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原告方接受本案委托,作为本案代理人。现就李飞诉悦动有限公司、王珊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案涉消费账号使用权以及该账号所存在的财产权益享有合法继承权;
二、请求判令被告王珊返还其继续处理肖坤生前委托事务所得的财产20万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王珊返还其利用AI生成假冒肖坤视频所获广告收益100万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王珊赔偿因其不当运营行为造成的账号贬值损失100万元;
五、请求判令被告王珊赔偿侵害张春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六、请求判令被告悦动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第三、四、五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请求判令被告王珊和悦动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21年6月1日,肖坤在悦动APP注册了消费账号。2022年12月1日,为了账号持续健康发展,王珊与肖坤成立有偿委托关系,王珊接受肖坤委托承担幕后剪辑的工作。2025年7月1日,肖坤委托王珊代为发布其事前已经录制好的视频。7月5日,肖坤逝世。2025年7月5日至2025年3月1日期间,王珊为案涉账号的实际控制人,并利用肖坤生前的音视频素材,通过悦动APP内置大模型“悦动世界”生成假冒肖坤的AI视频。在悦动世界不再显示AI视频标识的情况下,发布此类视频获取广告收益,而悦动有限公司并未在此期间采取任何措施,导致账号贬值100万元。
现原告方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法院应当追加王珊为共同被告
第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明确,王珊拒不出庭或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但不影响本案依法审理判决。
第二,王珊系直接侵权行为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首先,王珊实际控制的消费账号妨碍继承人行使权利;其次,王珊未经肖坤同意,亦未在肖坤逝世后经继承人同意,擅自将死者相关的人格标志强制商业化利用,因此王珊的行为侵害了李飞及相关的合法权益,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王珊与悦动公司系本案必要共同被告,应列为共同被告。本案中,悦动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王珊的侵权行为,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与王珊构成共同侵权。因此,王珊应被列为共同被告。
第四,王珊经本案依法传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被告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王珊拒不出庭可能会影响本案案件事实查明,但不影响本案依法判决。
程序部分代理意见发表完毕,现就实体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原告对案涉账号享有的继承权
本案第一部分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原告请求继承案涉账号,实际为请求继承肖坤在案涉网络服务合同中的合同地位,从而取得账号使用权和履行义务,而非账号使用权本身。
第一,案涉账号属于上述第一款规定的个人合法财产。首先,案涉账号的使用权及财产性权益源自合同地位,肖坤与悦动公司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权,且合同约定义务未解除分割,因此账号使用权的转移以合同地位的转移为前提。其次,合同地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从理论角度,案涉网络服务活动与特别信任关系无关,具有显著的财产商事性。从实践角度,司法已明确财产性网络账号的可继承性,案涉网络合同并非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最后,肖坤的账号是肖坤通过劳动与创作积累的财产,亦被公众认可,其作为财产应当受到家庭财产习惯的尊重。
第二,案涉账号不属于《民法典》第1122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继承的遗产。首先,案涉账号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遗产。法律对不得继承的遗产有明确规定,案涉账号的可继承性并未被囊括在内,并且允许继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案涉账号并不属于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本案中,从人格与身份角度,案涉合同不涉及肖坤的人格与身份,案涉账号以商业运营为目的,重点为账户内容品牌而非肖坤的私人身份。并且悦动公司的商业模式在于吸引尽可能多的用户,而非与特定用户建立人身紧密关联。从特别信任关系角度,悦动公司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标准化的平台网络服务,案涉网络合同的定义并非以特别信任关系为前提。从合同属性角度,案涉合同核心价值在于商业性而非人身属性,因此案涉账号具有可继承性,可由肖坤的继承人李飞继承。
第三,李飞对案涉账号享有的继承权不可被约定排除。首先,悦动APP用户服务协议不构成对账号可继承性的排除,该服务协议为悦动公司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从进入控制审查角度,该条属于异常条款。悦动公司未将该条款加粗提示,不足以起到提示效果,并且该协议已在注册页面以超链接形式提供,无强制阅读机制。悦动公司违反合同义务,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从解释控制审查角度,该条约定平台对账户所有权仅指账号、基础数据等所享有的权利,不及于用户通过合同取得的使用权及劳动产生的财产性权益。从内容控制审查角度,该条的设立不当扩大了悦动公司的权利,减轻其责任,不得有限制用户主要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其次,隐私保护不构成对继承人的有效排除。从法律规范角度,法律对死者隐私保护实际为对其经济性、精神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继承人保护死者遗留的信息符合人文的合理诉求,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因此,继承并非隐私的载体,构成侵权应并不当然是侵害隐私。从比较法角度,通信伙伴人格权、电信定义数据保护平台等均存在访问障碍。综上,本案中不存在禁止申请人使用李飞合法账号的情形,并请求悦动公司变更实名。
二、王珊应当返还发布肖坤生前录制视频所得20万元
本案中,肖坤与王珊之间先后存在两个委托合同。第一个委托合同订立于2022年12月1日,肖坤生前,王珊受肖坤委托承担销售、承担销售流账或视频制作的幕后工作及运营推广,肖坤以广告收益作为王珊报酬,该合同于2025年7月5日终止。第二个委托合同订立于2025年7月1日,肖坤逝世前,王珊受肖坤委托发布肖坤提供的视频,该合同为无偿委托。
第三,肖坤与王珊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
王珊无权就案涉视频获得报酬。第一,案涉视频均为肖坤自行录制,王珊未参与任何委托活动。约定的有偿委托事务对该部分视频不享有报酬请求权。第二,案涉发布行为系第二个无偿委托合同项下事务。
王珊应当返还发布该视频对应的20万元收益。发布视频的行为是第二个无偿委托合同约定下的事务。第一,若第二个委托合同在肖坤逝世后继续有效,根据《民法典》第927条,受托人应当返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即王珊取得的20万元。第二,若第二个委托合同因肖坤死亡而终止,王珊无权处理该委托事务。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王珊擅自发布视频的行为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王珊未经继承人同意擅自发布肖坤生前的视频并获取收益,侵害了继承人已被继承财产的权益,构成侵权。第三,即便王珊已完成委托事务,亦无权拒绝返还。
三、王珊应当返还其利用肖坤视频所获100万元
该项请求的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王珊在肖坤逝世后,将肖坤于账号位置、视频购物台上传平台链接词输入等操作,收取该视频,并发布假冒肖坤赚取广告收益100万元。这一行为构成对死者人格标志的强制商业化利用,侵害了肖坤的姓名、名誉、隐私、个人信息权益以及一般人格权,对于前者,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返还侵权获利。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第1019条、第1023条,王珊的行为构成对肖坤人格权益的侵害,已满足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该条是与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赔偿请求权并列独立的救济方式,本案赔偿范围应为侵权人全部获益。最后,根据《民法典》第994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主体为法定继承人,人格标志上同时存在精神利益与经济利益。
第二,王珊应当向李飞全额返还所获人格标志强制商业利用所获广告收益100万元。在人格标志强制商业利用的情形中,货币返还的数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案:其一,侵权法与不法管理路径下的全额剥夺;其二,不当得利法路径下的以上许可费返还;其三,基于侵权人自身贡献返还剩余部分。本案应采侵权法与不法管理双重支撑下的全额剥夺方案。首先,王珊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肖坤具有财产价值的人格标志;其次,王珊具有明显的盈利意图,主观恶意明确;并且其行为与获利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适用侵权与不法管理竞合下的全额剥夺方案,两者公平地指向同一法律结果。
第四,王珊应当返还其侵害肖坤著作权的违法所得100万元。首先,王珊的相关行为涉及作品,具有独立且完整的著作权;其次,王珊的行为已构成对控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再次,王珊侵权行为与其获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最后,不同权行使不能成为人格标志完善的影响。
四、王珊应当赔偿侵害肖坤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该项请求的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994条、第1183条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王珊实施了侵害肖坤肖像、姓名、名誉、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第二,王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首先,王珊侵害的人格利益与人格尊严直接相关;其次,李飞与肖坤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密切的情感关联;最后,侵权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与潜在风险巨大。王珊之行为对李飞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李飞精神健康状况的恶化真实存在。第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故意返还请求权功能与救济的损害类型均不同,两者并行不悖。
五、王珊应当赔偿因其不当利用AI生成假冒肖坤视频造成账号贬值损失100万元
王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赔偿造成的应归属于李飞的财产利益损失100万元。第一,账号贬值系纯粹经济损失,且所涉利益已归属于账号继承人李飞,案涉账号的财产价值属于肖坤遗产,依法应当由李飞继承。王珊的行为导致账号贬值100万元,实际减损了李飞所继承财产价值。第二,王珊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王珊冒用死者身份进行商业利用,基本违反了委托关系中的忠实义务和忠诚义务。第三,王珊侵权行为与账号贬值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王珊发布AI视频基本导致粉丝信任崩塌,是账号贬值的直接原因;其次,以适当性判断,王珊欺骗行为通常会导致账号价值的贬损;最后,自然贬值抗辩不能成立。第四,王珊主观上存在过错。
六、悦动公司应当对王珊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及工作合同规定,悦动公司作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违反了训练环节要求的强制义务、传播环节的检测义务和应急处置义务。该等义务的规范目的涵盖本案原告主张的类型。第二,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悦动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悦动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王珊侵权行为。悦动公司在收到并处理笔的申请以及王珊邮件后,明知王珊并非是账号的实际负责人,未通过动态核验确认实际使用人身份,且综合考虑悦动公司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侵权社会影响程度以及技术可能性,悦动公司已构成《民法典》第1197条之情形。其次,悦动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
综上,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王珊与悦动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情有理,依法有据。原告代理人恳请合议庭查清事实,公正裁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原告方接受本案委托,作为本案代理人。现就李飞诉悦动有限公司、王珊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案涉消费账号使用权以及该账号所存在的财产权益享有合法继承权;
二、请求判令被告王珊返还其继续处理肖坤生前委托事务所得的财产20万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王珊返还其利用AI生成假冒肖坤视频所获广告收益100万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王珊赔偿因其不当运营行为造成的账号贬值损失100万元;
五、请求判令被告王珊赔偿侵害张春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六、请求判令被告悦动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第三、四、五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请求判令被告王珊和悦动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21年6月1日,肖坤在悦动APP注册了消费账号。2022年12月1日,为了账号持续健康发展,王珊与肖坤成立有偿委托关系,王珊接受肖坤委托承担幕后剪辑的工作。2025年7月1日,肖坤委托王珊代为发布其事前已经录制好的视频。7月5日,肖坤逝世。2025年7月5日至2025年3月1日期间,王珊为案涉账号的实际控制人,并利用肖坤生前的音视频素材,通过悦动APP内置大模型“悦动世界”生成假冒肖坤的AI视频。在悦动世界不再显示AI视频标识的情况下,发布此类视频获取广告收益,而悦动有限公司并未在此期间采取任何措施,导致账号贬值100万元。
现原告方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法院应当追加王珊为共同被告
第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明确,王珊拒不出庭或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但不影响本案依法审理判决。
第二,王珊系直接侵权行为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首先,王珊实际控制的消费账号妨碍继承人行使权利;其次,王珊未经肖坤同意,亦未在肖坤逝世后经继承人同意,擅自将死者相关的人格标志强制商业化利用,因此王珊的行为侵害了李飞及相关的合法权益,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王珊与悦动公司系本案必要共同被告,应列为共同被告。本案中,悦动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王珊的侵权行为,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与王珊构成共同侵权。因此,王珊应被列为共同被告。
第四,王珊经本案依法传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被告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王珊拒不出庭可能会影响本案案件事实查明,但不影响本案依法判决。
程序部分代理意见发表完毕,现就实体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原告对案涉账号享有的继承权
本案第一部分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原告请求继承案涉账号,实际为请求继承肖坤在案涉网络服务合同中的合同地位,从而取得账号使用权和履行义务,而非账号使用权本身。
第一,案涉账号属于上述第一款规定的个人合法财产。首先,案涉账号的使用权及财产性权益源自合同地位,肖坤与悦动公司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权,且合同约定义务未解除分割,因此账号使用权的转移以合同地位的转移为前提。其次,合同地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从理论角度,案涉网络服务活动与特别信任关系无关,具有显著的财产商事性。从实践角度,司法已明确财产性网络账号的可继承性,案涉网络合同并非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最后,肖坤的账号是肖坤通过劳动与创作积累的财产,亦被公众认可,其作为财产应当受到家庭财产习惯的尊重。
第二,案涉账号不属于《民法典》第1122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继承的遗产。首先,案涉账号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遗产。法律对不得继承的遗产有明确规定,案涉账号的可继承性并未被囊括在内,并且允许继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案涉账号并不属于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本案中,从人格与身份角度,案涉合同不涉及肖坤的人格与身份,案涉账号以商业运营为目的,重点为账户内容品牌而非肖坤的私人身份。并且悦动公司的商业模式在于吸引尽可能多的用户,而非与特定用户建立人身紧密关联。从特别信任关系角度,悦动公司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标准化的平台网络服务,案涉网络合同的定义并非以特别信任关系为前提。从合同属性角度,案涉合同核心价值在于商业性而非人身属性,因此案涉账号具有可继承性,可由肖坤的继承人李飞继承。
第三,李飞对案涉账号享有的继承权不可被约定排除。首先,悦动APP用户服务协议不构成对账号可继承性的排除,该服务协议为悦动公司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从进入控制审查角度,该条属于异常条款。悦动公司未将该条款加粗提示,不足以起到提示效果,并且该协议已在注册页面以超链接形式提供,无强制阅读机制。悦动公司违反合同义务,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从解释控制审查角度,该条约定平台对账户所有权仅指账号、基础数据等所享有的权利,不及于用户通过合同取得的使用权及劳动产生的财产性权益。从内容控制审查角度,该条的设立不当扩大了悦动公司的权利,减轻其责任,不得有限制用户主要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其次,隐私保护不构成对继承人的有效排除。从法律规范角度,法律对死者隐私保护实际为对其经济性、精神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继承人保护死者遗留的信息符合人文的合理诉求,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因此,继承并非隐私的载体,构成侵权应并不当然是侵害隐私。从比较法角度,通信伙伴人格权、电信定义数据保护平台等均存在访问障碍。综上,本案中不存在禁止申请人使用李飞合法账号的情形,并请求悦动公司变更实名。
二、王珊应当返还发布肖坤生前录制视频所得20万元
本案中,肖坤与王珊之间先后存在两个委托合同。第一个委托合同订立于2022年12月1日,肖坤生前,王珊受肖坤委托承担销售、承担销售流账或视频制作的幕后工作及运营推广,肖坤以广告收益作为王珊报酬,该合同于2025年7月5日终止。第二个委托合同订立于2025年7月1日,肖坤逝世前,王珊受肖坤委托发布肖坤提供的视频,该合同为无偿委托。
第三,肖坤与王珊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
王珊无权就案涉视频获得报酬。第一,案涉视频均为肖坤自行录制,王珊未参与任何委托活动。约定的有偿委托事务对该部分视频不享有报酬请求权。第二,案涉发布行为系第二个无偿委托合同项下事务。
王珊应当返还发布该视频对应的20万元收益。发布视频的行为是第二个无偿委托合同约定下的事务。第一,若第二个委托合同在肖坤逝世后继续有效,根据《民法典》第927条,受托人应当返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即王珊取得的20万元。第二,若第二个委托合同因肖坤死亡而终止,王珊无权处理该委托事务。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王珊擅自发布视频的行为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王珊未经继承人同意擅自发布肖坤生前的视频并获取收益,侵害了继承人已被继承财产的权益,构成侵权。第三,即便王珊已完成委托事务,亦无权拒绝返还。
三、王珊应当返还其利用肖坤视频所获100万元
该项请求的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王珊在肖坤逝世后,将肖坤于账号位置、视频购物台上传平台链接词输入等操作,收取该视频,并发布假冒肖坤赚取广告收益100万元。这一行为构成对死者人格标志的强制商业化利用,侵害了肖坤的姓名、名誉、隐私、个人信息权益以及一般人格权,对于前者,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返还侵权获利。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第1019条、第1023条,王珊的行为构成对肖坤人格权益的侵害,已满足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该条是与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赔偿请求权并列独立的救济方式,本案赔偿范围应为侵权人全部获益。最后,根据《民法典》第994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主体为法定继承人,人格标志上同时存在精神利益与经济利益。
第二,王珊应当向李飞全额返还所获人格标志强制商业利用所获广告收益100万元。在人格标志强制商业利用的情形中,货币返还的数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案:其一,侵权法与不法管理路径下的全额剥夺;其二,不当得利法路径下的以上许可费返还;其三,基于侵权人自身贡献返还剩余部分。本案应采侵权法与不法管理双重支撑下的全额剥夺方案。首先,王珊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肖坤具有财产价值的人格标志;其次,王珊具有明显的盈利意图,主观恶意明确;并且其行为与获利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适用侵权与不法管理竞合下的全额剥夺方案,两者公平地指向同一法律结果。
