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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方是北京2022联合辩论队,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面有请正方进行自我介绍。
北京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正方一辩高云辉。北京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正方二辩王新淼。前文中学(应为“前门中学”或其他正确名称,按原文保留)正方三辩李雨横(“三片十字横”疑似“李雨横”等名字误写,按原文保留)。北京101中未来科学城学校正方四辩朱子文、杨。北京2022联合辩论队问候在场各位。欢迎。
反方是浙江省镇海中学,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接下来有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
任海中学(应为“镇海中学”或其他正确名称,按原文保留)反方一辩于林山。镇海中学反方二辩张红阳。镇海中学反方三辩陈若愚。镇海中学反方四辩张科莹。浙江省镇海中学辩论队问候在场各位。欢迎。
下面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本场比赛的3位评委,他们分别是赵衍评委、南思源评委、沈佳浩评委,欢迎各位的到来。
在比赛开始之前,请允许我对本次比赛的提示铃声做出说明。当环节时间剩余30秒时,您将听到如下铃响。当环节时间剩余5秒时,您将听到如下铃响。当环节时间用尽时,将听到如下铃响。
现在,我宣布本场比赛正式开始。
方。正方是北京2022联合辩论队,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面有请正方进行自我介绍。
北京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正方一辩高云辉。北京工业大学附属中学正方二辩王新淼。前文中学(应为“前门中学”或其他正确名称,按原文保留)正方三辩李雨横(“三片十字横”疑似“李雨横”等名字误写,按原文保留)。北京101中未来科学城学校正方四辩朱子文、杨。北京2022联合辩论队问候在场各位。欢迎。
反方是浙江省镇海中学,他们的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接下来有请反方进行自我介绍。
任海中学(应为“镇海中学”或其他正确名称,按原文保留)反方一辩于林山。镇海中学反方二辩张红阳。镇海中学反方三辩陈若愚。镇海中学反方四辩张科莹。浙江省镇海中学辩论队问候在场各位。欢迎。
下面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本场比赛的3位评委,他们分别是赵衍评委、南思源评委、沈佳浩评委,欢迎各位的到来。
在比赛开始之前,请允许我对本次比赛的提示铃声做出说明。当环节时间剩余30秒时,您将听到如下铃响。当环节时间剩余5秒时,您将听到如下铃响。当环节时间用尽时,将听到如下铃响。
现在,我宣布本场比赛正式开始。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该环节主要完成了以下内容: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辩论环节首先由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现在开始。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立场是,我国应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第一,现实层面,严峻现状已对法律提出了迫切要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回应现实。当前,既定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已呈现低级化、团伙化、恶性化的趋势。最高检数据显示,12~14周岁未成年人涉重罪案件持续增长,而一些地方统计更显示,实际12周岁未成年人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已超过30%。诸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性案件,本不应与那些本应纯真的年龄联系在一起。而当犯罪手段因受不良信息影响而变得愈发残忍,我们不得不承认,基于现实社会认知所划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界限已出现规制空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之度,绝不能变成少数人肆意践踏他人权利的免责金牌。因此,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社会现实的必然要求。
第二,认知层面。大量案例表明,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背后往往是法律认知不足与外部不良环境诱导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反而纵容了这种认知缺失与社会忽视。家庭、学校、社会常因孩子年龄小而放松教育监管,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向社会表明年龄不是肆意妄为的"护身符"。这将强劲推动法制教育真正下沉至基础教育阶段,迫使监护人切实履行教育责任,将社会资源更多向对行为偏差的早期干预和教育体系倾斜。适度且负责任的司法惩戒,让行为人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与严肃性,恰恰是最深刻、最有效的法治教育。
第三,实践层面。我们所倡导的调整,绝非简单的严刑峻法,而是一个精细、细化的系统工程。我方主张降低年龄应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参照现有模式,对12岁以下犯故意杀人等极其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经最高检核准后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轻微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不会动摇。与此同时,我们必须配套构建更科学的治理体系:其一,强化矫治教育,设立专业场所,避免"一关了之";其二,明确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强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乃至在存在教唆纵容时追究刑事责任,让监护权与责任对等;其三,完善社会预防,建立早期发现、分级干预的不良行为预警机制,以及网络环境治理,防患于未然。
综上所述,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现实挑战的迫切需要,是扭转法律无知与社会忽视、推动源头治理的关键举措,更是构建一个更完善、更精准的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体系的必然选择。我方坚定认为,我国应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感谢正方一辩。
正方一辩·开篇陈词
辩论环节首先由正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发言及计时现在开始。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方的立场是,我国应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第一,现实层面,严峻现状已对法律提出了迫切要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回应现实。当前,既定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已呈现低级化、团伙化、恶性化的趋势。最高检数据显示,12~14周岁未成年人涉重罪案件持续增长,而一些地方统计更显示,实际12周岁未成年人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已超过30%。诸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性案件,本不应与那些本应纯真的年龄联系在一起。而当犯罪手段因受不良信息影响而变得愈发残忍,我们不得不承认,基于现实社会认知所划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界限已出现规制空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之度,绝不能变成少数人肆意践踏他人权利的免责金牌。因此,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社会现实的必然要求。
第二,认知层面。大量案例表明,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背后往往是法律认知不足与外部不良环境诱导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反而纵容了这种认知缺失与社会忽视。家庭、学校、社会常因孩子年龄小而放松教育监管,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向社会表明年龄不是肆意妄为的"护身符"。这将强劲推动法制教育真正下沉至基础教育阶段,迫使监护人切实履行教育责任,将社会资源更多向对行为偏差的早期干预和教育体系倾斜。适度且负责任的司法惩戒,让行为人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与严肃性,恰恰是最深刻、最有效的法治教育。
第三,实践层面。我们所倡导的调整,绝非简单的严刑峻法,而是一个精细、细化的系统工程。我方主张降低年龄应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参照现有模式,对12岁以下犯故意杀人等极其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经最高检核准后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轻微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不会动摇。与此同时,我们必须配套构建更科学的治理体系:其一,强化矫治教育,设立专业场所,避免"一关了之";其二,明确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强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乃至在存在教唆纵容时追究刑事责任,让监护权与责任对等;其三,完善社会预防,建立早期发现、分级干预的不良行为预警机制,以及网络环境治理,防患于未然。
综上所述,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现实挑战的迫切需要,是扭转法律无知与社会忽视、推动源头治理的关键举措,更是构建一个更完善、更精准的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体系的必然选择。我方坚定认为,我国应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感谢正方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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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有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本环节为单边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请注意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有5秒保护时间,有请。
正方一辩,首先我想跟你确认一下,正方的政策具体是什么?你们的数据是如何下降的?我方通过数据可以证明未成年犯罪有上升趋势。同时我方的政策是,对于12周岁以下犯故意杀人等极其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在最高检核准后对其进行追责。除12岁以下外,其他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你所有的政策都与你方观点无关。并且我们反方也可以做到,甚至比你们做得更好,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我方认为,我们这个政策相当于对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行为进行顶罪处理。这个政策既能有效威慑实施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同时也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但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0号一般性建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应低于12岁,并鼓励各国将其进一步提高。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我方认为,各国有各国的国情,各国有各国的治理方式,可以去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秩序。那如果降低年龄真的能预防犯罪,是不是意味着可以一直往下降,甚至干脆取消刑事责任年龄限制?我方是有针对性的,我们只针对犯故意杀人等极其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所以我方对不同的未成年人行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但实际上,根据白皮书显示,12岁以下有重大过失的未成年人只有34人,你要用这34人去涵括所有未成年人吗?我觉得没有问题啊,特殊情况有特殊的处理方式。针对这34个人,我们首先对他们进行处理和惩戒,同时这对其他不法行为也是一个威慑。
好,对方主张用刑法解决问题,但国家明明有更好的方案,为什么这个方案没有实施?对不起,那这个方案没有实施,其实是因为更好的替代方案尚未提出,所以我们才需要实施我方方案。所以你的方案是有问题的,导致问题无法解决,所以我们现在要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来治理未成年人犯罪。
那我想问你,如果一个孩子犯罪,将其年龄较低的孩子放进监狱时,那些失职的家长、有过错的大人,他们承担了什么责任呢?
