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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谢谢老师。可以开始了。对方辩友你好。我现在确认定义的部分:如果说我们说一个加害者,他是事出有因的,是说他做出行为是抱着某种理由或者动机的,对不对?
我方:是这样。我们要探求加害者为什么这么做。
我在确认定义的部分,那么同理,我们说事出有因的讨论,同样是讨论者抱着一个想法加入讨论,对不对?被加害者针对的是社会大众或者某些特定的讨论者,他是天然地抱着一个想法加入讨论,对不对?(反方:并不是天然的。)我刚才这两个逻辑是一样的:一个加害者,如果说他是事出有因的,是因为他有某种理由或动机;如果说一个人加入一个讨论是事出有因的,那他也是带着一个想法和一个理由。那么我们说这个事出有因的讨论,它的因都是真实的吗?所以是需要讨论的,不管其真实与否都需要讨论。
嗯,我举个例子:在黄杨甜甜天价耳环的事件中,那个原因是真实的吗?真的有所谓“县城婆罗门”吗?您能具体说一下这个案件吗?因为我没有查过。
我方:那个案件中,其实是大众把一个小的违纪事件,通过一些捕风捉影的信息,扩大成了一个很大的“县城婆罗门”的假想敌。所以说在那个讨论中,大家遵循的逻辑不一定是真实的,但是网友确实带入了仇富的立场。
还有一件事情要问您:假如说您方所说的大众视角和司法视角冲突了,您方打算怎么办?
正方一辩:大众的视角基本上不会和司法的视角冲突,冲突也是很小的冲突。一旦冲突了,那最后法律的判决肯定是要看证据的,而不是倾听某些非理性的声音。
反方二辩:比如说我们就有一个药家鑫案。好,法学界认为这家案子不应该判死刑,但是大众的舆论要求判死刑,你方怎么解释?
正方一辩:作为药家鑫案,我方可以给到您方的证明是,药家鑫他故意杀人,在法理和法律上本来按照法庭判决就应该判死刑,是他该死,而不是说大众喊杀最终判了死刑。这个理解是不对的。您方想要阐述的是舆论会影响社会,但我方要告诉您的是,司法结果等同于舆论讨论的声音,这不代表舆论裹挟了司法。您方想要告诉我的是,舆论和司法不可能冲突,但是我方后续会给你举证,这两个肯定会发生实质性的差别。
好的,谢谢老师。可以开始了。对方辩友你好。我现在确认定义的部分:如果说我们说一个加害者,他是事出有因的,是说他做出行为是抱着某种理由或者动机的,对不对?
我方:是这样。我们要探求加害者为什么这么做。
我在确认定义的部分,那么同理,我们说事出有因的讨论,同样是讨论者抱着一个想法加入讨论,对不对?被加害者针对的是社会大众或者某些特定的讨论者,他是天然地抱着一个想法加入讨论,对不对?(反方:并不是天然的。)我刚才这两个逻辑是一样的:一个加害者,如果说他是事出有因的,是因为他有某种理由或动机;如果说一个人加入一个讨论是事出有因的,那他也是带着一个想法和一个理由。那么我们说这个事出有因的讨论,它的因都是真实的吗?所以是需要讨论的,不管其真实与否都需要讨论。
嗯,我举个例子:在黄杨甜甜天价耳环的事件中,那个原因是真实的吗?真的有所谓“县城婆罗门”吗?您能具体说一下这个案件吗?因为我没有查过。
我方:那个案件中,其实是大众把一个小的违纪事件,通过一些捕风捉影的信息,扩大成了一个很大的“县城婆罗门”的假想敌。所以说在那个讨论中,大家遵循的逻辑不一定是真实的,但是网友确实带入了仇富的立场。
还有一件事情要问您:假如说您方所说的大众视角和司法视角冲突了,您方打算怎么办?
正方一辩:大众的视角基本上不会和司法的视角冲突,冲突也是很小的冲突。一旦冲突了,那最后法律的判决肯定是要看证据的,而不是倾听某些非理性的声音。
反方二辩:比如说我们就有一个药家鑫案。好,法学界认为这家案子不应该判死刑,但是大众的舆论要求判死刑,你方怎么解释?
正方一辩:作为药家鑫案,我方可以给到您方的证明是,药家鑫他故意杀人,在法理和法律上本来按照法庭判决就应该判死刑,是他该死,而不是说大众喊杀最终判了死刑。这个理解是不对的。您方想要阐述的是舆论会影响社会,但我方要告诉您的是,司法结果等同于舆论讨论的声音,这不代表舆论裹挟了司法。您方想要告诉我的是,舆论和司法不可能冲突,但是我方后续会给你举证,这两个肯定会发生实质性的差别。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攻防转换节点:第5点提出冲突场景为质询转折点,第6点药家鑫案为核心案例交锋;逻辑规则:类比推理、归谬法、诉诸案例、诉诸法律条文)
接下来有请反方一辩立论。
感谢主席发言及计时。事出有因指的是事情不是凭空发生,而是有原因的。就这一观点,几乎可以放在任何语境下,为任何事情做出解释和陈述。而社会公正不仅指结果正义,更包含社会价值观的深化与实践。面对暴力案件的风暴式讨论,人们基于身份和立场对加害者的行为伤害行为归因,我方认为在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理由如下:
首先,在事出有因这一观点上,将原因归咎于加害者实际上是带着一种预设的立场。“行为必有原因”的说法,实则放大了加害者的主观动机,为其行为寻找合理化、正当化的解释,这不利于社会公正。例如北大吴谢宇弑母案中,媒体对其个人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人格画像大肆报道。在互联网舆论铺天盖地的讨论下,评论的关注点不再集中于“一个人杀了他的母亲”这一核心伤害行为,而是转向其生平喜好、母亲给予的压力、母亲“主体性太强,不给孩子无限客体生存空间”等方面。这种立场性的探讨会侵占客观事实的空间,让讨论重心从伤害本身偏移到加害者的其他部分。同时,媒体也会利用“事出有因”的爆点吸引流量,诱导公众产生同情加害者的心理,使得受害者遭遇的关注被弱化。
认知资源理论和双任务PRP效应显示,对一件事的认知资源是有限的,一部分投入的注意力越多,另一部分的注意力就会越少,判断错误率就越高,反应延迟就越大。换言之,当我们把过多的注意力放在加害者的背景和经历上,对受害者的关注就会相应减少,做出不符合公正判断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我方认为应该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受害者遭受的暴行上,才能让整件事情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判。
其次,人们天然地更容易从自身所处位置与立场代入某些视角,并在互联网上形成广泛传播和巨大舆论力量,导致舆论对判决产生不当影响,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发展。例如美国联合公健康保险公司的CEO在酒店外遭遇射杀,犯罪者路易吉被捕时随身携带着一份手写文件,写着“这些对寄生虫罪有应得”。路易吉在社交媒体上的粉丝数量百倍增长,许多人开始对凶手狂热追捧,对受害者保持冷漠。相关研究也证实,推特上参与度最高的10条相关推文中,有6条表示了对刺杀者的支持或对受害者的诋毁。甚至有媒体将其标题定为“医疗保健革命者引领全球健康变革”,这无疑是对暴力行为的美化。在社交媒体使用率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对暴力的辩护行为呈现惊人现状:社交媒体使用时间从1.3小时增加到5.4小时,认为谋杀“罪有应得”的比例从23%上升至64%。讨论之下,本应受到谴责的暴力罪犯变成了圣坛上的救世主,善恶颠倒。群众并非理性,而是天然地以“惩恶扬善”的救世主立场与视角进行归因,这与正义背道而驰。
在医患矛盾中,我们天然会带入患者视角,觉得陷入医闹纠纷的医生就是不负责任、存在问题;劳资纠纷中,我们更容易带入打工人视角,觉得资本家贪婪成性、罪有应得;性别对立中,我们会陷入身份认同下的双重标准和选择性归因。这些结果都与公正背离,导致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更困难。
综上,我方认为对加害者进行“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感谢反方一辩的发言。
接下来有请反方一辩立论。
感谢主席发言及计时。事出有因指的是事情不是凭空发生,而是有原因的。就这一观点,几乎可以放在任何语境下,为任何事情做出解释和陈述。而社会公正不仅指结果正义,更包含社会价值观的深化与实践。面对暴力案件的风暴式讨论,人们基于身份和立场对加害者的行为伤害行为归因,我方认为在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理由如下:
首先,在事出有因这一观点上,将原因归咎于加害者实际上是带着一种预设的立场。“行为必有原因”的说法,实则放大了加害者的主观动机,为其行为寻找合理化、正当化的解释,这不利于社会公正。例如北大吴谢宇弑母案中,媒体对其个人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人格画像大肆报道。在互联网舆论铺天盖地的讨论下,评论的关注点不再集中于“一个人杀了他的母亲”这一核心伤害行为,而是转向其生平喜好、母亲给予的压力、母亲“主体性太强,不给孩子无限客体生存空间”等方面。这种立场性的探讨会侵占客观事实的空间,让讨论重心从伤害本身偏移到加害者的其他部分。同时,媒体也会利用“事出有因”的爆点吸引流量,诱导公众产生同情加害者的心理,使得受害者遭遇的关注被弱化。
认知资源理论和双任务PRP效应显示,对一件事的认知资源是有限的,一部分投入的注意力越多,另一部分的注意力就会越少,判断错误率就越高,反应延迟就越大。换言之,当我们把过多的注意力放在加害者的背景和经历上,对受害者的关注就会相应减少,做出不符合公正判断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我方认为应该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受害者遭受的暴行上,才能让整件事情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判。
其次,人们天然地更容易从自身所处位置与立场代入某些视角,并在互联网上形成广泛传播和巨大舆论力量,导致舆论对判决产生不当影响,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发展。例如美国联合公健康保险公司的CEO在酒店外遭遇射杀,犯罪者路易吉被捕时随身携带着一份手写文件,写着“这些对寄生虫罪有应得”。路易吉在社交媒体上的粉丝数量百倍增长,许多人开始对凶手狂热追捧,对受害者保持冷漠。相关研究也证实,推特上参与度最高的10条相关推文中,有6条表示了对刺杀者的支持或对受害者的诋毁。甚至有媒体将其标题定为“医疗保健革命者引领全球健康变革”,这无疑是对暴力行为的美化。在社交媒体使用率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对暴力的辩护行为呈现惊人现状:社交媒体使用时间从1.3小时增加到5.4小时,认为谋杀“罪有应得”的比例从23%上升至64%。讨论之下,本应受到谴责的暴力罪犯变成了圣坛上的救世主,善恶颠倒。群众并非理性,而是天然地以“惩恶扬善”的救世主立场与视角进行归因,这与正义背道而驰。
在医患矛盾中,我们天然会带入患者视角,觉得陷入医闹纠纷的医生就是不负责任、存在问题;劳资纠纷中,我们更容易带入打工人视角,觉得资本家贪婪成性、罪有应得;性别对立中,我们会陷入身份认同下的双重标准和选择性归因。这些结果都与公正背离,导致受害者维护自身权益更困难。
综上,我方认为对加害者进行“事出有因”的讨论,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感谢反方一辩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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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加害者“事出有因”是否有利于社会公正,需考量其是否会:1. 导致讨论重心偏离核心伤害行为、弱化对受害者的关注;2. 引发舆论不当影响司法判决、扭曲社会价值观。
规则同上。好,现在请问能听到吗?
