,然后你叫醒他,你会对他说什么,什么也改变不了,干嘛不让他继续保持这种状态,带着最后的美好离开不是更好吗?
请问对方辩友,您方强调知情权,但如果知情权带来的只有恐惧和无力感,这种权利是否已经转化为一种伤害?
我不理解对方为何觉得知情权会变成一种恐慌与伤害。知情权是一种基本的权利,它并不直接与恐慌或者其他的情绪所挂钩。知情权的意义在于有选择的余地,但在飞机失事的时候,所有选择都失效。此时的知情不是权利,而是将对方从我安稳的梦境中拖到绝望的现实中。就像父母不会让孩子直面不必要的恐惧,爱人之间更应该守护彼此的平静,不是吗?
首先我也说了,我们的爱情是共同的战友关系,而非亲子之间的庇护型关系。其次,我方并不知道叫醒后对方是个什么反应,叫醒他人,剥夺了他人在睡梦中迎接死亡的权利,相反,您方不叫醒他,也是剥夺了对方在惊醒中迎接死亡的权利。在此层面上我们其实是对等的,而我方所说的知情权实际上是一种人应有的权利,他可能与临终前的恐慌有不同反应,但这都是人真实的反应,并不能说我害怕他不接受这个反应,所以剥夺他这个权利。
我们并不是剥夺他这个权利呀,在飞机失事的时候,叫醒他已经没有选择权利了,难道在飞机失事的时候,你能告诉我还有什么选择权利吗?你叫醒他,只会让他徒增更多的烦恼,徒增面对那种恐慌吗?
我刚说了,在叫醒他之后,他会有权利,这个权利体现在最后清醒的几分钟之内,请问他要干什么?他可以选择与你进行对话,转达最后的爱意,也可以选择把这个时间留给其他人,留给父母、孩子或其他人,他可以做自己的选择,在生命最后清醒的几分钟决定做什么,而不是在懵懂中就这样消失了,这并不是一种善意的保护。
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你必须叫醒爱人让其拥有共同面对的权利,在飞机失事这种已经无法改变的条件下,共同面对的不就是让两个人从平静到恐慌的痛苦吗?这种痛苦到底带来的是安慰还是双倍的痛苦啊?
我方认为在人们人格正常平等的情况下,我与爱人是并肩的战友,是平等独立的人格,要把死亡的权利、为什么而死的事情告诉对方,这才是真正的爱。不是强迫对方共同承担绝望,而是尽可能为对方保留一丝安宁,飞机失事既然已经无法逆转,叫醒爱人只会让他从无知无觉的平静跌入对死亡的恐惧,所以这份痛苦毫无意义。不叫醒才是用最后的温柔和沉默,让他带着对世界最好的美好印象离开,这才是更加体贴的爱的方式。
您方说不叫醒对方是替对方做决定。如果您的爱人平时非常怕痛苦,此刻叫醒他,难道不是违背了他的意愿吗?在他无法沟通的时候越界。
我先回应一下前面的问题,在面对死亡时,这是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只不过可能需要很久的时间去面对。在已经无法挽回、基本确定结局的情况下,人们一定会对这个事情产生一定的惶恐和恐惧,这并不是害怕就不叫醒对方的理由。其次,在这个辩题里,我们不知道对方叫醒之后是什么反应,叫醒之后也不知道他是否会平静,并且我方查过很多数据都证实,在人们清醒的最后时刻,有可能冷静地给亲友发最后一条信息,或者做最后的交代,避免自己的遗憾。这并不是说一定会引起恐慌,或者这个过程一定是痛苦的。
我方查找的数据显示,对普通人群调查显示,约60%~80%的人承认在不同情况下对死亡存在恐惧或焦虑,这种恐慌可能表现为对未知、失去控制等的担忧。这不是正好说明如果在飞机失事前提叫醒爱人,他很可能会恐慌,心里已经会恐慌了,然后你叫醒他,你会对他说什么,什么也改变不了,干嘛不让他继续保持这种状态,带着最后的美好离开不是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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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席和在座各位。首先我方提出判断标准:在结果不可改变的情况下,道德行动应当以最小化痛苦为核心,优先于防止负面体验的发生,而非行动自主性与情感满足。
看到辩题时,我们应思考的是:在生死存亡的绝境中,应当以何种姿态面对爱人和死亡。对方辩友强调知情权,但将沉睡的爱人叫醒,难道就不是对其安宁的剥夺吗?飞机舱内已然混乱不堪,爆炸与哭泣交织,此时爱人若未醒,是否是他潜意识中选择保留最后安宁、不愿面对死亡的表现?
我方认为,绝境中的残酷选择应以保留安宁为首要考量。飞机急速下坠时的刺耳警报、机械剧烈轰鸣已将恐怖放大到极致,此时唤醒爱人,只会让他在短短几分钟内经历从美梦到地狱的瞬间坠落,承受恐慌、来不及告别的遗憾与无力回天的绝望。而睡眠,正是隔绝这一切痛苦的最后屏障。
医学数据为我方观点提供有力支撑:ICU临终关怀案例显示,无知状态可减轻90%的痛苦感。人在临终前大脑会释放大量多巴胺,这种天然止痛剂能带来平静舒适;同时昏迷状态下神经系统功能削弱,疼痛感知能力显著下降。
根据空难实际情况分析,飞机解体时人们首先承受极度痛苦:强对流产生的外力压迫、缺氧导致的窒息感,缺氧至一定程度后陷入昏迷甚至死亡。即便保持清醒,随着飞机坠落,高温等因素也会很快造成痛苦不堪。而睡眠状态能让人无知无觉地陷入昏迷或死亡,最大限度减少痛苦感受。
对方辩友提及知情权、生命尊严与遗憾,但日常相处中为何不及时表达情感,非要在最后三分钟强求告别?我方坚持维护爱人最后的安宁,这并非剥夺尊严,而是基于痛苦最小化原则的深层保护。当死亡不可避免,让爱人在平静中离去,难道不是更温柔的选择吗?
感谢主席和在座各位。首先我方提出判断标准:在结果不可改变的情况下,道德行动应当以最小化痛苦为核心,优先于防止负面体验的发生,而非行动自主性与情感满足。
看到辩题时,我们应思考的是:在生死存亡的绝境中,应当以何种姿态面对爱人和死亡。对方辩友强调知情权,但将沉睡的爱人叫醒,难道就不是对其安宁的剥夺吗?飞机舱内已然混乱不堪,爆炸与哭泣交织,此时爱人若未醒,是否是他潜意识中选择保留最后安宁、不愿面对死亡的表现?
我方认为,绝境中的残酷选择应以保留安宁为首要考量。飞机急速下坠时的刺耳警报、机械剧烈轰鸣已将恐怖放大到极致,此时唤醒爱人,只会让他在短短几分钟内经历从美梦到地狱的瞬间坠落,承受恐慌、来不及告别的遗憾与无力回天的绝望。而睡眠,正是隔绝这一切痛苦的最后屏障。
医学数据为我方观点提供有力支撑:ICU临终关怀案例显示,无知状态可减轻90%的痛苦感。人在临终前大脑会释放大量多巴胺,这种天然止痛剂能带来平静舒适;同时昏迷状态下神经系统功能削弱,疼痛感知能力显著下降。
根据空难实际情况分析,飞机解体时人们首先承受极度痛苦:强对流产生的外力压迫、缺氧导致的窒息感,缺氧至一定程度后陷入昏迷甚至死亡。即便保持清醒,随着飞机坠落,高温等因素也会很快造成痛苦不堪。而睡眠状态能让人无知无觉地陷入昏迷或死亡,最大限度减少痛苦感受。
对方辩友提及知情权、生命尊严与遗憾,但日常相处中为何不及时表达情感,非要在最后三分钟强求告别?我方坚持维护爱人最后的安宁,这并非剥夺尊严,而是基于痛苦最小化原则的深层保护。当死亡不可避免,让爱人在平静中离去,难道不是更温柔的选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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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果不可改变的情况下,道德行动应当以最小化痛苦为核心,优先于防止负面体验的发生,而非行动自主性与情感满足。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主席,大家好。首先我想质疑对方一点,刚才对方一辩提到我方的立论,称辩题讨论的是飞机即将坠毁时要不要叫醒爱人,但对方认为爱人已经醒了。这一立论对辩题的理解存在偏差,因为“要不要叫醒”的前提是对方处于睡眠状态,不存在“已经醒了但不想醒来”的情况,这点需要先明确。
其次,对方一直强调不叫醒是为了让对方避免痛苦,但神经科学研究表明,人在无意识状态下遭遇死亡时,大脑会释放应激激素,导致痛苦的生理反应。当生理痛苦无法避免时,剥夺当事人与爱人最后情感连接的权利,是否是一种伪善?