第四,王珊应当返还其侵害肖坤著作权的违法所得100万元。首先,王珊的相关行为涉及作品,具有独立且完整的著作权;其次,王珊的行为已构成对控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再次,王珊侵权行为与其获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最后,不同权行使不能成为人格标志完善的影响。
四、王珊应当赔偿侵害肖坤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该项请求的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994条、第1183条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王珊实施了侵害肖坤肖像、姓名、名誉、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第二,王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首先,王珊侵害的人格利益与人格尊严直接相关;其次,李飞与肖坤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密切的情感关联;最后,侵权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与潜在风险巨大。王珊之行为对李飞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李飞精神健康状况的恶化真实存在。第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故意返还请求权功能与救济的损害类型均不同,两者并行不悖。
五、王珊应当赔偿因其不当利用AI生成假冒肖坤视频造成账号贬值损失100万元
王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赔偿造成的应归属于李飞的财产利益损失100万元。第一,账号贬值系纯粹经济损失,且所涉利益已归属于账号继承人李飞,案涉账号的财产价值属于肖坤遗产,依法应当由李飞继承。王珊的行为导致账号贬值100万元,实际减损了李飞所继承财产价值。第二,王珊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王珊冒用死者身份进行商业利用,基本违反了委托关系中的忠实义务和忠诚义务。第三,王珊侵权行为与账号贬值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王珊发布AI视频基本导致粉丝信任崩塌,是账号贬值的直接原因;其次,以适当性判断,王珊欺骗行为通常会导致账号价值的贬损;最后,自然贬值抗辩不能成立。第四,王珊主观上存在过错。
六、悦动公司应当对王珊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及工作合同规定,悦动公司作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违反了训练环节要求的强制义务、传播环节的检测义务和应急处置义务。该等义务的规范目的涵盖本案原告主张的类型。第二,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悦动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悦动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王珊侵权行为。悦动公司在收到并处理笔的申请以及王珊邮件后,明知王珊并非是账号的实际负责人,未通过动态核验确认实际使用人身份,且综合考虑悦动公司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侵权社会影响程度以及技术可能性,悦动公司已构成《民法典》第1197条之情形。其次,悦动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
综上,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王珊与悦动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情有理,依法有据。原告代理人恳请合议庭查清事实,公正裁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本案为原告方陈述环节,属于民事诉讼代理意见的单人陈词。文本围绕李飞诉悦动有限公司、王珊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次展开程序意见与实体意见,具体论述流程如下:
原告方请求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及中二研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公司王山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一审代理人。本案法庭在辩论终结前,越东公司以申家王川为共同被告,现就已飞诉越动公司继承权纠纷一案发表代理意见。现在可以继续。
本案争议焦点程序部分两点:第一,是否应追加王胜为共同被告?第二,王山拒不出庭时,法院判决是否对其当然产生权利?实体部分七点:第一,原告针对案涉账号是否还有继承权?第二,黄山与肖坤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第三,黄山是否应全额返还已录制视频对应的广告收入20万元?第四,黄山是否应全额返还AI高清出音视频所获利润100万元?第五,黄山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六,黄山是否应赔偿账号贬值纯粹经济损失100万元?第七,运动公司是否应对第三至第六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面对程序部分进行回应。
一、关于追加王山为共同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及第七十三条,本案诉讼要求及原告各项诉讼诉求均建立在王山的行为基础上,追加王山有利于争议事实查清,因此追加王山为共同被告。
二、关于王山拒不出庭时法院判决对其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若瑞通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而王山缺席,法院对其侵权进行认定不当然产生其他利益,否则瑞通公司行使追偿权需另行起诉并重新举证,将增加诉累。因此,黄山拒不出庭时,法院判决不能当然对其产生侵权责任利益。
接下来对实体部分进行回应。
一、关于案涉账号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案涉账号属网络虚拟财产,但应区分账号使用权、使用权所依存的合同关系以及账号蕴含的财产权利。账号继承本质是瑞通与运动公司网络服务合同项下债权。首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该债权与账号密不可分,账号内包含肖坤大量信息与人格数据绑定。若由原告继承并直接控制账号,将违背肖坤意愿泄露其个人隐私。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近亲属只能在合法正当必要范围内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死者个人信息。法律并未规定近亲属可直接控制死者个人信息,故账号使用权作为债权不具有可继承性。其次,用户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使用权仅限初始注册主体,排除转让。该格式合同从进入内容控制三层次审查,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八条,合法有效。双方特别约定排除转让。故账号使用权属于依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再次,根据民法典第五条,原告请求变更使用信息,实质是强制依照合同地位强制运动公司缔约。运动公司享有缔约自由。案涉合同也不属于法定强制缔约的范围,故合同地位不能概括承受。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原告主张继承双方的财产性权益,我方不排除继承权利,但因经合伙侵犯前置成立后继承肖坤对应的份额。
二、关于王山与肖坤的法律关系,我方主张成立合伙共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双方虽无书面协议,但自2022年12月1日起形成共同经营账号、实现商业价值的共同记录,双方分工协作,共同经营,平均分配收益,共同分摊推广运营,并工单分享,符合合伙特征,退位主张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双方存在委托合意及其具体履行,包括肖坤去世之前的有偿委托,以及住院期间将账号密码告知王山,委托其发布已录制视频的无偿委托。
三、关于20万元广告收入。按照合伙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肖坤保顾,当然终止合伙。肖坤出院前,将账号交由王山运营。属于约定不得终止的情形,账号已有稳定的经营模式,终止会影响对外广告的生成运行,属于事务性质不予终止的情形。故肖坤去世之后,黄山发布已录制视频,期间合伙关系并未终止,20万元属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按照惯例平均分配,王山均分得10万元,原告仅能就剩余的10万元主张权利。即使按照委托关系,王山在肖坤住院后继续运营推广有偿委托合同的履行,其与不置使命也有王山过后贡献,王山有权按照长期报酬管理,扣10万元,仅返还10万元。
四、关于100万元AI视频收益,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肖坤账号交王山运营并实体发布已录视频,实质是许可王山商业化利用其人格标志。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双方此前已有AI视频申请惯例,王山利用账号内公开的个人信息合法,曹宝乡被公开素材可视为肖坤对人格标志商业并用的概括授权。AI视频系王山为履行广告合同形成的激励成果,100万元对应的王山独立签约并无所得,不构成侵权获利,王山只需在100万元内参考肖坤人格因素市场价值,返还原告10万元即可,无需全额返还。
五、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需侵害人身权益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王山生成AI视频经肖坤许可,未丑化污损形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未侵害肖坤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原告也未提交医疗记录、心理咨询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严重精神损害。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20万元未考虑黄山的经济能力,超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范围,故王山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关于账号贬值损失100万元。首先,账号贬值是账号使用权运行产生的金钱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不予赔偿。具有违法性或被执行侵权除外。另外,黄山发布未在AI标识视频,不违反与保护他人权利和法律规范,标识义务主要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公共利益。视频内容为丑化肖坤,AI手段不违背善良风俗,也无故意侵权心态,因此不构成赔偿例外。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肖坤死亡是账号价值衰减的必然原因,损失系因果关系所致。王山行为与贬值间介入因素多,因果关系链条过于遥远。因此王山的行为与账号的贬值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后需声明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原告单方委托民间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属私人书证,未经法定程序核验,我方对其证据三性均不认可。因此,王山不应承担赔偿账号贬值损失100万元。
七、关于运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运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且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三个构成要件本案均不具备,金融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首先,20万元广告合同收入是消费王山进行工作的一部分,公司非合伙或委托合同当事人不负返还义务。黄山发布已录制视频,经肖坤许可,不构成侵权,平台缺乏连带责任前提。其次,对于100万元AI收益、100万元减值赔偿及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原告邮件仅提继承请求,未提及侵权事实,不构成有效通知,平台也无直接得知侵权的技术基础,不满足知道或应当知道,更无采取措施的必要。平台后续收到黄山邮件得知权属争议后,保持中立、合情、合理。且根据互联网信息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九条,瑞通公司已履行生成环节义务,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六条,已履行传播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最后,退一步讲,若认定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肖坤上诉违反合同义务交用他人账号存在过错,请合议庭减轻对公公司责任。
综上,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驳回。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及中二研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公司王山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一审代理人。本案法庭在辩论终结前,越东公司以申家王川为共同被告,现就已飞诉越动公司继承权纠纷一案发表代理意见。现在可以继续。
本案争议焦点程序部分两点:第一,是否应追加王胜为共同被告?第二,王山拒不出庭时,法院判决是否对其当然产生权利?实体部分七点:第一,原告针对案涉账号是否还有继承权?第二,黄山与肖坤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第三,黄山是否应全额返还已录制视频对应的广告收入20万元?第四,黄山是否应全额返还AI高清出音视频所获利润100万元?第五,黄山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六,黄山是否应赔偿账号贬值纯粹经济损失100万元?第七,运动公司是否应对第三至第六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面对程序部分进行回应。
一、关于追加王山为共同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及第七十三条,本案诉讼要求及原告各项诉讼诉求均建立在王山的行为基础上,追加王山有利于争议事实查清,因此追加王山为共同被告。
二、关于王山拒不出庭时法院判决对其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若瑞通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而王山缺席,法院对其侵权进行认定不当然产生其他利益,否则瑞通公司行使追偿权需另行起诉并重新举证,将增加诉累。因此,黄山拒不出庭时,法院判决不能当然对其产生侵权责任利益。
接下来对实体部分进行回应。
一、关于案涉账号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案涉账号属网络虚拟财产,但应区分账号使用权、使用权所依存的合同关系以及账号蕴含的财产权利。账号继承本质是瑞通与运动公司网络服务合同项下债权。首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该债权与账号密不可分,账号内包含肖坤大量信息与人格数据绑定。若由原告继承并直接控制账号,将违背肖坤意愿泄露其个人隐私。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近亲属只能在合法正当必要范围内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死者个人信息。法律并未规定近亲属可直接控制死者个人信息,故账号使用权作为债权不具有可继承性。其次,用户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使用权仅限初始注册主体,排除转让。该格式合同从进入内容控制三层次审查,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八条,合法有效。双方特别约定排除转让。故账号使用权属于依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再次,根据民法典第五条,原告请求变更使用信息,实质是强制依照合同地位强制运动公司缔约。运动公司享有缔约自由。案涉合同也不属于法定强制缔约的范围,故合同地位不能概括承受。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原告主张继承双方的财产性权益,我方不排除继承权利,但因经合伙侵犯前置成立后继承肖坤对应的份额。
二、关于王山与肖坤的法律关系,我方主张成立合伙共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双方虽无书面协议,但自2022年12月1日起形成共同经营账号、实现商业价值的共同记录,双方分工协作,共同经营,平均分配收益,共同分摊推广运营,并工单分享,符合合伙特征,退位主张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双方存在委托合意及其具体履行,包括肖坤去世之前的有偿委托,以及住院期间将账号密码告知王山,委托其发布已录制视频的无偿委托。
三、关于20万元广告收入。按照合伙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肖坤保顾,当然终止合伙。肖坤出院前,将账号交由王山运营。属于约定不得终止的情形,账号已有稳定的经营模式,终止会影响对外广告的生成运行,属于事务性质不予终止的情形。故肖坤去世之后,黄山发布已录制视频,期间合伙关系并未终止,20万元属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按照惯例平均分配,王山均分得10万元,原告仅能就剩余的10万元主张权利。即使按照委托关系,王山在肖坤住院后继续运营推广有偿委托合同的履行,其与不置使命也有王山过后贡献,王山有权按照长期报酬管理,扣10万元,仅返还10万元。
四、关于100万元AI视频收益,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肖坤账号交王山运营并实体发布已录视频,实质是许可王山商业化利用其人格标志。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双方此前已有AI视频申请惯例,王山利用账号内公开的个人信息合法,曹宝乡被公开素材可视为肖坤对人格标志商业并用的概括授权。AI视频系王山为履行广告合同形成的激励成果,100万元对应的王山独立签约并无所得,不构成侵权获利,王山只需在100万元内参考肖坤人格因素市场价值,返还原告10万元即可,无需全额返还。
五、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需侵害人身权益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王山生成AI视频经肖坤许可,未丑化污损形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未侵害肖坤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原告也未提交医疗记录、心理咨询记录等客观证据证明严重精神损害。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20万元未考虑黄山的经济能力,超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范围,故王山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关于账号贬值损失100万元。首先,账号贬值是账号使用权运行产生的金钱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不予赔偿。具有违法性或被执行侵权除外。另外,黄山发布未在AI标识视频,不违反与保护他人权利和法律规范,标识义务主要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公共利益。视频内容为丑化肖坤,AI手段不违背善良风俗,也无故意侵权心态,因此不构成赔偿例外。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肖坤死亡是账号价值衰减的必然原因,损失系因果关系所致。王山行为与贬值间介入因素多,因果关系链条过于遥远。因此王山的行为与账号的贬值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后需声明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原告单方委托民间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属私人书证,未经法定程序核验,我方对其证据三性均不认可。因此,王山不应承担赔偿账号贬值损失100万元。
七、关于运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运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且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三个构成要件本案均不具备,金融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首先,20万元广告合同收入是消费王山进行工作的一部分,公司非合伙或委托合同当事人不负返还义务。黄山发布已录制视频,经肖坤许可,不构成侵权,平台缺乏连带责任前提。其次,对于100万元AI收益、100万元减值赔偿及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原告邮件仅提继承请求,未提及侵权事实,不构成有效通知,平台也无直接得知侵权的技术基础,不满足知道或应当知道,更无采取措施的必要。平台后续收到黄山邮件得知权属争议后,保持中立、合情、合理。且根据互联网信息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九条,瑞通公司已履行生成环节义务,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六条,已履行传播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最后,退一步讲,若认定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肖坤上诉违反合同义务交用他人账号存在过错,请合议庭减轻对公公司责任。
综上,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合议庭依法予以驳回。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1. 关于追加王山为共同被告
2. 关于王山拒不出庭时判决效力
1. 案涉账号继承问题
2. 王山与肖坤的法律关系
3. 20万元广告收入
4. 100万元AI视频收益
5. 精神损害赔偿
6. 账号贬值损失100万元
7. 运营公司连带责任
感谢原告的问题。被告对原告的问题做出以下答辩:
公司收益涉及特权,我方认为我方完全可以提取和继承,我方限制的仅仅是账号的实名认证权。因为平台根据实名认证什么是义务,且死者不能复国,国人不能冒露死者身份,这是法律红线,并非平台的新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第127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虚拟账款的规定,并且具有高度人格专属性,债权不能继承。本案的事实在于,涉案账号使用系自协议产生的合同债权,高度依附于肖坤的个人使用身份,账号模式属注册主体相关,需同意接受约束。我方并未主张原告不能继承账号内的以及账号财产,原告完全可以依法提取。
最后得出结论,原告要求平台变更死者账号的实名认证,实质是要求平台强制缔结新合同,并且违反网络安全法的实名制规定。我方有权不予变更,是依法履约与合规经营的选择,并非侵犯原告的权利。被告答辩状中主张前是为了账号安全,被告原告李飞已经明确承诺不主张获取,当面的提交已出具定方案,在已风险已经被排除情况下,平台是否仍然认为拒绝变更使用是维护账户安全为必要的威胁手段?