我们说了呀,我们避免一方导师,其二,我们通过明确追责的民事赔偿问题,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所以我们有承担监护人的责任。
那你说的只是监护人的责任,那些游戏开发商、学校呢?他们又该做什么?
哦,完善社会预防体系,建立早期发现、分级干预的不良行为矫治网络,这些都是有相对应的措施的。
但其实这跟我们讨论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降有关系吗?
有关系啊,我们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那些恶性犯罪行为,是有积极的预防效果的积极回应,这两者并不矛盾。
那所以说,我们应该做的是对环境进行改变,而并非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不对?
不矛盾啊,我们可以同时进行环境改变,也可以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去针对那些恶性犯罪。同时,改变环境不一定能解决恶性犯罪问题,但是法律需要一个稳定的预期,不能随着舆论而摇摆。
感谢。双方辩。
有。有反方四辩质询正方一辩。本环节为单边计时,时间为1分30秒,请注意被质询方只能作答,不能反问。质询方有5秒保护时间,有请。
正方一辩,首先我想跟你确认一下,正方的政策具体是什么?你们的数据是如何下降的?我方通过数据可以证明未成年犯罪有上升趋势。同时我方的政策是,对于12周岁以下犯故意杀人等极其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在最高检核准后对其进行追责。除12岁以下外,其他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你所有的政策都与你方观点无关。并且我们反方也可以做到,甚至比你们做得更好,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我方认为,我们这个政策相当于对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严重犯罪行为进行顶罪处理。这个政策既能有效威慑实施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同时也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但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0号一般性建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应低于12岁,并鼓励各国将其进一步提高。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我方认为,各国有各国的国情,各国有各国的治理方式,可以去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秩序。那如果降低年龄真的能预防犯罪,是不是意味着可以一直往下降,甚至干脆取消刑事责任年龄限制?我方是有针对性的,我们只针对犯故意杀人等极其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所以我方对不同的未成年人行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但实际上,根据白皮书显示,12岁以下有重大过失的未成年人只有34人,你要用这34人去涵括所有未成年人吗?我觉得没有问题啊,特殊情况有特殊的处理方式。针对这34个人,我们首先对他们进行处理和惩戒,同时这对其他不法行为也是一个威慑。
好,对方主张用刑法解决问题,但国家明明有更好的方案,为什么这个方案没有实施?对不起,那这个方案没有实施,其实是因为更好的替代方案尚未提出,所以我们才需要实施我方方案。所以你的方案是有问题的,导致问题无法解决,所以我们现在要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来治理未成年人犯罪。
那我想问你,如果一个孩子犯罪,将其年龄较低的孩子放进监狱时,那些失职的家长、有过错的大人,他们承担了什么责任呢?
我们说了呀,我们避免一方导师,其二,我们通过明确追责的民事赔偿问题,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所以我们有承担监护人的责任。
那你说的只是监护人的责任,那些游戏开发商、学校呢?他们又该做什么?
哦,完善社会预防体系,建立早期发现、分级干预的不良行为矫治网络,这些都是有相对应的措施的。
但其实这跟我们讨论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降有关系吗?
有关系啊,我们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那些恶性犯罪行为,是有积极的预防效果的积极回应,这两者并不矛盾。
那所以说,我们应该做的是对环境进行改变,而并非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不对?
不矛盾啊,我们可以同时进行环境改变,也可以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去针对那些恶性犯罪。同时,改变环境不一定能解决恶性犯罪问题,但是法律需要一个稳定的预期,不能随着舆论而摇摆。
感谢。双方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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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第6轮质询中,反方将讨论从“是否降低年龄”转向“责任主体多元化”,正方被迫从法律威慑转向社会综合治理回应)
接下来由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有请。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的立场是,当今中国不应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首先,从需求性看,未成年人犯罪并非普遍恶化的社会问题。个别恶性犯罪是极个别现象,不具备大规模修法的现实紧迫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未成年人犯罪起诉人数自2017年起连续五年下降,2022年较2017年降幅超过25%。所谓14岁太低、12岁不够的焦虑,更多来自个别极端个案的媒体放大,而非制度性缺失。立法不能因偶然事件而仓促冒进,这是法治理性的基本要求。
其次,从根属性看,低龄犯罪的根源并非年龄门槛过高,而是家庭教育失能、社会监护缺失、网络暴力游戏等不良文化产品的侵蚀以及心理健康干预的缺位。我们需要追问,一个孩子为什么会实施犯罪?冰冷的刑事责任年龄数字真的能拦住那一瞬间的贪念吗?大量实证研究表明,这些未成年人普遍经历家庭暴力、监护缺位、校园排斥和贫困,同时长期接触网络暴力内容往往成为其行为失范的催化剂。当年龄门槛一再下移,是用刑法的严厉掩盖社会治理的短板。解决问题的正解不是抓一个判一个,而是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强化监护干预,加强网络内容分级管理与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建立早期预警与社工介入机制。不夯实前端治理,只依赖刑法后置拦截是典型的治标不治本。
如果只盯着年龄这个数字,而放任背后的家庭、社会、网络环境继续恶化,那么今天我们把年龄降到10岁,明天是不是还要降到8岁、6岁?这种追逐低龄化的恶性循环,绝不是法治的进步,而是社会治理的懒惰。
第三,从损益比看,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弊大于利,更可能陷入朝令夕改的恶性循环。2021年刑法修正案刚将最低刑责年龄从14岁降到12岁,修改效果尚待司法实践检验,立法不宜频繁调整。更何况,刑事处罚对心智尚未发育、可塑性极强的未成年人而言,极易造成交叉感染、标签效应和人格创伤。以牺牲一批少年的未来为代价,换取短暂的社会安全感,不仅司法成本高昂,更违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司法原则。投入同样的司法资源,是选择毁灭一个孩子,还是选择挽救一个孩子,答案不言自明。
综上,面对极少数低龄犯罪案件,我们并非束手无策。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压实监护责任,强化社会干预,这些手段远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精准、更人道,也更有效。因此,当代中国不应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感谢反方一辩。
接下来由反方一辩进行开篇立论,时间为3分钟,有请。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我方的立场是,当今中国不应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首先,从需求性看,未成年人犯罪并非普遍恶化的社会问题。个别恶性犯罪是极个别现象,不具备大规模修法的现实紧迫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未成年人犯罪起诉人数自2017年起连续五年下降,2022年较2017年降幅超过25%。所谓14岁太低、12岁不够的焦虑,更多来自个别极端个案的媒体放大,而非制度性缺失。立法不能因偶然事件而仓促冒进,这是法治理性的基本要求。
其次,从根属性看,低龄犯罪的根源并非年龄门槛过高,而是家庭教育失能、社会监护缺失、网络暴力游戏等不良文化产品的侵蚀以及心理健康干预的缺位。我们需要追问,一个孩子为什么会实施犯罪?冰冷的刑事责任年龄数字真的能拦住那一瞬间的贪念吗?大量实证研究表明,这些未成年人普遍经历家庭暴力、监护缺位、校园排斥和贫困,同时长期接触网络暴力内容往往成为其行为失范的催化剂。当年龄门槛一再下移,是用刑法的严厉掩盖社会治理的短板。解决问题的正解不是抓一个判一个,而是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强化监护干预,加强网络内容分级管理与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建立早期预警与社工介入机制。不夯实前端治理,只依赖刑法后置拦截是典型的治标不治本。
如果只盯着年龄这个数字,而放任背后的家庭、社会、网络环境继续恶化,那么今天我们把年龄降到10岁,明天是不是还要降到8岁、6岁?这种追逐低龄化的恶性循环,绝不是法治的进步,而是社会治理的懒惰。