对方认为叫醒后爱人只会陷入恐慌,什么都做不了。但如果我的男朋友在飞机上,我会像老鹰保护小鸟一样张开羽翼维护他。平常都是他保护我,最后的生死关头我想保护他一次难道不行吗?
对方提到叫醒后无法实现遗憾和自主权,请问这一数据来源何处?凭什么认为每个人被叫醒后只能等待恐惧,没有其他行动可能?
此外,对方是否认为即将坠机时应该给全机乘客注射麻醉剂,让大家无意识死亡?辩题前提是针对身边的爱人,而非全体乘客,且现实中也不可能对爱人注射麻醉剂。
关于知情权,即将坠机的“即将”定义是什么?假设仅剩3-5分钟,对方认为这段时间只能面临痛苦和空白,但日常生活中难道没有对父母、爱人、孩子表达过爱意吗?为何要在最后时刻才弥补遗憾?
对方刚才提到求生欲望,但辩题核心是即将坠毁的飞机上是否叫醒身边爱人,重点在于这一两难选择本身。2019年巴西航空事故报告显示,清醒乘客伤亡率比昏迷者高63%,当其他乘客都在清醒待命时,唯独让爱人昏迷放弃求生机会,这是保护还是残忍剥夺?
您方似乎未理解辩题核心,判题的关键在于即将坠毁的飞机上,叫醒与不叫醒身边爱人的两难选择。
各位评委、对方辩友、主席,大家好。首先我想质疑对方一点,刚才对方一辩提到我方的立论,称辩题讨论的是飞机即将坠毁时要不要叫醒爱人,但对方认为爱人已经醒了。这一立论对辩题的理解存在偏差,因为“要不要叫醒”的前提是对方处于睡眠状态,不存在“已经醒了但不想醒来”的情况,这点需要先明确。
其次,对方一直强调不叫醒是为了让对方避免痛苦,但神经科学研究表明,人在无意识状态下遭遇死亡时,大脑会释放应激激素,导致痛苦的生理反应。当生理痛苦无法避免时,剥夺当事人与爱人最后情感连接的权利,是否是一种伪善?
对方认为叫醒后爱人只会陷入恐慌,什么都做不了。但如果我的男朋友在飞机上,我会像老鹰保护小鸟一样张开羽翼维护他。平常都是他保护我,最后的生死关头我想保护他一次难道不行吗?
对方提到叫醒后无法实现遗憾和自主权,请问这一数据来源何处?凭什么认为每个人被叫醒后只能等待恐惧,没有其他行动可能?
此外,对方是否认为即将坠机时应该给全机乘客注射麻醉剂,让大家无意识死亡?辩题前提是针对身边的爱人,而非全体乘客,且现实中也不可能对爱人注射麻醉剂。
关于知情权,即将坠机的“即将”定义是什么?假设仅剩3-5分钟,对方认为这段时间只能面临痛苦和空白,但日常生活中难道没有对父母、爱人、孩子表达过爱意吗?为何要在最后时刻才弥补遗憾?
对方刚才提到求生欲望,但辩题核心是即将坠毁的飞机上是否叫醒身边爱人,重点在于这一两难选择本身。2019年巴西航空事故报告显示,清醒乘客伤亡率比昏迷者高63%,当其他乘客都在清醒待命时,唯独让爱人昏迷放弃求生机会,这是保护还是残忍剥夺?
您方似乎未理解辩题核心,判题的关键在于即将坠毁的飞机上,叫醒与不叫醒身边爱人的两难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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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观众、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您方说不叫醒是为了爱人保留无知的宁静,那如果你的爱人在沉睡中,最后想做的事就是睁开眼睛看着你,你凭什么替他决定不要看见而不叫醒他?
如果我的爱人现在已经睡着了,那说明他已经做了睡觉这个决定。他并没有醒过来,我就应该避免他面对这种恐惧。
那么好,你说他睡觉是他做的决定,你怎么知道他是这个点决定睡觉?为什么不是因为疲惫想睡觉?我就是问你,你说不叫醒对方是保留无知的宁静,如果你的爱人在昏迷中,最后想做的事是睁开眼看见你,你为什么要决定他不要看见而不叫醒他?如果你叫醒他,他可以看见你。请回答我这个问题。
如果对方说比较想看见我,但我觉得他并没有提前表明这个意愿。我觉得他病了。那我能不能问一下你,如果您的爱人和您说他并不想被叫醒,你也要直接叫醒他吗?
如果他表明了说不要叫醒,我可以尊重他,这是他的自主权。但我们的辩题是在一架即将坠毁的飞机上要不要叫醒身边的爱人,您说的是他做的决定是不要叫醒他,这个前提跟辩题的前提是不一样的。
我再问你,如果在最后一刻被爱人叫醒,你看到他眼里的不舍,你会觉得是他害我痛苦,还是幸好没错过他?
那我肯定是觉得幸好没有错过他。
对呀,你应该会说幸好没错过他,那为什么我叫醒你了,我们可以共同面对,你却不要叫醒他呢?为什么不叫醒他?
我只能说如果他叫醒我的话,我不会责怪他,但是如果作为我,我不希望去叫醒他,让他面临这个恐惧。我想问一下,如果叫醒爱人,他在最后几十秒钟可能会面临死亡的恐惧,如果不叫醒他,他可能做一个美好的梦,那您宁愿爱人在惨叫中结束,也不愿意留给他生命最后一个美好的梦吗?
对方说实话,如果爱能超越这个恐惧,如果我叫醒他,我们可以共同面对,共同的爱是至高无上的,爱可以超越一切恐惧。
尊敬的观众、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您方说不叫醒是为了爱人保留无知的宁静,那如果你的爱人在沉睡中,最后想做的事就是睁开眼睛看着你,你凭什么替他决定不要看见而不叫醒他?
如果我的爱人现在已经睡着了,那说明他已经做了睡觉这个决定。他并没有醒过来,我就应该避免他面对这种恐惧。
那么好,你说他睡觉是他做的决定,你怎么知道他是这个点决定睡觉?为什么不是因为疲惫想睡觉?我就是问你,你说不叫醒对方是保留无知的宁静,如果你的爱人在昏迷中,最后想做的事是睁开眼看见你,你为什么要决定他不要看见而不叫醒他?如果你叫醒他,他可以看见你。请回答我这个问题。
如果对方说比较想看见我,但我觉得他并没有提前表明这个意愿。我觉得他病了。那我能不能问一下你,如果您的爱人和您说他并不想被叫醒,你也要直接叫醒他吗?
如果他表明了说不要叫醒,我可以尊重他,这是他的自主权。但我们的辩题是在一架即将坠毁的飞机上要不要叫醒身边的爱人,您说的是他做的决定是不要叫醒他,这个前提跟辩题的前提是不一样的。
我再问你,如果在最后一刻被爱人叫醒,你看到他眼里的不舍,你会觉得是他害我痛苦,还是幸好没错过他?
那我肯定是觉得幸好没有错过他。
对呀,你应该会说幸好没错过他,那为什么我叫醒你了,我们可以共同面对,你却不要叫醒他呢?为什么不叫醒他?
我只能说如果他叫醒我的话,我不会责怪他,但是如果作为我,我不希望去叫醒他,让他面临这个恐惧。我想问一下,如果叫醒爱人,他在最后几十秒钟可能会面临死亡的恐惧,如果不叫醒他,他可能做一个美好的梦,那您宁愿爱人在惨叫中结束,也不愿意留给他生命最后一个美好的梦吗?