感谢原告的问题。被告对原告的问题做出以下答辩:
公司收益涉及特权,我方认为我方完全可以提取和继承,我方限制的仅仅是账号的实名认证权。因为平台根据实名认证什么是义务,且死者不能复国,国人不能冒露死者身份,这是法律红线,并非平台的新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第127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虚拟账款的规定,并且具有高度人格专属性,债权不能继承。本案的事实在于,涉案账号使用系自协议产生的合同债权,高度依附于肖坤的个人使用身份,账号模式属注册主体相关,需同意接受约束。我方并未主张原告不能继承账号内的以及账号财产,原告完全可以依法提取。
最后得出结论,原告要求平台变更死者账号的实名认证,实质是要求平台强制缔结新合同,并且违反网络安全法的实名制规定。我方有权不予变更,是依法履约与合规经营的选择,并非侵犯原告的权利。被告答辩状中主张前是为了账号安全,被告原告李飞已经明确承诺不主张获取,当面的提交已出具定方案,在已风险已经被排除情况下,平台是否仍然认为拒绝变更使用是维护账户安全为必要的威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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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辩论文本内容与环节标注,该文本属于原告方提问环节中被告方的答辩陈词,本质为单人回应性陈词,不属于立论环节,也不属于质询/对辩等双人交互环节。
因此,按照规则第3条处理:不输出概念定义,只总结其讨论的内容即可。
被告方针对原告方提问作出如下答辩,其论述结构可归纳为:
感谢原告方的提问。首先,我们需要证实王珊与肖辉之间存在共同经营账号的法律关系。对外签订广告合同是王珊与肖坤共同做出的第一选择,表现有以下两点:首先,对外签订广告合同,将账号进行流量变现,提及王珊提出;其次,广告合同的当事人系肖坤本人。由此可知,王珊的提议行为与代理行为以及肖坤将自身置入其中,足以表明两者对于案涉账号流量变现的行为均予以认可,这是两者对于案涉账号共同性的主要表现。
那么,对于原告提到的工单风险的表现有以下两点: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未知账号运营前景情况下,王珊与肖峰就账号前期的流量投放和拍摄运营成本进行共同分摊,本质就是对账号未来不确定的共同承担。其次,案涉账号的运营和流量变现过程充满着不确定性,每个月的收益都有不特定的波动。那么,双方受每月的收益扣除运营成本后进行平均分配,本质就是对案涉账号不确定走向及市场波动的共同承担。由此,我方有充分理由认为,王珊与肖坤运营账号的行为存在共同经营和共担风险的事实,双方存在合伙关系而非委托关系,对吧?
这20万元这个事情,被告是否存在系肖坤身前自己的损失?华山未参与拍摄剪辑,若参与请出示相关证据,若无参与,王珊凭什么对这笔与自己劳动无关的收入主张以下。
感谢原告方的提问。首先,我们需要证实王珊与肖辉之间存在共同经营账号的法律关系。对外签订广告合同是王珊与肖坤共同做出的第一选择,表现有以下两点:首先,对外签订广告合同,将账号进行流量变现,提及王珊提出;其次,广告合同的当事人系肖坤本人。由此可知,王珊的提议行为与代理行为以及肖坤将自身置入其中,足以表明两者对于案涉账号流量变现的行为均予以认可,这是两者对于案涉账号共同性的主要表现。
那么,对于原告提到的工单风险的表现有以下两点: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未知账号运营前景情况下,王珊与肖峰就账号前期的流量投放和拍摄运营成本进行共同分摊,本质就是对账号未来不确定的共同承担。其次,案涉账号的运营和流量变现过程充满着不确定性,每个月的收益都有不特定的波动。那么,双方受每月的收益扣除运营成本后进行平均分配,本质就是对案涉账号不确定走向及市场波动的共同承担。由此,我方有充分理由认为,王珊与肖坤运营账号的行为存在共同经营和共担风险的事实,双方存在合伙关系而非委托关系,对吧?
这20万元这个事情,被告是否存在系肖坤身前自己的损失?华山未参与拍摄剪辑,若参与请出示相关证据,若无参与,王珊凭什么对这笔与自己劳动无关的收入主张以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该环节为 原告方提问,属于 质询/对辩等双人环节(提问方与回应方交替),因此采用对话流程图分析。
第一轮交锋:合伙关系 vs 委托关系
原告方(隐含提问)
→ 主张王珊与肖坤之间为委托关系(或不存在合伙关系)
⊣ 被告方回应:提出“共同经营账号的法律关系”这一核心命题
被告方论证路径:
① 对外签订广告合同系王珊提议 → 王珊有共同经营的意思表示
② 广告合同当事人为肖坤本人 → 肖坤将自身置入经营行为
③ 两者结合 → 双方对账号流量变现均予认可
→ 结论:存在共同经营事实
第二轮交锋:风险共担问题
被告方主动延伸论证:
① 前期流量投放与拍摄运营成本共同分摊 → 对不确定未来的共同承担
② 每月收益扣除成本后平均分配 → 对市场波动的共同承担
→ 结论:存在共担风险事实
→ 最终结论:双方为合伙关系而非委托关系(反问“对吧?”)
第三轮交锋:20万元损失归属问题
被告方转入反问/质询:
→ 提出“20万元是否系肖坤生前自己的损失”
→ 追问“华山未参与拍摄剪辑,若参与请出示证据”
⊣ 隐含反驳:王珊对与自己劳动无关的收入无权主张
→ 逻辑规则:诉诸因果(无劳动参与→无收入主张权) + 举证责任转移(若主张参与→应出示证据)
| 节点 | 攻方 | 防方 | 逻辑规则 |
|---|---|---|---|
| 节点1 | 原告方主张委托关系 | 被告方提出共同经营 | 概念替换(委托→合伙) |
| 节点2 | 被告方论证共同经营 | 原告方未即时反驳 | 诉诸因果(提议+代理→认可) |
| 节点3 | 被告方论证共担风险 | 原告方未即时反驳 | 诉诸因果(成本分摊+收益均分→共担风险) |
| 节点4 | 被告方反问合伙关系 | 原告方需回应 | 归谬法(若为委托则无需共担风险) |
| 节点5 | 被告方质询20万元 | 原告方需举证 | 举证责任转移 |
首先,我们要厘清黄山对于案涉20万元视频的拍摄数据有没有明确的参与。依据合伙合同案例,在该视频拍摄前期进行设计时,只有王珊完成肖通拍摄视频,视频本身即蕴含着王山的视频,全部肖坤通据王山设计剧情进行视频拍摄,并由王山摄影拍摄的是草稿视频剪辑后发布。
在案涉发布的20万元视频中,首先,剧情设计是由王珊完成。其次,存放在草稿上之前,虽然是乔峰拍摄,但已经过王珊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简密赋予后续。第三,对于案涉账号的发布,已经销昆的一经授权,不存在任何的法律争议,不存在侵权的前提。肖坤已就视频发布进行了明确的人格标志商业利用的授权表示,因此,黄山利用其人的标志进行谋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20万元是否可控。合伙合同期间不负合伙关理收入,黄珊不存在侵害消关权益以谋取私利的主要故意,二者本质上是合伙关系。
请问被告方主张王珊发布视频有授权,但证据显示他说的授权仅限于发布及录制的视频。请问被告王珊利用AI生成新视频进用于商业谋利,是如何被解释为在授权范围内的?
首先,我们要厘清黄山对于案涉20万元视频的拍摄数据有没有明确的参与。依据合伙合同案例,在该视频拍摄前期进行设计时,只有王珊完成肖通拍摄视频,视频本身即蕴含着王山的视频,全部肖坤通据王山设计剧情进行视频拍摄,并由王山摄影拍摄的是草稿视频剪辑后发布。
在案涉发布的20万元视频中,首先,剧情设计是由王珊完成。其次,存放在草稿上之前,虽然是乔峰拍摄,但已经过王珊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简密赋予后续。第三,对于案涉账号的发布,已经销昆的一经授权,不存在任何的法律争议,不存在侵权的前提。肖坤已就视频发布进行了明确的人格标志商业利用的授权表示,因此,黄山利用其人的标志进行谋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20万元是否可控。合伙合同期间不负合伙关理收入,黄珊不存在侵害消关权益以谋取私利的主要故意,二者本质上是合伙关系。
请问被告方主张王珊发布视频有授权,但证据显示他说的授权仅限于发布及录制的视频。请问被告王珊利用AI生成新视频进用于商业谋利,是如何被解释为在授权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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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辩论环节>标注为“原告方提问”,且文本包含对被告方主张的质疑与追问,判断为质询/对辩等双人环节。
第一轮交锋:原告方立论铺垫 → 被告方主张 → 原告方质询
原告方陈述(立论性铺垫):
被告方主张(隐含于原告方转述):
原告方质询(攻防转换节点):
逻辑推导标注:
原告方铺垫逻辑链: 黄山无参与 + 王珊完成剧情设计 + 王珊技术加密 + 肖坤授权发布 → 黄山谋利合法 → 二者合伙关系 → 无侵权故意
原告方质询逻辑链: 授权范围(发布及录制视频) ⊣ 被告方主张(王珊发布视频有授权) AI生成新视频用于商业谋利 → 是否属于授权范围? → 要求被告方解释
使用的逻辑规则:
感谢方的提问。对于案涉100万元发布的视频,我方可做如下解释:
首先,根据肖坤生前的意思表示,肖坤将账号和密码一并交付王珊,并叮嘱王珊按期发布广告合同视频,表明了肖坤本身对于案涉广告合同履行的重视。可推知,肖坤对于其人格标志上商业利用进行获取利益的行为主观上持支持态度,并且高度重视该行为的实际履行。
其次,对于该账号的使用权权属,其明确表示要求王珊继续履行视频发布并持续经营,来完成双方对原有账号变现的决定,那么排除了继承人已被获取账号的所谓可能性和企图,以维护安全账号的进行程度。
回答完毕。
感谢方的提问。对于案涉100万元发布的视频,我方可做如下解释:
首先,根据肖坤生前的意思表示,肖坤将账号和密码一并交付王珊,并叮嘱王珊按期发布广告合同视频,表明了肖坤本身对于案涉广告合同履行的重视。可推知,肖坤对于其人格标志上商业利用进行获取利益的行为主观上持支持态度,并且高度重视该行为的实际履行。
其次,对于该账号的使用权权属,其明确表示要求王珊继续履行视频发布并持续经营,来完成双方对原有账号变现的决定,那么排除了继承人已被获取账号的所谓可能性和企图,以维护安全账号的进行程度。
回答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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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辩论文本内容分析:
因此适用规则3:其他陈词等单人环节——不输出概念定义,只总结讨论内容。
在与教在一起之前,对用AI生形成了交育关,在他们的视频不图或者是行为小计时,二人会利用VI生成一些素材加入其创作中。并且张坤在之前和网山达成约定,有网上继续运营账号相关,一定是把账号交给一个运营运营账号能力的人,就是交给别人。由此可以通知,黄山大家进行创作,并取收入百万乡村。
不要一下,我刚才想说的就是,被告方所说肖昆生前对于王山的委托事件,是将账号嘱托给完珊李运营,但是在其中明确在于,秋村对于完善的维护收入仅限于将已拍摄好的视频进行发布。被告方将发布行为货单解释为运营账号,该如何解释?
在与教在一起之前,对用AI生形成了交育关,在他们的视频不图或者是行为小计时,二人会利用VI生成一些素材加入其创作中。并且张坤在之前和网山达成约定,有网上继续运营账号相关,一定是把账号交给一个运营运营账号能力的人,就是交给别人。由此可以通知,黄山大家进行创作,并取收入百万乡村。
不要一下,我刚才想说的就是,被告方所说肖昆生前对于王山的委托事件,是将账号嘱托给完珊李运营,但是在其中明确在于,秋村对于完善的维护收入仅限于将已拍摄好的视频进行发布。被告方将发布行为货单解释为运营账号,该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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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本内容分析:
因此,按照规则应使用对话流程图分析框架。
原告方提问(质询方):
在与教在一起之前,对用AI生形成了交育关,在他们的视频不图或者是行为小计时,二人会利用VI生成一些素材加入其创作中。并且张坤在之前和网山达成约定,有网上继续运营账号相关,一定是把账号交给一个运营运营账号能力的人,就是交给别人。由此可以通知,黄山大家进行创作,并取收入百万乡村。
逻辑梳理:
→ 原告方试图建立“账号运营权应包含创作行为”的认知基础
⊣ 被告方反驳(隐含): 被告方主张肖昆生前对王山的委托仅限于将已拍摄好的视频进行发布
原告方追问(核心质询):
不要一下,我刚才想说的就是,被告方所说肖昆生前对于王山的委托事件,是将账号嘱托给完珊李运营,但是在其中明确在于,秋村对于完善的维护收入仅限于将已拍摄好的视频进行发布。被告方将发布行为货单解释为运营账号,该如何解释?
逻辑结构分析:
| 要素 | 内容 |
|---|---|
| 被告方主张 | 委托事项 = 将账号嘱托给王山运营 |
| 被告方限定 | 王山的权限仅限于发布已拍摄好的视频 |
| 原告方质疑 | 被告方将“发布行为”等同于“运营账号” |
| 质询核心 | 发布 ≠ 运营,被告方如何解释这一概念偷换? |
逻辑推导链:
被告方立场:委托运营账号 → 但实际操作仅限发布已拍视频
原告方反驳:发布已拍视频 ⊣ 运营账号(二者不等价)
→ 原告方使用归谬法:若发布即运营,则运营概念被过度稀释
→ 原告方使用概念辨析:指出“发布”与“运营”存在本质差异
攻防转换节点:
原告方:张坤与黄山有约定,账号交给有运营能力的人
↓
原告方:二人曾用AI生成素材加入创作 → 暗示创作属于运营范畴
↓
被告方(隐含):委托仅限于发布已拍摄好的视频
↓
原告方质询:发布行为 ≠ 运营账号
↓
原告方:被告方将发布解释为运营,该如何解释?
↓
【攻防焦点】:"运营账号"的概念边界如何界定?
原告方质询策略:
使用的逻辑规则:
攻防转换节点:
首先,我们明确的是,如果肖坤生前仅授权网站范围发布已经录制的视频,那么完全不需要将整个账号和账号的密码及账号的域名,全部交由网上进行处置,完全可由肖坤本人在自身电脑上发布。
那么,将账号本身、账号密码全部交由王珊的企业机构,是可以对于王珊发布视频运营账号的代用性授权。那么,根据用户服务协议第一条规定,这个运动平台APP的账号使用者仅限初始申请主体以及肖坤本人。那么,肖坤将案涉账号使用权整体交付王珊,其本身也是对王珊的发布行为以及运营行为的干预负责。
那么,根据相关性标准,倘若肖坤仅需要王珊发布案涉20万元广告视频,则不需要将整体账号整体交付网站。那么,根据这个商业行为本身,这个配置肖坤的主观意图并不仅限于发布视频,也包括对于案涉账号的视频运营。对吧?
