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是人工智能训练模型使用作品属于合理适用。首先我们必须先明确一个概念,就是概念模型的训练不是对作品的复制与传播,它更不是一种抄袭剽窃,它是一种可视化、非竞争性的学习行为。模型训练过程中并未向公众展示、发行或表演原作品,也不会直接将原作品的内容原样输出或进行模拟,它只是从海量的数据中提取规律以及学习逻辑,从而形成算法的能力,这与人类通过阅读现有的作品清单获取创作灵感的行为在本质上是高度一致的。
其次,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合理使用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知识的传播与技术的创新。AI作为这个时代最重要的技术革命,它的迅猛发展离不开人类对已有文化成果的学习,如果将这种基础性、通用性的学习行为一概认定为侵权的话,无异于切断了人工智能发展的源头,它不仅会扼杀技术创新,更会阻碍文化产业的数字化升级,最终损害的还是公共的利益。
再者,从合理使用的评判标准来看,AI模型训练完全符合其核心要件:第一,使用目的具有转换性,它是从已知的、已有的作品中提炼规律,而非简单粗暴地复制;第二,它不会与原作品形成市场竞争,也不会替代原作品的销售、传播与使用;第三,对作品的利用程度有限,仅限于提取作品的特征与规则,并未损害作品的核心价值与权利。AI并未侵占创作者的市场,也没有贬低作品的价值,更没有剥夺作者本应获得的报酬与声誉。
人工智能学习人类的作品,如同人类学习前人的智慧,是对文化的传承和技术进步的必要途径。因此我方坚定认为人工智能的训练模型使用作品属于合理利用。谢谢大家。
立论结束,感谢正方的论述。下面请反方进行质询,计时两分钟。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方的观点是人工智能训练模型使用作品属于合理适用。首先我们必须先明确一个概念,就是概念模型的训练不是对作品的复制与传播,它更不是一种抄袭剽窃,它是一种可视化、非竞争性的学习行为。模型训练过程中并未向公众展示、发行或表演原作品,也不会直接将原作品的内容原样输出或进行模拟,它只是从海量的数据中提取规律以及学习逻辑,从而形成算法的能力,这与人类通过阅读现有的作品清单获取创作灵感的行为在本质上是高度一致的。
其次,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合理使用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知识的传播与技术的创新。AI作为这个时代最重要的技术革命,它的迅猛发展离不开人类对已有文化成果的学习,如果将这种基础性、通用性的学习行为一概认定为侵权的话,无异于切断了人工智能发展的源头,它不仅会扼杀技术创新,更会阻碍文化产业的数字化升级,最终损害的还是公共的利益。
再者,从合理使用的评判标准来看,AI模型训练完全符合其核心要件:第一,使用目的具有转换性,它是从已知的、已有的作品中提炼规律,而非简单粗暴地复制;第二,它不会与原作品形成市场竞争,也不会替代原作品的销售、传播与使用;第三,对作品的利用程度有限,仅限于提取作品的特征与规则,并未损害作品的核心价值与权利。AI并未侵占创作者的市场,也没有贬低作品的价值,更没有剥夺作者本应获得的报酬与声誉。
人工智能学习人类的作品,如同人类学习前人的智慧,是对文化的传承和技术进步的必要途径。因此我方坚定认为人工智能的训练模型使用作品属于合理利用。谢谢大家。
立论结束,感谢正方的论述。下面请反方进行质询,计时两分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您方是否认可机器学习与人类学习存在本质不同?人类学习并非机械复制,而机械复制属于永久复制,其商业化利用涉及侵权,这与个人学习的本质显然不同。因此,机器AI学习与人类学习的本质存在差异。您方所说的类比,相当于我方从阅读中找到规律,这一逻辑是不成立的。
您方不能打断我。关于著作权法,您方认为其核心是先保护再谈传播,对此是否认可?若无授权使用作品,只会打击原创动力,使创作者难以生存,这又如何能得出促进发展的观点呢?
其次,您方称AI训练不会形成市场竞争。那么,您是否承认当前AI已占据大量画师、作者的生存空间,导致他们的稿费减少?我在前面已提及相关问题。利用AI生成的小说、绘画、文案等,是否直接侵占了原作者的市场?您方所说的“不形成市场竞争”是否因此不成立?