对方说实话,如果爱能超越这个恐惧,如果我叫醒他,我们可以共同面对,共同的爱是至高无上的,爱可以超越一切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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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ph TD
A[正方四辩提问] -->|核心问题:剥夺最后相见意愿| B{反方四辩回应}
B -->|防御:尊重睡眠决定| C[正方四辩反驳]
C -->|归谬法:疲惫≠放弃知情权| D{反方四辩转移}
D -->|诉诸假设:若爱人曾拒绝叫醒| E[正方四辩切割]
E -->|明确辩题前提:无预设意愿| F{反方四辩让步}
F -->|承认被叫醒不责怪| G[正方四辩追击]
G -->|情感共鸣:共同面对的价值| H{反方四辩反攻}
H -->|因果论证:叫醒=死亡恐惧| I[正方四辩升华]
I -->|价值对抗:爱超越恐惧⊣恐惧论证| J[对话终结]
我方认为,真正的尊重从来不是机械的告知一切,而是理解对方在当下真正想要什么。如果爱人熟睡时,你明知道告知真相只会让他在恐惧中度过最后几分钟,却以知情权为由唤醒他,这究竟是尊重,还是将自己对共同面对的执念强加给对方?
真正的爱不是让对方承受不必要的痛苦,恰恰是更深重的尊重。它承认了平静离去可能是此时更温柔的结局,而这种选择本质上是为对方的感受更加负责。因此,在这种情境下的不叫醒并非剥夺知情权,而是在极端无选择的处境中,用爱诠释了保护——比知情权更重要的是让对方在最后的时刻远离恐惧。
对方辩友混淆了权利与选择权的边界,知情权的核心是通过信息自主选择,但在即将坠毁的飞机上没有选择原地等待的机会,没有改变结局的可能。此时的告知不过是把无法选择的绝望强加给对方,就像医生不会对临终病人说"你只剩3分钟了"。
我方坚决认为,在飞机失事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叫醒身边的爱人。不叫醒从不是剥夺,而是用最后的温暖守护爱的温度。当灾难无法避免时,让爱人在无知无觉中离去,保留对旅途的希望、对未来的憧憬,这难道不是比在绝望中的告别更仁慈的一种选择吗?
我方认为,真正的尊重从来不是机械的告知一切,而是理解对方在当下真正想要什么。如果爱人熟睡时,你明知道告知真相只会让他在恐惧中度过最后几分钟,却以知情权为由唤醒他,这究竟是尊重,还是将自己对共同面对的执念强加给对方?
真正的爱不是让对方承受不必要的痛苦,恰恰是更深重的尊重。它承认了平静离去可能是此时更温柔的结局,而这种选择本质上是为对方的感受更加负责。因此,在这种情境下的不叫醒并非剥夺知情权,而是在极端无选择的处境中,用爱诠释了保护——比知情权更重要的是让对方在最后的时刻远离恐惧。
对方辩友混淆了权利与选择权的边界,知情权的核心是通过信息自主选择,但在即将坠毁的飞机上没有选择原地等待的机会,没有改变结局的可能。此时的告知不过是把无法选择的绝望强加给对方,就像医生不会对临终病人说"你只剩3分钟了"。
我方坚决认为,在飞机失事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叫醒身边的爱人。不叫醒从不是剥夺,而是用最后的温暖守护爱的温度。当灾难无法避免时,让爱人在无知无觉中离去,保留对旅途的希望、对未来的憧憬,这难道不是比在绝望中的告别更仁慈的一种选择吗?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开始。您刚刚在稿件中提到很多数据,请提供相关数据。您想要什么类型的数据?您方稿件中提到了很多数据。我理解您需要特定数据。倪峰,有什么数据?好的,在一篇关于患者偏好的文章中显示,健康水平较高的患者希望在认知最清晰时了解预后及影响,而非在决策能力下降后才被告知。患者更倾向于在就诊时开始相关讨论,尤其对于临终前因心力衰竭变得虚弱的患者,他们希望在尚有精力时提前知晓死亡结果,以便完成想做的事。若错过这个时机,他们会感到受骗且无法行动。此外,《Mac and ni at the end of life》论文指出,多数患者在治疗全程希望获得关于病情的坦率信息。还有其他需要的数据吗?
接下来我将提出下一个问题,我方稿件中会涉及反驳您方数据的内容。下一个问题:爱的本质是什么?爱的本质固然重要,我方认为本次讨论中爱的基础是平等、信任与共同承担,这是爱情的基础。我方查到爱的本质是利他而非利己。您方提到自主权,请问自主权的本质是什么?自主权的本质是能够自主控制自身行为,例如醒来后选择对话对象、编辑遗言短信,在生命最后几分钟自主决定行动,而非在糊涂中被确定死亡方式。您也认同自主权的本质是按本人意愿行事,是守护而非自我感动。
在无法确认本人意愿时,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什么?您提到在辩题设定中,我们无法确认叫醒爱人后对方的反应,不知道其是否希望被叫醒。若提前询问,若对方坚持被叫醒则叫醒,若对方害怕死亡则不叫醒,但辩题前提是我们处于未知对方意愿的情况。为保障个人最基本权利,我方认为无论是知情权还是自主权,都需要让他清醒地知道自己为何而死,这是一种尊重。世界卫生组织及病人权利法案均强调临终关怀必须尊重个人意愿,这是人格完整性的一部分。
请正视我方问题: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什么?在无法确认本人意愿时,如果提前询问后对方坚持被叫醒,我们肯定叫醒;如果对方害怕死亡,我们则不叫醒。但在辩题设定的未知情况下,为保障个人最基本权利,无论是知情权还是自主权,都需要让他清醒地知道自己为何而死,这是一种尊重。世界卫生组织及病人权利法案均强调临终关怀必须尊重个人意愿,这是人格完整性的一部分。您方正视我方问题: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什么?