老师,我可以听清。
好的。首先,对方刚才提到我们探究一个事情背后的原因就是要给加害者正当化。请问原因难道不分正当和不正当的吗?
哦,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当这个人做出的事情构成了法理中的某些要素,他就应该被判刑,而不是去探讨他背后发生的原因。这与他今天所应受到的审判没有关系。
您刚才提到法理是关键,但是我方查到在法理上动机同样也构成判刑的依据。我们必须考察动机,如果不考察动机,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然后,您刚才的问题是:原因本身是不是有正当的和不正当的?
原因本身是否正当,并不影响这个人今天所应遭受的判刑。我方的观点是,当他杀了人,不能因为那个人对他做过什么事情,就认为他今天杀人的行为应该被减轻或弱化量刑。
所以按照您的观点来看,正当防卫和恶意杀人应该同等判刑是吗?这里对加害者和正当防卫的定义好像有点冲突。在某种情况下,受害者做出反击,难道你认为他是加害者吗?这点你方可以论证一下。
比如在“于欢案”中,他在初审时是以被告身份站上法庭的,难道这种情况下,他不是有原因的加害者吗?
哦,所以这里发现我们对于加害者的定义好像不一样。好,请问您方对于加害者的定义到底是什么?难道不是做出加害行为的人吗?
我方对于加害者的定义是:主观上和客观上都要有对他人造成伤害行为的部分。
比如说你刚才提到的“药家鑫案”,媒体对整个事件的负面报道,以及在互联网上形成的负面讨论影响了司法审判,您方可以解释一下吗?
您先回应一下,您方对“于欢案”的定义显然符合您的标准。于欢首先想杀掉那个侵害他母亲的人,而且他也确实杀了。按照您的定义,于欢就是加害者,而他加害的理由是正当的。最后他也因为舆论得到了正当的审判,在二审中被无罪释放。请问如果在这种案件中没有舆论对原因的探讨,他该怎么翻案?
所以你发现没有,你举的例子中,舆论对案件的影响有正当性也有不正当性,你没有把这两者区分开来。比如说“药家鑫案”,媒体的报道偏向负面,整个过程中聚合的都是负面舆论,这完全强化了对药家鑫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这其实是一种媒介审判。
首先我没有只举一个例子,是因为您只让我举出一个例子,就是“于欢案”。而且回复您刚才说的“药家鑫案”,您说舆论影响了判决,但我们看到在整个案件中,无论是辩护还是法庭都给予了他合法的权利,这就是公平的审判。而恰恰是你所举的案例中展现出的舆论品质,才让这些正当防卫的人得以频繁昭雪。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具体案件中,对于加害者行为原因的讨论无疑能让相当大一部分人得到正当对待,而这正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好的,时间到。
好的,时间到。
规则同上。好,现在请问能听到吗?
老师,我可以听清。
好的。首先,对方刚才提到我们探究一个事情背后的原因就是要给加害者正当化。请问原因难道不分正当和不正当的吗?
哦,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当这个人做出的事情构成了法理中的某些要素,他就应该被判刑,而不是去探讨他背后发生的原因。这与他今天所应受到的审判没有关系。
您刚才提到法理是关键,但是我方查到在法理上动机同样也构成判刑的依据。我们必须考察动机,如果不考察动机,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然后,您刚才的问题是:原因本身是不是有正当的和不正当的?
原因本身是否正当,并不影响这个人今天所应遭受的判刑。我方的观点是,当他杀了人,不能因为那个人对他做过什么事情,就认为他今天杀人的行为应该被减轻或弱化量刑。
所以按照您的观点来看,正当防卫和恶意杀人应该同等判刑是吗?这里对加害者和正当防卫的定义好像有点冲突。在某种情况下,受害者做出反击,难道你认为他是加害者吗?这点你方可以论证一下。
比如在“于欢案”中,他在初审时是以被告身份站上法庭的,难道这种情况下,他不是有原因的加害者吗?
哦,所以这里发现我们对于加害者的定义好像不一样。好,请问您方对于加害者的定义到底是什么?难道不是做出加害行为的人吗?
我方对于加害者的定义是:主观上和客观上都要有对他人造成伤害行为的部分。
比如说你刚才提到的“药家鑫案”,媒体对整个事件的负面报道,以及在互联网上形成的负面讨论影响了司法审判,您方可以解释一下吗?
您先回应一下,您方对“于欢案”的定义显然符合您的标准。于欢首先想杀掉那个侵害他母亲的人,而且他也确实杀了。按照您的定义,于欢就是加害者,而他加害的理由是正当的。最后他也因为舆论得到了正当的审判,在二审中被无罪释放。请问如果在这种案件中没有舆论对原因的探讨,他该怎么翻案?
所以你发现没有,你举的例子中,舆论对案件的影响有正当性也有不正当性,你没有把这两者区分开来。比如说“药家鑫案”,媒体的报道偏向负面,整个过程中聚合的都是负面舆论,这完全强化了对药家鑫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这其实是一种媒介审判。
首先我没有只举一个例子,是因为您只让我举出一个例子,就是“于欢案”。而且回复您刚才说的“药家鑫案”,您说舆论影响了判决,但我们看到在整个案件中,无论是辩护还是法庭都给予了他合法的权利,这就是公平的审判。而恰恰是你所举的案例中展现出的舆论品质,才让这些正当防卫的人得以频繁昭雪。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具体案件中,对于加害者行为原因的讨论无疑能让相当大一部分人得到正当对待,而这正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好的,时间到。
好的,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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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正方二辩做小结。
好的,首先对方辩友说现在网络上的舆论是情绪化的,不理性的,但是我们看到的是警察局第一时间会发布案情通告,法院会举办一次次的新闻发布会,罗翔等身边法律专家会下场发表意见。这些理性的声音一经发布,便能够迅速地把舆论导向正轨,而不理性的偏见恰恰是要在这种讨论中才能够得以纠正,销声匿迹,这才是社会对于司法案件讨论的现状。
然后对方辩友说,公民不应该参与法院讨论,但是我想提醒大家,司法机关它永远是应该被警惕的公权力之一。有那么多冤假错案突然摆在眼前,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个个血淋淋的教训告诉我们,既然是公权力,就理应被放在太阳底下讨论、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的公正。
然后对方辩友说,我们总是带入那些,说我们要带入那些人,但是我想请大家设想一个场景代入一下。如果你即将参加一场审判,但你不知道自己到底是哪一方,不知道自己是不是那个被逼到角落眼睁睁看着自己母亲受辱的于欢,在无知之幕下,你会希望加害方的行为原因受到忽视吗?你会接受这样一种不考察背景、不看结果的机械审判吗?我们认为,真正的公正必须始于程序上的平等,为了在每一起案件中认真考察加害者事出有因的深层动因,才能够避免无辜者被误判,防止恶意被忽略,杜绝悲剧被简化成标签。
若我们因过度关注读者中的讨论,是否意味着默认将绝望讨薪的农民工与暴力的武装分子同罪同罚。我方相信,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不会允许这种默认的存在。
所以,我方的观点已经很明确了,当今社会上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也无疑是有作用的,它不仅能够对单个案件的审理造成影响,实现更公正的司法,而且能够对司法权力造成有效的监督。接下来我方还会继续论证,这种讨论会在社会上造成更大而深远的影响,谢谢。
好的,感谢对方的发言。
请正方二辩做小结。
好的,首先对方辩友说现在网络上的舆论是情绪化的,不理性的,但是我们看到的是警察局第一时间会发布案情通告,法院会举办一次次的新闻发布会,罗翔等身边法律专家会下场发表意见。这些理性的声音一经发布,便能够迅速地把舆论导向正轨,而不理性的偏见恰恰是要在这种讨论中才能够得以纠正,销声匿迹,这才是社会对于司法案件讨论的现状。
然后对方辩友说,公民不应该参与法院讨论,但是我想提醒大家,司法机关它永远是应该被警惕的公权力之一。有那么多冤假错案突然摆在眼前,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个个血淋淋的教训告诉我们,既然是公权力,就理应被放在太阳底下讨论、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的公正。
然后对方辩友说,我们总是带入那些,说我们要带入那些人,但是我想请大家设想一个场景代入一下。如果你即将参加一场审判,但你不知道自己到底是哪一方,不知道自己是不是那个被逼到角落眼睁睁看着自己母亲受辱的于欢,在无知之幕下,你会希望加害方的行为原因受到忽视吗?你会接受这样一种不考察背景、不看结果的机械审判吗?我们认为,真正的公正必须始于程序上的平等,为了在每一起案件中认真考察加害者事出有因的深层动因,才能够避免无辜者被误判,防止恶意被忽略,杜绝悲剧被简化成标签。
若我们因过度关注读者中的讨论,是否意味着默认将绝望讨薪的农民工与暴力的武装分子同罪同罚。我方相信,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不会允许这种默认的存在。
所以,我方的观点已经很明确了,当今社会上对于加害者事出有因的讨论也无疑是有作用的,它不仅能够对单个案件的审理造成影响,实现更公正的司法,而且能够对司法权力造成有效的监督。接下来我方还会继续论证,这种讨论会在社会上造成更大而深远的影响,谢谢。
好的,感谢对方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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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四辩与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为1分30秒,双方交替轮流式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发言完成的言论,双方及时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
正方四辩:你好,可以听到我讲话吗?