另外,您方认为AI生成内容具有转换性,对吗?请举例说明这种转换性,例如AI在商业化复制后产生新思想、新价值。如果您无法举例,是因为AI仅能刻板模仿表达规律,并未产生真正的思想性价值,也没有对原作品进行深入剖析、改编或评论,因此不构成真正的转化性使用。
时间到,感谢反方的发言。
您方是否认可机器学习与人类学习存在本质不同?人类学习并非机械复制,而机械复制属于永久复制,其商业化利用涉及侵权,这与个人学习的本质显然不同。因此,机器AI学习与人类学习的本质存在差异。您方所说的类比,相当于我方从阅读中找到规律,这一逻辑是不成立的。
您方不能打断我。关于著作权法,您方认为其核心是先保护再谈传播,对此是否认可?若无授权使用作品,只会打击原创动力,使创作者难以生存,这又如何能得出促进发展的观点呢?
其次,您方称AI训练不会形成市场竞争。那么,您是否承认当前AI已占据大量画师、作者的生存空间,导致他们的稿费减少?我在前面已提及相关问题。利用AI生成的小说、绘画、文案等,是否直接侵占了原作者的市场?您方所说的“不形成市场竞争”是否因此不成立?
另外,您方认为AI生成内容具有转换性,对吗?请举例说明这种转换性,例如AI在商业化复制后产生新思想、新价值。如果您无法举例,是因为AI仅能刻板模仿表达规律,并未产生真正的思想性价值,也没有对原作品进行深入剖析、改编或评论,因此不构成真正的转化性使用。
时间到,感谢反方的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首先我想请问反方,反方刚刚的议论中提到使用AI模型进行训练,参与了这个原市场的竞争,危害了原著者的市场权益。但是,我方认为在当前政策中已经明确,合理使用文字的模型训练行为,而并非AI生成内容的侵权。使用AI训练本身,并不涉及发行销售。至于所谓“损害原作市场”的说法,这并不会侵犯原作者的核心权益,甚至于AI生成内容的使用是否合法,那属于后续内容使用的问题,与训练过程是否合理是两码事,并非同一范畴。
第二个问题,许多企业如对方提到,利用AI训练的内容进行商业性牟利,具有商业性目的。那么我请问,具有商业性目的的使用,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所有商业场景下的合理使用,你方是否都将其与侵权使用对立起来?
还有,当对方提到训练模型可以通过获得授权,但我想请问,在现有机制无法覆盖海量数据的前提下,一味否定其合理利用,这究竟是在维护知识产权,还是在扼杀AI行业的发展基础和执行基础?
感谢正方的发言,下面有请反方进行质询小结,计时2分钟。
首先我想请问反方,反方刚刚的议论中提到使用AI模型进行训练,参与了这个原市场的竞争,危害了原著者的市场权益。但是,我方认为在当前政策中已经明确,合理使用文字的模型训练行为,而并非AI生成内容的侵权。使用AI训练本身,并不涉及发行销售。至于所谓“损害原作市场”的说法,这并不会侵犯原作者的核心权益,甚至于AI生成内容的使用是否合法,那属于后续内容使用的问题,与训练过程是否合理是两码事,并非同一范畴。
第二个问题,许多企业如对方提到,利用AI训练的内容进行商业性牟利,具有商业性目的。那么我请问,具有商业性目的的使用,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所有商业场景下的合理使用,你方是否都将其与侵权使用对立起来?
还有,当对方提到训练模型可以通过获得授权,但我想请问,在现有机制无法覆盖海量数据的前提下,一味否定其合理利用,这究竟是在维护知识产权,还是在扼杀AI行业的发展基础和执行基础?