不好意思,您认为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什么?您提出这个问题的意义在哪里?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不伤害。我方想请问:若患者清醒时拒绝止痛剂,医生是否该放任癌症患者在剧痛中死去?在患者清醒时,他可以选择是否使用止痛剂,但在辩题设定中患者处于不清醒状态。对方辩友一直在假设对方是害怕疼痛或不愿面对死亡的人,但这种假设不成立。您所说的爱的保护是否为善意?这种所谓的善意保护是否是以爱之名的囚笼?这种甜蜜的谎言让对方失去了选择真相的权利,也忽略了对方作为成年人与您共同面对现实的能力。
按照您方逻辑,昏迷者无法行使自主权时,我们是否该用电击唤醒他,询问其是否想继续昏迷?关于这个问题,如果患者已经昏迷,是否唤醒属于医疗范畴,非普通人能决定。对方将隐瞒等同于关怀是片面的,在飞机坠毁的情形下,不叫醒爱人看似是保护,实则可能让其在无知觉中孤独死去,失去表达爱意、告别或寻求安慰的机会。而叫醒后,双方可以共享最后时刻。您方认为伦理的第一要素是隐瞒,但这其实是中国家庭式家长决策的弊端,并非维护人格独立的正确方式。
您方正视我方问题: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什么?您方认为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不伤害。我方想请问:若患者清醒时拒绝止痛剂,医生是否该放任癌症患者在剧痛中死去?患者清醒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使用止痛剂,但在辩题中患者处于不清醒状态。对方辩友始终假设对方是害怕疼痛或不愿面对死亡的人,这种假设不成立。您所说的爱的保护是否为善意?这种以爱之名的保护是否是囚笼?甜蜜的谎言让对方失去选择真相的权利,也忽略了其作为成年人共同面对现实的能力。
按照您方逻辑,昏迷者无法行使自主权时,是否该用电击唤醒他以确认其是否想继续昏迷?若患者已昏迷,唤醒与否属于医疗问题,非普通人能决定。对方将隐瞒等同于关怀是片面的,在飞机坠毁时,不叫醒爱人可能使其孤独死去,失去告别机会;叫醒则能共享最后时刻。您方将隐瞒视为伦理第一原则,这是家长式决策的弊端,不符合人格独立的要求。
您方正视我方问题: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什么?在无法确认本人意愿时,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什么?您方认为在辩题中无法确认叫醒后爱人的反应,若提前询问,对方坚持被叫醒则叫醒,若害怕死亡则不叫醒。但辩题设定是未知对方意愿的情况,此时为保障最基本权利,无论是知情权还是自主权,都需要让爱人清醒地知道自己为何而死,这是对其人格的尊重。世界卫生组织及病人权利法案均强调,临终关怀必须尊重个人意愿,这是人格完整性的一部分。
您方正视我方问题: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什么?您方认为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不伤害。但在无法确认本人意愿时,保障其清醒知晓死亡原因的权利,正是世界卫生组织及病人权利法案强调的临终关怀核心,是对个人意愿的尊重,也是人格完整性的一部分。您方将隐瞒视为保护,实则剥夺了对方选择真相的权利,是以爱之名的囚笼。
在无法确认本人意愿时,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什么?若按您方逻辑,昏迷者无法行使自主权时,是否该用电击唤醒以确认其意愿?这显然不现实。而在飞机坠毁的极端情况下,叫醒爱人是让其行使自主权的唯一方式,使其能清醒地决定最后时刻如何度过,而非糊里糊涂地死去。这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及病人权利法案中对临终患者自主权和知情权的保护原则。
您方认为不叫醒是避免伤害,但这种所谓的保护剥夺了爱人知晓真相、表达情感的权利。而叫醒爱人,使其能在最后时刻与您共同面对,完成告别,才是对其人格的尊重,也是爱的本质——平等、信任与共同承担的体现。爱的本质是利他而非利己,自主权的本质是按本人意愿行事,是守护而非自我感动。在无法确认本人意愿时,伦理的第一原则应是尊重其最基本的知情权与自主权,让其清醒地知道为何而死,并有机会表达最后的意愿。
开始。您刚刚在稿件中提到很多数据,请提供相关数据。您想要什么类型的数据?您方稿件中提到了很多数据。我理解您需要特定数据。倪峰,有什么数据?好的,在一篇关于患者偏好的文章中显示,健康水平较高的患者希望在认知最清晰时了解预后及影响,而非在决策能力下降后才被告知。患者更倾向于在就诊时开始相关讨论,尤其对于临终前因心力衰竭变得虚弱的患者,他们希望在尚有精力时提前知晓死亡结果,以便完成想做的事。若错过这个时机,他们会感到受骗且无法行动。此外,《Mac and ni at the end of life》论文指出,多数患者在治疗全程希望获得关于病情的坦率信息。还有其他需要的数据吗?
接下来我将提出下一个问题,我方稿件中会涉及反驳您方数据的内容。下一个问题:爱的本质是什么?爱的本质固然重要,我方认为本次讨论中爱的基础是平等、信任与共同承担,这是爱情的基础。我方查到爱的本质是利他而非利己。您方提到自主权,请问自主权的本质是什么?自主权的本质是能够自主控制自身行为,例如醒来后选择对话对象、编辑遗言短信,在生命最后几分钟自主决定行动,而非在糊涂中被确定死亡方式。您也认同自主权的本质是按本人意愿行事,是守护而非自我感动。
在无法确认本人意愿时,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什么?您提到在辩题设定中,我们无法确认叫醒爱人后对方的反应,不知道其是否希望被叫醒。若提前询问,若对方坚持被叫醒则叫醒,若对方害怕死亡则不叫醒,但辩题前提是我们处于未知对方意愿的情况。为保障个人最基本权利,我方认为无论是知情权还是自主权,都需要让他清醒地知道自己为何而死,这是一种尊重。世界卫生组织及病人权利法案均强调临终关怀必须尊重个人意愿,这是人格完整性的一部分。
请正视我方问题: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什么?在无法确认本人意愿时,如果提前询问后对方坚持被叫醒,我们肯定叫醒;如果对方害怕死亡,我们则不叫醒。但在辩题设定的未知情况下,为保障个人最基本权利,无论是知情权还是自主权,都需要让他清醒地知道自己为何而死,这是一种尊重。世界卫生组织及病人权利法案均强调临终关怀必须尊重个人意愿,这是人格完整性的一部分。您方正视我方问题: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什么?
不好意思,您认为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什么?您提出这个问题的意义在哪里?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不伤害。我方想请问:若患者清醒时拒绝止痛剂,医生是否该放任癌症患者在剧痛中死去?在患者清醒时,他可以选择是否使用止痛剂,但在辩题设定中患者处于不清醒状态。对方辩友一直在假设对方是害怕疼痛或不愿面对死亡的人,但这种假设不成立。您所说的爱的保护是否为善意?这种所谓的善意保护是否是以爱之名的囚笼?这种甜蜜的谎言让对方失去了选择真相的权利,也忽略了对方作为成年人与您共同面对现实的能力。
按照您方逻辑,昏迷者无法行使自主权时,我们是否该用电击唤醒他,询问其是否想继续昏迷?关于这个问题,如果患者已经昏迷,是否唤醒属于医疗范畴,非普通人能决定。对方将隐瞒等同于关怀是片面的,在飞机坠毁的情形下,不叫醒爱人看似是保护,实则可能让其在无知觉中孤独死去,失去表达爱意、告别或寻求安慰的机会。而叫醒后,双方可以共享最后时刻。您方认为伦理的第一要素是隐瞒,但这其实是中国家庭式家长决策的弊端,并非维护人格独立的正确方式。
您方正视我方问题: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什么?您方认为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不伤害。我方想请问:若患者清醒时拒绝止痛剂,医生是否该放任癌症患者在剧痛中死去?患者清醒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使用止痛剂,但在辩题中患者处于不清醒状态。对方辩友始终假设对方是害怕疼痛或不愿面对死亡的人,这种假设不成立。您所说的爱的保护是否为善意?这种以爱之名的保护是否是囚笼?甜蜜的谎言让对方失去选择真相的权利,也忽略了其作为成年人共同面对现实的能力。
按照您方逻辑,昏迷者无法行使自主权时,是否该用电击唤醒他以确认其是否想继续昏迷?若患者已昏迷,唤醒与否属于医疗问题,非普通人能决定。对方将隐瞒等同于关怀是片面的,在飞机坠毁时,不叫醒爱人可能使其孤独死去,失去告别机会;叫醒则能共享最后时刻。您方将隐瞒视为伦理第一原则,这是家长式决策的弊端,不符合人格独立的要求。
您方正视我方问题: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什么?在无法确认本人意愿时,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什么?您方认为在辩题中无法确认叫醒后爱人的反应,若提前询问,对方坚持被叫醒则叫醒,若害怕死亡则不叫醒。但辩题设定是未知对方意愿的情况,此时为保障最基本权利,无论是知情权还是自主权,都需要让爱人清醒地知道自己为何而死,这是对其人格的尊重。世界卫生组织及病人权利法案均强调,临终关怀必须尊重个人意愿,这是人格完整性的一部分。