第三,从损益比看,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弊大于利,更可能陷入朝令夕改的恶性循环。2021年刑法修正案刚将最低刑责年龄从14岁降到12岁,修改效果尚待司法实践检验,立法不宜频繁调整。更何况,刑事处罚对心智尚未发育、可塑性极强的未成年人而言,极易造成交叉感染、标签效应和人格创伤。以牺牲一批少年的未来为代价,换取短暂的社会安全感,不仅司法成本高昂,更违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司法原则。投入同样的司法资源,是选择毁灭一个孩子,还是选择挽救一个孩子,答案不言自明。
综上,面对极少数低龄犯罪案件,我们并非束手无策。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压实监护责任,强化社会干预,这些手段远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精准、更人道,也更有效。因此,当代中国不应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感谢反方一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是否具有现实紧迫性、能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律修改的损益比及是否符合少年司法原则。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大家好。首先由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两分钟,有请。
首先我来解释一下我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措施。将对12至14周岁孩子犯罪时,若没有主观恶意,却带来严重后果,为此留案底不人道,这与我们达成共识,因此我方主张将12至14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所承担的例外追责年龄下调至12周岁,其余年龄界限不变。
但是,无法避免的是,法律要做的是对恶性犯罪绝不姑息,这既是给失去孩子的母亲一个说法,也是给社会撑起一把保护伞,让全社会不必因那些不满12岁就熟练杀人、“唐尸便不改”的恶种而恐慌。我们主张,对于那些少数的极端恶性犯罪者,无论年龄大小,法律都不再给他们钻空子的机会。这不是放弃,也不是责任转嫁,更不是蓄意报复,而是法律对责任的坚守——不管你的家庭有多么扭曲,不管你的三观如何扭曲,法律都有必要教育好你。
然后,其次,对方辩友刚才提到一个点,叫做“管教所等于毁灭之年”,我方基本不认同。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管教所管理规定》第34条明确,对于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应根据其文化程度进行扫盲、小学、初中教育,有条件可进行高中教育,鼓励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自学,参加自考。其次,在心理矫治方面,未成年罪犯应当建立心理矫治机构,对未成年犯的生理和心理进行矫治。我们现有数据显示,在福建未成年管教所,心理问题化解率高达85%,个体咨询每年达1200次,团体辅导高达60场。所以,这一点我方应该给您解释清楚了。
其次,您方说到的专门学校,其最大的弊端在于程序无强制力:专门学校入学非强制,学生离校后,学校无权返校,只能劝说。你说这个孩子他都已经恶性犯罪,杀人放火,他还不乐意学习,你说他现在会愿意回学校吗?他的家庭都不管他了,还愿意给他送进这个学校吗?
感谢正方二辩。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大家好。首先由正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为两分钟,有请。
首先我来解释一下我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措施。将对12至14周岁孩子犯罪时,若没有主观恶意,却带来严重后果,为此留案底不人道,这与我们达成共识,因此我方主张将12至14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所承担的例外追责年龄下调至12周岁,其余年龄界限不变。
但是,无法避免的是,法律要做的是对恶性犯罪绝不姑息,这既是给失去孩子的母亲一个说法,也是给社会撑起一把保护伞,让全社会不必因那些不满12岁就熟练杀人、“唐尸便不改”的恶种而恐慌。我们主张,对于那些少数的极端恶性犯罪者,无论年龄大小,法律都不再给他们钻空子的机会。这不是放弃,也不是责任转嫁,更不是蓄意报复,而是法律对责任的坚守——不管你的家庭有多么扭曲,不管你的三观如何扭曲,法律都有必要教育好你。
然后,其次,对方辩友刚才提到一个点,叫做“管教所等于毁灭之年”,我方基本不认同。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管教所管理规定》第34条明确,对于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应根据其文化程度进行扫盲、小学、初中教育,有条件可进行高中教育,鼓励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自学,参加自考。其次,在心理矫治方面,未成年罪犯应当建立心理矫治机构,对未成年犯的生理和心理进行矫治。我们现有数据显示,在福建未成年管教所,心理问题化解率高达85%,个体咨询每年达1200次,团体辅导高达60场。所以,这一点我方应该给您解释清楚了。
其次,您方说到的专门学校,其最大的弊端在于程序无强制力:专门学校入学非强制,学生离校后,学校无权返校,只能劝说。你说这个孩子他都已经恶性犯罪,杀人放火,他还不乐意学习,你说他现在会愿意回学校吗?他的家庭都不管他了,还愿意给他送进这个学校吗?
感谢正方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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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同样为两分钟,有请。
大家好。第一,我方希望听到正方对于政策具体下调怎么下调的一个讲解,因为我方在听取的过程中始终认为,正方说的是我们不仅需要立法,还应加强相关机构,这样是否是论证了我方观点?
第二,正方,我希望正方给我具体举出一些12岁以下犯罪的案件或者数据。
其次,民事责任年龄设立的初衷是保护而非惩罚。今天我们一次次下降刑事责任年龄,本质上是在用惩罚替代保护。为什么法律要为未成年人设置特殊责任年龄门槛?不是因为孩子犯罪不用负责,而是因为我们相信12岁以下孩子心智尚未成熟,可塑性极强,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比直接送进监狱更有助于社会长远利益。如果对方仅仅是因为未成年人的极端犯罪个例就想修改整个刑法相关条款,那么保护的初衷在哪里?如果保护的手段变成了不断把他人送进监狱,那我们为什么不干脆直接取消刑事责任追究制度?
进一步讲,现行制度已经能够应对极端个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自2020年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后4年,首次披露核准追诉的未成年人仅34人。这说明12岁的年龄门槛也能够打击恶性案件,所谓低龄犯罪爆发式增长缺乏事实依据。
其三,我们与其在一条背离初衷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如把资源投向真正有效的地方。自2023年以来,我国专门矫治教育场所建设有所增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效果显著。2025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比分别下降3.5%和10%,实现了双下降。这表明,在当下,我们需要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相关政策的落实,而非一味地加强、一味地下调法律,使整个社会矛盾聚焦到未成年人这个主体身上。
谢谢。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发言。
接下来有请反方二辩进行申论,时间同样为两分钟,有请。
大家好。第一,我方希望听到正方对于政策具体下调怎么下调的一个讲解,因为我方在听取的过程中始终认为,正方说的是我们不仅需要立法,还应加强相关机构,这样是否是论证了我方观点?
第二,正方,我希望正方给我具体举出一些12岁以下犯罪的案件或者数据。
其次,民事责任年龄设立的初衷是保护而非惩罚。今天我们一次次下降刑事责任年龄,本质上是在用惩罚替代保护。为什么法律要为未成年人设置特殊责任年龄门槛?不是因为孩子犯罪不用负责,而是因为我们相信12岁以下孩子心智尚未成熟,可塑性极强,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比直接送进监狱更有助于社会长远利益。如果对方仅仅是因为未成年人的极端犯罪个例就想修改整个刑法相关条款,那么保护的初衷在哪里?如果保护的手段变成了不断把他人送进监狱,那我们为什么不干脆直接取消刑事责任追究制度?
进一步讲,现行制度已经能够应对极端个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自2020年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后4年,首次披露核准追诉的未成年人仅34人。这说明12岁的年龄门槛也能够打击恶性案件,所谓低龄犯罪爆发式增长缺乏事实依据。
其三,我们与其在一条背离初衷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如把资源投向真正有效的地方。自2023年以来,我国专门矫治教育场所建设有所增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效果显著。2025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比分别下降3.5%和10%,实现了双下降。这表明,在当下,我们需要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相关政策的落实,而非一味地加强、一味地下调法律,使整个社会矛盾聚焦到未成年人这个主体身上。
谢谢。
感谢反方二辩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正方二辩开始发言)您方能不能为我举出一些12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反方二辩回应)不好意思,先开始吧,您刚才的表述我没太听清,能否重新说明一下意思?(正方二辩)感谢对方辩友。首先我先来回应一下这个问题。对方说的34个个例,我们的观点是要让这34个个例也不出现。我们现在就是用例外追责的手段,让这34个个例纳入刑事体系里面。其次你方让我举案例,好,我方举。我方举的是异地恋男子逼迫11岁女孩卖淫,女孩父母讨要说法,男子父母却回答“我家孩子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谁也拿他没办法”。那么,最后您方对于这种案件,如何去解决呢?