感谢正方的发言,下面有请反方进行质询小结,计时2分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封闭列举判断标准为三部检验法。首先,我国的合理使用采用封闭式列举,AI训练不在法定清单中。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合理使用权限于13种法定情形:个人学习、适当引用、科学研究、新闻报道等等。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为。AI公司批量抓取全网文章、小说、图片、音乐用于训练模型,这13种情形无任何一种可适用——既非个人学习,也非课堂教学,更非评论引用,而是大规模使用。法律未赋予此特权,故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
其次,AI训练模型未经许可大规模商业使用他人作品,完全背离合理使用的初衷。合理使用的前提是“非商业性”与“少量适当性”,而AI界面是大厂商业产品开发,通过付费订阅、企业定制等方式盈利,属于典型的商业行为。这绝非“适当引用”,而是“成本复制、海量搬运、全盘吸收”。国外多家AI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数百万本图书、数千万张图片训练模型,这不是“学习”,而是将他人创作作为自身生产资料,为盈利大规模侵占他人作品,绝不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第三,AI技术的发展不应以牺牲原作者利益为代价。合理使用需通过三步检验法的最终审查:是否影响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利益。如今,插画师耗费数周创作的图像,AI仅需十几秒即可生成同款,导致客户选择低价AI作品,原作者订单流失、平台流量被AI挤压。这显然“影响正常使用”,且“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利益”。有人认为“技术进步总要牺牲旧利益”,但凭什么牺牲的是原作者?没有创作者的积累,AI从何“学习”?没有原创,何来“生成艺术”?AI不能踩着他人创作往上爬,一边声称“仅做总结”,一边通过商业盈利行为伤害创作者——这是“三条红线全踩”。
保护版权不是“反技术”,而是让创作者获得回报,让技术有规矩。因此,我方坚定认为:人工智能训练模型使用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我的发言完毕,感谢反方的论述,下面请正方进行质询,计时两分钟。
封闭列举判断标准为三部检验法。首先,我国的合理使用采用封闭式列举,AI训练不在法定清单中。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合理使用权限于13种法定情形:个人学习、适当引用、科学研究、新闻报道等等。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为。AI公司批量抓取全网文章、小说、图片、音乐用于训练模型,这13种情形无任何一种可适用——既非个人学习,也非课堂教学,更非评论引用,而是大规模使用。法律未赋予此特权,故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
其次,AI训练模型未经许可大规模商业使用他人作品,完全背离合理使用的初衷。合理使用的前提是“非商业性”与“少量适当性”,而AI界面是大厂商业产品开发,通过付费订阅、企业定制等方式盈利,属于典型的商业行为。这绝非“适当引用”,而是“成本复制、海量搬运、全盘吸收”。国外多家AI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数百万本图书、数千万张图片训练模型,这不是“学习”,而是将他人创作作为自身生产资料,为盈利大规模侵占他人作品,绝不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第三,AI技术的发展不应以牺牲原作者利益为代价。合理使用需通过三步检验法的最终审查:是否影响正常使用,是否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利益。如今,插画师耗费数周创作的图像,AI仅需十几秒即可生成同款,导致客户选择低价AI作品,原作者订单流失、平台流量被AI挤压。这显然“影响正常使用”,且“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利益”。有人认为“技术进步总要牺牲旧利益”,但凭什么牺牲的是原作者?没有创作者的积累,AI从何“学习”?没有原创,何来“生成艺术”?AI不能踩着他人创作往上爬,一边声称“仅做总结”,一边通过商业盈利行为伤害创作者——这是“三条红线全踩”。
保护版权不是“反技术”,而是让创作者获得回报,让技术有规矩。因此,我方坚定认为:人工智能训练模型使用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我的发言完毕,感谢反方的论述,下面请正方进行质询,计时两分钟。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刚刚一轮的质辩,对方始终在回避一个问题: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封闭式列举,一共只有13种情形,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法律并未允许将他人作品用于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没有授权,没有豁免,没有例外。对方却将AI强行塞入合理使用,这不是对法律条解释,而是无视法条自创规则。我想,法律的核心是法务授权不可为,而不是看谁技术先进、资本强大就可以突破法律底线。