您方正视我方问题: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什么?您方认为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不伤害。但在无法确认本人意愿时,保障其清醒知晓死亡原因的权利,正是世界卫生组织及病人权利法案强调的临终关怀核心,是对个人意愿的尊重,也是人格完整性的一部分。您方将隐瞒视为保护,实则剥夺了对方选择真相的权利,是以爱之名的囚笼。
在无法确认本人意愿时,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什么?若按您方逻辑,昏迷者无法行使自主权时,是否该用电击唤醒以确认其意愿?这显然不现实。而在飞机坠毁的极端情况下,叫醒爱人是让其行使自主权的唯一方式,使其能清醒地决定最后时刻如何度过,而非糊里糊涂地死去。这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及病人权利法案中对临终患者自主权和知情权的保护原则。
您方认为不叫醒是避免伤害,但这种所谓的保护剥夺了爱人知晓真相、表达情感的权利。而叫醒爱人,使其能在最后时刻与您共同面对,完成告别,才是对其人格的尊重,也是爱的本质——平等、信任与共同承担的体现。爱的本质是利他而非利己,自主权的本质是按本人意愿行事,是守护而非自我感动。在无法确认本人意愿时,伦理的第一原则应是尊重其最基本的知情权与自主权,让其清醒地知道为何而死,并有机会表达最后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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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规则应用:
尊敬主席、评委,对方辩友,您方声称清醒面对死亡是尊严,但请回答,当飞机只剩3分钟坠毁,叫醒一个沉睡的人,强行将他拖入极度恐惧,这种清醒带来的只有生理性痛苦,如肾上腺素飙升、心脏骤痛与精神崩溃、失控、尖叫、绝望、挣扎。医学证明,突发死亡威胁下的清醒状态会引发远超常态的痛苦体验,此时所谓的告别权根本是伪命题,在极端恐慌中人无法理性思考,更遑论告别,因此,不叫醒正是尊重他免于酷刑般痛苦的基本人权。这个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中有提到。
自主权方面,您方高呼自主权却混淆了概念。自主权的本质是按本人意愿行使。若爱人曾明确说过若遇空难不愿被叫醒,您方叫醒他,是否侵犯了他的自主权?在无法确认本人意愿时,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不伤害,叫醒是主动制造伤害,不叫醒是避免伤害,后者才是对自主权的谨慎守护。
爱的本质是守护而非自我感动,叫醒本质是生者的自私。调查显示,上海每年有3.6万肿瘤患者死亡,其中70%的癌症晚期病人需要长时间。
尊敬主席、评委,对方辩友,您方声称清醒面对死亡是尊严,但请回答,当飞机只剩3分钟坠毁,叫醒一个沉睡的人,强行将他拖入极度恐惧,这种清醒带来的只有生理性痛苦,如肾上腺素飙升、心脏骤痛与精神崩溃、失控、尖叫、绝望、挣扎。医学证明,突发死亡威胁下的清醒状态会引发远超常态的痛苦体验,此时所谓的告别权根本是伪命题,在极端恐慌中人无法理性思考,更遑论告别,因此,不叫醒正是尊重他免于酷刑般痛苦的基本人权。这个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中有提到。
自主权方面,您方高呼自主权却混淆了概念。自主权的本质是按本人意愿行使。若爱人曾明确说过若遇空难不愿被叫醒,您方叫醒他,是否侵犯了他的自主权?在无法确认本人意愿时,伦理的第一原则是不伤害,叫醒是主动制造伤害,不叫醒是避免伤害,后者才是对自主权的谨慎守护。
爱的本质是守护而非自我感动,叫醒本质是生者的自私。调查显示,上海每年有3.6万肿瘤患者死亡,其中70%的癌症晚期病人需要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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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环节首先反驳对方“清醒面对死亡是尊严”的观点,提出在飞机即将坠毁的极短时间内(3分钟),叫醒沉睡爱人会使其陷入极度恐惧,产生生理性痛苦(如肾上腺素飙升、心脏骤痛)和精神崩溃等,此时所谓告别权是伪命题,并引用医学证明和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说明不叫醒是尊重其免于酷刑般痛苦的基本人权;接着,针对对方“自主权”的观点,指出对方混淆概念,说明自主权本质是按本人意愿行使,若爱人未明确表示愿被叫醒,依据伦理第一原则“不伤害”,叫醒是主动制造伤害,不叫醒是避免伤害,是对自主权的谨慎守护;最后提出“爱的本质是守护而非自我感动,叫醒本质是生者的自私”,并提及上海每年肿瘤患者死亡及癌症晚期病人情况(文本此处未完整表述)。
三辩要质询反方几辩?只能选择一个人,不能根据不同问题选择不同辩友对吗?对方辩友,你现在第一个要提问谁呢?我第一个提问对方二辩。
二辩在辩论中提到,不叫醒身边的爱人是为了让他有安稳的梦境。我想问,这是否低估了爱人对你的爱?有没有可能他想跟你一起面对死亡的最后时刻,想拥有最后的温存时光,而非被保护在睡梦中度过一切?你怎么知道你的爱人会表现出什么状况?你不知道他会有什么反应,又怎能确定叫醒他一定是对的?
如果你是沉睡中的爱人,被叫醒后得知飞机即将失事,你会责怪对方“为什么要叫醒我”吗?难道不应该在最后时刻相互倾诉遗言,而非责怪对方将自己从梦境中叫醒?这明显不符合正常逻辑。
我方并未说会责怪对方,只是认为在明知对方会恐惧的情况下,不叫醒他是为了保留最后的温存。飞机失事只是一瞬间,你能将所有心事都说全说清吗?若无法说全说清,只会留下更多遗憾,不如不叫醒他,留给他最后的安宁。
但有没有想过,你的爱人死前最后想见的就是你?很多人死前的遗憾正是没能和想见的人再见一面。你让爱人在沉睡中离世,是否剥夺了他临终前的死亡体验感?
对方辩友,你觉得死亡不是恐惧的事吗?对你来说死亡是幸福满足的事吗?这似乎与正常人思维不太一样。我方并非剥夺他的选择权,这恰恰是一种尊重——明明知道真相会让他恐惧,为何还要将恐惧强加给对方?
(正方三辩时间到)
(反方盘问环节开始)反方三辩盘问时间为1分30秒,可质询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每次发言限时10秒,答辩时间不记入总时间。请问要提问第一位辩手?
三辩要质询反方几辩?只能选择一个人,不能根据不同问题选择不同辩友对吗?对方辩友,你现在第一个要提问谁呢?我第一个提问对方二辩。
二辩在辩论中提到,不叫醒身边的爱人是为了让他有安稳的梦境。我想问,这是否低估了爱人对你的爱?有没有可能他想跟你一起面对死亡的最后时刻,想拥有最后的温存时光,而非被保护在睡梦中度过一切?你怎么知道你的爱人会表现出什么状况?你不知道他会有什么反应,又怎能确定叫醒他一定是对的?
如果你是沉睡中的爱人,被叫醒后得知飞机即将失事,你会责怪对方“为什么要叫醒我”吗?难道不应该在最后时刻相互倾诉遗言,而非责怪对方将自己从梦境中叫醒?这明显不符合正常逻辑。
我方并未说会责怪对方,只是认为在明知对方会恐惧的情况下,不叫醒他是为了保留最后的温存。飞机失事只是一瞬间,你能将所有心事都说全说清吗?若无法说全说清,只会留下更多遗憾,不如不叫醒他,留给他最后的安宁。
但有没有想过,你的爱人死前最后想见的就是你?很多人死前的遗憾正是没能和想见的人再见一面。你让爱人在沉睡中离世,是否剥夺了他临终前的死亡体验感?
对方辩友,你觉得死亡不是恐惧的事吗?对你来说死亡是幸福满足的事吗?这似乎与正常人思维不太一样。我方并非剥夺他的选择权,这恰恰是一种尊重——明明知道真相会让他恐惧,为何还要将恐惧强加给对方?
(正方三辩时间到)
(反方盘问环节开始)反方三辩盘问时间为1分30秒,可质询对方除三辩外任意辩手。答辩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每次发言限时10秒,答辩时间不记入总时间。请问要提问第一位辩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三辩时间到,攻防终止)
注:全程逻辑核心围绕“情感表达需求”与“恐惧规避需求”的优先级争夺,反方始终以“不确定性”和“恐惧本能”为防御支点,正方则通过归谬法假设理想情感状态进行攻击。
下面进行自由辩论环节,由正方开始发言。辩手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计10秒,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时间各为4分钟。
对方辩友你好。对方声称醒来会容易引发恐慌情绪,醒来之后只能面对恐慌。但研究表明,例如《危机心理学期刊》提到,在集体灾难中,亲密关系的建立与支持能够显著降低恐惧水平。911事件中,许多乘客通过电话与家人告别,反而获得平静。请问对方为何认为叫醒对方只能让其变得恐慌?我方数据显示,部分人无法接受恐慌中的死亡,就像有些国家允许安乐死。根据我方调查,2002年至2023年共有33647例安乐死案例,这说明人们在自主选择下可通过遗嘱等方式决定死亡方式,这与亲密关系降低恐惧并不矛盾。死亡面前产生恐慌是正常的,但亲密关系能降低恐惧,还能让人们在生命最后一刻获得体验感,弥补遗憾或与亲友告别。对方为何认为爱人一定不需要这样的仪式,或已无遗憾,就这样失去是更好的选择?