(反方二辩回应)您方有一个误区,就是我们举的这34个案例是已经被纳入的案例,这和您方要强调的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无关,因为这已经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您方需要向我找出12岁以下的犯罪记录,以此证明您方要继续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对吧?
(正方二辩)对,我方要下调,下调至12周岁,对具备一定辨认是非能力的未成年人进行例外追责。然后我方反问您,您方认为遇到更低龄恶性犯罪者的解决措施是什么?所以您方还是没有向我举出12岁以下的案例?(反方二辩)刚是不是已经举了一个12岁以下的孩子的案例?(正方二辩)你先回答我上一个问题。(反方二辩)那你的问题是什么?(正方二辩)再重复一下,谢谢。(反方二辩)你好,标记我的时间。所以你的问题是什么?(正方二辩)所以说你方认为12岁具备辨认是非的能力了吗?(反方二辩)哦,对啊,我方认为12岁以上具备一定辨认是非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实施故意伤害等恶性犯罪,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然后我方问你的问题是,您方认为遇到更低龄恶性犯罪者的解决措施是什么?(正方二辩)我方认为应该通过社会手段对其进行管教。而且我方认为,现行法律已经建立了相关机制。(反方二辩)好,我方认为,现行法律的相关机制是不充分的,您方怎么解决?(正方二辩)所以说我们现在的目的是让社会更注重完善这些机制,而不是一味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来追求对个别案件的处罚。因为相对于个别案例,我们还有更广泛的受众群体需要亟待解决。(反方二辩)好,您方刚才让我指出的问题,您现在就说了,您方那个点,您看您方始终没有回答具体措施是什么?您没有具体措施,我们怎么讨论呀?(正方二辩)然后最后,您方说的专门学校,专门学校进入要三方同意,放假后不能强制约束,如何能保障真正需要教育的孩子得到有效教学?首先,您方认为刚刚举出的12岁以下的例子,是由于他本人认知不足,还是被坏人诱导和逼迫?是他自身能力问题,还是社会对他造成的伤害?(反方二辩)其次我方已经指出,我们的措施是建立完善相关保护措施,以及由社会机构进行治疗和矫治,矫治和惩戒可以一同进行,不能只宣告惩戒而忽视矫治。(正方二辩)大家请注意本场计时,除非是设备问题,选手个人原因导致听不到要求不计时,我们这边依然要计时。(反方二辩)好的,不好意思。
(正方二辩开始发言)您方能不能为我举出一些12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反方二辩回应)不好意思,先开始吧,您刚才的表述我没太听清,能否重新说明一下意思?(正方二辩)感谢对方辩友。首先我先来回应一下这个问题。对方说的34个个例,我们的观点是要让这34个个例也不出现。我们现在就是用例外追责的手段,让这34个个例纳入刑事体系里面。其次你方让我举案例,好,我方举。我方举的是异地恋男子逼迫11岁女孩卖淫,女孩父母讨要说法,男子父母却回答“我家孩子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谁也拿他没办法”。那么,最后您方对于这种案件,如何去解决呢?
(反方二辩回应)您方有一个误区,就是我们举的这34个案例是已经被纳入的案例,这和您方要强调的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无关,因为这已经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您方需要向我找出12岁以下的犯罪记录,以此证明您方要继续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对吧?
(正方二辩)对,我方要下调,下调至12周岁,对具备一定辨认是非能力的未成年人进行例外追责。然后我方反问您,您方认为遇到更低龄恶性犯罪者的解决措施是什么?所以您方还是没有向我举出12岁以下的案例?(反方二辩)刚是不是已经举了一个12岁以下的孩子的案例?(正方二辩)你先回答我上一个问题。(反方二辩)那你的问题是什么?(正方二辩)再重复一下,谢谢。(反方二辩)你好,标记我的时间。所以你的问题是什么?(正方二辩)所以说你方认为12岁具备辨认是非的能力了吗?(反方二辩)哦,对啊,我方认为12岁以上具备一定辨认是非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实施故意伤害等恶性犯罪,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然后我方问你的问题是,您方认为遇到更低龄恶性犯罪者的解决措施是什么?(正方二辩)我方认为应该通过社会手段对其进行管教。而且我方认为,现行法律已经建立了相关机制。(反方二辩)好,我方认为,现行法律的相关机制是不充分的,您方怎么解决?(正方二辩)所以说我们现在的目的是让社会更注重完善这些机制,而不是一味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来追求对个别案件的处罚。因为相对于个别案例,我们还有更广泛的受众群体需要亟待解决。(反方二辩)好,您方刚才让我指出的问题,您现在就说了,您方那个点,您看您方始终没有回答具体措施是什么?您没有具体措施,我们怎么讨论呀?(正方二辩)然后最后,您方说的专门学校,专门学校进入要三方同意,放假后不能强制约束,如何能保障真正需要教育的孩子得到有效教学?首先,您方认为刚刚举出的12岁以下的例子,是由于他本人认知不足,还是被坏人诱导和逼迫?是他自身能力问题,还是社会对他造成的伤害?(反方二辩)其次我方已经指出,我们的措施是建立完善相关保护措施,以及由社会机构进行治疗和矫治,矫治和惩戒可以一同进行,不能只宣告惩戒而忽视矫治。(正方二辩)大家请注意本场计时,除非是设备问题,选手个人原因导致听不到要求不计时,我们这边依然要计时。(反方二辩)好的,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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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转换节点标注:
质询环节由双方三辩指定对方任意辩手回答,中途可以换人。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辩手,时间为2分钟,有请。
好的,谢谢主席。对方辩友,您方认为不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那我们有一个案例:2023年湖北一名11岁男孩将一名4岁女孩诱骗至偏僻处后扔进粪坑,将其溺亡并填埋。警方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在询问其父母是否见到女孩时,男孩说“我没有见到”。后有证据证明其涉案,但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警方未对其施加刑罚。那么,您方认为,法官对这种人该如何处罚?
不好意思,在我方认知下,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第一步是家长进行教育,社会也会给予关注和教育,并非放任不管。学校方面,我刚才提到有案例:一名11岁学生家长被问责时称“我家孩子未满行政责任年龄,大家没办法”。这正是因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完善,导致家长会认为“我的孩子没有责任,我就不用再管他”。我们主张利用法律形式,倒逼其接受矫治措施。
我再问你一个问题:您方刚刚说要完善矫治制度,具体方法是什么?针对前面那个案例,男孩撒谎,首先是认知能力不足,三岁小孩都会撒谎,这是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那么,一个杀了人的孩子,出于趋利避害不想认罪,能否证明其本质上没有恶意?我们暂且不讨论法理,他杀了人,难道不应该负责吗?
其次,您方请回答:认知能力不足是否是免责的理由?我方的方法论是通过社会、家庭、学校多方教育进行矫治,具体如何教育?我方提到要设立专门学校,将有问题的未成年人送往专门矫正学校。现在的问题是,我国专门学校制度不完善,无论是师资力量还是制度建设都存在不足。
您方刚刚承认,孩子杀了人后因不想受罚而撒谎,这样的孩子怎么会自愿进入公立专门学校?明明是法律问题,为何要归咎于社会?这不是回避孩子本身的问题吗?他既然存在问题,怎么会愿意进入封闭的学校?