王珊将双方将账号交给王珊,本身是违法的协议。根据相关规定,以一般风险的方式把账号交给王凯使用,尤其可以推定他是认可王珊进行账号运营的行为的。其次对于发布的视频,就是对于发布已录制完成的20万元的广告视频,在此基础上相关完全可以采取定时发布。这样的操作,无需请求王珊代为发布,代为发布的本质呈现的网站。
请问被告肖因医疗事故而死亡,请问其如何预见其因这一事故而死亡?如何预见?好吧?不是,我是说他是因为这个医疗事故不行的那他怎么会说授权你去运营这个账户?他顶多是把这个账户交给我们。他的授权绝对不会基于死亡,或者他根本预料不到。请被告有。
首先,我们明确的是,如果肖坤生前仅授权网站范围发布已经录制的视频,那么完全不需要将整个账号和账号的密码及账号的域名,全部交由网上进行处置,完全可由肖坤本人在自身电脑上发布。
那么,将账号本身、账号密码全部交由王珊的企业机构,是可以对于王珊发布视频运营账号的代用性授权。那么,根据用户服务协议第一条规定,这个运动平台APP的账号使用者仅限初始申请主体以及肖坤本人。那么,肖坤将案涉账号使用权整体交付王珊,其本身也是对王珊的发布行为以及运营行为的干预负责。
那么,根据相关性标准,倘若肖坤仅需要王珊发布案涉20万元广告视频,则不需要将整体账号整体交付网站。那么,根据这个商业行为本身,这个配置肖坤的主观意图并不仅限于发布视频,也包括对于案涉账号的视频运营。对吧?
王珊将双方将账号交给王珊,本身是违法的协议。根据相关规定,以一般风险的方式把账号交给王凯使用,尤其可以推定他是认可王珊进行账号运营的行为的。其次对于发布的视频,就是对于发布已录制完成的20万元的广告视频,在此基础上相关完全可以采取定时发布。这样的操作,无需请求王珊代为发布,代为发布的本质呈现的网站。
请问被告肖因医疗事故而死亡,请问其如何预见其因这一事故而死亡?如何预见?好吧?不是,我是说他是因为这个医疗事故不行的那他怎么会说授权你去运营这个账户?他顶多是把这个账户交给我们。他的授权绝对不会基于死亡,或者他根本预料不到。请被告有。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根据文本内容与环节标注,本段属于 原告方提问,即 质询/对辩等双人环节。
因此按规则应绘制对话流程图,标注攻防转换节点,并使用逻辑符号与逻辑规则说明。
原告方:
交付账号整体 + 密码 + 域名
→ 若仅发布已录视频则无需如此
→ 推定授权运营
→ 用户协议限定使用者
→ 肖坤对王珊运营行为负责
→ 相关性标准:仅发广告无需整体交付
→ 商业目的:意图包括运营
→ 账号交给王珊违法
→ 一般风险交给王凯 → 推定认可运营
→ 定时发布即可,无需代为发布
→ 代为发布本质是网站
⊣ 被告方:
肖因医疗事故死亡
→ 无法预见死亡
→ 授权不可能基于死亡
→ 顶多交付账户
→ 授权绝对不基于死亡或预料不到
→ 请求被告回应
这个死舍的人应该受到尊重。肖村授伤后,他在人发布双方的双方的一个程序已经录制好的事频,本质上即是要求将自身的人的标志投入商业化运用。已经构成了对王珊的该性授权,那么对于发布的视频分为两个方面及分析。
首先,第一个方面即是已经在账号上公开发表的视频。那么对于这部分事情呢,王三发为对于公开的信息的合理使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未造成肖春本人权损害,未受到高春。相反,受到了招聘不授权,那么对于公开发布事请构成公开信息合理使用。
那么另一方面,对于草稿相通的视频,为发布草稿相通的视频,是履行肖村所部的所安排的无偿委托任务所必须的事项,以即将企业的标志投入商业化运用。
综上,我方可以认为,这个肖坤对于账号的负面行为,符合其他人外者三法,死者的人格自为,还是应当受到尊重的。主张刚刚被告方主张作为权限,但是被告方在述方的差过以后,我面包方基本他的品差过。
这个死舍的人应该受到尊重。肖村授伤后,他在人发布双方的双方的一个程序已经录制好的事频,本质上即是要求将自身的人的标志投入商业化运用。已经构成了对王珊的该性授权,那么对于发布的视频分为两个方面及分析。
首先,第一个方面即是已经在账号上公开发表的视频。那么对于这部分事情呢,王三发为对于公开的信息的合理使用,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未造成肖春本人权损害,未受到高春。相反,受到了招聘不授权,那么对于公开发布事请构成公开信息合理使用。
那么另一方面,对于草稿相通的视频,为发布草稿相通的视频,是履行肖村所部的所安排的无偿委托任务所必须的事项,以即将企业的标志投入商业化运用。
综上,我方可以认为,这个肖坤对于账号的负面行为,符合其他人外者三法,死者的人格自为,还是应当受到尊重的。主张刚刚被告方主张作为权限,但是被告方在述方的差过以后,我面包方基本他的品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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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本内容分析,该环节为原告方提问,属于质询/对辩等双人环节中的提问方发言。文本呈现出对被告方主张的反驳与己方立场的论证,包含对事实的梳理和对法律适用的分析。
由于本文本为原告方提问环节的发言记录,无法完整还原双方交互过程,但可根据文本内容梳理其论证结构与攻防逻辑:
第一轮:原告方立论与反驳
原告方主张:死者人格利益应受尊重 → 事实前提:肖村(肖春)授伤后,他人发布双方程序录制好的视频 → 法律定性:本质上要求将自身人格标志投入商业化运用 → 法律后果:已构成对王珊的授权(此处文本表述混乱,疑为“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
第二轮:原告方对视频发布行为的两方面分析
分论点一:已公开发表的视频 → 王三(王珊)主张为对公开信息的合理使用 → 援引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 原告方反驳:⊣ 该行为未造成肖春本人权损害 → 但原告方同时承认:相反受到了招聘不授权(逻辑矛盾,疑为“未经授权”) → 结论:公开发布视频构成公开信息合理使用(此处原告方立场出现自我矛盾)
分论点二:草稿相通的视频(未发布草稿视频) → 事实定性:为履行肖村所安排的无偿委托任务所必须的事项 → 法律定性:以即将企业的标志投入商业化运用 → 逻辑推导: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第三轮:原告方总结与反驳被告
原告方主张:肖坤对账号的负面行为符合其他人外者三法(表述不清,疑为“符合人格权保护相关法律”) → 核心立场:死者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 → 对被告方主张的回应:⊣ 被告方主张作为权限(疑为“著作权”或“肖像权”) → 原告方反驳:被告方在述方的差过以后(表述不清),原告方基本他的品差过(表述不清)
逻辑规则使用标注:
注:由于原文存在大量语音识别错误和表述不清之处(如“死舍”“肖村授伤”“王三发为”“招聘不授权”“其他人外者三法”“品差过”等),以上分析基于可辨识的文本逻辑进行推断,部分内容可能存在理解偏差。
案涉账号存在两个委托关系。第一个委托关系是有偿委托关系,以及王川在账号运营、账号推广方面做出了某个公司努力。那么第二个合作是依靠的一个关系,也即在这个销跟动态成组过后,发布账号内。账号内拍摄并检测完订单的数据,并需要明确的是按照惯例,按照委托例双就报时进分配。
那么黄山经销村的住院,未获得2025年7月份本月这个委托数务相关报酬,那么虽然这份报酬是由无偿委托合同运营而取得的,但对于2024年7月份的有偿一个报酬,王珊尚未解决,有权就有权就20万元,依据原有同资的惯例,主张有偿委托报酬的抵扣。因此呢,王珊仅仅返还1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回答完毕,被告方主张王珊对AI视频有无创性劳动,请问王珊。有空。
案涉账号存在两个委托关系。第一个委托关系是有偿委托关系,以及王川在账号运营、账号推广方面做出了某个公司努力。那么第二个合作是依靠的一个关系,也即在这个销跟动态成组过后,发布账号内。账号内拍摄并检测完订单的数据,并需要明确的是按照惯例,按照委托例双就报时进分配。
那么黄山经销村的住院,未获得2025年7月份本月这个委托数务相关报酬,那么虽然这份报酬是由无偿委托合同运营而取得的,但对于2024年7月份的有偿一个报酬,王珊尚未解决,有权就有权就20万元,依据原有同资的惯例,主张有偿委托报酬的抵扣。因此呢,王珊仅仅返还1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回答完毕,被告方主张王珊对AI视频有无创性劳动,请问王珊。有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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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辩论文本内容分析:
因此按照质询环节格式处理,绘制对话流程图并标注攻防转换节点。
【原告方陈述阶段】
原告方主张
│
├─→ 事实前提1:案涉账号存在两个委托关系
│ ├─ 第一委托关系:有偿委托关系(王川在账号运营、推广方面付出努力)
│ └─ 第二委托关系:另一合作关系(销跟动态成组后,发布账号内拍摄并检测完订单数据)
│
├─→ 事实前提2:按照惯例/委托例,双就报时进行分配
│
├─→ 事实前提3:黄山经销村未获得2025年7月份委托事务相关报酬
│
├─→ 法律主张:虽然该报酬由无偿委托合同运营取得,但2024年7月份有偿报酬王珊尚未解决
│ │
│ └─→ 王珊有权就20万元,依据原有同资惯例,主张有偿委托报酬的抵扣
│ │
│ └─→ 结论:王珊仅返还1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 原告方提问:被告方主张王珊对AI视频有无创性劳动,请问王珊(回答)
攻防转换节点标注:
| 节点 | 内容 | 逻辑规则 |
|---|---|---|
| 节点1 | 原告方建立两个委托关系的事实框架 | 诉诸因果(因委托关系存在→产生报酬分配问题) |
| 节点2 | 原告方以“惯例”作为分配依据 | 诉诸惯例/类比推理 |
| 节点3 | 原告方主张抵扣权 | 逻辑推导:有偿报酬未付→有权抵扣→仅返还10万合理 |
| 节点4 | 原告方末尾提问被告方 | 举证责任转移(要求被告方就AI视频无创性劳动举证) |
逻辑推导链:
两个委托关系存在 → 有偿委托产生20万报酬未付 → 依据惯例可主张抵扣 → 王珊仅返还10万合法
反驳标注:
原告方在本轮提问环节的论述流程如下:
最高主张的独创性劳动,是区别于简单地利用AI模型进行整辑制作。王山对原有的视频进行了底层代码和数据迭代,进行了指令标志的输入,包括路径、景别、景区以及青面动画等制作方面和制作形式,构成了AI信C短视频运营中创新的标准和贡献。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存在独创性贡献的AI运动生频视频资料,我国司法实践认可其具有著作权。因此,王山就其具有独创性精神的视频享有著作权,其包括其对出著作权正行不存在侵害高村著作权的选择。请被告黄山行使著作权,能够主确结清人格权侵权。
最高主张的独创性劳动,是区别于简单地利用AI模型进行整辑制作。王山对原有的视频进行了底层代码和数据迭代,进行了指令标志的输入,包括路径、景别、景区以及青面动画等制作方面和制作形式,构成了AI信C短视频运营中创新的标准和贡献。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存在独创性贡献的AI运动生频视频资料,我国司法实践认可其具有著作权。因此,王山就其具有独创性精神的视频享有著作权,其包括其对出著作权正行不存在侵害高村著作权的选择。请被告黄山行使著作权,能够主确结清人格权侵权。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根据辩论文本内容与环节标注,该文本属于 原告方提问,即 质询/对辩等双人环节 中的提问方单轮发言。但文本中未呈现被告方回应,因此无法绘制完整的双向对话流程图。以下按“质询环节”格式处理,仅标注原告方提问中的逻辑推进与攻防意图。
由于仅有一方发言,无被告回应,故以“原告方提问逻辑链”形式呈现:
原告方提问逻辑链:
主张AI生成视频中“最高主张的独创性劳动” → 区别于“简单利用AI模型进行整辑制作”
⊣ 隐含反驳:被告可能主张该视频仅为AI自动生成、无人类独创性贡献
→ 王山对原有视频进行“底层代码和数据迭代”
→ 进行“指令标志的输入”,包括路径、景别、景区、青面动画等
→ 构成“AI信C短视频运营中创新的标准和贡献”
→ 援引“我国司法实践”认可存在独创性贡献的AI生成视频具有著作权
→ 王山享有著作权
→ 其著作权行使不侵害高村著作权
→ 请求被告黄山行使著作权时,能够“主确结清人格权侵权”(原文表述不清,推测为“确认并结清人格权侵权责任”)
攻防转换节点标注:
逻辑规则使用说明:
(注:因该环节为质询提问,非立论,故不输出概念定义与判断标准。以下仅总结其讨论内容。)
原告方在本轮提问中主要讨论以下内容:
整体论述以“独创性劳动→著作权→不侵权→请求被告承担责任”为线索,但未展开对“人格权侵权”构成要件的具体论证。
原告方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我王珊在行使诉讼权过程中,已经获得肖春对于人格标志强制人格标志商业义务的概括性授权,不存在人格标志强制商业业务的情形。具体表现及已公开发布视频及淘宝商,这些视频刚才在回答中已经阐述过了。
那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北京市互联网法院2023年经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江苏省常春人民法院2024苏0581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书,均对具有独创性的视频剪辑、图片生成就比上是贡献的成果予以认定。那么在本案中,黄山这个进行处理视频具有独创性的一些成果,因此符合著作权的相关要求。应当认定王珊常有这个安装,这个王珊对于他车账号行的形式并不当然构成销费车的害的。
请问被告王珊违法所得中还能区分出合法的报什么?
原告方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我王珊在行使诉讼权过程中,已经获得肖春对于人格标志强制人格标志商业义务的概括性授权,不存在人格标志强制商业业务的情形。具体表现及已公开发布视频及淘宝商,这些视频刚才在回答中已经阐述过了。
那么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北京市互联网法院2023年经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江苏省常春人民法院2024苏0581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书,均对具有独创性的视频剪辑、图片生成就比上是贡献的成果予以认定。那么在本案中,黄山这个进行处理视频具有独创性的一些成果,因此符合著作权的相关要求。应当认定王珊常有这个安装,这个王珊对于他车账号行的形式并不当然构成销费车的害的。
请问被告王珊违法所得中还能区分出合法的报什么?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根据文本内容判断,该环节为原告方提问,属于质询/对辩等双人环节(提问方为原告方,指向被告王珊)。
原告方提问
│
├─【第一轮:事实澄清】
│ 原告主张:王珊行使诉讼权已获肖春概括性授权
│ 事实佐证:已公开发布视频及淘宝商品(此前回答中已阐述)
│ 逻辑推导:授权存在 → 不存在人格标志强制商业义务的情形
│ 逻辑规则:诉诸事实(以已公开发布内容作为事实依据)
│
├─【第二轮:法律依据援引】
│ 原告主张:具有独创性的视频剪辑、图片生成成果应受著作权保护
│ 法律佐证:
│ ·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2023)经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
│ · 江苏省常春人民法院(2024)苏0581民初6697号民事判决书
│ 逻辑推导:司法判例认定独创性成果 → 本案黄山处理视频具独创性 → 符合著作权要求
│ 逻辑规则:类比推理(以类案判决推导本案应适用同一标准)
│
├─【第三轮:反驳被告逻辑】
│ 原告主张:王珊运营账号的行为不当然构成对肖春的侵害
│ 逻辑推导:著作权成立 → 账号运营行为≠侵权行为
│ 逻辑规则:⊣ 否定被告的因果推定(打破“运营账号=侵权”的当然逻辑)
│
└─【第四轮:核心质问】
原告发问:被告王珊违法所得中还能区分出合法的部分吗?