首先我方从未如你方所说的那样认为爱人会因恐慌而无需叫醒。辩题设定的是即将坠毁的飞机,仅剩三四分钟时间。即便身边有爱人能降低恐慌,这三四分钟又能弥补什么遗憾?你能弥补什么遗憾?而且你方提到直面死亡,难道有变态心理才愿意直面如此痛苦的死亡吗?
对方一直在强调恐惧与恐慌,但其来源是死亡本身,而非叫醒行为。叫醒他后产生恐惧,是因为即将死亡,而非叫醒动作。爱可以超越恐惧,帮助面对恐惧。
你方说爱可以超越恐惧,但我方并不认同。爱未必能消除恐惧心理,恐惧是本能,并非轻易可降低。请问你方数据是否来自官网?其次,你方认为保护不是尊重主权,那么若有人遭遇车祸昏迷被送往医院,医生未获本人同意就救治,是否剥夺了其自主权?按你方逻辑,医生是否应先询问昏迷者是否想活下去以尊重自主权?
对方的例子存在概念混淆。昏迷是身体机能问题导致的无意识状态,与睡醒的意识状态完全不同。医生对昏迷者有救治义务,这是法定责任,而叫醒爱人是可选择的行为,二者性质完全不同。
你们一直在脱离辩题情境分析。在即将坠毁的飞机上仅剩三四分钟,即便有爱也无法弥补遗憾。你们反复假设,但辩题就是即将坠毁的飞机,我方坚定认为……(此处因原始音频混乱,内容不完整)
如果爱人提前说过不要叫醒,我方会遵循其意愿。但从人性角度,危险来临时人们会下意识寻找亲人陪伴获取力量。若不叫醒爱人,难道不担心他们因最后时刻未在身边而心生怨恨吗?
你方提到巴西空难事件,该事件中飞机失事伴随0秒级的剧烈解体、爆炸或俯冲,留给人的反应时间不是几分钟而是0秒。这种情况下,叫醒爱人根本不具备实操性,所谓告知真相不过是幻想。将理论上的权利置于物理规律之上,在最后几秒让爱人承受死亡的绝望毫无意义。此时的知情权只是用形式上的正义包装无法改变的死亡,本质是实质上的残忍。这种让爱人经历无意义痛苦的行为,有必要吗?
对方用0秒反应时间的事件作为假设,有偏离辩题之嫌。若飞机失事根本没有叫醒的可能,那辩论我方选项是否已无意义?其次,你方认为叫醒会带来恐慌与痛苦,这只是主观臆断。我方一开始就举例,60%~80%的人会面临恐慌,但你方提到的87空难案例,若按零秒叫醒无意义的逻辑,你方举例同样没有意义。
还有问题想问对方辩友:当无法确认本人意愿时,伦理默认选项永远是不伤害而非强加意愿。如果你不会对陌生昏睡者泼水叫醒,为何对爱人反而降低保护标准?
下面进行自由辩论环节,由正方开始发言。辩手发言结束即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有间隙累计10秒,照常进行。同一方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向主席示意放弃,发言时间各为4分钟。
对方辩友你好。对方声称醒来会容易引发恐慌情绪,醒来之后只能面对恐慌。但研究表明,例如《危机心理学期刊》提到,在集体灾难中,亲密关系的建立与支持能够显著降低恐惧水平。911事件中,许多乘客通过电话与家人告别,反而获得平静。请问对方为何认为叫醒对方只能让其变得恐慌?我方数据显示,部分人无法接受恐慌中的死亡,就像有些国家允许安乐死。根据我方调查,2002年至2023年共有33647例安乐死案例,这说明人们在自主选择下可通过遗嘱等方式决定死亡方式,这与亲密关系降低恐惧并不矛盾。死亡面前产生恐慌是正常的,但亲密关系能降低恐惧,还能让人们在生命最后一刻获得体验感,弥补遗憾或与亲友告别。对方为何认为爱人一定不需要这样的仪式,或已无遗憾,就这样失去是更好的选择?
首先我方从未如你方所说的那样认为爱人会因恐慌而无需叫醒。辩题设定的是即将坠毁的飞机,仅剩三四分钟时间。即便身边有爱人能降低恐慌,这三四分钟又能弥补什么遗憾?你能弥补什么遗憾?而且你方提到直面死亡,难道有变态心理才愿意直面如此痛苦的死亡吗?
对方一直在强调恐惧与恐慌,但其来源是死亡本身,而非叫醒行为。叫醒他后产生恐惧,是因为即将死亡,而非叫醒动作。爱可以超越恐惧,帮助面对恐惧。
你方说爱可以超越恐惧,但我方并不认同。爱未必能消除恐惧心理,恐惧是本能,并非轻易可降低。请问你方数据是否来自官网?其次,你方认为保护不是尊重主权,那么若有人遭遇车祸昏迷被送往医院,医生未获本人同意就救治,是否剥夺了其自主权?按你方逻辑,医生是否应先询问昏迷者是否想活下去以尊重自主权?
对方的例子存在概念混淆。昏迷是身体机能问题导致的无意识状态,与睡醒的意识状态完全不同。医生对昏迷者有救治义务,这是法定责任,而叫醒爱人是可选择的行为,二者性质完全不同。
你们一直在脱离辩题情境分析。在即将坠毁的飞机上仅剩三四分钟,即便有爱也无法弥补遗憾。你们反复假设,但辩题就是即将坠毁的飞机,我方坚定认为……(此处因原始音频混乱,内容不完整)
如果爱人提前说过不要叫醒,我方会遵循其意愿。但从人性角度,危险来临时人们会下意识寻找亲人陪伴获取力量。若不叫醒爱人,难道不担心他们因最后时刻未在身边而心生怨恨吗?
你方提到巴西空难事件,该事件中飞机失事伴随0秒级的剧烈解体、爆炸或俯冲,留给人的反应时间不是几分钟而是0秒。这种情况下,叫醒爱人根本不具备实操性,所谓告知真相不过是幻想。将理论上的权利置于物理规律之上,在最后几秒让爱人承受死亡的绝望毫无意义。此时的知情权只是用形式上的正义包装无法改变的死亡,本质是实质上的残忍。这种让爱人经历无意义痛苦的行为,有必要吗?