对方一再强调AI训练是技术进步、科学研究。但是我们指出,合理使用中的科研与学习是少量使用,而非大规模的商业复制。当前的大规模训练是对全网文字、图片、小说的批量复制,全盘吸收,这早已超出合理范畴,本质是未经许可的大规模侵权使用。更关键的是,AI公司靠这些抓取的作品训练模型提供商业化服务,属于典型的商业行为。对方却混淆是非,把商业盗版包装成技术创新逻辑,根本站不住脚。
其次,对方是在用技术来掩盖对原作者的伤害。正如对方辩友承认的,无数画师、写手、创作者的内容被AI模仿,导致其收入下降,失去创作创新潜力,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技术可以进步,但不能以侵犯版权、牺牲原作者利益为代价。汽车取代马车,不是偷马车造车;相机取代绘画,不是用绘画做相机。任何创新都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
综上,AI训练不属于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之内,属于大规模复制与商业使用,严重损害原作者合法权益,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条件。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刚刚一轮的质辩,对方始终在回避一个问题: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封闭式列举,一共只有13种情形,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法律并未允许将他人作品用于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没有授权,没有豁免,没有例外。对方却将AI强行塞入合理使用,这不是对法律条解释,而是无视法条自创规则。我想,法律的核心是法务授权不可为,而不是看谁技术先进、资本强大就可以突破法律底线。
对方一再强调AI训练是技术进步、科学研究。但是我们指出,合理使用中的科研与学习是少量使用,而非大规模的商业复制。当前的大规模训练是对全网文字、图片、小说的批量复制,全盘吸收,这早已超出合理范畴,本质是未经许可的大规模侵权使用。更关键的是,AI公司靠这些抓取的作品训练模型提供商业化服务,属于典型的商业行为。对方却混淆是非,把商业盗版包装成技术创新逻辑,根本站不住脚。
其次,对方是在用技术来掩盖对原作者的伤害。正如对方辩友承认的,无数画师、写手、创作者的内容被AI模仿,导致其收入下降,失去创作创新潜力,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技术可以进步,但不能以侵犯版权、牺牲原作者利益为代价。汽车取代马车,不是偷马车造车;相机取代绘画,不是用绘画做相机。任何创新都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
综上,AI训练不属于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之内,属于大规模复制与商业使用,严重损害原作者合法权益,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法定条件。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有请正方先开始。感谢评委与各位。首先,我请问反方辩友,难道只是复制就只是复制?只要复制,难道就一定是侵权吗?我们日常的摘抄学习与引用,是不是以这个标准也应该被认定为侵权?
我刚刚说的是合理使用的标准是少量使用,但对方的是大量的复制。我的回答完毕,请问您方是否承认AI训练模型需要大规模的复制全网的作品?
这我说并不否认,它复制只是AI训练的一个必要过程,它并不代表它的技术目的与结果。未经过授权的大规模复制就是侵权,你要学习的话,可以买书,但你不能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您方说判断是否可以使用的标准是目的是否侵权,我想问AI训练模型的目的是什么?您认为?我方认为AI训练模型的目的是从训练内容中提取相关逻辑以及作品所蕴含的内在价值,以创作并形成相应的算法能力。请问您形成能力之后,有没有用于商业用途,有没有用于盈利行为?难道说您只是闭门造车,只自己使用吗?
我方并不否认其训练内容用于商业的具有商业性目的,但这并不一定全是用于与原作者争抢原有市场。您也说了并不是全部用于,但您确实有一定的侵占市场的部分,那么就符合了我方的比例检验法原则。您方确实对挤压原作市场,您方是否承认?我国的合理使用是三步检验法原则加13种封闭式列举中的13种法定情形。
这个我方认同,但是我方在之前的论证中多次强调,AI训练本身并不发行、并不销售,也不会代替原作的市场,因此不会侵犯原作者的核心权益。
您方是否承认有大量的写手和画家受到AI的冲击,稿费变少,甚至导致失业?那是属于AI生成内容的后续使用问题,并不是AI模型的训练问题。AI模型的训练目的你也说了,目的是用于有一定的商业行为的。那这样的商业行为导致了不良后果,为什么两者是截然分开的呢?
我方认为,生成的内容是在商业背景下的合理使用。您方的合理使用是有局限性的,存在局限性就不能证明它是完全的合理使用,是否您方也认为我方的观点不合理呢?