反方四辩:可以听到的。
正方四辩:好,对方辩友你好,您方今天说网络上的舆论都是宣泄情绪,对吗?我方觉得有非常多的是有自己立场性的发言,比如说我们刚才聊到的药家鑫的案子,你觉得当法院判了他10年有期徒刑,但是我就觉得他应该判死刑的时候,哪一种是你方讨论的社会的应该?
反方四辩:首先我方已经向您方举证药家鑫案最终舆论和法院的结果导向是一致的。其次,我问你,今天如果网络上的舆论都在宣泄情绪,那么罗翔的普法视频你怎么看?
正方四辩:罗翔的普法视频有人听也有人不听。我们今天再跟你聊,有人不听的那部分。人民网今天都告诉你了,药家鑫案是媒体的负面导向,让他强化了药家鑫在社会的刻板印象,您怎么解释?
反方四辩:好,如果您方今天说罗翔的视频有很多人不听,那么罗翔是怎么火起来的?他视频那么多点赞是怎么起来的?也就是说,您今天认为今天我们就是放着罗翔的普法视频不去看,非要去看评论区吗?法官就是看着微博的评论区去判案是吗?点赞等于认同吗?
正方四辩:我再给你举个例子,南通强奸案当中,官方发了通告以后,仍旧有那么多人对基本案情表示怀疑,你怎么解释?
反方四辩:先回应你,点赞不能说明一切。那今天我看到一个视频特别丑,我为啥要给他点赞?我都不认识他,我为什么要点赞呢?那这个事情顺手点都可以说明很多问题。回答我为什么官方发了通告以后,那么多人不信黄洋甜甜事件的例子,你也解释不了?对于社会的理性,您方怎么论证啊?
正方四辩:您方不信,您再说一遍,您方那个例子,黄洋甜甜事件是这样的,就是天价耳环的通告出来了以后,官方已经发布了整个事件的全过程,但是仍旧有那么多人表示自己的怀疑,表示自己的不信,你怎么解释?他表示最终的结果吗?您方可出来最后的调查方案结果吗?
反方四辩:好,所以司法公正,断案结果告诉你说这个人他没有罪,但是社会上那么多人不信,本质上社会的舆论和司法的判决是有矛盾的,你听谁的?
正方四辩:但是你并没有论证到,这样的舆论最终导向了社会的不公。好,这是你方后续继续,而你方也没有回应我方的于欢案的问题,他在自己的母亲遭受侮辱后反杀,这样的正当防卫案例,也是你方并没有所讨论的。您方一直不敢回应啊。
反方四辩:好,这个问题就要进来跟你聊了。对方辩友,你觉得“事出有因”这个词的论证语境是什么?
正方四辩:好,您方今天是想说我确认一下,你方是想说“事出有因”不带动机是吗?有因他带动机,因为我你会发现我用“事出有因”的时候,往往什么语境不是这样的?“事出有因”的时候,你在给加害者找解释,而恰恰在于正当防卫案件当中,你会发现什么?我们不需要带入先天的立场,我们只需要客观讨论他发生了什么,你就会发现他本质上是为了捍卫国家的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利益,使他们免遭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单凭客观的行为范式,就已经完全构成了第20条当中的法律规定。您方为什么非要带入一个先入为主的立场,告诉我他做的事情是合理的?
反方四辩:首先,我方从来没有在立场上和你方讨论,其次,我方今天稍向你方论证,对加害者提出的已经讨论,绝不等同于为加害者找借口。在那些所有类似于昆山龙哥案、于欢案等……
正方四辩与反方四辩进行对辩,时间为1分30秒,双方交替轮流式发言。辩手无权终止对方未发言完成的言论,双方及时分开进行,一方发言时间完毕后,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到剩余时间用完为止。
正方四辩:你好,可以听到我讲话吗?
反方四辩:可以听到的。
正方四辩:好,对方辩友你好,您方今天说网络上的舆论都是宣泄情绪,对吗?我方觉得有非常多的是有自己立场性的发言,比如说我们刚才聊到的药家鑫的案子,你觉得当法院判了他10年有期徒刑,但是我就觉得他应该判死刑的时候,哪一种是你方讨论的社会的应该?
反方四辩:首先我方已经向您方举证药家鑫案最终舆论和法院的结果导向是一致的。其次,我问你,今天如果网络上的舆论都在宣泄情绪,那么罗翔的普法视频你怎么看?
正方四辩:罗翔的普法视频有人听也有人不听。我们今天再跟你聊,有人不听的那部分。人民网今天都告诉你了,药家鑫案是媒体的负面导向,让他强化了药家鑫在社会的刻板印象,您怎么解释?
反方四辩:好,如果您方今天说罗翔的视频有很多人不听,那么罗翔是怎么火起来的?他视频那么多点赞是怎么起来的?也就是说,您今天认为今天我们就是放着罗翔的普法视频不去看,非要去看评论区吗?法官就是看着微博的评论区去判案是吗?点赞等于认同吗?
正方四辩:我再给你举个例子,南通强奸案当中,官方发了通告以后,仍旧有那么多人对基本案情表示怀疑,你怎么解释?
反方四辩:先回应你,点赞不能说明一切。那今天我看到一个视频特别丑,我为啥要给他点赞?我都不认识他,我为什么要点赞呢?那这个事情顺手点都可以说明很多问题。回答我为什么官方发了通告以后,那么多人不信黄洋甜甜事件的例子,你也解释不了?对于社会的理性,您方怎么论证啊?
正方四辩:您方不信,您再说一遍,您方那个例子,黄洋甜甜事件是这样的,就是天价耳环的通告出来了以后,官方已经发布了整个事件的全过程,但是仍旧有那么多人表示自己的怀疑,表示自己的不信,你怎么解释?他表示最终的结果吗?您方可出来最后的调查方案结果吗?
反方四辩:好,所以司法公正,断案结果告诉你说这个人他没有罪,但是社会上那么多人不信,本质上社会的舆论和司法的判决是有矛盾的,你听谁的?
正方四辩:但是你并没有论证到,这样的舆论最终导向了社会的不公。好,这是你方后续继续,而你方也没有回应我方的于欢案的问题,他在自己的母亲遭受侮辱后反杀,这样的正当防卫案例,也是你方并没有所讨论的。您方一直不敢回应啊。
反方四辩:好,这个问题就要进来跟你聊了。对方辩友,你觉得“事出有因”这个词的论证语境是什么?
正方四辩:好,您方今天是想说我确认一下,你方是想说“事出有因”不带动机是吗?有因他带动机,因为我你会发现我用“事出有因”的时候,往往什么语境不是这样的?“事出有因”的时候,你在给加害者找解释,而恰恰在于正当防卫案件当中,你会发现什么?我们不需要带入先天的立场,我们只需要客观讨论他发生了什么,你就会发现他本质上是为了捍卫国家的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利益,使他们免遭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单凭客观的行为范式,就已经完全构成了第20条当中的法律规定。您方为什么非要带入一个先入为主的立场,告诉我他做的事情是合理的?
反方四辩:首先,我方从来没有在立场上和你方讨论,其次,我方今天稍向你方论证,对加害者提出的已经讨论,绝不等同于为加害者找借口。在那些所有类似于昆山龙哥案、于欢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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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有卡,稍等一下。能听到我说话吗?能听到,可以的。正方三辩可以进行开始盘问了。好的。
首先请问对方辩友,在于欢案一审判决中,法院只看到了结果,却完全无视了母亲被侮辱、求助无门这一背景。请问如果当时媒体和公众不敢深入讨论于欢杀人的具体成因,二审法官能掌握这些关键案情的信息吗?
