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请正方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30秒。
感谢主题问候在场各位。被遗忘权是指由其他私主体做出保存和发布的、对私主体的社会评价和实施信息有显著影响的、刊登或转载于私主体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
在数字时代,人权已经不再只存在于现实社会空间,而是向网络空间延伸和重构。人在网络中同样生活、表达、工作、被评价,因此,人格保护的边界也必须向网络空间拓展。首先,个人在承担犯错代价之后,应当享有被原谅与重新开始的权利。隐私专家维克托·迈尔在《删除》一书中指出,合理的遗忘机制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重要的美德,因为合理的遗忘机制可以为社会中的个体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数字时代之前,一个人如果年轻时犯错,可以通过换城市、换职业、换圈层,逐步完成社会性修复。社会给人留下了重新做人的现实空间。但在今天,网络记录不会消失,一次失误可能被搜索引擎永久索引,一条旧文可以反复被挖掘、转发、放大。人不仅要为错误负责一阵子,而是被迫终身为一次行为买单。冈萨雷斯过去因债务问题被报道,即使他的债务问题早已解决,相关信息仍然通过谷歌搜索结果广泛显示,而这些债务信息令他遭遇到不公的社会评价和就业困扰。
但数字时代,这种自然原谅机制受到了挑战。一次年少轻狂的失言,或一桩早已服刑完毕的旧案,只要一个关键词,就会被搜索引擎跨越时空重新推至审判席。数字技术不应成为剥夺人类新生机会的终身烙印,行使被遗忘权,本质上是找回被技术剥夺的重新回归生活的权利。
其次,在如今,被遗忘权已成为各国法律实践的普遍共识。从制度上看,我国2021年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确立个人信息删除权,该条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目的已实现或不再必要、个人撤回同意、处理行为违法违规等情形下,应当主动删除;同时,个人有权请求删除相关个人信息,处理者拒不履行需承担法律责任。而被遗忘权的核心就是信息主体对网络空间中过时、无关的个人信息的删除请求权,二者都是在保护人格尊严、个人信息安宁与网络人格权益,其权利价值内核和构造一致,这正是被遗忘权本土化的生动表达。
从权源来看,我国宪法到民法典的法律体系,构筑了从人权到人格权再到具体人格权的阶段式保护。例如宪法第38条保障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奠定权利根基;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具体人格权,而被遗忘权正是人格权在网络公共人生中的具象化,是数字时代人权的新型呈现。
从域外看,保护网络空间中的被遗忘权也是现有发达国家的共同做法。欧盟GDPR正式确立被遗忘权,赋予了个人请求搜索引擎平台删除无关过时信息的权利;美国加州CCPA、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案等立法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明确被遗忘权的适用。
被遗忘权有本土立法支撑、权利根基和域外共识,网民当然有权力行使被遗忘权。
首先有请正方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30秒。
感谢主题问候在场各位。被遗忘权是指由其他私主体做出保存和发布的、对私主体的社会评价和实施信息有显著影响的、刊登或转载于私主体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
在数字时代,人权已经不再只存在于现实社会空间,而是向网络空间延伸和重构。人在网络中同样生活、表达、工作、被评价,因此,人格保护的边界也必须向网络空间拓展。首先,个人在承担犯错代价之后,应当享有被原谅与重新开始的权利。隐私专家维克托·迈尔在《删除》一书中指出,合理的遗忘机制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重要的美德,因为合理的遗忘机制可以为社会中的个体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数字时代之前,一个人如果年轻时犯错,可以通过换城市、换职业、换圈层,逐步完成社会性修复。社会给人留下了重新做人的现实空间。但在今天,网络记录不会消失,一次失误可能被搜索引擎永久索引,一条旧文可以反复被挖掘、转发、放大。人不仅要为错误负责一阵子,而是被迫终身为一次行为买单。冈萨雷斯过去因债务问题被报道,即使他的债务问题早已解决,相关信息仍然通过谷歌搜索结果广泛显示,而这些债务信息令他遭遇到不公的社会评价和就业困扰。
但数字时代,这种自然原谅机制受到了挑战。一次年少轻狂的失言,或一桩早已服刑完毕的旧案,只要一个关键词,就会被搜索引擎跨越时空重新推至审判席。数字技术不应成为剥夺人类新生机会的终身烙印,行使被遗忘权,本质上是找回被技术剥夺的重新回归生活的权利。
其次,在如今,被遗忘权已成为各国法律实践的普遍共识。从制度上看,我国2021年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确立个人信息删除权,该条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目的已实现或不再必要、个人撤回同意、处理行为违法违规等情形下,应当主动删除;同时,个人有权请求删除相关个人信息,处理者拒不履行需承担法律责任。而被遗忘权的核心就是信息主体对网络空间中过时、无关的个人信息的删除请求权,二者都是在保护人格尊严、个人信息安宁与网络人格权益,其权利价值内核和构造一致,这正是被遗忘权本土化的生动表达。
从权源来看,我国宪法到民法典的法律体系,构筑了从人权到人格权再到具体人格权的阶段式保护。例如宪法第38条保障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奠定权利根基;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具体人格权,而被遗忘权正是人格权在网络公共人生中的具象化,是数字时代人权的新型呈现。
从域外看,保护网络空间中的被遗忘权也是现有发达国家的共同做法。欧盟GDPR正式确立被遗忘权,赋予了个人请求搜索引擎平台删除无关过时信息的权利;美国加州CCPA、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案等立法亦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明确被遗忘权的适用。
被遗忘权有本土立法支撑、权利根基和域外共识,网民当然有权力行使被遗忘权。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正方辩手。下面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质询方有权打断回答方回答,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回答时间不计入执行总时长,有请。
反方二辩:好的,谢谢。第一个问题,我们国家目前没有规定被遗忘权,但欧盟有相关立法。因此林天信(正方一辩)方认为,被遗忘权是否会被引入并立法规定?
正方一辩:不是,我来给你详细解释一下。欧盟确实规定了被遗忘权,但我们注意到,2021年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提到……(此处原文有缺失,按逻辑保留)。所以今天我们讨论的题目是“网民有没有权利行使被遗忘权”,而非你所说的删除权。我们讨论的重点应该是两者的不同之处,对吧?
反方二辩:两者可能叙述不同,但我们看到在执行结果上其实是相同的。
正方一辩:我知道两者之间……(此处原文有缺失,按逻辑保留)。我告诉你,重点是不同而不是重合的部分。《民法典》规定的删除权,只能删除在信息处理行为上违法、违反法律或协议的信息;而被遗忘权是针对那些真实且合法传输的信息,只要权利人认为该信息与自己无关,就可以申请删除。
反方二辩:第三个问题,什么样的信息需要通过被遗忘权才能删除?您方可以具体说明吗?
正方一辩:那我告诉你,是要求网络平台删除关于自己的信息,所以权利人有权限删除。例如,我自己发布的朋友圈和微博,这种情况下我不需要他人或平台的额外权限。但今天讨论的不是这种情况,我们今天讨论的主体是他人发布的关于当事人的帖子或报道。因此,我们比较的重点是,删除那些真实但权利人认为与自己过去无关的帖子或报道所带来的利弊。
反方二辩:第四个问题,我该怎么判断一件事情能不能用被遗忘权删除?
正方一辩:不一定。因为某些信息可能被他人转发,但并非权利人要求他人发布的。现在告诉我,如何判断一件事情能否被遗忘?如果该信息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了影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被遗忘权。法院会如何判定最终能否被遗忘?可能需要参考之前的案例,比如欧盟的“冈萨雷斯案”这类明显影响个人权益的案例。
反方二辩:我告诉你,最终欧盟的法律是要求平台删除,所以由平台决定。那么,如何判断一件事情是否应该被遗忘?是权利人自认为,还是法律或平台决定?这说明无论是权利人自认为、法律规定还是平台决定,判断标准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正方一辩:再往下,人们在什么情况下会想要使用被遗忘权?基本上是那些犯过错的人,他们想要删除过去的记录。
感谢正方辩手。下面请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时间为1分30秒,质询方有权打断回答方回答,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回答时间不计入执行总时长,有请。
反方二辩:好的,谢谢。第一个问题,我们国家目前没有规定被遗忘权,但欧盟有相关立法。因此林天信(正方一辩)方认为,被遗忘权是否会被引入并立法规定?
正方一辩:不是,我来给你详细解释一下。欧盟确实规定了被遗忘权,但我们注意到,2021年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提到……(此处原文有缺失,按逻辑保留)。所以今天我们讨论的题目是“网民有没有权利行使被遗忘权”,而非你所说的删除权。我们讨论的重点应该是两者的不同之处,对吧?
反方二辩:两者可能叙述不同,但我们看到在执行结果上其实是相同的。
正方一辩:我知道两者之间……(此处原文有缺失,按逻辑保留)。我告诉你,重点是不同而不是重合的部分。《民法典》规定的删除权,只能删除在信息处理行为上违法、违反法律或协议的信息;而被遗忘权是针对那些真实且合法传输的信息,只要权利人认为该信息与自己无关,就可以申请删除。
反方二辩:第三个问题,什么样的信息需要通过被遗忘权才能删除?您方可以具体说明吗?
正方一辩:那我告诉你,是要求网络平台删除关于自己的信息,所以权利人有权限删除。例如,我自己发布的朋友圈和微博,这种情况下我不需要他人或平台的额外权限。但今天讨论的不是这种情况,我们今天讨论的主体是他人发布的关于当事人的帖子或报道。因此,我们比较的重点是,删除那些真实但权利人认为与自己过去无关的帖子或报道所带来的利弊。
反方二辩:第四个问题,我该怎么判断一件事情能不能用被遗忘权删除?