逻辑目的: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要求其区分合法与违法所得
逻辑规则:诉诸举证责任分配(要求对方承担区分合法所得的证明义务)
| 节点 | 攻防方向 | 内容 |
|---|---|---|
| 节点① | 原告→被告(立) | 以授权事实否定“强制商业义务”前提 |
| 节点② | 原告→被告(立) | 以两份判决书建立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基础 |
| 节点③ | 原告→被告(破) | ⊣ 否定“运营账号即侵权”的当然推论 |
| 节点④ | 原告→被告(攻) | 质问违法所得中合法部分的区分,迫使被告自证 |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被告方主张侵权责任赔偿,一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2条的获利剥夺。那么侵权责任法第182条的获利剥夺,与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的不当得利返还,需要这个获利剥夺的前提是获利与损害具有同一性,以及王珊的侵权获利及李菲的实际帮助的损失。
由本案可见,王珊履行双峰的嘱托,避免了这个影响中消益财产的增加,未造成理赔的损失,不存在获利与损失具有同一性的前提。因此,被告法律、司法提供中,在认定严重精神损害时,是否都需要一份病历资料,而不关注侵权行为本身?
答辩问题,回答原告的问题,法庭上不能被告的网架,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今天要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违法要件,且该要件不能从当事人主观陈述,需客观证据支撑并举证。其次,本案事实在于原告并未提交任何医疗手段予以提供广告更法尝试。自2025年9月被平台拒绝后,原告长达25年未采取任何维权举措。而其全部诉讼请求中,并未将要求梁山立刻删除下架侵害的行为,并且根据民事司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受企业风险损害性质要。
请问被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是否以原告停止侵害本请求权为?回答原告的问题,回答原告的问题是,答以下这个贬值100万整,被告主张权进行损原不赔。
请回答,王商明知账号权属有争议,明知你约是合法的权为人,故意隐瞒AI身份,调取非公开素材谋利,这种行为在被告自己的评价体系中,难道不是以违背善良公序故意加害他的吗?
回答原告的问题,首先您刚才也说是王珊明知自销或者死亡,并非平台知道自己的侵权行为及有效通知,因此我方在答辩状中供述,即平台不应就的预损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山对于其侵权所获利润的100万元,并非与账号贬值损失100万元是并并非。王珊的同一行为造成了上报点几百万元是获利的100万元,在侵权法损害赔偿原则中,不应同时获给这张违反财股。
你通过同事的观点,我刚才需要明确的是,王珊跟肖峰之间的存在,无论是朋友关系还是委托关系,黄珊本身没有侵害肖峰人格权利,利用其人格标志进行谋利的主观故意。那么,无论是合伙关系和委托关系,王珊与肖坤都为受获利与损害的利益共同体。倘若双方为客户关系,双方就完成账号经营收益,享有共同分配的那个客户关系求偿权,那么因此呢,双方系这个收益共同体,完全不存在利用销通的标准进行丑化进行谋利侵权的故意。那么,倘若双方存在委托关系,那么王川也享有利用和依据委托关系的委托报酬的房权,那么案涉账号的盈利必然会带来王珊的这个委托收益的增加。那么于此呢,从王珊与肖坤的合作关系角度,完全有理由相信王珊并非恶意利用销售的目标进行商业化,并非恶意侵害肖村的人格标志。其本质是出于善意运营和维系账号的经营成果,而非对于交村实施主观恶意的权利侵害。
被告是否在合伙关系中的合得区域能够排除唯一一次的继承原因,需要明确感谢的方括觉,需要明确的是,合作关系的收益分配与原告的继承权系两个同一法律关系。我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被告方主张侵权责任赔偿,一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2条的获利剥夺。那么侵权责任法第182条的获利剥夺,与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的不当得利返还,需要这个获利剥夺的前提是获利与损害具有同一性,以及王珊的侵权获利及李菲的实际帮助的损失。
由本案可见,王珊履行双峰的嘱托,避免了这个影响中消益财产的增加,未造成理赔的损失,不存在获利与损失具有同一性的前提。因此,被告法律、司法提供中,在认定严重精神损害时,是否都需要一份病历资料,而不关注侵权行为本身?
答辩问题,回答原告的问题,法庭上不能被告的网架,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今天要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违法要件,且该要件不能从当事人主观陈述,需客观证据支撑并举证。其次,本案事实在于原告并未提交任何医疗手段予以提供广告更法尝试。自2025年9月被平台拒绝后,原告长达25年未采取任何维权举措。而其全部诉讼请求中,并未将要求梁山立刻删除下架侵害的行为,并且根据民事司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受企业风险损害性质要。
请问被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是否以原告停止侵害本请求权为?回答原告的问题,回答原告的问题是,答以下这个贬值100万整,被告主张权进行损原不赔。
请回答,王商明知账号权属有争议,明知你约是合法的权为人,故意隐瞒AI身份,调取非公开素材谋利,这种行为在被告自己的评价体系中,难道不是以违背善良公序故意加害他的吗?
回答原告的问题,首先您刚才也说是王珊明知自销或者死亡,并非平台知道自己的侵权行为及有效通知,因此我方在答辩状中供述,即平台不应就的预损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山对于其侵权所获利润的100万元,并非与账号贬值损失100万元是并并非。王珊的同一行为造成了上报点几百万元是获利的100万元,在侵权法损害赔偿原则中,不应同时获给这张违反财股。
你通过同事的观点,我刚才需要明确的是,王珊跟肖峰之间的存在,无论是朋友关系还是委托关系,黄珊本身没有侵害肖峰人格权利,利用其人格标志进行谋利的主观故意。那么,无论是合伙关系和委托关系,王珊与肖坤都为受获利与损害的利益共同体。倘若双方为客户关系,双方就完成账号经营收益,享有共同分配的那个客户关系求偿权,那么因此呢,双方系这个收益共同体,完全不存在利用销通的标准进行丑化进行谋利侵权的故意。那么,倘若双方存在委托关系,那么王川也享有利用和依据委托关系的委托报酬的房权,那么案涉账号的盈利必然会带来王珊的这个委托收益的增加。那么于此呢,从王珊与肖坤的合作关系角度,完全有理由相信王珊并非恶意利用销售的目标进行商业化,并非恶意侵害肖村的人格标志。其本质是出于善意运营和维系账号的经营成果,而非对于交村实施主观恶意的权利侵害。
被告是否在合伙关系中的合得区域能够排除唯一一次的继承原因,需要明确感谢的方括觉,需要明确的是,合作关系的收益分配与原告的继承权系两个同一法律关系。我方。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根据 <辩论环节> 标注为“原告方提问”,且文本呈现出原告方与被告方之间的多轮问答交锋,判定该环节属于质询/对辩等双人环节。
### 第一轮交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争
原告方 → 主张:被告方主张侵权责任赔偿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82条获利剥夺,其前提是获利与损害具有同一性
⊣ 反驳:王珊履行双峰嘱托,未造成理赔损失,不存在获利与损失同一性前提
→ 推论:被告在认定严重精神损害时,是否都需要病历资料而不关注侵权行为本身?
【逻辑规则:诉诸因果——试图切断“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告方 → 回应: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须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构成要件
→ 该要件不能仅凭当事人主观陈述,需客观证据支撑并举证
→ 事实佐证:原告未提交任何医疗手段证据;自2025年9月被平台拒绝后长达25年未采取维权举措
→ 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中未要求梁山立刻删除下架侵害行为
⊣ 反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逻辑规则:诉诸举证责任——以举证不能否定原告请求权成立】
### 第二轮交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关系
原告方 → 提问: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是否以原告停止侵害本请求权为前提?
→ 追问:王商明知账号权属有争议,明知你约是合法权利人,故意隐瞒AI身份,调取非公开素材谋利
→ 这种行为在被告自己的评价体系中,难道不是违背善良公序故意加害他人吗?
【逻辑规则:归谬法——用被告自身评价体系反证其立场矛盾】
被告方 → 回应:王珊并非平台,平台不知道自己的侵权行为及有效通知
→ 因此平台不应就预损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反驳:王珊侵权所获利润100万元与账号贬值损失100万元并非同一
→ 王珊同一行为造成上报点几百万元获利100万元,在侵权法损害赔偿原则中不应同时获给
【逻辑规则:诉诸同一性——以获利与损害非同一否定双重赔偿】
### 第三轮交锋:王珊主观故意与法律关系定性
原告方 → 主张:王珊明知账号权属有争议,故意隐瞒AI身份,调取非公开素材谋利
→ 质疑:这难道不是违背善良公序故意加害他人?
【逻辑规则:诉诸善良公序——以公序良俗原则论证主观恶意】
被告方 → 回应:王珊与肖峰之间存在朋友关系或委托关系
→ 王珊本身没有侵害肖峰人格权利、利用其人格标志进行谋利的主观故意
→ 无论是合伙关系还是委托关系,王珊与肖坤都为受获利与损害的利益共同体
→ 若为合伙关系,双方就完成账号经营收益享有共同分配求偿权
→ 若为委托关系,王珊享有委托报酬的房权,账号盈利必然带来王珊委托收益增加
→ 从合作关系角度,完全有理由相信王珊并非恶意利用销售目标进行商业化
→ 其本质是出于善意运营和维系账号经营成果
⊣ 反驳:并非对于交村实施主观恶意的权利侵害
【逻辑规则:诉诸善意推定——以合作关系推定排除主观恶意】
### 第四轮交锋:合伙关系收益分配与继承权的关系
原告方 → 提问:被告是否在合伙关系中的合得区域能够排除唯一一次的继承原因?
【逻辑规则:诉诸法律关系区分——试图混淆或连接两个法律关系】
被告方 → 回应:合作关系的收益分配与原告的继承权系两个同一法律关系
→ 我方……
【逻辑规则:诉诸法律关系独立性——以法律关系不同否定原告关联性主张】
本环节为原告方提问与被告方答辩的多轮交锋,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四个层面:
整体攻防特征:原告方主要采用归谬法和诉诸善良公序策略,试图从被告自身逻辑中寻找矛盾;被告方则以举证责任分配、获利损害同一性缺失、善意推定和法律关系独立性作为核心防御工具,整体呈现“原告进攻—被告防御”的对话结构。
当然会排除高额的继承权。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案涉账号的财产权益、账号的使用权、账号财产价值、账号获得的合同,合同需要先经合伙清算后,才能为一方继承人所继承。
本案中,由于王珊与肖峰之间存在合伙合同关系,在肖峰离去之后,要先对案涉账号中肖峰的合伙份额进行清算,后原告李飞方可主张对于案涉账号的继承权。因此,我方认为双方的合同关系与肖峰的唯一投资资金是本案的重要观点。
本案事实,王珊与肖峰共同投资、共同收益、共享收益长达三年之久,完全符合合伙合同的全部要件。肖峰去世后,王珊私自利用AI宣传虚假视频,以自己名义签订新合同,所获取100万元收益,一些超出授权范围的个人独立行为。20万元是基于肖峰申请签订的合法付款合同,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收益,应依据民法典的惯例评分。王珊依法享有10万元,李飞可以就另外10万元继承。这100万元是王珊个人新签的侵权收益款项,法律性质截然不同。
被告刚刚也说,如果合同中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环节才到继承人的继承阶段,那么请问被告如何解释:王珊明知在合伙情形下的合伙人肖峰已经死亡,不积极进行清算程序,而积极持续地非法运营账号,这是不是可以解释为网商并不想、并不完善、消极地排除了清算程序,而积极地非法占有继承人可主张的权利?
回答问题需要明确一下,提事实的是王珊在李飞找到王珊之时,王珊已经遭遇了电信诈骗,说明并非他。
接下来就原来责任进行发问,被告主张平台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请回答:平台2025年9月1日已收到肖峰死亡证明,一个户籍上已经死亡的人,账号却9月本人出境,后台实名认证系统显示的这种异常,平台要达到的问题,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应满足有效满足80195条的有效通知。原告给平台发送的邮件只是提出了相关的死亡事实,并且提供自己的精神请求。今天未主张王珊的精神行为。平台测试知道王珊在利用AI进行创作并发布,是操作一账号平台属于自行工地的地方,既然平台属于技术中立的地方,那么告紧张的将账号封停也不会侵害任何一方权益。
封邮件之后,平台都是收到了王珊的邮件。王珊的邮件通间指向授权申请,也未提及自己的侵权行为。我方面对的是继承和授权的两个事情,是对于案涉账号的权属争议平台,不是法院,无需对账号进行审查。根据民法典提要求。
当然会排除高额的继承权。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案涉账号的财产权益、账号的使用权、账号财产价值、账号获得的合同,合同需要先经合伙清算后,才能为一方继承人所继承。
本案中,由于王珊与肖峰之间存在合伙合同关系,在肖峰离去之后,要先对案涉账号中肖峰的合伙份额进行清算,后原告李飞方可主张对于案涉账号的继承权。因此,我方认为双方的合同关系与肖峰的唯一投资资金是本案的重要观点。
本案事实,王珊与肖峰共同投资、共同收益、共享收益长达三年之久,完全符合合伙合同的全部要件。肖峰去世后,王珊私自利用AI宣传虚假视频,以自己名义签订新合同,所获取100万元收益,一些超出授权范围的个人独立行为。20万元是基于肖峰申请签订的合法付款合同,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收益,应依据民法典的惯例评分。王珊依法享有10万元,李飞可以就另外10万元继承。这100万元是王珊个人新签的侵权收益款项,法律性质截然不同。
被告刚刚也说,如果合同中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环节才到继承人的继承阶段,那么请问被告如何解释:王珊明知在合伙情形下的合伙人肖峰已经死亡,不积极进行清算程序,而积极持续地非法运营账号,这是不是可以解释为网商并不想、并不完善、消极地排除了清算程序,而积极地非法占有继承人可主张的权利?