对方用0秒反应时间的事件作为假设,有偏离辩题之嫌。若飞机失事根本没有叫醒的可能,那辩论我方选项是否已无意义?其次,你方认为叫醒会带来恐慌与痛苦,这只是主观臆断。我方一开始就举例,60%~80%的人会面临恐慌,但你方提到的87空难案例,若按零秒叫醒无意义的逻辑,你方举例同样没有意义。
还有问题想问对方辩友:当无法确认本人意愿时,伦理默认选项永远是不伤害而非强加意愿。如果你不会对陌生昏睡者泼水叫醒,为何对爱人反而降低保护标准?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首先,对方辩友强调要尊重爱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但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当爱人在极度嘈杂慌乱的情况下都未能醒来,此刻自以为是的叫醒,看似尊重实则破坏了他的自然主体性。倘若真的叫醒他,他连选择不被叫醒的权利都已失去——你难道希望他醒来后重新睡去吗?在你叫醒的那一刻,就已经剥夺了他安睡的决定。
其次,关于知情权的重要性,对方辩友似乎高估了人类面对死亡的承受能力。这份所谓的"尊重",带来的只有面对死亡的恐惧与痛苦。在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人们面对死亡只会陷入更深的绝望。难道你们希望看到爱人因恐惧而崩溃的脸庞吗?真正的尊重,从来不是将残酷的真相砸向对方,而是用尽全力守护他的安宁,这份本能的守护才是对独立人格的敬畏。
对方辩友一直强调死亡前可以解决遗憾,但当死亡瞬间降临时,遗憾根本无从谈起。他不会知道发生了什么,不会因未告别而痛苦,更不会因未说再见而怅然。所谓的"遗憾",不过是我们站在自身角度,将自以为的遗憾强加给对方。我们总觉得说再见才是圆满,却忽略了这只是毫无用处的仪式感。圆满从来不是仓促的告别,若强行叫醒,他可能在几分钟内胡思乱想,产生更多遗憾。这份因清醒而产生的遗憾,远比无知更沉重。让他安睡,至少能让他在最后的时刻没有焦虑,只有平静——这份平静,才是我们能给爱人最珍贵的礼物。
不叫醒爱人,是用沉默的温柔守护爱情最后的体面。从情感层面看,爱不是共同承担所有痛苦,我们爱一个人,是希望他一生安宁,哪怕最后一刻也要远离恐惧。独自承受煎熬,正是爱情里最后的担当。从生命尊严来看,安宁离去本就是一种体面。死亡的可怕不在于结束,而在于等待结束的过程。让爱人在睡梦中保持平静,不必感受恐慌,只需带着对明天的期望告别,这才是对他最好的守护——守护他对世界最后的美好想象。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面对即将坠毁的飞机,不要叫醒身边的爱人。谢谢大家。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首先,对方辩友强调要尊重爱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但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当爱人在极度嘈杂慌乱的情况下都未能醒来,此刻自以为是的叫醒,看似尊重实则破坏了他的自然主体性。倘若真的叫醒他,他连选择不被叫醒的权利都已失去——你难道希望他醒来后重新睡去吗?在你叫醒的那一刻,就已经剥夺了他安睡的决定。
其次,关于知情权的重要性,对方辩友似乎高估了人类面对死亡的承受能力。这份所谓的"尊重",带来的只有面对死亡的恐惧与痛苦。在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人们面对死亡只会陷入更深的绝望。难道你们希望看到爱人因恐惧而崩溃的脸庞吗?真正的尊重,从来不是将残酷的真相砸向对方,而是用尽全力守护他的安宁,这份本能的守护才是对独立人格的敬畏。
对方辩友一直强调死亡前可以解决遗憾,但当死亡瞬间降临时,遗憾根本无从谈起。他不会知道发生了什么,不会因未告别而痛苦,更不会因未说再见而怅然。所谓的"遗憾",不过是我们站在自身角度,将自以为的遗憾强加给对方。我们总觉得说再见才是圆满,却忽略了这只是毫无用处的仪式感。圆满从来不是仓促的告别,若强行叫醒,他可能在几分钟内胡思乱想,产生更多遗憾。这份因清醒而产生的遗憾,远比无知更沉重。让他安睡,至少能让他在最后的时刻没有焦虑,只有平静——这份平静,才是我们能给爱人最珍贵的礼物。
不叫醒爱人,是用沉默的温柔守护爱情最后的体面。从情感层面看,爱不是共同承担所有痛苦,我们爱一个人,是希望他一生安宁,哪怕最后一刻也要远离恐惧。独自承受煎熬,正是爱情里最后的担当。从生命尊严来看,安宁离去本就是一种体面。死亡的可怕不在于结束,而在于等待结束的过程。让爱人在睡梦中保持平静,不必感受恐慌,只需带着对明天的期望告别,这才是对他最好的守护——守护他对世界最后的美好想象。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面对即将坠毁的飞机,不要叫醒身边的爱人。谢谢大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首先说明,这是友谊赛,我们应保持理性交流,辩论的本质在于观点的碰撞而非情绪的对抗。
本场辩论的核心,是探讨生命终点时应有的存在姿态:是冷漠逃避,还是清醒相拥。对方辩友始终以"保护"为辩护,但这种保护实则是华丽外套下的傲慢——剥夺爱人知情权的傲慢,不敢直面彼此的怯懦,以及将对方隔绝在痛苦之外的孤立。
对方认为不叫醒能减少恐惧,然而恐惧从不源于知晓真相,而源于独自面对。正如黑夜中的孩子,恐惧的不是看见母亲,而是看不见母亲。叫醒爱人,不是传递恐惧,而是将"我在"二字化作对抗黑暗的铠甲,让他知道身边有爱人共同承担。
对方质疑最后几秒的清醒毫无意义,但人类文明最珍贵的恰恰是这些"无用"瞬间:婚礼誓言不能简化生活,却定义了婚姻的承诺;病床前的告别无法留住生命,却让离别有了温度。难道在生死关头,凝视彼此的仪式感,竟比不上无知无觉的麻木?
对方强调尊重爱人意愿,却连让他知晓真相的机会都剥夺,这绝非尊重。正如不能以"不告知分手"来声称尊重对方幸福,隐瞒本质是剥夺选择的权利。我们并非要替爱人决定如何死亡,而是给予他选择与谁、带着何种记忆告别的权利。
对方逻辑的悲哀之处,在于不相信爱人有面对真相的勇气,不相信爱能超越恐惧,更不相信共同承受比独自麻木更有尊严。但现实中,地震废墟里紧握的双手、余震前相拥的身影,那句"别怕,有我",都在证明:爱不是温室里的娇花,而是绝境中也要扎根生长的树。
因此,叫醒爱人不是为了增加痛苦,而是为了让爱有始有终;不是为了自我感动,而是为了让彼此知道,最后一刻我们仍在对方生命里。飞机可以坠毁,但爱不能蒙眼——这才是对爱最虔诚的答案。
谢谢大家。我发言完毕。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首先说明,这是友谊赛,我们应保持理性交流,辩论的本质在于观点的碰撞而非情绪的对抗。
本场辩论的核心,是探讨生命终点时应有的存在姿态:是冷漠逃避,还是清醒相拥。对方辩友始终以"保护"为辩护,但这种保护实则是华丽外套下的傲慢——剥夺爱人知情权的傲慢,不敢直面彼此的怯懦,以及将对方隔绝在痛苦之外的孤立。
对方认为不叫醒能减少恐惧,然而恐惧从不源于知晓真相,而源于独自面对。正如黑夜中的孩子,恐惧的不是看见母亲,而是看不见母亲。叫醒爱人,不是传递恐惧,而是将"我在"二字化作对抗黑暗的铠甲,让他知道身边有爱人共同承担。
对方质疑最后几秒的清醒毫无意义,但人类文明最珍贵的恰恰是这些"无用"瞬间:婚礼誓言不能简化生活,却定义了婚姻的承诺;病床前的告别无法留住生命,却让离别有了温度。难道在生死关头,凝视彼此的仪式感,竟比不上无知无觉的麻木?