我觉得起作用的东西不是媒体站台说“你觉得我觉得这个人做的事情是合理的”,而是他们不停讨论客观上发生了什么,让这个案件的整个流程能够完全暴露出来。所以我们不需要抱着“事出有因”的心态,不需要站在一个立场进去给他解释,我们只需要把这些事情客观上发生了什么完整还原出来,就能实现正当防卫罪的认定。
您方也说了,他需要把案件的事实完整还原出来。那么请问如果您不去讨论他的行为到底出于什么样的原因,我们该如何把这个案件的事实还原出来呢?而且,您方刚刚也承认了,媒体和公众确实提供了部分信息,并且提供了一个视角。那么,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公众讨论有利于为案件提供更多元的视角,并且促进法庭深入调查。
好,第二个问题。于欢案中初期网络大众确实提出了高利贷金额、双方冲突等各种传言,但之后随着中央级媒体等更深入的报道,法学专家的层层剖析还原了案件真相。如果您方因为怕有所谓的假消息或者说有所谓的负面消息就禁止讨论,那么于欢受辱的真相是不是永远就要被那些最初的谣言所覆盖?
这都是一个问题,就是我先把观点讲完。就是这个地方,你进去了以后,你会发现我们讨论的是客观事实,而不需要像您方一样,先站在一个立场叫做“事出有因”。如果在“事出有因”的情况下,你会发现在我想要去证明他干的这件事情是合理的情况下,恰恰更容易出现像您方苛责说的那种假消息。这是在您方的立场上探讨更容易带出来的东西。而后面的“合适”又是给法庭提出的。
个体的身份和立场之后,我方会跟你论证到在讨论案件时与平时的一般事件讨论中,大家更倾向于用理性的、更加权威的视角去分析,而不是仅仅出于个人情绪。而且,我方之后会有数据、有证据证明案件是在讨论中越讨越明的,理智的声音终究会代替不理智的声音,促进案件公正处理。
第三个问题,于欢案是我国正当防卫相关法律适用的首例典型案件,促进了之后相关防卫制度完善的出台。请问如您方所说的,不去探究成因后来可以促进制度完善吗?
不冲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会发现促进作用的恰恰是讨论事实的那部分,而不是站出来用自己的既定立场站台的那一方。不好意思。
电话有卡,稍等一下。能听到我说话吗?能听到,可以的。正方三辩可以进行开始盘问了。好的。
首先请问对方辩友,在于欢案一审判决中,法院只看到了结果,却完全无视了母亲被侮辱、求助无门这一背景。请问如果当时媒体和公众不敢深入讨论于欢杀人的具体成因,二审法官能掌握这些关键案情的信息吗?
我觉得起作用的东西不是媒体站台说“你觉得我觉得这个人做的事情是合理的”,而是他们不停讨论客观上发生了什么,让这个案件的整个流程能够完全暴露出来。所以我们不需要抱着“事出有因”的心态,不需要站在一个立场进去给他解释,我们只需要把这些事情客观上发生了什么完整还原出来,就能实现正当防卫罪的认定。
您方也说了,他需要把案件的事实完整还原出来。那么请问如果您不去讨论他的行为到底出于什么样的原因,我们该如何把这个案件的事实还原出来呢?而且,您方刚刚也承认了,媒体和公众确实提供了部分信息,并且提供了一个视角。那么,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公众讨论有利于为案件提供更多元的视角,并且促进法庭深入调查。
好,第二个问题。于欢案中初期网络大众确实提出了高利贷金额、双方冲突等各种传言,但之后随着中央级媒体等更深入的报道,法学专家的层层剖析还原了案件真相。如果您方因为怕有所谓的假消息或者说有所谓的负面消息就禁止讨论,那么于欢受辱的真相是不是永远就要被那些最初的谣言所覆盖?
这都是一个问题,就是我先把观点讲完。就是这个地方,你进去了以后,你会发现我们讨论的是客观事实,而不需要像您方一样,先站在一个立场叫做“事出有因”。如果在“事出有因”的情况下,你会发现在我想要去证明他干的这件事情是合理的情况下,恰恰更容易出现像您方苛责说的那种假消息。这是在您方的立场上探讨更容易带出来的东西。而后面的“合适”又是给法庭提出的。
个体的身份和立场之后,我方会跟你论证到在讨论案件时与平时的一般事件讨论中,大家更倾向于用理性的、更加权威的视角去分析,而不是仅仅出于个人情绪。而且,我方之后会有数据、有证据证明案件是在讨论中越讨越明的,理智的声音终究会代替不理智的声音,促进案件公正处理。
第三个问题,于欢案是我国正当防卫相关法律适用的首例典型案件,促进了之后相关防卫制度完善的出台。请问如您方所说的,不去探究成因后来可以促进制度完善吗?
不冲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会发现促进作用的恰恰是讨论事实的那部分,而不是站出来用自己的既定立场站台的那一方。不好意思。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那有请反方三辩反问正方一二四辩。
对啊,正方二辩有事实能听见吗?嗯,你们3个还没有关麦呢。
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我刚在非发言环节,请选手关麦。好的,可以开始。
你,你觉得舆论应该影响司法结果吗?
如果舆论能够对司法,对原本不完全的司法进行一个补全,使其实际导向更合理的,那它就是应该被接受的。
嗯,你是觉得舆论应该影响司法结果对吧?
首先,舆论必须监督司法,这是毋庸置疑的。其次,我国司法案件对于舆论有明确的一套程序,能够将舆论中合理的、理性的部分采纳进法庭及案卷。影响审判结果应不应该?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
嗯,你觉得舆论应该影响司法结果?不是最高检说不可以吗?那我接下来问你,你前方举的警方通报罗翔解读这个跟事出有因有什么关系?
当然有关系了。比如说最近罗翔老师就发了一个视频,针对于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当事人出于善意,不应该被判处寻衅滋事罪。对于事出有因的探讨,看一下警方把这个事实通报给你,我想给你解读这个案件事实跟事出有因的讨论有什么关系?解读难道不就是一种意见的表达吗?这不就是逻辑上的一种看法吗?他也在参与讨论呢。
所以这个不是讨论,所以你告诉我是“事出有因”还是“事出有因”的还原事实对吗?
事出有因,当然是要还原作案者的动机和原因。所以,网上的普通网民怎么去还原这个事实?他们可以发表自己对于这个事件的立场和看法,他们也可以根据官方发布的各种信息来试图理解这个真相。
可是你现在又想试图理解真相,可是你前面又说要找出真相,你到底要哪个?
找出和理解不冲突吧?
嗯,所以你告诉我,网民怎么找到真相?这难道不是公安要干的事情吗?
首先我方可以给您讲个案例,请问。
你随便讲,我不打断你。
好的。这边呢,我刚才我方有一个案例:在河北“瓦树杀案”中,互联网讨论后,当地居民在互联网上提供了真实情况,最终最高检会同河北省检察机关指令迁西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复审处理,难道没有吗?如果没有这种讨论,没有网民提供的线索,也不会有后来的真实情况,也不会有后来的起诉。
所以,普通人提供线索和事出有因的讨论关系在哪里?
提供了真实情况。真实情况就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一个补全了。
可以提供情况,也可以讨论,但是两个事情放在一起是不合理的。而我方刚才告诉大家,就是事出有因这个事情是公安机关在做的,而这个“因”它是客观存在的,不允许被讨论。而法庭讨论的是性质判断,在已知的原因下,比如你这个刀是提前准备的还是随手拿起的,来判断正当防卫还是过度防卫。所以这不是“事出有因”的讨论。
接下来你告诉我,为什么于欢案是因为事出有因的讨论才导致于欢不被判死刑的?
因为于欢在初审里面就是判了死刑,后续因为舆论压力和社交媒体的压力,才导致法官重新审视这个案件,采取一些社会所采纳的角度重新审视于欢的作案动机,最后才实现了改判的。
所以你要给我解释,为什么是舆论导致他改判?
当然是因为当时有众多的媒体压力,才导致再审环节的重新展开呀。
所以只要有压力,就要改判,对吗?
如果压力达到了一定程度,说明社会对于当前的审判结果是不满意的。如果社会的不满意积累到一定程度,当然就应该申请再审。
好。这里要补充,你补充一个信息好了。
(稍作停顿)
哎,我再打个电话。
好的。
嗯,你说得对。我觉得于欢该死,有人觉得于欢不该死,听谁的?当然是看事实啊,所以最后还是看事实,不是看舆论。就比如说于欢案,27号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在27号之前,大家可能会因为于欢只要是杀人就不该死,可是27号证据公布以后,大家更多去讨论证据,讨论事实,这才是他不该死的原因。
时间到。
那有请反方三辩反问正方一二四辩。
对啊,正方二辩有事实能听见吗?嗯,你们3个还没有关麦呢。
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我刚在非发言环节,请选手关麦。好的,可以开始。
你,你觉得舆论应该影响司法结果吗?
如果舆论能够对司法,对原本不完全的司法进行一个补全,使其实际导向更合理的,那它就是应该被接受的。
嗯,你是觉得舆论应该影响司法结果对吧?
首先,舆论必须监督司法,这是毋庸置疑的。其次,我国司法案件对于舆论有明确的一套程序,能够将舆论中合理的、理性的部分采纳进法庭及案卷。影响审判结果应不应该?应该通过合理的方式。
嗯,你觉得舆论应该影响司法结果?不是最高检说不可以吗?那我接下来问你,你前方举的警方通报罗翔解读这个跟事出有因有什么关系?