首先我要说一点,专门学校分为“警送生”和“自送生”两种。“警送生”是由警察强制送入,即使出来后,社区民警也会对其进行监督,一旦有犯罪念头会被重新送入。这是强制性的,并非“关多久”由警察决定,而是教育机构判定其认识到错误后才会释放。
其次,教育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人群有不同方式,不能以偏概全或仅以个例来讨论广大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但我方要指出,上一次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正是由个别案例推动的——因为出现了多起12-14岁未成年人杀人案件,所以才有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
其次,我再告诉你,您方提出的“奖励学校”目前是不完善且不够有效的。第二点,您方说要完善社会矫治,我方认可,但这与我方提出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矛盾,可以并行不悖。
谢谢,感谢双方辩手。
质询环节由双方三辩指定对方任意辩手回答,中途可以换人。首先有请正方三辩盘问反方辩手,时间为2分钟,有请。
好的,谢谢主席。对方辩友,您方认为不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那我们有一个案例:2023年湖北一名11岁男孩将一名4岁女孩诱骗至偏僻处后扔进粪坑,将其溺亡并填埋。警方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在询问其父母是否见到女孩时,男孩说“我没有见到”。后有证据证明其涉案,但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警方未对其施加刑罚。那么,您方认为,法官对这种人该如何处罚?
不好意思,在我方认知下,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第一步是家长进行教育,社会也会给予关注和教育,并非放任不管。学校方面,我刚才提到有案例:一名11岁学生家长被问责时称“我家孩子未满行政责任年龄,大家没办法”。这正是因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完善,导致家长会认为“我的孩子没有责任,我就不用再管他”。我们主张利用法律形式,倒逼其接受矫治措施。
我再问你一个问题:您方刚刚说要完善矫治制度,具体方法是什么?针对前面那个案例,男孩撒谎,首先是认知能力不足,三岁小孩都会撒谎,这是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那么,一个杀了人的孩子,出于趋利避害不想认罪,能否证明其本质上没有恶意?我们暂且不讨论法理,他杀了人,难道不应该负责吗?
其次,您方请回答:认知能力不足是否是免责的理由?我方的方法论是通过社会、家庭、学校多方教育进行矫治,具体如何教育?我方提到要设立专门学校,将有问题的未成年人送往专门矫正学校。现在的问题是,我国专门学校制度不完善,无论是师资力量还是制度建设都存在不足。
您方刚刚承认,孩子杀了人后因不想受罚而撒谎,这样的孩子怎么会自愿进入公立专门学校?明明是法律问题,为何要归咎于社会?这不是回避孩子本身的问题吗?他既然存在问题,怎么会愿意进入封闭的学校?
首先我要说一点,专门学校分为“警送生”和“自送生”两种。“警送生”是由警察强制送入,即使出来后,社区民警也会对其进行监督,一旦有犯罪念头会被重新送入。这是强制性的,并非“关多久”由警察决定,而是教育机构判定其认识到错误后才会释放。
其次,教育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人群有不同方式,不能以偏概全或仅以个例来讨论广大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但我方要指出,上一次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正是由个别案例推动的——因为出现了多起12-14岁未成年人杀人案件,所以才有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
其次,我再告诉你,您方提出的“奖励学校”目前是不完善且不够有效的。第二点,您方说要完善社会矫治,我方认可,但这与我方提出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矛盾,可以并行不悖。
谢谢,感谢双方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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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三辩开始质询)
逼着我骂是吧?下面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时间同样为2分钟,有请。
关于“句型一辩”,首先你在观点中提出了法律要求,即“专门对专门,专人对专人”,是否如此?但我想请问,如果法律要求“一对一专人专管”,可能会误伤他人。我知道受害者非常冤,但如果是被误判或误伤,那不是更冤吗?我不太理解您的说法。
对啊,误判肯定不冤啊,误判了谁会冤呢?你这话说得很有意思。您在原话中说“法就一对一对不对”,即您的意思是想要“一对一秩序”,对特定对象进行管控,对吗?但如果“一对一”会出现意外事件,比如我明明没有犯罪,却有很多证据指向我,那您认为10岁孩子也一定要被抓吗?
我们现在要上传到最高检(或“最高法”,根据语境推测),如果最高检判定有误,您的意思是即使最高检判定错了,还要考虑“冤不冤”的问题?其实我觉得这很不合理。如果法庭判错人了,您说他冤不冤?那肯定冤啊。您的说法完全没有逻辑,我不太理解。
(质询环节转向其他内容)
质询的核心是针对您方观点。您刚才对我方的回应,并没有真正指出清晰的逻辑。我们首先提到中国最低刑事年龄,其前提是刑事责任年龄由孩子本人承担。但如果孩子出事时出现社会参照、镜像神经元受阻、神经问题等,导致其不利于未来成长,这种责任该如何处理?
继续质询反方四点(可能为“正方四点”),即如果孩子出狱后有心理问题,是否需要加强管教所的心理辅导?这与我们讨论的“降低刑责年龄”不冲突,我们可以“双管齐下”。
那么请问,在游戏领域或家庭教育中,(因内容或管教问题)如果出现类似10岁、11岁孩子杀人的案例,这个责任到底是家长的问题更严重,还是孩子的问题?在正常案件中,我认为家长的责任更严重。
质问反方二辩:这种情况下,你们该如何解释?若孩子是主犯,犯了错后躲起来,家长却说“孩子还小不能判刑”,甚至包庇孩子(如谎称孩子骗女友是卖淫),这种包庇行为该如何处理?
(反方二辩回应)
当然是家长也承担责任,我们也说了“双管齐下”嘛。
(质询结束)
感谢双方。
(反方三辩开始质询)
逼着我骂是吧?下面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时间同样为2分钟,有请。
关于“句型一辩”,首先你在观点中提出了法律要求,即“专门对专门,专人对专人”,是否如此?但我想请问,如果法律要求“一对一专人专管”,可能会误伤他人。我知道受害者非常冤,但如果是被误判或误伤,那不是更冤吗?我不太理解您的说法。
对啊,误判肯定不冤啊,误判了谁会冤呢?你这话说得很有意思。您在原话中说“法就一对一对不对”,即您的意思是想要“一对一秩序”,对特定对象进行管控,对吗?但如果“一对一”会出现意外事件,比如我明明没有犯罪,却有很多证据指向我,那您认为10岁孩子也一定要被抓吗?
我们现在要上传到最高检(或“最高法”,根据语境推测),如果最高检判定有误,您的意思是即使最高检判定错了,还要考虑“冤不冤”的问题?其实我觉得这很不合理。如果法庭判错人了,您说他冤不冤?那肯定冤啊。您的说法完全没有逻辑,我不太理解。
(质询环节转向其他内容)
质询的核心是针对您方观点。您刚才对我方的回应,并没有真正指出清晰的逻辑。我们首先提到中国最低刑事年龄,其前提是刑事责任年龄由孩子本人承担。但如果孩子出事时出现社会参照、镜像神经元受阻、神经问题等,导致其不利于未来成长,这种责任该如何处理?
继续质询反方四点(可能为“正方四点”),即如果孩子出狱后有心理问题,是否需要加强管教所的心理辅导?这与我们讨论的“降低刑责年龄”不冲突,我们可以“双管齐下”。
那么请问,在游戏领域或家庭教育中,(因内容或管教问题)如果出现类似10岁、11岁孩子杀人的案例,这个责任到底是家长的问题更严重,还是孩子的问题?在正常案件中,我认为家长的责任更严重。
质问反方二辩:这种情况下,你们该如何解释?若孩子是主犯,犯了错后躲起来,家长却说“孩子还小不能判刑”,甚至包庇孩子(如谎称孩子骗女友是卖淫),这种包庇行为该如何处理?