对方强调尊重爱人意愿,却连让他知晓真相的机会都剥夺,这绝非尊重。正如不能以"不告知分手"来声称尊重对方幸福,隐瞒本质是剥夺选择的权利。我们并非要替爱人决定如何死亡,而是给予他选择与谁、带着何种记忆告别的权利。
对方逻辑的悲哀之处,在于不相信爱人有面对真相的勇气,不相信爱能超越恐惧,更不相信共同承受比独自麻木更有尊严。但现实中,地震废墟里紧握的双手、余震前相拥的身影,那句"别怕,有我",都在证明:爱不是温室里的娇花,而是绝境中也要扎根生长的树。
因此,叫醒爱人不是为了增加痛苦,而是为了让爱有始有终;不是为了自我感动,而是为了让彼此知道,最后一刻我们仍在对方生命里。飞机可以坠毁,但爱不能蒙眼——这才是对爱最虔诚的答案。
谢谢大家。我发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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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评委点评。
Hello hello,听得到吗?这场辩题让我想起鲁迅的预言:"一间铁屋子,是绝无窗户而万难破毁的,里面有许多熟睡的人们,不久就要闷死了。然而是从昏睡入死灭,并不感到死的悲哀。现在你大声嚷起来,惊起了较为清醒的几个人,使这不幸的少数者来受无可挽回的临终的苦楚。"当然,这不是在为反方说话,因为后文还有一句:"然而,要是把大多数的人都叫起来了,就没有说不破这个铁屋子的可能。"
这个辩题本质上是道德困境。所谓道德困境,即无论选择何种行为都可能引发争议。类似的著名案例是"电车难题":扳动道岔牺牲1人拯救15人,或不扳动道岔坐视15人死亡,两种选择均涉及道德责任。面对这类困境,最朴素的处理方式是什么?比如电车难题中是否应扳动道岔?有人认为"肯定不扳,扳了就是有罪",这种观点将不作为视为规避责任的方式,但这恰恰反映了道德选择的复杂性。
本场辩论中,正反双方都触及了核心矛盾:正方认为不叫醒爱人是"剥夺对方的选择权利和知情权",反方则提出这也可能是"剥夺爱人最后享受安逸的权利"。这种权利主张的对等性,正是辩论应当深入展开的关键。不过需要指出,反方在立论时做了一个值得商榷的假设——预设爱人"已经醒掉了,正在装睡",这属于对辩题的误读。辩题的核心前提应是爱人处于真实的沉睡状态,而非伪装。
关于论据使用,双方都有可改进之处。正方提到"巴西空难63%生还率"的数据,但未明确该数据的具体语境与整体空难生还率的对比;反方则未能对这一数据的代表性提出有效质疑。在"麻醉剂与痛苦"的例证中,正方引用柳叶刀2020年研究指出"人在昏迷中遭遇危机时,皮质醇应激反应激素反超清醒状态的200%",这一数据与"无知状态下痛苦减少90%"的说法形成对冲,需要更严谨的逻辑整合。
在反驳环节,正方提出"昏迷不等于沉睡"的观点极具杀伤力,但后续论证出现逻辑反噬。反方则因准备不足或过度紧张,未能有效稳住战场。辩论中应专注于议题本身,避免使用嘲讽性语言。即使对方提出挑战性假设,这也是辩论的正常构成要素,不应因此情绪激动。例如正方指出"医生有道德义务救治患者",反方却未对"责任"做出清晰定义——责任的构成应包含"知晓更多信息"与"具备阻止能力"两个要件:前者指比爱人先知晓危险,后者指有能力干预其痛苦。若仅知晓危险却无干预能力(如被物理隔离),则责任不成立。
关于"父权式保护"的讨论值得深入。正方认为替爱人做决定属于"大包大揽",反方可通过"不作为"概念回应这一批判——不作为不等于剥夺选择权,而是尊重其安睡的权利。但反方未能充分展开这一论点。需要注意的是,辩论中应避免使用过度符号化的概念(如"赋权"),这类表述易引发听感不适,可通过更具体的论证替代。
战场切割方面,双方直到自由辩阶段才区分"有时间告别"与"没时间告别"两种情境,实为遗憾。若能在立论阶段即明确:当飞机尚有足够时间完成告别时,叫醒爱人具有合理性;若坠毁瞬间发生,则不叫醒可能更符合人道主义。这种区分将大幅提升论证效率。例如"疫情隔窗相亲的老人"案例与辩题的关键差异,正在于是否拥有完成告别的时间窗口。
最后强调:辩论的核心是对核心议题的有效反驳。双方在后续比赛中需加强对基础概念的定义争夺,提前完成战场切割,并保持情绪稳定。即使观点对立,也应通过逻辑交锋而非情绪对抗推进辩论。希望今后比赛能避免此类问题,共同维护辩论的理性氛围。
下面有请评委点评。
Hello hello,听得到吗?这场辩题让我想起鲁迅的预言:"一间铁屋子,是绝无窗户而万难破毁的,里面有许多熟睡的人们,不久就要闷死了。然而是从昏睡入死灭,并不感到死的悲哀。现在你大声嚷起来,惊起了较为清醒的几个人,使这不幸的少数者来受无可挽回的临终的苦楚。"当然,这不是在为反方说话,因为后文还有一句:"然而,要是把大多数的人都叫起来了,就没有说不破这个铁屋子的可能。"
这个辩题本质上是道德困境。所谓道德困境,即无论选择何种行为都可能引发争议。类似的著名案例是"电车难题":扳动道岔牺牲1人拯救15人,或不扳动道岔坐视15人死亡,两种选择均涉及道德责任。面对这类困境,最朴素的处理方式是什么?比如电车难题中是否应扳动道岔?有人认为"肯定不扳,扳了就是有罪",这种观点将不作为视为规避责任的方式,但这恰恰反映了道德选择的复杂性。
本场辩论中,正反双方都触及了核心矛盾:正方认为不叫醒爱人是"剥夺对方的选择权利和知情权",反方则提出这也可能是"剥夺爱人最后享受安逸的权利"。这种权利主张的对等性,正是辩论应当深入展开的关键。不过需要指出,反方在立论时做了一个值得商榷的假设——预设爱人"已经醒掉了,正在装睡",这属于对辩题的误读。辩题的核心前提应是爱人处于真实的沉睡状态,而非伪装。
关于论据使用,双方都有可改进之处。正方提到"巴西空难63%生还率"的数据,但未明确该数据的具体语境与整体空难生还率的对比;反方则未能对这一数据的代表性提出有效质疑。在"麻醉剂与痛苦"的例证中,正方引用柳叶刀2020年研究指出"人在昏迷中遭遇危机时,皮质醇应激反应激素反超清醒状态的200%",这一数据与"无知状态下痛苦减少90%"的说法形成对冲,需要更严谨的逻辑整合。
在反驳环节,正方提出"昏迷不等于沉睡"的观点极具杀伤力,但后续论证出现逻辑反噬。反方则因准备不足或过度紧张,未能有效稳住战场。辩论中应专注于议题本身,避免使用嘲讽性语言。即使对方提出挑战性假设,这也是辩论的正常构成要素,不应因此情绪激动。例如正方指出"医生有道德义务救治患者",反方却未对"责任"做出清晰定义——责任的构成应包含"知晓更多信息"与"具备阻止能力"两个要件:前者指比爱人先知晓危险,后者指有能力干预其痛苦。若仅知晓危险却无干预能力(如被物理隔离),则责任不成立。
关于"父权式保护"的讨论值得深入。正方认为替爱人做决定属于"大包大揽",反方可通过"不作为"概念回应这一批判——不作为不等于剥夺选择权,而是尊重其安睡的权利。但反方未能充分展开这一论点。需要注意的是,辩论中应避免使用过度符号化的概念(如"赋权"),这类表述易引发听感不适,可通过更具体的论证替代。
战场切割方面,双方直到自由辩阶段才区分"有时间告别"与"没时间告别"两种情境,实为遗憾。若能在立论阶段即明确:当飞机尚有足够时间完成告别时,叫醒爱人具有合理性;若坠毁瞬间发生,则不叫醒可能更符合人道主义。这种区分将大幅提升论证效率。例如"疫情隔窗相亲的老人"案例与辩题的关键差异,正在于是否拥有完成告别的时间窗口。
最后强调:辩论的核心是对核心议题的有效反驳。双方在后续比赛中需加强对基础概念的定义争夺,提前完成战场切割,并保持情绪稳定。即使观点对立,也应通过逻辑交锋而非情绪对抗推进辩论。希望今后比赛能避免此类问题,共同维护辩论的理性氛围。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评委首先以鲁迅"铁屋子"的比喻引入,指出辩题本质是道德困境,并类比"电车难题"说明道德选择的复杂性。接着点评双方对核心矛盾的触及,即"选择权利和知情权"与"享受安逸的权利"的对等性争议,同时指出反方对辩题"爱人处于真实沉睡状态"这一前提的误读。随后从论据使用角度,指出正方"巴西空难63%生还率"数据缺乏语境对比、"皮质醇应激反应激素"数据与"无知状态下痛苦减少"说法需更严谨整合,以及反方未能有效质疑数据代表性的问题。在反驳环节,肯定正方"昏迷不等于沉睡"观点的杀伤力,同时指出其后续论证的逻辑反噬,批评反方准备不足及双方使用嘲讽性语言、情绪激动的问题,并提出"责任"构成要件的分析框架。进一步指出双方对"父权式保护"讨论的不足和过度符号化概念的问题。最后点明双方在战场切割上的遗憾,建议提前区分"有时间告别"与"没时间告别"两种情境,并强调辩论核心是对核心议题的有效反驳,需加强概念定义争夺、提前战场切割和保持情绪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