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我问一下,那个正辩有一个对辩环节,如果我把稿子和纪实完全没办法同时打开,我这边找一个人代替我是可以的吗?
可以,我马上可以回去,到你们这个环节我来接手好吗?我两分钟赶到电脑旁边。你先替我管一会儿,过会儿对辩的时候我来接手,没问题的。
好的。
下一个是正方四辩质询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好的,麦克风测试可以听到吗?
可以听到。
本次发言及计时。第一个问题:21年我国下调了一次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此后三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总量在持续上升,是因为现行法律年龄不够是吗?
嗯,刚才你说快了,我没听清,麻烦重复一下。
就是21年我们已经下调过一次刑事责任年龄了,但是在此三年之后,犯罪总量还在上升,是因为我们下调的还不够。
是的,因为我们在12周岁至16周岁中,只有在有特殊情况时才可以追究责任,但实际上,更多的情况是被排除在外的。
稍等一下。所以,你看今天要论证的是,《刑法》第17条的调整已经很合适了,为什么现在的现实情况下,五年之内还要再调,对不对?这是今天您方希望向我论证的第一个问题。
那接下来我问第二个问题。我方今天讨论的原因,是不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现实问题?
是的。解决的社会现实问题是不是青少年犯罪的问题?
是的。解决就是惩治罪恶,保护人民,防止再犯。
对,所以我国刑事政策中,现行对未成年犯罪的基本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吧?
是的。那为什么您方今天需要向我论证的是,为什么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之后还符合惩罚为辅的方针呢?
下调之后是符合的,因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代表完全只教育不惩罚。当恶性犯罪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时,
打断一下。今天我们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是在教育和惩罚并行的时候,教育更重要;第二层是在教育和惩罚并行的时候,教育更优先。而您方今天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孩子们就优先进入了审理惩罚的阶段。您今天要向大家论证的是,为什么在您方的现行法调整之后,这样的孩子还是教育优先的。这是您方第二个论证义务。
那我接下来问第三个问题:我国现行的12岁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判准,是不是要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才能进行处罚?
麻烦您再重复一下,因为我刚刚被铃声打断没听清。
没事,没关系的。就是今天我们12岁至14岁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要求是要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才能进行刑事处罚,对吧?
这没问题。
是的,我刚没接上,不好意思。
你可以现在计时,我再重复问一遍。
也行。对,所以今天我们未成年人判罚的标准是要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才能进行处罚,对吧?
是的,没有问题,就是需要最高检核准的。
那为什么需要追溯?是不是因为他们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很难确认?
是的。我们对未成年人追溯,是因为有的未成年人主要受环境影响,但有的人就是目的作恶,所以我们要惩治这部分人,需要对他们进行区分,所以最高检才需要对他们确定一个追溯的情况。
所以,所有的下调都是因为他们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对吗?
所以这里不是的,我们在下调之后还是需要进行分情况讨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我就是我问一下,那个正辩有一个对辩环节,如果我把稿子和纪实完全没办法同时打开,我这边找一个人代替我是可以的吗?
可以,我马上可以回去,到你们这个环节我来接手好吗?我两分钟赶到电脑旁边。你先替我管一会儿,过会儿对辩的时候我来接手,没问题的。
好的。
下一个是正方四辩质询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
好的,麦克风测试可以听到吗?
可以听到。
本次发言及计时。第一个问题:21年我国下调了一次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此后三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总量在持续上升,是因为现行法律年龄不够是吗?
嗯,刚才你说快了,我没听清,麻烦重复一下。
就是21年我们已经下调过一次刑事责任年龄了,但是在此三年之后,犯罪总量还在上升,是因为我们下调的还不够。
是的,因为我们在12周岁至16周岁中,只有在有特殊情况时才可以追究责任,但实际上,更多的情况是被排除在外的。
稍等一下。所以,你看今天要论证的是,《刑法》第17条的调整已经很合适了,为什么现在的现实情况下,五年之内还要再调,对不对?这是今天您方希望向我论证的第一个问题。
那接下来我问第二个问题。我方今天讨论的原因,是不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现实问题?
是的。解决的社会现实问题是不是青少年犯罪的问题?
是的。解决就是惩治罪恶,保护人民,防止再犯。
对,所以我国刑事政策中,现行对未成年犯罪的基本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吧?
是的。那为什么您方今天需要向我论证的是,为什么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之后还符合惩罚为辅的方针呢?
下调之后是符合的,因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代表完全只教育不惩罚。当恶性犯罪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时,
打断一下。今天我们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是在教育和惩罚并行的时候,教育更重要;第二层是在教育和惩罚并行的时候,教育更优先。而您方今天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孩子们就优先进入了审理惩罚的阶段。您今天要向大家论证的是,为什么在您方的现行法调整之后,这样的孩子还是教育优先的。这是您方第二个论证义务。
那我接下来问第三个问题:我国现行的12岁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判准,是不是要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才能进行处罚?
麻烦您再重复一下,因为我刚刚被铃声打断没听清。
没事,没关系的。就是今天我们12岁至14岁的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要求是要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才能进行刑事处罚,对吧?
这没问题。
是的,我刚没接上,不好意思。
你可以现在计时,我再重复问一遍。
也行。对,所以今天我们未成年人判罚的标准是要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才能进行处罚,对吧?
是的,没有问题,就是需要最高检核准的。
那为什么需要追溯?是不是因为他们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很难确认?
是的。我们对未成年人追溯,是因为有的未成年人主要受环境影响,但有的人就是目的作恶,所以我们要惩治这部分人,需要对他们进行区分,所以最高检才需要对他们确定一个追溯的情况。
所以,所有的下调都是因为他们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对吗?