(反方二辩回应)
当然是家长也承担责任,我们也说了“双管齐下”嘛。
(质询结束)
感谢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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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2分钟,有请。
经过刚刚的辩论,我们大概从对方逻辑中推导出一个观点:对于12岁以下至30岁的孩子,因为他们可能被家长或他人影响,所以犯罪就不应判刑。我认为这是不可行的。我国现行刑法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方也提到,需要对那些经最高检认定具备清晰辨别能力、存在极端恶性的孩子进行判刑,而非对所有被利用、教唆或间接影响的孩子都一判了之。您方所说的误判风险及可能扩大打击范围的担忧,我方面存待议。
其次,您方的方案未能回应我方观点。您方认为应改善社会环境,对老师、家长、学校及游戏公司提出要求,指出不良游戏、家长或学校可能对孩子产生影响。但这与我方观点并不矛盾,我们既可以同时改善这些环境条件,也应考虑个人年龄因素。对于真正存在极端问题的孩子,他们在达到相应年龄后实施犯罪,就应承担个人责任。
您方的论述存在矛盾:您方称孩子可能因不成熟、缺乏认知能力或受家长殴打而犯罪,但12岁以下是唯一有这种情况吗?12岁以上、18岁以下就没有吗?18岁以上成年人就没有吗?如果按您方逻辑,我们对这些犯罪者是否要判刑?现实中,许多罪犯的犯罪行为源于不良家庭环境,我们依然会对他们判刑。因此,您方的方法论仅说明我们在追究社会责任的同时,应更关注家庭、学校等方面的问题,却不能论证我们不应根据年龄来判刑。
我方刚才也提到,对于家长及监护人,我们要追究其责任。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无论是罚款还是强制教育,都是必要手段。我们并非只关注孩子,而是会同时处理监护人的责任问题。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我方的观点是正确的。感谢正方三辩。
下面有请正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为2分钟,有请。
经过刚刚的辩论,我们大概从对方逻辑中推导出一个观点:对于12岁以下至30岁的孩子,因为他们可能被家长或他人影响,所以犯罪就不应判刑。我认为这是不可行的。我国现行刑法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方也提到,需要对那些经最高检认定具备清晰辨别能力、存在极端恶性的孩子进行判刑,而非对所有被利用、教唆或间接影响的孩子都一判了之。您方所说的误判风险及可能扩大打击范围的担忧,我方面存待议。
其次,您方的方案未能回应我方观点。您方认为应改善社会环境,对老师、家长、学校及游戏公司提出要求,指出不良游戏、家长或学校可能对孩子产生影响。但这与我方观点并不矛盾,我们既可以同时改善这些环境条件,也应考虑个人年龄因素。对于真正存在极端问题的孩子,他们在达到相应年龄后实施犯罪,就应承担个人责任。
您方的论述存在矛盾:您方称孩子可能因不成熟、缺乏认知能力或受家长殴打而犯罪,但12岁以下是唯一有这种情况吗?12岁以上、18岁以下就没有吗?18岁以上成年人就没有吗?如果按您方逻辑,我们对这些犯罪者是否要判刑?现实中,许多罪犯的犯罪行为源于不良家庭环境,我们依然会对他们判刑。因此,您方的方法论仅说明我们在追究社会责任的同时,应更关注家庭、学校等方面的问题,却不能论证我们不应根据年龄来判刑。
我方刚才也提到,对于家长及监护人,我们要追究其责任。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无论是罚款还是强制教育,都是必要手段。我们并非只关注孩子,而是会同时处理监护人的责任问题。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我方的观点是正确的。感谢正方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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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同样为两分钟,有请。
你方所举的两个例子,一个是胁迫爱,一个是11岁孩子杀死了4岁的婴儿。另外最重要的一点是,这涉及到“人需要对自己的罪行有清晰的认知”这一原则。11岁的孩子对生死真的有清晰的认知吗?不管是12岁的男生,是否能做到?而在整个环节中,是他们两个小孩子的过错大,还是家庭、社会对他们的引导责任更大呢?
再明确一点,犯罪需要具备相应的能力,这是我们讨论的基础。而在这个环节中,是嫖客、父母、家庭、学校等各方的责任更大,还是其他因素?
我们需要再次明确,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事责任是由犯罪者本人承担的。设立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为了通过刑事处罚警示本人、警示他人,而非单纯抹杀本人或恐吓他人。
如果未成年人因刑事犯罪进入监狱,出狱后可能会出现各种心理问题,如攻击性、认同障碍或服从性人格。我们不能否认监狱对一个人的改造作用,但是,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他们可能无法真正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过。那么请问,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司法机关该如何进行引导呢?
而且在当前社会情况下,我并不认为将未成年人投入监狱有利于其未来的改造。现在他们义务教育都还没有受完就犯罪了,那以后的人生该怎么办?我们是直接放任他们,让他们一步步堕落下去吗?
感谢反方三辩。
下面有请反方三辩进行质询小结,时间同样为两分钟,有请。
你方所举的两个例子,一个是胁迫爱,一个是11岁孩子杀死了4岁的婴儿。另外最重要的一点是,这涉及到“人需要对自己的罪行有清晰的认知”这一原则。11岁的孩子对生死真的有清晰的认知吗?不管是12岁的男生,是否能做到?而在整个环节中,是他们两个小孩子的过错大,还是家庭、社会对他们的引导责任更大呢?
再明确一点,犯罪需要具备相应的能力,这是我们讨论的基础。而在这个环节中,是嫖客、父母、家庭、学校等各方的责任更大,还是其他因素?
我们需要再次明确,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事责任是由犯罪者本人承担的。设立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为了通过刑事处罚警示本人、警示他人,而非单纯抹杀本人或恐吓他人。
如果未成年人因刑事犯罪进入监狱,出狱后可能会出现各种心理问题,如攻击性、认同障碍或服从性人格。我们不能否认监狱对一个人的改造作用,但是,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他们可能无法真正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过。那么请问,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司法机关该如何进行引导呢?
而且在当前社会情况下,我并不认为将未成年人投入监狱有利于其未来的改造。现在他们义务教育都还没有受完就犯罪了,那以后的人生该怎么办?我们是直接放任他们,让他们一步步堕落下去吗?
感谢反方三辩。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接下来进行自由辩论环节,本环节双方各有4分钟的时间交替发言,如果一方时间用完,另一方可以示意主席继续发言或放弃发言。发言及计时首先有请正方同学。
感谢主席。我在二辩中已经说过,未成年人在管教所里也能完成义务教育,同时管教所内还有心理辅导,能解决福建卫管所面85%的心理问题,这一概率难道不高吗?其次,您方提到“全世界都错了,只有他没错”,您是说“被他都是美男好”吗?但事实上,逼迫小女孩卖淫的小男孩因没钱,将小女孩手机抵押并威胁其“如果不去卖,手机再也回不来了”,小女孩难道不无辜吗?
现在我们最核心的问题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否具备清晰的认知能力?您方刚提到的小男孩因没钱让小女孩卖淫,他难道不知道卖淫的危害吗?正是因为他不知道卖淫与犯罪的危害程度,才会做出这样的事。所以,降低刑罚本质上是否违反了对其认知能力的判断?难道他们不需要被保护吗?
您提到“几个女孩我们就不做了吗?”,难道德国法西斯因国情问题就可以被否认罪行吗?他的犯罪难道有正当性吗?那个小男孩不管是因没钱还是其他原因,逼迫他人卖淫难道不是犯罪吗?11岁小男孩杀死女兵,您方就认为这样的犯罪是正当的吗?
我方设立刑法保护机制的原则是,对没有清晰认知能力的人进行保护。若在小男孩对自己的罪行没有清晰认知的情况下对其判刑,是否就不需要这一机制了呢?我们提到需要根据具体案例判定其是否具备判断能力、主观恶意,再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并非一刀切。
您提到日本二战时期民众受洗脑,没有辨别能力,是否认可他们是受害者?您方是否认可新疆屠杀中国士兵的人是无辜的?
我方需要说明,日本法西斯案例与辩题无关,我们讨论的是14-16岁青少年的问题。其实不管是否具备认知能力,只要法院判断其为极端恶性犯罪,就应例外追责。其一,我国现行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不保护法西斯,您方案例无法论证观点。其二,我方二辩已提到我国设立三级追责机制及加强专门学校教育,不仅改变了现状,实施效果也非常好,您怎么看待这一点?