当然有关系了。比如说最近罗翔老师就发了一个视频,针对于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当事人出于善意,不应该被判处寻衅滋事罪。对于事出有因的探讨,看一下警方把这个事实通报给你,我想给你解读这个案件事实跟事出有因的讨论有什么关系?解读难道不就是一种意见的表达吗?这不就是逻辑上的一种看法吗?他也在参与讨论呢。
所以这个不是讨论,所以你告诉我是“事出有因”还是“事出有因”的还原事实对吗?
事出有因,当然是要还原作案者的动机和原因。所以,网上的普通网民怎么去还原这个事实?他们可以发表自己对于这个事件的立场和看法,他们也可以根据官方发布的各种信息来试图理解这个真相。
可是你现在又想试图理解真相,可是你前面又说要找出真相,你到底要哪个?
找出和理解不冲突吧?
嗯,所以你告诉我,网民怎么找到真相?这难道不是公安要干的事情吗?
首先我方可以给您讲个案例,请问。
你随便讲,我不打断你。
好的。这边呢,我刚才我方有一个案例:在河北“瓦树杀案”中,互联网讨论后,当地居民在互联网上提供了真实情况,最终最高检会同河北省检察机关指令迁西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复审处理,难道没有吗?如果没有这种讨论,没有网民提供的线索,也不会有后来的真实情况,也不会有后来的起诉。
所以,普通人提供线索和事出有因的讨论关系在哪里?
提供了真实情况。真实情况就是对加害者事出有因的一个补全了。
可以提供情况,也可以讨论,但是两个事情放在一起是不合理的。而我方刚才告诉大家,就是事出有因这个事情是公安机关在做的,而这个“因”它是客观存在的,不允许被讨论。而法庭讨论的是性质判断,在已知的原因下,比如你这个刀是提前准备的还是随手拿起的,来判断正当防卫还是过度防卫。所以这不是“事出有因”的讨论。
接下来你告诉我,为什么于欢案是因为事出有因的讨论才导致于欢不被判死刑的?
因为于欢在初审里面就是判了死刑,后续因为舆论压力和社交媒体的压力,才导致法官重新审视这个案件,采取一些社会所采纳的角度重新审视于欢的作案动机,最后才实现了改判的。
所以你要给我解释,为什么是舆论导致他改判?
当然是因为当时有众多的媒体压力,才导致再审环节的重新展开呀。
所以只要有压力,就要改判,对吗?
如果压力达到了一定程度,说明社会对于当前的审判结果是不满意的。如果社会的不满意积累到一定程度,当然就应该申请再审。
好。这里要补充,你补充一个信息好了。
(稍作停顿)
哎,我再打个电话。
好的。
嗯,你说得对。我觉得于欢该死,有人觉得于欢不该死,听谁的?当然是看事实啊,所以最后还是看事实,不是看舆论。就比如说于欢案,27号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在27号之前,大家可能会因为于欢只要是杀人就不该死,可是27号证据公布以后,大家更多去讨论证据,讨论事实,这才是他不该死的原因。
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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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攻防转换节点出现在第5轮(话题转移)、第10轮(案例攻防)、第14轮(案例转换),核心逻辑交锋围绕"舆论功能边界""事实认定主体""改判归因"三个层面展开。
有请正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间为两分钟,可以听清吗?首先,您方认为现在互联网上大多数讨论事实比讨论事出有因更加有利。但我方想说的是,首先,讨论事出有因可以促进流程的进展。其次,您方所说的讨论事实,无非是说只看案件从头到尾发生了什么,然后判完就结束了。但是,我方讨论事出有因,它可以促进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这不是机械地判案,而是探求背后结构性的问题,可以起到预防和完善的作用。
我方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案件的讨论和平时互联网的讨论是不一样的,大家更倾向于理性权威的声音。中国社会新形态研究报告指出,中国网民在公共议题上基于事实和逻辑讨论的比例增加。上海新闻记者杂志发布的虚假新闻研究报告指出,虚假新闻从出现到被新闻媒体和机构辟谣的存活时间显著缩短,公众对信任的警惕性在提高。因此,您方所说的基于身份立场的讨论,其实只能存在极短的时间,也不会影响之后的发展。
其次,您方无非是说讨论无法改变司法结果,或者不利于社会公正。但我方想说,最后司法判决只关乎于法理和判刑,社会公正不仅体现在司法裁决的结果中,更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理念的进步与社会共识的培养上。
其次,我方想强调事出有因是要强调必然的因果联系,遵循事实和因果的科学路径,而非牵强附会。您方所说的带着立场去揣测和造谣并不属于事出有因的讨论范畴。
在药家鑫案中,当社会舆论要求判无期或死刑,而法院只判了无期时,二者的冲突不等于药家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为在司法系统的基本舆论压力下,依旧完成了公开的审判程序,允许辩护律师发表意见,最终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好的,时间到。
有请正方三辩进行小结,时间为两分钟,可以听清吗?首先,您方认为现在互联网上大多数讨论事实比讨论事出有因更加有利。但我方想说的是,首先,讨论事出有因可以促进流程的进展。其次,您方所说的讨论事实,无非是说只看案件从头到尾发生了什么,然后判完就结束了。但是,我方讨论事出有因,它可以促进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这不是机械地判案,而是探求背后结构性的问题,可以起到预防和完善的作用。
我方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案件的讨论和平时互联网的讨论是不一样的,大家更倾向于理性权威的声音。中国社会新形态研究报告指出,中国网民在公共议题上基于事实和逻辑讨论的比例增加。上海新闻记者杂志发布的虚假新闻研究报告指出,虚假新闻从出现到被新闻媒体和机构辟谣的存活时间显著缩短,公众对信任的警惕性在提高。因此,您方所说的基于身份立场的讨论,其实只能存在极短的时间,也不会影响之后的发展。
其次,您方无非是说讨论无法改变司法结果,或者不利于社会公正。但我方想说,最后司法判决只关乎于法理和判刑,社会公正不仅体现在司法裁决的结果中,更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理念的进步与社会共识的培养上。
其次,我方想强调事出有因是要强调必然的因果联系,遵循事实和因果的科学路径,而非牵强附会。您方所说的带着立场去揣测和造谣并不属于事出有因的讨论范畴。
在药家鑫案中,当社会舆论要求判无期或死刑,而法院只判了无期时,二者的冲突不等于药家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为在司法系统的基本舆论压力下,依旧完成了公开的审判程序,允许辩护律师发表意见,最终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好的,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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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三辩,有请反方三辩进行小结。
你的口径一直在跳,一会儿说判决应该只看事实,一会儿又说要听舆论,你后面给我解释现在主义。
大家好,弗尔西斯培根曾经说过:“极恶过程。”在一些他的优势案例里面,绝对不是事出有因的讨论影响了司法判决的结果,而是那个……说他侵犯了公平审判的权利。沈丘县法院网文书说司法独立受到了冲击,恰恰是因为这些舆论裹挟司法导致了最后的判错。所以舆论本身就是一个黑箱,你不能说运气好碰对了,这就是件好事。
往下一层讲,我方可以大胆地承认他方说的最后一层利好叫做讨论,总有可能推动大家重视起来吧。可是重视本身就不是你方的利好呀。家暴案之前没有人重视家暴吗?邯郸少年背后的留守儿童问题大家本来就很关注啊,更何况你得比较吧。
加拿大一个大学的研究指出,人在对受害者痛苦归因的时候,就往往会导向对受害者的隐性指责,而恰似这种受害者有罪论,由于隐性反而不会被加以遏制。华东师范大学论文指出,对于性侵案件网络舆论的研究发现,潜责受害者、对受害者进行符号暴力攻击的舆论乱象比比皆是。它的原文就是“比比皆是”,比如说郑州空姐遇害案,大家去谴责那个女性的某些行为;泰国泳池杀人案,人们就指责那个女孩子不检点。这样的受害者有罪论真的普遍存在,难道绝对不是一个公正社会该有的模样吗?
所以,哪怕司法真的有定义,我退一万步跟你说,中国青年报调查显示,94%的受访者觉得当下的网络暴力事件很多,77%受到过网络暴力影响,那部分被网暴的伤害还是真实存在的。更何况我等下跟你聊网络生态舆情的部分,大家的出发点都是有极端性的,大家都有自己的立场了,你凭什么觉得这样可以还原事实?
感谢反方三辩的发言。
正方三辩,有请反方三辩进行小结。
你的口径一直在跳,一会儿说判决应该只看事实,一会儿又说要听舆论,你后面给我解释现在主义。
大家好,弗尔西斯培根曾经说过:“极恶过程。”在一些他的优势案例里面,绝对不是事出有因的讨论影响了司法判决的结果,而是那个……说他侵犯了公平审判的权利。沈丘县法院网文书说司法独立受到了冲击,恰恰是因为这些舆论裹挟司法导致了最后的判错。所以舆论本身就是一个黑箱,你不能说运气好碰对了,这就是件好事。
往下一层讲,我方可以大胆地承认他方说的最后一层利好叫做讨论,总有可能推动大家重视起来吧。可是重视本身就不是你方的利好呀。家暴案之前没有人重视家暴吗?邯郸少年背后的留守儿童问题大家本来就很关注啊,更何况你得比较吧。
加拿大一个大学的研究指出,人在对受害者痛苦归因的时候,就往往会导向对受害者的隐性指责,而恰似这种受害者有罪论,由于隐性反而不会被加以遏制。华东师范大学论文指出,对于性侵案件网络舆论的研究发现,潜责受害者、对受害者进行符号暴力攻击的舆论乱象比比皆是。它的原文就是“比比皆是”,比如说郑州空姐遇害案,大家去谴责那个女性的某些行为;泰国泳池杀人案,人们就指责那个女孩子不检点。这样的受害者有罪论真的普遍存在,难道绝对不是一个公正社会该有的模样吗?