所以这里不是的,我们在下调之后还是需要进行分情况讨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攻防转换节点:
刑事责任年龄的定义是,刑事责任能力法定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法律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没有达到该法定年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我方判准为下调和不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哪个更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我方的立场是,在当今中国,我们应当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守护公正,而公正的标识必须与人的认知能力相匹配。当法律的刚性门槛已然落后于现实,修正它是守护法律尊严的唯一途径。我们必须正视当今未成年人心智与身体发育已显著提前,这构成了法律调整的客观基础。体格上,青少年平均身高较数十年前明显增长。心理上,网络时代带来认知早熟,未成年人早期接触复杂信息,其理解力远超年龄标签。当13岁孩子能冷静模仿犯罪,并深知年龄是护身符时,固守旧标准已不科学。
与此相伴的是,未成年人犯罪日趋成人化与恶性化,最高检数据显示,犯罪总量上升,14~16岁尤为活跃。案件性质从冲动斗殴转向有预谋、手段残忍的恶性犯罪,如大连、河南、广西等地低龄恶性杀人案,行为人往往明确知晓年龄的保护作用。若因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的话,既是对受害者家庭的二次伤害,也践踏了社会正义,更传递年龄即免责金牌的错误信号,严重削弱法律威慑力。
因此,僵化的年龄下限代价沉重,必须建立更精细的阶梯式责任体系。我方核心是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适用方式,而非简单降低数字,是基于法理与现实:第一,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在1214岁与14岁以上犯罪者间已无本质区别。第二,具有可行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刑责年龄有条件降至12岁,为追溯低龄恶性犯罪提供了实践基础。我们主张在此基础上下调至10周岁,并合理填充1214岁的责任阶梯。第三,契合国际比较视野,多国通过灵活机制评估未成年责任能力。我们阶梯方案是更为审慎的平衡路径。
综上所述,基于身心早熟的事实与犯罪恶性化的挑战,为捍卫正义底线,中国应当并必须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适用结构。我们建议下调年龄并扩大特殊情况适用范围,构建更科学精细的责任阶梯,就能精准打击极少数恶性极深的未成年人,并通过司法程序避免扩大化,从而保护绝大多数善良未成年人及所有潜在受害者。这是法律应有的进步,也是文明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以上感谢。
刑事责任年龄的定义是,刑事责任能力法定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法律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没有达到该法定年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我方判准为下调和不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哪个更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我方的立场是,在当今中国,我们应当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守护公正,而公正的标识必须与人的认知能力相匹配。当法律的刚性门槛已然落后于现实,修正它是守护法律尊严的唯一途径。我们必须正视当今未成年人心智与身体发育已显著提前,这构成了法律调整的客观基础。体格上,青少年平均身高较数十年前明显增长。心理上,网络时代带来认知早熟,未成年人早期接触复杂信息,其理解力远超年龄标签。当13岁孩子能冷静模仿犯罪,并深知年龄是护身符时,固守旧标准已不科学。
与此相伴的是,未成年人犯罪日趋成人化与恶性化,最高检数据显示,犯罪总量上升,14~16岁尤为活跃。案件性质从冲动斗殴转向有预谋、手段残忍的恶性犯罪,如大连、河南、广西等地低龄恶性杀人案,行为人往往明确知晓年龄的保护作用。若因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的话,既是对受害者家庭的二次伤害,也践踏了社会正义,更传递年龄即免责金牌的错误信号,严重削弱法律威慑力。
因此,僵化的年龄下限代价沉重,必须建立更精细的阶梯式责任体系。我方核心是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适用方式,而非简单降低数字,是基于法理与现实:第一,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在1214岁与14岁以上犯罪者间已无本质区别。第二,具有可行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刑责年龄有条件降至12岁,为追溯低龄恶性犯罪提供了实践基础。我们主张在此基础上下调至10周岁,并合理填充1214岁的责任阶梯。第三,契合国际比较视野,多国通过灵活机制评估未成年责任能力。我们阶梯方案是更为审慎的平衡路径。
综上所述,基于身心早熟的事实与犯罪恶性化的挑战,为捍卫正义底线,中国应当并必须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适用结构。我们建议下调年龄并扩大特殊情况适用范围,构建更科学精细的责任阶梯,就能精准打击极少数恶性极深的未成年人,并通过司法程序避免扩大化,从而保护绝大多数善良未成年人及所有潜在受害者。这是法律应有的进步,也是文明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以上感谢。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调和不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哪个更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确实是需要教育优先、惩罚为辅的,但这并不代表教育是唯一选择。所以,如果当一个未成年人确实犯下了恶性犯罪,我们就需要通过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来弥补这部分法律漏洞。
例如,有一个案件中,犯罪者14周岁以下,但行为极其恶性。以邯郸杀人案为例,其中一名从犯仅被口头教育,未受到实质性惩罚。这说明我们需要明确:教育优先不代表可以忽略惩罚的必要性。
另外,关于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负一定刑事责任的问题,最高检确实需要在分析具体情况后再定罪。我们所说的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并非将所有人一棍子打死,而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上。
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确实是需要教育优先、惩罚为辅的,但这并不代表教育是唯一选择。所以,如果当一个未成年人确实犯下了恶性犯罪,我们就需要通过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来弥补这部分法律漏洞。
例如,有一个案件中,犯罪者14周岁以下,但行为极其恶性。以邯郸杀人案为例,其中一名从犯仅被口头教育,未受到实质性惩罚。这说明我们需要明确:教育优先不代表可以忽略惩罚的必要性。
另外,关于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负一定刑事责任的问题,最高检确实需要在分析具体情况后再定罪。我们所说的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并非将所有人一棍子打死,而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上。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