正方一辩:不一定。因为某些信息可能被他人转发,但并非权利人要求他人发布的。现在告诉我,如何判断一件事情能否被遗忘?如果该信息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了影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被遗忘权。法院会如何判定最终能否被遗忘?可能需要参考之前的案例,比如欧盟的“冈萨雷斯案”这类明显影响个人权益的案例。
反方二辩:我告诉你,最终欧盟的法律是要求平台删除,所以由平台决定。那么,如何判断一件事情是否应该被遗忘?是权利人自认为,还是法律或平台决定?这说明无论是权利人自认为、法律规定还是平台决定,判断标准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正方一辩:再往下,人们在什么情况下会想要使用被遗忘权?基本上是那些犯过错的人,他们想要删除过去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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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第2轮概念区分、第4轮判断标准讨论)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发言。下面请反方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当今的天下,每个人都可能是网民。被遗忘权由西班牙律师提出,并非指个人可以要求删除诽谤或者侵权的违法信息的权利,而是指那些合法公开且自认为过时不相关的真实信息,使其无法再被第三方检索到的权利,相当于对个人过去的某些信息进行“社会遗忘”。因此,我方认为,要判断网民是否有权利行使被遗忘权,就是要看这一权利的落实是否具有必要和正当。我方认为,赋予网民被遗忘权弊远大于利。
首先,被遗忘权缺乏客观判断标准,会导致权利滥用和司法混乱。一个权利能够被健康行使,其核心在于是否有清晰的标准。既有法律规定的删除权行使往往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主要针对的是信息处理行为本身违规违法或者有条款违约的情形。比如说,已注销账号人员保留记录是一对一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相对性。而被遗忘权则需要自认为信息已过时、不相关,就可以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和自己相关的信息,必要时还要通知其他处理者一同删除此类信息,并没有明确的删除边界。那么什么是过时,什么又是不相关?对于其认定和裁定,同样没有清晰可辨的标准。比如,同样是要求搜索引擎公司对自己负面过往行使遗忘权,西班牙案中的律师得到了法院支持,其理由是内容已经过时且不相关,而另一个类似案例却诉请败诉。由此可见,这种判断必然过分依赖于提出者的主观感受和裁决者的自由裁量,其结果就是滥诉成风和裁判不一。当谷歌公司申请上线“被遗忘权”页面时,第一天就收到了1.2万份请求,累计超过了7万份,27.6万条链接被申请删除。更有争议的是,因为集体质疑,谷歌曾采用极为草率粗暴的方法直接删除与名字相关的搜索链接。当权利的边界都如此模糊,它就不再是保护弱者的盾牌,而是成了制造混乱的根源。
其次,被遗忘权的设计将削弱社会评价体系,拉低人们道德底线。如果抽烟要罚款,很多人可能会躲起来抽烟;但是如果抽烟抓到会留下不良的征信记录,大家会倾向于不抽烟。人们之所以克制行为,是因为知道行为后果留下的痕迹会影响未来的机会和评价。而社会秩序之所以能够稳定运行,不仅仅依靠一次性处罚,更依赖长期可追溯的行为记录。2024年,考生徐某入围兰州大学复试名单,网友却发现他曾经在网上发布过虐猫视频,最终因为网友在官微集体声讨,该生并未录取,并且受到持续的舆论谴责。显然,互联网记忆正是社会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不正义行为进行追责的依据。而被遗忘权却传递出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即使你有过错,也可以启动“一键删除”,不必担心当下的所作所为会影响未来。这无异于摧毁社会评价的基石,无形中鼓励人们逃避责任。由此可见,被遗忘权试图用法律手段解决本应该由社会诚信和个体责任应对的问题,却无异于饮鸩止渴。
综上所述,被遗忘权不仅仅因为标准模糊而不可行,更因其侵蚀道德自律而危害深远。综上,我方认为网民没有权利行使被遗忘权。谢谢。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发言。下面请反方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当今的天下,每个人都可能是网民。被遗忘权由西班牙律师提出,并非指个人可以要求删除诽谤或者侵权的违法信息的权利,而是指那些合法公开且自认为过时不相关的真实信息,使其无法再被第三方检索到的权利,相当于对个人过去的某些信息进行“社会遗忘”。因此,我方认为,要判断网民是否有权利行使被遗忘权,就是要看这一权利的落实是否具有必要和正当。我方认为,赋予网民被遗忘权弊远大于利。
首先,被遗忘权缺乏客观判断标准,会导致权利滥用和司法混乱。一个权利能够被健康行使,其核心在于是否有清晰的标准。既有法律规定的删除权行使往往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主要针对的是信息处理行为本身违规违法或者有条款违约的情形。比如说,已注销账号人员保留记录是一对一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相对性。而被遗忘权则需要自认为信息已过时、不相关,就可以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和自己相关的信息,必要时还要通知其他处理者一同删除此类信息,并没有明确的删除边界。那么什么是过时,什么又是不相关?对于其认定和裁定,同样没有清晰可辨的标准。比如,同样是要求搜索引擎公司对自己负面过往行使遗忘权,西班牙案中的律师得到了法院支持,其理由是内容已经过时且不相关,而另一个类似案例却诉请败诉。由此可见,这种判断必然过分依赖于提出者的主观感受和裁决者的自由裁量,其结果就是滥诉成风和裁判不一。当谷歌公司申请上线“被遗忘权”页面时,第一天就收到了1.2万份请求,累计超过了7万份,27.6万条链接被申请删除。更有争议的是,因为集体质疑,谷歌曾采用极为草率粗暴的方法直接删除与名字相关的搜索链接。当权利的边界都如此模糊,它就不再是保护弱者的盾牌,而是成了制造混乱的根源。
其次,被遗忘权的设计将削弱社会评价体系,拉低人们道德底线。如果抽烟要罚款,很多人可能会躲起来抽烟;但是如果抽烟抓到会留下不良的征信记录,大家会倾向于不抽烟。人们之所以克制行为,是因为知道行为后果留下的痕迹会影响未来的机会和评价。而社会秩序之所以能够稳定运行,不仅仅依靠一次性处罚,更依赖长期可追溯的行为记录。2024年,考生徐某入围兰州大学复试名单,网友却发现他曾经在网上发布过虐猫视频,最终因为网友在官微集体声讨,该生并未录取,并且受到持续的舆论谴责。显然,互联网记忆正是社会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不正义行为进行追责的依据。而被遗忘权却传递出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即使你有过错,也可以启动“一键删除”,不必担心当下的所作所为会影响未来。这无异于摧毁社会评价的基石,无形中鼓励人们逃避责任。由此可见,被遗忘权试图用法律手段解决本应该由社会诚信和个体责任应对的问题,却无异于饮鸩止渴。
综上所述,被遗忘权不仅仅因为标准模糊而不可行,更因其侵蚀道德自律而危害深远。综上,我方认为网民没有权利行使被遗忘权。谢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立论。下面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同上,有请。
您方第一个观点是说,被遗忘权在行使前没有明确的边界,并且提出相关裁定缺乏明确标准。好,那比方说,如果我主张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平台删除信息,是不是只要我觉得自己的隐私被侵犯了,就可以申请?
(反方一辩打断) 所以说标准模糊,不能成为反驳我方观点的理由,我的权利应当存在。
往下问,您方认为被遗忘权是制造混乱的根源吗? 首先,被遗忘权并不是制造混乱的根源,而是说它缺乏客观判断标准。 (反方一辩打断) 你比方说,一个平台一天要处理几万条信息,所以你觉得被遗忘权的行使会制造混乱是吗? 它不以数量著称,而是因为缺乏明确的删除边界。隐私权有客观的判断标准,而被遗忘权缺乏这样的标准,所以会导致混乱。
(反方一辩打断) 我截一下,标准模糊,不能反驳权利应当存在。第二,一个平台一天处理几万条东西,根本不算多。 往下问,听您方意思,您方今天是说,一个人犯了错误,就要永远为这个错误承担责任,不可以被原谅,是不是因为社会评价、征信等原因? 首先,原谅和宽恕是一个方面,但是被遗忘和删除是另一个方面。我们今天如果说一个人犯了错要被原谅,可以通过他之后的一些行为来获得别人的宽恕,而不是自己选择通过被遗忘权来逃避责任。
哦,我明白,就是说,其实这个人犯了错也是可以被原谅的。那么,请问他什么时候可以被原谅呢? 这个时候就需要大众的决定,而不是单单一个被遗忘权能够解决的事情,对吧? 行,那我问你,今天一个小偷因偷东西被判了3年,服刑期满出狱后,他可不可以重新回归社会? 当然可以了。所以说,人在承担了与其过错相匹配的责任之后,应该是可以被原谅的,人不可以被无限追责,对吧? 无限追责这个事情,是今天您方需要去跟我们论证的。 我方今天说肆意行使被遗忘权,恰恰是把责任甩给了... (反方一辩打断) 后续我方会跟你论证。
最后一个问题,您方觉得被遗忘权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规定的通知删除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呢?您方能不能继续跟我讲一下什么叫做信息通知删除? 学界认为,被遗忘权是法律为应对现代信息技术产生的威胁而设置的一种权利,是对传统信息删除权的扩张。因此,我们主张的不是要增设一种新的权利,而是...
好,感谢反方一辩的精彩立论。下面请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一辩,规则同上,有请。
您方第一个观点是说,被遗忘权在行使前没有明确的边界,并且提出相关裁定缺乏明确标准。好,那比方说,如果我主张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平台删除信息,是不是只要我觉得自己的隐私被侵犯了,就可以申请?
(反方一辩打断) 所以说标准模糊,不能成为反驳我方观点的理由,我的权利应当存在。
往下问,您方认为被遗忘权是制造混乱的根源吗? 首先,被遗忘权并不是制造混乱的根源,而是说它缺乏客观判断标准。 (反方一辩打断) 你比方说,一个平台一天要处理几万条信息,所以你觉得被遗忘权的行使会制造混乱是吗? 它不以数量著称,而是因为缺乏明确的删除边界。隐私权有客观的判断标准,而被遗忘权缺乏这样的标准,所以会导致混乱。
(反方一辩打断) 我截一下,标准模糊,不能反驳权利应当存在。第二,一个平台一天处理几万条东西,根本不算多。 往下问,听您方意思,您方今天是说,一个人犯了错误,就要永远为这个错误承担责任,不可以被原谅,是不是因为社会评价、征信等原因? 首先,原谅和宽恕是一个方面,但是被遗忘和删除是另一个方面。我们今天如果说一个人犯了错要被原谅,可以通过他之后的一些行为来获得别人的宽恕,而不是自己选择通过被遗忘权来逃避责任。
哦,我明白,就是说,其实这个人犯了错也是可以被原谅的。那么,请问他什么时候可以被原谅呢? 这个时候就需要大众的决定,而不是单单一个被遗忘权能够解决的事情,对吧? 行,那我问你,今天一个小偷因偷东西被判了3年,服刑期满出狱后,他可不可以重新回归社会? 当然可以了。所以说,人在承担了与其过错相匹配的责任之后,应该是可以被原谅的,人不可以被无限追责,对吧? 无限追责这个事情,是今天您方需要去跟我们论证的。 我方今天说肆意行使被遗忘权,恰恰是把责任甩给了... (反方一辩打断) 后续我方会跟你论证。
最后一个问题,您方觉得被遗忘权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规定的通知删除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呢?您方能不能继续跟我讲一下什么叫做信息通知删除? 学界认为,被遗忘权是法律为应对现代信息技术产生的威胁而设置的一种权利,是对传统信息删除权的扩张。因此,我们主张的不是要增设一种新的权利,而是...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体现在反方对“标准模糊”与“权利存在”的切割、对“道德宽恕”与“权利删除”的概念区分,以及正方通过具体案例对“有限追责”的论证)
那后期再讲,谢谢。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陈词。下面进入正反正反双方四辩对辩环节,时间每人为两分钟,双方交替发言,一方发言结束及另一方发言开始的标志,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可打断。下面请正方四辩先开始发言。
正方四辩:我现在犯了错误,承担完后果之后,可不可以被原谅?
反方四辩:你当然可以被原谅。同时,任甲玉一案中,当事人小山曾有与口碑不佳企业的工作经历,在他本人看来,这段经历是不是完全过时、与现在无关?