不好意思,我没听清,重新说一遍。您刚刚说的是,请帮我暂停,您刚刚说的是……我不是说,他说让你再重复一遍你的问题,抱歉。您方凭什么将训练模型与后续操作过程截然分开?我方从来没有明确说过它用于商业牟利,我刚刚在质询中已经向你方确认了它是否有一定的牟利行为,而且你方也承认了。
那这个点不就明确了吗?请问,面对大规模的商业应用和对原作者利益的侵占,凭什么您方认为这是合理行为呢?
您方是认同我方的观点吗?再次重申我方的观点:合理使用是封闭式列举,AI训练不在其中,所以AI训练大规模复制加商业牟利行为完全背离了合理使用的底线。其次,AI技术实实在在地冲击和挤压了原创,对方所谓的“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成立,因为你无法保证后续使用过程中不产生侵权。
有请正方先开始。感谢评委与各位。首先,我请问反方辩友,难道只是复制就只是复制?只要复制,难道就一定是侵权吗?我们日常的摘抄学习与引用,是不是以这个标准也应该被认定为侵权?
我刚刚说的是合理使用的标准是少量使用,但对方的是大量的复制。我的回答完毕,请问您方是否承认AI训练模型需要大规模的复制全网的作品?
这我说并不否认,它复制只是AI训练的一个必要过程,它并不代表它的技术目的与结果。未经过授权的大规模复制就是侵权,你要学习的话,可以买书,但你不能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您方说判断是否可以使用的标准是目的是否侵权,我想问AI训练模型的目的是什么?您认为?我方认为AI训练模型的目的是从训练内容中提取相关逻辑以及作品所蕴含的内在价值,以创作并形成相应的算法能力。请问您形成能力之后,有没有用于商业用途,有没有用于盈利行为?难道说您只是闭门造车,只自己使用吗?
我方并不否认其训练内容用于商业的具有商业性目的,但这并不一定全是用于与原作者争抢原有市场。您也说了并不是全部用于,但您确实有一定的侵占市场的部分,那么就符合了我方的比例检验法原则。您方确实对挤压原作市场,您方是否承认?我国的合理使用是三步检验法原则加13种封闭式列举中的13种法定情形。
这个我方认同,但是我方在之前的论证中多次强调,AI训练本身并不发行、并不销售,也不会代替原作的市场,因此不会侵犯原作者的核心权益。
您方是否承认有大量的写手和画家受到AI的冲击,稿费变少,甚至导致失业?那是属于AI生成内容的后续使用问题,并不是AI模型的训练问题。AI模型的训练目的你也说了,目的是用于有一定的商业行为的。那这样的商业行为导致了不良后果,为什么两者是截然分开的呢?
我方认为,生成的内容是在商业背景下的合理使用。您方的合理使用是有局限性的,存在局限性就不能证明它是完全的合理使用,是否您方也认为我方的观点不合理呢?
不好意思,我没听清,重新说一遍。您刚刚说的是,请帮我暂停,您刚刚说的是……我不是说,他说让你再重复一遍你的问题,抱歉。您方凭什么将训练模型与后续操作过程截然分开?我方从来没有明确说过它用于商业牟利,我刚刚在质询中已经向你方确认了它是否有一定的牟利行为,而且你方也承认了。
那这个点不就明确了吗?请问,面对大规模的商业应用和对原作者利益的侵占,凭什么您方认为这是合理行为呢?