回答问题需要明确一下,提事实的是王珊在李飞找到王珊之时,王珊已经遭遇了电信诈骗,说明并非他。
接下来就原来责任进行发问,被告主张平台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请回答:平台2025年9月1日已收到肖峰死亡证明,一个户籍上已经死亡的人,账号却9月本人出境,后台实名认证系统显示的这种异常,平台要达到的问题,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应满足有效满足80195条的有效通知。原告给平台发送的邮件只是提出了相关的死亡事实,并且提供自己的精神请求。今天未主张王珊的精神行为。平台测试知道王珊在利用AI进行创作并发布,是操作一账号平台属于自行工地的地方,既然平台属于技术中立的地方,那么告紧张的将账号封停也不会侵害任何一方权益。
封邮件之后,平台都是收到了王珊的邮件。王珊的邮件通间指向授权申请,也未提及自己的侵权行为。我方面对的是继承和授权的两个事情,是对于案涉账号的权属争议平台,不是法院,无需对账号进行审查。根据民法典提要求。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根据文本内容分析,该文本属于原告方提问环节,即质询/对辩等双人环节。文本中原告方针对被告方的主张进行了多轮发问和逻辑反驳,包含对被告观点的质疑与追问。
第一轮交锋:关于清算程序与继承权的关系
原告方主张:合伙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需先经合伙清算,继承人方可继承 → 被告方主张:需经清算程序才到继承人继承阶段
原告方发问:王珊明知合伙人肖峰已死亡,不积极进行清算程序,而积极持续地非法运营账号 ⊣ 被告方“需经清算程序”主张
第二轮交锋:关于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认定
原告方主张:平台2025年9月1日已收到肖峰死亡证明 → 户籍上已死亡的人,账号却9月本人出境,后台实名认证系统显示异常 → 平台应知道或应当知道
原告方进一步主张:原告给平台发送的邮件提出了死亡事实并提供精神请求 → 平台测试知道王珊利用AI创作并发布 → 平台属于技术中立地方 → 平台封停账号不会侵害任何一方权益
第三轮交锋:关于王珊邮件的性质
原告方主张:平台收到王珊邮件 → 王珊邮件指向授权申请,未提及自己的侵权行为 → 我方对继承和授权两个事情 → 案涉账号权属争议平台不是法院,无需对账号进行审查 → 根据民法典提要求
攻防转换节点标注: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是其自身具有过错,且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的行为,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应该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对海量生成内容不会有不遍的审查义务。那么期末的被告,被告自己里头,被告自己也传说被告平台公司严格遵循平台实名制规定,并使得原告方肖关非法将自己的账号密码授予他人进行使用。
那么原告方反问被告:在收到王珊对于账号权属有争议的邮箱之后,被告方平台明确知道该账号的实名注册人是肖盾而被黄杀,那平台为什么还是觉得这二者的账号处于一个平台无法介入的权属争议?那么按被告的思路来说,既然被告严格遵循了实名制规定,在得知账号由一个非实名人非法占有的情形下,仍采取不作为的措施。
被告回答原告的问题:被告在电动公司用户提供协议一条中明确载明,对于由于保管不当的技术原因导致账号密码被盗或密码丢失,或授权他人使用,3个损失应由父亲承担。原告肖坤生前将账号密码授权给王珊,其自身应当对账号的后续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被告。平台,平台。在面对继承和权属争议时,房子租近500万的账号所产生的损失,平台下面的全属是一时,不是盲目分析100万的账号,而是选择中立,是其是属于合理的选择。对于封闭账号产生的交易损失,您方如何保证黄山不会对平台保密封信账号所产生的损失提出赔偿?10分钟。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是其自身具有过错,且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的行为,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应该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对海量生成内容不会有不遍的审查义务。那么期末的被告,被告自己里头,被告自己也传说被告平台公司严格遵循平台实名制规定,并使得原告方肖关非法将自己的账号密码授予他人进行使用。
那么原告方反问被告:在收到王珊对于账号权属有争议的邮箱之后,被告方平台明确知道该账号的实名注册人是肖盾而被黄杀,那平台为什么还是觉得这二者的账号处于一个平台无法介入的权属争议?那么按被告的思路来说,既然被告严格遵循了实名制规定,在得知账号由一个非实名人非法占有的情形下,仍采取不作为的措施。
被告回答原告的问题:被告在电动公司用户提供协议一条中明确载明,对于由于保管不当的技术原因导致账号密码被盗或密码丢失,或授权他人使用,3个损失应由父亲承担。原告肖坤生前将账号密码授权给王珊,其自身应当对账号的后续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被告。平台,平台。在面对继承和权属争议时,房子租近500万的账号所产生的损失,平台下面的全属是一时,不是盲目分析100万的账号,而是选择中立,是其是属于合理的选择。对于封闭账号产生的交易损失,您方如何保证黄山不会对平台保密封信账号所产生的损失提出赔偿?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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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本内容与环节标注,当前为原告方提问,属于质询/对辩等双人环节。
原告方提问
│
├─ 第一轮:原告方设定论证前提
│ ├─ 前提1: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需满足“自身具有过错 + 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为 + 未采取必要措施”
│ ├─ 前提2: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对海量生成内容不负有普遍审查义务
│ ├─ 事实主张:被告平台严格遵循实名制规定
│ └─ 事实主张:原告方肖关非法将自己的账号密码授予他人使用
│
├─ 第二轮:原告方发起核心质询
│ ├─ 事实前提:被告收到王珊对账号权属有争议的邮箱
│ ├─ 事实前提:被告平台明确知道该账号实名注册人是肖盾
│ ├─ 逻辑推导:既然严格遵循实名制 → 得知账号由非实名人非法占有 → 应采取措施
│ └─ 反驳/指控:被告仍采取不作为措施
│ └─ 逻辑规则:诉诸一致性(言行不一:声称遵循实名制却放任非实名使用)
│
├─ 第三轮:被告回答
│ ├─ 依据:用户提供协议条款
│ ├─ 规则内容:因保管不当、技术原因导致账号密码被盗/丢失/授权他人使用,损失由用户承担
│ ├─ 事实主张:原告肖坤生前将账号密码授权给王珊
│ └─ 结论:原告自身应对账号后续后果承担责任
│ └─ 逻辑规则:诉诸约定免责(合同条款优先)
│
└─ 第四轮:原告方追问(质询延续)
├─ 事实前提:账号涉及近500万财产利益
├─ 被告立场:平台选择中立、不盲目分析
├─ 原告质疑:平台中立是否属于合理选择
├─ 逻辑推导:若平台封禁账号 → 王珊可能向平台索赔损失
└─ 核心追问:您方如何保证王珊不会对平台保密封信账号所产生的损失提出赔偿?
└─ 逻辑规则:归谬法(以被告逻辑推演其可能面临的反向索赔风险)
| 轮次 | 攻防方 | 节点性质 | 逻辑规则 | 内容摘要 |
|---|---|---|---|---|
| 1 | 原告方 | 立前提 | 概念限定 | 限定平台责任构成要件与审查义务边界 |
| 2 | 原告方 | 进攻 | 诉诸一致性 | 以实名制遵循与不作为之间的矛盾发起质询 |
| 3 | 被告方 | 防御 | 诉诸约定免责 | 援引用户协议转移责任至用户自身 |
| 4 | 原告方 | 再进攻 | 归谬法 | 以封禁账号可能引发的反向索赔风险追问被告立场合理性 |
原告方第一轮:
平台责任 = 过错 ∧ 知道/应知 ∧ 未采取必要措施
技术服务提供者 ⊣ 普遍审查义务
原告方第二轮:
严格实名制 → 知道非实名使用 → 应采取必要措施
被告实际行为 = 不作为
∴ 被告行为 ⊣ 严格实名制主张
被告方第三轮:
用户协议约定 → 授权他人使用之损失由用户承担
肖坤授权王珊 → 肖坤/原告方承担责任
原告方第四轮:
平台选择中立 → 是否合理?
若封禁 → 王珊可能索赔 → 平台面临损失
∴ 被告中立立场需解释如何规避此风险
回答第二个问题。首先,要厘清合同异地转让法定条款的三个概念。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转让是经对方同意。我强调的是前有情为,而非本案的法律继承情形。继承的本质是基于法律规定概括承重。你对继程交通在任协合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推出,推动公司的合利。平台的协议不能排除案涉账号的可失途性,并且经过合际调整的家庭审查其台的相关条款无效。
其次,这个公司并非接受一个新的合同当事人,而是原合同关系中定的主体。因法律事实的变更,合同内容应他的权利义务均未改变,改变的只是合同相对方的身份。为公司作为一个面向公众提供标准化的服务平台,任何符合这个条件注册人都可以成为主体。平台如何拒绝地位。并且,平台并不会因你个继承的而承担额外的自己丧失利益。司法实践中,合作权利又不再受遗转。因继承法律原因发生,不予相权利,对吧。所以当时认为平台一般接受理赔强制。预约的时候。
回答第二个问题。首先,要厘清合同异地转让法定条款的三个概念。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转让是经对方同意。我强调的是前有情为,而非本案的法律继承情形。继承的本质是基于法律规定概括承重。你对继程交通在任协合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推出,推动公司的合利。平台的协议不能排除案涉账号的可失途性,并且经过合际调整的家庭审查其台的相关条款无效。
其次,这个公司并非接受一个新的合同当事人,而是原合同关系中定的主体。因法律事实的变更,合同内容应他的权利义务均未改变,改变的只是合同相对方的身份。为公司作为一个面向公众提供标准化的服务平台,任何符合这个条件注册人都可以成为主体。平台如何拒绝地位。并且,平台并不会因你个继承的而承担额外的自己丧失利益。司法实践中,合作权利又不再受遗转。因继承法律原因发生,不予相权利,对吧。所以当时认为平台一般接受理赔强制。预约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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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本内容与环节标注,该文本属于被告方提问环节,即质询/对辩等双人环节。因此,应使用对话流程图分析框架,标注攻防转换节点,并使用逻辑符号表示推导与反驳关系。
由于原始文本为被告方单方连续陈述(提问方发言),未提供原告方即时回应,因此对话流程以被告方论证链条为主线,标注其内部逻辑推进与潜在攻防节点。
第一轮:概念厘清与前提限定
第二轮:继承本质论证
第三轮:合同主体变更论证
第四轮:平台义务论证
第五轮:司法实践与结论
整体对话流程图(被告方单方推进):
概念厘清 → 继承本质(法律直接规定)⊣ 平台协议排除
→ 合同主体同一性 → 平台无额外损失
→ 司法实践 → 结论:平台应接受强制继承/缔约
该文本为被告方在提问环节的连续陈述,核心论述流程如下:
注:文本中存在多处表述不清或疑似语音转文字错误(如“继程交通在任协合同”“可失途性”“合际调整的家庭审查”“不予相权利”“强制预约”等),上述分析已根据上下文逻辑进行合理推断。
首先,第一,交通申行并没有授权王山继续运营他的账号。交通申行将票的密达给我,王山组织授权范围有明确边界,及以委托及代为发布,以及开车考的事情,请绝对不给联合标准的强制商业利用。
第二,消费生命具予单的目的也仅是为了避免先前签订合同广告合同违约,而非继续运营状况。他们此时并不能预知自己会因医疗事故死亡,不可能授权王善内部合作进行运用,去及人研究专业,并可能希望其以后作为他人荣誉的工具。
关于被告方主张双方在交通申请已经成用AI视频的惯例,首同被告方所谓在交费车前已经使用AI生成视频和断裂征实虚构,被告应当承担举证部门的职业责任。第二,即便生前有个辅助性技术微调,这也绝不等于授权网3在他辉死后凭空捏造自词等形象去欺骗工众毛利。第三,即便双方生前就算真的已经形成了AI生成视频的关系,也不等同于肖军允许王珊在次此后利用其肖像先继续制作商业视频,进行变现客户的意图推进死者对此做工和标志商业利用的同意人格权。核心在于自主决定死者生产效率以及于其在事基间的自主行为。自然人死亡后人格利益保护的近原告峰主张案涉100万元视食收益,系全部来自于肖村人格标志的商业化利用,王山没有任何共献。
那么请问原告方全国代理人,你如何解释?在王王珊参与消防运之前,肖坤仅为中央总军小国主,那么在王珊参与消防运后,肖坤集成了有500万的这个巨大影响的范围,期间唯一的变量是什么?
首先,第一,交通申行并没有授权王山继续运营他的账号。交通申行将票的密达给我,王山组织授权范围有明确边界,及以委托及代为发布,以及开车考的事情,请绝对不给联合标准的强制商业利用。
第二,消费生命具予单的目的也仅是为了避免先前签订合同广告合同违约,而非继续运营状况。他们此时并不能预知自己会因医疗事故死亡,不可能授权王善内部合作进行运用,去及人研究专业,并可能希望其以后作为他人荣誉的工具。
关于被告方主张双方在交通申请已经成用AI视频的惯例,首同被告方所谓在交费车前已经使用AI生成视频和断裂征实虚构,被告应当承担举证部门的职业责任。第二,即便生前有个辅助性技术微调,这也绝不等于授权网3在他辉死后凭空捏造自词等形象去欺骗工众毛利。第三,即便双方生前就算真的已经形成了AI生成视频的关系,也不等同于肖军允许王珊在次此后利用其肖像先继续制作商业视频,进行变现客户的意图推进死者对此做工和标志商业利用的同意人格权。核心在于自主决定死者生产效率以及于其在事基间的自主行为。自然人死亡后人格利益保护的近原告峰主张案涉100万元视食收益,系全部来自于肖村人格标志的商业化利用,王山没有任何共献。
那么请问原告方全国代理人,你如何解释?在王王珊参与消防运之前,肖坤仅为中央总军小国主,那么在王珊参与消防运后,肖坤集成了有500万的这个巨大影响的范围,期间唯一的变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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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性抗辩。第一,从法律评价的角度,假设不能代替现实侵权,作为假设的合法可能而改变其违法属性。我们评价的是已经发生的侵权违法事实。而且假设平行时空,本案的肖春已经去世,王山成员许可利用AI假冒交通谋力,不能因为王珊假设自己——我说认为赚到这么多钱——反推企业甲方行为不构成侵权,或者不需要行为法。
请问原告代理人,主张原告有三条使用权的情况下,选择了第一条路径,或托走利于付法管理全额剥夺的,那么体现刚判决获利剥夺的前提是获利与损害具有重性。原告的第一条路径主张全额剥——全额剥夺100万元的AI视频收益,而不顾我参与其中的劳务贡献及作为行为,是否违背了侵权法的基本法?有了侵权法1万的立法的基本卡以及一处理的。
假设性抗辩。第一,从法律评价的角度,假设不能代替现实侵权,作为假设的合法可能而改变其违法属性。我们评价的是已经发生的侵权违法事实。而且假设平行时空,本案的肖春已经去世,王山成员许可利用AI假冒交通谋力,不能因为王珊假设自己——我说认为赚到这么多钱——反推企业甲方行为不构成侵权,或者不需要行为法。
请问原告代理人,主张原告有三条使用权的情况下,选择了第一条路径,或托走利于付法管理全额剥夺的,那么体现刚判决获利剥夺的前提是获利与损害具有重性。原告的第一条路径主张全额剥——全额剥夺100万元的AI视频收益,而不顾我参与其中的劳务贡献及作为行为,是否违背了侵权法的基本法?有了侵权法1万的立法的基本卡以及一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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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本内容分析:
【被告方提问环节】
被告方陈述(假设性抗辩):
├─ 论点1:假设不能代替现实侵权
│ └─ 逻辑路径:法律评价对象=已发生的侵权违法事实 → 假设的合法可能不能改变违法属性
│ └─ 逻辑规则:诉诸法律评价的确定性(法律评价以事实为基础)
│
├─ 论点2:平行时空假设不成立
│ └─ 逻辑路径:本案肖春已去世 → 王山成员许可利用AI假冒交通谋利 → 不能因王珊假设自己赚钱 →⊣ 反推企业甲方不构成侵权
│ └─ 逻辑规则:归谬法(以假设反推现实将导致逻辑谬误)
│
└─ 向原告代理人提问:
├─ 前提确认:原告主张三条使用权 → 选择第一条路径 → 全额剥夺100万元AI视频收益
├─ 核心质疑:获利与损害是否具有同一性?
│ └─ 前提:刚判决获利剥夺的前提是获利与损害具有同一性
├─ 反驳点:不顾被告参与劳务贡献及行为 →⊣ 全额剥夺是否违背侵权法基本法理?