正方四辩:在本人看来的确是这样的。法院当时因为他起诉的是依据名誉权和姓名权,没有判他当时对被遗忘权的保护不够。我们今天看到,所以我们今天才有更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隐私权中越来越强调被遗忘权的事情。那好,我既然犯了错误,承担了应尽责任之后被原谅了,为什么不可以在网络上删掉那些别人还在骂我的评论?
反方四辩:你首先提到的上一个问题,考试教育认杂育这个词条是其他网民搜索行为对算法的客观反应,所以可以看他这段工作经历对公众来说依然是参考评价体系的一部分。而且我有第二个问题,社会接纳你不代表社会要为你曾经犯下的错误负责。同学,我想问一下您方,您方的义务主体不是平台,可是在我们看到已经实施被遗忘权的欧盟国家,被遗忘权的执行权利外包给谷歌等商业公司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裁量的公正?
正方四辩:可是对方辩友人甲玉只是被HR骗了,定错了公司,他没有任何的错,为什么要让他承担这个责任呢?其次,您方的口径就是说社会要为我们每一次错误容忍,也就是说今天我们每犯一次错误、每说过一句话,就要被永远钉在数字耻辱柱上,是吗?
反方四辩:任甲玉与陶氏教育的确有业务联系,他的雇主有知情权,所以对方辩友刚刚没有回我那个问题。作家英美谴责谷歌滥用被遗忘权,英国卫报发现其曾对足球联赛裁判在比赛中撒谎行为的报道,被谷歌从搜索结果中删除。没有人知道谷歌的删除理由是什么。您方今天说,因为被遗忘权的行使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平台会乱的,平台没什么责任心。好了,对方辩友,隐私权也没有客观标准,人格尊严权更没有客观标准,难道法院就不保护吗?难道我们的法律就不保护吗?不是的,这是一种应然的权利,跟它能不能行使、跟它有没有造成平台的审查问题无关,这是一种提案的权利。
正方四辩:那你就觉得人在什么情况下会想要去行使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呢?当他承担了应有的错误,但仍然在被骂的时候,您方可能混淆了。我方明确告诉你,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是有明确客观标准的。在我的一些私密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时候,我完全有权利要求行使相关权利。
反方四辩:那么,对方辩友,所以在自行平台进行裁量,这一点也认可了它的判断标准是非常模糊的。那么,对方辩友,你有没有想过我们仍然会搜索任甲玉与陶氏教育这个词条呢?就是因为会搜啊,所以对任甲玉的社会评价会越来越降低,任甲玉就是因为这事找不到工作啊。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您说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有客观标准,您举一个人格尊严的标准。首先,上一个例子,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公众仍然在做决策,仍然在完善对任甲玉的评价体系,大家在想要不要和这个人合作、要不要应聘这个人。关于隐私权,如果我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被泄露了,我当然有权利去行使我的人格尊严权。
反方四辩:好,对方辩友在闲鱼上买东西都要看商家的好评率,如果被遗忘权实施,所有商家好评率都是百分百,我该怎么选择呢?哦,所以你看,人格尊严也是没有客观标准的,但不会导致任何的司法混乱啊。
正方四辩:您方说的商家问题,这个跟我们今天被遗忘权不在同一个讨论范围内。为什么不被我们今天讲到的不被遗忘就不会得到公平的发展空间?你像我们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为什么要封存啊?相同的例子,为报撒谎裁判的黑历史依然被删除了。我们可以看到,当一个人的黑历史不被大家所看到,这个责任风险会被转移到...
那后期再讲,谢谢。感谢正方二辩的精彩陈词。下面进入正反正反双方四辩对辩环节,时间每人为两分钟,双方交替发言,一方发言结束及另一方发言开始的标志,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可打断。下面请正方四辩先开始发言。
正方四辩:我现在犯了错误,承担完后果之后,可不可以被原谅?
反方四辩:你当然可以被原谅。同时,任甲玉一案中,当事人小山曾有与口碑不佳企业的工作经历,在他本人看来,这段经历是不是完全过时、与现在无关?
正方四辩:在本人看来的确是这样的。法院当时因为他起诉的是依据名誉权和姓名权,没有判他当时对被遗忘权的保护不够。我们今天看到,所以我们今天才有更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隐私权中越来越强调被遗忘权的事情。那好,我既然犯了错误,承担了应尽责任之后被原谅了,为什么不可以在网络上删掉那些别人还在骂我的评论?
反方四辩:你首先提到的上一个问题,考试教育认杂育这个词条是其他网民搜索行为对算法的客观反应,所以可以看他这段工作经历对公众来说依然是参考评价体系的一部分。而且我有第二个问题,社会接纳你不代表社会要为你曾经犯下的错误负责。同学,我想问一下您方,您方的义务主体不是平台,可是在我们看到已经实施被遗忘权的欧盟国家,被遗忘权的执行权利外包给谷歌等商业公司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裁量的公正?
正方四辩:可是对方辩友人甲玉只是被HR骗了,定错了公司,他没有任何的错,为什么要让他承担这个责任呢?其次,您方的口径就是说社会要为我们每一次错误容忍,也就是说今天我们每犯一次错误、每说过一句话,就要被永远钉在数字耻辱柱上,是吗?
反方四辩:任甲玉与陶氏教育的确有业务联系,他的雇主有知情权,所以对方辩友刚刚没有回我那个问题。作家英美谴责谷歌滥用被遗忘权,英国卫报发现其曾对足球联赛裁判在比赛中撒谎行为的报道,被谷歌从搜索结果中删除。没有人知道谷歌的删除理由是什么。您方今天说,因为被遗忘权的行使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平台会乱的,平台没什么责任心。好了,对方辩友,隐私权也没有客观标准,人格尊严权更没有客观标准,难道法院就不保护吗?难道我们的法律就不保护吗?不是的,这是一种应然的权利,跟它能不能行使、跟它有没有造成平台的审查问题无关,这是一种提案的权利。
正方四辩:那你就觉得人在什么情况下会想要去行使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呢?当他承担了应有的错误,但仍然在被骂的时候,您方可能混淆了。我方明确告诉你,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是有明确客观标准的。在我的一些私密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时候,我完全有权利要求行使相关权利。
反方四辩:那么,对方辩友,所以在自行平台进行裁量,这一点也认可了它的判断标准是非常模糊的。那么,对方辩友,你有没有想过我们仍然会搜索任甲玉与陶氏教育这个词条呢?就是因为会搜啊,所以对任甲玉的社会评价会越来越降低,任甲玉就是因为这事找不到工作啊。
正方四辩:对方辩友,您说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有客观标准,您举一个人格尊严的标准。首先,上一个例子,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公众仍然在做决策,仍然在完善对任甲玉的评价体系,大家在想要不要和这个人合作、要不要应聘这个人。关于隐私权,如果我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被泄露了,我当然有权利去行使我的人格尊严权。
反方四辩:好,对方辩友在闲鱼上买东西都要看商家的好评率,如果被遗忘权实施,所有商家好评率都是百分百,我该怎么选择呢?哦,所以你看,人格尊严也是没有客观标准的,但不会导致任何的司法混乱啊。
正方四辩:您方说的商家问题,这个跟我们今天被遗忘权不在同一个讨论范围内。为什么不被我们今天讲到的不被遗忘就不会得到公平的发展空间?你像我们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为什么要封存啊?相同的例子,为报撒谎裁判的黑历史依然被删除了。我们可以看到,当一个人的黑历史不被大家所看到,这个责任风险会被转移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注:攻防转换节点主要围绕"权利正当性-执行可行性-标准客观性"三个维度展开,双方均采用案例论证与逻辑归谬相结合的策略)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陈词。接下来进入陈词与质询环节,首先请反方二辩进行陈词,时间为2分30秒,有请。
好,今天其他权利的判决是法院判决,但是被遗忘权是平台审核员判决,那当然存在判决模糊的问题。
首先,我们先区分一下删除权和被遗忘权。删除权在《民法典》原文规定是: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删除。比方说我下载一个APP,需要勾选个人信息隐私协议,我勾选同意,那平台有权保存个人信息;如果后来我撤回了同意,平台还保存我的信息,就属于违规,这时候我可以用删除权。所以删除权行使的前提是我和平台有协议,或者特殊情况是警方要调用我的信息,只有对方违背协议或者警方调用我信息之后不删除,我才需要用到删除权。
再来看被遗忘权。被遗忘权是指只要我认为相关信息与我当前的状态不相关,我就可以提出来,行使方式是要求平台删除信息。那么我自己删除发的小红书、朋友圈帖子是用不到删除权的,而被遗忘权删除的是他人或者媒体发布的关于我的帖子或报道,同时这些内容是要真实且合法传播。像诽谤、造谣以及盗取个人信息,这类内容不真实或违法传播,也不是被遗忘权能管的。
第二,关于被遗忘权的危害。我们的个人评价体系本来就是由道德舆论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约束来组成的。简单来说,就是我做好事或者从不做坏事,我的相对评价就更好、更可信;如果我做了坏事,相对评价就更差、不可信。这样的评价体系伴随人的一生,而被遗忘权恰恰削减了这样评价体系的可信度,因为我的劣迹信息可以被删除,直接导致道德舆论的软约束力下降。
美国在2014年将盗窃重罪门槛从450美金上调到950美金,950美金以下的仅按轻罪处罚,刑期大幅缩短,罚金降低,结果是各类盗窃案件发生率共计上升11.3%。这是处罚威慑减弱带来的行为激增。同理,因为反正我的言论就算被转载留痕了,只要过段时间我就能删干净,那我大肆宣扬不良言论、进行不当行为又能怎么样呢?没关系啊,我有被遗忘权。这会对个人道德造成破坏,对社会带来的外部损失比其带来的利益更大。
同时,我方当然认为曾经犯过错的人应该有改正的机会,但被遗忘权的方式是错的。它不应该是删除过往的劣迹记录,而是通过积极进取证明自己已经改过。比如古天乐年少时期的犯罪记录依然可查,但没有人质疑他,因为他在做善事。重要的是,一个有过污点的人扭转评价的途径是积极行善、创造价值,而不是要求对方把自己忘掉。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陈词,下面请正方二辩进行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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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今天其他权利的判决是法院判决,但是被遗忘权是平台审核员判决,那当然存在判决模糊的问题。