您方是认同我方的观点吗?再次重申我方的观点:合理使用是封闭式列举,AI训练不在其中,所以AI训练大规模复制加商业牟利行为完全背离了合理使用的底线。其次,AI技术实实在在地冲击和挤压了原创,对方所谓的“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成立,因为你无法保证后续使用过程中不产生侵权。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刚刚对方辩友的咨询。质询环节中,我方已清晰指出反方的核心观点始终建立在对合理使用制度的片面理解以及对AI技术的错误定性之上。
首先,反方反复将AI训练过程中的技术应用等同于侵权使用,却始终回避一个专业问题:合理使用的判断,从来不是看是否复制,而是看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以及是否侵害了权利相关人的利益。AI训练只是提取作品的规律以形成算法能力,并不涉及向公众展示原作,也不会与原作争夺市场,因此完全符合合理使用的本质要求。
其次,反方强行将商业主体与合理使用完全对立。法律中的合理使用从未禁止所有商业场景,关键在于使用是否具有转换性,是否构成不合理的市场替代。将企业推动技术创新的行为一律打上侵权标签,只会扼杀数字时代的技术进步。
第三,人类通过学习与AI学习本质相同。人类通过阅读、借鉴、学习前沿作品进行创作,被社会理所应当地接受;而AI作为人类智慧的延伸,同样是学习规律、吸收知识,却仅仅因为效率更高、载体不同,就被否定正当性。这种区别对待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公平与法律的公平原则。
更重要的是,对方一直在用AI生成内容的未来风险来否定模型训练本身,这是典型的后果为因。我们不否认AI后续使用需要重要规范,但训练阶段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用尚未发生、可以另行规制的风险来否定源头性的知识学习,是不正确的。
综上所述,AI模型的训练使用作品具有转化性意义和使用价值,不会与原作品市场冲突,也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正方的小结。
感谢刚刚对方辩友的咨询。质询环节中,我方已清晰指出反方的核心观点始终建立在对合理使用制度的片面理解以及对AI技术的错误定性之上。
首先,反方反复将AI训练过程中的技术应用等同于侵权使用,却始终回避一个专业问题:合理使用的判断,从来不是看是否复制,而是看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以及是否侵害了权利相关人的利益。AI训练只是提取作品的规律以形成算法能力,并不涉及向公众展示原作,也不会与原作争夺市场,因此完全符合合理使用的本质要求。
其次,反方强行将商业主体与合理使用完全对立。法律中的合理使用从未禁止所有商业场景,关键在于使用是否具有转换性,是否构成不合理的市场替代。将企业推动技术创新的行为一律打上侵权标签,只会扼杀数字时代的技术进步。
第三,人类通过学习与AI学习本质相同。人类通过阅读、借鉴、学习前沿作品进行创作,被社会理所应当地接受;而AI作为人类智慧的延伸,同样是学习规律、吸收知识,却仅仅因为效率更高、载体不同,就被否定正当性。这种区别对待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公平与法律的公平原则。
更重要的是,对方一直在用AI生成内容的未来风险来否定模型训练本身,这是典型的后果为因。我们不否认AI后续使用需要重要规范,但训练阶段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用尚未发生、可以另行规制的风险来否定源头性的知识学习,是不正确的。
综上所述,AI模型的训练使用作品具有转化性意义和使用价值,不会与原作品市场冲突,也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正方的小结。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整场比赛听完之后,对方一辩友一直在用未来技术创新等漂亮词汇,却包含一些不漂亮的事情:未经许可大规模复制、商业谋利,伤害原创。而我方今天从头到尾只有三句话。
第一,合理使用是封闭事业及AI界面,并非《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对方告诉我们,他们的目的是促进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但是我想说,侵害原作者的利益,难道不是损害公共利益吗?他们根本没有真正保护公共利益。
第二,AI训练模型是大规模复制并商业使用作品,完全违背了合理使用的底线。他们说AI像人类一样学习,那我请问:个人学习是自己看书、少量使用且不盈利;AI学习却是公司将作品全文复制、永久储存,打着"学习"的借口赚大钱。这不叫学习,这叫把别人的创作当作自己的产品。AI为什么不合理?因为它"吃"原作、替代原作品抢占市场。一个是工具,一个是索取者,大规模商业性直接利用,这不叫合理使用。
第三,AI创作实实在在在挤压原作,伤害了千千万万的作者。作者们今天AI接不到单、没有稿件,原作者养不活自己。对方一句轻飘飘的"可以让技术进步",就把别人的饭碗砸了。创新不应该建立在侵权之上,技术不应该踩着原作者。更何况原作者的饭碗被砸了,怎么能有创新的活力?怎么能达到对方说的更好地促进技术创新呢?