└─ 逻辑规则:诉诸因果关系(获利与损害的关联性)、比例原则
攻防转换节点标注:
| 轮次 | 发言方 | 内容要点 | 逻辑操作 |
|---|---|---|---|
| 1 | 被告方 | 假设不能代替现实侵权 | 建立法律评价的事实基础 |
| 2 | 被告方 | 平行时空假设导致逻辑谬误 | 归谬法⊣原告可能主张 |
| 3 | 被告方 | 获利与损害同一性质疑 | 诉诸因果关系 |
| 4 | 被告方 | 劳务贡献被忽视 | 比例原则⊣全额剥夺 |
对话流程总结: 被告方先以假设性抗辩建立防御框架(假设≠现实→不能反推不侵权),再转向进攻性质询,聚焦原告主张全额剥夺100万元收益的合理性,核心攻击点为:①获利与损害是否同一 ②是否忽视被告劳务贡献 ③是否违背侵权法基本法理。
不予原告的实际退赔方式,不以原告实际产生损失为依据。第一、二项明确,接下来在人身损害赔偿与损失中,经认定权利人有权在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益之间进行选择。对以依法目的解决侵权人从侵权中受害人损失难以证明,而侵权人获利巨大的困境,如果如被告所说,比方原告无法证明成本受有损失,不能进入,不能适用目的返还,那么这另外的规定。
将完成架构第二,从损失性质来,原告并非没有损失,而是转化为这个网上的非法获利。王村企业所利用销售的销项和声平某个最低百万元,本应属于销售人数标准,财产经济由取飞继承。王珊不当占有这名利益,正是侵犯了有约所继承的财产经济利益。
第三,从公平非法角度,如果按被告的逻辑,自承人只要不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就可以将侵权所得债,这为有这将严重违背任何人不得行为违法行为中过利的基本法理。
第四,黄山的行行为是部来自于交通的人格标志,若没有通人标志,问方代表人帮助张王山发布AI视频,侵汉交通。系统,但AI、AI视频内有游戏的交通视频的根源,没有丑化风险的形象,请问警方认为这些视频具体具体存在哪些损害高速技术?
不予原告的实际退赔方式,不以原告实际产生损失为依据。第一、二项明确,接下来在人身损害赔偿与损失中,经认定权利人有权在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益之间进行选择。对以依法目的解决侵权人从侵权中受害人损失难以证明,而侵权人获利巨大的困境,如果如被告所说,比方原告无法证明成本受有损失,不能进入,不能适用目的返还,那么这另外的规定。
将完成架构第二,从损失性质来,原告并非没有损失,而是转化为这个网上的非法获利。王村企业所利用销售的销项和声平某个最低百万元,本应属于销售人数标准,财产经济由取飞继承。王珊不当占有这名利益,正是侵犯了有约所继承的财产经济利益。
第三,从公平非法角度,如果按被告的逻辑,自承人只要不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就可以将侵权所得债,这为有这将严重违背任何人不得行为违法行为中过利的基本法理。
第四,黄山的行行为是部来自于交通的人格标志,若没有通人标志,问方代表人帮助张王山发布AI视频,侵汉交通。系统,但AI、AI视频内有游戏的交通视频的根源,没有丑化风险的形象,请问警方认为这些视频具体具体存在哪些损害高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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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本内容与环节标注,该文本属于被告方提问环节,即质询/对辩等双人互动环节。但文本实际呈现为被告方(或反方)的一段连续陈词,包含对原告方主张的反驳与质问,末尾提出具体问题。因此按质询环节处理,绘制对话流程图并标注攻防转换。
由于文本未提供原告方直接回应,仅能从被告方发言中提取其攻击逻辑与隐含的原告方立场。以下以“原告方主张”为假想靶子,标注被告方的攻防路径。
第一轮交锋:关于退赔方式与损失认定依据
第二轮交锋:关于损失难以证明时的救济路径
第三轮交锋:关于损失性质转化
第四轮交锋:关于公平与法理
第五轮交锋:关于人格标志与具体损害
攻防转换节点总结:
被告方在本轮提问中主要围绕以下逻辑展开:
关于名誉贬损社会评价的政策可源于身份造谣引发近日崩塌,而非仅仅指丑化等方式。被告将社会评价狭隘等同于未被辱骂,系社会偷换概念。
本次发现该事的视频系AI宣传后大量取关,这不仅是对销售及账户真实性的质疑,更是对销售生前真实信誉的否定。这种欺骗导致公众上在有和肖坤跟肖坤的下面喜关的系,为何尝不是对于肖坤本身的一种缅怀?及我及粉丝仅接受肖坤本人经验视频。去接受AI、AI、AI真体的事情,这何尝不是肖昆领域提高社会评价提升一有体现。
关于名誉贬损社会评价的政策可源于身份造谣引发近日崩塌,而非仅仅指丑化等方式。被告将社会评价狭隘等同于未被辱骂,系社会偷换概念。
本次发现该事的视频系AI宣传后大量取关,这不仅是对销售及账户真实性的质疑,更是对销售生前真实信誉的否定。这种欺骗导致公众上在有和肖坤跟肖坤的下面喜关的系,为何尝不是对于肖坤本身的一种缅怀?及我及粉丝仅接受肖坤本人经验视频。去接受AI、AI、AI真体的事情,这何尝不是肖昆领域提高社会评价提升一有体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根据辩论文本内容与“被告方提问”这一环节名称,该文本属于质询/对辩等双人环节(被告方提问场景下的陈述与追问混合发言)。
被告方发言
│
├─→ 提出核心论点:名誉贬损社会评价的政策可源于身份造谣引发近日崩塌
│ │
│ └─→ ⊣ 反驳对方(隐含):并非仅仅指丑化等方式
│ │
│ └─→ 指控:被告将社会评价狭隘等同于未被辱骂
│ │
│ └─→ 定性:系社会偷换概念(逻辑规则:概念偷换指控)
│
├─→ 事实佐证:发现该事的视频系AI宣传后大量取关
│ │
│ ├─→ 推导1:这是对销售及账户真实性的质疑
│ │
│ └─→ 推导2:更是对销售生前真实信誉的否定
│ │
│ └─→ 因果链:这种欺骗导致公众在“有和肖坤跟肖坤的下面喜关的系”
│ │
│ └─→ 反问:为何尝不是对于肖坤本身的一种缅怀?
│
└─→ 立场陈述:我及粉丝仅接受肖坤本人经验视频
│
└─→ ⊣ 拒绝接受:AI、AI、AI真体的事情
│
└─→ 结论:这何尝不是肖昆领域提高社会评价提升一有体现
│
└─→ (逻辑规则:诉诸因果 + 反问归谬)
| 轮次 | 发言方 | 内容要点 | 逻辑规则 | 攻防方向 |
|---|---|---|---|---|
| 1 | 被告方 | 名誉贬损可源于身份造谣,非仅丑化 | 概念扩展 | 进攻(扩大对方概念外延) |
| 2 | 被告方 | 指控对方将社会评价狭隘等同未被辱骂 | 概念偷换指控 | 进攻(攻击对方定义) |
| 3 | 被告方 | AI宣传后大量取关→质疑真实性→否定信誉 | 诉诸因果 | 进攻(构建因果链) |
| 4 | 被告方 | 反问:这何尝不是缅怀? | 反问归谬 | 进攻(将对方逻辑推向反面) |
| 5 | 被告方 | 仅接受本人视频,拒绝AI | 立场声明 | 防守(划定自身接受边界) |
| 6 | 被告方 | 结论:何尝不是提高社会评价的体现 | 诉诸因果+反问 | 进攻(反向论证) |
身份造谣 → 引发人设崩塌 → 属于名誉贬损社会评价的政策范畴
↓
对方将社会评价=未被辱骂 → 偷换概念
↓
AI宣传 → 大量取关 → 质疑真实性 → 否定生前信誉 → 欺骗
↓
公众取关行为 → 何尝不是缅怀? → 反向论证对方逻辑荒谬
↓
仅接受本人视频 → 拒绝AI → 何尝不是提高社会评价的体现?
由于该环节实际为被告方提问/陈述混合,按质询环节处理,但文本中亦包含单人陈述特征。核心论述流程总结如下:
注:文本中存在大量语音转文字导致的错别字与语义断裂(如“肖坤”“肖昆”“喜关”“经验视频”等),上述分析基于可辨识语义进行结构化还原。
首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就地方式的选择权在于原告,权利人有权选择停止侵害,也有权选择庭审本案赔偿。原告未提出诉请,不代表原告放弃了损害赔偿权利,也不代表原告的损害不存在。
其次,正是因为原告的容忍,恰恰证明了侵权行为的隐蔽和恶劣。原告作为方经一上知政府成人,在遭遇平台拒绝后,处于动机不对称的弱势地位,直至2026年3月份才得生产。被告以受害人标准苛责原告,更不能用原告寻求救治的时间差,以及寻求设计方式来掩盖被告长达9个月持续进行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
首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就地方式的选择权在于原告,权利人有权选择停止侵害,也有权选择庭审本案赔偿。原告未提出诉请,不代表原告放弃了损害赔偿权利,也不代表原告的损害不存在。
其次,正是因为原告的容忍,恰恰证明了侵权行为的隐蔽和恶劣。原告作为方经一上知政府成人,在遭遇平台拒绝后,处于动机不对称的弱势地位,直至2026年3月份才得生产。被告以受害人标准苛责原告,更不能用原告寻求救治的时间差,以及寻求设计方式来掩盖被告长达9个月持续进行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根据文本内容与环节标注“被告方提问”,该环节属于质询/对辩等双人环节中的被告方提问部分。但文本中仅呈现了被告方(或反方)的单方陈述,未记录原告方(或正方)的即时回应,因此无法绘制完整的双向对话流程图。以下按质询环节中的单方陈词处理,标注其内在逻辑攻防结构。
由于文本仅为被告方提问/陈述,无对方回应记录,以下以“被告方逻辑推进流程”呈现:
第一轮:权利归属与诉请缺失的因果关系
第二轮:容忍行为与侵权隐蔽性的因果关系
第三轮:时间差与侵权行为持续性的对抗
整体逻辑流向: 法律权利存在 → 未诉请≠放弃 → 容忍证明隐蔽性 → 时间差不能掩盖侵权持续性
若将该文本视为被告方在质询环节中的单方陈词,其论述流程总结如下:
核心论证目标:在被告方提问环节中,预先阻断原告可能以“未诉请”或“容忍”为由进行的抗辩,同时将侵权责任锚定在被告行为的客观持续性上。
好,我觉得不要出问题,不要主张三关去实,也会对账号贬值产生一定因果关系。即便没有艾H品的不变总值也是属于假设的,假设的因数定不能成立。
第一,从时间节点设数据来看,显值爆发于AI视频发布之后而不消费,确实事实。第二,从侵权法因果关系来看,王珊故意造的行为切断了自然解的可能性,即便肖辉去实,客观上会对账号造成一定影响,但在这意侵权中,侵权人不能以即便没有我的行为,损害也会发生来切断人果关系为由主张免责。因果相关因果关系要求判断行为的通常情况下是否足以导致损害。那么在本案中发布AI感冒系统被识过后,本次因对机器而大量取关广告商数据崩发而撤单,这是高度带然性的结果。因此,本案直接因果关系成立。
从举证责任来看,被告主张这人减值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认为的减值中存在交通事实导致自然减值部分,应当证明该部分的价。现在对公司存在偿责任,其主张的AI标志规范目的包括防止通六条。一到时间吧。
好,我觉得不要出问题,不要主张三关去实,也会对账号贬值产生一定因果关系。即便没有艾H品的不变总值也是属于假设的,假设的因数定不能成立。
第一,从时间节点设数据来看,显值爆发于AI视频发布之后而不消费,确实事实。第二,从侵权法因果关系来看,王珊故意造的行为切断了自然解的可能性,即便肖辉去实,客观上会对账号造成一定影响,但在这意侵权中,侵权人不能以即便没有我的行为,损害也会发生来切断人果关系为由主张免责。因果相关因果关系要求判断行为的通常情况下是否足以导致损害。那么在本案中发布AI感冒系统被识过后,本次因对机器而大量取关广告商数据崩发而撤单,这是高度带然性的结果。因此,本案直接因果关系成立。
从举证责任来看,被告主张这人减值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认为的减值中存在交通事实导致自然减值部分,应当证明该部分的价。现在对公司存在偿责任,其主张的AI标志规范目的包括防止通六条。一到时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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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法义务的法律规范应用至司法领域,是否有违背该规范的规范目的、该法律的规范目的、所要被造团队其规划目的?其规范目的的保护范围在于公法,我们当然可以推知其不仅保护的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更可以推知保护的是一个具体的概念。
因此,原告方利用对于公法权益上保护义务所规定的规范条款,来界定被告为公司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于法有据的。因为该法规定的保护的是公众的合法权益,而公众这个大范围必然涵盖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公法义务的法律规范应用至司法领域,是否有违背该规范的规范目的、该法律的规范目的、所要被造团队其规划目的?其规范目的的保护范围在于公法,我们当然可以推知其不仅保护的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更可以推知保护的是一个具体的概念。
因此,原告方利用对于公法权益上保护义务所规定的规范条款,来界定被告为公司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于法有据的。因为该法规定的保护的是公众的合法权益,而公众这个大范围必然涵盖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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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本内容分析:
结论:该文本虽标注为“被告方提问”,但实际呈现为单人论证陈词,按“其他陈词等单人环节”规则处理。
第一层:提出核心质疑(以反问形式)
被告方提出一个反问:将保护公法义务的法律规范应用至司法领域,是否违背了以下三重规范目的——
→ 此反问实质上是在质疑原告方法律适用的正当性。
第二层:对规范目的保护范围进行推演
第三层:得出对原告方有利的结论(转折)
第四层:整体论证走向
被告方表面以反问质疑原告方法律适用的正当性,但实际论证结论却支持了原告方的立场——即认为原告方援引公法规范来界定被告连带责任是“于法有据”的。这构成一种自我驳斥式论证或立场倒置的修辞策略。
被告方反问(质疑法律适用正当性)
↓
承认规范目的保护范围在公法
↓
推知:保护抽象概念 + 具体概念
↓
结论转折:原告方援引该规范于法有据
↓
理由:公众合法权益 ⊇ 个人合法权益
↓
最终立场:支持原告方适用公法规范界定被告连带责任
逻辑规则使用:
关于办法第九条,在AI标题合法转移给用户的情况下,还应当如何履行合理提示和标准回答被告上的问题。被告方所主张的将标准办法第十九条,并不能构成日个公司平台的所有后面使用,因为该种适用前提是通过协议明确约定标识义务和审核的。瑞业公司说需要主动适用第九部分的标准,你就AI生活的我们法定方提供的这个承诺书完成对段。根据标准办法,平台在申请环节的传播感觉就有强制性的要求。这种法上法上的行政监管力不能仅凭地直用户群众数度完全免除。
请代理人肖坤江回答:账号私自交人在交由他人使用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可否排除协议中约定的款问题?