所以,哪怕司法真的有定义,我退一万步跟你说,中国青年报调查显示,94%的受访者觉得当下的网络暴力事件很多,77%受到过网络暴力影响,那部分被网暴的伤害还是真实存在的。更何况我等下跟你聊网络生态舆情的部分,大家的出发点都是有极端性的,大家都有自己的立场了,你凭什么觉得这样可以还原事实?
感谢反方三辩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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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四辩做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好,其实双方聊了很多东西,我们慢慢一点来看。对面其实到了后半场一直在跟我们聊,说媒体舆论、社会舆论跟司法之间的联系,一直在聊这个事情。然后聊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例子,叫做人民陪审员。对方辩友,你们知不知道,就是人民陪审员到底应该请什么样的人,在法学界一直是一个很难被探讨的事情。因为如果你请的人专业度比较高了,比较理性了,他就不能很好地代表人民的声音;你请的人一旦专业素质不高,他一定程度上又会显得司法专业性有所缺乏。又回到我们舆论上的这个例子来。所以像您方刚才讲到的那个例子,到底舆论在压迫、在给司法系统施加压力的时候,司法系统应不应该对舆论做出回应?如果说他们应该做出回应,那我们就避免不了像某些案件,比如霍克警路团案,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影响,变得不那么公正,这是您方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您方一直对这部分避而不谈,告诉我们说舆论就不应该裹挟司法。那好,舆论不裹挟司法了,您方所谓的推动司法正义、改进司法、让判决更公正,这个利好怎么承担?所以,您方的论点站不住脚。不要跟我讲媒体,因为舆论再怎么说,您方两边都不吃好。
对方今天又跟我们讲到了社会舆论的讨论环境,告诉我们群众理性,群众非常的理性。但是他们给出来的几个数据都是告诉我们群众有变得更理性的趋势。这两件事情是不是同样的事情呢?就是它变得有更理性的趋势,就代表着这个群体已经够理性了吧?这是值得探讨的。对方辩友今天拿了很多数据,但是至少我们看到像去年轰动整个社会的几个大案子,比如黄洋案、甜甜案,还有南通那起强奸案,在公安发了公告、法院发了判决以后,整个社会仍然对这种具有官方背景的事实陈述和判断抱有非常大的怀疑态度。所以,你会发现,如果我们先抛开这件事情本身到底是不是他们发的东西是不是真的,你会发现整个社会现在面临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所谓的公信力在急剧下降,所以整个社会更容易站在各自的立场去吵架,更难形成一种统一的共识;第二个事情就是本身整个社会立场正在变得纷繁复杂,所以你会看到有打拳的,有站在贫穷者的立场上去仇富的,会有各种各样的立场带入到这个舆论的探讨当中来。所以,这就是我方今天要告诉大家的主张:我们觉得探讨针对客观事实是有必要的,而一旦带入了主观感受和主观立场,主观臆断这件事情就变得不再那么纯粹了。
今天我们讲到最后,为什么我们一直觉得“事出有因”是一种带有先天性立场的东西?因为我们看到这个词,我们到底在什么时候会用到它?就是今天有个人干了坏事儿,我们讨论加害者嘛,对吧?我们讨论那个人,然后我说“不是的,事出有因”,看到没有?就是我在用这个词的时候,我本质上想做一个什么动作?我在合理化他的行为,我在给他找补。所以这就是我们针对加害者讨论“事出有因”的时候,先验性会带有的一个立场,就是我们告诉你他做的这些事情是合理的。而且,我们刚才所谓的,我方一辩已经给大家提出了注意力资源理论,我们也已经跟大家讲到,在这个过程当中,一旦我们开始注意了那个点,开始注重给他合理化,我们天然地就会弱化掉我们对于客观事实、对于我们所公认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之间的讨论。我们刚才也已经跟大家讲了,其实包括像在那个于欢案当中,很多事情只要讨论清楚事实,都能构成法律上的构成要件,都能成为正当防卫的例子。所以,不要让立场性、战略性的东西弱化了我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好的时间到。
当四辩做总结,陈词时间为3分30秒。好,其实双方聊了很多东西,我们慢慢一点来看。对面其实到了后半场一直在跟我们聊,说媒体舆论、社会舆论跟司法之间的联系,一直在聊这个事情。然后聊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例子,叫做人民陪审员。对方辩友,你们知不知道,就是人民陪审员到底应该请什么样的人,在法学界一直是一个很难被探讨的事情。因为如果你请的人专业度比较高了,比较理性了,他就不能很好地代表人民的声音;你请的人一旦专业素质不高,他一定程度上又会显得司法专业性有所缺乏。又回到我们舆论上的这个例子来。所以像您方刚才讲到的那个例子,到底舆论在压迫、在给司法系统施加压力的时候,司法系统应不应该对舆论做出回应?如果说他们应该做出回应,那我们就避免不了像某些案件,比如霍克警路团案,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影响,变得不那么公正,这是您方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您方一直对这部分避而不谈,告诉我们说舆论就不应该裹挟司法。那好,舆论不裹挟司法了,您方所谓的推动司法正义、改进司法、让判决更公正,这个利好怎么承担?所以,您方的论点站不住脚。不要跟我讲媒体,因为舆论再怎么说,您方两边都不吃好。
对方今天又跟我们讲到了社会舆论的讨论环境,告诉我们群众理性,群众非常的理性。但是他们给出来的几个数据都是告诉我们群众有变得更理性的趋势。这两件事情是不是同样的事情呢?就是它变得有更理性的趋势,就代表着这个群体已经够理性了吧?这是值得探讨的。对方辩友今天拿了很多数据,但是至少我们看到像去年轰动整个社会的几个大案子,比如黄洋案、甜甜案,还有南通那起强奸案,在公安发了公告、法院发了判决以后,整个社会仍然对这种具有官方背景的事实陈述和判断抱有非常大的怀疑态度。所以,你会发现,如果我们先抛开这件事情本身到底是不是他们发的东西是不是真的,你会发现整个社会现在面临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所谓的公信力在急剧下降,所以整个社会更容易站在各自的立场去吵架,更难形成一种统一的共识;第二个事情就是本身整个社会立场正在变得纷繁复杂,所以你会看到有打拳的,有站在贫穷者的立场上去仇富的,会有各种各样的立场带入到这个舆论的探讨当中来。所以,这就是我方今天要告诉大家的主张:我们觉得探讨针对客观事实是有必要的,而一旦带入了主观感受和主观立场,主观臆断这件事情就变得不再那么纯粹了。
今天我们讲到最后,为什么我们一直觉得“事出有因”是一种带有先天性立场的东西?因为我们看到这个词,我们到底在什么时候会用到它?就是今天有个人干了坏事儿,我们讨论加害者嘛,对吧?我们讨论那个人,然后我说“不是的,事出有因”,看到没有?就是我在用这个词的时候,我本质上想做一个什么动作?我在合理化他的行为,我在给他找补。所以这就是我们针对加害者讨论“事出有因”的时候,先验性会带有的一个立场,就是我们告诉你他做的这些事情是合理的。而且,我们刚才所谓的,我方一辩已经给大家提出了注意力资源理论,我们也已经跟大家讲到,在这个过程当中,一旦我们开始注意了那个点,开始注重给他合理化,我们天然地就会弱化掉我们对于客观事实、对于我们所公认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之间的讨论。我们刚才也已经跟大家讲了,其实包括像在那个于欢案当中,很多事情只要讨论清楚事实,都能构成法律上的构成要件,都能成为正当防卫的例子。所以,不要让立场性、战略性的东西弱化了我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好的时间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方四辩做总结陈词,陈词时间为3分30秒。谢谢主席,最后一次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站在这里,从来不是要为加害者的行为开脱,而是讨论事出有因的探究,究竟能否让社会公正走得更远。
回顾整场,我们双方主要有以下几点分析。第一点就是你方关于网络舆情是情绪的宣泄的问题,我方已经用机制和案例向您方表明,最高法院对于不良信息的管控、信息沟通报告机制、舆情研判引导机制和总结评估机制,而对于案例这样的特殊案件,它和平时的骂战也并不一样。大家对于罗翔等法学家、犯罪心理学家的专业研究,就是更倾向于相信这样的理性的权威的声音。
其次,就是你方刚刚所提到的受害者有罪论的这个观点。讨论事出有因,绝不等同于合理化罪行,更不等同于责怪受害者。讨论是将目光转放到加害者和受害者身上,第二点对加害者的讨论,恰好可以引导公众的视线来保护受害者。
第三点就是讨论让加害者的行为根源被发掘,进一步制止犯罪,促进社会公正。而您方刚刚所举的那个女生因为穿着太少而被侵犯的例子,我就想问您方,今天你把这个例子放到网上,难道大家都会在指责这个女生吗?你方这个例子是没有解释清楚的。
第三点,我方想说的是,今天的讨论是否有一个社会功能是一种增量,而加害者的判罪量刑也是依据法律,原因有正当也有不正当。这是我方在前面已经向您方举证过的。而我方坚信,对加害者行为原因的讨论也是社会公正的必要前提。