首先,我们先区分一下删除权和被遗忘权。删除权在《民法典》原文规定是: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删除。比方说我下载一个APP,需要勾选个人信息隐私协议,我勾选同意,那平台有权保存个人信息;如果后来我撤回了同意,平台还保存我的信息,就属于违规,这时候我可以用删除权。所以删除权行使的前提是我和平台有协议,或者特殊情况是警方要调用我的信息,只有对方违背协议或者警方调用我信息之后不删除,我才需要用到删除权。
再来看被遗忘权。被遗忘权是指只要我认为相关信息与我当前的状态不相关,我就可以提出来,行使方式是要求平台删除信息。那么我自己删除发的小红书、朋友圈帖子是用不到删除权的,而被遗忘权删除的是他人或者媒体发布的关于我的帖子或报道,同时这些内容是要真实且合法传播。像诽谤、造谣以及盗取个人信息,这类内容不真实或违法传播,也不是被遗忘权能管的。
第二,关于被遗忘权的危害。我们的个人评价体系本来就是由道德舆论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约束来组成的。简单来说,就是我做好事或者从不做坏事,我的相对评价就更好、更可信;如果我做了坏事,相对评价就更差、不可信。这样的评价体系伴随人的一生,而被遗忘权恰恰削减了这样评价体系的可信度,因为我的劣迹信息可以被删除,直接导致道德舆论的软约束力下降。
美国在2014年将盗窃重罪门槛从450美金上调到950美金,950美金以下的仅按轻罪处罚,刑期大幅缩短,罚金降低,结果是各类盗窃案件发生率共计上升11.3%。这是处罚威慑减弱带来的行为激增。同理,因为反正我的言论就算被转载留痕了,只要过段时间我就能删干净,那我大肆宣扬不良言论、进行不当行为又能怎么样呢?没关系啊,我有被遗忘权。这会对个人道德造成破坏,对社会带来的外部损失比其带来的利益更大。
同时,我方当然认为曾经犯过错的人应该有改正的机会,但被遗忘权的方式是错的。它不应该是删除过往的劣迹记录,而是通过积极进取证明自己已经改过。比如古天乐年少时期的犯罪记录依然可查,但没有人质疑他,因为他在做善事。重要的是,一个有过污点的人扭转评价的途径是积极行善、创造价值,而不是要求对方把自己忘掉。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陈词,下面请正方二辩进行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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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的判决标准从来不模糊,根本不是平台审核员决定你要遗忘,平台不让你遗忘,最终还是由法院在行使这项权利。
其次,通知删除机制也是针对他人评价的,是可以删除的。比如说,你跑到人家小区里拿大喇叭喊谁谁谁小时候尿过裤子,我可以让他删除,他人的不当评价是可以被删除的。
最后,我方认为被遗忘权很重要,因为在数字时代之前,人们可以通过遗忘一些事情来换取人生的重新发展,这是一项人的自然权利。
在时间维度上,人脑的自然遗忘机制会帮助大家忘却夫妻之间可能发生的小争执。比如三年前老公指着老婆花800块钱买了一件衣服,双方心里不爽吵了一架,这种小争执会在柴米油盐的生活中逐渐淡去,让大家更关注现在两人的关系,而不是一直停留在争吵中。
在空间维度上,距离的区隔可以让人重新开始。举个例子,在网络时代之前,如果有个女生被渣男骗身骗心意外怀孕流产,可能身边的流言蜚语会让她难以忍受,于是她选择换个城市重新生活,和过去的一切一刀两断,更关注现在和未来的人生。
但是现在,数字时代来临之后,我们最自然的遗忘权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信息的留存与否不能被自己完全掌控,也无法通过距离的区隔来避免接触这些信息。当那个曾经被渣男欺骗的女生,因为一句旁人的爆料而被迫撕开伤口时,“堕胎”这两个字就会跟着她一辈子,换工作、换名字都没用,不知道哪个老实人又要“接盘”,“她肚子里死过人”等等言论会侵蚀她的一生,让她一辈子活在这样的阴影之下。
我们说被遗忘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是因为人在承担了相应的过错代价之后,理应享有被原谅、被重新看待的权利。这不是对错误的洗白,而是对人性基本的尊重。
同时我方认为人也不应该为自己每一次张嘴负责。人难道没有吹牛逼的权利吗?我同学吹牛会因为这个被追责吗?你就没有偶尔说点笑话、说点戏谑的话的时候吗?如果人一直要为自己每个字负责,这个社会人人都不敢开口了。
如果你说信任吴亦凡的粉丝,你同学以前是也要……
被遗忘权的判决标准从来不模糊,根本不是平台审核员决定你要遗忘,平台不让你遗忘,最终还是由法院在行使这项权利。
其次,通知删除机制也是针对他人评价的,是可以删除的。比如说,你跑到人家小区里拿大喇叭喊谁谁谁小时候尿过裤子,我可以让他删除,他人的不当评价是可以被删除的。
最后,我方认为被遗忘权很重要,因为在数字时代之前,人们可以通过遗忘一些事情来换取人生的重新发展,这是一项人的自然权利。
在时间维度上,人脑的自然遗忘机制会帮助大家忘却夫妻之间可能发生的小争执。比如三年前老公指着老婆花800块钱买了一件衣服,双方心里不爽吵了一架,这种小争执会在柴米油盐的生活中逐渐淡去,让大家更关注现在两人的关系,而不是一直停留在争吵中。
在空间维度上,距离的区隔可以让人重新开始。举个例子,在网络时代之前,如果有个女生被渣男骗身骗心意外怀孕流产,可能身边的流言蜚语会让她难以忍受,于是她选择换个城市重新生活,和过去的一切一刀两断,更关注现在和未来的人生。
但是现在,数字时代来临之后,我们最自然的遗忘权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信息的留存与否不能被自己完全掌控,也无法通过距离的区隔来避免接触这些信息。当那个曾经被渣男欺骗的女生,因为一句旁人的爆料而被迫撕开伤口时,“堕胎”这两个字就会跟着她一辈子,换工作、换名字都没用,不知道哪个老实人又要“接盘”,“她肚子里死过人”等等言论会侵蚀她的一生,让她一辈子活在这样的阴影之下。
我们说被遗忘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是因为人在承担了相应的过错代价之后,理应享有被原谅、被重新看待的权利。这不是对错误的洗白,而是对人性基本的尊重。
同时我方认为人也不应该为自己每一次张嘴负责。人难道没有吹牛逼的权利吗?我同学吹牛会因为这个被追责吗?你就没有偶尔说点笑话、说点戏谑的话的时候吗?如果人一直要为自己每个字负责,这个社会人人都不敢开口了。
如果你说信任吴亦凡的粉丝,你同学以前是也要……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好,下面进入质询环节,有请正方三辩发起质询,反方从一、二、四辩中指派任意一位辩手进行接制,时间为2分30秒,质询方有权打断回答方回答,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回答时间不记入质询总时长。请问反方有哪位同学进行接制?
好的,那欢迎正方三辩,吉时有请。
首先请问您第一个问题:一个平台一天处理1万多条信息,很多吗?您方得告诉我,它能够在处理一万两千条信息吗?
我打断一下,今天我给你一个数据:今天抖音每日封禁的诈骗账号有8万个,有效完成异常投保的频率超过400万张,所以您方今天论证的话,量根本不存在。
好,继续往下问。你今天我跟朋友在湖边吹吹风散步,我们聊天的时候,他说:“哎呀,吴亦凡这个人虽然行为不正,但是颜值还是有点小帅的嘛。”整个社会会来审判他吗?
好,第一件事情,现在抖音有很多误封的情况。但是现在在法律的情况下,他应不应该被社会审判?
重可以重复一下吗?
那你不要着急,我再问一遍。今天我跟女朋友在湖边散步吹风,我们聊天的时候,女朋友告诉我:“哎呀,吴亦凡这个人虽然行为不正,但是他的颜值还是有点小帅的。”整个社会会来审判他吗?
我的意思是,今天不是你发的所有话都在网络空间中,对吗?他在现实中跟我说,我们需要社会来审判他吗?今天我们讨论被遗忘权,你要删除这些关于他的信息就可以了,他需要社会来审判吗?
我继续往下说。那如果把这句话发到微博上会怎么样?会铺天盖地吗?我们的人际关系如何维持?我们的感情生活该如何维系?所以您方认为,被遗忘权从来都不是一种软性的舆论约束,而是一个强制性的监控式的压力。
好,继续往下问。您今天我们确立一个权利,它必须完全独立于其他权利吗?
首先,第一件事情,我不理解,说吴亦凡虽然行为不正,但是有点小帅会给你带来什么样的负面效果?
第二件事情,所以我们今天讨论两种权利的区分,是他们的不同之处带来的利弊比较。我方要跟您方比,事实就是现在所有负面评价都会被骂,你是不是在同情一个强奸犯?
我有点听不清你说话啊,麻烦再说一遍。
喂,你好好。吴亦凡那个例子你们听清了吗?听清了,OK。那我接着往上问个问题:今天我们已经有所有权了,为什么还要规定使用权和占有权这两个完全被所有权概念所覆盖的法律权利?
他们有他们的不同,不一样的地方,他们使用的情形不一样啊,他们当然有它的独特之处。所以今天考虑,我打断一下,今天所有权的这两项权能的概念被所有权所覆盖,这是写在法律条文里的,但是,所以我一定可以看到,提出和行使这两项权利与它是否与其他权利有所重合无关。
好,那我们接下来继续问你。今天我从年少无知时被HR骗进了一家信誉极差的公司,然后因为相关的搜索结果,其他公司不再录用我了,我该怎么办?
首先第一件事情,今天我们讨论的跟你方一样,我们讨论的是不同之处。针对你举的HR的例子,今天我们说的是,如果他要求行使被遗忘权,要求删除的信息一定是真实的,并且带来了负面影响的。就今天,如果你是被哄骗进去的,你是一个受害者,你应该使用名誉权来维护你自己的名誉。
名誉损失的话,今天我要告诉你的是,名誉权要求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信誉。但是,相关搜索中推荐的其他行为不存在使用言词侮辱,因为它是综合事实,也不存在捏造事实传播进行诽谤。你方要如何使用名誉权?
现在,现在如果你被HR骗进了一个差的公司,这时候你应该自己举报这个公司,而不是...
可是事实就是我在这个公司任职过啊,有相关资料,我怎么办呀?
同学,你看,你都已经任职过了,那你的任职经历是客观存在的,你得证明你自己没有进行任何和那个公司一样的不良行为。
可是今天不是我的错,为什么要我来证明呢?今天是你现在有他的述职经历,对吗?
你比方说,我成了一个汉奸,但是我私底下在偷偷地帮你。我想,同学,因为我们从来没有成为汉奸,我只是不小心被骗进了一个无良公司而已,没有您方所说那种扣大帽子的情况。
对方同学,对,所以你要证明你没有出卖国家机密嘛,对不对?你既然有了相关任职经历,那你同学,你是如何证明自己的清白的?
不,今天是当你有了“汉奸”这个标签的时候,哪怕根本不是你所为,你需要向所有人证明你是清白的吗?
我有点听不清,或者换言之,我们今天讨论行使被遗忘权的情形,我们应该注意的不是所有人都像你方所说的这样如此的无辜,现在有很多人用它来删除自己的不良行为。
打断一下,请你为我解释,让人向我发问,这到底有多少人是这样的?更容易。
好,下面进入质询环节,有请正方三辩发起质询,反方从一、二、四辩中指派任意一位辩手进行接制,时间为2分30秒,质询方有权打断回答方回答,回答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回答时间不记入质询总时长。请问反方有哪位同学进行接制?
好的,那欢迎正方三辩,吉时有请。
首先请问您第一个问题:一个平台一天处理1万多条信息,很多吗?您方得告诉我,它能够在处理一万两千条信息吗?