第一,将账号交给他人这一事实,即变动成也是属于合同违规侵权平台不够的一个保权利的法律问题。即便王即便销销账密码交给王珊,违反了平台协议,这并不等于消失,丧失了对账号财产权员的请求权,更不等于授权他人进行AI造假授权。而AI造假侵权。平台的格式条款可以约束合同履行,但不能剥夺交通作业公民依法享有的认利益。并且,平台该格式条款为不断扩大自的权利,将自身的义务转移给了用户。从控来看,开无效。
第二,从我关系角度来看,与战后总核心是王三的任账号平台从未未用承诺书免除法律责任,恰恰相反,然签订承诺书却没有履行责任。如方从平台调查,请问你方有何证据证明,我方公证书是范院权审法庭司法检定鉴定报告伪伪造?如果你拿不出证据,如果你拿不出问题,那我请问您如何解释账号鉴定报告第一次评估为110万元时,肖坤的去世,而第二次评估时,肖昆已经去世了?就差不多我100万钱。
回答被告方的问题。回答被告方的第一个问题,原告方从未主张被告方的相关协议存在造假事故。回答原告回答了被告方的问题。回答被告方的第一个问题,原告所主张的观点,主要是想说明这个公司的协议构成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的认为。合理利用以及排除了相对方的合理权益或者是合理利益,卸托了自己的一些责任与义务。因此,原告方原告方所主张的目的是,如果需要实现,仅去审查运动公司的协议在法律适用上或者解释上的可能性,而并不涉及证据举证层面的相关问题。
回答被告方的第二个问题。被告方所说的原告方的委托机构,原告方的委托原原告方的账号价值的鉴定书,系原告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专业评估。若法若被告方不予认可,我们完全可以申请由法院主张下诉。但这并不是本案。
原告方主张平台在具有AI标题,原告方主张标题,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入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第一款选项,来引发被告,这个公司对于生存的AI金融具有标注。主要根据的施。那么,请问本案中,王珊利用已有的视视频资要进行简单的剪辑书贴是否存在人脸生成、人脸替换的深度的高呼的为常肺要方的问题?被告的说法是,这来个被告方现在在主张对于原原账号原账号视频,负再进行简单的拼接。但是被告方在之前又同时主张被告方对于新闻视频具不自性劳动。被告方的说法完全在自相合。请问原告方,我方对于被告方对于视频进行剪辑拼贴、剪辑拼贴运镜景别等进行内容设计,这难道不属于数字权法所保护的独创性成果的这些成果吗?
回答被方的问题,1据被告方的行为,以构成对消费人车的财商应用以及著名侵权。不要说失败。王先东,交通情创作展示频素材作为核心数据输变动是界I模型啊,以数据形式进行读取、分析与存储。这是个。四。合,不能确写人和权侵权。
关于办法第九条,在AI标题合法转移给用户的情况下,还应当如何履行合理提示和标准回答被告上的问题。被告方所主张的将标准办法第十九条,并不能构成日个公司平台的所有后面使用,因为该种适用前提是通过协议明确约定标识义务和审核的。瑞业公司说需要主动适用第九部分的标准,你就AI生活的我们法定方提供的这个承诺书完成对段。根据标准办法,平台在申请环节的传播感觉就有强制性的要求。这种法上法上的行政监管力不能仅凭地直用户群众数度完全免除。
请代理人肖坤江回答:账号私自交人在交由他人使用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可否排除协议中约定的款问题?
第一,将账号交给他人这一事实,即变动成也是属于合同违规侵权平台不够的一个保权利的法律问题。即便王即便销销账密码交给王珊,违反了平台协议,这并不等于消失,丧失了对账号财产权员的请求权,更不等于授权他人进行AI造假授权。而AI造假侵权。平台的格式条款可以约束合同履行,但不能剥夺交通作业公民依法享有的认利益。并且,平台该格式条款为不断扩大自的权利,将自身的义务转移给了用户。从控来看,开无效。
第二,从我关系角度来看,与战后总核心是王三的任账号平台从未未用承诺书免除法律责任,恰恰相反,然签订承诺书却没有履行责任。如方从平台调查,请问你方有何证据证明,我方公证书是范院权审法庭司法检定鉴定报告伪伪造?如果你拿不出证据,如果你拿不出问题,那我请问您如何解释账号鉴定报告第一次评估为110万元时,肖坤的去世,而第二次评估时,肖昆已经去世了?就差不多我100万钱。
回答被告方的问题。回答被告方的第一个问题,原告方从未主张被告方的相关协议存在造假事故。回答原告回答了被告方的问题。回答被告方的第一个问题,原告所主张的观点,主要是想说明这个公司的协议构成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的认为。合理利用以及排除了相对方的合理权益或者是合理利益,卸托了自己的一些责任与义务。因此,原告方原告方所主张的目的是,如果需要实现,仅去审查运动公司的协议在法律适用上或者解释上的可能性,而并不涉及证据举证层面的相关问题。
回答被告方的第二个问题。被告方所说的原告方的委托机构,原告方的委托原原告方的账号价值的鉴定书,系原告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专业评估。若法若被告方不予认可,我们完全可以申请由法院主张下诉。但这并不是本案。
原告方主张平台在具有AI标题,原告方主张标题,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入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第一款选项,来引发被告,这个公司对于生存的AI金融具有标注。主要根据的施。那么,请问本案中,王珊利用已有的视视频资要进行简单的剪辑书贴是否存在人脸生成、人脸替换的深度的高呼的为常肺要方的问题?被告的说法是,这来个被告方现在在主张对于原原账号原账号视频,负再进行简单的拼接。但是被告方在之前又同时主张被告方对于新闻视频具不自性劳动。被告方的说法完全在自相合。请问原告方,我方对于被告方对于视频进行剪辑拼贴、剪辑拼贴运镜景别等进行内容设计,这难道不属于数字权法所保护的独创性成果的这些成果吗?
回答被方的问题,1据被告方的行为,以构成对消费人车的财商应用以及著名侵权。不要说失败。王先东,交通情创作展示频素材作为核心数据输变动是界I模型啊,以数据形式进行读取、分析与存储。这是个。四。合,不能确写人和权侵权。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根据文本内容分析,本环节为原告方答辩,属于质询/对辩等双人环节(包含对被告方问题的回答及原告方对被告方的反问)。
【原告方发起质询】
原告→被告:账号私自交由他人使用是否存在过错?可否排除协议中约定的款问题?
↓
【原告方自行展开论证】
原告论点1:账号交付≠丧失财产权请求权≠授权AI造假
├─ 逻辑规则:概念区分(合同违规≠侵权授权)
├─ 逻辑规则:归谬法(若格式条款可剥夺公民合法权益→条款无效)
└─ 结论:平台格式条款排除用户权益→无效
↓
原告论点2:被告从未用承诺书免除法律责任,恰恰相反,签了承诺书却没履行责任
├─ 逻辑规则:诉诸因果(签订承诺书→应履行责任→未履行→担责)
└─ 原告反问:有何证据证明公证书系伪造?如何解释两次评估差异(110万 vs 肖昆去世后)?
↓
【原告方回答被告方问题】
被告问题1→原告回答:原告从未主张被告协议存在造假,仅主张构成格式条款,目的是审查法律适用/解释可能性,不涉及证据举证层面
└─ 逻辑规则:概念澄清(格式条款认定≠证据造假主张)
↓
被告问题2→原告回答:鉴定书系专业机构评估,被告不认可可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但这并非本案核心
└─ 逻辑规则:举证责任转移
↓
【原告方发起新质询】
原告→被告:王珊利用已有视频素材简单剪辑拼贴是否存在人脸生成、人脸替换等深度伪造?
├─ 原告指出被告矛盾:被告主张“简单拼接”⊣ 被告又主张“对新闻视频具有独创性劳动”
├─ 逻辑规则:矛盾律(同一主体不能同时主张两种互斥立场)
└─ 原告反问:剪辑拼贴、运镜景别等内容设计难道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成果?
↓
【原告方补充回答】
原告:被告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财产应用及署名侵权
├─ 逻辑规则:诉诸因果(视频素材作为核心数据输入AI模型→读取分析存储→构成侵权)
└─ 结论: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 轮次 | 发起方 | 攻击/防御 | 核心逻辑 | 转换节点 |
|---|---|---|---|---|
| 1 | 原告 | 攻击 | 概念区分+归谬法 | 账号交付≠授权AI造假 |
| 2 | 原告 | 攻击 | 诉诸因果+反问 | 承诺书未履行→责任不免除 |
| 3 | 被告 | 攻击 | 证据质疑 | 公证书真伪+评估差异 |
| 4 | 原告 | 防御 | 概念澄清 | 格式条款认定≠证据造假 |
| 5 | 原告 | 防御 | 举证责任转移 | 鉴定书可申请法院重新鉴定 |
| 6 | 原告 | 攻击 | 矛盾律 | 被告“简单拼接”⊣“独创性劳动” |
| 7 | 原告 | 攻击 | 诉诸因果 | 视频素材输入AI→构成侵权 |
一、原告方核心论证路径
二、原告方使用的逻辑规则汇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经过刚才的交辩,本案事实与法律情绪视为清楚。原告方不再纠结刑事末节,即将请为主告出三条主线,看请被告答辩状,对以下的暴力事的样基础线,都被告从头到尾的会是用一些一定的合条法,把民法典第112条保的公化开,带着5号一铁高箱,根据合价天国没有整整一年时间,一个视频一个视频拍,把视频账号做到500万,做到月广告收入50万,做到服出价值110万。这是交通的劳动工作,是川留给自己里面的一个家庭。这样的看,难道因为他所在上今在开服务信,就不配再叫个人合法财产了吗?
第一百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写的是自然人死亡是一究的个人方法开法,他从来没有说文格可以己的账号。被告拿出第条之后,禁止转让,原告已经反复说明,这主要禁止的是赠与、借调、出租、售卖这类活人之间的异淫之分,而继承是法律之间规定的,法律情况根本不在他的文艺设程之内。更何化当平台把所有条约一律加粗,用户不点开链接就能点击意完成注册,这条所谓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对死者的配偶而言,从来没有被真正单独的出试过。他过不了第496条的应用控制,也过不了第九百四百九百四,498条和497号不资解释里面的控制,被告还排出行业惯例,可是行业惯例怎么可能在法律胁上都予法定?如果还是具体的状态,就在公民的数字,对象在保。空真法那第112条所保护的,岂不是只剩下文法第二条文件?
关于AI复国死者,这是本他最让人难以接受的部分。肖昆生前做的什么?他只是在住院前把账号密码交给网上,拜托他按照已经签好的广告合同,把自己死后早就录制好的视频发出去。这是一个在镇上活山羊,安王山就过成了他在天村死后初自打开销货,连家人都不愿意让看到了淘宝箱与平台布,用平台自由大捏造了一个相。但对手很不敢再出现在前,又对着镜头露微笑,连续连续9个月30万广告费,整整赚了100万元,造成自己大关500万,粉直间跌到50万。被告并解说,这是连续交易三个,这是减少异产的交易减少可是从假冒一个。假冒一个已经死去的人,站在镜头前,用他的脸声音去见广道德在这任何一个他人最朴素的道德直觉,难道不是使有者的诈骗吗?教会什么时候用哪一个字授权过任何人,在他死后用AI得到的形象被告所我说继承人的权利不能加入被继承人,可问题是要害证王珊连肖峰本人申请的授权都没有,他凭什么把这100万开进你的手里?所以,这100万是王珊利用肖峰的专产先业人格标志,强制商业化技术的的1第1182条,必须你飞通知账夫就眼睁睁看到王思给人报名,体现这份精准传态1.4票第1183票必须得到行为。而那个被网家一获奖就点2号100万,一百十万4号将被除固定情况1116条第一项,8项继续赔偿,最方所说这是自然贬值,可是销通7月7是7月1日,估账号才是160万元。本丝还在500万死亡时根本没有掉的第三条路线,关于平台月公司在答辩上中把自己描绘成一个中立的技术,避风感。可是请个一注意,一个再简单的个事,施这个月动时间到模型是月动自己研发的网章,生产视频的就是调用消费了哪些素材,全部在推动自己的后台。2025年9月1日日你可以把销售的死亡证明交到了平台手中。从那一刻起,平台后台的基因楚都知道,项售的实。可是一个已死的人却在是后面的9个月里面提出出境,这在任何一个负责任的平台做的也都是百分之百的以常平台做了什么,他没有加AI关系义务,没有多年当事人到底权没有必要事情。他选择的窗污染,这不是不知道,是应该知道却没有做处理审判的审判员。这个案子判的从来不是一个账号或者几百万人账号,他判的是在一个数字时段下,一个普通人死去,他有不什20万、100万元、10万元到100万元,并一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经过刚才的交辩,本案事实与法律情绪视为清楚。原告方不再纠结刑事末节,即将请为主告出三条主线,看请被告答辩状,对以下的暴力事的样基础线,都被告从头到尾的会是用一些一定的合条法,把民法典第112条保的公化开,带着5号一铁高箱,根据合价天国没有整整一年时间,一个视频一个视频拍,把视频账号做到500万,做到月广告收入50万,做到服出价值110万。这是交通的劳动工作,是川留给自己里面的一个家庭。这样的看,难道因为他所在上今在开服务信,就不配再叫个人合法财产了吗?
第一百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写的是自然人死亡是一究的个人方法开法,他从来没有说文格可以己的账号。被告拿出第条之后,禁止转让,原告已经反复说明,这主要禁止的是赠与、借调、出租、售卖这类活人之间的异淫之分,而继承是法律之间规定的,法律情况根本不在他的文艺设程之内。更何化当平台把所有条约一律加粗,用户不点开链接就能点击意完成注册,这条所谓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对死者的配偶而言,从来没有被真正单独的出试过。他过不了第496条的应用控制,也过不了第九百四百九百四,498条和497号不资解释里面的控制,被告还排出行业惯例,可是行业惯例怎么可能在法律胁上都予法定?如果还是具体的状态,就在公民的数字,对象在保。空真法那第112条所保护的,岂不是只剩下文法第二条文件?
关于AI复国死者,这是本他最让人难以接受的部分。肖昆生前做的什么?他只是在住院前把账号密码交给网上,拜托他按照已经签好的广告合同,把自己死后早就录制好的视频发出去。这是一个在镇上活山羊,安王山就过成了他在天村死后初自打开销货,连家人都不愿意让看到了淘宝箱与平台布,用平台自由大捏造了一个相。但对手很不敢再出现在前,又对着镜头露微笑,连续连续9个月30万广告费,整整赚了100万元,造成自己大关500万,粉直间跌到50万。被告并解说,这是连续交易三个,这是减少异产的交易减少可是从假冒一个。假冒一个已经死去的人,站在镜头前,用他的脸声音去见广道德在这任何一个他人最朴素的道德直觉,难道不是使有者的诈骗吗?教会什么时候用哪一个字授权过任何人,在他死后用AI得到的形象被告所我说继承人的权利不能加入被继承人,可问题是要害证王珊连肖峰本人申请的授权都没有,他凭什么把这100万开进你的手里?所以,这100万是王珊利用肖峰的专产先业人格标志,强制商业化技术的的1第1182条,必须你飞通知账夫就眼睁睁看到王思给人报名,体现这份精准传态1.4票第1183票必须得到行为。而那个被网家一获奖就点2号100万,一百十万4号将被除固定情况1116条第一项,8项继续赔偿,最方所说这是自然贬值,可是销通7月7是7月1日,估账号才是160万元。本丝还在500万死亡时根本没有掉的第三条路线,关于平台月公司在答辩上中把自己描绘成一个中立的技术,避风感。可是请个一注意,一个再简单的个事,施这个月动时间到模型是月动自己研发的网章,生产视频的就是调用消费了哪些素材,全部在推动自己的后台。2025年9月1日日你可以把销售的死亡证明交到了平台手中。从那一刻起,平台后台的基因楚都知道,项售的实。可是一个已死的人却在是后面的9个月里面提出出境,这在任何一个负责任的平台做的也都是百分之百的以常平台做了什么,他没有加AI关系义务,没有多年当事人到底权没有必要事情。他选择的窗污染,这不是不知道,是应该知道却没有做处理审判的审判员。这个案子判的从来不是一个账号或者几百万人账号,他判的是在一个数字时段下,一个普通人死去,他有不什20万、100万元、10万元到100万元,并一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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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本内容与环节标注,该文本属于原告方总结陈述,即其他陈词等单人环节。因此,不输出概念定义与判断标准,仅总结其讨论的内容。
原告方在总结陈述中明确将论证归纳为三条主线:
逻辑路径:
核心结论: 账号属于合法财产,应可继承。
逻辑路径:
核心结论: AI复活死者并商业化利用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逻辑路径:
核心结论: 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金额为100万元(广告收入)及账号价值损失,并认定平台未尽AI标识与核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