对方辩友未能理解您方观点与我方的差异。我们不能因个别恶性案例就对极端情况立案追责。同时,我们承认存在极端犯罪者,所以也在有效处理。您方认为因个案就要立案,当时四辩未让我说完:即使12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极其审慎,规定了特定罪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特别严重后果及最高核准追溯程序,这说明立法者知道降低年龄是双刃剑,必须用程序正义限制。2024年最高检核准追溯的仅34人,说明开口犯罪数量不多,未放纵重罪,也未滥用程序。
首先,您方没有12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多还是少的统计,我方在某地发现10-12岁犯罪比例一年内上升30%,因此我方观点基本成立。其次,您方认为这些案例不足以构成“虚求性”,是因为未下调年龄、未判刑、未审查,甚至警察因“他是孩子”而不调查,才导致数据狭隘。这说明立案和程序需要加强,我们可以将0-12岁案件全部上报最高检核查,以达到您方要求的程序正义,您方数据是否可靠?您所说的某地区犯罪比例上升30%,是哪个地区?我将质疑您方数据。
您质疑我的数据,那您方的数据呢?您不能因数据不利于自己就否定其存在,但我们需要质疑数据的虚假性,您的数据没有任何证据。您方提到未成年人没有清晰认知,包括神经性疾病,有具体案例吗?
我们重新讨论那个男生威胁女生卖淫的案例。在这个案件中,男生威胁女生最有效的方式是“抵押手机”,他自己的行为是否有清晰认知?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是否需要具备辨认能力(知道行为不对)和控制能力(能控制自己行为)?他虽然策划了此事,但并未完全控制,且生物学意义上他可能缺乏控制能力。但他“不想受罚”,说明他知道事情是错的,这难道不证明他有主观恶意吗?我们不能将这种孩子视为“天生恶种”而忽视,难道您方对这种“天生恶种”视而不见吗?
我方质疑您方数据的样本量,样本量是多少?比如今年1个,明年2个,增幅100%,这样的数据有效吗?11岁孩子杀人,父母说“反正他不用坐牢”,这是因为孩子是“天生恶种”,还是家长老师严重失职?通过刑法惩治孩子,还是通过家庭教育使其向善?
我方认为,既要对有“天生恶种”倾向或如唐氏综合征等特殊情况的孩子进行刑法处罚,也要追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如罚款、管教)。这是双管齐下,并非仅靠刑罚。其次,那个男孩不仅强迫女友,还强迫了另一个女孩,是女孩好骗,并非他不知道卖淫的严重后果。
您方把我刚说的“没有底线”的点掉了。对方辩友认为孩子犯下重罪后不可救药,这陷入了“天生犯罪者”误区。现代脑科学研究表明,人类前额叶皮层(负责冲动控制和道德判断)要到25岁左右才完全发育,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确实较弱。
接下来进行自由辩论环节,本环节双方各有4分钟的时间交替发言,如果一方时间用完,另一方可以示意主席继续发言或放弃发言。发言及计时首先有请正方同学。
感谢主席。我在二辩中已经说过,未成年人在管教所里也能完成义务教育,同时管教所内还有心理辅导,能解决福建卫管所面85%的心理问题,这一概率难道不高吗?其次,您方提到“全世界都错了,只有他没错”,您是说“被他都是美男好”吗?但事实上,逼迫小女孩卖淫的小男孩因没钱,将小女孩手机抵押并威胁其“如果不去卖,手机再也回不来了”,小女孩难道不无辜吗?
现在我们最核心的问题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否具备清晰的认知能力?您方刚提到的小男孩因没钱让小女孩卖淫,他难道不知道卖淫的危害吗?正是因为他不知道卖淫与犯罪的危害程度,才会做出这样的事。所以,降低刑罚本质上是否违反了对其认知能力的判断?难道他们不需要被保护吗?
您提到“几个女孩我们就不做了吗?”,难道德国法西斯因国情问题就可以被否认罪行吗?他的犯罪难道有正当性吗?那个小男孩不管是因没钱还是其他原因,逼迫他人卖淫难道不是犯罪吗?11岁小男孩杀死女兵,您方就认为这样的犯罪是正当的吗?
我方设立刑法保护机制的原则是,对没有清晰认知能力的人进行保护。若在小男孩对自己的罪行没有清晰认知的情况下对其判刑,是否就不需要这一机制了呢?我们提到需要根据具体案例判定其是否具备判断能力、主观恶意,再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并非一刀切。
您提到日本二战时期民众受洗脑,没有辨别能力,是否认可他们是受害者?您方是否认可新疆屠杀中国士兵的人是无辜的?
我方需要说明,日本法西斯案例与辩题无关,我们讨论的是14-16岁青少年的问题。其实不管是否具备认知能力,只要法院判断其为极端恶性犯罪,就应例外追责。其一,我国现行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不保护法西斯,您方案例无法论证观点。其二,我方二辩已提到我国设立三级追责机制及加强专门学校教育,不仅改变了现状,实施效果也非常好,您怎么看待这一点?
对方辩友未能理解您方观点与我方的差异。我们不能因个别恶性案例就对极端情况立案追责。同时,我们承认存在极端犯罪者,所以也在有效处理。您方认为因个案就要立案,当时四辩未让我说完:即使12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极其审慎,规定了特定罪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特别严重后果及最高核准追溯程序,这说明立法者知道降低年龄是双刃剑,必须用程序正义限制。2024年最高检核准追溯的仅34人,说明开口犯罪数量不多,未放纵重罪,也未滥用程序。
首先,您方没有12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多还是少的统计,我方在某地发现10-12岁犯罪比例一年内上升30%,因此我方观点基本成立。其次,您方认为这些案例不足以构成“虚求性”,是因为未下调年龄、未判刑、未审查,甚至警察因“他是孩子”而不调查,才导致数据狭隘。这说明立案和程序需要加强,我们可以将0-12岁案件全部上报最高检核查,以达到您方要求的程序正义,您方数据是否可靠?您所说的某地区犯罪比例上升30%,是哪个地区?我将质疑您方数据。
您质疑我的数据,那您方的数据呢?您不能因数据不利于自己就否定其存在,但我们需要质疑数据的虚假性,您的数据没有任何证据。您方提到未成年人没有清晰认知,包括神经性疾病,有具体案例吗?
我们重新讨论那个男生威胁女生卖淫的案例。在这个案件中,男生威胁女生最有效的方式是“抵押手机”,他自己的行为是否有清晰认知?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是否需要具备辨认能力(知道行为不对)和控制能力(能控制自己行为)?他虽然策划了此事,但并未完全控制,且生物学意义上他可能缺乏控制能力。但他“不想受罚”,说明他知道事情是错的,这难道不证明他有主观恶意吗?我们不能将这种孩子视为“天生恶种”而忽视,难道您方对这种“天生恶种”视而不见吗?
我方质疑您方数据的样本量,样本量是多少?比如今年1个,明年2个,增幅100%,这样的数据有效吗?11岁孩子杀人,父母说“反正他不用坐牢”,这是因为孩子是“天生恶种”,还是家长老师严重失职?通过刑法惩治孩子,还是通过家庭教育使其向善?