我打断一下,今天我给你一个数据:今天抖音每日封禁的诈骗账号有8万个,有效完成异常投保的频率超过400万张,所以您方今天论证的话,量根本不存在。
好,继续往下问。你今天我跟朋友在湖边吹吹风散步,我们聊天的时候,他说:“哎呀,吴亦凡这个人虽然行为不正,但是颜值还是有点小帅的嘛。”整个社会会来审判他吗?
好,第一件事情,现在抖音有很多误封的情况。但是现在在法律的情况下,他应不应该被社会审判?
重可以重复一下吗?
那你不要着急,我再问一遍。今天我跟女朋友在湖边散步吹风,我们聊天的时候,女朋友告诉我:“哎呀,吴亦凡这个人虽然行为不正,但是他的颜值还是有点小帅的。”整个社会会来审判他吗?
我的意思是,今天不是你发的所有话都在网络空间中,对吗?他在现实中跟我说,我们需要社会来审判他吗?今天我们讨论被遗忘权,你要删除这些关于他的信息就可以了,他需要社会来审判吗?
我继续往下说。那如果把这句话发到微博上会怎么样?会铺天盖地吗?我们的人际关系如何维持?我们的感情生活该如何维系?所以您方认为,被遗忘权从来都不是一种软性的舆论约束,而是一个强制性的监控式的压力。
好,继续往下问。您今天我们确立一个权利,它必须完全独立于其他权利吗?
首先,第一件事情,我不理解,说吴亦凡虽然行为不正,但是有点小帅会给你带来什么样的负面效果?
第二件事情,所以我们今天讨论两种权利的区分,是他们的不同之处带来的利弊比较。我方要跟您方比,事实就是现在所有负面评价都会被骂,你是不是在同情一个强奸犯?
我有点听不清你说话啊,麻烦再说一遍。
喂,你好好。吴亦凡那个例子你们听清了吗?听清了,OK。那我接着往上问个问题:今天我们已经有所有权了,为什么还要规定使用权和占有权这两个完全被所有权概念所覆盖的法律权利?
他们有他们的不同,不一样的地方,他们使用的情形不一样啊,他们当然有它的独特之处。所以今天考虑,我打断一下,今天所有权的这两项权能的概念被所有权所覆盖,这是写在法律条文里的,但是,所以我一定可以看到,提出和行使这两项权利与它是否与其他权利有所重合无关。
好,那我们接下来继续问你。今天我从年少无知时被HR骗进了一家信誉极差的公司,然后因为相关的搜索结果,其他公司不再录用我了,我该怎么办?
首先第一件事情,今天我们讨论的跟你方一样,我们讨论的是不同之处。针对你举的HR的例子,今天我们说的是,如果他要求行使被遗忘权,要求删除的信息一定是真实的,并且带来了负面影响的。就今天,如果你是被哄骗进去的,你是一个受害者,你应该使用名誉权来维护你自己的名誉。
名誉损失的话,今天我要告诉你的是,名誉权要求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信誉。但是,相关搜索中推荐的其他行为不存在使用言词侮辱,因为它是综合事实,也不存在捏造事实传播进行诽谤。你方要如何使用名誉权?
现在,现在如果你被HR骗进了一个差的公司,这时候你应该自己举报这个公司,而不是...
可是事实就是我在这个公司任职过啊,有相关资料,我怎么办呀?
同学,你看,你都已经任职过了,那你的任职经历是客观存在的,你得证明你自己没有进行任何和那个公司一样的不良行为。
可是今天不是我的错,为什么要我来证明呢?今天是你现在有他的述职经历,对吗?
你比方说,我成了一个汉奸,但是我私底下在偷偷地帮你。我想,同学,因为我们从来没有成为汉奸,我只是不小心被骗进了一个无良公司而已,没有您方所说那种扣大帽子的情况。
对方同学,对,所以你要证明你没有出卖国家机密嘛,对不对?你既然有了相关任职经历,那你同学,你是如何证明自己的清白的?
不,今天是当你有了“汉奸”这个标签的时候,哪怕根本不是你所为,你需要向所有人证明你是清白的吗?
我有点听不清,或者换言之,我们今天讨论行使被遗忘权的情形,我们应该注意的不是所有人都像你方所说的这样如此的无辜,现在有很多人用它来删除自己的不良行为。
打断一下,请你为我解释,让人向我发问,这到底有多少人是这样的?更容易。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攻防转换节点:
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质询,下面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要求同上。请问正方哪位同学进行接话?正方二辩可以听见吗?
可以听见。好的,发言及时有请。
对方没有问题。首先第一个问题:当今社会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力量,您方觉得来自于哪里?
嗯,首先我觉得是这样的一层:法律肯定是最底线的,第二是道德,作为社会共识,第三我们认为私人的界限,当无关公众道德的时候,不应该成为约束个人行为的理由。
好的,所以我们也认同:第一是法制的强制约束力,第二是道德的约束力。那么目前您觉得这个道德约束力,我们去讨论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是否符合法理等,这个平台主要在哪里?
首先我觉得是这样的: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道德观,所以不能用单一标准去评判。但社会有整体的道德观,也就是我们的社会价值观是否应该是统一的?每个人的价值观不同,但存在社会共识,比如真善美之类的。没错,我们只要关注社会当中的普遍价值观,比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可以。
好的,接下来有人告诉你,你的行为通过主张被遗忘的权利可以被删除,这散发一种什么样的信号呢?我不明白您方所谓的“目的不纯”是指什么,还是说您觉得大家会滥用这个权利?我没有听懂。
您想表达的是,我们的社会评价体系有一套约束机制。在信息网络时代,人做了不好的事情后,记录会被留下。那么如果被遗忘权的主张把这个记录删除,您方觉得会不会散发不好的信号?
首先是这样的:我方觉得有时候没有遗忘就没有公平的发展。比如说未成年人的犯罪封存制度,我不觉得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是一件坏事。同时,我也觉得如果一个人第一学历不好,但通过努力考上了很好的研究生,大家如果一直盯着他的第一学历不放,我也不觉得这是一件好事。
好的,那么我想问您一个区分的点:你的行为可以被遗忘与你可以被原谅之间是否存在差别?
我刚刚已经说了:如果不被遗忘的话,有时候是没有办法被原谅的。
我打断一下,我可以告诉你区别:被遗忘是指“没关系,等一段时间淡化后,主张遗忘让大众删忘掉就行”;而被原谅是指“需要通过后续正当行为为过错负责,弥补过错,树立正面形象,让评价改变”,这是一种积极承担的表现。而被遗忘权的主张不是在鼓励大家改过,而是在提前下发一种免责声明,为过错行为打折扣。
那么最后关于被遗忘权的主客体,您方能不能跟我说一下:什么人可以行使被遗忘权?也就是被遗忘权针对的对象(客体)是什么?您方能简单说明一下吗?
是这样的,详细向您方解释一下,你不要打乱顺序,好吗?就是目前法条中提到的被遗忘权,其实是针对于私主体之间,以及发布在这类私主体平台上的信息。换言之,政府或公安等机构的记录不会被删除,这是其一。
第二,什么人需要行使这样的被遗忘权?比如甲玉,他因为输入名字“甲玉”就会自动关联到陶氏教育,他认为自己只是曾在这家公司任职,且未做错事,但大家一搜他的名字就知道他与声誉很差的公司有过任职经历。即使甲玉现在是高级资源工程师,也无法通过名誉权或隐私权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行使被遗忘权。
那么,信息涉及的主体,您方说是私人与私人之间。但这类信息往往涉及多人共同导致。如果A想要被遗忘,而B不想被遗忘,您方如何区分主体的明确性?
关于客体,什么信息是过时不相关、可以删除的?您方可以提供一个客观标准作为法理依据吗?
首先,首句已经跟你说的很清楚了:权利有没有明确的边界和应不应当保护,是两码事。
我打断一下:我要保护一项权利,不是说说而已,需要通过司法审判落实。我的隐私权、删除权都有明确的主客体与适用范围,这是法定的。您方认为被遗忘权只要“知道有这个权利就行”,但保护能否落实、能否立马实现,是不必要的。您方是这个意思吗?
哦,我方不是这个意思。首先我方很奇怪,为什么要我提供一个标准?我方认为……
感谢正方三辩的精彩质询,下面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要求同上。请问正方哪位同学进行接话?正方二辩可以听见吗?
可以听见。好的,发言及时有请。
对方没有问题。首先第一个问题:当今社会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力量,您方觉得来自于哪里?
嗯,首先我觉得是这样的一层:法律肯定是最底线的,第二是道德,作为社会共识,第三我们认为私人的界限,当无关公众道德的时候,不应该成为约束个人行为的理由。
好的,所以我们也认同:第一是法制的强制约束力,第二是道德的约束力。那么目前您觉得这个道德约束力,我们去讨论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是否符合法理等,这个平台主要在哪里?
首先我觉得是这样的: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道德观,所以不能用单一标准去评判。但社会有整体的道德观,也就是我们的社会价值观是否应该是统一的?每个人的价值观不同,但存在社会共识,比如真善美之类的。没错,我们只要关注社会当中的普遍价值观,比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可以。
好的,接下来有人告诉你,你的行为通过主张被遗忘的权利可以被删除,这散发一种什么样的信号呢?我不明白您方所谓的“目的不纯”是指什么,还是说您觉得大家会滥用这个权利?我没有听懂。
您想表达的是,我们的社会评价体系有一套约束机制。在信息网络时代,人做了不好的事情后,记录会被留下。那么如果被遗忘权的主张把这个记录删除,您方觉得会不会散发不好的信号?
首先是这样的:我方觉得有时候没有遗忘就没有公平的发展。比如说未成年人的犯罪封存制度,我不觉得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是一件坏事。同时,我也觉得如果一个人第一学历不好,但通过努力考上了很好的研究生,大家如果一直盯着他的第一学历不放,我也不觉得这是一件好事。
好的,那么我想问您一个区分的点:你的行为可以被遗忘与你可以被原谅之间是否存在差别?
我刚刚已经说了:如果不被遗忘的话,有时候是没有办法被原谅的。
我打断一下,我可以告诉你区别:被遗忘是指“没关系,等一段时间淡化后,主张遗忘让大众删忘掉就行”;而被原谅是指“需要通过后续正当行为为过错负责,弥补过错,树立正面形象,让评价改变”,这是一种积极承担的表现。而被遗忘权的主张不是在鼓励大家改过,而是在提前下发一种免责声明,为过错行为打折扣。
那么最后关于被遗忘权的主客体,您方能不能跟我说一下:什么人可以行使被遗忘权?也就是被遗忘权针对的对象(客体)是什么?您方能简单说明一下吗?