我们可以看到,在昆山龙哥反杀案中,2018年刘海龙醉酒驾车与于海明自行车发生刮蹭,刘海龙持刀追砍于海明,反被其反杀。此案成为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标志性案例,直接推动了“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关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正的一般人士依法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而于欢案中,于欢母亲遭到极端侮辱,公立救济未能制止,致使施暴者二审由无期改判为5年。所以我方想告诉您,如果没有这样的舆论、这样理性的声音,又怎么会推动法院去二审,去把无期改判成五年,去给他一个合理的公正的对待。这也最终推动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明确与细化。
最后,我方想说明,网络舆论好与坏都有,各种议题都有,它并非是“事出有因”讨论所独有的。您方今天渲染了很多关于互联网上情绪宣泄的例子,但是这样的例子是“事出有因”讨论所带来的吗?并不是。而舆论裹挟司法的问题,今天法律判决的结果与舆论方向大致一致,并不等同于舆论就要裹挟司法。不管是昆山反杀案,还是药家鑫案,亦或者是我们所谓的于欢案,法律的判决结果与舆论方向大致一致,这并不等同于舆论就裹挟了司法,舆论的讨论和司法最终会导向结果的公正。
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是社会公正的基石。如果对加害者背后的社会困境视而不见,只会让深层次的社会不公被掩埋。唯有正视这些原因,让问题被看见、被重视,才能推动社会去解决这些根源的问题,让更多人免于陷入不公的境遇,从本质上减少犯罪与冲突,让法律的尺度更加精准,让社会的温度更加衡量,让社会的公正找上更高层次的社会公正。
以上,谢谢。所以我方坚定认为,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更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方四辩做总结陈词,陈词时间为3分30秒。谢谢主席,最后一次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站在这里,从来不是要为加害者的行为开脱,而是讨论事出有因的探究,究竟能否让社会公正走得更远。
回顾整场,我们双方主要有以下几点分析。第一点就是你方关于网络舆情是情绪的宣泄的问题,我方已经用机制和案例向您方表明,最高法院对于不良信息的管控、信息沟通报告机制、舆情研判引导机制和总结评估机制,而对于案例这样的特殊案件,它和平时的骂战也并不一样。大家对于罗翔等法学家、犯罪心理学家的专业研究,就是更倾向于相信这样的理性的权威的声音。
其次,就是你方刚刚所提到的受害者有罪论的这个观点。讨论事出有因,绝不等同于合理化罪行,更不等同于责怪受害者。讨论是将目光转放到加害者和受害者身上,第二点对加害者的讨论,恰好可以引导公众的视线来保护受害者。
第三点就是讨论让加害者的行为根源被发掘,进一步制止犯罪,促进社会公正。而您方刚刚所举的那个女生因为穿着太少而被侵犯的例子,我就想问您方,今天你把这个例子放到网上,难道大家都会在指责这个女生吗?你方这个例子是没有解释清楚的。
第三点,我方想说的是,今天的讨论是否有一个社会功能是一种增量,而加害者的判罪量刑也是依据法律,原因有正当也有不正当。这是我方在前面已经向您方举证过的。而我方坚信,对加害者行为原因的讨论也是社会公正的必要前提。
我们可以看到,在昆山龙哥反杀案中,2018年刘海龙醉酒驾车与于海明自行车发生刮蹭,刘海龙持刀追砍于海明,反被其反杀。此案成为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标志性案例,直接推动了“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关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正的一般人士依法做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而于欢案中,于欢母亲遭到极端侮辱,公立救济未能制止,致使施暴者二审由无期改判为5年。所以我方想告诉您,如果没有这样的舆论、这样理性的声音,又怎么会推动法院去二审,去把无期改判成五年,去给他一个合理的公正的对待。这也最终推动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明确与细化。
最后,我方想说明,网络舆论好与坏都有,各种议题都有,它并非是“事出有因”讨论所独有的。您方今天渲染了很多关于互联网上情绪宣泄的例子,但是这样的例子是“事出有因”讨论所带来的吗?并不是。而舆论裹挟司法的问题,今天法律判决的结果与舆论方向大致一致,并不等同于舆论就要裹挟司法。不管是昆山反杀案,还是药家鑫案,亦或者是我们所谓的于欢案,法律的判决结果与舆论方向大致一致,这并不等同于舆论就裹挟了司法,舆论的讨论和司法最终会导向结果的公正。
对于“事出有因”的讨论,是社会公正的基石。如果对加害者背后的社会困境视而不见,只会让深层次的社会不公被掩埋。唯有正视这些原因,让问题被看见、被重视,才能推动社会去解决这些根源的问题,让更多人免于陷入不公的境遇,从本质上减少犯罪与冲突,让法律的尺度更加精准,让社会的温度更加衡量,让社会的公正找上更高层次的社会公正。
以上,谢谢。所以我方坚定认为,对“事出有因”的讨论更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
200做小题。二没听清,可以听清的。好,第一件事情,对方辩友第一个论点告诉我们,对加害者的讨论给我们带来了多元的视角。但是我想请问,有什么细节是公众带来而不是行政带来的呢?公众没有那个能力,也没有那个权利啊。事实上,正是因为公众的加入带入了他们自己的立场,让这个讨论变得更加失焦。
其次,考察动机和事出有因的讨论是两件事情。比如说,我说我今天迟到,我是事出有因,还是因为我在给今天迟到的行为做出合理化的解释。而考察动机恰恰是不带偏见地复盘这件事情,追溯原因才能得到公正的答案。
我方继续来解释为什么说是事出有因带来的立场不利于公正。因为在他方视角下,有立场的讨论不过是一场场博弈罢了。但是这场博弈首先是不公平的。阿姆斯斯特丹大学研究表示,经过5万次互动,立场鲜明甚至偏极端的内容传播得更快更广,谁更极端,谁更能被看见,这是极化的声音对理性声音的倾轧。
其次,这样的博弈是没有道理的。大家请代入一下被审判的视角:为什么我的命运要交给那么一群莫名其妙的人呢?如果错了,我就是满足他们正义感的牺牲品啊。退一步讲,就算结果对了,把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东西全盘纳入考量,这是对程序的破坏。
双方今天一直在把事出有因的讨论和民意混淆起来,但事实上不是这样子的。比如说,我看到了一个令我满意的审判,我不会在网上表达我的意见,我是那些沉默的大多数。而那些在网上宣泄不满情绪的人,那些在从事身份政治的人,他们才是那些不关心结果,却会在互联网上留下声音的人。
以上。感谢反方二辩的发言。
200做小题。二没听清,可以听清的。好,第一件事情,对方辩友第一个论点告诉我们,对加害者的讨论给我们带来了多元的视角。但是我想请问,有什么细节是公众带来而不是行政带来的呢?公众没有那个能力,也没有那个权利啊。事实上,正是因为公众的加入带入了他们自己的立场,让这个讨论变得更加失焦。
其次,考察动机和事出有因的讨论是两件事情。比如说,我说我今天迟到,我是事出有因,还是因为我在给今天迟到的行为做出合理化的解释。而考察动机恰恰是不带偏见地复盘这件事情,追溯原因才能得到公正的答案。
我方继续来解释为什么说是事出有因带来的立场不利于公正。因为在他方视角下,有立场的讨论不过是一场场博弈罢了。但是这场博弈首先是不公平的。阿姆斯斯特丹大学研究表示,经过5万次互动,立场鲜明甚至偏极端的内容传播得更快更广,谁更极端,谁更能被看见,这是极化的声音对理性声音的倾轧。
其次,这样的博弈是没有道理的。大家请代入一下被审判的视角:为什么我的命运要交给那么一群莫名其妙的人呢?如果错了,我就是满足他们正义感的牺牲品啊。退一步讲,就算结果对了,把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东西全盘纳入考量,这是对程序的破坏。
双方今天一直在把事出有因的讨论和民意混淆起来,但事实上不是这样子的。比如说,我看到了一个令我满意的审判,我不会在网上表达我的意见,我是那些沉默的大多数。而那些在网上宣泄不满情绪的人,那些在从事身份政治的人,他们才是那些不关心结果,却会在互联网上留下声音的人。
以上。感谢反方二辩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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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有3分钟发言时间,由正方开始发言。发言辩手落座即视为发言结束,同时作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出现间隙则累计计时正常进行。同一方发言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制,如果一方时间用尽,则由时间未结束的一方继续发言,直至双方用时均结束。请正方先开始。
您方刚才提到,报案提高之前就有人关注家暴,但是关注等于解决吗?我们所说的舆论监督是发现社会问题并推动解决社会矛盾。那么我们以药家鑫案为例,药家鑫案之后,最高法院在2012年的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要正确处理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副院长黄河公开承认法院不能回避媒体,并且终结了媒介审判的盲目性,促使法院更加注重隔离非理性舆论。这是否推动了社会现实矛盾的解决,以及社会公正的实现呢?
所以,你问的问题有点长,我有点没太听懂。关于解决力的部分,你后面需要进一步解释,而我解释的是你最后提到的那层利好是可以被削弱的。如果我问你,郑州的张金柱案,他本是公安局局长,撞人后本不应判死刑,但舆论认为他是公安局长,撞人就得死,最终在舆论压力下被迫执行死刑。这是否是一个恰当的司法案例?你要不要看?