我方认为,既要对有“天生恶种”倾向或如唐氏综合征等特殊情况的孩子进行刑法处罚,也要追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如罚款、管教)。这是双管齐下,并非仅靠刑罚。其次,那个男孩不仅强迫女友,还强迫了另一个女孩,是女孩好骗,并非他不知道卖淫的严重后果。
您方把我刚说的“没有底线”的点掉了。对方辩友认为孩子犯下重罪后不可救药,这陷入了“天生犯罪者”误区。现代脑科学研究表明,人类前额叶皮层(负责冲动控制和道德判断)要到25岁左右才完全发育,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确实较弱。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下面进行比赛的最后一个环节,总结陈词环节,首先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谢谢主席,今天我们与对方辩友展开了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我方必须指出,这种论证是在用少数人的恶去改变大多数孩子的命运。对方论证存在三个层面的偏差:
第一,对方夸大了问题的普遍性,企图用个别案例修改整体认知。对方反复提及,十十一二岁以下有很多有犯罪行为的成年人占比30%,甚至列举了很多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案例。但数据不会说谎:2024年最高检数据显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仅核准34人;同期受理审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14岁以上占比很少,官方未统计,因为少到不足以单独计数。反观整体,我国犯罪率整体呈下降趋势,海南、广西等地甚至实现了双位数降幅。用个别案例论证整体,是典型的以偏概全。
第二,对方忽视了现行制度已在完善,2020年法律修改效果正在显现。2020年刑法修正案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下调至12岁,需经过最高检核准追溯。这一设计本身就体现了对低龄未成年人入刑的极度审慎。2024年仅核准34人,这说明现行制度已能精准筛除非必要入刑的极端个案,避免了大量轻微案件被纳入刑责范畴。
第三,我方坚持不应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对极端个案的受害者缺乏同情,而是认为比纠结年龄更急迫、更根本的是系统性完善司法全链条治理,而非单一降低年龄。2021年数据显示,专门学校学位依然紧缺,海南仅1850个学位,入学流程复杂;家庭教育指导依然疲软,30万监督培训名额真正转化为现实改变的有多少?社工覆盖力有限,基层社工常感捉襟见肘。如果我们把精力全部耗在争论降到10岁还是9岁,而不推动这些基础工作落地,那么无论降到几岁都无法解决问题,就像给漏水的薄木板补漏,木板本身的漏洞不解决,水依然会流。真正的问题不是门槛高低,而是当孩子触犯法律时,是否有科学、精准、闭环的干预体系——该教育的是否真的教育,该矫治的是否真的矫治,该干预的是否真的干预。如果这些前端根本性问题不解决,降低年龄只是为前端的失守买单。
最后我想说,讨论未成年人犯罪,我们面对的永远不只是冰冷的法条,而是活生生的人。那些极端个案的受害者需要正义,那些误入歧途的孩子需要出路,那些沉默的大多数也需要安全。法治的智慧在于在这些诉求中找到平衡点,而不是在极端情况下不断下调底线。谢谢。
感谢反方四辩的总结陈词。
下面进行比赛的最后一个环节,总结陈词环节,首先有请反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有请。
谢谢主席,今天我们与对方辩友展开了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我方必须指出,这种论证是在用少数人的恶去改变大多数孩子的命运。对方论证存在三个层面的偏差:
第一,对方夸大了问题的普遍性,企图用个别案例修改整体认知。对方反复提及,十十一二岁以下有很多有犯罪行为的成年人占比30%,甚至列举了很多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案例。但数据不会说谎:2024年最高检数据显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仅核准34人;同期受理审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14岁以上占比很少,官方未统计,因为少到不足以单独计数。反观整体,我国犯罪率整体呈下降趋势,海南、广西等地甚至实现了双位数降幅。用个别案例论证整体,是典型的以偏概全。
第二,对方忽视了现行制度已在完善,2020年法律修改效果正在显现。2020年刑法修正案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下调至12岁,需经过最高检核准追溯。这一设计本身就体现了对低龄未成年人入刑的极度审慎。2024年仅核准34人,这说明现行制度已能精准筛除非必要入刑的极端个案,避免了大量轻微案件被纳入刑责范畴。
第三,我方坚持不应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对极端个案的受害者缺乏同情,而是认为比纠结年龄更急迫、更根本的是系统性完善司法全链条治理,而非单一降低年龄。2021年数据显示,专门学校学位依然紧缺,海南仅1850个学位,入学流程复杂;家庭教育指导依然疲软,30万监督培训名额真正转化为现实改变的有多少?社工覆盖力有限,基层社工常感捉襟见肘。如果我们把精力全部耗在争论降到10岁还是9岁,而不推动这些基础工作落地,那么无论降到几岁都无法解决问题,就像给漏水的薄木板补漏,木板本身的漏洞不解决,水依然会流。真正的问题不是门槛高低,而是当孩子触犯法律时,是否有科学、精准、闭环的干预体系——该教育的是否真的教育,该矫治的是否真的矫治,该干预的是否真的干预。如果这些前端根本性问题不解决,降低年龄只是为前端的失守买单。
最后我想说,讨论未成年人犯罪,我们面对的永远不只是冰冷的法条,而是活生生的人。那些极端个案的受害者需要正义,那些误入歧途的孩子需要出路,那些沉默的大多数也需要安全。法治的智慧在于在这些诉求中找到平衡点,而不是在极端情况下不断下调底线。谢谢。
感谢反方四辩的总结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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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有请。
感谢对方辩手。首先,针对对方提出的“大脑前额叶发育至25岁成熟,因此25岁以上才应承担刑责”的观点,我方存疑。若此观点成立,为何法律将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2岁,而非25岁?这显然存在逻辑矛盾。
其次,对方未反驳我方关于管教所的优势。我方认为管教所并无问题,其配备了心理老师及相应矫治措施。同时,对方也未解决专门学校的劣势:其一,专门学校的正规性存疑,部分机构(如“军校”“经监局”)的设立本身就存在正规与不正规之分,家长如何确保孩子进入正规机构?其二,孩子是主观同意进入还是被动送入?这些问题对方未能解答。
再者,对方称“各地专门学校占比少,无需重点关注,只需调整链条”。但占比少不代表可以忽视。正如我刚提到的11岁女童被扔进粪坑案,若因孩子谎称“不是我干的”“非恶意”就不予调查,受害者的一生将被扼杀。对方仅以“父母管教不当”为由主张不调查,这对受害者极不公平。
对方还提到需完善司法权利链条,但当前链条甚至未将12岁以下恶性犯罪纳入追责范围,仅空谈矫治措施。若连关押都做不到,又何谈矫正?
最后,对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多因家庭教育扭曲,应让家庭管教”。但问题在于:若法律不明确立法,家长怎会重视?许多留守儿童甚至无家长可管,此时将其送入少管所或其他矫治手段,是合理且必要的。
我方的方案是:对12岁以下极端恶性犯罪者,进入“例外追责”程序,即提高案件调查级别,赋予司法机关调查权与一定的追责起点。对方主张“不调查”,这本身就是对公平的损害。法律不会因年龄给恶性犯罪者“钻空子”的机会。这并非放弃责任,更非报复,而是法律对受害者的负责,对社会的负责。无论家庭教育多么扭曲,无论三观如何崩塌,法律都必须介入,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因为家庭与社会已无力管教,而他们的行为已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表现。
后有请正方四辩进行总结陈词,陈词时间同样为3分30秒,有请。
感谢对方辩手。首先,针对对方提出的“大脑前额叶发育至25岁成熟,因此25岁以上才应承担刑责”的观点,我方存疑。若此观点成立,为何法律将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2岁,而非25岁?这显然存在逻辑矛盾。
其次,对方未反驳我方关于管教所的优势。我方认为管教所并无问题,其配备了心理老师及相应矫治措施。同时,对方也未解决专门学校的劣势:其一,专门学校的正规性存疑,部分机构(如“军校”“经监局”)的设立本身就存在正规与不正规之分,家长如何确保孩子进入正规机构?其二,孩子是主观同意进入还是被动送入?这些问题对方未能解答。
再者,对方称“各地专门学校占比少,无需重点关注,只需调整链条”。但占比少不代表可以忽视。正如我刚提到的11岁女童被扔进粪坑案,若因孩子谎称“不是我干的”“非恶意”就不予调查,受害者的一生将被扼杀。对方仅以“父母管教不当”为由主张不调查,这对受害者极不公平。
对方还提到需完善司法权利链条,但当前链条甚至未将12岁以下恶性犯罪纳入追责范围,仅空谈矫治措施。若连关押都做不到,又何谈矫正?
最后,对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多因家庭教育扭曲,应让家庭管教”。但问题在于:若法律不明确立法,家长怎会重视?许多留守儿童甚至无家长可管,此时将其送入少管所或其他矫治手段,是合理且必要的。
我方的方案是:对12岁以下极端恶性犯罪者,进入“例外追责”程序,即提高案件调查级别,赋予司法机关调查权与一定的追责起点。对方主张“不调查”,这本身就是对公平的损害。法律不会因年龄给恶性犯罪者“钻空子”的机会。这并非放弃责任,更非报复,而是法律对受害者的负责,对社会的负责。无论家庭教育多么扭曲,无论三观如何崩塌,法律都必须介入,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因为家庭与社会已无力管教,而他们的行为已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
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表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