是这样的,详细向您方解释一下,你不要打乱顺序,好吗?就是目前法条中提到的被遗忘权,其实是针对于私主体之间,以及发布在这类私主体平台上的信息。换言之,政府或公安等机构的记录不会被删除,这是其一。
第二,什么人需要行使这样的被遗忘权?比如甲玉,他因为输入名字“甲玉”就会自动关联到陶氏教育,他认为自己只是曾在这家公司任职,且未做错事,但大家一搜他的名字就知道他与声誉很差的公司有过任职经历。即使甲玉现在是高级资源工程师,也无法通过名誉权或隐私权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行使被遗忘权。
那么,信息涉及的主体,您方说是私人与私人之间。但这类信息往往涉及多人共同导致。如果A想要被遗忘,而B不想被遗忘,您方如何区分主体的明确性?
关于客体,什么信息是过时不相关、可以删除的?您方可以提供一个客观标准作为法理依据吗?
首先,首句已经跟你说的很清楚了:权利有没有明确的边界和应不应当保护,是两码事。
我打断一下:我要保护一项权利,不是说说而已,需要通过司法审判落实。我的隐私权、删除权都有明确的主客体与适用范围,这是法定的。您方认为被遗忘权只要“知道有这个权利就行”,但保护能否落实、能否立马实现,是不必要的。您方是这个意思吗?
哦,我方不是这个意思。首先我方很奇怪,为什么要我提供一个标准?我方认为……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攻防转换节点:
逻辑规则应用: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下面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1分30秒,有请。
好,今天首先跟你强调一下我们不遗(疑)忘权性质的不同之处,它的适用场合强调网络,因此它对于信息侵权结果的影响更低,更侧重于对特定权益的保护。其次我们把它删除权的程序性权利调整为实体权益。
第一,你方认为保护无非就是严格规制资源,我方有两个核心观点:第一是名誉权,我方今天可以通过,比如说把“丁小明”怎样怎样,依然可以去评价他人,第一是可以发布客观事实,还不会伤害到其他人。第二,被遗忘权是自然人的权利,别拿商家和比赛主办方来类比,他们不是自然人。
好,今天且不说你方根本论证逻辑混乱,我方今天也不是在跟您进行利益比较。我方的权利即使有代价也要维护。
今天我们所说的这个案例,职场年轻人的情况真实存在,他叫任甲玉,现任国家认证高级人力资源师。2015年,他应聘多家公司,却都因为被泄露到个人的负面资料而失去信任。虽然无判决书并未写明这些信息给他带来具体的各种困扰,但不敢想象,当年尚且年轻无知,被HR拒之门外。于是,当他下定决心通过考取高级人力资源师来自我证明后,当他终于以为可以与过去切割,带着这项荣誉走进面试室时,却发现那段经历成为了洗不掉的标签,企业发现一些所谓的“疑点”和不断被提及的“诚信问题”,并因此将他拒之门外。这并非是在天天留下小尾巴,你方所强调的,是死死揪住他不明的过去。
感谢反方三辩的精彩发言。下面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1分30秒,有请。
好,今天首先跟你强调一下我们不遗(疑)忘权性质的不同之处,它的适用场合强调网络,因此它对于信息侵权结果的影响更低,更侧重于对特定权益的保护。其次我们把它删除权的程序性权利调整为实体权益。
第一,你方认为保护无非就是严格规制资源,我方有两个核心观点:第一是名誉权,我方今天可以通过,比如说把“丁小明”怎样怎样,依然可以去评价他人,第一是可以发布客观事实,还不会伤害到其他人。第二,被遗忘权是自然人的权利,别拿商家和比赛主办方来类比,他们不是自然人。
好,今天且不说你方根本论证逻辑混乱,我方今天也不是在跟您进行利益比较。我方的权利即使有代价也要维护。
今天我们所说的这个案例,职场年轻人的情况真实存在,他叫任甲玉,现任国家认证高级人力资源师。2015年,他应聘多家公司,却都因为被泄露到个人的负面资料而失去信任。虽然无判决书并未写明这些信息给他带来具体的各种困扰,但不敢想象,当年尚且年轻无知,被HR拒之门外。于是,当他下定决心通过考取高级人力资源师来自我证明后,当他终于以为可以与过去切割,带着这项荣誉走进面试室时,却发现那段经历成为了洗不掉的标签,企业发现一些所谓的“疑点”和不断被提及的“诚信问题”,并因此将他拒之门外。这并非是在天天留下小尾巴,你方所强调的,是死死揪住他不明的过去。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今天我们讨论被遗忘权。首先在评价有效性维度,保留记录会有一种警告警示作用,而删除记录则代表后果是有期限的,这样我们的社会评价约束力会失效。
其次,被遗忘权与原谅是两回事,它存在价值错位。我主张鼓励犯错可以被原谅,是在教人担当、改过自新;而主张遗忘是一种教人逃避的行为选择。宽恕与原谅应该是社会的选择,而不应该是曾经犯错的人提出的一种要求。
接下来关于个人信息删除权,我们可以举个例子说明,它有主观与客观标准,主客体及适用范围都有明确边界。其形式有两种情形:一是信息处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二是虽然信息最初处理合法,但因处理目标实现期限届满,信息主体可主动要求删除。第一种是法定情形,第二种可视为法律上的推进,即被遗忘权。
它的主体涉及多方,例如多次发布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不应成为被遗忘权的主体,且其客体“过时不相关”缺乏客观标准。这样的权利在行使过程中没有边界、没有客观标准去受理和保护,因此不构成合理权利。而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可以保护个人权益。
感谢主席。今天我们讨论被遗忘权。首先在评价有效性维度,保留记录会有一种警告警示作用,而删除记录则代表后果是有期限的,这样我们的社会评价约束力会失效。
其次,被遗忘权与原谅是两回事,它存在价值错位。我主张鼓励犯错可以被原谅,是在教人担当、改过自新;而主张遗忘是一种教人逃避的行为选择。宽恕与原谅应该是社会的选择,而不应该是曾经犯错的人提出的一种要求。
接下来关于个人信息删除权,我们可以举个例子说明,它有主观与客观标准,主客体及适用范围都有明确边界。其形式有两种情形:一是信息处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二是虽然信息最初处理合法,但因处理目标实现期限届满,信息主体可主动要求删除。第一种是法定情形,第二种可视为法律上的推进,即被遗忘权。
它的主体涉及多方,例如多次发布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不应成为被遗忘权的主体,且其客体“过时不相关”缺乏客观标准。这样的权利在行使过程中没有边界、没有客观标准去受理和保护,因此不构成合理权利。而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可以保护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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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与侵害。下面进行紧张刺激的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记14分钟,一方发言结束,视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标志,由正方先发起,有请正方同学。
我想问反方同学,你上网是为了所谓伸张正义,所谓为别人下道德判断吗?重点是我们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那我们讲大麻在某些国家合法,在我国就不行,所以本来就是基于国情的一种利弊比较,那我们来看这个东西到底该怎么用嘛。根据谷歌透明度报告,两年内名人超过提出超过4.1万个删除理由,政界人士和政府官员提出近3.4万个删除请求,而其中删除法律、历史纪律下所有下架请求的21%。现在你告诉我那些违法信息、污名化的信息都可以被删除了,你告诉我如何保障评价体系的公平性?所以您方也不敢承认,网民所有上网都是为了监督和所谓执行正义,大多数只是为了看个热闹和落井下石,对吧?
我方有一个研究显示,在公众平台上公开谴责他人,能够提升自己的道德声誉,获得认同与点赞。很多人把社交媒体当做博取道德资本的手段,在上面制裁他人,所以说集体落井下石,对别人落井下石这件事情大家都会做,对不对?所以您方今天提出的被遗忘权在这种案例要怎么运用呢?回忆一下您方下一个问题吧。所以您方查那些东西,为什么非要到微博去查呢?法院的公示渠道、裁判文书网不能去查吗?那这些骂人的、污染网络环境的内容就不应该删除吗?为什么不去法院查这些工商登记呢?
那我问你好了,既然这种落井下石会导致集体的压迫,会导致网络上集体言论的暴政,那我们要不要用法律来防止啊?你看吧,你又说侮辱诽谤,这就是名誉权该聊的事情嘛,而不是你方的被遗忘权。但问题是,如果加害者可以被遗忘,他的罪行如果不值得被原谅怎么办?比方说,一个法官搞假裁判,他的罪行为什么应该被遗忘?再比如说,一个小偷曾经被判了偷窃,然后今天他已经刑满释放了,但是网络上仍然有关于他偷窃的报道,网民们落井下石,说这就是个小偷,我们不应该给他工作,像这样,他之前的事实信息可不可以被删除啊?
太棒了,但是好像被遗忘权要求信息“过时不相关”。如果它还存在很大的热度的话,你怎么看待它过时不相关呢?我们从来没有说过时不相关,我们说的是你觉得有需要需要被删除的,这是经严重影响到你的负面评价的,所以我们看到这样的人应该需要回避社会,对不对?周伟明教授关于被遗忘权是否应该移植到国内的论文中提到,其主要判断标准是信息是否过时不相关。你告诉我一个小偷,他的盗窃案件已经不被讨论的情况下,怎么判定它过时不相关呢?因为他已经完全不过行了,热度不高,所以这个信息是过时的。那我问你,小偷可不可以重新回归社会?
退一步说,我国已经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了。可是我们来看一看,被遗忘权在现行条件下大多被怎么运用呢?您方想怎么用被遗忘权来维权呢?我当时说了,给我一个小偷被判完刑出来,他的案件依然热度极高的例子吗?好,所以对方辩友,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社会已经在开始对改过自新的人给予机会了,但其罪行不可被遗忘,这是一个肯定的好。对方辩友也没有问我如何去维权,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我们用它来维权也很困难。维基百科记录了16年一名意大利女子在为自己争夺被遗忘权以删除流传于网络上的不良影片时,仍然因不堪庞大的诉讼费用及众人持续嘲笑而自杀身亡了。
所以我们就不应该行使啊?我们更要降低其成本,我们更要发展被遗忘权啊,这是一个必然的问题。小偷如何处理是我们该在网上讨论的吗?难道不应该是去法院解决吗?对方辩友,民众有权表达自己的想法,所以可以看到对方辩友刚刚跟我们聊的被遗忘权该如何行使,也没有聊清楚。我们可以看到每天,谷歌对于他人提交的被遗忘权请求,到目前为止也仅删除了其中43%,其实删除效率并不高效啊。民众有法院啊,民众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不代表他应当无谓地去表达自己的偏见。您方一直在说民众有权自由表达,无非就是在说言论自由的问题,但是您不能用你的言论来伤害别人。为什么你说这个啊,我可以骂裁判***,你这举报他呀,你在网上骂有什么用呢?所以说网络上的网民大多是干嘛?看热闹,落井下石,有人关注你的权益吗?