您方刚刚只跟我说了药家鑫的一个案子,其实还有很多推动社会矛盾解决的案例。第一个是药家鑫案,第二个是于欢案,于欢案推动了正当防卫制度的落地。邯郸少年案中,后来国家对这方面倾注了更多关注,这难道不是推动社会问题解决吗?所以我要解释的是,正当防卫制度的出台,当然是因为相关事件的讨论,而确实是现实有这个需要。我前面已经解释过了,而药家鑫案的文书,人民网和人民法院网都有报道,它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审判,你还要为它辩解吗?所以,舆论裹挟司法,这本来就是一个常见的情况。
我再问你,比如《自然》期刊2022年的12000个随机内容曝光,身份效应在点赞、评论等变化中占比61%,大家都是基于自己的立场和兴趣发言的,这为什么有利于社会公正?您方之前所说的舆论经常裹挟司法,这是您方需要稍后论证的。而今天我方告诉你,最高法院关于舆论有三层审核机制。
其次,您方所说的,难道是说法官会看微博来判案吗?舆论该如何计算?这是您方需要明确的。其次,您方刚刚说,网民对判决的质疑推动了二审。所以我要解释的是,理想状态下舆论不应该裹挟司法,可是现在在司法实践中,舆论确实存在裹挟司法的情况。我举了这么多例子,你都不敢回应吗?
问你,你那个网民的例子,比如人民网的数据显示,49.5%的受访者具有民粹化特征,30%—31.1%的人民粹特征显著。我觉得作为中国人,可能天然对日本人有敌意,为什么?这难道有利于社会公正吗?所以,你是跟我说法官就是看着这些数据来判案的是吗?所以,恰是我方提倡法官不要看这些东西办案,而现实是法官确实被舆论裹挟了,所以我们提倡不要裹挟,那不更好吗?
那你告诉我,罗翔的言论有没有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所以我想给你解读,哎呀,好像不属于事出有因的讨论对吧?而且我给你举证的是大部分网民都是这样的,你除了给我举一个逻辑,还能举什么啊?
对方辩友,您一直说舆论为什么不应该干涉司法?但是我们国家一直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显然就是要让舆论和社会参与进司法过程中。然后,您方还是没有回应我们说的,舆论对于社会更深层问题做出的影响。我再给您举一个例子,比如深圳讨薪案,正是因为媒体对讨薪事件背后影响的报道,推动了深圳市相关部门对欠薪问题的处理,那些被欠薪的民工才得到了解决。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这种讨论,他们该怎么得到解决?
所以你的论点我打完了,我不是说不应该受舆论影响,而是说舆论不应该裹挟司法做出错误的判断。你告诉我,你那个深圳的例子里,问题的真实解决为什么和你说的事出有因的讨论挂钩?因为就是因为媒体关注了,社会关注了,市政府才采取行动的呀。这是显然的因果联系,你能听懂吗?所以大家只要关注了,就属于事出有因的讨论吗?
每天都有很多事情发生,有人讨论的就属于事出有因的讨论吗?我再问你一个问题,您方辩友说,比如公共讨论和社会、司法的真正关系,司法判决并非非黑即白,它们两个会互相影响。讲完了吗?所以互相可以互相帮助,但裹挟就不可以。我要解释的是,在你方看来,所有的关注都属于事出有因的讨论。那你能不能告诉我,什么东西不是事出有因的讨论?对于案件本身的分析,不是事出有因的讨论吗?
我方对事出有因的讨论的定义是,它要与案件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即我们需要去讨论加害者为什么做出这种行为。其次,我想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所说的对受害者的关注,您认为是不好的吗?
好,请时间到。
我从来没有说削弱对受害者的关注,我们恰恰是看到事出有因的讨论可能会导致受害者有罪论。我前面给你举了两个机理,还有这么多典型案例。现在看到女性被性侵,就说“你这个女的怎么穿得这么少”,或者“这个女的晚上被猥亵,你干嘛要晚上出门”,在你方立场下,当然会认为女的都不应该晚上出门,不应该穿得漂亮吗?所以在你方立场下,只要是关注了,就等于事出有因的讨论。我真的好奇,能不能给我举出来什么东西不是你方讲的事出有因的讨论。
而我方已经举证了大部分70%的受访者,对一些真假难辨的信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所以大家本来就带着一种偏见,而那种假消息,导致判断更不准确,这难道不是问题吗?双方时间都到了,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各有3分钟发言时间,由正方开始发言。发言辩手落座即视为发言结束,同时作为另一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另一方辩手必须紧接着发言,若出现间隙则累计计时正常进行。同一方发言辩手的发言次序不限制,如果一方时间用尽,则由时间未结束的一方继续发言,直至双方用时均结束。请正方先开始。
您方刚才提到,报案提高之前就有人关注家暴,但是关注等于解决吗?我们所说的舆论监督是发现社会问题并推动解决社会矛盾。那么我们以药家鑫案为例,药家鑫案之后,最高法院在2012年的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要正确处理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副院长黄河公开承认法院不能回避媒体,并且终结了媒介审判的盲目性,促使法院更加注重隔离非理性舆论。这是否推动了社会现实矛盾的解决,以及社会公正的实现呢?
所以,你问的问题有点长,我有点没太听懂。关于解决力的部分,你后面需要进一步解释,而我解释的是你最后提到的那层利好是可以被削弱的。如果我问你,郑州的张金柱案,他本是公安局局长,撞人后本不应判死刑,但舆论认为他是公安局长,撞人就得死,最终在舆论压力下被迫执行死刑。这是否是一个恰当的司法案例?你要不要看?
您方刚刚只跟我说了药家鑫的一个案子,其实还有很多推动社会矛盾解决的案例。第一个是药家鑫案,第二个是于欢案,于欢案推动了正当防卫制度的落地。邯郸少年案中,后来国家对这方面倾注了更多关注,这难道不是推动社会问题解决吗?所以我要解释的是,正当防卫制度的出台,当然是因为相关事件的讨论,而确实是现实有这个需要。我前面已经解释过了,而药家鑫案的文书,人民网和人民法院网都有报道,它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审判,你还要为它辩解吗?所以,舆论裹挟司法,这本来就是一个常见的情况。
我再问你,比如《自然》期刊2022年的12000个随机内容曝光,身份效应在点赞、评论等变化中占比61%,大家都是基于自己的立场和兴趣发言的,这为什么有利于社会公正?您方之前所说的舆论经常裹挟司法,这是您方需要稍后论证的。而今天我方告诉你,最高法院关于舆论有三层审核机制。
其次,您方所说的,难道是说法官会看微博来判案吗?舆论该如何计算?这是您方需要明确的。其次,您方刚刚说,网民对判决的质疑推动了二审。所以我要解释的是,理想状态下舆论不应该裹挟司法,可是现在在司法实践中,舆论确实存在裹挟司法的情况。我举了这么多例子,你都不敢回应吗?
问你,你那个网民的例子,比如人民网的数据显示,49.5%的受访者具有民粹化特征,30%—31.1%的人民粹特征显著。我觉得作为中国人,可能天然对日本人有敌意,为什么?这难道有利于社会公正吗?所以,你是跟我说法官就是看着这些数据来判案的是吗?所以,恰是我方提倡法官不要看这些东西办案,而现实是法官确实被舆论裹挟了,所以我们提倡不要裹挟,那不更好吗?
那你告诉我,罗翔的言论有没有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所以我想给你解读,哎呀,好像不属于事出有因的讨论对吧?而且我给你举证的是大部分网民都是这样的,你除了给我举一个逻辑,还能举什么啊?
对方辩友,您一直说舆论为什么不应该干涉司法?但是我们国家一直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显然就是要让舆论和社会参与进司法过程中。然后,您方还是没有回应我们说的,舆论对于社会更深层问题做出的影响。我再给您举一个例子,比如深圳讨薪案,正是因为媒体对讨薪事件背后影响的报道,推动了深圳市相关部门对欠薪问题的处理,那些被欠薪的民工才得到了解决。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这种讨论,他们该怎么得到解决?
所以你的论点我打完了,我不是说不应该受舆论影响,而是说舆论不应该裹挟司法做出错误的判断。你告诉我,你那个深圳的例子里,问题的真实解决为什么和你说的事出有因的讨论挂钩?因为就是因为媒体关注了,社会关注了,市政府才采取行动的呀。这是显然的因果联系,你能听懂吗?所以大家只要关注了,就属于事出有因的讨论吗?
每天都有很多事情发生,有人讨论的就属于事出有因的讨论吗?我再问你一个问题,您方辩友说,比如公共讨论和社会、司法的真正关系,司法判决并非非黑即白,它们两个会互相影响。讲完了吗?所以互相可以互相帮助,但裹挟就不可以。我要解释的是,在你方看来,所有的关注都属于事出有因的讨论。那你能不能告诉我,什么东西不是事出有因的讨论?对于案件本身的分析,不是事出有因的讨论吗?
我方对事出有因的讨论的定义是,它要与案件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即我们需要去讨论加害者为什么做出这种行为。其次,我想问您方一个问题,您方所说的对受害者的关注,您认为是不好的吗?
好,请时间到。
我从来没有说削弱对受害者的关注,我们恰恰是看到事出有因的讨论可能会导致受害者有罪论。我前面给你举了两个机理,还有这么多典型案例。现在看到女性被性侵,就说“你这个女的怎么穿得这么少”,或者“这个女的晚上被猥亵,你干嘛要晚上出门”,在你方立场下,当然会认为女的都不应该晚上出门,不应该穿得漂亮吗?所以在你方立场下,只要是关注了,就等于事出有因的讨论。我真的好奇,能不能给我举出来什么东西不是你方讲的事出有因的讨论。
而我方已经举证了大部分70%的受访者,对一些真假难辨的信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所以大家本来就带着一种偏见,而那种假消息,导致判断更不准确,这难道不是问题吗?双方时间都到了,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发言。
以下为ai总结(感谢来自 刘圣韬 学长的精彩ai prompt!基座大模型为豆包。)