AI很厉害、很有未来,但"厉害"不等于"合法","未来"不等于"可以乱来"。合理使用的初衷是保护创作者、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是掏空创作者;合理使用的目的是鼓励创新,而不是掠夺创新。因为合理使用更保护了原作者的利益,而不是牺牲作者成就资本。
感谢。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整场比赛听完之后,对方一辩友一直在用未来技术创新等漂亮词汇,却包含一些不漂亮的事情:未经许可大规模复制、商业谋利,伤害原创。而我方今天从头到尾只有三句话。
第一,合理使用是封闭事业及AI界面,并非《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对方告诉我们,他们的目的是促进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但是我想说,侵害原作者的利益,难道不是损害公共利益吗?他们根本没有真正保护公共利益。
第二,AI训练模型是大规模复制并商业使用作品,完全违背了合理使用的底线。他们说AI像人类一样学习,那我请问:个人学习是自己看书、少量使用且不盈利;AI学习却是公司将作品全文复制、永久储存,打着"学习"的借口赚大钱。这不叫学习,这叫把别人的创作当作自己的产品。AI为什么不合理?因为它"吃"原作、替代原作品抢占市场。一个是工具,一个是索取者,大规模商业性直接利用,这不叫合理使用。
第三,AI创作实实在在在挤压原作,伤害了千千万万的作者。作者们今天AI接不到单、没有稿件,原作者养不活自己。对方一句轻飘飘的"可以让技术进步",就把别人的饭碗砸了。创新不应该建立在侵权之上,技术不应该踩着原作者。更何况原作者的饭碗被砸了,怎么能有创新的活力?怎么能达到对方说的更好地促进技术创新呢?
AI很厉害、很有未来,但"厉害"不等于"合法","未来"不等于"可以乱来"。合理使用的初衷是保护创作者、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是掏空创作者;合理使用的目的是鼓励创新,而不是掠夺创新。因为合理使用更保护了原作者的利益,而不是牺牲作者成就资本。
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今天正文平今天侦查辩论,对方始终存在三个误区:第一个误把侵权过程当作侵权,第二误把商业主体当作侵权原罪,第三误把未来风险当作现实风险。
对方一直强调AI证件模式会大量复制作品,便直接将其认定为侵权核心,但合理使用的核心从来不是看有没有复制,而在于使用目的、使用是否替代市场,以及是否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不展示不法商业运作,提取规律学习的逻辑本质上是一种非侵入性的机器学习行为。如果联系学习的性质,无疑起到了技术创新与文化传达的作用。
对方将赛业公司与合理使用完全对立,这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合理使用从不排斥商业主体,而是禁止掠夺性、泛化性的使用。该规定本身并不强占作者市场,不消耗原作品的核心价值,也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对方不断用AI生成的风险来否定当下的模型训练,甚至典型的倒果为因。我们支持规范AI获取使用,但绝不能因此否定学习阅读的正当性。保护创作者、完善规则分配收益,而不是扼杀技术。对方声称是为了守护版权,却忘记了著作权法的真实目的是保护创作,更要鼓励创新与传播。作品的价值不在于被垄断,而在于被学习、被借鉴、被延续。这些训练使用作品具有转化性、聚集性,不损害原创市场和公共利益,符合合理使用的立法精神。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AI智能使用原作品进行训练,处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今天正文平今天侦查辩论,对方始终存在三个误区:第一个误把侵权过程当作侵权,第二误把商业主体当作侵权原罪,第三误把未来风险当作现实风险。
对方一直强调AI证件模式会大量复制作品,便直接将其认定为侵权核心,但合理使用的核心从来不是看有没有复制,而在于使用目的、使用是否替代市场,以及是否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不展示不法商业运作,提取规律学习的逻辑本质上是一种非侵入性的机器学习行为。如果联系学习的性质,无疑起到了技术创新与文化传达的作用。
对方将赛业公司与合理使用完全对立,这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合理使用从不排斥商业主体,而是禁止掠夺性、泛化性的使用。该规定本身并不强占作者市场,不消耗原作品的核心价值,也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对方不断用AI生成的风险来否定当下的模型训练,甚至典型的倒果为因。我们支持规范AI获取使用,但绝不能因此否定学习阅读的正当性。保护创作者、完善规则分配收益,而不是扼杀技术。对方声称是为了守护版权,却忘记了著作权法的真实目的是保护创作,更要鼓励创新与传播。作品的价值不在于被垄断,而在于被学习、被借鉴、被延续。这些训练使用作品具有转化性、聚集性,不损害原创市场和公共利益,符合合理使用的立法精神。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AI智能使用原作品进行训练,处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