再来回应一下您,什么人需要用这个被遗忘权?我们不是国家机关,我们没有办法制定这样的规则。我们想告诉你的是大家需要哪些人在用,比如说冈萨雷斯这样的人他在用,他真的需要。他之前因为债务问题,已经被拍卖房产进行了报道,但是他的债务还完了,那个报道依然停留在网上,好像给人一种他欠债不还的感觉,所以他需要。哦,我明白了,对吧。你说这个权利能不能用,不能光看它有没有好处,还要看这个权利在推行的过程中受不受限制,限制有多大。而我方告诉你了一些客观的标准,说明了这个权利如果您但凡想要去主张的话,它具有巨大的阻力,它不具有切实的落地可能性。具体限制有哪些?具体的性质、你的主客观标准怎么样界定?主体是什么,可以处理哪些内容,哪些是不可以受理的?而已经有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的隐私权、个人信息删除权来进行维护呀。所谓你言论,他们不断地扩大所谓的隐私圈、名誉圈,不还是希望保护不被遗忘吗?只不过你给它画了个名字而已。
好,我发现这个问题。今天早上我们看到的案例是什么?对方辩友,您方聊的很多是有社会认知偏差才会出现的现象。那你来看我方,我方一辩稿中举了一个例子,一个虐猫的学生,如果他使用被遗忘权删除自己虐猫记录,我问你,大家如何对他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他如果改好了,不可以回归社会吗?那你直接在他脸上贴标签不是更好吗?你怎么判断他是否改好呢?改好了之后不就可以被遗忘了吗?是这样。你看对方只提改好之后,但问题是现在一个人改好需要有成本,需要有过程,这是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现在你告诉我,一个人犯错了,应该努力积极向善,还是应该告诉大家我应该忘记我的错误?所以今天你应该真的要让他的心去反思,告诉他自己,难道不应该让社会去判断他是否改造完成了吗?为什么在网上讨论呢?我说了,所谓道德评价体系是由软约束和硬约束组成。是不是今天只有违法犯罪的人才是坏人,而道德败坏的人不是坏人?但是我不看你方今天就根本还是在纠结这个问题吗?还是说,我认为即使是犯罪的人,也应该是个“数控”(此处原文可能为“数字公民”或其他词,按原意保留)呀。
所以,在对方辩友看来,我只要删除了虐猫记录,其实我们作为公众,根本没有标准去判断它是否改好,我们就把这份隐藏的风险转嫁给了公众。其实,网络上的道德真的是软约束吗?如果是软约束,为什么那么多人会因为网络上的评价跳楼呢?真的是软约束吗?对方对网民的刻画实在过于片面。在我们看来,社会是有一个公共的基础道德在这里的。
容易与侵害。下面进行紧张刺激的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记14分钟,一方发言结束,视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标志,由正方先发起,有请正方同学。
我想问反方同学,你上网是为了所谓伸张正义,所谓为别人下道德判断吗?重点是我们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那我们讲大麻在某些国家合法,在我国就不行,所以本来就是基于国情的一种利弊比较,那我们来看这个东西到底该怎么用嘛。根据谷歌透明度报告,两年内名人超过提出超过4.1万个删除理由,政界人士和政府官员提出近3.4万个删除请求,而其中删除法律、历史纪律下所有下架请求的21%。现在你告诉我那些违法信息、污名化的信息都可以被删除了,你告诉我如何保障评价体系的公平性?所以您方也不敢承认,网民所有上网都是为了监督和所谓执行正义,大多数只是为了看个热闹和落井下石,对吧?
我方有一个研究显示,在公众平台上公开谴责他人,能够提升自己的道德声誉,获得认同与点赞。很多人把社交媒体当做博取道德资本的手段,在上面制裁他人,所以说集体落井下石,对别人落井下石这件事情大家都会做,对不对?所以您方今天提出的被遗忘权在这种案例要怎么运用呢?回忆一下您方下一个问题吧。所以您方查那些东西,为什么非要到微博去查呢?法院的公示渠道、裁判文书网不能去查吗?那这些骂人的、污染网络环境的内容就不应该删除吗?为什么不去法院查这些工商登记呢?
那我问你好了,既然这种落井下石会导致集体的压迫,会导致网络上集体言论的暴政,那我们要不要用法律来防止啊?你看吧,你又说侮辱诽谤,这就是名誉权该聊的事情嘛,而不是你方的被遗忘权。但问题是,如果加害者可以被遗忘,他的罪行如果不值得被原谅怎么办?比方说,一个法官搞假裁判,他的罪行为什么应该被遗忘?再比如说,一个小偷曾经被判了偷窃,然后今天他已经刑满释放了,但是网络上仍然有关于他偷窃的报道,网民们落井下石,说这就是个小偷,我们不应该给他工作,像这样,他之前的事实信息可不可以被删除啊?
太棒了,但是好像被遗忘权要求信息“过时不相关”。如果它还存在很大的热度的话,你怎么看待它过时不相关呢?我们从来没有说过时不相关,我们说的是你觉得有需要需要被删除的,这是经严重影响到你的负面评价的,所以我们看到这样的人应该需要回避社会,对不对?周伟明教授关于被遗忘权是否应该移植到国内的论文中提到,其主要判断标准是信息是否过时不相关。你告诉我一个小偷,他的盗窃案件已经不被讨论的情况下,怎么判定它过时不相关呢?因为他已经完全不过行了,热度不高,所以这个信息是过时的。那我问你,小偷可不可以重新回归社会?
退一步说,我国已经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了。可是我们来看一看,被遗忘权在现行条件下大多被怎么运用呢?您方想怎么用被遗忘权来维权呢?我当时说了,给我一个小偷被判完刑出来,他的案件依然热度极高的例子吗?好,所以对方辩友,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社会已经在开始对改过自新的人给予机会了,但其罪行不可被遗忘,这是一个肯定的好。对方辩友也没有问我如何去维权,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我们用它来维权也很困难。维基百科记录了16年一名意大利女子在为自己争夺被遗忘权以删除流传于网络上的不良影片时,仍然因不堪庞大的诉讼费用及众人持续嘲笑而自杀身亡了。
所以我们就不应该行使啊?我们更要降低其成本,我们更要发展被遗忘权啊,这是一个必然的问题。小偷如何处理是我们该在网上讨论的吗?难道不应该是去法院解决吗?对方辩友,民众有权表达自己的想法,所以可以看到对方辩友刚刚跟我们聊的被遗忘权该如何行使,也没有聊清楚。我们可以看到每天,谷歌对于他人提交的被遗忘权请求,到目前为止也仅删除了其中43%,其实删除效率并不高效啊。民众有法院啊,民众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不代表他应当无谓地去表达自己的偏见。您方一直在说民众有权自由表达,无非就是在说言论自由的问题,但是您不能用你的言论来伤害别人。为什么你说这个啊,我可以骂裁判***,你这举报他呀,你在网上骂有什么用呢?所以说网络上的网民大多是干嘛?看热闹,落井下石,有人关注你的权益吗?
再来回应一下您,什么人需要用这个被遗忘权?我们不是国家机关,我们没有办法制定这样的规则。我们想告诉你的是大家需要哪些人在用,比如说冈萨雷斯这样的人他在用,他真的需要。他之前因为债务问题,已经被拍卖房产进行了报道,但是他的债务还完了,那个报道依然停留在网上,好像给人一种他欠债不还的感觉,所以他需要。哦,我明白了,对吧。你说这个权利能不能用,不能光看它有没有好处,还要看这个权利在推行的过程中受不受限制,限制有多大。而我方告诉你了一些客观的标准,说明了这个权利如果您但凡想要去主张的话,它具有巨大的阻力,它不具有切实的落地可能性。具体限制有哪些?具体的性质、你的主客观标准怎么样界定?主体是什么,可以处理哪些内容,哪些是不可以受理的?而已经有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的隐私权、个人信息删除权来进行维护呀。所谓你言论,他们不断地扩大所谓的隐私圈、名誉圈,不还是希望保护不被遗忘吗?只不过你给它画了个名字而已。
好,我发现这个问题。今天早上我们看到的案例是什么?对方辩友,您方聊的很多是有社会认知偏差才会出现的现象。那你来看我方,我方一辩稿中举了一个例子,一个虐猫的学生,如果他使用被遗忘权删除自己虐猫记录,我问你,大家如何对他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他如果改好了,不可以回归社会吗?那你直接在他脸上贴标签不是更好吗?你怎么判断他是否改好呢?改好了之后不就可以被遗忘了吗?是这样。你看对方只提改好之后,但问题是现在一个人改好需要有成本,需要有过程,这是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现在你告诉我,一个人犯错了,应该努力积极向善,还是应该告诉大家我应该忘记我的错误?所以今天你应该真的要让他的心去反思,告诉他自己,难道不应该让社会去判断他是否改造完成了吗?为什么在网上讨论呢?我说了,所谓道德评价体系是由软约束和硬约束组成。是不是今天只有违法犯罪的人才是坏人,而道德败坏的人不是坏人?但是我不看你方今天就根本还是在纠结这个问题吗?还是说,我认为即使是犯罪的人,也应该是个“数控”(此处原文可能为“数字公民”或其他词,按原意保留)呀。
所以,在对方辩友看来,我只要删除了虐猫记录,其实我们作为公众,根本没有标准去判断它是否改好,我们就把这份隐藏的风险转嫁给了公众。其实,网络上的道德真的是软约束吗?如果是软约束,为什么那么多人会因为网络上的评价跳楼呢?真的是软约束吗?对方对网民的刻画实在过于片面。在我们看来,社会是有一个公共的基础道德在这里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进入本场比赛的最后一个环节,首先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针对场上的高峰点,对方辩友的口径很奇怪,他们有时候在给我们举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我方认为这些小事既然都不值得被审判,也不值得被关注,那更不值得我们行使被遗忘权。
再来看对方关于一些比较极端的案例,比如说一个犯罪的人,或者一个虐猫的案例,对方告诉我们的方法是什么?是被遗忘权,强制要求公众去原谅犯过错的人。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对方根本没有给公众选择的权利,就试图通过删除记录来达成目的,这显然是一种不公平。
对方辩友今天一直强调被遗忘权可以帮那些背负过去的人擦掉污点,让他们可以重新开始。但我方的态度从来不是不原谅一个人的过错,我们认为社会接纳一个人不代表要对他的过去集体失忆,我们可以通过他现在的行为来判断他是否真心悔改。比如说,古天乐青年时期的犯罪案底现在全网可查,但他仍然积极参与一些慈善活动,因为没有人只叫他那个坐过牢的古天乐呀,我们叫他古校长。他的过去没有消失,他自己也没有去删除他的过去,而是被他自己真正的行动所覆盖了。
而我们要问对方辩友,对方辩友其实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被遗忘权会带来的一些不良后果。首先,其实我们一般所说的判断标准模糊,就像我们和对方辩友其实也聊了很多,我们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去判断被遗忘权如何行使,它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就会造成一定的权利滥用之处。比如我们给出了很多例子,作家因为谴责谷歌滥用被遗忘权;即使是一个在赛场上撒了谎的足球裁判,也觉得他的事迹索引也可以被删除,对方从来不看到这些例子。
而我们来看一看被遗忘权即使被用来正当维权,其后果其实也并不高效。每天有多少倍的投诉请求发来了,你方认为司法资源真的能解决这些问题吗?最后还是要落到平台来处理,可是平台处理不可避免会造成很大的主观性。而且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是一些公共人物,如政客、企业等需要行使这些被遗忘权。甚至在欧盟实施被遗忘权之后,有一些企业甚至出来说,我可以帮你提升个人信誉,来判断你哪些过去的经历要删除。
我们接着往下聊,对方今天给我们的这条行使被遗忘权的路会带来怎样的后果?是想仅仅有一个网名叫A先生,对方辩友刻画的这样的情况吗?虽然是极少数,但大家在网上说话很冲,其实说来什么难听的话都敲得出来。以前他发帖前会犹豫,想说我被人截图怎么办,被人变卦怎么办?现在他想,没关系啊,反正像对方辩友说的一样,我大不了下个月就申请被删除了。于是他在互联网上就不顾他人感受地大放厥词,在他人的评论区下说不好听的话。几个月后,申请被遗忘权链接删除,搜索结果也干净了。下一个看到他的人,打开搜索引擎,看到的是一个完全清白的人,而这个人可能成为他的同事、合作伙伴。我们作为什么都不知道的公众,承担了不知情带来的风险。我们也不知道这个人曾经对谁恶语相向,不知道他在某个时刻缺乏基本的善意。
在信息被遗忘的互联网时代,我们没有办法辨别。于是我们只剩下两种选择,我们要么相信每一个看起来都很好的人,要么怀疑每一个看起来干净的人。身处在这样一个风险无处不在且风险不可控的时代,人人自危,伪装的成本在下降,道德的底线在降低。对方辩友所说的被遗忘权,不是帮改过者赢得新生,而是让我们所有的普通人失去了判断他是什么样的人的能力。我们并不想生活在这样的世界里。
以上。
下面进入本场比赛的最后一个环节,首先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首先针对场上的高峰点,对方辩友的口径很奇怪,他们有时候在给我们举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我方认为这些小事既然都不值得被审判,也不值得被关注,那更不值得我们行使被遗忘权。
再来看对方关于一些比较极端的案例,比如说一个犯罪的人,或者一个虐猫的案例,对方告诉我们的方法是什么?是被遗忘权,强制要求公众去原谅犯过错的人。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对方根本没有给公众选择的权利,就试图通过删除记录来达成目的,这显然是一种不公平。
对方辩友今天一直强调被遗忘权可以帮那些背负过去的人擦掉污点,让他们可以重新开始。但我方的态度从来不是不原谅一个人的过错,我们认为社会接纳一个人不代表要对他的过去集体失忆,我们可以通过他现在的行为来判断他是否真心悔改。比如说,古天乐青年时期的犯罪案底现在全网可查,但他仍然积极参与一些慈善活动,因为没有人只叫他那个坐过牢的古天乐呀,我们叫他古校长。他的过去没有消失,他自己也没有去删除他的过去,而是被他自己真正的行动所覆盖了。
而我们要问对方辩友,对方辩友其实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被遗忘权会带来的一些不良后果。首先,其实我们一般所说的判断标准模糊,就像我们和对方辩友其实也聊了很多,我们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去判断被遗忘权如何行使,它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就会造成一定的权利滥用之处。比如我们给出了很多例子,作家因为谴责谷歌滥用被遗忘权;即使是一个在赛场上撒了谎的足球裁判,也觉得他的事迹索引也可以被删除,对方从来不看到这些例子。
而我们来看一看被遗忘权即使被用来正当维权,其后果其实也并不高效。每天有多少倍的投诉请求发来了,你方认为司法资源真的能解决这些问题吗?最后还是要落到平台来处理,可是平台处理不可避免会造成很大的主观性。而且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是一些公共人物,如政客、企业等需要行使这些被遗忘权。甚至在欧盟实施被遗忘权之后,有一些企业甚至出来说,我可以帮你提升个人信誉,来判断你哪些过去的经历要删除。
我们接着往下聊,对方今天给我们的这条行使被遗忘权的路会带来怎样的后果?是想仅仅有一个网名叫A先生,对方辩友刻画的这样的情况吗?虽然是极少数,但大家在网上说话很冲,其实说来什么难听的话都敲得出来。以前他发帖前会犹豫,想说我被人截图怎么办,被人变卦怎么办?现在他想,没关系啊,反正像对方辩友说的一样,我大不了下个月就申请被删除了。于是他在互联网上就不顾他人感受地大放厥词,在他人的评论区下说不好听的话。几个月后,申请被遗忘权链接删除,搜索结果也干净了。下一个看到他的人,打开搜索引擎,看到的是一个完全清白的人,而这个人可能成为他的同事、合作伙伴。我们作为什么都不知道的公众,承担了不知情带来的风险。我们也不知道这个人曾经对谁恶语相向,不知道他在某个时刻缺乏基本的善意。
在信息被遗忘的互联网时代,我们没有办法辨别。于是我们只剩下两种选择,我们要么相信每一个看起来都很好的人,要么怀疑每一个看起来干净的人。身处在这样一个风险无处不在且风险不可控的时代,人人自危,伪装的成本在下降,道德的底线在降低。对方辩友所说的被遗忘权,不是帮改过者赢得新生,而是让我们所有的普通人失去了判断他是什么样的人的能力。我们并不想生活在这样的世界里。
以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反方的精彩总结,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半,有请。
首先强调一点,今天我方一直探讨的是应不应该行使被遗忘权,而和什么司法审判这些都无关,这是我的一项天然权利,我就应该行使它。
第二,您方今天的讨论重心一直是偏差的。您方说虐猫的我想删就可以删,小偷我想删就可以删,没改好没关系,我删掉就好了。我方已经强调的都是一个人,他拥有被原谅的权利,在什么时候可以被原谅?在他承担完他应尽的责任之后,他可以被原谅了,他可以被遗忘了。我方今天强调的是,一直在说他承担了应尽的责任,他真的改好之后可以删。
第三,对方说仅仅对方之间,好像觉得法院、监狱、社会矫正机关什么都信啊,是只有网民才是最公正最正义的,改没改好我不知道,没关系的,反正网民来评判他有没有改好。所以你看,既然对方辩友给我们的一种态度是非常奇怪的,他叫做说如果我行使了被遗忘权,以前犯过错的人,可能这种错误会再犯,会把隐藏的风险转嫁给我,也就是说我是以前犯过错,所以我现在是二等公民,我就低人一等,我要低声下气地去每一个人面前求饶,说我这次改好了,我这次不会再犯了,请再原谅我吗?是吗?这个社会应该是这样的吗?
今天更多的网络样态是什么?今天网络的样态是我们为什么要想要行使被遗忘权啊?比如,小时候我干了一件错事,在裤兜里拉屎,然后被人戏谑一句发到网上去,我真的觉得很不好意思,我真的想删掉啊;我发表了一句喝醉酒之后的不正当戏谑言论,比如骂了一句社会不够公正,然后我一直被人骂,网民就不放过我啊,我能不能删啊?我真的意识到我自己的话讲错了啊;我曾经是一个酒吧陪酒女,然后堕过胎,如果我被报道了,不删的话,你觉得网民会放过我吗?你觉得网民会不追着我骂吗?我又没有古天乐那么强的公关团队,网民不觉得我私生活混乱,我又怎么去对抗他们的流量?我要怎么样去行使我这个最正当、最根本的原始权利啊?我真的想要被原谅,真的想要被遗忘了,我不想让我的之后的生活再受到曾经的我的影响了。
其中有一句话说的很对,叫做我们要根据这个人现在的行为来判断这个人。可是如果你不能行使被遗忘权的话,现在的网民会永远用以前的行为来评判现在的你,这对一个人来说绝不是公平的吧?我们的社会文明是在不断进步的,社会对我们的容错率是越来越高的,我难道因为我曾经干过一次小事,就永远被困在网络的耻辱柱上,背负一辈子骂名吗?每个人都有公平、自由、健全的发展权利吧?如果我们去行使被遗忘权,每个人才能更好地发展,社会才会越来越包容。只有当网民们真的意识到并重视到自己享有这样一种天然权利,可以去行使被遗忘权的时候,整个社会才可以向更好的地方发展,整个社会的福祉才会越来越增加,而不是像您刚所说的那样会进入一个混乱的地步。以上。
感谢反方的精彩总结,下面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半,有请。
首先强调一点,今天我方一直探讨的是应不应该行使被遗忘权,而和什么司法审判这些都无关,这是我的一项天然权利,我就应该行使它。
第二,您方今天的讨论重心一直是偏差的。您方说虐猫的我想删就可以删,小偷我想删就可以删,没改好没关系,我删掉就好了。我方已经强调的都是一个人,他拥有被原谅的权利,在什么时候可以被原谅?在他承担完他应尽的责任之后,他可以被原谅了,他可以被遗忘了。我方今天强调的是,一直在说他承担了应尽的责任,他真的改好之后可以删。
第三,对方说仅仅对方之间,好像觉得法院、监狱、社会矫正机关什么都信啊,是只有网民才是最公正最正义的,改没改好我不知道,没关系的,反正网民来评判他有没有改好。所以你看,既然对方辩友给我们的一种态度是非常奇怪的,他叫做说如果我行使了被遗忘权,以前犯过错的人,可能这种错误会再犯,会把隐藏的风险转嫁给我,也就是说我是以前犯过错,所以我现在是二等公民,我就低人一等,我要低声下气地去每一个人面前求饶,说我这次改好了,我这次不会再犯了,请再原谅我吗?是吗?这个社会应该是这样的吗?
今天更多的网络样态是什么?今天网络的样态是我们为什么要想要行使被遗忘权啊?比如,小时候我干了一件错事,在裤兜里拉屎,然后被人戏谑一句发到网上去,我真的觉得很不好意思,我真的想删掉啊;我发表了一句喝醉酒之后的不正当戏谑言论,比如骂了一句社会不够公正,然后我一直被人骂,网民就不放过我啊,我能不能删啊?我真的意识到我自己的话讲错了啊;我曾经是一个酒吧陪酒女,然后堕过胎,如果我被报道了,不删的话,你觉得网民会放过我吗?你觉得网民会不追着我骂吗?我又没有古天乐那么强的公关团队,网民不觉得我私生活混乱,我又怎么去对抗他们的流量?我要怎么样去行使我这个最正当、最根本的原始权利啊?我真的想要被原谅,真的想要被遗忘了,我不想让我的之后的生活再受到曾经的我的影响了。
其中有一句话说的很对,叫做我们要根据这个人现在的行为来判断这个人。可是如果你不能行使被遗忘权的话,现在的网民会永远用以前的行为来评判现在的你,这对一个人来说绝不是公平的吧?我们的社会文明是在不断进步的,社会对我们的容错率是越来越高的,我难道因为我曾经干过一次小事,就永远被困在网络的耻辱柱上,背负一辈子骂名吗?每个人都有公平、自由、健全的发展权利吧?如果我们去行使被遗忘权,每个人才能更好地发展,社会才会越来越包容。只有当网民们真的意识到并重视到自己享有这样一种天然权利,可以去行使被遗忘权的时候,整个社会才可以向更好的地方发展,整个社会的福祉才会越来越增加,而不是像您刚所说的那样会进入一个混乱的地步。以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